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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的简介范文1
【关键词】附条件不;适用条件;异议救济;考察程序
一、附条件不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制度是刑法上的“谦抑主义”法治理念在刑诉法上具体落实,就是说将一些本来构成犯罪行为的人不付诸审判,而设置考验期限,让其遵守考察内容规定,并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方式来代替刑罚的处罚。2012年刑诉法第271条第1款对此制度适用条件做出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的决定”。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的适用条件为:(1)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2)依照法律规定该未成年所犯的罪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由于附条件不制度是刑诉法上一项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新设置的制度,此项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解决我国当前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与诉讼资源相对有限的矛盾,能够很好分流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减轻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审判的压力;给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避免刑罚执行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利于使其能够专心改造、接受教育,为以后重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附条件不的异议救济
(1)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异议救济
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决定,送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此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救济权利。2012年刑诉法第271条第2款对此做出规定:“对附条件不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此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决定异议的救济途径为:①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决定有异议向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检察机关复议。②公安机关向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检察机关提请复议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作出附条件不决定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对附条件不异议救济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决定,送达被害人后,被害人对此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救济权利。2012年刑诉法第271条第2款对此做出规定:“对附条件不的决定,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由此规定可知,被害人对附条件不决定异议的救济途径为:①被害人自收到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作出不决定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院申述。②对于作出不决定的上级检察院维持下级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决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作出不决定的同级法院。③被害人可以不经向作出附条件不的上级检察院申述,直接向作出不决定检察机关的同级法院。
(3)本人及法定人对附条件不异议救济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决定,送达本人及其法定人后,本人及其法定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救济权利。2012年刑诉法第271条第3款对此做出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决定。”由此规定可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对附条件不决定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直接作出决定,依法提起公诉,不再设置一定的附条件作为考察内容,由法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行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作出最终的判决。
三、附条件不的考察程序
(1)附条件不的考察机关
2012年刑诉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限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的考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对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是因为检察院在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前已经充分了解案件及个人详细情况,有助于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其再次走入歧途继续犯罪去危害社会,同时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考验期满后对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最后作出不决定或者继续提起公诉。
(2)附条件不的考察期限
2012年刑诉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不的考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的考察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所以法律规定不长不短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附条件不的考察期限目的是检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的附条件不决定是否正确以及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四项义务时处于随时可能被检察机关追诉的状态。
(3)附条件不的考查内容
2012年刑诉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的考察内容为以上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之所以法律规定附条件不的考察内容目的是不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便于他们认真的去遵守并且履行,而且也是为检察院对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真遵守法律规定为考验期满作出与否的决定作出正确、及时的判断。
(4)附条件不考查结果
2012年刑诉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上述情形的,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的决定”。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的考察结果为作出或者不决定。因为附条件不制度具有暂时性,就是说附有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做出的不决定具有可变性:如果所附的条件成就,便做出正式的不;如果所附的条件不能成就,还是要依法提起公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12.
[2]臧铁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杜甫的简介范文2
一、刑附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赔偿范围不具体,赔偿诉请过高,调解难度加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的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规定则将犯罪分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范围办公室为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进一步提出,这个范围为直接、必然的损失。对于哪些为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实践中认识不同。这一规定与刑诉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比,明显缩小了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上的混乱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上的困难。被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造成医疗费等直接损失的情况下也将经营损失、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一并提起赔偿诉讼,而这一部分损失有时上下级法院认为不统一。这种规定间相互冲突,很容易造成被害人在选择法律权利救济途径面前难以适从,而且容易导致法院在刑附民审判工作中对被害人合法权利不能全面保护。由于从2004年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近年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的诉讼标的额越来越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对量刑的影响不明确
由于立法不明,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后,是否将已进行过的民事赔偿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之一来考虑,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将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特别是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判处缓刑的比例较大。但这样做,容易在社会上产生“以钱买刑、以钱买命”的误解。另外,基于被告人刑事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双重性,当“赔偿”与“被判轻刑或缓刑”并列在一起的时候,人们容易把调解与量刑视为一种交易,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形象。再者,法官作为调解者和量刑者的双重身份进行调解时,法官的意见对当事人会产生潜在的压力,可能有违调解自愿原则。同时,由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又对调解公平原则产生消极影响。由于这些制度上存在缺陷,使附带民事调解时,有时会使产生“以刑压民”或“以民压刑”的现象。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明确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既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分析
(一)树立正确调解理念
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就是要正确看待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从近年来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般都能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特别是在涉及缓刑或实刑时常常把能否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关键因素,有些被害人正因为被告人的这一心理,而提出苛刻的赔偿数额。因此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质疑之声,诸如,适用这一量刑情节是否存在“花钱买刑”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害人强迫调解从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平的情况等等。应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处理附带民事调解与量刑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不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住所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
(二)坚持附带民事调解的合法性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柜架内进行,而不能撇开法律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以调解论定性、论量刑,更不能以调解替代刑事判决。所谓在法律柜架内进行调解,就是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愿望纳入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来解决,使当事人愿望的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在当事人层面,应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调解观念。以“谨慎引导、合理衡平、正确面对”为原则,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民事赔偿和量刑之间关系,正确理解“宽”、“严”的内涵;积极赋予当事人“参与调解、运用调解”的权力,但引导其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行使权力,明确告知其应履行的对价义务,从而是杜绝被害人“漫天要价”、被告人抒发等阻碍调解进程的现象发生。在法院层面,应规范完善调解机制。一是要选择好调解模式,提高调解效率。对因邻里亲属纠纷、过失等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善用符合民风民俗特点的方式重调、多调、巧调,形成以当事人为月、法官引导为辅的调解模式;对有预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残等恶性案件,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建立法官月导、当事人参与的调解模式,避免“以钱折刑”的误导;对因激情犯罪、偶发性犯罪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的因素,引导双方在被告人认罪、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进行和解。二是要调动好各种调解力量,提升调解实效。一方面广泛吸纳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特别是家庭厨房长者参与调解,使被害方直观感受评判被告人的诚意,被告方切身了解被害方的苦楚,达到情感上的共鸣;一方面加强与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当事人尽快达成意见上的契合。 转贴于
杜甫的简介范文3
【关键词】富士康事件;社会支持;维特效应;角色失范
一、研究缘起
2009年,《时代》杂志在把中国工人作为了年度封面人物,这本杂志说,中国工人以“坚毅的目光,照亮了人类的未来”。然而所谓“坚毅”,却是忍耐机器异化、资本侵蚀所必需的品质。2010年,富士康发生13起员工跳楼事件,这不仅仅反映出员工面临工作压力和心理问题,以及企业的管理制度的缺陷,同时也存在社会层面深层次的原因。
二、事件介绍
(一)自杀群体特征
从2010年1月23日到11月5日发生的跳楼伤亡事件中,甚至包括2010年前富士康员工死亡不完全统计,可以发现,事发员工年龄绝大部分在18到23岁之间,只有一名是28岁。这些员工上岗时间绝大部分在六个月之内,有些进厂还不到一个月。
(二)跳楼系列事件发生后各方的反应
1.媒体与民众
从2009年孙丹勇跳楼事件开始,媒体对于富士康事件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报道,各大网站就跳楼事件进行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香港《明报》在对富士康深圳厂区跳楼事件的报导提到,在物质层面,富士康是待遇优厚的公司,所以吸引很多人进入,但在精神层面,富士康是“血汗工厂”;一时之间,“精神血汗工厂”一词出现在境外媒体对富士康跳楼事件的报道中。可以说媒体、民众舆论是推动富士康事件逐步公开、明朗化的最初也是最突出的力量。
2.政府部门
(1)全国总工会发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认为,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员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们“个人”的原因引起的,跟社会管理制度基本没有关系。
(2)深圳市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以各种方式支持和指导企业应对员工频繁坠楼问题。加强安保防范,(比如,派出300名保安大队的正规保安来支援企业管理)心理疏导,(比如派出一批心理医生进驻富士康)劳动监察,(比如在富士康的生产车间现场测算劳动定额和劳动强度)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比如富士康园区内部和周边规划和建设一批必要的文化设施,改善公共设施,增加公共服务)。
3.富士康企业
(1)在六连跳之前企业没有公开的应对措施,也没有在工资、工人休息、生产指标、管理方式等环节做出任何改革和调整。六连跳之后富士康集团媒体办主任刘坤把原因归为了员工个人的心理原因。
(2)富士康在面对工人九连跳事件发生后,直接将工人的跳楼归结为“抚恤金给得太高”。
(3)否认血汗工厂的说法,构筑“关爱圈”,目前富士康已对原先的部分管理办法进行反思和改变,现在员工希望和谁住在一起都可以自主组合报名。4月下旬,针对员工之间缺少沟通的现象,为了方便室友之间交流,富士康甚至下通知鼓励朋友、老乡住在一个寝室。
(4)在硬件设施方面加强了防范。比如在每栋楼的四层以上安装安全窗。郭台铭表示,富士康将采用“笨办法”,在所有宿舍楼阳台安装防护栏,并在建筑物四周搭建防护网,工程量在150万平方米左右。
(5)加薪30%以上提高工人的待遇与地位。富士康在第12名员工自杀后,两次大幅度提高员工工资,自2010年10月1日富士康集团深圳地区各厂区将再度上调标准薪资,经考核合格的作业员及线组长的标准薪资上调为每月2000元。这将是今年以来富士康第二次大幅度提高基层员工薪酬水平,加薪幅度达到66%。
三、文献回顾及问题提出
作为热点问题,对于富士康跳楼事件的研究相当丰富,仅归纳社会心理学视角出发的文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富士康跳楼事件为引子,阐述其背后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状况,这类文献重点在于从社会环境的层面分析原因。一类是分别从个人心理或者企业管理失调导致的社会支持系统缺失的角度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
以往的文献更多的在于微观或者宏观层面去研究问题,本文试图采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视角,通过个案二手资料的分析,从个人,企业以及社会层面出发,比较全面的探究富士康员工的心理问题的产生机制是什么?以及悲剧发生在富士康这个企业是偶然还是必然?
四、研究框架
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取文献阅读、二手资料分析方法,一是对文章以及报刊文献进行了检索和查阅,了解了对于转型时期新生代农民工的理论研究;二是对互联网上信息的收集,在这方面,主要在新华社等官方网站,百度、维基百科南方周末等新闻媒体中收集了大量关于“富士康跳楼事件”的报道及相关评论。
研究思路上,本文试图从微观到宏观,从富士康这个群体到其所属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通过社会心理学的理论,逐层的探究员工跳楼的发生机制。
五、理论背景
(一)社会认同理论(维特效应)
维特效应即自杀模仿现象,是指自杀行为具有一定的模仿性和传染性。尤其在一个团体中,如果成员共同存在某一种情绪(通常是负面的情绪),但缺乏应对的手段和宣泄渠道,如果有个体选择一种方式发泄,其他就会倾向于模仿。
菲利普斯的研究发现对轰动性的自杀事件报道,在报道所涵盖的地区,紧接著自杀率就会有大幅度上升。因此他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些内心痛苦的人,看到别人自杀身亡消息后,就启发了自杀念头,效仿了自杀者。这里面贯穿著一个社会认同原理,内心痛苦的人看到其他内心痛苦的人采取了自杀的形式,他也就认同了这种消除痛苦的手段。
(二)社会支持理论
七十年代初,精神病学文献中引入社会支持的概念,社会学和医学用定量评定的方法,对社会支持与身心健康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人们发现,除了自我防御这一内在心理系统能够抵御和缓解精神病外,个体所处的社会关系背景这一外在因素,对于精神病的防御与治疗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社会支持是个体从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中所获得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一是,客观可见的支持,包括物质支持、网络支持(稳定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同事、朋友等,不稳定的社会联系如非正式团体等),这种社会支持不以个体感受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二是,主观体念的支持,即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受尊重被体谅的情感支持及满意度,这类支持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
(三)社会角色
社会角色是指个人与其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符合社会期望的一套行为模式及相应的心理状态。角色失调是角色过程的一个方面,是指个体在角色扮演过程中产生矛盾、障碍,甚至遭遇失效的现象。角色冲突是当占有一定地位的个体与不相符的角色期望发生冲突的情境,也就是角色扮演者在角色扮演中出现心理上、行为上的不适应、不协调的状态。角色失败是角色扮演过程中发生极为严重的失调现象,是指由于多种原因使角色扮演者无法成功的表演,最后不得不终止表演或放弃角色期望。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
六、心理现状分析
1.有更多的精神和情感诉求,自我意识增强
人类较高的精神层面的需求总是产生于低层次的物质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对于新一代农民工而言,城市已不仅仅是获取工资的地方,他们还希望在城市中获得友情、爱情,实现理想,找到自己的精神家园。另外,随着社会转型的发展,电视、手机、网络等的普及,他们的职业期望提高,寻求更好的自我发展的机会,寻找立足城市的机会,或者为回乡创业积累资本等。富士康的员工他们会去一元钱一首的K歌房和五元钱一局的台球。也会去书店看书,去报培训班学习。
2.生存焦虑感强,心理落差大
新生代农民工心理上的挫折感与焦虑感,首先是身处社会底层的挫折感和强烈的生存焦虑,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城市生活成本高,但收入微薄,这样产生的一个悖论是富士康的员工都是主动要求加班,他们的收入加班费的比例占到了一半以上。而由于工作的艰苦,他们居然羡慕那些受工伤可以休假的人。
其次,人生理想和生活现状之间的巨大鸿沟也会使新生代农民工产生挫折感和失落感。同其父辈相比,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有着更为远大的人生目标,他们希望能在繁华的都市中构筑自己的理想生活;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他们所期待的城市生活到了现实中却只是密集型的劳动,只能长期住在拥挤的条件简陋、缺乏安全措施的职工宿舍或者廉价的出租屋里,很容易产生绝望的情绪。
3.身份认同危机,缺乏归属感
“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村生活的时间不长,对“农民”的身份以及农村的生活方式还未形成稳定的认同感。此外,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家乡回不去了。新生代农民工大多不会从事农业生产、不适应农村生活;二则,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即使想回去,家里也没有土地。他们虽渴望成为“城市人”,现实中却只是城市的“边缘人”,这就容易使这些背井离乡的年轻人始终有一种漂泊的孤独感和不安全感,心理上缺乏归属感,这种身份认同上的危机就很容易导致各种心理冲突。
七、原因分析
(一)个人层面,维特效应导致自杀的模仿
富士康跳楼事件在时间分布上的密集,自杀方式的一致,自杀者年龄的相仿,可以用“维特效应”进行解释。从整个时间轴来看,在孙丹勇事件被密集深度报道和广泛讨论之后,后续自杀事件鱼贯而至,构成了一个不断加速的“维特链”。富士康员工普遍反映,开启“跳楼事件”闸门的,是2009年7月的富士康员工孙丹勇。虽然,孙丹勇跳楼事件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但在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该事件带来的影响,却不是孤立的。一个毕业于哈工大的高材生,以跳楼的形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媒体的传播加上公司内部的传闻,使得“孙丹勇事件”成了公司内部最大的“社会心理事件”。
虽然说遇到的“问题”,才是导致自杀事件的根源。但是不能否认,“维特效应”是导致自杀者选择自杀作为解决问题方式的原因之一。用该理论分析,首先是模仿心理。人在多数时候并不是依有意识的理性思考和深思熟虑的计划而安排自己的生活,他们更多的依靠本能、习惯、传统、宗教和对前辈的模仿来行事。然后在面临困境时,常规指导源都无法告诉他们该怎么做时,便会陷入极度的不安与无助,此时,若身边处境类似的人选择了自杀,他们很可能接受这个简单而容易的答案。甚至在自杀方式上,他们也懒得去考虑,而简单的模仿了事。亦如富士康员工基本都采用了“跳楼”这种自杀的方式。再次,是社会认同原理。一些内心痛苦的人,看到别人自杀身亡消息后,他也就认同了这种消除痛苦的手段,就启发了自杀念头,效仿了自杀者。而媒体对自杀新闻的大肆渲染对于一些徘徊在生死边缘的人具有强大的暗示、诱导性。
(二)企业管理层面,社会支持系统缺失导致人情冷漠
人是一个社会人,除了生存,员工们还希望有社会交往,在精神层面上需要有情感支持,而这些通常是从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得。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小圈子,否则就会被孤独、无助和焦虑等等情绪包围,直到心理崩溃。这就是人的社会性。富士康深圳厂区42万员工中超过85%是80后、90后的员工,这意味着数十万计的年轻人可能是从学校或家乡直接来到富士康工作,完全进入新环境,他们正在经历一个职业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更迫切需要社会关系网络的支持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人生阶段。但是在富士康,事件发生前给工人分宿舍时,按照了同乡熟人不能分到一起的原则,导致员工的圈子被打乱,造成尽管其园区内人口密度极大,但在这个拥挤的空间内,人们却仿佛一个个互不相干的碎片,孤独而冷漠地生活着,甚至同住一个宿舍的室友都不知道彼此的姓名。“老乡会”、“同学会”这样的“非正式组织”在富士康更是几乎是没有的。“13连跳”中的员工绝大多数刚进厂不久,这一情况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一方面,由于过高的工作强度和过长的加班时间,工人们几乎没有属于自己的业余时间,其有限的个人生活、休闲娱乐和精神追求,都被工作挤压、割裂成了一个个零散的碎片,另一方面,其人际交往和情感交流也极度萎缩,他们讨论自己的同事们跳楼自杀时,往往有着出人意料的淡定或者不屑,甚至语出戏谑,似乎每个人都是局外人。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其《自杀论》中所说:“个体的社会关系越孤立、越疏离,便越容易自杀”,“集体的力量,是最能遏制自杀的障碍之一”。而在富士康的工业区,由于企业管理的原因,这样的集体力量是缺失的。
(三)社会层面,社会角色失调导致期望困境
由于社会转型,城市化经济发展,就富士康的大多数员工而言,他们或者是在城市长大,或者即便是在乡村长大的,也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农村劳动力。他们怀抱着梦想来到城市,却发现在每平方公里填塞了十几万人的空间中生活、工作,每月拿着最低工资收入的薪水;而城市生活成本越来越昂贵,面对薪水和需求间的巨大差距。社会角色扮演过程中出现角色失调现象,是富士康员工也是“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在现实生活中对社会、对自我、对梦想的一次又一次否定。角色失败处理得好也许是好事,可以重新树立目标,实现新的理想,而处理不好,就容易酿成悲剧。富士康今年第11位跳楼的员工李某就在其遗书中表示,自杀是因为感到现实与其对前途的期望差距较大,失去生活信心。角色期望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困境,现代工业文明对人性的压抑与异化,一名富士康员工表示,“每个人每天看到的,都是自己的影子。一样的工作服,一样的工作。”这种与“机器相伴的青春”,是“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几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而且对“何时才是尽头”困惑不堪,这其实已经超越了富士康事件本身了,而是社会转型期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
八、结论
综上所述,员工的心理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个体原因,员工的抱怨和不满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心理失衡。自杀的原因是复杂的,无需去寻找唯一的解释,悲剧的发生,既是个人的问题,也是企业的问题,以及社会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微观到宏观逐一剥离,富士康员工面临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个人的问题,在媒体的针对跳楼事件负面下,在生活环境的极其接近性的情况中,自杀作为一种示范,被同样焦虑和内心痛苦的员工所效仿,“跳楼”成为了员工解决生死问题的手段。二是企业的问题,由于富士康半军事化的管理,恶劣拥挤的住宿环境,导致“每天机器一样运转”的员工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系统,每个人都成了孤立的点,永无休止的面对机器后,一旦遇到焦虑与压力,最容易自杀。三是社会的问题,由于转型时期城市化的发展,“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几乎不得不面对的“机器相伴的青春”,从而导致对“何时才是尽头”困惑不堪,这其实已经超越了富士康事件本身了,而是社会转型期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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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志毅.破解富士康员工的自杀“魔咒”[N/OL].省略/content/4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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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富士康跳楼事件.baike.省略/view/3624334.htm.
杜甫的简介范文4
1.母爱的体验是一种消极的体验。我什么也不做就可以赢得母亲的爱,因为母亲是无条件的,我只需要是母亲的孩子。母爱是一种祝福,是和平,不需要去赢得它,也不用为此付出努力。但无条件的母爱有其缺陷的一面。这种爱不仅不需要用努力去换取,而且也根本无法赢得。
解读:这一段话主要告诉我们母爱的特点:它是一种最温馨、最无私的爱。它有积极的一面: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爱,是每个人内心深处最为渴求的;它也有消极的一面:母爱不需要用努力去换取,而且也根本无法赢得。
对此,我们可以展开联想,联系实际加以理解。老舍曾写过这样一段话:“从私塾到小学,到中学,我经历过起码有廿位教师吧,其中有给我很大影响的,也有毫无影响的,但我的真正的教师,把性格传给我的,是我的母亲。母亲并不识字,她给我的是生命的教育。”(《我的母亲》)由此可见,母爱是最伟大、最无私的一种爱,是我们最坚实的感情依赖;母亲是我们成长成人、为人处世的“第一任老师”。母亲为了子女可以牺牲一切。
2.父爱是有条件的爱。父爱的原则是:“我爱你,因为你符合我的要求,因为你履行你的职责,因为你同我相像。”正如同无条件的母爱一样,有条件的父爱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消极的一面是父爱必须靠努力才能赢得,在辜负父亲期望的情况下,就会失去父爱。
解读:这一段话主要说明了父爱是有条件的和父爱的原则以及父爱的积极面(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得,可以受自己的控制和支配)、消极面(必须靠努力才能得到,在辜负父亲期望的情况下,可能会失去父爱)。
联系我们的人生经历、生活体验和知识积累,我们亦不难理解这段话。当厄运压头、困难降临时,默默承担的就是我们的父亲!正如作家邹志安曾在散文《黄土》中把“黄土”作为父亲的象征,这样写道:“他(指父亲)现在去了!在黄土上劳动一生,最后回到黄土里去。黄土是博大宽容的,无论善与恶,最终收容了所有的人。”父亲常常表面看似冷酷,实则隐藏着一颗火热的心!父亲常常将痛苦藏在心底,把笑容留给孩子,用生命书写出大大的两个字――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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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转轨时期的宏观经济运行,不能不研究财政体系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体系。目前,它已成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自1995 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采取的税收返还办法是为保持地方既得利益而采取的特殊过渡性措施,今后还需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做法
(一)日本。日本是单一制国家,行政机构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中央税在税收总额中居主导地位,而地方政府则承担着国家绝大部分具体管理事务。为此,中央必须对地方实施大规模转移支付。方式有三种:(1 )地方交付税。它是日本实现财政均衡的主要方式。由中央统一立法征收,然后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具体交付的比例是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的3 2 % ,消费税的24% 和烟税的25% 划归地方。划归地方的税收总额分为普通交付税和特别交付税两种形式,其中前者占9 4 % ,后者占6 % .(2 )地方让与税。实质上是为了便于征管而由中央代征的地方税。主要有:公路税、石油天然气税、航空燃料税、汽油吨位税和特别吨位税。(3 )国库支出金。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特定项目进行的补助。主要目的是支持教育、社会福利、公共工程、交通、社区发展等项目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二)德国。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1949 年起联邦德国实行州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对各种重要问题都有统一的立法,有一个统一的税制;二是为贯彻“ 平等”、“ 公平” 的“ 社会市场经济” 准则,保证三级政府在经济上均衡发展,在公共服务方面,宪法强调所有的公民都应享有大致相同的生存条件,而不是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水平。其转移支付包括两个方面: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纵向平衡的主要形式是共享税,通过共享比例的定期适当调整,协调联邦与州的财政关系。同时也对部分财力特别薄弱的州予以一定的资助,以及用专项拨款参与州项目的共同筹资。州际间的横向平衡则是为了使那些人均税收收入达不到联邦平均水平的州获得一定的补偿。具体办法是:由联邦和州财政部门分别测算出“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和“本州居民平均税收额”,某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如果超过“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2.0% 以上,就属于富裕的,如果不足95%,就列为贫困州。按规定,富裕州有义务向联邦政府上交一部分财政收入,贫困州有权取得来自富裕州的联邦拨款。
分析上述两个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看出,它们同属同时使用共享税和按特定公式进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德国是以收入能力为基础的转移支付,日本是以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为基础的转移支付,实际上都是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我国现阶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矛盾及其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我国现阶段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还存在不协调的方面。
(一)从总量关系角度看,公共收入来源与支出对象“负向不对称”日趋明显,主要表现为纳税率较高的人能力低且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更多的公共物品;纳税率较低的人却从政府那里获得了较高的公共物品,而通常他们的纳税能力较高。如改革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不仅获得了税收减免的优惠和其他支持,而且得到了较多的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而中西部地区却没有得到如此的优惠和支持,结果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收入和发展水平差距被明显地拉大了。这种财政关系的负向不对称,已经妨碍了我国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带来了一些社会深层矛盾。
(二)从总收入自身角度看,预算内收入相对萎缩,预算外收入持续扩大, 在预算外收入中中央可支配财力明显小于地方和部门可支配财力,这种对比关系的形成既弱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也损害了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观察中国历年预算外收支可以发现,在改革之前预算外收入占比重很小,改革后这部分比重持续上升,到2001年底预算外收入已经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94.5%.此时,预算外收入开始与预算内收入平分秋色,并日益成为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运行的基本财力支柱。范围不断扩大的预算外收支活动,一方面助长了不受约束的“自收自支”、“以收抵支”甚至“坐收坐支”行为,为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大开了方便之门,导致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加剧了地区间产业结构的低水平重复和区域经济的同构化。
三、财政转移支付体制改革的借鉴及深层思考
上述分析表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财政体制还是一种过渡性的体制,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以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化,即使各地政府能够提供基本的、最终大致均衡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中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资金转移方式主要有:体制补助、专项拨款、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这样的转移方式只是维持原有的财政资金配置格局,而缺少较为合理的分配标准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既达不到均衡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目的,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为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必须对上述资金转移方式进行调整。
(一)在既定的现行分税制条件下,可以先改变补助的标准和方式,逐步以比较规范、客观的方式进行分配。我们可以借鉴德、日等国收支相结合的做法,实行有限的均衡补助。即首先对那些最基本、最必要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在这些项目上实现全国各地服务水平的均衡,以后再按实际条件逐步扩大均衡范围。采用方法原则上应坚持公平税赋与实施重点倾斜。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进入完全统一税率的发展阶段。在纳税负担上给外商企业和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完全相同的“国民待遇”,从长期看是必然的趋势,但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如果脱离现实,盲目追求完全统一税率,特别是中央统一税率,将无助于非均衡发展的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与成长。
(二)坚决清理预算外收支,减少不合理收费,对预算外收支实行统一财政管理。应当指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数量的税外费是必然的,但税外费收入项目过多、过滥,总量过大,就会出现管理失控,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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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81-01
行政复议功能定位是多重的,主要有行政自我监督功能,权利救济功能,行政纠纷解决功能等,本文直接着重从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复议制度,这是因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纠纷解决的重要制度依赖,无论是从各国复议制度的构建经验,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性质,还是我国最新的立法方向来看都能够充分体现这一点。
一、从纠纷解决机制看行政复议的制度品质
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程度地都表现出几个特征,笔者将其总结为四个信赖、一个保障、一个协调:价值、规则、裁判者、裁判程序得到信赖,强制作为保障,与其它纠纷解决体制相配合。
(一)裁判者得到信赖
裁判者能够代表公正得到信赖要求两点:裁判者一方而要中立于纠纷双方,另一方而也要有裁判的能力。纠纷双方对于法官中立地位的认可,会转变成对裁判者裁判结果公正性的信赖;对裁判者信赖的另一个因素是对裁判者能力的信赖。
(二)规则的平等性和共识性
前述各种观念和价值外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规则,规则是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依据,是当事人援引主张权利,裁判者依据进行裁判的依据。我们这里暂且把规则等同于法律。作为纠纷解决依据的规则应该具有平等性和共识性,才会得到人们的尊崇和遵守。
(三)适当严格和明确的程序
人们有理由相信拥有严格和具体程序的纠纷解决机制产生公正结果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哪些程序具有高度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的机制。在现代,这样一套体现公正的程序一般理解为要纠纷解决过程要具有公开性透明度,要“两造具备”,又有严格的举证认证过程等等。
(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在各种的纠纷解决机制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强制功能,即外在的显性或潜在的促使当事人服从其裁决的力量。①在根据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表现为规定一定的强制措施,来保障裁决所要达到的状态,即所谓外在的强制性。在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表现为合意诱导,是一种潜在的力量,只是这种力量相对比较弱小。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复议审查主体欠缺独立性、中立性
从宏观上看,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相当欠缺。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虽表面上超脱于被申请人,但实际上它仍然是政府或者部门的内设机构,难以实现独立和中立。
从微观的角度看,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受隶属关系的影响,作为具体承办案件的“裁判者”,是不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裁判纠纷的。
复议审查主体本身缺乏中立性与独立性,再加之在现有管辖体制下,更加剧了这个缺陷,“条条管辖”、“自我管辖”以及“条块管辖”等这种基于隶属关系的管辖权分配现状,加剧了“官官相护”的可能性。
(二)行政复议审查主体缺乏专业性
裁判者要得到信赖,需要中立且就有裁判能力。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实践中,复议人员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普遍偏低,且复议人员不到位,;加之作为复议机构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缺乏专业性,使得行政复议本应有的专业性优势得不到发挥。
(三)行政复议程序缺乏公开性与公正性
首先,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其它审查方式为例外,复议过程封闭、不透明;
其次,以效率为由未对复议程序具体规则作出全而、可操作性的规定,过于简化,特别是没有对证据制度作出规定,如证据规则的问题,复议证据种类、证据的证明能力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最后,整个办案过程过于行政化,复议案件的审查要经层层审批,这加剧了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和影响。
(四)行政复议缺乏强制性
纠纷解决机制是需要有一定强制性作为保障的,“无论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为监督、解纷还是管理,被申请人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均无可置疑,但被申请人一旦拒绝执行或阳奉阴违,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即遭到严重打击。”②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实中而临的复议决定难执行的问题,大大减损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作为复议机关并无权处置有关责任人,也无强制执行权,使得一些复议决定难以执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难以保障。
注释:
①王亚明,杜万松,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生成要素探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1).
②刘东生.行政复议制度重构[D]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1).
参考文献:
[1]湛中乐.论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3(1).
[2]青锋,张水海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J]行政法学研究,2013(1)
[3]应松年行政救济制度之完善[J].行政救法学研究,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