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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范文1
关键词:融资租赁;概念;优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健全金融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服务创新,稳步发展综合类金融服务,支持发展电子金融服务;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小额信贷,为发展融资租赁业创造了条件。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四)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融资租赁的优点
(一)简便、时效性强。由于租赁费用被视为经营支出,所以易于决策。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向银行借贷缺乏信用和担保,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而融资租赁的方式具有项目融资的特点,由项目自身所产生的效益偿还,资金提供者只保留对项目的有限权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事先选定某特定规格、数量、类型的设备,请租赁公司出资买下,然后再租用。这样就可以迅速改善企业的技术装备,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又能解决企业资金缺乏问题。融资租赁以其较高的安全性,推动中小企业的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使企业结构优化,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
(二)到期还本负担较轻。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情况,为企业订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订制付款额。另外,在租赁设备时,一开始就把全部租金固定下来,可避免以后通货膨胀的影响。
(三)能减少设备淘汰风险。由于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为资产使用年限的75%左右,承租人不会在整个使用期间都承担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
(四)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提高资金周转率。生产企业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固定资产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原有固定资产变现,只是付租金。企业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解决资金流动不足的问题,也可以增加资本金,这对于盘活闲置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五)便于资金预算编制、简化财务核算程序;明确租赁期间的现金流量,利于资金安排。
(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
(七)促进销售。销售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成功销售,才能实现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自觉通过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去卖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
(八)更侧重项目的未来收益。“融物”特征,决定了租赁的资金用途明确,承租人无法把款项移作他用,出租方更侧重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考察,从而使一些负债率高,但拥有好项目的承租企业也能获得设备融资。
(九)加速折旧,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节税功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7日财工字[1996]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3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三年”。这项政策间接地起到了加速折旧的作用。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把折旧费打入成本。这与税后还贷相比,显然对企业有利。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监管问题。我国的融资租赁监管体系是双重监管,51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1,000多家内资租赁公司(其中9家作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由商务部进行监管,主要依据商务部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12家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主要依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样,就带来监管内容和标准的不统一,容易造成租赁公司在竞争上的不平等。建议应该建立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以一个统一的监管标准来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监管。
(二)融资问题。任何一个金融租赁公司仅靠自身的资本金来开展租赁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筹措到与租赁项目周期长、金额大等特点相适应的资金。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难以通过市场筹集资金,这就造成租赁机构拥有的资金数量远远达不到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规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成本过高,在一些大宗、涉外租赁中无法与国际租赁同行们进行竞争,限制了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制约了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在我国目前的信用体制下,使得租赁公司开拓业务所承载的高风险和高资金成本产生的低收益严重的不匹配,违背了风险与收益的正比关系,严重挫伤了租赁公司拓展主业的积极性。同时,租赁业务本身也缺乏市场竞争力,与银行相比,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资金成本、资信状况等诸多方面都无力抗衡。我国国家财政没有对租赁业项目进行投资,银行信贷资金也没有针对租赁业的贷款,租赁公司发债券或上市更提不上日程,致使我国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支持。解决这种状况,笔者建议:
1、广泛深度地开展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包括入股和授信贷款等多种形式。
2、有些实力雄厚、信誉度高、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佳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公司,通过股票、发行公司债券筹措资金。
3、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同业拆借市场的限制,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开展业务过程中临时资金不足的困难。
(三)资本金问题。高额的资本金使融资租赁公司一味地追求大客户、大项目、高回报。中小企业成了不受欢迎的客户,但是由于融资租赁的特性决定了租赁公司一直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抵押资产拥有的是担保权益。这意味着租赁公司相对于银行而言,其资金安全能得到更多的保护。对于一些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融资租赁往往成为它们购置设备的一种主要融资形式。建议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成立部分小型、微小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专门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GDP指标、就业量、出口总值和税收总额上都可以占半边天,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们创建和谐社会。
(四)税收问题。税收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租赁公司究竟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负是多少,能否享受所得税抵免,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些地方租赁公司征收的是增值税,一些地区征收的则是营业税。
融资租赁范文2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 牌, 型号汽车 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牌照号为:豫 .
第二条:租赁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总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按月 的利率计息。分 期付清,第一期付 元,应至 年 月 日前缴清;第二期付
元,应至 年 月 日前缴清;第三期付 元,应至 年
月 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三年服务管理费。
第九条: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由甲方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缴纳,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四条规定还本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规费、税费、服务费、车船使用费、二级维护费等),否则除补上述各项费用外另支付甲方20%的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租金等违约行为,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租金、各种税费的20%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第十七条: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整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附:
借据
因我购买 牌汽车,车架号 ,发动机号 ,资金不足,借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 元,月息 .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还款保证书
市 运输有限公司:
借款人 因我购买 牌汽车资金不足,向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人民币 元,月息 .借款人向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诺,自 年 月
日起保证偿还本金 元,利息 元,以此类推逐月偿还;并保证在年月日前全部还清本息。
如逾期,借款人同意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倍加收利息,逾期两个月不能清偿的,无条件同意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回车辆和有关行车证件,(并再支付滞纳金每日5‰,收车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上门一次催款费用,因还款人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产生的一切费用,都有欠款人承担),并自愿接受签约的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还款保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融资租赁范文3
关键词:融资租赁 功能 财务 经营租赁 比较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将租赁分成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两种形式。其中经营租赁指的是承租人通过合同,并支付租金取得所租赁资产的使用权,租赁到期后则将资产归还给出租者。融资租赁是承租者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分期付款,付款结束后,承租方则通常能够取得这项资产的所有权。由此可见,这两种租赁方式无论是在性质、目的还是在会计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就以两者的差异作为研究切入点,对这两种租赁模式各自的特点以及财务处理方式展开较为深入地探讨,具体如下。
一、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基本性质差异性比较
(一)租赁目的方面的比较
融资租赁行为到期后,承租人通常会取得所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从这方面来看,其租赁目的主要是为了添置资产。但因资金受困等因素,承租人就会采用融资租赁的模式实现资产添置,但通常分期支付的租金总和会比一次性购入资产的全额支付金额多。而经营租赁则是以满足企业短期对所租赁资产的使用需求,是一种临时性的资产需要,到期后,需归还所租赁的资产,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所租赁资产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是两种租赁模式最基本的差异。
(二)投资回收方面的比较
因融资租赁的租赁目的是实现资产添置,因此此种模式的租期可看作是所租赁资产的几乎整个经济寿命,因此租期很长,此种情况下,承租方可在租期中实现投资的全部回收。而经营租赁则是短期租赁,实现投资回报的租期相对较短,同时在租期中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很难在一个暂时性的短暂租期中实现投资完全回收。
(三)当事人与合同方面的比较
经营租赁只需一份租赁合同,由出租方和承租方作为当事人即可开展租赁。而融资租赁因其租赁目的是添置资产,因此此种租赁模式的合同不仅包括租赁合同,同时还有一份购买合同,当事人除了出租方、承租方以外,还设计到供货方。
(四)租金构成方面的比较
经营租赁的租金主要包括资产的使用费,以及维修、保养的服务费。而融资租赁的租金则不同,因融资租赁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资产转移,而出租方在购入资产时会支付很多金额,因此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租方要实现投入回收,并取得一定利润,这就需要增加在经营租赁租金的基础上,增加出租方的投入回收与利润。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财务比较
(一)两者账务处理方式比较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除以上基本性质的差异外,在财务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以某工程的大型设备租赁为例,如果这一设备采用的是融资租赁,那么根据合同规定将安装调试费、保险费、运输费以及设备租金等支出归为原价计入到账表中。如果所租赁的资产是需要安装到工程中的资产,那么要将安装成本的资产成本归入到“在建工程”账户中,当工程结束后,再将其归入到“固定资产”中。如果资产的使用权是通过经营租赁的形式所获取的,那么就无法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当到期后,资产需要归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只需要支付的租金以及相关的修理费用,计提折旧等仍归为出租方。承租方则将租赁期间所支付的租金以及相关维修费以待摊分期的方式摊销也可直接列为费用。如果承租方为固资改造工程,由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承租方,则不宜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那么也可将其在递延资产中进行财务核算,且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融资租赁对财务账表的影响
融资租赁从根本角度来说,能够让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出现变动,在融资租赁行为中,承租方会以融资租赁的行为获取所出租的资产,从现行财会法规来看,承租方在租期中获取了此项资产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于此同时,来自所租赁资产的报酬与风险都同时传递给承租方。因此在融资租赁 过程中,承租方应当尽快将所租赁的资产归入到资产负债表中,从而能够有效保证财务报表和企业实际情况相符。此外当企业通过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租赁时,会增加企业负债,现行财会法规规定,所增加的金额需要反映到报表中,企业也就需要对现有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充分考量,从而选择最佳租赁方式。
(三)经营租赁对财务账表的影响
经营租赁从其性质上来看,属于一种短期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没有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所有权的变更,因此也就不存在风险方面的转移,由此可以看出,经营租赁不存在融资租赁中的繁琐问题,总体来说,经营租赁的风险低,且十分简易,所以在进行经营租赁的资产统计时,就无需将这一部分资金归为承租方资产,也不存在计提折旧等问题,承租方只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即可。因此经营租赁的资产不会体现在负债表中,对财务账表的影响也就相对较小。损益表则是以租金费用的形式体现,租金是根据合同确定的固定值,也不存在租金变动风险。因此经营租赁业满足了很多企业的发展需要。
基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各自特点,企业在选择租赁形式时,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以及不同租赁模式的特点进行综合选择,如果目前企业面对的风险多,产值波动大,为减少风险,建议选择经营租赁模式。如果企业目前经营面临的风险小,且需要长期使用某种资产时,建议选择融资租赁模式。
(四)企业受益与税务方面的比较
如果企业选择经营租赁的形式,那么承租者所支付的租金实际上就是期间费用,虽然支付期间费用会使减少利润,但经营租赁产生的租金能够提前列入到统计税收中,那么租赁租金主要是对税后费用造成影响,通过公式表示:租赁的税后费用=租赁费用×(1-税率)%。
当企业以融资租赁购入资产时,这项资产与企业固资的记账方式并没有太大差异,都需要计提折旧。此外,融资租赁的费用会在会计处理中出现,而且因为融资租赁的租期较长,因此租赁费用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这项费用能够在税收之前列支与统计,可作为摊销费。综上,这两种租赁形式无论是在企业受益,还是在税务方面都会对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以下本文就结合实例,进行具体分析。
某地A企业以直线法对固资进行计提折旧,以25%的税率上缴所得税,利息开支约为25万,税前年利润812.58万元,该公司想要租赁一项设备资产,以10年为租期(2016年1月-2026年1月),每年向出租方支付约50万元的租金,于每年年底结算。假设这一设备的残值为0,且其公允价值约为625万,折现率为10%。那么企业该选择哪种租赁方式,就需要先对不同租赁方式带来的财务影响进行比较。
首先假设A企业选择融资租赁,以10年为租期,每年支付租金50万元,根据最低租赁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总租赁付款现值为50×(P/A,10%,10),结果为307.2万,那么首年租赁费用则为30.72万元,以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以租赁付款的最低值和公允值的最低者作为记账值,因此年折旧费经计算结果为30.72万元,那么第一年租金的记账值则为30.72万元。如果选择经营租赁,那么A企业每年的实际税后租金则根据租赁的税后费用=租赁费用×(1-税率)%的公式,计算为37.5万元,即每年为企业节省12.5万的所得税费。从收益及纳税的角度来看,可得到以下结果。
结合表1以及前文计算,综合比较可以看出,以租赁的第一年为例,采取融资租赁比经营租赁模式,在盈利方面少8.58万元,但节省了2.86万的所得税,
虽然融资租赁相对税负较少,但从纯利润角度来看,融资租赁的纯利润低于经营租赁,因此从整体分析,A企业决定以经营租赁模式进行租赁,租期10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方式无论是在性质、目的还是在财务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在选择租赁形式时,为提升企业效益,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以及不同租赁模式的特点进行综合选择。
参考文献:
[1]黄安冉,肖康元.融资租赁财务决策研究――基于江西水泥售后回租案例分析[J].新会计,2015,08:34-37
融资租赁范文4
一、融资租赁合同-新型的、独立的合同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与供货商订立购买合同,买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货款、利息和其他费用(注:李国安:《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页。)。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第六稿),第233条。)
(一)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由购买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和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构成,这两个合同互相对应、互相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承租人虽然不是购买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该认可购买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均应经承租人确认,且未经其同意不得加以修改)。供货商虽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认可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将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并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方发货。
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在财产所有权没有正式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约定的诸如保险费、税捐、维护费及折旧费等,而这些费用不包括在租金内。
3.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以任何理由(不论合同中是否订有此类条款)撤销,即不得中途解约,但在少数情况下允许解除。
4.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瑕疵的担保责任。关于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都是在购买合同中规定由供货商承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都是长期的,一般占租赁物估计寿命的大部分(约占75%以上)。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上述法律特征,使它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具有显著区别,是一种新型、独立的合同形式。(注:因此,在新合同法未公布之前,学者们称之为无名契约。)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规,人们往往混淆了这几种合同的概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清后三者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
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承租人选定的制造商或批发商购入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这一点与传统租赁合同是不同的,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财产一般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拥有或购买的。这种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的经济原因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即对承租人借贷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
②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特别为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购买的,出租人的意图仅仅是从承租人那里收回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预计的利润。出租人一旦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因而有权从该承租人那里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也不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解约后的租金。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然而传统租赁合同却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的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
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并且出租人享有瑕疵担保免责的权利。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情况则截然相反: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和税捐等。而承租人则在不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解除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①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所有权与另一方,而由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意图在于出让财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相应的价款;买方的意图在于支付价款而获取财产所有权。可见,买卖合同的本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意图在于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的意图则在于获取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并没有获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且也不存在这种可能。
②当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界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因承租人的选择权而有所不同。租赁期间界满时,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以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即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或者行使续租权,或者可以支付租赁物的残值为对价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有获取买卖财产所有权的期待权,即在支付最后一笔价款后可以取得买卖财产的所有权。
3.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
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即所有权由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
②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且租赁期间界满时,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须返还该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种选择权(如前述)。而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和借用物同类的物。
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的,而是由供货商交给承租人的。而在借贷合同中,出租人应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标的物。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具有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的某些特征,但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能简单地划归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合同,它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合同形式。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它合同形式的法律意义在于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融资租赁合同若干特殊条款分析
(一)租赁物交付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由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尽管,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选定与受领权一般规定由承租人直接行使,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在法律性质上除具有强烈的融资性质外,同时又存在民事租赁的要素。因此,根据传统的民事租赁理论,出租人必须负担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即由出租人将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又不是纯粹的传统民事租赁关系,它是以租赁合同的法律形式达到实现融资的经济实质的目的,兼具租赁和融资双重性质。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要求出租人直接地向承租人履行其交付义务,而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必到交付现场确认交付租赁物的存在,不必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交付义务,这种交付并非现实形态的而是观念意义上的交付。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一般以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的受领证为判定标准,即当承租人从供应商处取得租赁物且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后,即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义务。一旦承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除出租人有重大归责事由外,即就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义务,即使租赁物并未交付,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受影响。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明文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定法律特征而设计的: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种类、性能、规格、型号、商标等,以及供货商均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选定,然后出租人再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应具备对租赁物的鉴别、检验的知识经验,因此,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从另一方面讲,出租人缺乏商品、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出租人仅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罢了,因而如果让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讲不通。②融资租赁合同的经济功能在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出租人既不对租赁物本身感兴趣,也不对标的物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只是按照承租人的特别要求购买租赁物的。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需要,选定租赁物的供货商和租赁物,出租人完全按照承租人的指定购买。因此,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不合情理。
当然,瑕疵担保免责并非意味着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援引而不受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商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①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②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③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注:陈景先:《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法律适用》,载《云南法学》,1998年第2期,第88页。)
(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订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决定的:①对出租人而言,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一般不具备通用性,即使还给租赁公司,不能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而且,租赁财产的购入价金、利息、固定资产税、保险费、手续费等,在租赁期间采用租金形式分期偿还,如果允许承租人一方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难以收回其投资。②对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交付较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主要是因为承租人缺乏资金难以获得贷款,其作为承租人,在合同签订以前可能已投入相当资金,做好生产准备,若允许出租人中途解约,承租人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承租人已支付了相当的租金,这时若出租人中途解约,对承租人则是不公平的,因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较贷款本息高得多,且租赁物是特定的,出租人中途解约后,承租人如要再购进同种租赁物是相当困难的。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以中途解约的,如在电子计算机及其他办公机器的融资租赁中,由于技术更新迅速,承租人希望改用新型机器的,可以同出租人合意中途解约。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违约及其救济
(一)出租人违约及其救济。
在租赁物未交付、交付迟延或租赁物与合同不符时,对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权:①拒收租赁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租赁物对其违约做出补救;②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从租赁物上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③提留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直到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租赁物的权利;④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当出租人选择供货商时,此责任不能免除;当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时,不能免除;当出租人与供货商不可分时,如系其子公司、分公司等,亦不可免除,而应视为根本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并解除合同。当然,承租人仍保留其对抗供应商的权利。
尽管应注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对承租人寻求上述救济措施时还应受到一定限制: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的租赁物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因供货商不交货、迟延交货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而造成承租人损失,只要不是由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租人即没有针对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承租人违约及其救济。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往往是指承租人擅自中途解约、不支付租金等情况,出租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①首先,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②其次,当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时,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合同。但是,在违约尚可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救济的法律后果是,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不但支付未付租金,而且预先支付其余未到期租金。出租人提前实现回收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的目的,并且获得加快支付租金部分利息利益。③解除合同。出租人行使单方解约权,终止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在终止合同后,恢复对租赁物的占有,并且追偿赔偿金。
融资租赁范文5
两年多前,光伏电站融资租赁还是个新鲜事物,现在,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光伏领域,优质的电站炙手可热。
今年初,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金租”)与江山控股有限公司(0295.HK)签署协议,为后者建设光伏电站提供100亿元的授信。
中信金租的动作代表了一个趋势,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正加大对光伏领域的投资,由于拥有更多、更低成本的资金,它们的出现,将极大地影响光伏融资租赁业。
这也意味着一些资金成本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创新投资模式,这或许会缓解光伏业融资的不平衡局面:大电站、大公司容易获得融资,小企业、小电站相对较难。这方面已经有先行者。
但不管是光伏电站投资商,还是相关融资租赁公司,都要面对愈演愈烈的限电问题。这意味着它们都要提高自己的专业性,尽可能使自己投资的电站远离限电。 变局
“到今年底,清洁能源要占到存量资产的35%。”中信金租副总经理邵宾告诉《财经》记者。
中信金租是中信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去年4月份才刚刚开业。截至今年4月底,中信金租存量资产达到300亿元,其中占比最高的是基础设施板块。
中信金租正在增大对清洁能源投资的权重。按照规划,到今年底,中信金租存量资产将达到500亿元,按比例计算,清洁能源将成为第一业务板块,而在清洁能源板块中,光伏领域的投资又是绝对主力。
按监管部门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最早进入到光伏领域的。2014年1月,爱康科技(002610.SZ)与福能融资租赁签署协议,用65MW光伏电站,融到了8650万元。这被视为国内A股上市公司首个光伏融资租赁案例。
光伏融资租赁被视为光伏电站投资获取银行贷款较难背景下的一种创新融资手段,在光伏电站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以江山控股为例,江山控股投资的光伏电站,除资本金通过股市募集或自有资金外,其余部分都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取,这意味着资金中的一大半都来自光伏融资租赁。
相对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的利率较高,但银行贷款受国家政策及央行信贷政策影响大,具体操作上要求不动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则灵活得多。
江山控股执行董事刘文平解释,江山控股是新成立的民营公司,资产少、不足以抵押,同时,江山控股需要快捷的资金来替换前期工程公司垫付的资金。“融资租赁的钱三个月就可以到账,银行做不到。”
目前尚没有权威的统计,光伏电站投资中融资租赁模式占比多少。不过多位业内人士均称,近两年来,由于银行方面贷款的限制,融资租赁正成为光伏电站投资中越来越重要的资金来源。
而在光伏融资租赁中,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加大对光伏领域的投资。《财经》记者了解到,多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均有涉足光伏融资租赁领域。比如,江山控股就与国银金融租赁公司、华夏金融租赁公司都有合作。
邵宾透露,多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正在加大对光伏领域的关注,近期多次召开光伏研讨会,探讨光伏融资租赁的策略。
比如,光大金融租赁公司在光伏制造业有一些投资项目,但还没有进入到光伏电站融资租赁中。但在近期召开的一个光伏融资租赁沙龙中,光大金租总裁潘明忠表示,光大金租准备更大规模地进入这个领域。
事实上,由于进入到光伏领域的融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天平正越来越倾向光伏电站投资商。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公司总裁陈焕春称,过去的几年里,还经常有光伏电站投资商找上门来,“现在基本都要出去找项目”。
与此相对应的,是光伏融资租赁的利率不断下降。陈焕春介绍,光伏融资租赁刚兴起时,利率可以达到13%-14%,现在只有8%-9%左右。
由于较低的资金成本,银行系金租公司的进入,将进一步拉低光伏融资租赁的利率。邵宾透露,中信金租光伏融资租赁一般比市场平均利率“低1个-2个点”。这意味着光伏电站投资商将更多倾向选择银行系金租公司。
刘文平表示,他们肯定会优先选择成本较低的银行系金租公司,不过这并不代表那些资金成本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机会,“它们可以走差异化竞争的道路,比如短期融资等”。 演化
邵宾告诉《财经》记者,相对于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中信金租有成本上的优势,他更多考虑的是未来其他银行系金租公司进入后的竞争。
“我们首先要做一个专业化的金租公司。”邵宾说,具体到光伏电站领域,这意味着要了解所投的具体光伏电站的价值。
今年初,中信金租刚进行了部门调整。中信金租确立了六大投资领域,原先下属各部门都可以从事相关投资,部门调整后,专门的部门负责各领域的投资,不能跨界。比如光伏电站投资属于清洁能源业务部门负责。
另一方面,中信金租希望可以为光伏电站投资商提供除资金之外的其他价值。“我给光伏电站融资,我可以要求它使用我指定的光伏组件产品。”邵宾举例,对光伏电站来说,通过我买光伏组件,可以获得更大的折让。
中信金租的策略是,利用目前的空隙先抢占市场,尽可能投资更多的优质光伏电站项目,同时营造一个光伏生态系统,建立起一个相对其他银行系金租公司的壁垒。
与此同时,一些没有银行背景,资金成本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在寻找突破方向,这很可能缓解目前光伏电站融资的不平衡现象。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红炜告诉《财经》记者,现在尤其是一些大的地面光伏电站融资并不难,难的是分布式光伏电站。
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收入模式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于工商业用电价格较高,现在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热点在工商业企业的屋顶电站,收入一部分来自工商业企业的电费,另一部分来自上网售电部分。
红炜称,分布式光伏电站一般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不太感兴趣;另一方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存在用电方可能不给钱,以及用电企业变动的风险,这也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进入。
但在竞争的压力下,这方面已经有先行者。狮桥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万钧介绍说,狮桥在光伏电站领域只专注于分布式电站的投资。
狮桥融资租赁是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控股方是美国私募资本贝恩资本。万钧表示,从一开始,他们就很清楚,他们的资金成本无法和银行系金租公司相比,同时他们的体量也较小,“如果投地面电站,单个电站占比过高,风险难以分摊”。
万钧表示,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收益率较高,可以承受较高的融资租赁的利率。“分布式光伏电站收益率可以到13%-14%,地面电站只有10%左右。”
对于其中的风险,狮桥资本建立了一套体系来评价用电企业,同时分散投资到上百个较小的项目分摊风险。
未来光伏融资租赁在竞争压力加剧下将如何发展,还需进一步观察。不过多家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表示,未来会进一步提高光伏融资租赁领域的专业性。 风险
光伏电站收入来自电价加补贴,但在事实上,由于光伏装机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补贴不足,造成了补贴滞后的情况。
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人士表示,补贴滞后,严重影响了光伏电站的现金流,事实上也影响了光伏电站还本付息。
陈焕春表示,相对而言,补贴滞后还没那么糟,因为最后还是要付的。“10年还不清,15年行不行,至少不会形成坏账。”
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影响最大的还是限电的风险。去年随着整体能源需求增长放缓,电力供需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尤其在西北地区,出现了严重的限电问题。
刘文平告诉《财经》记者,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新疆地区的新能源电站全部停发。甘肃地区限电比例达到60%,此外新能源发电还需要竞价上网,这意味着电价收入部分将严重缩水。
陈焕春告诉《财经》记者,康富国际租赁的策略是避开限电区域,“新疆、甘肃的电站坚决不碰”。
限电状况加剧,光伏电站投资商、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尽可能地避开限电区域。刘文平表示,江山控股因为起步较晚,在新疆、甘肃的电站资产相对还较少,因此受影响还较小,从去年底以来,江山控股收购的光伏电站逐渐向东南部倾斜。
另一方面,光伏电站质量问题也是融资租赁公司担心的风险因素。现实中,一些光伏电站运营数年后,光伏面板衰减过快,直接导致发电量减少。
邵宾告诉《财经》记者,中信金租为光伏电站的设备建立了一套白名单,进入名单的都是一些主流光伏组件大厂,会要求光伏电站投资商使用名单中的产品。
融资租赁范文6
关键词:融资租赁 光伏发电 能源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6(a)-0095-03
1 光伏行业现状
无论是从世界的角度还是从中国来看,常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都是很有限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壮大发展,这些常规能源已渐渐满足不了人类的需求,同时,常规能源如煤炭,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种种原因都导致了人们开始不断探索、发展新型能源技术,而太阳能就是典型的新型能源。
太阳能是属于可再生能源,具有很多特性:如清洁性、广泛性、充足性等,是人们探索、发展新型能源中的重要分支,而利用太阳能发电的光伏发电技术又是其分支上的重要领域。与常规能源发电系统相比,光伏发电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可再生;(2)无污染;(3)利用方式较灵活,可利用建筑屋面;(4)较大型发电站相比,占地较少,适用于小型场所等。
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光伏发电上游为原材料硅片制造、中游主要是太阳能电池板组件的生产,下游是太阳能发电站或分布式太阳能建筑物。其中中游电池板组件的主要原材料分为三种:单晶硅、多晶硅及薄膜,三种原料的太阳能转换率不同。
光伏发电的类型主要分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就是利用太阳能发电的电站,太阳能组件将太阳光照射产生的光能转为直流电,然后直流电再经过并网逆变器转换成符合市电电网要求的交流电,从而直接汇入公共电网;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是利用建筑物,将太阳能组件与建筑物相结合,如屋顶太阳能装置(图1为屋顶光伏发电装置),将太阳能组件装置在屋顶上,当太阳光照射在屋顶安装的电池板上时,太阳能系统将光能转为直流电,然后逆变器再将直流电转化成交流电汇入电网系统,由于薄膜材质的柔软性,特别适用于这种建筑物光伏发电设备。这种装置投资相对较小、建设周期较快、占地面积小、可利用建筑物自身资源以及政策支持力度大(电网补贴)等优点,是目前光伏发电的新趋势。
目前,光伏发电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截至2015年底,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累计并网容量达到4 158万kW,同比增长67.3%,约占全球的1/5,成为世界光伏第一大国。2015年国家电网公司累计受理申请光伏并网户数23 360户,累计受理容量575万kW;累计并网户数20 312户,累计并网容量473万kW,其中华东分布式光伏累计并网容量302万kW,占并网总容量的64%。2015年,全国累计光伏装机容量超过100万kW的省区达到11个。西部省区重点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甘肃、新疆、青海装机容量超过500万kW;而中东部地区重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分布式光伏规模超过100万kW。“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年均增长177%。
2 光伏行业相关政策
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驱动下,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将会继续向好,这几年政府不断出台各种有利于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详见表1光伏行业政策表。
3 光伏行业与融资租赁相结合
由于光伏发电行业多涉及大型发电设备,即使是分布式光伏系统,也会涉及光伏装置,所以特别适用于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融资租赁是一种包含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三方的融资形式,它的模式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1)直租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从承租人指定的供货商那里买入指定的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享有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待租赁期限结束后,承租人可选择以约定价格买入设备或停止继续租入。在与光伏发电企业合作中,出租人从设备制造商处购买电站组件,制造商将电站组件交给承租人,由工程承包商进行施工建设,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设备转卖给出租人,同时再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设备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模式。运用这种模式,可以优化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将承租人本身拥有的固定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卖出的金额转为承租人的银行存款,而负债增加的部分为每期应付给租赁公司的长期应付款,这部分负债以每期租金的形式支付给租赁公司,并且企业还可以跟租赁公司协商具体的租金支付计划,以减轻企业一次性还款的压力,从而使企业现金流增加,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在与光伏企业合作中,这种模式适用于项目公司已建成,电站设备已处于在建状态或建成状态,项目公司将电站出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根据电站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投资总额确定融资额度,项目公司作为承租人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电站,项目公司每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分为3类:(1)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2)由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3)由商务部监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截至2015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49家,非金融租赁公司共有4 459家,分布最多的城市为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江苏、浙江。
融资租赁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已经发展为光伏行业一种较为成熟的融资方式。由于自2013年起,光伏行业被银行定为产能过剩行业,大部分光伏企业很难再从银行那边得到新增授信,因此更多的光伏企业转向了融资租赁公司寻求帮助。在各个租赁公司的博弈中,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拥有较低的成本、较多的资金,因此在大型电站融资租赁方面具有较多的优势,目前国银金融租赁、华夏金融租赁已在光伏行业融资租赁这块大蛋糕上切出了一大部分,而2016年初,中信金融租赁也与江山控股签署协议,为其建设光伏电站提供100亿元的授信。小型电站由于自身信用状况较差,加上光伏发电建设周期较长,回款较慢等原因,较难得到融资。
4 新模式的探索
在融资租赁的模式上,我们也在不断探索学习,如美国SolarCity公司的太阳能租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SolarCity出租其光伏发电系统的装置,为用户提供其设计、安装和维护全过程的服务,再通过收取客户的租赁费,以及政府补贴,在未来20年内获得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用户可选择首付款的金额,首付款的金额越高,今后的租金就越少,而租金包括了系统平时的维护费用,在租约期满后,用户可选择停租、续租或购买设备。对于用户来说,通过这种模式能以较低成本获得光伏发电系统产生的电能,从而减少日常电费开支,用户和SolarCity得到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5年度报告[S].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