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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落范文1
1950年出生的维斯娜・乌洛维奇生活在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市,她被人们视作“世界上最幸运的人”之一,因为根据前捷克斯洛伐克官方的说法,她曾经在没戴降落伞的情况下从10155米高空坠向地面,并且奇迹般地大难不死!
维斯娜曾是前南斯拉夫的一名模特和芭蕾,1971年,21岁的她成功应聘当上了南斯拉夫航空公司的一名空姐,1972年1月26日,S斯娜工作的364航班客机从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飞往前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市,这架客机上共载有28名乘客和机组人员。然而当飞机在捷克斯洛伐克的斯普斯卡・卡米尼卡地区上空飞行时,飞机上发生了惊天动地的爆炸,客机顿时坠毁在了积雪遍布的山区地带。
捷克斯洛伐克警方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发现客机残骸散落得到处都是,除了空姐维斯娜外,机上所有其他乘客全部遇难,无一生还。捷克斯洛伐克警方称,维斯娜是从10155米的高空以每小时200英里的速度摔向地面的,她重重地落在了一片雪堆中,虽然她的头骨裂成两半,三根椎骨粉碎,手腿也全部骨折,但她却奇迹般地大难不死,她在医院中昏迷3周后,终于苏醒了过来。而飞机高空爆炸的原因,官方的说法是克罗地亚极端分子在飞机上安装了炸弹所致。
坠落高度高过珠峰,创“吉尼斯”生还纪录
大难不死的维斯娜后来回忆说:“第一个发现我的人――当地林务官布鲁诺・亨克显然救了我的命,他发现我仍有呼吸后,本能地意识到在医务人员抵达前,不能擅自移动我的身体。医生后来告诉我,他将我留在飞机残骸中、并用东西裹住我的身体让我保暖的决定,毫无疑问救了我的性命。我在医院中住了8个月,并令人惊讶地获得了康复。从那以来,我的伤势从来没有给我带来过麻烦。”不过,维斯娜却患上了短期失忆症,她只记得自己登上这架飞机前的事情,而对坠机事件本身却毫无记忆。
高空坠落范文2
【关键词】坠落伤;急救;护理
高空坠落伤是指人们日常工作或生活中,从高处坠落,受到高速的冲击力,使人体组织和器官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而引起的损伤,通常有多个系统或多个器官的损伤,严重者当场死亡。现代住房建设的多层结构使居住者和建筑者受坠落伤的威胁日趋增加,坠落伤已成为仅次于交通伤的第二位意外死亡原因[1]。如现场抢救护理准确及时可防止伤情恶化,减少痛苦,挽救患者的生命。现将我院从2003年9月到2008年9月高空坠落伤急救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我科于2003年9月至2009年9月共收治高空坠落伤患者42例,其中男28例,女14例,年龄最小12岁,最大68岁,高度2.5~32 m,伤后来我院就诊时间最短3 min,最长10 h。
1.2 损伤部位 42例均有不同程度的多系统损伤,其中以颅脑损伤为主18例、胸部损伤为主7例、腹部损伤为主5例、骨折为主8例,脊椎损伤为主4例。
1.3 结果 本组42例危重高空坠落伤患者,12例病情过重,来诊时已合并全身衰竭或已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30例患者经抢救病情稳定后转入院作进一步的治疗处理。从结果中总结出高空坠落伤的伤情轻重与坠落的高度有一定关系,3米内多有骨折,3~5米多合并内脏损伤,5~8米病情危重,大于8米死亡率大大增加,同时高空坠落伤是一种高能量损伤,不同的落地姿势会有不同的脏器损伤。
2 急救护理
2.1 保持气道通畅,维持正常血氧。高空坠落伤常常发生窒息,其主要原因多见于口内积存血液、粘痰、呕吐物,假牙、组织碎片,昏迷患者舌后坠等都会阻塞气道,引起患者窒息,甚至呼吸停止,因此必须及时清除口腔血块、呕吐物及异物,保持气道通畅。迅速松开衣领,采用手掏、负压吸引等方法清除口腔内异物,无颈椎骨折者可采用压额举颌法使头向后仰防止阻塞气道,怀疑或确诊有颈椎骨折者可采用下鄂推前法来保持气道畅。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马上给予吸氧或呼吸囊人工呼吸,必要时马上进行气管插管接呼吸囊或呼吸机人工呼吸,及时改善患者的通气,使患者血氧保持稳定。
2.2 心跳停止的患者马上行心肺复苏术。
2.3 积极治疗循环衰竭及低血容量性休克。
2.3.1 迅速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严重多发性创伤患者的伤势重,病情危,变化快,同时可有不同程度的出血,包括内出血或外出血,易导致患者出现低血容量,严重时可引起患者的心跳骤停而危及生命,因此必须及时采用大号套管针或行深静脉穿刺开放静脉通道,快速补充液体,下肢及腹部严重创伤的病员应选用头静脉或贵要静脉,头、上肢或胸部损伤的病员应选用大隐静脉[2]。在开放静脉通道的同时可进行抽血查血型及配血,以防紧急输血或手术准备。必要时进行中心静脉压的监测以了解患者的心脏功能及血容量情况。
2.3.2 快速输液,维持有效的血容量。快速输入大量液体使缺血、缺氧的组织尽快得到重灌注,缩短低血压时间。抢救开始时应尽快输入晶体容液,以平衡盐液最好,可保证重要器官得到充足的血液灌注,并可防止休克时发生的酸中毒。因晶体液维持有效循环血容量的时间不长,应及时输入胶体,可选择紧急输血及血浆代用品的应用。颅脑损伤者有颅内压增高时马上应用脱水剂以降低颅内压。
2.3.3 迅速控制出血及评估出血量。对开放性出血伤口,手指压住出血伤口或肢体近端的主要血管,迅速用无菌敷料覆盖伤口进行加压包扎压迫止血,并将患肢抬高,以不出血及不影响血液循环为宜。对四肢大血管破裂难以指压止血者可采用止血带止血。对内脏出血的病例应尽快在抗休克的同时做好手术准备尽快行手术治疗。同时应根据出血情况、受伤部位、出血持续时间、患者全身情况、生命体征等评估患者的出血量,少量出血一般不引起严重的反应,当出血量超过循环血容量的20%时,约1000 ml,患者即可出现脉率增快,血压下降等休克症状。出血量越大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越严重,患者的危险性就越高。
2.4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做好患者护理。密切观察患者脉搏、呼吸、血压,颅脑损伤者应观察双瞳孔及神志的变化,有无喷射性呕吐等颅内压增高的表现,防脑疝形成。对颅脑损伤伴昏迷患者应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及时清理口腔异物,防造成窒息。对胸部损伤的患者应密切观察呼吸及血氧情况,有无血气胸的存在,行胸腔闭式引流术的患者应观察水封瓶是否引流通畅,引出气体或液体的情况。对怀疑有内脏出血的患者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精神状态、皮肤温湿度、腹痛腹胀情况,血压有否有下降趋势,警惕内脏大量出血尽早诊断,尽早行手术治疗。对怀疑有脊柱损伤的患者应加强保护脊柱,防止脊神经损伤,尽量少搬动,若不得不要搬动时应使躯体成一直线同时搬运,对未确定无脊椎损伤的外伤患者可使用颈托保护颈椎,硬板床或铲型担架搬运,防止损伤脊椎造成严重呼吸肌麻痹或瘫痪。对已包扎伤口的观察应注意患肢有无再出血,皮肢温度、感觉,保持功能位。
2.5 心理支持。高空坠落伤患者均表现非常恐慌,同时又面临肢体伤残、外貌毁损等对今后人生的影响,在身体及心理上都有创伤,因此,在作抢救的同时应及时给予恰当的心理支持和安慰,运用恰当的交流技巧从容镇静的态度,熟练的技术,稳重的姿态,给予患者信任与安全感,使患者意志坚定配合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给患者家属提供抢救信息,减轻家属心理负担,取得理解与支持。
3 体会
3.1 抢救必须迅速、及时、到位。危重高空坠落伤最主要的死亡原因是颅脑外伤及胸腹内脏器官破裂出血,而且头部着地的创伤,在落差较小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严重的不良后果[3]。此类患者伤后存活与死亡之间的时间变短,因此对医护人员要求必须迅速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时间就是生命,延误一分钟可能对患者就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医护人员娴熟的救护技术,系统的急救理论知识和工作中不断学习,总结经验,在急救中做到动作敏捷,忙而不乱,为患者赢取宝贵的黄金10 min,是增加抢救成功率、减少伤残率的重要保证。因此对危重患者应尽一切努力抢救患者的生命,各种抢救措施应在最短时间内全部完成。
3.2 对高空坠落伤患者应全面观察,整体评估。高空坠落伤由于从高处坠落受到高速冲击力,使人体组织器官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其中一部分表现急危重症,有一部分早期看起来并不危重,但实际上的确是一个潜在急危重症,易被忽视,所以作为医护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每1例高空坠落伤,即使患者病情稳定,也要提高警惕,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行动必须迅速及时,对伤病员应整体考虑问题,防止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某些表面现象而忽视部分隐匿的严重创伤。通过对42例高空坠落伤病例的回顾总结出高空坠落伤的伤情轻重与坠落的高度有一定关系:3米内坠落多有骨折,3~5米坠落多合并内脏的损伤,5~8米坠落病情危重,大于8米坠落死亡率大大增加,同时高空坠落伤是一种高能量损伤,不同的落地姿势,会有不同的脏器损伤,这些病史对我们评估和判断患者的病情有很大的意义。
3.3 抢救高空坠落伤,对医护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医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反应迅速敏捷,动作快速流畅,各项急救技能熟练应用,对抢救仪器设备熟练使用。除此以外,对救护者来说也是一个心理的挑战,高空坠落根据坠下的高度、重力与地面接触的部位等患者会有不同的外观畸形、变样,救护人员必须在心理上克服恐惧,才能更好地抢救患者。
参 考 文 献
[1] 原涛,孙健,杨渭林.严重坠落伤62例院前救治体会.中国全科医学,2001,4(7):569.
高空坠落范文3
【关键词】高处坠落事故;规律;预防、控制要点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在此作业过程中因坠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称之为高处坠落事故。这类事故各行业中均有发生,并以建安企业居多,约占全部事故的20%左右。
1. 高处坠落事故的规律
高处坠落事故规律,是指人们在从事高处作业中,人与相关物体结合时违背客观事物规律而产生的异常运动失去了控制,经过量变积累发生了灾变的普遍性表现形式。掌握了规律,就能有效地予以预防和控制。
1.1 高处坠落事故的类别。
(1)洞口坠落(预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阳台口坠落等)。
(2)脚手架上坠落。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
(4)石棉瓦等轻型屋面坠落。
(5)拆除工程中发生的坠落。
(6)登高过程中坠落。
(7)梯子上作业坠落。
(8)屋面作业坠落。
(9)其他高处作业坠落(铁塔上、电杆上、设备上、构架上、树上、以及其他各种物体上坠落等)。
1.2 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
(1)个性原因,是指每类高处坠落事故在发生过程中各自具有的具体原因。
(2)洞口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洞口作业不慎身体失去平衡;行动时误落入洞口;坐躺在洞口边缘休息失足;洞口没有安全防护;安全防护设施不牢固、损坏、未及时处理;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3)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脚踩探头板;走动时踩空、绊、滑、跌;操作时弯腰、转身不慎碰撞杆件等身体失去平衡;坐在栏杆或脚手架上休息、打闹;站在栏杆上操作;脚手板没铺满或铺设不平稳;没有绑扎防护栏杆或损坏;操作层下没有铺设安全防护层;脚手架超载断裂等。
(4)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立足面狭小,作业用力过猛,身体失控,重心超出立足面;脚底打滑或不舒服,行动失控;没有系安全带或没有正确使用,或在走动时取下;安全带挂钩不牢固或没有牢固的挂钩地方等。
(5)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屋面坡度大于25°,无防滑措施;在屋面上从事檐口作业不慎,身体失衡;檐口构件不牢、或被踩断,人随着坠落等。
(6)共性原因,是指任何一次高处坠落事故在发生过程中,均具有基本原因、根本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而形成的系列原因。
(7)基本原因,是高处作业的安全基础不牢。其表现是:人不符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物未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如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身体条件较差或有病;与高处作业相关的各种物体和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等。
(8)根本原因,是高处作业违背建筑规律的异常运动。其表现是: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如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高处作业时没有安全措施冒险蛮干,违反劳动纪律酒后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备、不起作用,或擅自拆除、移动或在施工过程中损坏未及时修理等。
(9)间接原因,是高处作业的异常运动失去了控制。其表现是:由于安全管理不严,没有行之有效的安全制约手段,对人违章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异常行为,对工具、设备等物质没有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异常状态,不能做到及时地发现和及时地加以改变。
(10)直接原因,是高处作业的异常运动发生了灾变。其表现是:由于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失去了控制,经过量变的异常积累,当人与物异常结合发生了灾变时,如人从洞口坠落、从脚手架坠落、从设备上坠落、从电杆上坠落等造成了人身伤害,从而构成了高处坠落事故。
2. 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
(1)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应从本质上超前有效地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又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2)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每间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3)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4)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要绑扎牢固防护栏杆,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荷载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6)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在屋子面上作业的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的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高空坠落范文4
一、高处坠落事故的规律
1.高处坠落事故的类别规律
高处坠落事故的类别规律,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对人体伤害的坠落方式,把高处坠落事故大体分为如下九种类型:
(1)洞口坠落(预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阳台口坠落等);
(2)脚手架上坠落;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
(4)石棉瓦等轻型局面坠落;
(5)拆除工程中发生的坠落;
(6)登高过程中坠落;
(7)梯子上作业坠落;
(8)屋面作业坠落;
(9)其它高处作业坠落(铁塔上、电杆上、设备上、构架上、树上、以及其它各种物体上坠落等)。
2.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规律
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规律,是指人们在高处作业中违背了客观事物规律,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因所具有的普遍性。具体又分为,个性原因规律和共性原因规律。
1)个性原因规律
个性原因规律,是指每类高处坠落事故在发生过程中各自具有的具体原因规律。例如:
(1)洞口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洞口作业不慎身体失去平衡;行动时误落入洞口;坐躺在洞口边缘休息失误;洞口没有安全防护;安全防护设施不牢固、损坏、未及时处理;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脚踩探头板;走动时踩空、绊、滑、跌;操作时弯腰、转身不慎碰撞杆件等身体失去平衡;坐在栏杆或脚手架上休息、打闹;站在栏杆上操作;脚手板没铺满或铺设不平稳;没有绑扎防护栏杆或损坏;操作层下没有铺设安全防护层;脚手架超载断裂等。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立足面狭小,作业用力过猛,身体失控,重心超出立足面;脚底打滑或不慎踩空;随着重物坠落;身体不舒服,行动失控;没有系安全带或没有正确使用,或在走动时取下;安全带挂钩不牢固或没有牢固的挂钩地方等。
(4)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屋面坡度大于25°,无防滑措施;在屋面上从事檐口作业不慎,身体失衡;檐口构件不牢、或被踩断,人随着坠落等。
2)共性原因规律
共性原因规律,是指任何一次高处坠落事故在发生过程中,均具有基本原因、根本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因而形成的系列原因规律。
(1)基本原因,是高处作业的安全基础不牢。其表现是,人不符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物未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如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能,身体条件较差有病;以及与高处作业相关的各种物体和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等,从而为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提供了条件。
(2)根本原因,是高处作业违背建筑规程的异常运动。其表现是,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如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高处作业时没有安全措施冒险蛮干,违反劳动纪律酒后作业;以及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备、不起作用,也有的擅自拆除、移动或在施工过程中损坏未及时修理等,从而为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提供了条件。
(3)间接原因,是高处作业的异常运动失去了控制。其表现是,由于安全管理不严,没有行之有效的安全制约手段,对人有违章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异常行为,对工具、设备等物质有未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异常状态,不能做到及时地发现和及时地加以改变,任其自然发展,从而为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提供了量变到质变过程。
(4)直接原因,是高处作业的异常运动发生了灾变。其表现是,由于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失去了控制,经过量变的异常积累,当达到灾变量值时,从而构成了高处坠落事故。如人从洞口坠落、从脚手架坠落、从设备上坠落、从电杆上坠落等造成了人身伤害。
二、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一般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例如:
(1)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要绑扎牢固防护栏杆,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荷载不得超过270千克/平方米;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4)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就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米,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架;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自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下。
(4)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如,架子高度达到3米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声栏,设一道挡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由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网封严。吊篮顶要设头网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护身栏,并设挡脚板。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扳葫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倒链最少应用两吨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三吨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12.5毫米以上的钢丝绳。另外使插口架、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5)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网,凡4米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层要设一道3至6米宽的安全网。如果高层施工时,首层安全网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3米宽的固定安全网。如果施工层采用立网做防护时,应保证立网高出建筑物1米以上,而且立风要搭接严密。并要保证规格质量,使用安全可靠。
(6)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具体方法,同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同。
(7)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至70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楼夹角应保持40度,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使用高凳时,单凳只准站1人,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不得超过3米。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业。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高空坠落范文5
【关键词】 绳索救援技术改革 标准体系 绳索技术标准 装备标准 装备配备标准
中国消防2000年左右引进日本螺旋绳技术,至今已有10余年没有学习、更新绳索救援技术了,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的缺陷日益明显,尤其在高空救援当中已经不能适应实战需要。螺旋绳技术与当前国际主流绳索救援技术相比,属于严重落后的绳索救援技术,开展绳索救援技术改革已刻不容缓。目前,国内一些消防部队已经开始学习引进北美、欧洲的绳索救援技术,一场大规模的消防绳索救援技术改革正在全国消防部队酝酿,改革历来都是一场攻坚战,这场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改革也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国内消防现役兵役体制、传统消防思维观念、战训工作发展模式、螺旋绳技术固有习惯、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等等。广义的绳索救援技术体系包括绳索救援技术及其装备配备、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绳索救援技术改进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还涉及到绳索技术装备制造工业及其产品认证,引入全新的绳索救援技术,一定会打破过时的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对其造成巨大的影响与冲击。为了让更多的消防人员认识了解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现状,推动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改革,本文对中国、北美、欧洲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进行了粗略的比较研究,以期提供参考借鉴,抛砖引玉,引发此类标准体系的讨论与改革。
1 绳索技术装备标准
1.1 欧洲绳索技术装备标准
在欧洲CE标准体系之下,有完备绳索及其装备标准,其最大特点与优势是绳索(小直径辅绳除外)与装备都有独立的具体标准,这一点远远胜于北美。欧洲CE绳索技术装备系列标准为欧盟各国通用,既有运动标准,又有工业标准,消防救援装备执行工业标准。欧洲CE绳索技术装备标准,具体详细,专业性强,技术性能优越全面。除了负荷强度要求之外,更重视其专业性能与功能要求。个人防坠落装备标准有:动力绳EN 892、静力绳EN 1891、下降器EN 341、挽索EN 354、势能吸收器EN 355、工作用腰带与定位挽索EN 358、移动止坠器(arrester)EN 360、全身安全吊带EN 361、安全钩EN 362、锚点装置的要求与测试EN 795、坐式安全带EN 813、绳索行进系统绳索调节装置EN 12841等等。除以上所列绳索和防坠落标准之外,还有其他数量众多的PPE装备标准。国际ISO个人防坠落装备标准均参照欧洲CE标准制定,足见CE装备标准的优越性,如:全身吊带ISO10333-1:2000、全身吊带修改件ISO 10333-1 AMD1:2002、挽锁和势能吸收器ISO10333-2:2000、自动回缩式救生索ISO10333-3:2000、垂直导轨和装有滑动式防坠器垂直生命线ISO10333-4:2002、带自闭与自锁阀门的安全钩ISO10333-5:2001、系统性能测试ISO10333-6:2004、单点锚固装置ISO 14567:1999、下降器ISO 22159-2007。
欧洲标准委员会对所有在功能上有关高空作业安全保护装备统称为高空防坠落个人保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Against Falls From a Height),或个人坠落防护装备(Personal Fall Protection Equipment),防坠落装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动防坠落装备,如限制工作范围和工作定位装备;另一方面是被动防坠落装备,即坠落制停装备(Fall Arrest Equipment)。防坠落更倾向于对坠落发生后的保护、制停,而不是强调对坠落的防止,即相关措施与装备根本没有防止坠落的作用,不是预先主动的防止坠落发生,而是当坠落不慎发生后,使用缓冲设备使人员缓缓制停而不至于坠落地面,从而达到避免或尽可能降低人员所受坠落冲击力伤害的目的。防坠落是一种具有最终意义的被动保护措施,就像汽车的安全气囊一样,车辆事故发生后,安全气囊被动打开保护司乘人员。
1.2 北美绳索技术装备标准
北美的绳索技术装备标准是NFPA1983[1],即《安全救生绳和紧急服务装备标准》,也称为《消防作业用安全绳索、安全带和五金件标准》,该标准在北美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体系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整个技术体系装备发展的基础。北美没有个别独立的装备标准,NFPA1983标准是统一的、整体的装备标准,以负荷强度要求为主。NFPA标准要求1至3年更新一次,该标准近些年来往往连续几年都在更新,能够与时俱进,符合北美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发展要求。
1.3 国内消防绳索技术装备标准
1.3.1 国内消防绳索技术装备标准严重过时落后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标准》(GA 494-2004)是国内消防绳索技术装备标准,规定了消防用安全绳、安全腰带、安全吊带、安全钩、上升器、抓绳器、下降器、滑轮装置、便携式固定装置等九类绳索技术装备的技术性能和认证检测标准。该标准定义不准,应为绳索技术装备标准,或绳索救援个人防护装备(PPE)标准,绳索技术装备不都是防坠落装备,把整个绳索技术装备都当成了防坠落装备,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如滑轮和一类安全吊带不属于防坠落装备。对防坠落装备的定义存在偏差,把防坠落装备解释为防止人员坠落的装备,偏重于主动防坠落,忽视了更重要的被动防坠落坠落制停,使GA494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用于消防训练与救援实战当中的很多“防坠落装备”并不防坠落,使消防员高空救援犯险作业比比皆是,严重制约了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尤其是高空救援技术的发展进步。
该标准装备技术性能主要是工作负荷和极限负荷,缺乏具体的、重要的技术性能要求。对安全绳性能要求只有最低破断负荷、延伸率、耐高温性能等3项技术指标,CE标准静力绳的技术指标超过10项,如静拉力、8字结结点拉力、坠落系数为0.3时首次冲击力、坠落系数为1时坠落次数(100kg)、皮滑动率、延展率(50-100kg拉力)、外皮百分率、内芯百分率、缩水率、每米重量、材质等,可见我们的标准存在很大差距。下降器没有最基本、最主要的防慌乱功能,即自动制停功能,没有这种功能的下降器不是标准的下降保护器,在欧洲绳索救援技术当中是禁止使用的。止坠器有反齿式和挤压式两种,这两种止坠器的性能要求也是有区别的,而我们的标准没有体现。对安全吊带尤其是作为高空防坠落装备的全身安全吊带,缺乏承重挂点负荷能力要求。缺少与止坠器配套使用的势能吸收器或相关挽锁,没有该装备,高空救援防坠落就是空谈。没有扁带、锚点装备等绳索技术装备。该标准已经10年没有更新,严重过时落后,《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 621-2013)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当中的绳索技术装备采购、配备和应用都以该标准为原始依据,造成了国内消防绳索技术装备配备的落后。
1.3.2 装备技术性能指标简单落后,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标准是软科学,是生产力,GA 494-2004标准生产力作用并不明显,造成了国产绳索技术装备的技术性能落后,该标准下绳索技术装备被称为国产低端装备,用于绳索救援尤其高空救援是不健全、不可靠的,只能在国内自产自销,而且主要针对消防部队。现在欧洲CE标准装备早已覆盖中国市场,国内装备毫无市场竞争力,将来学习引进欧洲绳索救援技术,必然是普及欧洲CE认证装备,对国产装备及装备制造产业将是一个很大的打击。近些年来,由于欧洲CE认证的品牌装备越来越受到国内用户的欢迎和信赖,于是仿制盛行,国内绳索技术装备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使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自残了民族产业的发展。这些国产仿货假冒CE认证,从外观上难辨真假,但是质量毫无保证,其故障率和损坏率很高,如果一旦用于高空救援训练与实战,难免出现安全事故。大量假冒伪劣装备畅通无阻,无节制地流入全国消防部队,消防部队缺乏防坠落装备知识和检验鉴别技术,无法识别真伪,又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消防部队埋藏了巨大的安全隐患。2014年5月15日,四川广安消防绳索救援训练架设斜渡救援系统时,使用电动绞盘紧绳,致使锚点处安全钩断裂飞出,击中一名消防员头部,造成该消防员当场死亡,这个事故案例深刻地说明了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落后,绳索技术装备安全问题突出,以血的教训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消防部队配备的防坠落装备已经整体上失去了可信度,消防部队引进欧洲绳索救援技术,或进行IRATA[2]绳索技术培训,教练一律要求使用欧洲CE认证装备,否则拒绝培训。很多基层单位的防坠落装备包里面装的都是国产低端和假冒伪劣产品,以后引进普及欧洲绳索技术,务必要开展全国防坠落装备大清查,甚至要清零直接从国际品牌商采购国际知名品牌防坠落装备。
1.3.3 绳索技术装备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GA494-2004标准技术层次不够
以往国内消防对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PPE)的重要性和安全性重视不够,只有一种装备空气呼吸器属于强制性认证(CCC)装备,致使包括防坠落装备在内的其他所有消防员PPE长期以来都不是CCC认证装备,此类装备从2015年9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CCC证。由于GA494-2004的专业性、技术层次远远达不到PPE防坠落装备类所应具备的安全和健康的级别标准,与CE标准相差巨大,如果该标准不做实质性修订,不学习、引进国际一流水平的欧洲CE标准体系,那么国产PPE防坠落装备仍然不符合消防绳索救援防坠落装备所应具备的技术与安全性能,不建议作为国内消防绳索救援尤其是高空救援防坠落装备应用的首选。
2 绳索技术装备配备标准
2.1 欧美均无绳索装备配备标准
在欧美,绳索装备的配备都是常识性的知识,无需上升到标准层次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在相关标准当中以参考建议的方式体现,都没有专门的绳索装备配备标准。欧美专业化、实战化的绳索救援技术能够使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完整系统的装备配备要求,可以根据不同的救援对象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绳索技术装备。欧洲《IRATA国际工业绳索技术作业守则》(IRATA ICOP)为装备的选择配备提供了科学的建议,北美NFPA1006《技术救援人员职业资格标准》以附件形式列举了“技术救援人员的工具箱”,而且明确说明“该附件不是此NFPA文件要求的一部分,仅作参考。”欧美对于绳索装备配备的这种做法是合理的、科学的,鼓励因地制宜配备绳索技术装备,不禁锢头脑、僵化思维,留有充分发展和自由发挥的广阔空间。
2.2 国内消防绳索技术装备配备标准
国内消防绳索技术装备配备没有单独的标准,统一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 621-2013)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当中进行规定,称为防坠落装备,后者依据前者而来。GA 621标准首次于2006年,在当时技术、装备落后,经济欠发达的的消防社会救援条件下,规定了绳索救援装备配备的标准,有力地推动了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绳索技术装备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绳索技术与装备的发展以及国内消防绳索救援工作现实需要,该标准中绳索技术装备配备内容已经过时了,虽然2013年进行了标准修订,然而绳索技术装备配备部分并未做实质性修改,还是2006年以前的水平。该标准初始制定本身就存在诸多技术与观念的局限性,现在看来该标准的绳索技术装备配备是不标准的、落后的、笼统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绳索技术装备尤其是防坠落装备采购配备的随意、混乱和错误,造成了指导僵化,极大地限制了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的发展,影响了国内消防绳索救援尤其是高空救援的安全。
2.2.1 僵化的绳索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弱化了消防高空救援能力
GA 621-2013标准是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在绳索技术装备配备方面却是有名无实,没有达到每人一套的个人装备配备要求,不是消防员个人装备配备标准,也不是班组装备配备标准。该标准规定绳索技术装备在配备数量上以班为单位进行配备,三种安全吊带和通用安全绳普通消防站每班2套/根,特勤消防站每班4套/根,防坠落部件都是每班2套。相当于一个班8-10人只有2个人或4个人的战斗力,绳索的不足又使战斗力折损,作战效能大大降低或丧失。防坠落装备配备数量不足,绳索尤其不足,绳索的配备绝对不能统一一个标准,而应根据当地实际救援环境(高度、深度、宽度等)需要自行配备,水域、山岳、洞穴、索道、城市高空等救援实战都需要大量的绳索。例如香港消防高空拯救专队的绳索配备数量为200米10根,100米10多根,50米10多根,25米10多根。个人装备随身穿着、佩戴,绳索和其他装备随车配备,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取用随车装备与绳索。针对索道救援,在索道公司车站专设的救援装备仓库及附近的消防站要存放大量的索道救援装备及绳索,绳索长度与数量根据索道系统救援预案设置。标准对绳索技术装备的配备没有区分个人(单兵)、小组、班和中队的配备标准,同时也未区分训练与作战的配备标准。如果仅有个人(单兵)装备,没有班组或中队(团队)装备是不能够完成很多救援系统架设并且正常开展救援工作的。
2.2.2 安全吊带的配备标准增加了高空救援的高危险性
GA 621-2013标准规定一类安全吊带可以选配,二类、三类安全吊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配备其中的一种或两种,这种规定看似灵活,实际上是一种危险的缺乏常识性的误导。一类安全吊带属于运动类装备,适用于紧急逃生,不能作为绳索救援装备,也不应列入防坠落装备标准及相关配备标准,作为选配装备,“选配”二字就意味着可以配备、默许配备。一类安全吊带当中的探洞安全吊带也可以用于高山或洞穴救援,但是从结构上与通用的一类安全吊带有所不同,属于极限运动的特殊情况;警察常常使用单纯的一类安全吊带,主要用于楼层突击作战,与绳索救援无关。二、三类安全吊带适用于救援,属于防坠落装备,二者均应配备,而不应规定“选择配备其中的一种或两种”,一般性绳索救援二者可以选用,只要救援环境存在救援人员(高空)坠落的可能,就必须使用具有胸部和背部防坠落保护挂点的三类安全吊带。在NFPA 1006标准中,建议配备二类安全吊带和三类安全吊带,未提及一类安全吊带。实际上,二类安全吊带主要用于脚面有支撑的环境,在欧洲绳索救援技术系统当中几乎不用于高空救援,其设计本身不适合于长时间高空悬挂穿着,而三类安全吊带适合于高空悬挂作业与救援。在GA 494-2004标准、GA 621-2013标准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指导下,国内消防高空救援使用的安全吊带主要是二类安全吊带和简易三类安全吊带,绳索救援类消防操法和比武操法,加剧了这种不规范装备的固化和普及,加剧了消防高空救援的高危险性。
2.2.3 将8字环列入装备标准是个常识性错误
GA 621-2013标准将8字环列入了防坠落辅助部件,在《消防应急救援技术训练指南》(GB/T 29175-2012)标准中,也将8字环列为绳索救援技术训练装备,这与《消防用防坠落装备标准》(GA494-2004)标准是矛盾的,属于GA 621-2013标准的错误,也是国内消防绳索技术与装备体系的矛盾,导致消防防坠落装备采购配备当中8字环成了必配装备。在国内消防训练与救援当中,都将8字环、安全钩作为下降器来使用,这是螺旋绳技术的显著特点和最大缺陷之一。8字环属于运动装备,是没有相关技术标准的边缘装备,不属于个人防护装备(PPE),更不属于防坠落装备,在北美绳索救援当中,当前已经很少使用这类装备进行自主下降,在欧洲绳索救援全部使用自动制停下降器,8字环等非自动制停下降器严禁使用。安全钩不是下降器,通过使用意大利半扣或者下降结等绳结在安全钩上进行缠绕,增加摩擦力,从而控制下降速度,它与8字环一样,严重依赖于右手的操作,对操作者本身来说都存在极大危险,高空救援毫无可靠性,二者均严重违反了突然死亡原则[3]。
3 绳索技术标准
3.1 欧洲绳索技术标准
欧洲的绳索救援技术标准以IRATA工业技术标准体系《IRATA ICOP》和《IRATA总体要求》为代表,体现了当前国际最先进的绳索作业与救援技术,英国和国际ISO的同类标准标准均参照IRATA标准制定。《IRATA ICOP》的内容包括:项目、行动管理规程,人员培训与监督要求,器材选择、保养、检查要求,风险评估及作业方案要求,应急程序要求,质量与安全控制要求。《IRATA总体要求》,集中说明培训、考试、认证等要求。英国标准为《工业绳索技术作业守则》(BS 7985:2002)、《高空作业与救援教育培训守则》(BS8454:2006),ISO标准为《个人防坠落保护装备之绳索技术系统第一部份:作业系统基本原则》(ISO 22846-1)、《个人防坠落保护装备之绳索技术系统第二部份:作业守则》(ISO 22846-2)。
3.2 北美绳索技术标准
北美的绳索救援技术标准包含在NFPA1006[1]《救援技术专业资格标准》和NFPA1670《事故技术搜救操作与培训标准》当中,这两个救援技术标准规范了绳索、结构性倒塌、车辆与机械、水域、野外、狭小空间、沟渠等七种救援技术的操作、教育培训、专业资格评定等内容于要求,其中绳索救援技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救援技术,其他事故救援都会用到绳索救援技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两个标准规范和促进了北美绳索救援技术以及其他救援技术的发展,任何美国消防队员都必须通过基础绳索救援技术培训,绳索救援技术的培训往往需要伴随其它科目的训练。
3.3 国内消防绳索技术标准
国内消防还没有健全绳索救援技术标准,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与欧美相比,存在巨大差距。2012年12月31日颁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消防应急救援》系列国家标准,表明国内消防已经开始了救援技术标准化的进程,但是该系列标准未将绳索救援技术列入事故救援技术体系,弱化了绳索救援技术训练,导致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标准化进程发生历史系倒退。
3.3.1 事故救援技术分类忽略了绳索救援技术是应急救援系列标准的重大失误
消防应急救援系列国家标准存在诸多争议,其中《消防应急救援 通则》(GB/T 29176-2012)的争议是最多的,事故灾害类型沿用《抢险救援勤务规程》并略有改动,事故救援技术分类参照并引用了NFPA1006标准和NFPA1670标准的分类方法,将救援技术分为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建(构)筑物倒塌、水域、野外、受限空间、沟渠等七种,所不同的是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技术替换了绳索救援技术,将车辆与机械救援技术改为机械设备救援技术,而作为救援技术体系基础的绳索救援技术被忽略、删除,犯了常识性错误。没有绳索救援技术,以绳索救援技术为基础的其他救援技术也就失去了支撑,使《消防应急救援 通则》乃至《消防应急救援》系列国家标准失去根基。虽然《消防应急救援 技术训练指南》(GB/T 29175-2012)当中作为基础训练提出了绳索救援技术,但是于事无补,那些依托训练塔的基础绳索救援训练内容,根本无法对水域、野外、受限空间、沟渠、高空等救援技术提供足够的绳索救援技术支撑。当前急需加强绳索救援技术尤其是高空救援技术,却未受到应有的认识与足够的重视,这正是该系列标准的严重不足和重大失误。不管这个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其对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的发展都是当头一棒,模糊了人们对绳索救援技术重要性的认识,为绳索救援技术及其标准化的发展设置了障碍,削弱了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专业化、实战化训练,将导致消防绳索救援尤其是高空救援能力的退化。
3.3.2 救援技术类型与灾害事故类型主要对应关系存在明显错误
《消防应急救援 通则》规定了救援技术类型与灾害事故类型主要对应关系,规定水域事故对应水域救援技术,山地事故对于应野外救援技术,井下事故对应受限空间和沟渠救援技术,实际上以上三种事故还应对应绳索救援技术,因为以上几种技术必都要使用绳索救援技术。同时,由于绳索救援技术的缺失,导致了高空事故(事件)救援没有对应的救援技术,于是让高空事故对应机械设备和受限空间救援技术,作为国家标准出现这样明显而低级的错误,是不应该的。NAFP标准中的高空救援技术叫高角度救援技术(High-angle Rescue Techniques),属于绳索救援技术的范围,删除了绳索救援技术,自然也就删除了高空救援技术。国家标准不重视绳索救援技术和高空救援技术,以致整个消防应急救援标准体系出现重大错误,标准本身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失去指导和规范意义。
3.3.3 绳索救援技术训练内容陈旧过时,训练指导发生历史性倒退
在《消防应急救援 技术训练指南》中,将绳索救援技术训练列为基础技术训练科目,而且与训练塔结合绑定,依托训练塔训练,没有实战训练,该标准强化和固化了落后的螺旋绳技术,这是非常明显的不足和倒退,基础技术训练中的绳索救援技术训练内容和应用技术训练中的野外山岳救援技术训练内容,陈旧过时,这部分内容不具有任何指导意义,将导致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训练再一次弱化、退化,训练与实战需求严重脱节,把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打回到十几年前的起点。
4 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落后的根源
4.1 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落后,导致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落后
我们现用螺旋绳技术是欧美几十年前就已经淘汰的绳索技术,该技术是基于本能的逃生自救与救人方法,技术简单,装备原始,适合作为消防基础训练科目,而不适合于高空救援,当前这种严重过时落后的螺旋绳技术早已不能满足绳索救援尤其是高空救援实战需要。基于这种落后的绳索救援技术制定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必然缺乏标准必须具备的先进性和指导性。由上文分析可知,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标准、装备标准和装备配备标准之所以存在明显的问题与错误,其根源就是绳索救援技术落后。落后的技术产生落后的标准,落后的标准又咬住落后的技术,阻碍技术的发展,形成“蛇吞尾”式的恶性循环。因此,只有进行绳索救援技术改革才能建立健全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
4.2 标准的制定脱离实践基础,导致标准质量不高,专业性不强
欧洲CE标准的起草是受到严格监管的,一个专家委员会授命编写适用于PPE范畴的健康和安全标准,这些专家要由欧盟成员国任命,都来自独立实验室或制造商,代表各国、各领域。而国内消防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的制定,主要由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依托部门、研究机构的消标委制定,没有社会参与,也很少考虑制造商的利益和产业的发展。参与制定的专家、学者当中缺乏绳索救援技术本职专业技术人员,多数从事传统灭火救援工作研究的专家、学者本身不懂绳索救援技术,尤其对国际最新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缺乏了解,标准制定的参与面太少,缺乏基层、社会广泛意见与实践基础。标准的制定是源自实践并指导实践,而我们标准的制定环境相对机械封闭,与实践严重脱节,这种环境下制定的标准难免出现观念陈旧、技术过时、装备落后,指导偏颇等问题,甚至出现明显的错误,使标准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价值大打折扣。
4.3 标准的修订机制不健全,导致长期使用过时标准,延误技术与装备的发展
我们的标准往往是一经制定完成便万事大吉,作为成果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者一批人员完成标准制定,因工作岗位变动调整,失去对所参与制定标准的持续关注。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的应用方尤其是广大基层消防官兵,很少有人去关注标准本身并且对标准提出疑义。除非这个标准实在是不能将就了,才会通过行政方式提出,考虑修订,修订之后又不知何年何月再修订了,使得国内消防标准缺乏健全的标准负责制和标准修订维护机制,很多标准的修订完善跟不上,导致标准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和实战要求,过时的标准会直接阻碍和制约救援技术和装备的发展。NFPA标准要求1至3年修订一次,由于技术发展较快,实际上有的标准连续几年都会更新。而我们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标准》(GA 494-2004)已经10年没有更新,《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 621-2013)当中的防坠落装备部分已有9年没有更新。10年的时间,国际绳索技术与装备的发展是很大的,而我们相当于画地为牢,把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限定在原地徘徊。
4.4 绳索救援技术专业外语人才缺乏,导致标准的学习引进缺乏专业外语基础
一直以来,国内消防忽略了对绳索救援技术、装备及相关标准的重视与研究,也忽略了对绳索救援技术专业外语(主要是英语)人才的培养,使国内消防严重缺乏绳索救援技术专业外语人才,对欧美先进的绳索救援技术、装备及相关标准的学习引进极其乏力,导致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装备及相关标准发展缓慢,长期处于一种封闭落后甚至是闭门造车的发展状态,陷入当前绳索救援技术体系与标准体系双重落后的泥潭。当前国内消防非常需要既懂绳索救援技术、装备及其标准,又精通外语,了解欧美救援技术与标准,能够进行技术和标准翻译的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专业人才,而这样的人才在全国也是凤毛麟角。以前我们制定的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之所以达不到国际水平的高度,就是标准制定的参与者当中没有这样的人才,而我们又没有面向社会征集这样的人才。消防部队外语人才不难找,而绳索救援技术专业外语人才最为稀缺。在2008年,中国消防协会曾经雇用一批外国语大学的学生翻译过20部NFPA标准,其中的NFPA 1983标准由于翻译缺乏专业性,最终无法将翻译稿拿出来示人,这就是一个十分鲜明的例子。如果不引进欧洲基于IRATA技术的绳索救援技术和欧洲CE装备标准体系,不培养和利用绳索救援技术专业外语人才,那么我们想在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领域赶上国际水平几乎是不可能的。
4.5 标准的制定缺乏一致性与整体性,导致技术与装备双轨走路,低效发展
在欧美,绳索救援技术体系与技术、装备标准体系都是高度一致、不可分割的,二者是一个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整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体系与技术、装备标准体系却缺乏一致性与整体性,是一个制约技术、装备发展的问题矛盾体。同一消防研究机构前后制定的绳索技术装备及其配备标准与绳索救援技术(训练)标准不一致,前者取法NFPA1983标准制定了防坠落装备标准,配备了欧系装备;后者却取消了绳索救援技术作为一门救援技术类型的存在,将绳索救援技术弱化为基础训练内容,固化了日本螺旋绳技术,使绳索救援技术退回十几年前引进日本螺旋绳技术之初的水平,使用最为简单原始的螺旋绳装备。
各级装备采购部门为消防基层单位采购配备欧系防坠落装备,而各级战训部门却一直主导过时落后的日本螺旋绳技术训练,使用日本螺旋绳及其配套装备,装备的产业化发展、认证认可及采购配备与绳索救援技术训练、实战是走两条路线,各行其是。欧系装备与日系技术互不兼容,螺旋绳技术用不上欧系防坠落装备,导致装备利用率很低,大量装备陈放在库房里锈蚀,白白浪费;绳索救援技术一直在基础性、低层次停滞不前,消防绳索救援与高空救援实战能力非常原始落后,这早已是有目共睹的社会共识。技术、装备、标准互不兼容,互不支持,国内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体系与技术、装备标准体系既不如北美那样系统完整,更不像欧洲那样博大精深,相差巨大,值得相关部门深刻反思。
5 结语
通过对中、美、欧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的比较研究,可知国内消防在这一领域的巨大差距和落后程度,取法乎上,学习引进欧洲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已刻不容缓。标准体系的先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应了绳索救援技术水平的高低,与世界主流绳索技术、标准、装备不相容的绳索救援技术体系必将被同化或淘汰,欧洲基于IRATA技术的绳索救援技术、装备及其标准体系是全球的发展趋势。国内消防进行绳索救援技术改革,不仅仅是绳索救援技术本身的改革,而是包括标准与装备在内的系统、全面、彻底的绳索救援技术体系改革。引进欧洲绳索救援技术,需采用欧洲CE体系认证装备,同时一定要引进、转化欧洲绳索技术与装备标准,与欧洲CE标准体系接轨,建立健全中国消防绳索救援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这样才能保证绳索救援技术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
香港消防在短短几年内就完成了绳索救援技术改革,全面学习引进了欧洲IRATA技术体系的绳索救援技术,创建了香港消防高空拯救专队,已成为大中国地区乃至亚洲地区,唯一一个全队员具有IRATA国际资质的技术最系统、专业性最强的高空救援队,为内地消防提供了一种极具参考价值的经典模式,其成功经验值得内地消防学习借鉴。其中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方面,就是香港消防没有任何现成的绳索救援技术标准、装备标准以及装备配备标准,也就没有这些标准的束缚,所以绳索救援技术改革进行的顺利、彻底。香港消防的经验启示我们,进行绳索救援技术改革,要突破现有技术标准、装备标准以及装备配备标准,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部门要为绳索救援技术改革让行,并且积极引进、制定适应最新绳索救援技术的相关标准。
注释:
[1]NFPA:即美国消防协会(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又称国家防火委员会,成立于1896年,旨在促进防火科学的发展,改进消防技术,组织情报交流,健全防护装备,减少由于火灾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该协会是一个国际性的技术与教育组织,拥有150个学会、协会等组织的集体会员,75,000名个人会员,此外,还有80多其他国家的会员,负责制订防火规范、标准、推荐操作规程、手册、指南及标准法规等。NFPA这里指“美国消防规范”,它包括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灭火救援训练、器材相关规范(如1006、1670、1983)等,属于美国的消防行业标准,即全国防火规范体系(National Fire Code:NFC),现已得到广泛承认,并有许多标准被纳入美国国家标准(ANSI)。
高空坠落范文6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共同危险行为;过错原则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归责。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查明究竟何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
(二)高空抛掷物与高空坠落物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法条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和建筑物上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归责等同视之,值得商榷。建筑物坠落物是指从建筑物本身或其附着物自然滑落的物体,其关键在于物的坠落是由物的本身原因或自然力所致,其中并无人为的因素。而建筑物上的抛掷物是指由人的支配因素所致的物体从建筑物中抛掷而出的物体,其关键在物的坠落是由人为的因素所致,而与物的本身以及自然因素无关。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规范的是作为,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规范的是不作为。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属于作为侵权,即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种本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尽管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属于物件侵权,但物件侵权实际上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作为所致。
(三)抛掷物的范围
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但不应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因为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及其他类似场所。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等。可见,从繁忙的高架桥上经过的路人,也可能抛物;从高架桥上通过的火车中,也可以抛物砸伤高架桥下的行人。本文以下的讨论,主要围绕建筑物抛物行为展开。
二、对两种归责原则的辩驳
(一)公平责任原则
该观点认为不能确定加害人时,虽除加害人之外的住户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但由住户集体(最有机会避免损害发生的人)分担损失,对受害人有所赔偿,符合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这种观点虽然保护了受害人,但是对于加害人之外的住户是不公平的。我们要追求公平就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只保护一方的利益不能认为是公平的。此外,高空掷物也不符合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由此法律条文可以推知:适用公平责任的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2、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虽然加害人不明,但加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即应该预料到可能致人损害的后果而实施该行为。如上述案例的抛掷菜板的人应该预料到抛掷菜板可能砸伤楼下路过的行人,所以加害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不属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不符合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
(二)共同危险责任原则
该观点认为由于不能确定加害人的高楼全体住户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或非典型共同危险行为,应适用或类推适用共同侵权责任,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空抛物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是: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共同实施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目标实施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如上述案例只是一个住户所抛掷的菜板子把老太太砸伤,而非全体住户每人都抛掷一个菜板子,并且其中只有一个菜板子把老太太砸伤。2、行为具有危险性。即两人以上的行为所能确切认定的只是具有危险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上述案例如果两人以上都抛掷了菜板子并且都砸在了老太太的身上,则属于共同加害行为。3、不知谁为加害人,即不知共同危险行为中谁是具体的致害人,而非单一损害中不能确定加害人。高空掷物是单一损害,是不能或尚未确定加害人,不是不知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人谁是加害人。4、从因果关系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系择一的因果关系,即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中不知谁为加害人。如全体住户每人都抛掷一个菜板子并且其中只有一个菜板子把老太太砸伤,但不知道老太太的伤到底是谁抛掷的菜板子所致。高空掷物致人损害,其因果关系是确定的,即一个加害行为所直接造成因果关系,有别于共同危险行为拟制或者择一选择的因果关系。
综上,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同时,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本质上是单一侵害,而非共同侵害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性的本质特征,也不能进行类推适用。所以上述案例一审法院参照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规则,判决56家住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三、高空抛物应适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
依照一般的过错侵权责任原则,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应由加害人来承担。当加害人不明时,其他无过错的住户不应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借助刑事公权力查找加害人或以社会救济的办法予以解决。
(一)符合公平原则
采纳一般过错侵权责任说对于受害人和非加害人的其他高楼住户来说都是公平的。对于受害人来说,通过查找到实际的加害人或通过社会救济,可以对其损害进行弥补,使得其所遭遇的损害得到一定补偿。对于非加害人的其他住户来说,也使得其免于对别人的侵权行为来承担责任。
(二)让非加害人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建筑物的坠落物,即建筑物的坠落物造成的损害,由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建筑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是建筑物责任,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但是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是抛掷物责任即抛掷该物的行为人的责任,所以根据民法上的责任自负原则应当由抛掷行为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也许从道德上来讲的话,可以认为是非加害人的其他高楼住户对于受害人的怜悯所进行的损害补偿。但是我们不能将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如果非加害人的其他高楼住户愿意对加害人进行补偿,那么法律没有必要干涉。但是法律决不能对非加害人的其他高楼住户科以责任,强制其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三)可社会救济
受害人寻求社会救济是可能的。受害人可以寻求国家民政部门的帮助,可以寻求保险的救济。虽然我国现行的社会救济机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还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随着国家社会救济机制的逐步完善,受害人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综上,前述案例二审法院以原告诉被告不确定的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此时,原告只能借助相关机关的职能找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在行提讼或者寻求社会救济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