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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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范文1

第二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一、逾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申报清册》与《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二、税款催缴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纳税清册》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进行比对,查看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三、延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二)考核路径

1、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2、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进行核对,检查已审批的延期申报纳税户是否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应纳税额明显偏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领导岗。

四、延期缴纳税款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考核路径

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领导岗。

五、税款征收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违规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2、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填开的各类完税凭证,与相应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核定资料等应征凭证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现象;

2、查阅填开的各类入库凭证,与《税种核定表》比对,看是否存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六、欠税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公告;

2、是否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

(二)考核路径

1、将《欠税清册》与公告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依法进行公告。

2、将《欠税清册》与纳税申报表、税源管理欠税台帐、会统欠税台帐等进行核对,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进行准确核算。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七、税务登记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4、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二)考核路径

1、将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已填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核对,看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做出违法违章处理。

2、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看有关岗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缴、发票及证件缴销等手续。

3、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实地检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4、查阅《非正常户认定书》,看是否有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书面记录。是否有应认定而未认定的非正常户。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发票缴销岗、稽查实施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缴销岗、减免税管理岗、稽查实施岗、领导岗。

八、发票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发售发票;

2、是否按规定停供发票;

3、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是否按规定代开发票。

(二)考核路径

1、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与发票发售台帐进行比对,看发售的发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种类、数量。

2、将《停供(收缴)发票清册》与发票发售台帐等进行核对,看在停供发票期间是否有发售发票行为。

3、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与《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进行核对,看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查阅《代(监)开发票分户明细账》、《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将已开具发票的内容与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进行核对,看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范围、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三)涉及岗位

国税: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发票用票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购票审核岗、代开发票管理岗、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2、是否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考核路径

1、查阅计算机系统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统计的年度销售额,看对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仍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2、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是否资料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考核路径

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十一、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

(二)考核路径

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等,看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查事项核查岗、减免税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二、政策性退税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审批和办理政策性退税。

(二)考核路径

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退税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收入退还书》,看是否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性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申报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退税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十三、金税工程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进行重复认证;

2、是否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

3、是否设置、修改金税卡时钟;

4、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是否及时准确;

5、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及时传递;

6、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考核路径

1、防伪税控稽查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查询重复认证数据,将考核期内认证数据相核对,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数据备份路径(磁盘或光盘)。数据备份文件名:报税bk*.dbf(及相关登记、税收库);认证*.rdb;协查*.mdf(或相关);稽核*.mdf(或相关);发行backup。

3、电子信息:发行系统:系统显示发行卡时钟;认证系统:系统维护金税卡设置;报税系统:系统设定金税卡时钟修改;人工信息: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4、查询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变更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信息,是否未按规定删除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

5、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认证数据,选择发票范围为“密文有误发票”;查询《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暂扣通知单》、《协查资料传递单》。检查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并及时传递。

6、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查询统计选择本考核期间的企业信息。查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两卡一器”发行明细表》、《“两卡一器”收缴清单》。企业信息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是否一致;变更登记需要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是否一致;删除信息与《“两卡一器”收缴清单》是否一致。

(三)涉及岗位

国税:金税工程设备管理岗、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发票发售岗、领导岗。

十四、稽查选案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查办、上报举报案件;

2、是否按规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举报表》、《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台帐,与举报信息进行核对,看接收举报的涉税案件是否有上报、反馈查处结果记录。

2、查阅《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资料附送清单》,将已审批、拟定的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他相关岗位、部门转来的举报、纳税评估、协查、日常、专项检查、上级交办、转办等案源线索、《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进行核对,看传来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嫌疑的案件线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务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案源管理岗、举报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举报管理岗、案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五、稽查实施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

2、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

3、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稽查立案案件清册》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户数,核对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规定立案。

2、查阅《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案卷资料,看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调取和归还纳税人的账薄资料。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将《税务稽查报告》与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必要时实地进行核查,看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违法行为而未如实反映、报告。

4、查阅协查台帐,核对《协查处理单》,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的协查结果,回复的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综合管理岗、协查受托管理岗、协查检查岗、领导岗。

地税: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管理岗、领导岗。

十六、稽查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分配的案件审理任务记录或审理台帐的接收审理任务日期,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结案件报告结束日期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审结。

2、将税务稽查审理台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3、查阅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对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罚)。

4、查阅《税务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已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核对,看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查阅《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交接单》、《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进行核对,看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审理管理岗、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十七、税务执行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

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考核路径

1、查看审理、执行台账或税务稽查案卷的《执行报告》,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复印件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二者是否一致。对未及时入库的以及有逃避纳税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查阅实施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对相关执法文书,看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等。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稽查执行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实施岗、税源管理岗、税务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十八、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

2、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听证申请资料的日期、内容并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核对,看是否按规定进行受理。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报告和《听证笔录》等,看组织听证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听证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听证岗、领导岗。

十九、税务行政复议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二)考核路径

1、将《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看是否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并与《复议申请书》的日期相核对,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是否恰当,等等。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岗、领导岗。

二十、税务行政诉讼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二)考核路径

查阅《答辩状》的内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范文2

有关汽车抵押借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

2、数量:

3、价值: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章)抵押权人:(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银行及帐号:银行及帐号: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车辆抵押借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及利息

1.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2.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利息:按照月利率 %,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 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3. 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八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 (章)

乙方:(出借人) (章)

年 月 日

抵押汽车贷款合同范本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个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厂家: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置放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银行及帐号:银行及帐号: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范文3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_____ 分(支)行

法定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 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 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 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 贷款金额: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 贷款期限: 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 月。

第四条 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 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 %的首期款项;

(3) 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 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 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 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 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 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 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 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 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 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

1、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___ 年___ 月___ 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 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 . 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 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 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 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________ 元

(大写) ____仟___ 佰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___ 拾___ 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 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 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 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 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 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 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 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 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 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

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 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 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 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 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 其他;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 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费用

第五十三条 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 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 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 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 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 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 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 贷款申请表;

(2) 借款借据;

(3) 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 《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 乙方: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范文4

关键词 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工程承包 争议

ADR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最早肇始于美国,初衷是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ADR来解除法院沉重的诉讼负担。自产生以来,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股ADR潮流,在欧洲大陆、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相继得到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如今业已成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ADR的基本理念

(一)ADR的含义

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中文可译作“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实际上并不特指某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而是一组包括调停、调解、小型审判、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判以及仲裁等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的集合。

尽管ADR这一概念由来已久,但由于对ADR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始终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而国内外学者对其范围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而分歧的焦点就在于仲裁是否属于ADR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将ADR限定为“非诉讼非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一切除了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式都纳入ADR的范畴。

1998年,作为现代ADR策源地和先行者的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统地规范ADR的立法――《1998替代性争议解决法》(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 Act of 1998)。在该法案中,ADR被定义为:“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包括除了法官主持的审判以外的任何程序或过程,在这种程序中一个中立的第三方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价、调停、小型审判和仲裁等程序来协助解决争议事项”(an 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 process includes anyprocess or procedure,other than anadjudication by a presiding judge,in which a neutral third party par-ticipates to assist in the resolutionof issues in controversy,throughpro cesses such as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mediation,mini-trial,and arbitration as provided in sec-tions)。这表明美国也主张将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争议解决方式都归入ADR行列。我国学者范愉教授认为ADR“原来是指上个世纪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以外的争议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另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专业人士则主张“ADR中不应该包括仲裁”以及“ADR应被认为是在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新型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的总称”。

针对上述关于ADR的范围界定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从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这一名称的涵义入手,通过分析ADR的基本特征来进行阐述。

(二)ADR的基本要素

1、功能性。“Dispute Resolu-tion”表明解决争议是ADR的本质功能。

2、替代性。“Alternative”的一个含义是“可替代的”,追溯ADR的历史渊源不难发现,促进ADR蓬勃发展的动因之一正是为了缓解美国司法系统的巨大诉讼压力,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ADR正是以诉讼机制替代者的身份进入了司法系统和社会公众的视野。

3、自主选择性。“Altemative”的另一个含义是“可选择的”,它体现在ADR的自主选择权上。例如,ADR的进行完全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且ADR赋予当事人更为自主的选择权,包括是否选择采取ADR方式、选择何种ADR方式、相关人员的选择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程序设计的选择等等。从程序角度看,适用ADR时不必拘泥于严格的规范化程序;从实体角度看,适用ADR时未必遵循既定的实体法。

综合来看,仲裁作为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争议解决方式,符合ADR的以上全部基本要素,因此本文将仲裁纳入ADR的范畴,将ADR定义为除了诉讼之外的一切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

(三)ADR的特点

1、ADR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

2、ADR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程序。

3、除仲裁外,通过适用其他ADR程序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非对抗性。ADR方式是通过争议双方在妥协退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来友好解决争议,与诉讼中双方针锋相对的对抗相比,ADR方式更有助于维护双方之间长久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

5、非公开性。ADR程序都是非公开进行的,这就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争议能够秘密解决,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6、除仲裁外,其他各种ADR方式不具有终局性。即如果采用某一种ADR方式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仍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7、ADR各种方式之间的界限划分不明显,一般具有共通性和融合性,如调解一仲裁以及在仲裁中调解等方式。

8、ADR程序简便、快捷,费用低廉。

二、国际上常见的ADR形式

由于ADR“实践先行”的特征,其所包括的内容会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丰富和创新之中,下面选择ADR的主要类型加以介绍:

(一)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

调停/调解是指在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中立的第三方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说服和劝导的方式,协调双方的分歧,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来解决争议。调停/调解的决定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它依赖于双方解决争议的真实

愿望。调停/调解是ADR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ADR的基础。

尽管调停和调解都是通过邀请中立方从中协调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中立方在调停和调解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在调停方式中,中立方仅起到协调作用,而并不主动提出任何解决争议的建议。在调解方式中,中立方则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中立方会促进双方交流,推动双方向一致性迈进,在协调双方要求的同时可能提出适当建议。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则中立方可提出一个相对公平且合理的可行性方案。此外,调解比调停更为正式,通常有律师参与,因此花费比调停要高一些。

与诉讼相比,调停/调解简便、迅捷、经济、高效,当事人心理压力较小。更重要的是,调停/调解最终促成双方根据意思自治达成合议,而不是被动地服从由外界第三方做出的强制性裁决或判决,因而更容易被接受和执行。并且调停/调解建立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这对于想继续保持商业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争议双方而言尤为重要。调停/调解的缺点在于调停/调解所形成的任何结论均不具有约束力,一旦在执行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则双方所付出的一切努力将付之东流,并且还会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当然这也是几乎所有ADR程序不可避免的尴尬。

(二)仲裁(Arbitration)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组成的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

1、与其他形式的ADR相比,仲裁的不同之处在于:

(1)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据该协议受理争议;

(2)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3)仲裁庭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的程序

(1)在合同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规定,当合同争议经友好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时,均提交仲裁。一般在合同条件中还应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地点及选用的仲裁规则等。

(2)申请仲裁

当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解决时,合同任一方均有权向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说明申请人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仲裁请求,并提交证据。

(3)指定仲裁员

申请人(Claimant)和被申请人(Respondent)均应在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中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选定。由该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有时小额的争议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4)审理

仲裁庭在审阅双方书面材料后,一般应开庭审理,倾听双方申诉和答辩,询问问题,必要时可多次开庭。

(5)调解

中国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庭允许在仲裁过程中调解。

(6)裁决

如调解不成功,则由三名仲裁员讨论裁决或由独任仲裁员裁决,写出裁决书。

(7)执行

如任一方不执行裁决,则由法院强制执行。

3、仲裁的优点

(1)简捷高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2)充分自治

仲裁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利,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

(3)易于执行

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也充分显示了仲裁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申请在145个缔约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强制执行。

(4)信息保密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仲裁过程及结果不公布于媒体。

除了传统的仲裁之外,实践中还存在着两种仲裁的派生程序,在此作一简要介绍。

一是“高-低”仲裁(High-Low Arbitration)。

“高-低”仲裁是传统仲裁的一种派生形式,适用于当事人对金钱数额存在争议的仲裁中。在这种程序中,由当事人就该争议事先协商出双方可接受的最高和最低数额,该金额一般不对仲裁员披露,然后将案件交由仲裁员裁决。如果仲裁员的裁决数额在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构成的区间内,则该裁决为最终裁决;如果在该区间外,则将与裁决金额较近的那个数额认定为最终裁决。

“高-低”仲裁的最大好处在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双方均可承受的最高和最低数额,也就决定了仲裁最终裁决所在的区间范围,这有效地避免了不可预见的极端裁决的出现,降低了仲裁裁决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二是最终要约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最终要约仲裁也称棒球仲裁(BaseballArbitration),它因广泛应用于美国棒球队员转会时解决转会费问题而得名。在这种方式中,各方当事人要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员提交一个解决方案即最终要约,而仲裁员只能在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要约中选择更为合理的一个作为最终裁决,而不能自己提出折衷的解决方案。至多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要约可包括留给仲裁员自由裁量的最低价和最高价。也就是说,最终要约仲裁除了当事人在仲裁之前要提交解决争议的最终要约,仲裁裁决必须以任一方当事人的要约为根据做出外,其他方面都同于仲裁。

最终要约仲裁的巧妙之处在于能够鼓励各方当事人尽量客观地分析问题,做出合理的定价,否则当事人之间过高的要约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利于对方。这也有助于缩小争议双方的请求差距,从而使争议得以顺利解决。

(三)调解-仲裁(Media-fion-Arbitration)

调解-仲裁实际上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混合程序。在这种方式中,当事人应就如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先由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都可以进入仲裁,由仲裁机构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推选同一个人同时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也可以在仲裁阶段另外聘请新的仲裁员。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一旦调解不成功,需要进入仲裁程序时,如果是由同一个人同时担任调解员

和仲裁员,则对当事人和争议事项比较熟悉,因而会提高调解-仲裁的效率。其缺点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观点或偏见很有可能延至仲裁过程中。因此,调解-仲裁程序一般适用于金额较小且当事人急于解决争议的案件。当然,除了调解-仲裁之外,也可将调解与仲裁的派生形式进行组合,形成调解一高低仲裁和调解-最终要约仲裁等ADR程序。

(四)在仲裁中调解

在仲裁中调解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首创,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一般情况下,在仲裁中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按照正常程序开庭审理,由争议双方陈述论点,提出仲裁要求,列举证据,反驳对方观点。

其次,在双方陈述和辩论之后,仲裁庭可在庭上征求双方意见,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如果双方均同意,则可开始进行调解。

第三,在调解开始之前向双方说明: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双方当事人或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和/或反请求的依据。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不作任何形式的记录(包括笔录、录音、摄像等),以使双方能在一种比较轻松的气氛中进行调解。

第四,“背靠背”调解:一般由仲裁庭先单方面和申请人交换意见,再单方面与被申请人交换意见,分别听取对方可能的让步。在这个过程中,仲裁员可以适当地指出该方在本案中存在的风险,以引导双方对仲裁结果做出合理的预期,而不要过高地估计自己的优势和有利条件,从而逐步走向和解。当双方意见比较接近时,仲裁庭可提出一个建议性款额,要求双方再让步以达成和解。但在这之前,仲裁员不宜过早拿出一个和解方案,特别是不宜拿出一个具体款额要求双方确认,因为这样可能给某一方带来较大的压力,不利于和解。

最后,调解成功后,由双方人立即起草“和解协议”,仲裁庭当即依据双方的“和解协议”起草“裁决书”,明确执行办法和期限,落实调解的成果。

如同其他形式的ADR一样,在仲裁中调解具有结案速度快,程序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易于执行以及有利于双方继续保持伙伴关系及今后的合作等优点。但目前不同法系对于这种做法有着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有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如德国、法国、瑞士等,因而对在仲裁中调解的态度比较宽容;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它要求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作为诉讼的主导,法官仅是依照既定程序主持庭审的中立方,必须与案件保持一定距离才能显示其公正。他们认为仲裁员也类似法官,因而不应积极介入调解。

近年来,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等和我国香港地区均已明文规定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调解,特别是2002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2条“调解人担任仲裁员”中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约定即可由调解人同时担任仲裁员。这可以看作是近年来国际上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以解决争议的方式采取了更加认同的态度,并且这一趋势也在进一步加强。

(五)争议委员会(DisputeBoard,DB)

争议委员会的调解机制一般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争议解决中,最初发源于美国的“争议审查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DRB),之后世界银行在其1995年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范本中要求贷款大于50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采用DRB,与此同时,F1DIC在《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桔皮书”)中也提出了“争议评判委员会”(Dispute Ad-iudication Board,DAB),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06年多边银行协调版),将DAB改成“争议委员会”(Dispute Board,DB)。DRB、DAB和DB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式大同小异,以下仅以DB为例介绍这种争议解决模式。

争议委员会是从解决工程建设合同争议中发展起来的争议解决模式。业主与承包商在订立工程承包合同时,就争议处理条款进行约定,指定三位(也可以是一位)专家组成争议委员会。指定方法为由合同双方各指定一人,第三人由选定的两人共同推选或由专门机构指定。争议委员会可能在项目开始阶段便参与其中,在整个工程持续期间定期访问现场和举行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做出的关于工程各方面信息的报告,并对工程进行中已经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一旦争议发生,如果不能通过合同机制(由工程师做出决定)协商解决,则交由争议委员会来进行处理,如下图所示,图中途径①为双方执行DB的决定以解决争议;途径③⑤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途径②④⑥则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由于争议委员会的成员均为行业内高水平且经验丰富的专家(合同管理专家、工程专家、律师等),他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始终保持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联系,并且往往到工程项目现场听取双方意见,在了解实际情况后再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因而一般能够做到将争议及时且有效地解决,无需等到项目结束才处理,这样可以减少争议对项目实施的影响,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评判(Adjudication)

评判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多应用于工程建筑行业中。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e ofCivil Engineers,ICE)编制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Engineering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ECC)中就设立了评判人(Adjudicator)制度以便将可能发生的争议在萌芽状态得以解决。评判人类似前面介绍的DB委员,也是由合同双方共同推选产生,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对评判人的素质要求是: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同时也是合同管理专家,经验丰富,威信高,作风公正,完全独立于合同双方,身体健康。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则由双方推选出来的评判人去现场听取双方意见,并在四周内下达“评判书”,此“评判书”并无法律约束力。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该裁决意见,仍可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只是必须等待工程完工后才可开始仲裁。

(七)早期中立评价(EarlyNeutual Evaluation)

早期中立评价是指争议的一方或双方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或律师,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张后,由专家或律师辨别案件实情,标明争议和协议区域,就争议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当事人的主张、可能出现的结果及理由做出中立性的无约束力的分析与评价意见。

这种由专业人士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做出的分析与评价,有助于双方抛弃不切实际的或侥幸的心理,对各自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有更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协商和谈判也会更加务实和顺畅。当然,这种方式能否成功还取决于双方的公信程度、专家所做分析与评价的客观性以及双方做出让步的愿望的大小。

(八)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ail)

简易陪审团审判是依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的,它通过民事陪审团的介入促进在司法审判中解决争议,在美国被普遍应用于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多方当事人诉讼及反垄断的诉讼等。在该程序中,由法院为当事人提供若干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在听取各方简要陈述后,对案件做出建议性裁决(AdvisoryVerdict)。当事人根据情况,接受该建议性裁决或以其为基础进行和解谈判。

这种方式与早期中立评价相似,使各方当事人对争议更为明确,并直接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展示给对方。陪审团所做出的建议性裁决可以帮助争议双方清楚地认识到各自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并且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简化了的审判案件的机会,帮助双方进一步认清案件事实和可能面临的判决结果,从而采取合理的立场来达成和解。所不同的是,简易陪审团审判是由法院主持的。

(九)小型审判(Mini-Trial)

小型审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可以由民间主持也可以由法院主持的、私下进行的、非正式的模拟诉讼形式的解决争议程序。它通常适用于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较为复杂的争议,如产品责任、建筑工程合同争议和反垄断等。在这种程序中,通常由争议双方有决策权的高层管理者和一位双方当事人共同推选的中立第三方共同组成专门小组。在开庭审理时,首先由双方律师对争议事项做出简要陈述,然后由中立第三方就此案发表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即假定此案由法院判决,其结果如何。此后双方高管在此意见的基础上试图就争议的解决做出决断。如果双方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则会征求中立第三方对案件的分析和建议,然后双方重新开始谈判。

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在于由争议双方的高管参与小型审判,在审理中相互交流信息,使彼此了解各自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促使双方以更理性的态度向着协商一致的方向迈进,减少当事人看待诉讼中胜诉机会的分歧。

另一方面,为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中立第三方也至关重要。他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如果他的意见合理而被双方高管采纳,则争议可当时得到解决。该中立第三方一般为在解决特定争议方面的权威人士,主要是一些退休法官以及声誉卓著的、富有经验的律师。

(十)租借法官(Rent-A-Judge)

租借法官又称私人审判,是指在争议双方请求下,由法庭在特定名单上指定一名收取报酬的裁判者,通常为退休法官或律师,由他来主持一个与正式审判相似的审理过程,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并由其做出一个包含事实判断与法律根据的裁判(Judgements)。这种方式的程序设置具有很大的弹性,在性质上表现为明显的私人性,所做出的裁判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也可申请法庭强制执行,这时由裁判者依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裁判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上诉它。

目前,随着ADR应用范围和领域的不断扩展,下表所示的知名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机构均开始提供各类ADR服务。

三、对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在项目争议解决中应用ADR的建议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事业正在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工程公司开始将目光投向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以求开拓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参与方多、组织关系复杂等特点,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再加上国际工程承包的环境复杂多变、文化差异以及语言障碍等问题,必将进一步增大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而争议一旦发生,如果未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对于国际工程公司来讲,在时间上、经济上和信誉上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面对可能出现的种种争议,能否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成为决定工程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建立运用ADR方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理念

对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而言,首先应该建立起运用ADR方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理念,提高对ADR及其优势的认识。国际工程建设过程中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不但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忍受诉讼的延迟以及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利于双方当事人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的维系。一旦争议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则可能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和/或工程进度的拖延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对比之下,采用ADR方式可以使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和友好对话的形式,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本着双赢的原则,相对圆满地解决争议,不仅简便、快捷、费用低,而且维系了双方既已建立的合作关系,为双方未来的长远合作打下互信互赖的良好基础。

(二)认真学习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各种ADR方式

虽然ADR在全球很多国家的民商事领域应用广泛,甚至在美国95%以上的争议都是通过ADR方式解决,但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对ADR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都还远远不够。除了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之外,其他形式的ADR几乎鲜为人知。因此,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各种ADR方式,尤其是适合于工程建设领域的ADR方式,了解不同ADR的理念与程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一方面能够结合具体的项目情况恰当地选择适合的ADR方式,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争取主动;另一方面可以及时接受对方提出的ADR方式,趋利避害,从而使争议得以快速有效地解决。

(三)研究工程项目所在国运用ADR解决争议的方式

尽管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每一种文化中都有其历史渊源,但现代ADR发端于美国是不争的事实。众所周知,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也就是说,最初的ADR植根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土壤。此后随着ADR风靡全球,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经济发展、社会观念、民事诉讼制度的融合和影响下,根植于不同法律文化土壤中的ADR的发展必然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格局,不可能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目前我国虽然有少部分国际工程公司开始打入欧美市场,但主要业务领域仍集中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它们大多数经济比较落后,法律也不甚健全。因此,对于不同的项目所在国,应针对其具体情况,特别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解决争议的习惯做法加以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同,其解决争议的方式也会有一定的差异,这一点应该引起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的重视。建议在进入一个国家之前,最好先聘请一位当地律师,要求他详细介绍该国的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常用的ADR方式,做到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