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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范文1
女性受孕之后,受精卵就已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只不过是借助了母体作为其生长的环境。这一个体需要氧气,需要营养,需要新陈代谢,因此其就是一个生命,理应享有生命权。我国香港地区就采纳“胎儿相对独立说”[8]。既然胎儿具有生命权,那么,按照现代民法学理论,胎儿就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胎儿的利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当瑞士、德国、日本等国或总括或个别赋予出生后为活体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时,其立法价值里就已经暗含着胎儿具有生命权之主张了。其次,有人用“法益”这一概念来论证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根据。主张法益说的学者认为,胎儿的利益本质上是胎儿活产出生后长大成人的利益,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例如德国学者布兰克(Planck)主张的“生命法益说”。他认为,胎儿利益虽非权利,但属于生命法益,任何人均有权享有,故得主张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碍。任何对人类自然成长之妨碍或剥夺,皆构成对生命法益之侵害。胎儿利益受到侵害应认为是其内部生命过程受到阻碍。法律在此方面应受自然现象之拘束,不容忽视[9]。笔者认为,法益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自然法内在的要求。最后,我国学者杨立新提出了“人身权延伸保护说”,即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益给予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要义有三点。第一,自然人在其出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法律规定,自然人之所以享有人身权利,是因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实际上,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之前和终止之后,也即在自然人出生之前或死亡之后,就已经或者将继续存在某些人身法益,这些人身法益虽然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这些人身法益对于维护该主体的法律人格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相互衔接,构成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先期人身法益、人身权利与延续人身法益一起,一脉相承,构成一个人完整利益的不可或缺的整体,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对人身权益进行保护中,如果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就必然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而有力的保护。第三,自然人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先期的以及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中心,并在此基础上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保护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人身法益。没有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自然人就丧失了最基本的法律人格,丧失了人权;但是如果法律仅仅保护人身权利而不保护自然人出生前和死亡后的人身法益,同样会使自然人丧失完整的法律人格,丧失基本的人权。所以,只有全面保护人身权利和人身法益,才能够维护自然人人格的完整性和统一性[10]。杨立新先生的“人身权延伸保护说”,可以不突破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论述与限制,也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在我国日后制定《民法典》时,完全可以采此学说作为我国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依据。其实,不管从上述哪个理论出发,胎儿利益是肯定存在的;无论从哪一种理论出发,我们都应对胎儿利益给予保护。
侵害胎儿利益的主要表现及行为特性
对侵害胎儿利益的救济也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侵害胎儿利益的主要表现胎儿利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对胎儿人身权益的伤害,这种伤害有可能造成死胎或者造成胎儿出生后的残障;其二为对胎儿财产利益的侵害,虽然胎儿不能直接控制财产,但其财产利益却是可以存在的,最主要的便是基于继承和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利益。侵害胎儿利益行为的特殊性第一,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的多阶段性。虽然就现实而言,对胎儿的侵害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受胎之后、出生之前,但这也不能排除于受胎同时也有侵害行为发生之可能。第二,侵害行为发生的间接性。因胎儿存在于母体之中,故对胎儿人身利益的侵害往往是通过母体而实施的,因而具有间接性。此种情况,即可能构成两个侵权行为:一是对胎儿母亲本身的侵权;二是对胎儿的侵权。于此情形,“惟所应注意的是,加害行为对被害人之父、母是否成立侵权行为,非属对未出生者成立侵权行为之前提要件。”[4]289第三,侵权行为发生与损害结果间的时间间隔性。这一特性是由侵害行为的间接性所引起的。因侵权行为通过母体加害于胎儿,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往往不能立刻表现出来,这中间可能会有较长的一段时间,甚至可能数十年之后才能被人们所发现。美国的辛德尔V.阿伯特化学厂损害赔偿案,就是这一特性的典型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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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务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经济纠纷问题,劳动者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约,拿不出依据,法律不予保护,劳动者权益受到危害;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多有利于用人单位而对劳动者的意志体现的较少,劳动者为找到工作无奈签约,致使出现劳资纠纷或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时,劳动者无法实现自身权益;一些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稳定,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签定的合同,或以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用工单位不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常常采用少报缴费人数和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等手段瞒报、欠缴、漏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费用,或通过劳务公司规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还有一些单位以实习期、职工不让缴等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虽然成立了劳动监察大队,由于机构改革至今未能将人员落实到位,造成劳动执法只能等投诉,主动下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能力不足,致使不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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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
您作为数据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2. 什么是异议?
异议是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您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自己却忘记了,因而误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
3. 信用报告信息出现错误时,如何提出异议申请?
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向相关商业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也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时,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及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即可。如果您委托人提出异议申请,人需提供委托人和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授权书。如果想详细了解提出异议申请的地址,可登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pbc.省略,或拨打4008108866。
4. 异议申请多长时间能解决?
您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如经核实,确系错误信息,报送错误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报更正后的正确信息,信息更正修改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会通知您领取异议回复函,并向您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5. 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怎么办?
异议申请人如果对商业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的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时,可以就近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不超过100字的个人声明添加到本人信用报告内,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 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申明”?
在某些情况下,逾期既不是您本人原因造成的,也不是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的过错,这时可以使用“个人申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比如,个人购房办理按揭贷款后因其他原因退房,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后并没有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结清,从而形成负面纪录,此时,您可以申请添加个人申明。有些情况如由于出差、工作忙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则不能发表个人申明。
7. 如何更新自身信息?
客户基本信息变更,尤其是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变更,一定要及时通知与您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如果您的地址或电话变更了又没有通知金融机构,您就收不到相关提示信息,容易造成还款不及时或不足额,形成不良记录。
8. 如何防止个人信用财富被盗?
居民身份证件及身份信息被盗用,给当事人信用档案产生负面信用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应妥善保管好各种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不要轻易将这些身份证件借与他人。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在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文字的地方标明用途,同时加上“再复印无效”字样;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现自己身份证被盗用,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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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新型社会关系,对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中,一是周密部署,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全县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列入检查考核项目。二是广泛宣传,着力提高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我们针对大部分妇女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先后开展了广场咨询、以案释法图板展、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入户”、“送法下乡村村行”等活动。先后多次组织普法宣传小分队、普法义务宣讲团等深入社区、农村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使广大妇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三是拓展载体,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近年来,我们注重整合资源、创新形式,以“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为主题,会同县妇联等部门开展了“维护妇女权益、营造和谐家庭”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浓厚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以法律援助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法律服务,为妇女儿童维权争利
近年来,我们把妇女儿童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群体,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一是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在县妇联及各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1个,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二是发放爱心卡,开通维权咨询热线。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咨询、申请渠道,及时解答、受理和协调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和问题。三是为妇女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以服务为宗旨,用“热心、耐心、细心、爱心”来疏导化解来访者的忧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四是动员广大公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调解家庭纠纷。仅去年,全县就办理妇女儿童维权案件23起,接待法律咨询100余人次,调处婚姻家庭纠纷863件,占全年排查矛盾纠纷隐患的17.33%。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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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和谐校园 工会维护职能 教工权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工会的作用、地位和维护教职工群众利益的职能也愈加显得重要。教职工需要工会维护他们的利益;学校行政需要工会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校党委需要工会团结带领教职工在教学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作用。此三个作用的基础就是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教职工对工会、对学校的信任度,这既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需要,也是学校深化改革的需要。
一、工会的维护职能的认识
(一)维护职能是工会本质属性的回归
新颁布的《劳动法》对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的内容、方法、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我们更好地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发挥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总之,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手段就是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深化改革服务。
(二)突出维护职能是坚特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学校工会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工会组织只有紧密联系教职工,把校党委和校行政的主张变成教职工的自觉行动,才能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会要达到这一目的,只有突出维护职能,才能有吸引力,才能把广大教职工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完成学校的教学改革。然而,我们所提出的维护职能,并不是丢弃工会其它的职能,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只有在突出维护职能的前提下,才能提高校内的民主管理水平,增强学校的内部活力。
二、工会维护教职工权益在建设和谐校园中的意义
维护教工权益,建立和谐融洽互利平等的劳动关系和党群关系,在和谐校园建设中有着重要意义。
其一,随着我国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学校的办学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学校的劳动关系、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学校不可避免地会与教工的利益发生矛盾,甚至侵犯教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教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也就日渐鲜明。学校工会组织如果不能甚至不敢成为广大教工群体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那就是最大的失职。因此只有积极维护广大教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校园中的各种关系更加和谐。
其二,工会是学校和教职工的轮滑剂,工会深入到教职员工中去,了解民情民意民生,关注和研究教职工中的热点、难点和切身利益问题,再及时反馈给校委会,共同寻求最便捷、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最大程度地满足教职员工的合理要求,才能有更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
三、工会维护教职工权益在建设和谐校园中的主要内容
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一是维护教职工的劳动权益,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二是维护教职工的民利,主要是指维护教职工依法对学校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三是要为弱势群体扶贫、解困、献爱心,维护教职工的经济利益;四是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好教职工的精神文化利益。只有把共建共享和谐校园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让教职工群众不断从和谐校园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广大教职工真正感受到和谐校园建设是自己的事业,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教职工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
四、工会维护教工权益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的措施
工会维护教工权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构建和谐校园的进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处理好工会与学校党政的关系
只有处理好工会与学校党政的关系,使两者形成互相信任、互相关心的良好关系,才能是学校重视工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工办学。才会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把工会的工作列入高校的重要议事日程,为工会“参政议政”创造条件。这样对学校里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工会才有更多地争取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教工对本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重大决策和党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学校党政领导也会尽量挤出时间主动参加工会会议和带头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积极支持工会为教工办实事。
(二)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
在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过程中,工会自身只有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才能树立起形象,凝聚广大教职员工的人心。首先工会工作者要加强学习,要认真学习工会工作理论、《劳动法》、《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其二,校工会在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上要来个大转变,要从单一、封闭型转向多维、开放型。既要民主,又要集中,既要积极丰富教职工的文娱生活,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的其它社会职能。
(三)开展多种有意义的工会活动
倾听广大教职工的呼声、意愿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疾苦,多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密切与教职工的联系,更好地发挥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校工会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形式多样的健康保健讲座,雪中送炭的教育培训活动,让广大教职工感到工会就是自己的家,工会干部就是自己的亲人,是自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使教职工无时无刻能感受一种家庭的温暖、组织的信任及人际关系的和谐,从而为建设和谐校园尽心尽力,并使这种责任成为广大会员的内在要求。如可以组织外出参观,确定参观的目的,要以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本校工作为出发点;还可以组织一些强身健体的兴趣活动,如太极训练、瑜伽训练等。当然工会干部要加入到这些活动中,以便进一步聆听教职员工的呼声和要求,但要学会识别这些要求的正确性,再及时反馈到校委会给予解决,也可以倾听教职工自己个人的意见,广泛征集其他人的想法,这样不仅使为解决问题提供更多的有效途径,更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体现,调动教职工的参与性。总之我们要使广大教职认识到:工会就是职工之家,教职工有事请到工会来。
(四)是有条件的单位,要按照要求选配符合条件要求的副校级干部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参加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参加行政设立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教工代表与行政领导的民主对话等会使工会更加密切地参与学校的日常工作。深入了解教工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困难,广泛征求教工对学校各项工作、学校领导、学校制度制度等方面意见,力争使即将出台的学校政策方案既有群众基础,又比较切合实际。为此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诸多程序和步骤中,始终要抓住开端,从工作的第一步就要参与切入其中,这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易于防范和纠正。源头参与、事前维护主要利用相关法律武器,保障广大教工切身权益,把建设和谐校园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权益维护范文6
[关键词] 大学生 消费 维权
笔者调查了解大学生的消费维权状况,发现随着大学生数量的增加、消费能力的增强,大学生权益遭遇侵害的事件也日益增多,主要集中在购买产品、兼职中介、求职就业等领域,不少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该如何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干脆忍气吞声。大学生消费权益的维护问题值得加以研究。
一、大学生消费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调查发现,有约50%以上的大学生消费权益曾经受到过侵害,不知道是否受过侵害约30%,从未受到侵害只占不到20%。这表明大学生消费者也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也时常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主要表现在:
1.大学生在电视购物方面的消费问题
电视购物主要采用名人进行宣传,随意夸大产品功效,虚假打折,号称价值昂贵的产品只需极低的价格就可以放心拿回家,一些媒体特别是省市级电视台大量滚动播出误导性广告,产品质量低劣,经营者设置种种退换障碍等手段骗取大学生消费者们的手续费、税费、活动费等钱款。比如,某大学生从电视广告上了解到某型号的手机,于是根据电视广告上的订购电话定购了一部某型号的手机,经过邮政快递收到发来的货,拆箱后却发现实际手机型号为另一种。之后拨通订购电话,被告知无法处理,拨打发货厂家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大学生追求新的消费形式,经常遭到侵害。
2.大学生相信网络虚假广告而上当受骗
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在网络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相关部门难以进行审查和监管。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大多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进行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大打折扣。如果消费者因误信网络虚假广告而购买了伪劣、假冒商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严重的还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3.经常有人大搞“中奖”活动,诱使大学生消费者上当
某大学生接到一个通知中奖10万元的短信,马上与短信提供的电话联系。对方称必须先提供卡号、身份证号以及银行卡密码,并要求中奖人在银行卡中存入2000元现金作为税款,才能汇奖金过来。该生心想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应该没有问题的,便一一照办了。当天下午,苏某到银行查账,结果却发现卡内3000元已经被人取走,才知道自己上当了,于是他立即报警。经过警方调查,犯罪分子是在获得苏某卡号及密码后,通过网上转账方式把卡上资金盗走的。不法分子经常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形式告知大学生消费者们,已经中了某某公司的大奖,奖金或者贵重物品,而且有某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进行公证并帮助消费者办理。大学生消费者无法自己办理具体手续,一旦按照所谓“热线电话”进行咨询,不法分子就会利用种种骗局,要求消费者支付所谓的“中奖费”、“所得税”、“律师费”、“审计费”等。许多大学生消费者汇去款项后,不法分子立即销声匿迹,消费者这才知道上当受骗了。
4.大学生兼职受侵害
已经成为近几年高校的流行时尚。80%以上的同学在校期间都做过兼职,有的甚至做两三份兼职。许多商家、公司也十分喜欢招用在校大学生,他们流动性强,省钱省力,工作效率也比较高。但是,有一些不法企业、公司利用大学生鉴别能力差、警惕性弱的特点,欺骗学生。某大学生在网上找到了一份为某公司设计问卷调查的兼职,公司承诺问卷设计好后支付报酬。当把设计好的问卷传给公司后就再无下文,打电话给负责人询问情况时,负责人却不再接听电话。据调查,大学生兼职时,许多公司以未发生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签合同,并口头承诺兼职结束后再议报酬,但事后常常不会兑现。
5.经常利用低价欺骗大学生消费者们
某大学生在一个网站上看到许多笔记本电脑低价出售。从网站上看,该公司很正规,不但有地址,而且还有公安部门的安全标志,于是禁不住诱惑按照上面的信息与对方进行了联系。最后黄某虽然低价购买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可他购买到的笔记本电脑问题百出,甚至还不值所谓的“低价”呢。走在街头,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不少促销活动,打着打折、买一赠一、大削价的牌子,引来众多学生抢购,结果购买后没有任何发票、收据,商家也不提供售后服务。
二、大学生消费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商家故意设圈套,利用大学生年轻幼稚,采取夸大产品功能、低价销售、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诱骗大学生消费。二是由于大学生对国家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缺乏认识,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致在平时的生活中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三是大学生对消费者协会、工商物价局及其他维权的方式和渠道了解不足。四是消费心态,许多大学生自动放弃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因为消费的物品价值不大,太麻烦,白费力;不少在校的大学生都不是本地人,生活在外,凡事都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另外还有一些人维权失败甚至遭到恶意报复,也给他们留下了负面影响;还有,由于钱均来自父母,对小的损失大都怀有“无关痛痒”的心态。五是看别人如何行动,大学生每当出现侵害自身消费者权益的时候,大家往往不是自己主动去维护自身权益,而是等别的消费者也出现类似情况时,才看能不能一起解决。六是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社会经验缺乏,容易轻易相信他人。
三、维护大学生消费权益的建议
调查显示,当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同学们的回答也很令人吃惊:约50%的同学选择了“算了,下次注意就是了”,约20%,的同学“束手无策”,“求助家长、老师”约5%,约25%的同学求助消协,另外,只有五分之一的同学敢自己与商家理论。所以,维护大学生的消费权益还需要多方努力。
针对大学生消费过程中遇到的侵权问题,建议在消费过程中要选择品牌好、信誉高的商家,不要因为贪一时的小便宜引起日后的大麻烦;在购买产品前要看清产品说明书、质量承诺、维修卡之类的单据凭证,以防日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商家联系协商,还可以向消委会、工商局、律师及媒体求助。
对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的侵权事件,建议大学生兼职要守法在先,合法兼职,不能只为赚钱而不加选择;行使劳动关系前要先签署用工合同,写明劳动时间、报酬及计算方法,并且一定要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出现矛盾纠纷后,要及时向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不要私下解决,必要时还可以请派出所出面解决。
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规,从制度上减少大学生消费受侵害的可能性。有必要针对电视购物、网络虚假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规则,使广告的行为有法可依,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管理。
通过大学生自己的维护消费权益组织保护大学生消费。从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公室获悉,中国成立首个大学生消费维权咨询组织于2007年4月在北京大学成立。北京大学“大学生消费维权咨询中心”,主要职能是给大学生提供消费方面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咨询,并利用北京大学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以组织的形式,对大学生遇到的消费侵权问题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这种组织形式应该在全国推广。
扎实开展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与保护教育,主要是帮助大学生充分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抗逆能力,熟悉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保护组织、消费者保护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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