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医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医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通过对三种方法的比较研究,能够在以后的评估工作中选择最合适的评估方法,以便对被评估资产作出最合理的估算。
资产评估,顾名思义,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这项工作既有客观性,既要考虑资产客观存在的现实状况,又有主观性,即评估人员要评估对象的现状及其获利能力进行分析判断。这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结合,要求资产评估具有一套与其他工作或学科不同的特定方法。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实际上在资产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区分不同情况下应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与成本法的比较
(一)计价标准的比较
1、收益法的计价标准
收益法的计价标准是收益现值标准,即是以收益现值来衡量资产评估价格的计价标准。把企业或其他某种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整体(或单项)资产投入流通,是本金的流通,他的计价应该是对于其获利能力的计价,使用收益现值标准。在本金的流动中,资产可以按照他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来评估,也就是说,他的评估依据不是收益现状,而是与其在未来正常经营中可以产生的收益。所以,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的前提之一是资产的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含义是企业持续经营,他所产生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和适应社会的需要,并从中产生受益。显然,只有在投入使用的前提下,资产才能带来剩余产品的价值,才能带来收益,才有适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
2、成本法的计价标准
成本法的计价标准是重置成本标准,即用重置成本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重置成本是指以现行市价重新计算的购置某项资产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原始成本不同,主要表现在计价所依据的市场物价水平不一呀,原始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初构建该项资产的市价水平,而重置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前的市价水平。资产的加价固然有该项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历史范畴,它随着在生产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资产的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差异很大。会计核算以原始成本为依据,折旧计提偏低,就会产生资产价值补偿不足、产品成本核算偏低、企业经营收益虚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重置成本对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此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就比较符合实际,因为它能随着物价上涨使资产的价值损耗得到相应的补偿,保证经营收益的正确实现。所以说,以重置成本为计价标准,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克服了历史成本计价对于物价和技术变动的不适应性。
(二)适用范围的比较
1、收益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1)企业股权变动。企业股权变动所涉及的资产是企业的整体资产,它比单项资产要素的加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因它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流通,所以它的价值评估只能用收益现值法。
(2)房地产及资源性资产。房地产价值一般表现为交换代价的价格,同时也可表示为使用和收益代价的租金。房地产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本金与利息的关系。在工商领域里,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实际上涉及地租收益的转移,其价值尺度是按照地租来度量的,因而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各类资源性资产,如矿藏、草原、水源、森林等天然资源,其价值是通过收益来实现的,因此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3)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对于知识性无形资产,作为劳动成果,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对于有形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的运用可以使有形资产的收益能力产生很大的增量,它所带来的追加收益可以单独评估。并且,无形资产具有高度的垄断性,所以它的价值往往以由他带来的追加收益来衡量,适用收益现值标准,这是单项无形之产于单项有形资产买卖所具有的根本区别。
2、成本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重置成本标准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是适合的,如资产的抵押、保险与赔偿,以及我国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于我国充分发育的资产市场尚待建立和完善,应用其他计价标准的客观条件不成熟,所以单项资产买卖的价值评估广泛地采用了重置成本标准。即使在企业整体转让的场合,也要应用重置成本标准队分项资产进行估价,提供重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价格资料。
(三)决定评估价值的基本因素比较
1、在适用收益法的场合,资产的评估价值取决于预期收益额的本金化率。在资产评估中,收益额可以分为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期间又有税前、税后、息前、息后之分。从投资回报的角度看,净利润是所有者权益,利息是债权人的收益。企业的资金来源按照性质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一类是所有者权益。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是含长期负债在内的全部投资,它的收益现值就要按扣税利息加上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作为收益额计算。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如产权接受方承担全部债务,栽植需要购买所有者权益的场合,它的收益现值所依据的收益额只能按照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计算。总之,明确收益的边界和内涵,对于收益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本金化率是受益于资产之间的比率。在资产评估中,适用本金化率的选择与确定,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根本上说,适用本金化率取决于社会平均本金化率,在具体测定时,一是要考虑投资的无风险利率,它相当于投资的最低机会成本,在我国一般可采用国库券利率。二是要考虑该行业和该企业的风险因素,即风险报酬率。
2、在适用成本法的场合,资产评估的价值取决于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重置全价扣除贬值后的余额。重置全价又称为完全重置成本,在资产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它可以分为复原完全重置成本和更新完全重置成本。复原完全重置成本是在原资产购置的全部成本核算资料基础上,按照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的重置价值计算的,它仅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更新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以现时价格构建相同功能的全新设备所需的成本。这里,不仅考虑了物价水平变动的影响,还考虑了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重置全价的影响。
(四)收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与联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资产评估业务属性分别与两大市场——要素市场和本金市场相关,所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是两大根本不同的股价标准,不得任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收益法是反映本金市场等价交换特征的计价概念。本金的流通,其产出是收益。在收益法的应用中,评估的是资产的产出价值,即资产未来获利能力的折现值。而重置成本作为投入过程的资产计价,反映的是资产作为生产资料在再生产条件下的价值。从投入过程看,资产价值包括资产购置价值,采购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即维持资产在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成本均是决定资产价值的因素。
但是,收益法和成本法也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既反映在价值基础上,以反映在资产业务的关联上。因为从全社会的范围看,收益现值总额总是与相应的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总额相适应的。个别企业的收益现值与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时有超额利润或经济性贬值引起的,亦即可以根据企业资产的重置净价和超额收益,评估企业收益现值。
另外,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尤其是对于产权变动的各项业务,都要同时提供资产重置成本清单,为折旧、保险等业务服务,或为其他配套工作服务。
二、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比较
(一)市场法的计价标准
市场法的计价标准是变现净值标准。变现净值标准是用变现净值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变现价格是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例如,机器设备在生产资料市场上正常流动,它的现行市价就是变现价值。非公平市场价格,如迫售价格或优惠价格尽管也是变现,但不能算作“变现价格”。
此外,对于企业或整体资产买卖,也有公平市场和公平市价,但它属于本金市场的业务范围,其价格在本质上与要素市场不同,所以也不能称为“变现价格”。总之,在资产评估中,变现价格特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的先行价格。
变现净值与变现价格属同一范畴,它是变现价格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变现费用是指为使资产变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资产拆除费用,按照出售需要进行整理、装修和包装的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由此可见,变现净值取决于变相价格和变现费用。变现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受资产再生产价值的影响。资产再生产价值即指在现有生产条件下,相应功能的资产所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与重置成本一样要考虑的因素。其次是受自产自己的功能状态和损耗情况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是受市场条件、供求关系情况的影响。所以说,变现净值的评估是高度的市场化的评估,直接受市场的检验。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计价标准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市场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要求其余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不但在市场上存在潜在的买主,而且在市场上能够搜集到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交易资料。因此,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业务,主要是单项生产要素的交易,如买卖设备、原材料,用单项生产要素做投资参股、合作经营等。在课征财产税和遗产税方面,一般也以现行市价为水急。而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是被评估资产必须能带来收益,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适用评估业务方面的区别。
(三)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因素
决定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主要是收益额、本金化率等。而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一个公平市场,一个活跃的资本市场。这里的公平市场首先是指各经济主体之间平等地交换商品、平等的参与各种市场竞争,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特权的任意干涉,没有垄断,没有对市场的分割和封锁,没有拉关系走后门的干涉的市场。其次是指买卖双方都要有充分的时间,买方有充分的时间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卖方也有充分的时间选择适当的买主,以使资产价格更高一些。而活跃的市场,就意味着被评估的资产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要有市场,不仅要有潜在的买主,而且要有可比的对象。
(四)收益法与市场法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收益法是将被评估对象作为一种获利能力而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因而它是用于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的资产评估。以企业整体参加以下活动,如企业经营评价、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应采用收益法;但项资产在可以单独计算预期收益时也可采用收益法。
收益法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评估方法,它主要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以主要优点是:l能够较真实、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2在投资决策时,应用收益法的得出的资产价值较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其主要缺点是:1预期收益额的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2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市场法是在公平市场条件下,通过对被评估对象和在市场上出售的、与其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异同比较,调整差额,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概括地说,迄今本思路是就是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爱萍古代评估资产。
由于市场法是以同类资产销售价格相比较的方式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的,因此。运用这一方法时一般应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经常有类似资产的交易,市场所反映的资产价格信号真实、准确、正常;二是要有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资产近期交易价格作参照物。参照物不能是单一的,一般应在三个以上。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其重估价值一般较为准确,但是,市场法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并以能够相互比较的资产买卖在同一市场或地区经常出现为前提。而我国目前生产资料市场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资产交易并不多见,故资料收益较为困难,因而市场法的实际运用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市场法是从卖者的角度来考察被评估资产的
35变现值的。资产重估价值的大小直接受市场的制约,因此,它特别适用于产权转让或重组时数据充分可靠。市场活跃的资产。
市场法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动因素,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评估时的市场价值;市场法的缺点是,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而且须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需要有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如缺少可比参照物及其对比数据,这种方法就难以运用。
法医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体现。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依照行政法的要求对该活动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限制,以实现该活动的理性化、正当化、合理化要求。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也开始介入学校这个特殊的领域,依法治校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口号,而应该成为每个学校、每个教育管理者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近10多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10年前某学生因非法同居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今天学校却因此面临被诉的风险;10年前学校不授予某学生学位可以被视为行使自主管理权,可是今天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介入此类纠纷之中。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教育观念与当今的法治思想之间产生了诸多的矛盾: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受教育者基本上不愿意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到的不合理的管理向法院提讼,使得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非教育专家的法官主动大规模地介入学校教育领域,从而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构成了严重挑战。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笔者认为,当前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遵循法治的原则与思想进行各种教育管理活动,将依法治校真正落到实处。
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
学校对受教育者享有处于法律豁免状态的自主管理权,这是近代法治主义中“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观点的集中体现。学校对学生享有无限制的自主处分权,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这种观点有利于保障学校办学的自治权和自,但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现代法治原则“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1]。传统的教育观念导致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普遍存在,对受教育者造成终生难以愈合的创伤。因此,现代法治主义认为“自由裁量是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做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律约束的权力”[2]。由此可见,特别权力理论已经为现代法治主义普遍抛弃,任何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依法治校能够实现现代人类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它更成为公民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受教育权的缺失将导致劳动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进而影响公民其它财产权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乏将影响人们运用现代传播技术进行交流,从而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得不到完整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陷还将降低受教育者的社会评价,从而对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负面影响。可见受教育权对于公民而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学校教育管理对公民的影响可谓终身而深远,将其纳入法治的范畴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
(三)依法治校是WTO基本规则的反映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化的法治主义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TO的重要法治理念“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已经为我国的立法所接受。该原则要求权利受侵害后要穷尽所有的救济方法应当以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保障。可见学校教育管理已不是孤立的、不受约束的活动,而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将依法治校作为溶入国际大家庭的必要途径。
二、依法治校的现实可能性
上文已经从3个方面论述了学校教育管理纳入法治范畴实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但它是否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呢?笔者认为依法治校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上文所述的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的规定和WTO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都回答了这一问题。同时,《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高教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5-38条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规定对学生进行各种学籍处理。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种法律授权或赋予的法定权力,它既不可能是一种绝对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由此可见,依法治校是有充分的法学思想、现代法治基本精神、法律原则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是法治主义中必不可缺的。
任何组织、个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必将与其它法律主体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成
为我们依法治校的基石。在“湖南外语外贸学校非法同居案”和“怀孕女生被开除案”中,法院在审理时均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学校教育还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选举、契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见依法治校决不仅仅是依某部法或某几部法来治校,而应当建立以行政法为核心、教育法为指导、其它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综合法治体系,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要求。
三、依法治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程序公正
现代法治主义追求的是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这一观点已经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所接受。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西方国家很早就认可了这个观念,在“狄克逊诉亚拉巴马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案”、“戈斯诉洛伯兹案”、“佩蒂诉伦敦大学案”中,教育机构均因为程序失当而败诉。然而我国传统法律观念却认为实体结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为了所谓“公正”的实体结果可以违反某些法定程序,例如某学者公开宣称“真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使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也应当为法院所采信”。这充分说明了时至今日尚有人仍然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这一点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尤为明显,也因此产生了诸多纠纷。在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中发生的多起因学籍、学位处分所引起的诉讼中,学校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这些实例应当引起学校管理者的警觉,充分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重视以下一些程序,才能尽可能保证其公正性。
1.充分说明理由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管理决定时应当附加说明该决定的充分理由,这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英国学者韦德强调,某个行政决定没有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将很难使这样的决定正当化[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没有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意味着违背正义的要求,说明理由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项宪法性要求[4]。综合中西方法律观点,说明理由至少具备以下意义:它表明在形式上决定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任;它对那些不满决定而准备申诉的当事人可以使他们考虑申诉的理由;它能够体现程序公开的价值,体现对当事人人格与尊严的尊重;它对于裁判者意味着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排除肆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可见说明理由是程序体现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说明理由的决定总是与任性、专横、滥用权力相联系,人们将不可避免地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丧失信心[5]。
2.预先申辩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尤其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受处分者至少一次的申辩机会。申辩是任何法律行为的必备程序之一,因为受处分的当事人不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可以进行理性思考的平等主体。裁判者不应当对受处分者有任何偏见或先入为主,应当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进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的解释。有些学校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这显然是剥夺了受教育者的申辩权利。
3.以充分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支持决定。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证据推导法律真实,任何真实均应建立在有效证据之上。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决定时应当掌握充分的实质证据,切不可仅仅接纳传闻或道听途说的证据,也不可接纳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据。仅仅以传闻作为证据的任何教育管理活动都会被法院的,例如仅仅因为学生在考试时东张西望即认定考场舞弊,或仅仅因为某人的口头反映就作出纪律处分都是不负责任的决定,若因此引起的诉讼作为学校只有一种结果——败诉。因此,这一程序还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相关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并且仅能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
(二)教育优先
法律所具备的六大功能中,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是相互对应的两大重要功能,这二者相比较,教育功能应当优于惩罚功能。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指导方针,在法治主义中应当坚持教育优先的原则。尤其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要求学校在其教育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奖励和惩戒都只能作为教育的手段而已。因此它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从轻标准。即在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处分,处分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轻的处分;反之在可奖励可不奖励时应给予奖励,奖励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重的奖励。这是法治中从轻兼从新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2)综合考虑标准。即学校所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应当与学生的行为性质、目的、后果相联系,并综合考虑其一贯的表现,不能畸轻、畸重。这是现代法治主义中适当性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
(三)尊重既往判例与习惯
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应当成为人们今后所模仿的对象,这就是古人所谓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受教育者总会根据以往同类事件学校所作出的
决定来作为自身行为选择的依据。法的预测功能也告诉我们前例与后循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既往的判例与习惯不被尊重,裁判者根据个人喜好对同一情形作出不同决定,必然导致人们对既有规则的尊严性、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怀疑[6]。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惨痛教训的,应该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重视。这也就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根据教育活动中公认的良好习惯,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大胆创新”是必要的,但“萧规曹随”也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既往的规则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当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和现今的情况发生冲突时,学校应当首先修改既有规则,再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作出决定。因为规则必须受到尊重,这也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四)异议导致执行停止
在行政法中,为了保障一般行政行为的连续性,通常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7]。但是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活动并非一般的行政行为。如上文所述,受教育权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并广泛牵涉国家、社会的利益,同时该行为具有阶段性和时间性,错误的教育管理活动不立即停止,即使今后得到纠正,也将给受教育者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在受教育者对该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的同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决定。
四、依法治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
我们强调法律必须介入学校教育管理领域,强调必须实行依法治校,但并不等于说可以不顾教育规律,简单粗暴地干涉学校的自治权、自。教育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它有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和发展模式,任何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法院不是一个教育机构,法官也不是教育专家,它们对学校教育管理的认识水平肯定不及教育当局,因此一味强调法治对学校教育管理的全面介入而忽视教育本身的客观规律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司法机构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干涉和审查应当坚持普通行为不干涉和有限范围审查原则。法律是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但并非实现所有公平的有效途径,因为司法审查和干涉是需要成本的,对于那些影响甚微的教育管理行为提供司法保护,无疑是对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笔者强调,一方面,依法治校主要应当依靠学校自身转变观念,依照法治原则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完善现存的治校理念和方法;另一方面,依法治校还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校教育管理的自治权、自,保障学校依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依法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这2方面的有效结合要求只有在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严重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现代法治思想相背离时,我们才可以动用司法这一最终救济手段。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遵循客观规律,尊重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依法治校。
[参考文献]
[1]王锡锌.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J].法商研究,2000,18-24.
[2]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73-374.
[3]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3-154.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56-57.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16-1173.
法医论文范文3
经破碎机破碎的粒径在50mm左右的小颗粒电石,在皮带机的输送下依次加入到经氮气置换合格的3个加料储斗,再由电磁振动加料器控制间断地加入到乙炔发生器内。电石在乙炔发生器内遇水迅速分解,所放出的热通过电石渣浆从溢流管溢流而移走,使发生器内温度维持在(85±5)℃。溢流出的电石渣浆自流进入电石渣浆乙炔气回收系统。较浓的渣浆及矽铁杂质由发生器底部的排渣阀定时排到渣浆池排放。发生装置产生的粗乙炔气从乙炔发生器顶部逸出,进入乙炔清净工序。净清工序中乙炔气要先后通过水洗塔、碱洗塔、硫酸洗涤塔和硫酸清净塔等,经洗涤处理后的乙炔气即除去了饱和水分,也除去了硫、磷等杂质,得到精制的乙炔气。
2湿法乙炔生产工艺的技术改进
目前,针对湿法乙炔生产工艺的电石进料安全隐患问题,污水排放问题,渣浆处理问题等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改进方案。
2.1电石破碎和输送
在电石的输送过程中使用密闭输送设备可大幅减少输送过程中电石的流失和粉尘对环境的污染。破碎后的电石采用密闭设备输送至乙炔发生装置,并对系统进行氮气保护,在沿途配套设置除尘装置收集电石粉尘,这部分粉尘再经密闭送回至电石料仓中使用。该工艺的实现,既节约了生产成本,也减轻了生产过程的粉尘污染。
2.2电石进料生产工艺
电石通过3个加料储斗进入乙炔发生装置,设氮气置换管线防止在乙炔发生器出现运行故障时乙炔气上窜入储料斗引起爆炸,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料斗内置换氮气的同时也会把部分电石粉末吹扫出系统,使得加料过程既损失电石,也会污染环境。因此,把置换出来的气体经液封罐回收,生产1t聚氯乙烯可多得乙炔气700mL,不但能节约原料,也可减少污染。另外,为保证加料过程系统的安全,在加料储斗的下部设置微波物位计,若出现下料不净或卡料的情况,物位计自动报警,防止较大异物在下料口形成桥架堵塞加料阀的情况。在发生器内电石和水要充分接触,并要维持一定的液位,电石进料管伸入发生器内并封于液面下100~200mm,严禁发生器内液面过低使下料管露出液面,此时乙炔气可能通过加料管进入加料储斗引发安全事故,应防止电石粉末随着乙炔气进入后续工序,造成管道堵塞,液面不可过高,否则水可能上到加料装置,产生危险。
2.3清净生产工艺优化
湿法乙炔生产工艺中粗乙炔清净工序产生的大量废次氯酸钠溶液废液外排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用浓硫酸取代次氯酸钠清净粗乙炔气,使整个系统处于欠水状态,无污水外排。粗乙炔气先由水洗塔底部进入水洗塔,与塔顶喷淋下来的水逆向接触,以降温并初步除去乙炔气中的部分水和夹杂的NH3、PH3等。经碱洗塔降温除杂后的乙炔气依次经过硫酸洗涤塔和浓硫酸清净塔,经此过程可使乙炔气中夹带的杂质被浓硫酸氧化除去,同时,乙炔中的水蒸气含量也可降至50×10-6以下。清净后的乙炔气经过酸雾捕集器后进入下一个工序。生产1t聚氯乙烯约消耗质量分数为98%的浓硫酸20kg,产生质量分数78%的废硫酸24.5kg。其中产生的废硫酸可外卖给磷肥企业作为磷肥的原料,也可直接采用电石渣进行中和反应制成硫石膏,作为水泥的添加剂在生产水泥中使用。整个清净工序无大量废水外排,基本达到节能环保的优化目的。
2.4矽铁收集
电石引入发生装置的矽铁成分会残留在浓渣浆中,若不及时去除则会磨损甚至损坏渣浆处理设备,设备使用寿命的缩短,则背离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发生器内产生的电石渣浆必须先除去渣浆中的矽铁成分,再进入以下的渣浆处理工序。可把乙炔发生装置排出的浓渣浆收集到底部有一定坡度(i=0.05)的矽铁收集池,渣浆在收集池内停留一段时间,待矽铁沉降后,再自流入渣浆池,经泵送至渣浆处理工序。收集池里矽铁定期由专人负责清理。
2.5电石渣浆中乙炔气回收工艺
湿法乙炔产生中增设电石渣浆回收装置,可解决湿法乙炔工艺产生的大量电石渣浆造成污染的问题,根据行业数据,85℃时1kg电石渣浆中约含乙炔气300~400mg,这部分乙炔气若自然挥发,既会造成环境污染,又将给生产企业造成损失,同时还潜在着安全隐患。稀电石渣浆送入渣浆缓冲罐利用离心泵将高温电石渣浆送到脱吸塔内进行抽真空闪蒸汽提,实现电石渣浆中乙炔气的脱吸,脱吸出来的乙炔气经冷凝除水后得到纯度较高的乙炔气(气体纯度达90%以上),通过水环真空泵送至乙炔气缓冲罐,再进入气柜实现乙炔气的回收。乙炔回收装置的设计和应用既降低了电石消耗,节约生产成本,同时也实现了环境友好。
3结语
法医论文范文4
首先,就事论事,《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关于“房屋”的保护,并不是保护房屋本身,而是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保护房屋与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有质的区别。如果法律保护房屋,这个房屋就不能拆除,包括它的所有人也不能拆除这个房屋。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只有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对象的建筑物等极少数房屋,受法律保护不能拆除。而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则根据不同事项有不同的保护方法。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房屋的租赁、抵押登记和交易变更登记,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变更和房屋所有人变更的确认和保护。而房屋拆迁是通过评估补偿和提供安置措施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是基于房屋拆迁实际的一种特殊保护形式。至于《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为防止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擅入民宅非法搜查而立,保护的是住宅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第一要务,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要发展就避免不了新建建设项目,新建建设项目就避免不了房屋拆迁,不能因为个别地方在房屋拆迁中存在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事情而“因噎废食”。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以人为本,为人服务,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决定了工厂、学校、医院、商店、住宅等建设项目需要建在有人生活而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城市和村镇在建设和改造的过程中也不能只建新房而不拆除旧房,铁路、公路也不能为了避开房屋拆迁而弯来弯去。一句话,该拆的,还得拆。叫停房屋拆迁,不利于经济建设,不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无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第三,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关健在于房屋拆迁是否依法进行,职能部门是否监管有力,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安置措施是否及时落实,建设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法律救济是否渠道畅通。只有严格而又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依法而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全而又到位的拆迁和建设资金,畅通而又公正的法律救济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在经济建设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取得双赢效果。依法
目前,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拆迁问题,如个别地区至今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导致一个项目一个价,甚至拆迁人定价;个别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甚至规划红线尚未划出、用地手续尚未批准,即行违法拆迁;有的在拆迁补偿资金不足,安置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匆匆拆迁,结果不仅拆迁中途停止,已拆户长期在外过渡,建设项目也难以按时开工建设;有的地方实行评估公司总额承包,评估公司则降弄虚作假,降低补偿费用,减少安置面积,通过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赢利,等等。
在房屋拆迁中,相对拆迁人而言,被拆迁人处于弱势,是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群体。下面,就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1、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以拆迁法规为依据,在拆迁管理、服务管理、补偿安置、争议调处、监督检查等方面,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房屋拆迁秩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公告拆迁,接受监督。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将拆迁人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发证机关名称和文号、拆迁范围和四至、拆迁期限和搬迁期限、拆迁登记事项和诉权等内容,依法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被拆迁人认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认为需要停止拆迁行为的,可以作出暂停拆迁的决定。
加强监管,维护秩序。首先,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违法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对无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超拆迁范围拆迁、超拆迁期限拆迁、自行评估、克扣补偿款和安置面积、拖延补偿款、超期限安置等违法行为,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其次,加强对被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乘拆迁之机满天要价、敲竹杠的,也应及时制止,依法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对拆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无证服务、有证乱服务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要建立健康、有序的拆迁服务市场。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等工作,不断提高房屋拆迁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保证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公正和拆迁服务工作的质量。第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对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该管理的不管理、该查处的不查处、不该管的乱管等行政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房屋拆迁正常秩序。
二、依法拆迁,规范服务
1、拆迁人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因素。
持证拆迁。持证拆迁的“证”,即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方案等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按证拆迁。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进行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违法拆迁。确实需要调整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持相应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重新房屋拆迁公告。
2、规范的拆迁服务行为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持证服务,“动”“评”分离。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资质,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服务资质、上岗证的单位、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同时,应实行拆迁服务“动迁与评估相分离”,动迁工作由具有动迁服务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实施,评估工作由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从事,各负其责。动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动迁工作,对拆迁人负责;评估单位居中服务,如实评估,对法律负责,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由同一家拆迁服务单位同时进行动迁服务和价格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依法收费。拆迁评估是拆迁补偿的依据。为保
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公正性,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自行评估,拆迁主管部门也不得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此外,动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动迁服务费和评估费,要坚决杜绝拆迁费用总包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承包。拆迁服务单位与被拆迁人分同一块蛋糕,吃亏的只能是被拆迁人。
三、标准合理,措施到位
1、符合当地经济状况实际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房屋拆迁中最核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对当地的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偏低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拆迁难;偏高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影响招商引资,影响社会发展。
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实际。衡量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这有一条,“补偿费用与安置成本基本平衡”,即被拆迁人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够支付同等级同面积安置房的购(建)房款;被拆迁人得到的临时过渡费,能够租得起一定面积的房屋。
2、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各项措施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所在。
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准备齐全拆迁所需资金,按拆迁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地面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拆迁补偿费用。
同时,拆迁人还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具体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价格结算。需要拆迁人购买商品房或者建造成套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准备充足的购(建)房资金,及时购买或者建造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的成套住宅,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拆迁协议约定支付货币安置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协助被征地村办理农居点建设用地有关报批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地方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当作仅仅是拆迁人的责任,似乎与政府无关,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建设项目不仅给投资人带来利润,也给当地带来长期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带来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拆迁安置工作,给被拆迁人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一些地方向被拆迁人提供低价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对原住房面积较小的被拆迁人实行保底安置政策,对经济特困户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建造农村多层公寓或者提供规划农居点安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被拆迁人等,缩小了被拆迁人补偿收入与安置支出之间的差距,变“入不敷出”为“基本平衡”。既不加重拆迁人的经济负担,也解决了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缓解了拆迁难的矛盾。
四、依法裁决,司法救济
1、依法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有争议,在所难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也是拆迁双方的正当权利。
裁决工作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纠正违法,解决争议。因此,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拆迁争议裁决申请后,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中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拆迁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资料,核实证据。对合法的主张,应予支持,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做到依法、公正,适用法律平等,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调解无效,拆迁主管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裁决决定并送达争议各方,不得拖延不办。裁决后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行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手续和拆迁补偿安置款提存手续,拆迁人必须依法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不能因强制执行而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拆迁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1、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或者拆迁人有下述违法行为的,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2)认为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拆迁行为不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可向该拆迁主管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
(3)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裁决,或者对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4)认为拆迁人有违法拆迁行为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
2、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行政不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3、拆迁双方发生拆迁争议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
4、对于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可以通过渠道,向政府和拆迁主管部门反映。
3、加强拆迁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请后,应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作出判决。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履行执行职能。
法医论文范文5
数千年书法艺术的伟大生命力,在其根植于中华民族智慧,根植于中华文化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根植于中华民族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植于中华民族文明进步的沃土,所以传承的本质,应从中华文化寻根与发展中寻找答案。
当中华文明还处在襁褓中时,作为萌芽状态的书法艺术便诞生在华夏母亲的摇篮里。古老中华在文明进化之初期,由结绳记事的蒙昧时期到仓吉造字文化文明的转化,即根植了书法艺术惊人的智慧与灵根。据唐代张怀王灌《书断》记载:仓吉“博采众美,合而为字”,仓吉独具慧眼拮取自然之美造出文字,这叫作“依类象形”,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把古人造字方法归纳为六种,称为“六书”。即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象形文字象图画一样再现自然,记载自然,传替自然信息,这种象形之美,就是中华书法艺术的美的萌芽和灵根,是先人书法美的伟大创造。
《汉文字是书法艺术的载体之本源,象形与会意是传统书法的艺术本源,汉文字以象形、会意为特色,在尔后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变化万象,起源于象形意义的中国初期古文字,“形无定体,笔无定画”,至小篆经省改,才出现形体方整、笔画圆匀的定型化书体,但仍保留形象痕迹。经过汉代隶书的变化以后,汉字由繁复的象形文字,趋向于符号化、抽象化、简笔化,但它的象形性质依然存在,又如鲁迅所说:“将形象改得简单,远离了现实。篆字圆折,还有图画的余痕,从隶到现代的楷书,和象形就天差地远。不过那基础并未改变,天差地远之后,就成为不象形的象形字。”(《门外文谈》).可见中国书法艺术源于无法,变而有法。创新是结于有,起于无,又承于有,变于无。但万变不离其综,象形与会意的艺术本源没有变,汉文字的载体本源没有变。这是其他语言文字所不能比拟的。“象形”或“不象形的象形”,是汉字最基本的特点,也是继承与发展传统书法艺术最重要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规律。
那么如何对待书法艺术继承传统与创新的关系呢?笔者认为:传承和创新是书法艺术发展历史过程不可分割的链条,继承首先是对先人书法艺术创新精神与成果的继承。
提倡尊崇优秀传统,必须解决继承什么?如何继承?笔者认为继承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首先必须继承先贤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成果,这些是先贤书法艺术智慧的结晶。只求复写传统的“传统唯美主义”或脱离优秀传统“创新”的“流行主义”对发展书法艺术都是偏颇的、畸形的、是不可取的,先贤探索的书法艺术发展规律和创新成果是传统书法的灵魂。没有创新就没有传统,优秀传统是创新的结晶,创新是传统的发展。只有深刻认识传统书法艺术发展的规律,才切身感受到创新才是揭示传统书法艺术经久不衰的发展规律的精髓所在。
继承传统,在于推陈出新。创新更是渐进中继承,继承中的变革。如石鼓文是上承西周金文的精粹,下启秦代小篆的楷模,被后人誉为“书法第一法则”,至今仍引人入胜。大篆、小篆、隶书(如前)都有其传承与演变的轨迹,小篆都是中锋、藏锋用笔、线条挺劲圆匀,富于立体感,结构整齐对称,它把庄严凝重与舒展自如统一与于崇高肃穆的气度之中,在书法艺术上折射了封建中央集权威严统一的特征,这是秦篆反映的时代精神。“隶书”作为书法史上一个伟大的变革。汉朝“汉承秦制”“秦篆汉隶”,汉朝隶书发展逐渐定型,与此同时草、行、揩都逐渐从隶书中演变出来。民间习隶书的热情蔚成风气。定型后的隶书彻底消灭了汉字的象形形态,造成了汉字形体的巨大变化。汉隶脱胎于篆书又大异于篆书,是从笔画到结字方正平直化的新书体。汉隶具有波、磔之美,创“蚕头”、“燕尾”笔法,用笔方、圆、藏、露诸法齐备。同时它又为未来书法艺术的发展前景开拓出广阔的前景,为后来的草书、行书、楷书的产生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可见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是传承基础上的创新,继承也是创新基础上的继承。书法艺术的发展史本身就遵循着揭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史观。
流行书风该如何认识啊?笔者认为流行是传承和创新结合、推进社会文明的结果,流行书风无论从风格上还是从技法上都是深受社会欢迎的书法艺术极至之法,流行则是传统与创新的交融会合的“贝多芬交响曲”。历史上流行书风是因其释放了书写的效率,拓展了美的视野,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方能千年流行。根据社会生产生活需要去创新与发展是书法文化的生命。流行书风是适应社会生活需要而为社会广泛接受和喜爱的创新书体书风,脱离社会需要虽标新立异,矫揉造作、即使名噪一时,但终归不能“万紫千红总是春”。书法艺术流行数千年无一不与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结下深厚的根源,格调高古的甲骨文取代结绳记事适应人类蒙昧向文明的起步,小篆适应中华一统的文化文明的需要,是中华大地迈出了书同文的坚实脚步,隶书、草书都顺应了社会生产生活的书写便利解放生产力的需要,“草书损隶之规矩,纵任奔逸,赴速急就因草创之意,谓之草书。”其后产生于汉代的草书,西汉黄门令史游作《急就章》,东汉章帝甚喜爱,因而名“章”草,章草传承了隶书的笔画形迹,仍有波磔,字字独立不连,实际上是隶书的草率写法,杜度、催瑗便是东汉章帝时代闻名的章草书法家,汉末张芝传承章草又进一步“草化”,将上下字的笔势牵连相通对偏旁作了许多省略和假借,而创今草。张旭,怀素将书法艺术的创造性“心灵之音”得到神灵极至的发挥。通观古今流行书风无一不是传统与创新相交融的结晶。
楷书是数千年书法文化中应用最广与流行最持久的书体,草书是扬弃了汉隶的规矩追求书写速度,至今的简化汉字无不得益于草书创造性的书写艺术。魏太傅钟鹞对楷书作了重大的改革,以横代替“蚕头”、“燕尾”又融入篆书、草书中的圆笔法使楷书定型化,加之其超妙入神的书写艺术,新体楷书很快得到了推广。又如流行至今的行书据说为汉末书法家刘德升创造的介于楷书和草书之间的一种书体“其法盖简易,相间流行,故谓之行书”刘书人称“风瞻妍美,风流婉约,独步当时。”王羲之创造的行草继承古迹中古掘朴质的风格为妍美流便的新书风格,古人喻之为“清风出袖,明月入怀”,王羲之“博采众"美,熔铸古今”,其神韵超逸的《兰亭序》倾倒千载书家,可见流行书风不仅是当代的更是历史和未来的,不仅是书家自娱自乐,更是社会发展的责任和贡献,不仅是别出心裁,而是高超传统艺术和革新智慧交融的结晶。不是书家冥思苦想的结果,而是适应时代需要的产物。
法医论文范文6
一、举例要扣题
扣题是考场作文的重要规则,当然更是议论文举例选材的重要规则。只有围绕主题中心去选取生活事例来证明论点才有针对性、说服力。即所选事例材料表达出来主旨要和作文主旨一致。例如:
文段一:勤能补拙,就是说,天资差是可以用后天的努力来补偿的。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小时候很笨,屡次失败而从不气馁,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凭着这种勤奋的工作态度,他终于登上了科学的顶峰。同样,我国数学巨匠华罗庚上小学时,被视为最笨的学生,但他凭着顽强的毅力,勤奋学习,在数学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可见,勤奋是能补拙的。(《勤能补拙》)
文段二:勤能补拙,就是说,天资差是可以用后天的努力来补偿的。著名生物学家童第周在国外留学时,刚进校成绩很差,外国学生都瞧不起他,笑他笨,他暗暗憋着这口气,勤奋学习,一个学期下来,他成绩跃居全班第一。还有张海迪,她全身三分之二瘫痪,但她不屈服,自学了大学的课程,还学会了几门外语。可见,勤奋是能补拙的。(《勤能补拙》)
文段一扣题,所举两个事例都能紧扣从小天资差,通过后天勤奋,取得了辉煌成就。而文段二中所举事例中,童第周和张海迪并非天资差,这两个事例用来论证学贵有志,可能会更好一些。举例中扣题,能鲜明地突出话题和文题,使阅读老师非常清楚文章的举例目的,也能使文章的内容与题意结合得更紧密。这样,考试中作文才能获高分。
二、举例要叙议结合
叙议结合就是以评论性的语言来举例,避免过于单调直白。同时,叙议结合还能倾注自己的感情态度,使褒贬色彩更鲜明。如:
文段一:汶川地震中遵道镇欢欢幼儿园发生整体垮塌。救援队发现该园瞿万容老师时,“当时老师扑在地上,用后背牢牢地挡住了垮塌的水泥板,怀里还紧紧抱着一名小孩。小孩得救了,但瞿老师永远离开了我们”。瞿万容老师用自己的生命保护了孩子!这就是一个普通教师的选择。(《面对灾难,我们义无反顾》)
文段二:诚然,灾难是可怕的,失去生命也是可怕的,但留住了希望一切便不再可怕了。汶川地震中遵道镇欢欢幼儿园发生整体垮塌。救援队发现该园瞿万容老师时,“瞿老师扑在地上,用后背牢牢地挡住了垮塌的水泥板,怀里还紧紧地抱着一名小孩”。瞿万容容老师用自己的责任与坚定换取了孩子的生命!人们常说,在危险的瞬间,往往最能体现出一个人的品性。如此在灾难中爆发、在细节中升腾的人性之美,再一次使我们的心灵受到净化和震撼。瞿万容老师保护的不仅是一个幼小的生命,更是留住了一个美好的希望、一种坚毅的精神、一种神圣的责任。有了瞿万容这样的老师,还有什么值得我们害怕呢。(《面对灾难,我们义无反顾》)
文段二比文段一在叙议结合方面要好一些,文段一几乎只是叙述,没有议论升华。
运用“叙议结合”进行写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叙述精练,议论恰当。叙述事件要抓住事件主要属性,不能泛泛而谈,更不能随意增添内容,“议”要恰当,不能随意拔高或降低。要以事件为基础,在事件的基础上展开议论。
2.叙议之间要衔接,要有连接点。叙述是为理论服务的,而议论是叙述的升华,是文章的灵魂所在。
3.要区别与记叙文中的“叙”。夹叙夹议的叙述是为议论服务的,它要和议论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表达作者的思想观点。“叙”要体现人物思想,“议”要升华人物思想。
三、举例要简练
议论文的特点在于说理,重在议而不是叙,这是由体裁所决定的。因此,举例一定要简练,高度概括,切莫当作记叙文来洋洋洒洒,更不能详细描写。否则,会导致文体不分的错误。例如:
文段一:
公元前698年冬十二月齐僖公驾崩,留下三个儿子:太子诸儿、次子公子纠、幼子小白。依据周朝礼制,太子诸儿即位,他就是后来人们所说的齐襄公。公元前686年冬十二月,齐襄公被堂兄弟公孙无知所杀两个逃亡在外的公子,一见时机成熟,都想方设法急忙回国,以便夺取国君的宝座。公子纠的师傅管仲想射杀小白,拥立纠登上国君宝座,谁知箭射在衣带钩上,小白幸免于难,后夺取国君宝座,即齐桓公。
齐桓公即位后,不忘鲍叔牙之功,请他出来任齐相。鲍叔牙诚恳地对齐桓公说:“臣是个平庸之辈,能力不行。我任国相,只会使我的子孙后代有口饭吃。若国君真想使齐国富强,并有一番大作为,还得仰仗管仲。”齐桓公闻言勃然变脸:“您不知道他是我的仇人吗?他有什么值得您这样推荐的?”鲍叔牙不慌不忙地回答道:“管仲,天下奇才。他英明盖世,才能超众。他有五大优点,是我所不及的。”后齐桓公不计前嫌,重用管仲,终成一代霸主。(《勿以好恶论断之》)
文段二:
当一个人可以将对事物的判断游离于感情的亲疏之外,那他必是明哲之人了!
公子小白曾被管仲射衣带钩,自是对其痛恨无比。然而,当他认识到管仲的才识时,放下心里的厌恶,重用管仲,终成一代霸主。
刘邦不喜韩信的出言无忌,却委其以重任,让韩信统兵作战,征讨四方,终于灭了西楚霸王,成为天之骄子。
房玄龄曾为李建成出谋暗害李世民,李世民又岂能不恨?然而李世民不计前嫌,重用房玄龄为相,遂有“贞观之治“之盛世。(《勿以好恶论断之》)
文段一写成了记叙文,文段二用语高度凝练,信息量大,材料丰富更符合议论文的写作要求。
四、举例要有文采
写议论文绝不能抽象地说理,也不能生硬地举例。任何文章都应体现作者的语言表现能力,尤其是高考作文,更应尽显语言个性,展示文采。
是那泛舟于赤壁之下,任凭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的东坡吗?你在云堂的一番天地里映出最美的脸庞。
是那徘徊于日落尽头,断鸿声中的江南游子,不啼清泪而啼血的稼轩吗?你在烟雨断肠映出最美的脸庞。
是那低吟庭院深深,杨柳堆砌帘无数的范仲淹吗?你在任花开花落,看云卷云舒的坦然中映出最美的脸庞。(《最美的脸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