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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错误 重大误解
一 大陆法系民事错误制度
在大陆法系法理上,以行为者的意思为中心考察,论证法现象的合理性,契约法原理。私法自治是大陆民法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私法自治旨在使每个人都能够按照其意志构建其法律关糸。因此,如果构建法律关系的行为不是以无瑕疵的意志为基础的,则可以将此视为不成功的的构建行为。故此要求当事人之意思表示是健全的,无瑕疵的,始能确保约定的法律效果正确。若当事人意思表示时,不知其主观与客观不一致,即生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此时,表意人即难以依自己内心意思自主追求其所欲之目的效果,即难谓表意人自我决定之真正达成,故错误之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私法自治功能之实现。个人因私法自治而享有自由,但与此同时,个人也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作为享有这个自由的平衡或作为私法自治的代价,即使发生错误的表意人,不能达到自己在私法上效果,也不可逃脱承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发生某种错误的风险更应该由表意人来承担。而不是要无辜的第三人或完全对错误不知情的受领人来承担。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在这两种极端的考察方法中找到一个均衡点。这方面存在着多种可能性,而在法律政策上,没有哪一种方案具有不言而喻的优先性。[1]
(一)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导的二元理论
1 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二分划分的理由及对各国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表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2]在德国的学术界,通说认为本条第(2)款有关性质的错误是动机错误,即在表意人的意志形成过程中发生的错误。[3]德国民法典第 119条以及以下条款的首要区分标准是,在意思表示通往到达的过程中,错误是哪一个阶段发生的。法律的规定是以对下列几个阶段的划分为基础的:第一步是意思的形成,在这一阶段发生的错误,是动机错误,第二阶段是考虑如何能将这一经过深思熟虑的意志加以表示,这阶段是一个语言和符号的选择过程,如果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受领人和标的物的同一性发生错误的认识,这叫发生了内容的错误。第三步,思考者必须将其决定使用的表示符号表达出来。例如他把想说的话语说出来或者写下来,假如他内心效果意思是以1000元钱购买相对人的商品,却误写成了10000元,这便是表达错误。第四,上述三个阶段止于意思表示的发出。如果意思表示是间接向受领人表达的,这中间还有一个意思表示运送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有发生传达错误的危险,传达人往往只视为表意人的使者,因为传达错误也属于表意人所发生的错误。最后,意思到达以后,被受领人作出错误的理解,特别是被受领人作出了不同于表意人本意的理解。根据错误发生的阶段不同,传统的错误理论把表意人内心效果意思形成之前的动机错误与效果意思形成之后的表示错误(包括内容错误,表达错误,传达错误)区分开来,这就是所谓的二元划分。二元论者认为,民法上的错误制度只调整表示错误而对于机动错误则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德国民法典的第119条第二款只是一种特殊的例外。倡导二元构成,并使之在19世纪德国普通法学错误论中占据权威地位的是萨维尼。他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认为只有意思欠缺的错误场合下,与其说错误,毋宁说意思欠缺导致法律关系无效(川岛,后揭194页以下)[4].二元论者如此划分的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1)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能被外界识别的可能性不同,动机错误在表意人的效果意思成立之前就已经形成,而表意人意思的形成,常受许多不同考量因素的影响,如甲决定向乙买某屋,其考量因素有针对自己之需要(自用,保值,投机)者;有系针对标的物本身(房龄,安全性,房屋之座落,使用之限制,价格)者;有系针对偿债之事项(贷款之取得,房屋之收益)者;亦可能针对意思表示之相对人(信用,政商背景,人际关系)者,形形,不一而足。[5]意思形成的过程是表意人内心活动的一个决策过程,通常难以从外部窥视。如果连这样的动机也加以考虑的话,相对人的信赖将遭到破坏,进而危害交易安全。而表示错误时表意的效果意思已经形成,只是表意人实际表示的事项,并不是他想表示以及他经为表示的内容。在这一个阶段,表意人的内心效果意思,可以从许多线索为外界所认知。
(2)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在与意思原理的抵触程度上存在差异。“法律之所以承认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是因为有与该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意思存在。从这种意思原理的观点来看,对于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需要区别对待。”“在表示错误的情形,没有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存大在,因此,应当认定意思无效,如果令意思表示有效,那么表意人尽管没有意思却会被要求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是不符合意思原理的。”动机错误发生于表意人的意思生成之前,它只是一种意思决策的破坏,当事人的意思不但存在而且还与表示是一致的,“既然有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就不存在应当认定意思表示无效的理由”。“即使令意思表示无效,也不会出现完全没有意思却要承担责任的事。”[6]
(3)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在风险分担的可归责性方面不同。表示的错误,是表意人在内心意思形成以后,选择语言符号时的失败,或者将这些选择好的语言符号向外部表过时出现失误。人的理性有限的,这种表示的失败,任何人都有可能发生。而且,没有预先应对的方法,所以只有充许表意人撤销自己因为失误而做出的不符合内心真意的表示,表意人才能得到救济。“所谓动机错误,是指没有正确地收集信息而不正确地形成意思的情形。对于这种信息收集的失败,有可能通过合意事先将风险转嫁给相对人。”如将动机表示于外部,使之成为意思表示之内容,或与受领人达成附条件的合同。“表意人不这么做,蒙受这种不利益也是不得已的。”[7]
二元划分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第一稿完全接受,“《德国民法典》第一稿草案严格限制了错误导致意思无效的原因,不仅性质错误作为纯粹的动机错误在法律中毫无意义,而且由于重大过失导致的错误也不会成为无效的原因(第99条第一款)。但从立法过程来看,对表意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保护逐渐增强的趋势。”[8]考虑到性质错误为错误之一般常态,《德国民法典》最后有了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学说认为,性质错误是动机错误的一种类型,有关性质的想法是意思表示的动机。但基于二元论根深蒂固的意思,有的学者认为“立法者在这方面缺乏一种清晰的思路。因此,今天人们几乎众口一词,认为是这一条失败的规定。立法者缺乏清晰的思路所产生的后果之一,便是人们至今对第119条第二款之归属存在争议。”[9]始终有学者认为性质不是动机错误只是一种表示错误,如布劳尔,弗卢梅始终认为动机错误只有表示出来,成为表示内容的一部分才可以成为错误制度调整的对象。[10]
这种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主导的二元错误理论,完全以表意人的单方向意思表示过程来考察意思瑕疵的无效,错误对于表示受领人来说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却根本不予考虑。这种立法技术由意思自治思想的主导价值所决定。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采用错误二元划分的立法模式同时考虑到性质错误为现实生活中常发生之错误类型,法典中均有将交易上重要的性质错误视同表示错误之规定,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是继受了德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在瑞士也分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以错误为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并允许一定性质之错误。在奥国(奥地利——笔者注),亦分为法律行错误与动机错误,以错误为意思表示之不一致” [11]《日本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的要素有错误时,为无效。但是表意人有重大过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在日本,规定法律行为的要件错误导致法律关系无效,所以立法未打算把动机错误包含在错误中(民法修正案理由书第85页)。自(日本)大审院大正3年12月15判例以来,二元构成说成为大审院及最高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12]
2 以二元论为基础的传统民事错误制度的特点:
(1)意思表示错误的形态 .如上文所述,法律给予救济的意思表示错误的态样包括内容错误,表达错误,传达错误。在此本文仅为论述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确定哪些事项可为意思表示内容,一般要依法律行为之目的,当事人之意思及交易习惯而定,比较各国立法与实践,意思表示内容错误主要包括:1)关于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之错误,例如误赠与为借贷,而承诺之;2)关于标的物同一性之错误,如误骡为马,误英汉字典为汉英字典;3)关于当事人本身之错误,如误甲为乙,依法律行为类而不同,关于赠与,信用买卖,租赁,委任,雇用等信用关系,其人之同一性之错误,甚为严重,然在现物买卖则否;4)关于标的物性质之错误,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才能成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5)关于标的物的价格,数量,履行期,履行地之错误,须在主观及客观均为严重时,始得为撤销之原因。
(2)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补偿。这些以意思自治为最高价值,以二元理论为立法技术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意思表示错误否是成立的判断过程中,不予考虑表示受领人对错误的可认识性。也不管表意人的错误是否因相对人的非欺诈错误陈述所导致。错误的意思表示虽然违背了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但在外形上却是完整的,受领人完全可以对这个错误的意思表示产生信赖,甚至采取一些行动。如果对相对人的信赖予以漠视,则有失法律的公正,也与责任原则不符,基于此,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德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一)意思表示(因为错误)……撤销时,如果该意思表示系向另一方作出,表意人应赔偿另一方,其他情况下为赔偿第三人因相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到的损害,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另一方或者第三人于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这是给受害人信赖利益的补偿,如果受害人明知或者相当知道表意人的错误的存在,则受害人就对表意人的表示没有产生信赖,即没有信赖利益的产生,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二款规定:(二)如果受害人明知或者因过失不知(可知)意思表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表意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91条有同样的规定。
(3)表意人的过失对其主张意思表示错误无效或撤销的限制。在这一点上,各国立法例的态度不一,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条第一款规定: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情事,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在台湾学界,对于“表意人自己之过失”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有认应解为重大过失,多数学者认系抽象轻过失,较能兼顾意思自主与交易安全,实务上系采具体轻过失。 [13]有的学者甚至否认这种过失为表意人撒销权之限制,比如著名的法学家芮沐认为:“错误之撤销不必限于表意人并无过失之情形,盖对第三人之保护,民法第91条已有充分的规定;而错误之外,又加一过失之概念,徒增复杂;且事实上无过失之错误,亦不能想象。”[14]《日本民法典》第95条规定:“意思表示,于法律的要素有错误时,为无效。但是,表意人有重大过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15]应当注意的是,《日本民法典》在这里明确规定表意人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时,不得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但并没有与《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相应之规定。德国法及瑞士债务法则不以无过失为要件。
(4)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因为一方面要维护行为人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又要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各国的民事错误制度并不认为所有表意人的错误都可做为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的理由。只有重要的,本质的,重大的错误民事错误制度才予以考虑。法理上一般根据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来认定错误的重大性与本质性。如根据德国民法第119条第一款,必须是可以认为,发生错误的人“如果知道实际情况并且合理地考虑有关情况后,就不会发出意思表示。”在这里即表明了立法者态度。第一,发生错误的人如果知道情况后就不会发出意思表示,这是从当事人主观愿望出发。第二步要求表意人‘并且合理地考虑有关情况后就不会发出意思表示,“这是按客观标准来判断。只有主观和客观上都认为重要时,才能成为主张意思表示错误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
(二)以相对人的信赖为主导的一元理论的兴起
然后对于这种基于对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所作的分类,认为只有表示错误具有法律意义的二元构成说,很早就有不同观点的存在,大力主张错误应为包括动机错误在内的统一的一元结构。目前一元说被广泛接受,逐渐成为通说。[16]
1 对传统二元理论的批判与一元理论的兴起
一元论认为不应专门区别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两者皆为错误,应统一对待,也应一体把握其效力。为证实其理论的合理性,对传统的二元论提出了以下的批判:
(1)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相区别的困难。梅蒂斯库之所以认为《德国民法典》的第119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失败的,就是因为此条中的性质错误的归属引起了学者极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是性质错误是表示错误中的同一性错误,大部分学者认为性质错误是动机错误的一种。[17]德国学界对性质错误的归属到今天都没达成共识表明了对同一性错误与性质错误进行区分的难度。“在观念上,大多可以将性质错误与同一性错误作出清晰的区分……相反, 在其他的情形,即在性质同时旨在认同物品时,在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之间作出区分就很难。"[18]有一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比如,甲想把一枚 1马克的硬币给一个乞丐,但拿错了钱,实际给的是一枚5马克硬币。在这里可以认为是发生了同一性的错误,即1马克的硬币与5马克的硬币两者之间的错误,但也可以认为是甲发生的是对1马克的这个硬币的性质错误,特别是在他口袋里仅有一个硬币的情况下。因为施舍者通常寻找的不是一枚特定的钱币,而是一枚具有特定价值的硬币。
日本的学者川岛认为,区别意思与动机十分困难。不仅心理的性质错误,即使属于意思欠缺的典型情形的同一性错误也不过是一种动机错误,事实上,很多错误在此意义上却是动机错误。严格地说,引起意思欠缺的错误仅仅是表示错误,它仅限于由于中介机关误传而产生的意思表示错误。而且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的划分不符合实际交易的要求。这种概念上的区分既无理论意义也无实践意义(川岛,后揭191页以下;又:民法总则298页)。[19]
(2)对动机错误不予救济与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如前文所述二元论认为表示错误破坏的是意思的完成,作为意思外在表达的表示,并没有正确反映表意人内心意思。而动机错误在意志形成阶段就产生了,因此它破坏的仅是意思的决策。因有瑕疵之自我决定仍不失为自我决定,纵不予当事人之救济亦不违反自治原则。日本学者舟桥认为,动机错误也可以产生表示相对应的真意的欠缺这一点与他种错误相同。且在实际交易中这种错误往往属于典型错误。为保证交易安全,不仅应要求动机与表示具有一致性,所以对动机错误予以特别规定是不合理的。[20]德国学者卡里斯则认为,动机错误反映的是对表意人事实决定自由的损害,事实上,若表意无对事之错误认识,即不可能产生违背其真意之意思,从而对其加以表达,在此,其表示即符合其真正意思吗?表意人真正实现私法自治了吗?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受保护,而是因其首先服务于人的自己决定原则。[21]
(3)二元划分理论漠视了相对人的信赖与交易的安全。如前所述,传统理论将表意人的动机错误不予考虑,而表示错误却允许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在一元论者认为,重视意思自治的同时更应该考虑表意人的责任,表意人对其动机错误产生的风险由其自己承担,同样是因为表意自身原因产生的表示错误,却要对方承担责任,这种风险分担的理由是不正当的。与此同时,“不仅在动机错误的情形,即使在表示错误的情形,只要令意思表示的无效,那么相对人对表示的信赖便被破坏,交易安全将受到危害。因此从这个观点来看,没有理由区别对行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22]
因为传统的二元论有着上述种种的不足,日本学者杉之原认为,因为很难把所谓的心理动机错误与其他错误区别开来,所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形下一般人产生何种认识来判定,而无与表意人的主观状态无关。[23]德国的克拉默认为《德国民法典》对动机错误的调整在总体上是错误的。判断表意人是否可因这类错误而撤销表示,必须以对方当事人对错误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或者他是否本应注意到错误的存在。至于错误是否恰恰涉及人或行为标的物的性质,则在所不问。[24]日本学者山本敬三归纳了一元论者的一般观点:“站在一元论的立场上,对于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不于以区分,意思表示错误无效与否,由相对人是否有正当的信赖来决定。在相对人信赖表意人的表示,而且该信赖算得上正当的情形,不应当判定错误无效;在相对人不信赖表意人的表示的情形或者虽然信赖但信赖算不上正当的情形,判定错误也不要紧。”[25]
2 笔者对一元论的评述
在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正值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代,当时自由主义思想的占统治地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在立法者看来,首先值得保护的是表意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由此导致的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节所有考虑的内容。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朝着垄断阶级的迈进,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商品流通的速度加快,模式化交易广泛存在,如果当事人随意因为表示错误主张法律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但危害交易的安全,造成效益的低下,在有的情况下,也无法达到表意人恢复到原状的要求。所以在现代,至少在商业领域,更加注重是的是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的安全,一元论的观点更符合现代商业的要求。
《日本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非常抽象,“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的要素错误时,为无效”留给法官和理论界广阔的发挥空间。《日本民法典》制定时,偏向于继受德国法,现在偏向借鉴英美法律制度。所以一元论在日本已被广泛接受,成为通说。[26]但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悖于法典的详细规定,很少见这方面的论述。意大利是为数不多的以相对人的信赖为认定错误为无效要件的国家。《意大利民法典》债篇第二章第1428条规定:“当错误是本质性的并能够被缔约另一方识别时,错误即构成契约可被撤销的原因。”[27]《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也规定另一方尚未基于对合同的依赖而行事为表意人可撤销合同的要件之一。[28]但我们须要注意的是,《意大利民法典》的1428条对错误的规定是在第四编债篇里面,与此同时《意大利民法典》的第一编人与家庭第122 条也规定了:“因对配偶他方的人身辨认错误,或对其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示同意结婚的配偶,也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及第483,624, 787条,都不以相对人的信赖为错误可撤销的要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是应运于专业程度较高的商事贸易领域。第由此可见,只有在商业领域或者对交易安全要求比较高专业性比较强的债法调整领域一元理论才有更高的实践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在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和非商主体的一般行为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方面,对表意人要求过高只会损害其利益,并不可取。传统的二元错误理论从尊重意思原理的立场出发,一元论以重视信赖原理,交易安全契约正义的立场为基础,正如弗卢梅所说,“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在这两种极端的考察方法中找到一个均衡点。这方面存在着多种可能性,而在法律政策上,没有哪一种方案具有不言而喻的优先性。”[29]
二 英美法系民事错误制度
(一)英美法系民事错误制度的法理基础
大陆法系理论,以行为者的意思为中心,错误制度发挥作用的机理是对当事人意思质量的关注和对合同内容(结果)公正的强调。与此相对,以关系为中心构成法理论,契约法原理,奉行“货物出门概不退换”和“买(卖)者当心”的原则则是英美法的一大特色。
18世纪末至19世纪的中叶,英美法系的契约法理论吸收了大陆法系的意思表示原理。其后,英美法的意思表示理论复归于普通法传统上形成的对价法原理,走向客观理论的范畴。维廉斯顿在其起草的1932年美国契约法重述中,精辟地表述了英美法的意思表示的客观法原理。“两当事人的语言及行为,其本身为契约责任的基础,若依据法律,其不是必要的内心态度的的证据,不仅合意的本身,相互同意的表示实际为契约责任的本质。”[30]换言之,客观法原理认为,“一旦双方当事人表面上都同意了同一条款和同一标的,他们应该坚持他们的交易,他们必须依靠合同所载明的条款保护他们免受其所未知事实造成的影响。”[31]在普通法上,错误是成立合同的内在风险,允许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而否定合同,如同允许以单方意志成立合同一样不正公。表意人因自身原因对合同有关事实所产生不正确认识在法律上不能构成表
意人撤销合同的理由。
杜比实验室范文3
【摘要】
目的考察伤必止对家兔皮肤用药的长期毒性。方法16只家兔随机分成4组,连续用药4周。每天观察记录其一般情况,药后做血液学及血液生化指标检查,计算脏器系数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伤必止各剂量组未见毒性反应,与空白对照组比较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结论伤必止长期外用是安全的。
【关键词】 伤必止; 长期毒性; 家兔
Abstract:ObjectiveTo observe the long-term toxicity of Shangbizhi on local skin of rabbits. Methods16 rabbi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4 groups treated with drug for a consecutive 4 weeks. The general conditions of rabbits were observed every day. The blood analysis and blood biochemical examination were performed after drug administration. The organ coefficient was calculated and pathological change was observed.ResultsNo toxic reaction was observed in all groups of Shangbizhi compared with control group.ConclusionThe long-term use of Shangbizhi is safe.
Key words:Shangbizhi; Long-term toxicity; Rabbits
伤必止是由骨碎补、续断、制马钱子、田七等十几味中药用55度米酒浸泡制成的外用制剂,已在我院临床使用多年,具有活血化瘀、消肿止痛等功效,用于跌打损伤,肌肉劳损,腰腿疼痛等临床常见病。因含毒性成分,为了进一步考察该药的安全性,本文对其进行了家兔的长期毒性实验,现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大耳白兔,体重2.0~2.5 kg,雌雄各半(动物生产许可证号:桂医动字第11005号),由广西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提供;伤必止(广西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制剂室,批号060220)。
1.2 方法[1]
选用成年健康家兔16只,按性别体重随机分为4组,每组4只。4组分别是空白对照组(50%乙醇)和伤必止高剂量组(50 g生药/100 ml)、中剂量组(25 g生药/100 ml)、低剂量组(12.5 g生药/100 ml)。实验前24 h 将动物背部用6%硫化钠脱毛形成150 cm2脱毛区,分别均匀涂抹药液每只2 ml /次,Bid,连续4周。随时观察记录家兔的进食、活动、皮肤和粘膜、大小便等一般情况。第 1 周称体重两次,以后每周称1次。末次给药后24 h,每组家兔心脏采血,做血液及生化检查,随后处死,取心、肝、脾、肺、肾脏等脏器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对上述脏器和给药部位皮肤进行病理学检查。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包SPSS11.0统计分析。各组数据以±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转贴于
2 结果
2.1 对家兔一般情况的影响
伤必止各剂量组用药期间均无一例动物死亡,其体重增长、食量、大小便、行为活动、皮肤和粘膜与空白对照组比较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结果见表1。表1 伤必止对家兔体重增长的影响(略)
2.2 对家兔血液学及血液生化指标的影响
伤必止各剂量组的血液学及血液生化指标用药后与空白对照组比较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血液学及生化指标结果见表2~3。表2 伤必止对家兔血液学的影响(略)表3 伤必止对家兔血液生化指标的影响(略)
2.3 对家兔脏器系数的影响
伤必止各剂量组用药后肉眼观察脏器的形态、位置、色泽、硬度等均未见药物引起的异常。各组脏器系数与空白对照组比较均无显著性差异(P>0.5)。结果见表4。表4 伤必止对家兔脏器系数的影响(略)
2.4 病理学检查
伤必止各剂量组涂药部位皮肤未见药物引起的病变,将各脏器作病理组织学检查,其组织学变化一致,均未见药物引起的病理变化。与空白对照组比较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
3 讨论
本实验结果表明,伤必止50,25,12.5 g生药/100 ml对家兔皮肤连续用药4周,家兔外观体征、行为动作、进食量、体重增长、血液学、血液生化指标、脏器系数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均未见异常。伤必止处方中马钱子具有大毒,炮制后马钱子中士的宁含量由原来的1.2%~2.2%降至0.78%~0.82%[2],其用量微,且与多种药物配伍合理,因此无明显的毒性作用。结果表明,伤必止长期外用是安全的。
【参考文献】
杜比实验室范文4
【关键词】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 实时监控 进度管理
一、研究背景
如何有效地监控项目进度一直是工程实践和学术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多变,项目施工是一个高度动态的过程,对于进度的实时监控必然也是一个高度动态的过程。项目施工信息的采集是进行进度监控的前提,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直接影响着项目相关的决策活动,进而影响项目是否能够达到预先的交付目标。信息提供的不充分一直是导致生产效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和返工的主要因素,使得建设项目普遍面临着进度拖延和预算超支等问题的困扰。项目信息传递的不流畅、不及时会引发很多问题。如何利用最前沿的信息技术实时、动态地监控项目进度成为了亟待解决了重要课题。
二、云BIM技术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是近几年在建筑行业兴起的前沿技术,一直受到行业的广泛关注和推崇。BIM是基于3D数字技术的可视化、参数化的工程数据模型,是一种对于项目信息的共享知识资源,能够有效减少重新收集信息或者重新格式化信息的需求,同时可以增加信息传递的速率和准确性。在全生命周期内应用BIM技术可以显著提升工程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打通信息屏障,给建筑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随着项目的日趋复杂,BIM的应用对基础硬件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往往伴随着计算能力、存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不足以及应用成本较高等问题,而云BIM技术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法。云BIM(Cloud-BIM)技术是指执行BIM理念所需的软件、计算能力及存储能力等由云端提供,实现分布式BIM理念。云BIM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了云平台强大的计算能力,信息共享方便,数据传输快捷等特点,为BIM在建设项目中的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实时进度监控
(一)数据采集技术
多数研究显示,在施工现场引入PC电脑、平板、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能够有效提升获取实时信息的能力。近几年,由于信息技术在软硬件层面的快速发展,很多前沿的信息技术,如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已经广泛应用于建筑相关领域。在数据采集方面,我们可以使用摄像测量技术(photogrammetry提取目标对象的几何特征信息,获取现场施工的图像数据;使用3D激光扫描仪或摄像测量技术获取现场已建建筑物的3D数据;应用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无线射频识别)技术获取构件的进度信息以及将BIM技术与AR技术结合对施工现场的进度进行实时可视化监测。
(二)项目进度的动态监控
对项目进度的监测一直是项目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进度监控是指在对项目实际施工进度监测的基础上,通过方案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计划的比较,找出偏差及时分析项目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实现对进度的合理控制和优化。现实环境中,实际项目进度与理想中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是不可避免,客观存在的。随着施工的进行,进度滞后的情况将逐步累积,采取纠正措施的难度和付出的代价会随着项目的不断进行而增大,而带来的效益却呈现出边际递减的趋势。因此,如果未能实时获取项目进度信息,有效地对项目进度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偏差并予以纠正将会影响到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
四、软件环境
Autodesk BIM 360 Glue是一款基于云计算的数据聚合和管理平台,Autodesk 360的核心产品之一,它包含一系列基于云的服务,使用户可以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随时随地访问BIM项目信息。BIM 360 Glue强化了基于云计算的协作和移动接入,项目各参与方可以通过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实时查看最新的项目模型,对项目的进度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参与方的协同合作,缩短协调周期,节省项目设计和建设项目所需的时间和资金。
Autodesk BIM 360 Glue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其强大的数据格式的兼容性,支持众多文件格式,实现大数据量,多格式的融合。Autodesk BIM 360 Glue可以与Autodesk Navisworks进行无缝数据对接,将模型导入到Navisworks中进行施工方案模拟、虚拟进度和实际进度对比等应用,同时支持用户随时一键式访问存储在云端的最新模型,进而实现对项目进度的实时监控。
五、结论
基于云BIM技术的项目施工进度监控为施工进度的监测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很好地解决了当前项目进度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为进度信息的管理和共享,加强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协同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随着技术的不断突破,未来的云BIM平台将在建筑领域中得到广泛运用,进而实现信息的高效流转与利用,最大化模型的r值,更好地为项目各参与方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王淑嫱.业主驱动下BIM项目的应用研究――以某地铁BIM项目为例[J].建筑经济,2014(8):46-49.
[2]陈小波.“BIM&云”管理体系安全研究[J].建筑经济,2013(7):93-96.
[3]张桦.建筑设计行业前沿技术之一:基于BIM技术的设计与施工[J].建筑设计管理,2014(1):14-21.
杜比实验室范文5
关键词 梅毒 检测 TRUST TPPA
Abstract Objective:To compare the efficient of the three serum test methods for syphilis.Methods:Use TPPA as a standard test method,compare with TRUST and The SD BIOLINE Syphilis 3.0 test.Results:The sensitivity of TRUST is lower to the TPPA,and The SD BIOLINE Syphilis 3.0 test is no different with TPPA,and also rapidly and accurately.Conclusion:The SD BIOLINE Syphilis 3.0 test is one of the rapidly and accurately clinic test method for syphilis.It can be use in more clinics and hospital for syphilis screening and examine.
Keywords Syphilis;test method;TRUST;TPPA
梅毒是由苍白螺旋体(TP)感染引起的性传播疾病,也是血液传播性疾病之一,可通过母婴传播传给下一代。梅毒自欧洲传入中国已有500年的历史,近年来我国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因此,对梅毒的早期诊断及正确评价治疗疗效,为梅毒的筛选、为防治提供准确、及时的依据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采用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明胶颗粒凝集法(TPPA)、梅毒快速检测试验(The SD BIOLINE Syphilis 3.0 test)三种方法进行比较。
材料与方法
标本来源:均来自我院2006年7~11月皮肤科及妇科门诊就诊的病人,总人数共计106例。其中皮肤科95例,占89.6%;妇科11例,占10.4%。
试剂:TRUST试剂盒由上海荣盛有限公司提供,TPPA试剂盒由日本富士公司提供,梅毒快速检测试验试剂盒由韩国STANDARD DIAGNOSTICS 公司提供。
操作方法:严格按照各厂家提供的说明书进行,且有质控品同时进行试验。
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比较用X2检验。
结 果
见表1。
在全部检测患者中,共检出TPPA阳性62例,阴性44例;梅毒快速检测法检出阳性61例,阴性45例;TRUST检出阳性53例,阴性53例。快速检测法与TPPA的符合率为98.3%,其中有1例结果不相符,该病例为刚出生的婴儿,其母亲为梅毒患者;TRUST与TPPA的符合率为80.6%,且3例TRUST假阳性标本TPPA及快速法均为阴性。
对以上三种方法的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学处理,TPPA与TRUST两种检测方法的结果有显著性差异(P0.05)。
结论:我们认为梅毒快速检测法在梅毒的检测上具有快速准确的特点,是临床上进行梅毒检测的方法之一,可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梅毒的筛查与诊断。
讨 论
机体感染梅毒螺旋体后可产生特异性抗螺旋体抗体(TP-Ab)和非特异性抗类脂质抗体,非特异性抗体出现晚于特异性抗体,使晚期梅毒非特异性抗体可能转阴,都会影响TRUST试验的敏感性。TRUST为非特异性血清试验,敏感性与特异性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期和晚期梅毒的阳性率只有53%~85%[1],在早期梅毒和晚期梅毒以及治疗后患者可呈阴性反应,主要用于临床抗梅疗效观察和判愈[2],且受多种因素如类风湿因子、红斑狼疮的高球蛋白血症等干扰,检测结果中很难避免假阳性和假阴性出现,有时会出现前带现象[3]。
TPPA是检测血清中的梅毒特异性抗体,特异性好、灵敏度高,但试剂昂贵,且操作过程较繁琐,时间长。
梅毒快速检测法与TPPA一样,是检测血清中的梅毒特异性抗体,由实验结果可显示,该方法与TPPA的结果很相近,符合率高,且避免了TPPA法的繁琐的操作过程,避免了TRUST法中所出现的假阳性及假阴性的现象,结果判读简单、快速,可直接用于孕产妇梅毒的检测及可疑献血者的检测等,在临床上值得推广及应用。
参考文献
1 俞树荣.微生物学与微生物学检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322.
杜比实验室范文6
关键词:油气管道 腐蚀程度 预测方法
1 引言
海港油气管道已经成为海洋油气开发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油气钢管由于其介质本身的性质容易出现油气泄漏的现象,进而产生巨大的危害,如何预防这些危害的产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油气钢管的管壁腐蚀是在外防腐层破损之后发生的,所以对管壁腐蚀区域的腐蚀趋势进行预测,可以有效的防止危害的发生,同时又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延长管道的使用寿命。本文主要是基于马尔可夫过程的随机理论,建立油气钢管管壁腐蚀状态预测方法。据管体腐蚀损伤评价标准划分管壁腐蚀状态,分别建立了单一管段管壁腐蚀状态预测模型和整条管线管壁腐蚀状态分布预测模型。
2管壁腐蚀状态划分
2.1油气钢管管壁腐蚀损伤评价
对油气钢管的风险评估要以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6151为依据。管体腐蚀损伤的定性判定标准主要是由规范CJJ95-2003来制定的。而最大点蚀速率和穿孔年限是作为钢管腐蚀速率的两项指标进行评价的,通常在评价过程中,是以两者中比较严重的作为评定指标。点蚀作为局部腐蚀中危害最大的一种形式,是造成钢铁材料大规模腐蚀的诱因,最大点蚀深度是管道管壁腐蚀程度评价中的关键指标。一旦最大蚀坑深度大于管线的允许剩余壁厚,管线随时有可能发生泄露失效事故,所以最大蚀坑深度是引起管线穿孔破坏的主要原因。管道的最小剩余壁厚等于管道原始壁厚减去最大蚀坑深度,当最大蚀坑深度大于80 % 壁厚时,穿孔现象就己发生,该现象同样是考虑了最小剩余壁厚对管道的影响。因此,最小剩余壁厚是确保管道安全服役的临界厚度。
2.2油气钢管管壁腐蚀状态的确定
规范CJJ95-2003明确规定了管体腐蚀损伤评价级别,该标准以最大蚀坑深度为参数将管体腐蚀损伤状况分为5个级别: 轻、中、重、严重和穿孔。参考该标准的划分方法,可将油气钢管管壁的腐蚀状况分为5个状态: 状态1 表示轻,状态2 表示中,状态3 表示重,状态4 表示严重,状态5 表示穿孔,这样就确定了应用马尔可夫模型预测管壁腐蚀的状态划分,对应的状态空间为S = {1,2,3,4,5} 。 当管壁的5个腐蚀状态确定之后, 可建立马尔可夫模型中的状态转移概率矩阵。状态转移概率矩阵P中各个元素值的大小反映了管壁腐蚀状态之间的相互变化概率。若在服役过程中对管壁的腐蚀区域采取维修措施,就会使得管壁最大蚀坑深度的变化过程具有随机性。若不对管壁的腐蚀区域采取维修措施,腐蚀状态会愈发严重,即其状态随着钢管服役时间的增长,或停留在本状态,或越来越差。
3油气钢管管壁腐蚀状态预测模型
收集管线检测或维修积累下来的数据是建立管壁腐蚀状态预测模型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每隔一定年限管线运行部门就会对服役管线进行腐蚀检测。按检测方式,管线腐蚀检测大体上可分为局部开挖检测和不开挖外检测两大类。其中,局部开挖检测是腐蚀严重区段管线经常采用的方式。对于含有单个腐蚀缺陷点的管道而言,若不采取维修措施,其腐蚀区域将随着服役年限的增长呈扩大趋势,腐蚀程度会逐年恶化,失效概率亦会逐年增大;对于整条管线而言,如不及时维修,其腐蚀区域内含有的腐蚀缺陷点数、腐蚀程度和失效概率会呈逐年递增趋势。由于管道外部腐蚀环境的差异性,不同管段腐蚀区域的腐蚀状况变化趋势也不尽相同。因此,不仅需要对含有单个腐蚀缺陷点管道管壁的腐蚀状态进行预测,还需要对不同管段管壁的腐蚀状态进行逐一预测。规范SY/T6151-1995对含有腐蚀缺陷管体损伤的主要评定参量有蚀坑深度、腐蚀纵向长度和腐蚀环向长度等。其中腐蚀区域的蚀坑深度对管线安全运行影响最大,被规范CJJ95-2003列为管体腐蚀损伤等级划分的指标依据。因而,这里将最大蚀坑深度作为管壁腐蚀预测的对象。
应用马尔可夫链建立管壁腐蚀状态预测模型的主要步骤为:(l) 定义钢管管壁腐蚀状态;(2) 确定管壁腐蚀状态初始向量和转移概率矩阵;(3) 基于(1)和(2),利用齐次马尔可夫链性质,对管壁腐蚀状态进行预测。
通过上述预测步骤,不仅可以对单一管段腐蚀区域的最大腐蚀深度(或最小剩余壁厚) 进行预测,也可以对整条管线的所有腐蚀区域进行预测,以便全面地掌握关注管段腐蚀区域的腐蚀进展情况,了解该管线的整体腐蚀状态。
3.1 单体油气管段管壁腐蚀状态预测
在未采取维修措施的情况下,单体管段腐蚀区域的蚀坑会愈来愈深,管壁的剩余壁厚会愈来愈小,直至穿孔。蚀坑深度的发展趋势可以根据管线的腐蚀检测数据来分析判断。与外防腐层劣化状态预测类似,在应用马尔可夫链建立预测模型之前,需要利用己知检测数据近似拟合出管壁蚀坑深度随服役时间的变化趋势曲线。油气钢管的腐蚀主要为电化学腐蚀,初始阶段腐蚀速度较快,随着服役时间的延长,腐蚀速度缓慢变小。因而,假设管壁剩余壁厚随服役时间的函数关系符合下列指数关系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