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性收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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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1

[关键词]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股份合作;农民收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03

[中图分类号] F301.2;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196- 04

0 引 言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正在火热进行,土地流转不仅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中蕴藏着巨大的增收潜力,能带动农村进一步发展,而且能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土地财产权制度,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了农业发展改革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创新,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入股流转,组建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形成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激活了农民资产,保障了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模式

1.1 农户承包土地作股外租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农户按土地面积计算股份入股组建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的土地集中,组织对外发包或租赁,合作社获取的外租收益按农户入股股份进行分配。如诸暨市东和乡十里坪村800多农户将1 140亩(注:1亩=666.7平方米,下同)承包土地作股组建了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全部入股土地做了统一规划和平整,然后租包给引进的专业大户,建立了规模化的粮食和蔬菜生产基地,村合作社每年获得的收益按土地股份返还给入社农户。通过农户承包土地内部入股、继而统一外租方式,将原来农户土地集体间接转发包经营改为入股农户股份合作经营,保证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农户已委托村集体组织流转土地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村。

1.2 村集体资产与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村集体以资金入股、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入股土地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发经营;农户土地作价入股或不作价设土地优先股,按土地基本流转价格保底分配收益,年终再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分红。如绍兴柯桥区谢家坞村,由村集体出资600万元入股和村农户700亩承包土地折价400万元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土地统一开发建设现代四季鲜果园区,前几年建设时期农户按入股土地每年每亩可获得400元保底收益,果园开始产生盈利后,村集体与农户按股份“”比例分配红利,近年来农民每年可从每亩流转土地上获得近2 000元收益。这种模式既能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又能促进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1.3 农户土地作价入股,合作社对外参与经营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以农户承包土地入股建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土地作价折股后与农业龙头合作并参与企业经营,合作社获得的土地股权收益,按入股土地份额分配给农户。如新昌县儒岙镇圳塍村由农户1 465亩土地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与绍兴市北云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从事山油茶、茶叶和高山蔬菜生产经营,并取得了50%的土地股份红利分配权,走出了一条“农户土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共赢、长期稳定、增效增收的现代高效农业之路。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做法

近年来,浙江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委托流转这一模式推动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营大户流转,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主要做法是:

2.1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浙江各地不少县(市)已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成立县(市)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各个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合同鉴证、建立档案、纠纷调处等工作,实现了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设施保障。

2.2 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能,积极引导和推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鼓励采用稻谷等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相结合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力求客观实际地动态反映流转土地价值。例如,长兴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地块的区域位置、基础设施、种植作物等提出土地流转指导价,提倡按稻谷实物折价的办法确定土地流转价格,一般按250~325千克/亩晚稻谷计量,按当年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计价,对流转期限较长的,提倡采取分期支付流转款的方式,以消除因土地价格变动而带来的纠纷隐患。

2.3 规范土地委托流转行为

一是提出流转申请。经营业主到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提出流转申请,递交经营项目、法人身份证、地块要求、流转期限等材料。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对经营业主的资质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较大规模的项目由县乡两级流转服务机构联审。二是网上信息。经审核后,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有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上,根据流转要求选择合适地块,经营业主与村集体组织达成流转意向,再由村干部进村入户,与涉及的承包组达成流转意向。若跨村界的,由镇流转服务中心作为受托方牵头实施。三是签订委托协议。在双方达成流转意向后,由镇、村干部分工负责,以承包组为单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征得涉及农户100%同意,形成书面委托流转决议,凡愿意流出土地的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界限,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以承包组为单位编制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绘制委托流转土地四至界限平面图(到户),作为委托流转协议的附件,协议一式三份,户、组、村各持一份。四是签订流转合同。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受托方与经营业主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合同内容事项与委托流转协议内容基本相同,但不能超越农户授权范围。五是合同鉴证。根据合同双方需要,可选择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也可到公证单位进行鉴证,合同一式四份,经营业主、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单位各持一份。六是建立档案。乡镇、村严格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文本资料建立台帐,报送县级农业部门,及时建档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2.4 逐步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2015年9月8日下午3时25分,德清县敲响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第一槌。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村级集体土地拍卖会上,该县洛舍镇砂村村20亩村级集体土地40年使用权,从957万元起拍,经多轮竞价,最终以1 150万元的价格成功出让。依照德清县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砂村村集体可获得拍卖总价的68%,这笔资金作为集体资产,将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专户管理,由村监委监督,可用于对外投资、股份合作及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据悉,按德清的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了可出让外,还可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使用年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同;在使用期限内,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转让、出租、抵押权能。这项改革将全面激活农村土地市场,促使农民土地财产保障更有力、农村集体资产更壮大、产业结构更优化、基层治理更有效。

3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成效

3.1 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推行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农村土地入股流转、统一规划、集中连片、长期稳定、规模发展,扭转了以前农户自发、零星、分散、短期的流转状况。浙江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较早的地区,农户土地入股时间大多超过十年,有的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末,同时已形成了一大批较大土地规模的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基地或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如绍兴市,目前农村耕地1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面积占农地总面积的比率达到70%,有力地推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和农产品优质率,成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

3.2 有效地壮大了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壮大了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如绍兴市87家合作社共有规模经营主体693户,平均面积95亩,最大的户1 200亩。越城区茅洋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引进两家农业经营主体,一家是从事蔬菜生产的农业企业,已累计投入1 000多万元,建成1 000余亩的无公害大棚蔬菜种植基地;另一家是种植面积达210亩的种粮大户,累计投入400多万元,购建工厂化育秧、机耕、烘干等设备设施,成为一家集粮食生产与社会化服务于一体的家庭农场。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而且还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美丽乡村的重要载体。

3.3 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权益保障

农民承包土地入股流转,虽然土地使用权集中到了合作社,但其持有土地股权证可有效地保障农民所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同时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一方面土地入股流转后,通过合作社的集中规划、统一开发经营或土地连片出租等模式,能保证入股流转价格高于零散流转,据调查,总体流转收益比农户自行流转高出25%左右,加上土地入股的保底分红,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合作社需要吸纳当地部分剩余劳动力,促进了农民的劳务收入。据绍兴市2012年统计,农民从全市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获得的劳务收入可达1 400万元之多。

4 流出土地农户权益的保障机制

4.1 对流出农户实行阶段性资金补助

2008年以来浙江省不少县市,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如义乌市,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1 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补助和奖励,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规模面积超过50亩、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政府按实际流转面积给予流出户一次性资金补助并奖励所属乡镇、村;同时各乡镇也给予流出户100~200元/亩的配套补助。保证了土地流转农户的财产权益和人心稳定。

4.2 对流出农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浙江各地为使流出土地农户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纷纷出台政策给土地流转村(自然村)办理了养老保险。如义乌市2009年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凡在义乌市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大于60%且连片50亩以上、协议连续流转时间超过10年的行政村(或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其农户承包土地80%以上流转的,以个人为单位,一次性缴费每人8 000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每人每月170元养老金。至2013年11月底已参保146个村(自然村),累计投保22 704人,已有16 166人享受每月170元养老保险(其中财政每月发103.33元,个人账户所交每月返回66.7元)。从2013年1月1日起缴费每人调整为10 000元,每月享受200元养老保险。

4.3 对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制度

浙江各地,相继出台了《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允许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且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基础上,在其经营土地上建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非永久性配套设施,其建筑占地面积按不同产业控制在实际流转面积的1%以内。由农业局牵头会同国土、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对上报项目进行认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5 结 语

综上,浙江农村各地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做法和经验,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提出有益的探索,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财产价值,让农户分享土地流转和增值效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这必将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跃上一个新台阶。

主要参考文献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2

[关键词]三农;财产性收入;中等收入陷阱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5-0074-02

世界银行从1987年开始,对一个国家或经济体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行了分组划分,划分的标准会不断根据动态进行调整。世界银行将不同经济体人均国民收入分为四组,高收入国家、上中等收入国家、下中等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按照世界银行2013年的标准,人均国民收入在1005美元以下为低收入经济体,1006-3975美元为低中等收入经济体,高中等收入经济体的标准为3976-12275美元,12276美元以上都被定位高收入经济体标准。人均国民收入从3976-12275美元称为中等收入跨度。2014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为20167.12元,因此,我国正处于中等收入阶段。当前,“中等收入陷阱”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转型形成了巨大屏障。能否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关系到我国接下来经济能否平稳运行的重要问题。

一、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当前,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当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收入分配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收入分配差距对社会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收入对消费的决定性作用。不过,在摆脱中等收入陷阱的过程中,这些群体所拥有的社会财富比例大多有所下降,而其他收入群体的收入比例有所增加,提高了经济成果的分享程度。例如,上世纪70年代,整个拉丁美洲国家的平均基尼系数高达0.44-0.66,特别是巴西在20世纪90年代末仍高达0.64,因此,拉美地区被视为当今世界上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最多最普遍的地区,相比之下,如日本、韩国等已经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普遍的基尼系数都在0.3左右。我们可以由此得出结论,收入分配失衡、不公是众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或地区的重要特征。

二、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基尼系数与分配不公

当前,我国虽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但基尼系数始终居高不下。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得知,1995年基尼系数为0.455,2002年为0.454,2007年为0.480。基尼系数达到0.4被国际上普遍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通过数据得知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都处于0.4以上,可以判断出我国收入差距明显、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结论。

(二)分配不公的重要表现――城乡收入差距大

由于长年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状况,我国城乡收入总量、增速差距甚大,而且从近几年来看,差距越拉越大。从数据上来看,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值已有2004年的6486元增至2013年的18059元,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收入差距表现更明显。现阶段,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3.03倍,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为1.5:1,可以清晰对比出我国与其他国家平均水平差距明显。

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明显,且差距呈现出逐年拉大的趋势。

城乡收入差距甚大、二者收入比之悬殊可以清晰、直观地判断出城乡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之高。构成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的四个构成部分分别为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长年来看,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几乎占了农民收入总构成的90%,可提高的比重空间不大,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足总收入的5%,且与城市相比,差距甚大,因此,当务之急是提高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三、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低的因素机理分析

(一)拥有能够创造财产性收入的资金有限

根据财产性收入的定义我们了解到财产性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是动产与不动产,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绝对弱势的群体,因此,财产性收入的来源缺失是农民财产性收入较低的主要原因。

根据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显示,2012年农村居民平均年收入7916.6元,平均年支出5908.0,结余为2008.6元。这里面所提到的消费还是仅仅局限于农村居民简单的日常开支,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收入与支出状况来看,农民在支付了全年的消费后所剩无几,更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财产性收入的投资。由于本身财富较少,因此只能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银行存款,但从近年来通货膨胀的规律来看,货币的通货膨胀严重,农村居民存入银行的钱获得的利息甚至都被通货膨胀给抵消了。因此,总体上来看,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几乎为零。广大农村居民作为中低收入的主要群体,只有单一的住房、农业耕地作为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主体,但由于拥有量有限等原因,这些只能够作为其日常生活的用品,无法成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

(二)农村金融配套设施的滞后

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金融配套设施较为薄弱,而且形式较为单一,仅有的形式如单一的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且这些金融机构在乡镇以下的行政地区很少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形式的单一就造成了农民仅仅能够通过将钱存入银行获得少量的利息收入作为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微乎其微的利息甚至不足当前过快的通货膨胀的货币贬值速度。

再者,由于大多数农村居民都没有掌握使用电脑的技能,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不懂得使用网络,利用通讯设备上的软件,电脑、手机等通讯设备使用的滞后也成为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难的重要原因。

(三)农村交易市场清淡,制度不完善

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地处偏远、原理市区,因此,造成了有些农村居民有一些空闲房屋、土地但无法租赁、转让的状况,交易清淡。同时,关于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的归属相关制度始终迷糊不清,难以明确,加之政府有关于农用耕地征收的相关标准、法规不完善,农民很难在政府政府方面获得可观的赔偿,这也是造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少的原因。

(四)农民思想保守,投资理念落后

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因自身接受教育的有限,从而造成了自身素质较低,自身参与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观念、能力都大大受到限制。由于农村居民对金融基本概念、知识的储备量有限,不会使用现代的通讯工具设备,很难参与到股票、债券等收益大、风险高这样的产业中来,因此,农村居民想要在现阶段风险莫测的市场经济中获得收益实在困难,只能选择传统的银行存款的形式获得较少的利息收益。

四、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途径

(一)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收入

首先,要着力完善政府征地相关制度。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被收为国有时,应设立农地发展权;其次,要完善、统一农业用地的交易市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早日与城市接轨,同时还应加大财政的投资力度,完善农村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此外,要完善农业用地的补偿机制。由于长年来农村居民的土地产权问题始终处于模糊、不完整状态,使得其在与政府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地过程中关于价格问题没有发言权,只能成为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要完善农民土地的补偿机制,成立相对应的监督机构,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正当权益,从而促进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收。

(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建立全民共享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优先考虑范围,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网络,从而建立能够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养老、医疗等保险体系。

其次,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财政投资力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共同、协调发展,从而解决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与城市相比的之后性问题。

(三)加强基层设施建设,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现阶段,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金融市场仍以单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经济发达一些的地区另有一些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部门,结构十分单一。因此,要加强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体系建设,丰富、拓展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同时,还要将农村金融机构更多针对农村居民设计与之相应的金融产品、存贷款模式,为期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3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财产性收入 产权制度 实现路径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三权分置的提出,对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作用,尤其在我国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逐渐减小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是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渠道,但在当前的三权分置下,基于制度因素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受到诸多阻碍因素,因此要打破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困境,必须对当前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财产性收入构成进行透析,寻找增长阻碍点,构建突破困境的长效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路径。

基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我国学者对其增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反思当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当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困境主要在于结构失衡和产权桎梏,要突破此困境必须从制度供给方面进行优化调整(金丽馥,2013);二是探寻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途径。农村土地的合法转让权和抵押权也对促进农民增收,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有着重要作用(厉以宁,2008)。

二、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1.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总量小、占比低、上升趋势不明显

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在近十年间呈现增长趋势,但仍然存在人均财产性收入总量小、占人均纯收入比重低,占比上升趋势不明显等问题。根据图1显示,2005年,山东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2.8元,十年间逐年增长,至2015年达到326.3元,增长2.17倍;农民人均纯收入从3930.5元增长至12930.4元,增长2.29倍。根据图2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占比趋势来看,十年间山东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比处于较低水平,在2005至2010年间有上升趋势,2010达到最高比例3.41%,这种变化趋势说明人均财产性收入与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有扩大趋势。

2.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

根据图3和图4的比较,2005-2013年间,城市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速略高于农村,但从2013年来,城市人均财产性收入以2271.2元和2475.5元的绝对数量远高于农村地区,将差距由2013年的2.75倍扩大至7.91倍,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三、构建我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突破路径

1.完善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

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不能只从政策的实施效果出发审视农村土地产权,不能够脱离各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忽略农民的利益。首先,在法律的制定方面,《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都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缺乏对三权的权能边界的明确,尤其是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更应该重视对经营权的管理与保障,对其主体、期限、条件、规则都应有明确法条界定。其次,在经营权方面,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一是市场失灵导致经营权流转价格信号失真,二是经营权流转期限过长或过多造成的土地经营效率偏低和对土地承包权的冲击。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机制,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就要求对土地经营权的确权、评估、抵押程序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突出农民土地产权的主体性

农民土地财产权收入增加的基础是明确土地产权主体。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农村土地国有化会损害农民利益,私有化不符合根本政治体制,并且在产权理论的范畴中,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部分公共产权的性质,因此若土地私有产权会造成外部性,土地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配置与利用。一方面,要把三权分置承诺的权利极大地赋予农民,使农民在市场中发挥理性人的角色,进行平等交易、自主决策;另一方面,要将土地产权明确成文,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土地产权中的各项权利进行落实登记,包括确定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用地的各项关系。

3.加强征用土地的监管与改革

基于上述对三权分置下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困境透视,政府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往往会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以及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破坏。一是在征地的权利范围上,要求政府减小强制性与行政性征地的权力范围,减少对经营性土地征收的干预;明确公益性用地的范围,避免政府对公益性用地的自由划分与判断。二是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应当根据当地的城市房产价格和实际物价水平进行补偿,对贫困地区农民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用,不应在整个省内采用统一标准。三是在征地方式的实践上,要引导农民参与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方式,可以采用土地入股参与经营,既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形成现代化农业,又为农民自身提供了便捷有效的就业岗位。四是在征地后续保障上,完善关于失地农民的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保障措施,可以建立专项基金作为保障,由土地_发者收益为注资基础,由地方政府或集体专项管理,为失地农民提供全方位保障生活。

参考文献:

[1]梦庆荣.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障碍分析[J].农业经济,2013(2):109-110.

[2]金丽馥.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与对策思路[J].江海学刊,2013(06):97-101+238

[3]厉以宁.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2):5-11.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4

关键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对策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指农村住户的私有资金以储蓄、信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以及农村住户的私有财产(如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还包括从集体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等。也就是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房屋和资金等三方面。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入;来自住房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房屋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等方式获得的收入;来自资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和投资股票、债券、证券等渠道获得的收入。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能提高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进而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认清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制定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一)增长稳定,增幅有波动,1997年至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处于稳定增长状态,从1997年的23.61元增长到2006年的100.5元,10年间增加76.89元,增长3.26倍。但增长幅度出现波动,增长幅度最小的年份是1999年,仅比1998年增加1.18元;增长幅度最大的年份是2003年,增加额度为15.07元。

(二)占纯收入的比例较小,但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较小,比重最大的2006年也只有2.8%,这表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在纯收入中的地位没有改变。仍起补充作用。但这一比例由1997年1.13%稳步增长到2006年的2.8%的事实表明,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其纯收入的比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反映了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增长速度大于纯收入增长速度,1997年至2006年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大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如,2003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29.74%。而纯收入的增长率只有5.92%;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纯收入增长率只有10.2%。这反映了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变大,说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正成为提高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来源。财产性收入的显著增加,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密切相关,这导致农村居民动产和非动产财富明显增加,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人均财产性收入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相比,在绝对数上有很大差距。如,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3.61元,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则为124.39元;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0.5元,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则增至244.01元。从增长速度看,自2003年起,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慢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如,2003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29.74%,而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32.18%;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则高达26.49%。

(五)在不同收入群体和区域上存在显著差异,我国农村居民中的低收入户2002年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7.23元,到2006年也仅增至19.90元,占纯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0.84%提高到2006年的1.68%;高收入户在2002年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93.27元,2006年则增至359.36元。占纯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3.28%提高到2006年的4.24%。在不同收入群体中,人均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例在2002年和2006年都只有高收入户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这说明为提高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比例,大力增加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从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看,重视增加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更具有特殊意义。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在区域上也存在显著差异。以2006年为例,全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0.5元,我国大陆31个省(区、市)中,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名列前茅的是北京(678.81元)、上海(558.17元)和浙江(311.60元)等东部经济发达省份,而排名最后的为广西(22.45元)、湖北(25.91元)和重庆(27.29元)等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全国平均水平之下的17个省级行政区全部处于中西部地区。如果将我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个区域,2006年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达188.41元和156.58元,远大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100.5元的平均水平;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43.35元和56.92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从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例看,东北地区最大,为4.18%,东部地区次之,为3.63%,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低于2.8%的全国平均水平。

增加财产性收入对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积极意义,但如果处理不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问题,有可能加大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不同收入群体差距。因此,制定科学的对策,促进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合理增长是当前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村居民拥有财产数量。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农村居民获得更多财富的重要保障。目前,无论是财产中的金融资产还是总资产净值、人均资产水平还是资产积累速度,农村居民的这两项资产存量水平及增长速度都远低于城镇居民。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居民的财富积累是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一个主要渠道。另外,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农民能够安全、放心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财产性收入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避免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对待财产性收入,应有不同的政策安排。

(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农村投资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市场,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的金融支持仍显不足,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仍较突出。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体系不发达,交易手段落后,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还不能延伸到农村乡镇,农村居民能参与交易的金融商品有限。即使有些农民有闲置资金,也不容易进行投资使其增值。这不利于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投资体系。具体说,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强化政策金融和商业银行对“三农”的支持力度;规范和完善邮政储蓄功能,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保证“三农”对资金的需求;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总之,通过金融体系创新,让农村居民拥有并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增加他们的财产性收入。

(三)增强农民的投资理念。农村居民文化素质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通过投资来获得财产性收入。因此,为鼓励农村居民将现有的资金进行合理投资,扩大财产性收入,急需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投资和理财理念。除让农民掌握普通金融知识外,还要加大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对投资致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使农村居民对现代资金收益方式有所了解,增强农民的投资观念。增加农民对投资的信心,引导农民进行理性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四)改革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征用农村居民的土地是获得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镇非农建设用地已从行政划拨全面转向市场化出让,土地出让价格大幅上升,但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仍不完善,对农民的补偿远低于土地出让的价格。因此,为增加农村居民的土地转让收入,应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规范征用农村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控制征地规模;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考虑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补偿标准应保证失地农民有足够的生活保障;改进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征用土地补偿方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规范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建立专业的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公平、合理地调查处理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5

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比首次超过家庭经营收入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分析说,今年前三季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7627元,同比增长9.6%,增幅超过城镇居民2.8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有望延续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缩小的好势头。“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较高的3.33∶1,去年缩小到3.10∶1,今年有可能再度缩小,这是最值得欣慰的。”

农民收入主要由4部分构成: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今年农民收入的另一个特点是预计工资性收入占比首次超过家庭经营收入,农民收入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往家庭经营收入对增收的贡献率是排第一位的,从今年的数据来看却出现减弱的趋势,工资性收入对增收的贡献率首次超过50%。这说明工资性收入有望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张红宇说。

再来看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2013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预算为13799亿元,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增加农业补贴、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今年前三季度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23.2%,转移性收入同比增长17%。“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尽管在农民收入中的份额不高,但增长态势明显,增收潜力非常大。”张红宇说。

农民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表示,在看到农民收入连年增长的好形势的同时,也要看到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农民总体收入水平仍然较低的现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农民增收成为短板。“解决好农民富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完成农村小康建设的根本性任务,也是做好农村工作的关键。”

“农民收入事关重大,农民收入也事关全局。农民持续增收,既调动和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为我们战胜各种风险挑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张红宇分析说,2012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绝对收入差距达16648元。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这其中的关键就是提高农民收入。

而从拉动内需的角度来看,鼓起农民的钱袋子也意义重大。程国强说,农民是最庞大的消费群体,农村是最具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只有农民增收、农民变富,这样庞大的消费群体和潜在的消费市场,才能转变为现实的购买力,拉动经济增长。

“农民收入提高了,才有条件去改善提升农业生产条件,才有能力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这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意义都非同一般。”张红宇说。

挖掘农民增收潜力,增值、增效、增渠道

那么,如何实现农民富的目标?

专家建议,要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挖掘农民增收潜力,增值、增效、增渠道。重视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通过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土地流转等,来增加农民的务农收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支持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增加农业经营收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积极推进农村二三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创业,探索建立农民创业融资新机制。

同时还要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让转移出来的农民工同工同酬,收入随着工业利润的增加实现同步增长。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6

关键词:农民增收来源 拟合优度 显著性检验

一、引言

重庆作为四大直辖市之一,西部地区重点经济发展城市,全国统筹城乡发展试验点,全面提高重庆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的首要问题。其中“三农”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而设法增加农民收入又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农民收入增长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我们采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RPCDI)衡量农民收入增长情况,数据直接来源于历年《重庆市统计年鉴》。鉴于此,我采用人均基本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政府人均支农这四个变量建立计量经济学模型,并对其模型进行检验和修正。

二、变量的设置及模型的设定

农民的收入虽然来源广泛,但主要受基本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投资几个因素的影响。其中基本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第一产业收入、第二产业收入、第三产业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外人口寄回或带回的以及他人赠送的收入。为让数据具有可比性,以下政府人均支农投入由重庆政府支持农村生产建设除以历年农业人口数得到。

设: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y)为被解释变量,人均基本收入(x1)、人均转移性收入(x2)、人均财产性收(x4)、政府人均支农(x4)

数据

数据来源:1997-2011年《重庆统计年鉴》

参数估计

将样本数据导入Eviews软件进行OLS估计,并对模型输出结果做出以下分析:

1.经自由度调整后的可决系数(Adjusted R-squared)约为0.99,F检验值较大,说明回归方程显著,模型的总体拟合程度理想;X1、X2、X3、X4的t检验显著,X1、X2、X4系数为正,符合经济学理论。

2.D.W约为1.705902,通过查D.W检验上下界表(k=4 n=15)得dl(0.82)

3.从怀特检验(检验的值大于显著性水平5%的临界值9.49)上判断该方程存在异方差,但较小。具体结果如下所示:

模型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这主要是因为农民收入来源中主要是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将对农民收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对于重庆市农民来说,财产性收入对其纯收入影响较小,应予以剔除。

检验及修正:剔除X5后,拟合得到新的模型

LogY=1.402104+0.579754LogX1+0.248171LogX2+0.086692LogX4

(0.817913) (2.230328) (3.129454) (1.534864)

R2=0.976177 D.W=0.986242 F=150.2475

从以上模型可以看出,改革九.五期间以来,重庆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受基本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最为显著,基本收入每增加一元,农民纯收入增加0.58元,转移性收入每增加1元,农民纯收入增加0.248元,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并不能增加农民纯收入,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投入每增加1元,农民纯收入增加0.0867元,对纯收入增加的影响较小。

三、结论及建议

鉴于以上模型的最终结果反映出重庆市农民收入的状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的基本收入对农民纯收入的影响较大,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因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农业产值上不去,农民人均纯收入很难提高,重庆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首先着眼于农业。

第二:应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农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应把市场开发与研究放在突出位置,既要研究现实市场,要研究潜在市场,既要研究本地市场,又要研究外地市场。

第三:提高财政支农占总支出比重,同时强化对农资金的监管。把财政支农资金的重点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增加投入而依靠市场和非政府组织解决不好或解决不了的关键环节上。

参考文献:

[1]影响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J].

[2]李子奈,潘文卿.经济学类核心课程教材《计量经济学》德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

[3]重庆市统计年鉴(1997-2010)[M].

[4]李春玉.促进农民增收因素的研究——以潍坊市为例[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