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交通事故调解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1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2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创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缓解公交警基础警力不足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多的矛盾,及时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事故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调解法定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机构负责。

(二)自愿选择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符合人民调解机构受理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首选人民调解,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有责任劝导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三)化解矛盾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及时调处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中主动与公交警部门、保险部门和人民法院联动,努力做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便民、高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市公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局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各区相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公交警部门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委员会主任。各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适当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各县(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具体落实。

四、案件受理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

人民调解。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涉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须待伤员救治

终结后申请人民调解。

(三)经公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可持公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在管辖

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四)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收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

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五、赔偿调解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解结束。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

(三)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在征得办案单位领导同意后,可邀请办案民警参加调解;办案单位也可视情指派办案民警主动介入损害赔偿调解。

(四)涉及保险赔付额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调解员应提前通知理赔保险机构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六、工作制度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3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4

本案法院应否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调解,而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经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30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34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应予受理。”必经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七种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享有请求获得司法救济权应该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确是包括我国在内的民主国家的共识。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救济权不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而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对公民就其民事权益请求司法救济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10条、111条是告诉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第109条、112条是规定如何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所有这些规定均无任何否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意思。有人认为,第111条即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笔者认为,与其说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不如说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该项规定主要解决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争议案件(事实上是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应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应由纪检部门处理的案件(实系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引导当事人向上述部门反映处理。有人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包括另外一些类型案件,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引发的赔偿案件,如果不经过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后者是司法救济,前者是有关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当不能解决争议时,也能为当事人进入诉讼收集证据的行为。对这些类型的案件,如果不经有关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人、财、物、时间)太高,有关机关先行确认有关事实,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正确处理提供保障,有关机关先行处理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但当当事人未经有关机关先行处理而就损害赔偿方面的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时,因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为担心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而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实体处理上的不公而必须牺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虑当事人的胜诉权再考虑其诉权,实际上是无端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了这种认识,再将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起来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事故赔偿案,医疗事故赔偿案,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难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为求得客观公正的审理结果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确实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性较强,非常需要专业机构(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能力;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后事故现场需要及时清障,损害现场不可能保存到诉讼阶段,交警部门的勘验笔录、影视资料实际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保全证据;三是通过交警部门及时调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结案,这样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少了大量诉讼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调解终归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法院对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伤残评定书等均仅作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等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确属不妥”,以采信为原则,不采信为例外。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的重视和依赖程度是较高的。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经交警部门处理,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的确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不受理违反民诉法规定,受理后可能出现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而难以下判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准确定案由。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经交警部门处理过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笔者认为在案由上应该反映出来,对后者,以交通事故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是没有疑问的,但对前者,是否还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讨的必要。案由应该真实、详尽地反映当事人的争议性质,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赔偿案件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虽然较详尽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性质,但笔者认为,该案由并不妥,应以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断,对一些当事人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也可能不认为是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大院、学校、工厂内发生的事故,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部门、个人无权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4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5条)。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务就是确认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让人感觉《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违章行为的结论”无用,规定了与没有规定无区别,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案受理。

2严格贯彻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对当事人存在的争议进行审理。即不对全案事实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直接确认。任何一件损害赔偿案件,均有损害行为的发生、发展、结束、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方面,有些事实当事人并无争议,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不仅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两单位对损害事实(追尾事件造成车辆损坏)均无争议,对责任归属(由乙单位负全责)也达成一致,对赔偿范围(只限于奥迪车的修理费)同样进行了约定,这些如果当事人不再有异议,人民法院则应直接予以确认。

3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毕竟较少,当存在事实争议的时候,或当事人一方对已达成的协议翻悔不履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益,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判决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笔者在此用准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仅是为与经过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区别),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此类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不容易,笔者肤浅地认为,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由受害人举证(按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过错与否作为侵权构成要件),这在事故已时过境迁的情况下,没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受害人举证责任较大,受害人的败诉风险是相当大的,但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请求处理相对应的后果。如果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诉讼至法院的,应当由违反协议一方当事人承担变更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直接判令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4正确适用法律。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论,因此,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个专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规定是不难理解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通则与《办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是有区别的,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5

    一般解决交通事故的方式有三种,即和解、调解、诉讼。

    一、和解

    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二、调解

    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之规定,不适用调解有下列四种情况: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二)调解的程序

    1、调解开始。

    损害赔偿调解开始时间规定为,事故情节清楚,责任明确,材料齐全,如有交通事故致伤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开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如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然,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2、调解。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之规定调解程序为: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等,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

    3、调解结束。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6

    交警一大队事故股王股长介绍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由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等原因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书证,书证包括: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交通事故证据。但以上证据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公安机关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遇到以上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在遇到上述两款情况时,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届时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于10日之后,可以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调节,也可到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7月14日,在南通路小学北50米处,邓某汽车的右前角与孔某的车前头相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邓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其过错行为造成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孔某无责任。孔某的损失由邓某与孔某自愿协商,事故一次性解决。后孔某邓某因赔偿协商不成,孔某写出书面申请要求交警部门一次性处理。如果经交警调节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事故的处理方式,一般为出现交通事故后的一般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