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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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范文2

主题词: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 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1997年我区第一条高速公路——姚叶高速公路建设以来,宁夏高速公路建设已历经十五年。这十多年中,我区公路建设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工程招投标工作日益规范,但随着基础设施投资的不断加大,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公路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复杂,加之国家一些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在我区工程招投标工作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亟待商榷、解决的问题。为此,围绕这些问题,我局结合这十多年的经验和国内外的先进做法对《招标投标法》的应用进行了实践和探索。

一、招投标工作实践

招投标工作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道关口,以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监理、设计队伍,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关键,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按照发改委2000年3号令第七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在5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低于上述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招标。实际上,我局在承担的公路建设项目中,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全部实行了公开招标。为区内外公路施工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吸引了大批国内优秀公路施工企业参与我区公路建设。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中,区外企业中标承建的项目约占总量的70%—80%,充分体现了我局在公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

2010、2011、2012近三年来,我们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210个,共计9869个标次,涉及到路基、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讯管道,收费站、服务区、支座伸缩缝、沥青及水处理设备方方面面,这些招投标活动均作到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科学合理。

二、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九部委联合下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本局也在建章立制上下了不少工夫,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从最低评标价法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

依据交通部以公路发(2004)688号文件的要求,在我局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时,基本上按照部规定的办法执行,更多是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办法。

最低价中标的主要优点:1.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明显;2.可防止暗箱操作,是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3.操作简便,对无重大偏差的投标书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成本。但这种评标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容易造成恶性竞争,二是低价造成履约困难,三是难以预防围标情况的发生。

我局实施中有一个明显的案例,按照最底评标价法原则经亚行批准已选择了40余家施工单位,路基桥涵工程中标合同价比工程师估算价降低了52688万元,较工程师估算价降了35.8%,降幅最大的一个合同段降幅达到了45.7%。还有,2010年8月中标的某某段路面合同段进场一月后由于中标价过低单方退场,表面上看投标时节约了,但二次进场造成成本增加,赶工造成质量隐患。在目前国内建设市场信誉体系建设有待完善的现状下,给建设单位的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难度。

(二)、投标人投标行为不规范缺乏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明文规定,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报价。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对投标人发生的围标、串标等行为只能未雨绸缪时刻防范,一旦发生查证、举证、落实和处罚困难。

投标人发生的围标、串标等行为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屡见不鲜,在我局近年的工程招标工作中从各个环节上都严加防范,客观的评价,认为这方面的工作做的还比较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就是出现一些问题也做到了事前防范和事后妥善处理。如在××高速公路的通讯管道工程、交通安全工程和××公路的路基桥涵工程招标中发生了类似的情况,在开标后从潜在中标人的报价上分析,偏离正常报价,我们分析认定发生了围标、串标等行为,这些都一一被识破,并重新进行了招标,为国家挽回了损失。最大损失是给我们造成了时间和工期上的被动。这种非法行为事实是存在的,但要进行彻底查处,缺乏界定和处罚依据,使一些不诚信、不讲规则的投标人得不到任何应有的警示和处罚,还可以自由自在地继续投标。

(三)从合同履约反映的问题

目前我局招标的项目在对合同履约上采取的是按照中标金额数由投标人提交合同履约保函或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数额,但从实际管理来看,对信誉良好、合同履约能力好地单位不存在问题,但对那些履约能力差的,无法保证工程的正常管理的施工单位,一旦出现违约或无法完成合同时,约定的履约保证可能失去作用,不能及时有效的保证业主利益,增加了业主风险。

三、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探索

(一)建立健全企业信誉评价体系

我厅于2008年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信息共享、标准统一、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对参与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建立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库,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对他们的信用评价从已往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执行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社会信誉等各个方面进行等级评定,每年度进行一次信息资料更新,对考核期内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的企业评定为AA级,依此类推,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企业信誉评价体系,完善信息系统,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数据管理,消除信息孤岛,提高信息的公布程度,为我们选择拥有良好资质和商业信誉的规范化的投标单位,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成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专家评标方法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于专家评委在评委会中所占比例最重,所以选好专家评委是评委会组成的重要环节。目前招标投标活动集中在政府采购和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上,因此法规对专家评委资格的规定也主要针对上述两类招标活动。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因其招标活动的行业特色强,专业要求高,以及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而不可能建立较大范围的专家库,故而在企业生产采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推行专家评标法成为企业采购部门所面临的课题。

针对我局的实际情况,招投标活动涉及公路工程、服务区房建工程、设备采购等各个方面,我们的做法是加强和完善评标专家库,不仅仅是本行业专家,还邀请社会各行业专业人才加入其中,最大程度上确保评委会的广泛性和客观公正性。避免特别是技术方面专家对评标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往往出现使技术上倒向一边,并导致评标委员会中商务与技术两方面的对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发生过这样的现象,为了追求过分的先进性,业主以技术方面的理由坚持要最高价者中标,造成评委会无法正常地继续工作。如今通过在项目采购的不同阶段分别成立采购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方式,将采购活动与评标工作分离开来。采购小组主要可以参加询标,可以与评委讨论,但评标意见由评标委员会独立给出。采购小组如对评标结果持不同意见,可以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但不得无理由地拒绝。这样既满足了各方的正当要求,又不违反法律,同时还避免了招标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败德行为”。

(三)加强法制观念,律师全程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随着法制社会的建设,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学会用运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我局聘请了律师专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管理,规范了我局的法律文书,不签订背离招投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涉及从招投标活动到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解除等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有效的降低了法律诉讼或诉讼后因为合同不完善造成的败诉损失。

四、招投标工作建议

(一)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方面,调整招标文件的强制性条件要求,仅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监理招标要求:总监(高监)、各部部长及专业工程师)要求提供三证及业绩,机械设备仅对拌和楼、沥青撒布车等对工程质量和进度有决定性影响的设备要求提供发票,其他人员及设备只做进场承诺。对投标人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投标人资料库,加强对劣质投标人的处罚力度,加强动态管理。

(二)对投标价控制价上限、下限、尤其是对工程成本价委托权威行业机构进行测算核定,对投标人出现的恶意竞争报价现象制订操作性强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招投标价格市场。

(三)建议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上参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同时在招标文件合同格式中增加履约承诺书(或承诺条款),明确承包人违反承诺,更换人员、设备或人员设备如不能到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综合评价法评标中,评标基准价计算时通常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但当投标家数很多时,建议可以去掉若干个最高最低值计算评标基准价,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造成评标基准价失真。

(五)现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2%且不大于80万元,建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总之,《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实施十多年来,既是对十多年来招标投标实践活动的总结,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的里程碑,它必将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招标投标法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根据评标结果来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按照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可以把整个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80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1.80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

2.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3.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

4.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阶段

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

三、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阶段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

4.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以及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招标投标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今后,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实施,建设市场必将形成政府依法监督,招投标活动主体双方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各中介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市场运行新格局,我国的招标投标也必将走向成熟,这是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1.建设市场规则将趋于规范和完善。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

(1)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

(2)市场竞争规则:这是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

(3)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必须公开 (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公平、公正。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建筑市场。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3.《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机构是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国际上看,招标机构是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机构必将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大力发展,同时也必将推动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逐步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 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

[2] 葛荫.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05.

招标投标法范文4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我县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原则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特殊情况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由项目行政村为项目业主。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审定批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监察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

第六条项目业主依照“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计文件已经县交通局批复;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路工程施工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通乡公路施工专项资质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投标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且年检合格,每合同段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编制简易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必要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五)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织部分。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

(二)在县级媒体或指定地点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告,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

(五)技术评审,抽签定标;

(六)公示中标单位;

(七)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复印件各送一份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农村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未按此办法组织招标投标项目不得纳入国家建设计划。

招标投标法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是指运用招标投标方式为重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装备研制项目选项范围内确定招标项目。

第六条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限,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八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载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格和业绩;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六)中标方对项目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八)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招标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投标者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第二阶段招标按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与招标机构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良好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鼓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国家经贸委和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人选须经国家经贸委审定。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外聘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确定2至3个拟中标方,形成评标报告提交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国家经贸委接到评标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确定中标方,并通知招标机构。

第二十二条招标机构接到国家经贸委确定中标方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经招标投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为依据,由国家经贸委委托项目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经招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国家经贸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鉴定验收、项目调整等按《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投标法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发展;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在建筑工程发包当中,运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进行,竞争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也引进了,使业主和承包商面向市场,良性竞争产生,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结果。通过事实也证明,通过投标招标,工期缩短了,也降低了工程造价,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它有助于促进业主和承包商转变经营观念和提高管理水平,对项目管理体制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1、招标投标发展概况

l9 世纪初,英国军队为了达到建造营房速度快且要节约的目的,所以将工程分项,每一个单项都由一个承包商单独负责预算、安排具体工作,最终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有效控制建筑成本。由此通过竞价招标的方式受到各界重视. 并由承包商根据图纸评估工程量报价不断发展成为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进行报价。进入二十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招标投标已经逐渐成为国外发达同家非常重要的采购方式,不仅是在工程承包方面,还是在咨询服务、货物采购方面都被广泛应用。

随着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招标与投标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行为。招标与投标属于合同订立的预备阶段,是这一交易行为中相继的两个步骤。

1.1 招标投标概念

招标具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上仅是指招标人向已有的或潜在的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的单方法律行为,它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招标广义上主要是招标、投标、评标、开标和中标整个程序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总称。投标指的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给出报价以及相应条件说明的书面要约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招标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的形式,公开向自然人和法人等组织机构发出要约邀请并引起其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也是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指的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规定和要求并在规定的时期内,向投标人发出基本符合招标条件的意思表示。

1.2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发展情况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内建筑工程等领域不存在竞争,所以也就不存在招标和投标的交易方式。一直到 20世纪 80 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我国才在工程建设等项目方面引进投标招标制度。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1999 年 8 月 30 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主旨是为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在 2011 年 12 月 2O日,我国又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自建筑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既高效又节约的双重效果。通过招标投标竞争机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都逐步提高了各自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是开展竞争的一种有效形式。

2、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手段

2.1 实行专人负责制致力于建筑招投标阳光工程的打造

在建筑工程中,投标方与建筑工程投资的物质资金没有直接的关系,因而一些投标者将好处、回扣给建筑工程招标人员,是导致暗箱操作、明招内定的根源,为彻底解决这一根源,应打造建筑招投标阳光工程,必须将公开招标制度落到实处,并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造价问题,若发生问题则由负责人承担所有后果,从而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从根本上确保其他投标方的利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2.2 鼓励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筑市场的完善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必须将政府与交易中心分开,确立建筑市场职能,致力于有行建筑市场的监理,加强市场换乱行为的治理,致力于公平竞争氛围的营造,将地方保护主义瓶颈大批,确保外地企业能以强有力的实力中标而不受到地方行政单位的阻扰,彻底打破地方保护与行业壁垒,引导行业之间公平竞争,致力于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氛围营造,鼓励公平竞争,以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转型和升级。

2.3 坚决杜绝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并加大惩戒力度

针对当前很多企业钻法律空子,对建筑工程进行违规转包、肢解等问题接踵而至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例如国家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工作的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而地方政府规定的是60万的就必须招标,但一些企业将工程分成多个小工程,均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之下,而不进行招投标,这就需要招投标管理人员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确保各种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杜绝,并加大惩戒力度。如对分包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确定,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建筑工程转让方是否具有总包工程资格和接受方是否具备工程项目完成能力;第二,接受方对所转让的工程能否依法负责;第三,总分包是否由业主、总包方和分包方三方面进行协商;第四,所分包的工程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五,分包是否采取书面形式,是否所有的实质要件均符合,只要有任意一点不服,均视为违法转包。从根本上杜绝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2.4 加大力度整治低标价恶性竞争的现象

首先,应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改革,并将政府的经济监管职能转化到市场主体行为和良好市场环境的营造工作中来;其次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和工作实际,加强对标价恶性竞争的现象的分析,并针对低价中标、恶意竞标的现象进行相应的治理,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严防低价中标和恶意竞标情况的出现;最后,加大治理力度的目的旨在净化建筑市场,而为了净化建筑市场,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还应加强对企业的引导,使其充分认识到恶意竞争和低价竞争的危害性,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从源头消除这一现象,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开展,最终达到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净化建筑市场的目的。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展趋势

3.1 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将继续被高度重视

我国一直在追求法制建国,因此在高度重视立法的同时,加大招标投标执法力度也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如:对采取不招标的,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围标串标等现象,应该进行查处,对相关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制止,且相关违规人员也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维护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建筑市场秩序是需要维护的,而且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证,这样,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所以,建立健全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相当迫切与重要的。

3.2 逐步形成更加科学的评标定标办法

在我国建筑市场当中,适应我国行情的一种办法是采用综合评分的百分制办法来评标,而且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评标方法,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个方法仍可以广泛的应用,此方法改善的目标就是使分值的高低充分体现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让一些规模大、实力强、业绩好、工程质量好、信誉高和价格合理的企业提高中标率,而且能够多中好标;在向发达市场经济过渡性的办法当中,暂时可以充当过渡性的办法是合理的低价中标法,在一些技术简单和利润高的工程中可以适当试行;技术复杂工程可以适用两阶段招标法;图纸不全却又急于开工的工程项目就可以适用费率招标法。

结束语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加大对其管理力度,确保招标投标工作达到其本身应具备的效应。

参考文献

[1]温怀盛.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初探[J].建筑与工程,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