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诗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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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诗词

清明诗词范文1

2、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杜牧《清明》

3、素衣莫起风尘叹,犹及清明可到家。——陆游《临安春雨初霁》

4、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杜牧《清明》

5、无花无酒过清明,兴味萧然似野僧。——王禹偁《清明》

6、佳节清明桃李笑,野田荒冢只生愁。——黄庭坚《清明》

7、梨花风起正清明,游子寻春半出城。——吴惟信《苏堤清明即事》

清明诗词范文2

清法的名词解释:清法又称“清热法”,为治疗八法之一,是指用寒凉药物或有泻热作用的针灸配方以清解火热证的治法。

《素问·至真要大论》说:“热者寒之”即指本法。故本法适应证为:一切里实热证,凡热性病,无论热邪在气、在营、在血,只要表邪已解,进而里热炽盛,又无实结者均可用之。

清法适用于外感热邪入里,或其他外邪如风、寒、湿邪入里化热,或七情过激,气机失调,郁而化火,或痰湿瘀血,饮食积滞,积蓄化热,或阴液不足,阴虚阳亢等所致的里热证。虽然不同的里热证的临床表现不尽相同,但都常见有发热,口渴,面红目赤,烦躁不宁,小便短赤,大便干燥,舌红苔黄而干燥,脉数等症状。

清法在临床上根据热邪在气(气分热证)、在血(血分热证),脏腑热盛以及实热、虚热的不同,又分为清气分热、清热凉血、清热解毒、清脏腑热、清退虚热和清暑等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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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诗词范文3

平面直角坐标系内,当直线l与x轴相交时,取x轴作为基准,x轴正向与直线l向上方向之间所成的角a叫做直线l的倾斜角。当l与X轴平行或重合时,规定它的倾斜角为零度。

取值范围:0°≤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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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诗词范文4

成化朝早期青花仍沿用“苏麻离青”料,因而青花纹饰的笔道上,带有黑斑,青花呈色浓艳。成化中期,因“苏青”料断绝,遂改用江西乐平县所产的青花钴料――俗称平等青,又称“陂塘青”。这种国产料,经过精加工后,青花呈色给人以柔和、淡雅、透彻的感觉,再没有永乐、宣德“苏青”料的那种颜色深浅不均及出现蓝黑色结晶斑点的现象。平等青适合人物绘画及各种题材的图案绘画,从而增强了瓷器上的装饰效果。因此,成化时,青花瓷上的人物纹多见,这不同于永乐宣德青花瓷。

弘治生产的青花瓷器,与成化时期无明显差别,特别一些无款识的器物很难区分,以致学术界有“成、弘不分”之说。据笔者研究,这两朝还是很容易区别的,至少在绘画的构图上,成化、弘治,各有各的风格,甚至可一目了然。由于明中期成化至正德的图案花纹总体上以疏朗取胜,故成化、弘治、正德三朝器物,在晚明与清代享有盛誉。

“成化无大器”,是这一时期瓷器在造型上的一个特点,传世品大多在一尺大小以内,少见有宣德时期的大器。而弘治正德偶见有一些大件器。

成化以前,在纹饰上有一支笔的绘画特点。所以,线条同图案轮廓内的青色混为一体。成化以后出现两支笔工艺,渲染层次多了,轮廓线分明了。

此外,同清代瓷器相比较,总体上,明代器物的釉汁显得肥腴、古拙、釉面不太平整,并多见漏釉、缩釉现象。

成化款

1. 均为六字两行款,不见四字款。

2. 均为楷书款,不见篆书款。成化青花楷书款有六字两行双圆圈和六字两行双方线款。还有从右到左六字一行横款和单一“天”字等写法,无论双圈还是双框线,款识一般都和款字靠得较近,不像宣德的双圆圈与款字分隔较远和款字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双框线往往显得不够工整,线条不够垂直,颜色浓淡不一。清代和民国仿品没有这种特征。清康、雍时的仿款,跟原件有很大差距。现代仿品在上世纪时,亦多有偏差。真正把成化款写好、写逼真的,大体出现在21世纪景德镇的高仿品件上。

3. 字体“古拙”、“体肥”,采用藏锋的笔法。善用粗笔道,字体柔中有刚,圆润古拙。用10倍放大镜看,字体的青料色泽显得下沉,周围如浮雾欲盖。赝品则少见此现象。

正德青花料部分用乐平的平等青,色呈浅淡;部分用江西上高县石子青,由于石子青含锰量较高,青花色泽浓中带灰,因此,正德时的青花色调,许多较前朝稍显灰暗。晚期曾使用“回青”,青色浓艳。正德时胎体多数较厚重,这较前朝略有区别,透明釉之釉色闪青。

成化器釉色

成化早期青花仍用进口青料,青色浓艳,中期后改用国产平等青,青色淡雅。正德时,官窑的青花料多数用江西乐平所产平等青,色泽较浅淡;民窑大多用江西上高县等地产的石子青,青花色泽青中带灰、或闪灰;正德晚期还使用“回青”料,产量不多,青色浓艳、蓝中泛微紫。正德的胎骨,多数较前朝厚重,器身所罩的透明釉,白中闪青。

清明诗词范文5

关键词:民间慈善 弃婴 育婴堂

弃婴问题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顽疾。早在战国时期,就有“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现象。这是溺女婴。而在汉唐时期,民间就有溺男婴之事,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汉唐时期男子口钱、算赋起征较早,贫穷的百姓无法负担起沉重的赋役,为求生存人们只好“生子辄杀”;二是古代男子长大后需分家产,子孙众多容易使原本就不发达的家庭陷入窘境。宋元时期,由于封建政府赋役制度改革,民间百姓溺男婴之事便逐渐减少,但弃溺女婴却逐渐形成一种风气,时有发生。[1]

一、 育婴堂的历史渊源

明清社会溺女之风盛行,几乎遍及整个中国。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社会根源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观念已根深蒂固。此外,某些地方“奁资盛而溺女”,即厚奁厚嫁之风盛行,导致家长考虑到日后所需的丰厚陪嫁品而产生溺女的想法。相对而言,溺婴现象南方比北方严重。“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毙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溺女陋习的盛行,不仅导致男女比例失调,社会问题日益严重,而且使得人伦民德日渐偏离正常轨道,买婚卖婚风气盛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有见识的官员绅士为了正人心,端世风,遏制溺婴陋习的蔓延,先后建立起育婴堂慈善组织。[2]

中国育婴机构的历史很早,可以追溯到南宋的慈幼局;元明两代,中国的育婴事业开始沉寂;明朝中后期万历年间开始复苏,这可能与西方传教士的到来有一定的关系。他们在北京组织了一个为孤儿洗礼并予以抚养教育的慈善团体——圣母会。受其影响,李之藻、杨廷筠等封建士大夫也创立了慈善会及育婴会等组织。[3]清代是我国历史上溺女问题最严重的时期,但由于清统治者及地方士绅的重视,清代也成为继两宋以后育婴事业最为兴盛的时期。[4]一般的史料均以扬州在康熙四年(1655年)重修的育婴堂作为清代第一个长期性的慈善组织。此后雍正帝下诏令各州府设置育婴堂,并予以财政上的支持;地方绅矜积极参与,捐现钱、房产、田产、店铺。[5]正是由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及地方士绅的热忱捐助,才使得清代育婴事业取得空前发展。

二、育婴堂的管理运作

为了使育婴堂能够正常运作并长久生存下去,清代育婴堂在管理上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措施。育婴堂一般设有“总司”或“司事”一人,负责育婴堂的全面管理,具体事务包括:一、负责堂产的管理和财务登记;二、招募乳妇,查验婴儿,放给口粮,编造册籍;三、负责管理考核育婴堂全体工作人员,维持育婴堂的正常运转。[6]其下有书役、医生、听差、门役、巡役、厨夫、杂工、乳妇等,从事堂内各项具体事务,并同时受到相关堂规堂约的严格约束。

从各地方志中记载的育婴堂章程中可以看出,各地育婴堂的管理体制大致有两种模式:轮值制和董事制。

轮值制管理由数人组成一个管理集团,分月轮流值班并互相监督,负责领发给乳妇的工役钱粮、婴孩的日用物品等事宜。管理人员多为当地绅士、邑商或是贡监生员,他们分月轮值,每月都有正式的账目交接程序。管理人员都只是义务参与并无薪俸可拿。这种管理模式适合创建初期育婴堂规模小、资金、不动产少的情况,管理人员少,分歧不大且较齐心,便于育婴堂的管理。但随着育婴堂规模的逐渐扩大,资金和不动产的日益增加,劝善捐资要求参与管理的人员日渐增多,轮值制那种每月一人轮值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育婴堂的管理需求,董事制便应运而生。[7]

董事制管理,即选“孝廉方正”、“老成有德”的一人或数人管理堂务,任期不定(通常是一到三年),届期会议公举,由正派士绅接办。这些董事大都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准、有较强慈悲心和责任心,他们往往“视官事如家事”,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悉心经营,是育婴堂名副其实的“大家长”。[8]

无论是轮值制还是董事制,都有地方官员的参与。每逢月望之日,官员要亲赴堂中督查婴孩的抚养情况,以消除怠惰、冒销等弊端;或对经管堂务的人员依其业绩“酌量给以旌奖”。但官方只负责监督而并不参与育婴堂的具体管理,一切堂务都由绅士做主。“职任一总办由地方官兼任,有督察产内一切事宜之权。按月由总理绅首将款项之出入、制造之物品、幼孩之收録,报总办以备查核。”[9]

三、育婴堂的资金来源

在清朝前期,许多育婴堂的经费都是地方社会捐助的。他们除了捐赠白银还捐献田产、屋产、店铺等不动产。清代育婴堂在经费筹措上开辟了多种渠道,既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又有地方士绅的鼎力募捐,更有商人的大力赞助,保证了经费来源的多样化和持续性,从而使得育婴堂能够正常运作并长期存在。

1、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从雍正二年(1724)鼓励各地兴办育婴堂开始,不少育婴堂就得到了来自官方的补助。最先受惠的是顺天府育婴堂,在1724年及1730年分别获得1000两和1500两银子的补助。[10]此后中央政府扩大了补助范围,基本上普及到全国的育婴堂。

地方政府对育婴堂的经费资助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取决于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对象数量的多寡等因素。地方官员往往担任募捐发起人的角色,在一些地方更是主要的捐募人。他们通常采用捐俸、劝捐、拨官田等方式资助育婴堂。[11]

2、 社会的慈善捐助

所谓社会捐助,就是包括了政府官员、缙绅、商人及富户的捐赠,其捐赠物的形式多样,既有钱款、米谷、房舍,也有田地和店铺。在这些捐助者中,乡绅耆老所起的作用最为重要,因为从机构的创立到运作、管理,都离不开他们的帮助。由于乡绅耆老的社会角色特征,决定了他们在民间的影响力大于各级官吏、商人,因此他们自身的施捐行为更能带动乡邻,特别是那些原本就乐善好施者的捐资。在地方上他们不但要首捐,还要劝捐,更重要的是他们还要亲自主持育婴堂的日常管理工作。例如,浙江乌青镇育婴堂,“从创议购地,并募捐买田,一手经理,一切开销,除租余外,则徐氏一家任之,青镇取之于徐氏一家,历经十年不倦”。[12]

3、摊捐派捐

摊捐派捐带有一定的强迫性质,一般由政府出面,或以行会、乡里组织的形式,以“户”或“口”为单位摊派。商户历来是摊派捐资的重要对象,商人所经营的商品数量,往往被作为派捐依据。在清代,盐商是商人中比较特殊的阶层,同时也是最富裕的商人群体,因此盐商经常成为各种摊捐派捐的对象。各地以育婴堂名目向盐商摊捐派捐的情况比较普遍。[13]

4、收取田租、房租、利息

对于政府的拨款和绅商的捐款,各地育婴堂除维持正常的开支之外,其余下的部分资金则用来置购田产、房产、店铺,加上所获捐赠的不动产(即田产、房产、店铺等)来获取租金和放款生息。

四、育婴堂的收养对象和育婴形式

育婴堂作为清代社会中专业性的慈善机构,所肩负的社会使命就是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并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起初育婴堂在接收婴儿方面有严格的规定,收养对象必须是弃婴,即被遗弃在野外路边,无人抚养的婴儿。但后来也接收家庭贫困,父母无力抚养的婴儿,尤其是女婴。事实上,随着规模的逐渐扩大,育婴堂采取了普遍化收养,无论城市乡村,不含任何条件,只要是弃婴就会收养。

育婴堂的的育婴形式有三种:堂养、寄养、自养。堂养,即雇乳妇入堂哺养。育婴堂备有养房,将弃婴收留在堂内,雇请职业乳妇哺养,“贫苦婴孩三岁以下奶母喂养,三岁以上堂中饲养”。寄养,即乳妇领回哺乳。因为经费有限或屋宇有限,由首事在外雇觅乳妇,允其将幼婴带回家抚育,定期赴堂点视并领取相关费用。自养,即生母领费自养。有的育婴堂因条件有限,没有设专门的养房,所以由生母哺养,但是所需费用由育婴堂负责。寄养和自养在江南苏州一带又称作散婴制。堂养比较普遍,集中喂养,便于管理。育婴堂对乳母的选择及其职责都有明确的标准,乳母怎样抚育小孩,乳母的哺乳薪酬,口粮的多少,对儿童的衣、食、住及医疗的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14]

五、育婴堂对婴儿出路的安排

育婴堂对婴儿的出路大都参照京师育婴堂的做法,欢迎和鼓励人们收留和领养堂内儿童,所谓“有愿收为子孙者,予之;其本家有访求者,归之”。即一方面允许被收育对象的父母以及族人将其领回抚育,另一方面也鼓励人们到堂领为子女或童养媳。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收养儿童,育婴堂规定领养者必须是“非倡优下贼、他乡之客”。[15]

育婴堂对未领走的年长婴孩,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培训生活技能。给男孩聘请塾师,识字启蒙;女孩学做针线活。高邮州育婴堂有明确规定“可养至十岁以上,或送交义学,或使习手艺,视智力而定。女至十三,司事留心择配。倘有聋瞎瘫痪残疾等,则转交普济堂”。[10]有的育婴堂规定“男孩至十三岁,可造,就仍令从师勤学;如无成就,及量材送往各铺学习贸易。女孩十五岁至十八岁,择婿婚配,勿使衍期”。重庆合川育婴堂“本厂以教养贫苦幼孩,施之教育,使之长成,各具普通之技能,可以执业自存为宗旨”。[16]由此可以看出,当儿童达到一定的年龄,育婴堂就会安排他们出堂,放归社会,完成从收养、保育到遣送的轮回。在育婴堂不论男女都要量才授其谋生之道,这样不仅使得这些孩子拥有一技之长能独立生存,也使有限的资金能够救济更多的弃婴。

清代育婴堂有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实现了经费筹措的多样化,弃婴收养的普遍化,弃婴“养”、“教”的一体化;实行官督商(绅)办,以绅(商)为主的管理模式,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发挥了士绅创建地方秩序和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因而在清代一直在长盛不衰,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善与人同”、“与人为善”的观念深入人心,清代各阶级人士(包括官吏、士绅、商贾及平民)都心存善念并付诸于实际行动,积极参与育婴堂的活动,拯救了惨遭抛弃的无辜婴孩。除了设置育婴堂直接对婴儿实施救助外,清政府还颁布了法令,严禁弃溺婴孩。清朝时百制府专门了禁令,“其贫家产女无力抚养者,即送育婴堂收养,切勿弃溺伤生,自示之后革除恶俗,力改前非。如再有无故出妻,任意溺女之人,许该族邻地保人等呈首到官,立擒治罪,处不宽贷。倘族邻地保狥庇不首,一经访察得实,并于重处。”由此可以看出,明清对弃婴的救助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把因贫困和其他原因不能存活的婴孩收养到专门的机构进行抚养,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弃婴者给予严办,从源头上刹住弃婴现象的发生,起到了良好效果。[17]

参考文献:

[1]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M]. 沈阳:沈阳出版社,2002.3.347.

[2][4][9][14]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6.157 .161.

[3]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191 .

[5]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11 .99.

[6][17]王俊秋.中国慈善与救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9 .98 .99

清明诗词范文6

《清平乐村居》这首词牌名是清平乐。村居是这首词的题目,意为乡村生活。“乐”在此处读yuè。作者是辛弃疾(宋代)。整首诗的原句是“茅檐低小,溪上青青草。醉里吴音相媚好,白发谁家翁媪?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

译文:草屋的茅檐又低又小,溪边长满了碧绿的小草。含有醉意的吴地方言,听起来温柔又美好,那满头白发的版老人是谁家的呀?大儿子在溪东边的豆田锄草,二儿子正忙于编织鸡笼。最令人喜爱的是小儿子,他正横卧在溪头草丛,剥着刚摘权下的莲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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