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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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

房屋拆除范文1

房屋拆除合同范文阅读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被拆除房屋名称: 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办公楼

工 程 地 点: 重庆大渡口区钢花路(人武部左旁)

工 程 内 容: 房屋拆除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 包 范 围: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装载上车

承 包 形 式:甲方向乙方收取3000.00元房屋残值。被拆房屋的建筑材料

归乙方所有并自行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5月23日

完工日期:20xx年6月1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

四、安全责任:

乙方应做到精心组织、文明施工、搞好安全防护、保证施工安全、保持场地整洁、控制扬尘。施工中乙方因安全事故给自已或他人造成的仼何伤害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

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所需材料和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一方违约承担守约方一切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达房屋拆除合同范文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国家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现对xx区xx地段,xx住宅小区二期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行政拆迁.现就房屋拆除一事,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拆除,经甲方审定,乙方具备合法施工资质.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部署,听从指挥。

二、 乙方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所提供的施工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乙方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出示安全警示牌和划定警戒线,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统一标志,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拆除房屋前,乙方须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 甲方委托乙方拆除旧房面积约为叁仟平方米,其中贰仟平方米甲方不收取乙方的房屋拆除残值费,其余壹仟余平方米按5m2收取拆除残值,并由乙方向甲方上交拆除保证金壹万元整。在拆除工作按期、按质完毕后,退还乙方。

五、 拆除期限为: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4月30日。实际拆除面积以及交接时间按照甲、乙双方《房屋拆除交接验收表》为依据。

六、 拆除房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为 和李卫清,分别代表甲乙双方负责监督现场安全工作。乙方应配备专业水电工作人员,拆除前先对房屋进行水电线路的拆除,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 危险区域必须组织机械操作,费用由乙方自付。

八、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转运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或按甲方要求进行场地平整。

九、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回收每户的水表、电表。

十、 在实施拆除过程与周边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完工,甲方有权自行组织机械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承担。

未完工部分,乙方须按5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费用均从乙方上交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述房屋拆除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上友好合作,甲方同意将 拆除工作委托给乙方,现将有关拆除工作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拆除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二、拆除范围及价格: 由乙方拆除至原地平为止拆除下来的材料均归乙方所有,拆除建筑物所造成的渣土归乙方清运,拆除工作完工后由甲方付乙方拆除工时费 平方米。

三、拆除时间:

拆除时间为 天自 年 月 日甲方在乙方进场前做好腾空房屋工作,确保乙方顺利拆除,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邻里之间的困难,由甲方出面协商、拆除时间顺延、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屋拆除范文2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全镇危旧房屋拆除工作作个发言,一是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二是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2月27日上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镇危旧房屋拆除攻坚战动员大会,成立12个工作组分别深入到两个省级贫困村村和村开展危旧房屋拆除工作,其他各村也陆续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从而掀起了危旧房屋拆除重点攻坚阶段工作热潮。紧接着3月21日下午,我们又召开了镇精准扶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乡风文明行动推进会,对危旧房屋拆除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在过去的40多天时间里,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工作组充分发扬“白+黑”、“5+2”精神,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两个省级贫困危旧房屋拆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村拆除危旧房屋388栋,占地面积**平方米;村拆除危旧房屋131栋,占地面积**平方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总结了不少典型做法,比如充分发挥村民小组长熟悉情况、群众基础好、有威信的优势,让他们参与到危旧房屋拆除工作中来,极大地推动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棺木进行统一安置,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为危房的拆除提供了有力保障;实行“一日一通报一排名”制度,让各工作组倍感压力,形成你追我赶的工作氛围······等等。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我们一直强调各村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把底数摸清摸实,要拍好照片、建立台账,但是有部分村却始终没有按要求进行调查摸底,闭门造车,随便估个数据就报上来了,导致全镇基础数据不够准确。

二是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松劲”的现象,工作氛围不浓,工作干劲不足。有的村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主体意识不强,存在“等、要、靠”,驻村工作组没有下来就不开展这项工作,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破解难题,没有带头狠抓工作落实,没有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从而使得工作停滞不前。

三是工作重点有所偏离。从两个省级贫困村危旧房屋拆除情况来看,拆除的大部分都是附属房,主体“空心房”寥寥无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拆了几百栋房子,但是面积却只有两万多平方米的原因。

四是数据报送不规范。在动员大会上,镇里专门组织了业务培训,明确了数据报送要求,但各村在报送数据的时候依然我行我素,迟报乱报,甚至不报。个别村认为只要我把房子拆了就行,数据报不报无所谓,在这里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如果你不按要求上报进度,你就是拆再多,最后都等于零,我们不会认可。

针对前一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为切实抓好下一阶段工作,确保如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我就下一步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明确范围,摸清底数。危旧房屋是指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空心房”、建了砖房后无人使用的旱厕、闲置的牛栏、畜禽棚、破旧厂棚等。各村要按照这个概念再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填写调查摸底表,并逐栋拍照,建立台账。各村必须在下周一之前将调查摸底表上交至政府204室陈虹处,调查摸底表要有填表人、村书记、驻村领导签字,没有签字的,一律不收(如果都认为前期所上报的摸底数据都是准确的,那么可以到陈虹处打印出一份,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再返回给陈虹)。从下周一开始,将对各村调查摸底进行抽查,凡是查到符合危旧房屋条件但未上报的,一律按照占地面积2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并且该栋房子不再予以补助,但仍需列入拆除任务。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各村是推进危旧房屋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把危旧房屋拆除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要克服“等靠要”思想,不能以为镇里派工作组下来了,拆房子就是他们的事,村干部就是去做做伴的,要按照危旧房屋拆除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整合力量,采取分组包片的方式,采取先易后难、示范带动,发动和带领群众一起干。

(三)突出重点,把握节点。各村要把握好两个重点,一个是重点区域,即要以主干道沿线、新农村建设点和村委会所在地周边为工作重点,优先拆除这些区域的危旧房屋;一个是重点对象,即要以主体“空心房”为重点,通过拆除主体“空心房”来带动附属房的拆除。与此同时,要把握好时间节点,4月底之前要完成总任务数的50%,5月底之前要完成总任务数的80%,到6月底之前要完成总任务是的95%。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危旧房屋拆除的重要意义,引导好社会舆论。对那些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的正面典型,我们要积极宣传,并通过开展“最美家庭”评选等活动对其进行表彰。对那些蛮横无理、拒不配合的反面典型,要通过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措施,对其嚣张气焰进行坚决地打击,起到打击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

(五)强化督查,兑现奖惩。建立督查通报、考核评比、约谈诫勉机制,实行“日进度、日排名、周通报、月调度”工作制度,形成你追我赶的氛围。将危旧房屋拆除工作纳入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村(社区)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导致进展缓慢的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由镇主要领导亲自约谈该村驻村领导、村书记及主任,并严格按照考评管理办法兑现奖惩。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就是各村一定要按照要求填报进度,每个村基本都配有一名年轻干部,建议各村由这名年轻干部当联络员,负责数据的报送。进度表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字,而且要尽量填写全面,特别是农户联系电话,一定要填到来,因为后期我们统一报送到县里的时候,是一定要有农户联系电话的。没有见到进度表的,一律不能算进度,如果实在不能当天上交纸质版进度报表的,可以通过微信拍照上报,但第二天必须补交纸质版进度表。照片就按照重点攻坚阶段的照片样式进行制作,并及时上交。

房屋拆除范文3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房屋拆除范文4

最近一个时期,本市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在承发包房屋拆除工程中,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给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损失。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一些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盲目签订工程合同,滥用施工队伍。在施工中又将工程层层转包,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作业冒险施工。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在“三通一平”及房屋拆除工程中,要认真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第15号令),理顺工程承发包关系,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

二、建设单位在发包各类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中,一律不准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认可证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也不准以任何形式再次进行转包,更不准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否则,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严惩。

三、签订拆除工程合同或协议时,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所确认的经营范围;

2.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

3.检查是否持有《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审查认可证》及工程负责人是否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协议书,必须列入安全生产管理的条款,确定各自的管理职责,并报当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协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双方基建、技术、安全部门审批后,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施工。

房屋拆除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农村 房屋拆迁 利益主体 

一、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对私权保护的意义

(一)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使得法律体系内部统一,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农村私有房屋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之下,充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的意识越来越成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现实拆迁中,强制拆迁所带来的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一次次地将政府推向了审判台,将现行的法律制度推向了审判台。无论是从文本层面或是现实层面,完善房屋拆迁制度都是从法律上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刻不容缓的措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拆迁房屋所有者的利益,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

(二)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制度,有利于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规制,从而保护私权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公益政治”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公权力的干预几乎无处不在。因此,就我国极其发达的公权力而言,主要不是需要加强保障的问题,而是恰恰相反,应该对其严格进行约束与限制,防止其无限扩张肆意侵犯公民的私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权能及其衍生出的直接托管的利益,以国家机关作为代表和实现该权力的强大后盾。在房屋拆迁领域,完善拆迁制度对于规制政府权力,保护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制度,有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体现公平正义

在实际立法的过程中,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实际上就是“保障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从法律保护私权平等的基本原理出发来进行分析问题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即便是资源有限,而且在有限资源的情况下想要获得自身状况变好的途径是占有他人资源,从而导致他人自身状况变坏。实现这一过程的前提是他人的自愿接受。由此可见,完善拆迁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上给予私权更多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之法律精神。

二、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理念的转变

拆迁实际上是一场利益冲突,拆迁各方当事人因需求的不同,彼此产生利益冲突与矛盾。法律是利益的调整器,拆迁法则的目标就是解决拆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矛盾,平衡他们的需求,实现拆迁工作效率、拆迁成本、被拆迁人满意度的最优组合。通过考察我国的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在立足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征收以及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私权与公权的关系

私权利与公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相依共生的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力随着历史的发展都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壮大。“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法治的首要目的在于维护、保障公民的权利。韦德曾经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在面对法律的生活,任何政府和任何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面对普通法上任何政府不应该享有特定的权利。”在房屋拆迁中,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就拆迁而论,如果拆迁项目依据的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则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博弈关系,大凡符合公益标准和正当程序的拆迁,其意在促成的公益应当被认为是具有优先性的。按照有着成熟法治经验的国家的做法,公益常常要为私权让步。

然而,从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处于社会逐渐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切情况下都要公益为个人权利让步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我们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应该转换视角,把目光转向对公共利益合法性的严格把握上来。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建立公平的、严格的公共利益判断标准。在这种利益判断标准下,对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处理。相关政府应本着保护私权的职责,在个人利益让位公共利益的正当性、适当性与限度性的做好相关的控制与管理工作。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失当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空位,激化公、私权矛盾

新条例明确了征收补偿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对于补什么的问题。新条例专章对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罗列了具体的补偿内容。并未提刭土地使用权问题。物权法规定建设甩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宪法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应给予补偿,这就确认了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性质。当前征收补偿矛盾焦点在于土地的增值部分。可是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到l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到30%;开发商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补偿空位,激化着公、私权矛盾。

(二)房屋征收补偿模式单一,缺乏公私的同一性

新条例以例举的方式规定了两种主要的房屋征收补偿模式,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在新条例中主要体现在,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两种补偿模式在实践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各种弊端。新条例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践中,被补偿人采取此种模式的,面临着购买高于其承受能力的房屋。房屋产权调换模式下。实践中,一般被调换至偏远的城乡结合部或者城市边缘,被征收人陷入交通不便、生活不便的境地。征收与搬迁亦是两难。

四、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完善补偿制度是农村房屋拆迁制度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使得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显得之分重要和必要。

(一)关于补偿的原则

国家进行公益性拆迁时,必然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权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风险、支出或牺牲,因此,国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的财产状况。关于补偿的原则,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不同的补偿原则,如美国是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法国是公正补偿原则,日本是正当补偿原则。

无论从社会公平和正义标准出发考虑,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人权保护、法治文明的进步考虑,都要求补偿被拆迁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如果有可能不足以恢复与原来同等的生活状况,则还要考虑增加附带性的损失补偿。补偿全部损害所指的“全部”应当是指因房屋拆迁所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全部的、确定的、物质的损失,当然,这一原则的落实还要有赖具体制度,特别是补偿范围等的构建。

(二)以上位法为基准,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补偿机制

房地产拆迁补偿方面。新条例中补偿是以房屋为中心而进行的补偿。上位法宪法、物权法等法德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机制,明确了私权的保护方式和地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未对价值增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未能被房屋价值完全吸纳。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新条例中存在一定的不能融合现象,而这一不能融合现象实际上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采取的撤清方式与上位法的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新条例在具体实践应用过程中的公信力遭到了弱化。对于征收矛盾的解决能力也大大降低了,最终导致了相关“问题拆迁事故”的频频发生。

(三)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鉴于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在立法和实践中都有所依据,笔者这里主要探讨的是预期收益和无形利益的损失。

房屋拆除范文6

关键词:房屋拆迁档案;管理;问题;管理效率;途径

土地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加强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实际上也就是为了人类今后的繁衍生息。我国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房屋拆迁工作是必然的,这项工作有助于加快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就有必要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其中涵盖了许多有价值的文字或者图像等,无论是对拆迁人还是对被拆迁人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凭证。但是在当前的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提出了提高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水平的建议,希望能够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1 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房屋拆迁档案重视不够,档案意识淡薄。首先,档案意识薄弱,监督力度不强,未能充分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其次,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合理正规的立卷制度和档案的借阅制度,给管理者带来诸多不便,同时给借阅也带来不便。再则,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分类管理程度差。特别是对于房屋拆迁档案中地籍档案的分类不够明晰,给查找带来一定的困难。

房屋拆迁档案数字化程度不高,利用率较低。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以照片、光盘、移动存储介质为载体的电子档案,而以往那些数量庞大的纸质档案需要通过照相、扫描等方法进行数字化处理,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由于房屋拆迁档案数字化程度不高和出于安全考虑,无法利用互联网实现房屋拆迁档案在线查询,造成房屋拆迁档案利用率低。

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新技术逐步应用到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方面,这就对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还是沿用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老教材,使用这些老教材培养出的管理人员自然满足不了档案管理技术的需求。

2 加强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效率的途径

首先,相关工作者应该对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具有较强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引起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法制观念以及档案管理的意识越来越强,因此使用档案以及调阅档案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是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同时对于档案管理以及拓展档案领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档案的数据化建设过程中,各级领导更加应该重视起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来说,一是要扩大宣传的规模,令其影响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二是相关领导应该对这方面的工作引起一定的重视,将其纳入到工作计划中去,并且及时解决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为实现房屋拆迁档案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其次,法律法规是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想促进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就要在规章制度方面多下功夫,在对房屋拆迁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六个方面进行管理。一是收集工作,二是整理工作,三是鉴定工作,四是保管工作,五是统计工作,六是利用工作,上述几个环节的工作缺一不可,并且在规章制度的建立方面,应该严格遵循相应的要求以及对房屋拆迁档案管理的分类方案办事,力求将规定制定得更加完善。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只是一项简单的管理,其中蕴含着较强的政策性,同时还要求拥有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如果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不能端正思想态度,一味的抱着过得去的心理,那么就无法改善其中所蕴含的弱势,并且极有可能对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更加应该对房屋拆迁档案的保存条件加以约束,无论是在硬件配备方面,还是在软件的配置上,都应该尽可能的做到尽善尽美,例如购置一些电子设备,电脑、去湿机以及密集架等,这些都是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房屋拆迁档案更加高效的管理。

第三,加强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这样可以令我国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基于现实情况,我国目前的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是工作的需要,更是今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档案工作所面临的任务、工作环境、服务对象、管理模式都在发生变化,电脑、房屋拆迁档案管理软件等也逐步应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因此,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一要加强对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注重实用性上下功夫。在档案培训过程中,要结合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运用多种培训方式,使档案人员尽快掌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流程和档案目录输入规范,提高档案工作效率。二要围绕档案"及时、完整、统一"的要求,做好档案收集及管理工作,完善归档档案的内容。作为档案人员要注重平时的档案收集工作,了解有关各科室档案收集、立卷归档及工作动态规律,争取档案收集工作的主动权,以便及时将有关科室形成的档案立卷归档,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种类、内容真实完整。三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再教育工作,掌握档案专业知识,提高管理档案的水平,对本单位档案的数量、内容、种类、史料价值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拓档案工作新思路,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需要。

最后,要进一步实现房屋拆迁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化系统,有助于实现房屋拆迁档案的信息化共享,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房屋拆迁档案的使用效率,帮助房屋拆迁档案实现信息化的建设。在当前的工作中,应该将这一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进一步的推广,在这一系统中,涵盖了浏览、修改以及查询等功能,令工作效率得到不断的提升,促进房屋拆迁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的完善。

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仍然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解决问题,发现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尽可能的落实好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从思想上令管理人员具备高水平的思想意识,这样才能达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思考,促进我国的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沈彦.浅议土地电子档案管理[J].企业导报,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