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税收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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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管理

个体税收管理范文1

 

                            无非

 

     一、农村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1、点多面广,管户分散、税源稀少。以某某市远郊坛洛、金陵两税所为例,目前主要负责个体税收征管。辖区范围包括富庶、金陵、那龙、双定等6个乡镇及金光农场,方圆七、八十公里。管户1008户,集中在6个镇上的个体户为787户,另外的221户分散在65个村、370多个自然坡中。

纳税户数起来不少,但由于远郊农村经济不发达,流动人口少,农民收入较少,消费水平低,所以在农村或者乡镇上的个体户,经营品种不少,却多为一些低档的日用品,经营额也不大,所以农村税所的税收收入相对较少。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全部在分局的办税厅申报后,远郊两个税所每年征收的税款不足300万元。即使是固定户,最多的每月缴纳也只有1020元,而最少的,每月仅达到起征点48元。集市上的一些临时摊点,每次仅能征收10元5元。

2、经营方式繁多,税源不稳,征管工作困难。农村的个体小食杂店、小酒坊、小砖咭ぁ⑸俺 ⑺皆兹饫嘞?鄣愕缺榈乜?āK?堑木??绞饺幢冉隙捞兀?绱遄?锏囊祷б祷е饕?故且耘┮滴?鳎?滋旃孛磐獬龈闩┮担?缤砜?涣礁鲂∈钡拿拧K拔袢嗽鄙厦耪魉巴??员彰鸥?6?硗庖徊糠志??梢隆⑿“倩醯牧鞫???撸?┧笥诩父鱿缯蚣?校?睦锓贳淄?睦锔稀2糠忠祷Э缢八?角?鞫????统鱿至送?荒伤盎?婕傲礁錾踔粮?嗨八?恼鞴芪侍狻H绻?挥信浜闲?骱谜鞴芄ぷ鳎?獠糠炙霸醇?菀姿嬉祷У牧鞫??魇А?SPAN lang=EN-US>

3、个体经营者纳税意识普遍较低,抵触情绪较大。乡镇的个体经营者,很多农商兼营,每年少不了要交公粮、农林特产税,还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所以较多地感受税收“取之于民”,但由于乡镇的公共设施不多,没有公园、没有电影院,道路多数还是沆沆洼洼的泥巴路,小孩读书要自己交钱,能让他们切切实实感受到税收“用之于民”的几乎没有,所以对税收的没有什么感情,一部分业户无证经营,交税也就十分勉强,能少则少,能逃则逃。如在属地征收的原则下,一些跨地域经营的个体户就钻空子,向主管税所申报停业后,跑到主管税所范围外的圩场继续经营;或一证多摊,逃避税务检查;一些纳税户甚至以“地头蛇”自居,聚众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4、“以票管税”失去效力。在农村,由于经济比较落后,消费能力低,农民消费多以自用型消费为主,除购买一些价值较高的家电商品外,基本上不索取发票,分散在各村庄的经销店根本就没有申领过发票。另外,乡镇个体经营者文化素质比较低,建帐建制更无法施行,所以只能根据调查结果核定征税。“以票管税”无法通行。

5、税务人员分散,素质较低,管理难度大。我市远郊两个税所目前有干部职工23名,其中所部占了13人,其余的每个乡镇仅配备1-2名税务人员,有的征收处甚至只配1名税务人员。而且,在23名税务人员中,助征员就有8名,占总人数的35%。这些助征员多是早年为照顾一些老税干而招聘的。这些助征员基本上只有高中甚至是初中学历,不管是思想政治素质或是专业知识都相对较低。由于乡镇税收分布广,除固定纳税户上门交税外,其余的流动、零散户还只能靠上门收,人不到,收不上。在出门收税路远难行,费用成本较大,经费包干,个人征税路费无法补贴的情况下,为节约开支,税务人员下业户检查收税的次数自然也少下来。另外,由于乡镇生活相对单调,干部思想容易波动,而征收处又远离所部,管理上难以到位。

    6、征管设备落后,方法陈旧,税收成本大。某某市远郊两个税所一年下来再苦再累征收的税款也不过300万元,人均征税10万元左右,以年人均工资奖金及办公经费1万元计,税收成本就占征收税款的十分之一。造成税收成本大的原因,一是税源零星分散,有时下乡跑了几十公里的山路,也只收上10元、20元的税款,路费比征收税款还多;二是征管设备落后,大部分乡镇根本没有配备计算机,仍旧是传统的手工开票收税,没有使用过电脑;三是由于手续繁多,利益少,银行不愿配合代扣代缴税金,银税一体化也无从谈起。所有纳税户也只能现金交税,所以办税厅人员减不下来。

    7、人情多,收税阻碍大。目前乡镇税所、征收站的税务人员多为本地人,这虽然对了解掌握当地税源有帮助,但由于本在亲戚朋友较多,关系广,抬头不见低头见,其中难免有部分关系户在做生意。另外,在日常生活中,税务人员也总要跟身边的一部分纳税人买东西,一来一往也熟起来了,这样在核定税款的时候,碍于情面,就不愿或不敢定得真定得实。

    三、加强农村税收征管的对策

    1、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助。一个十几人的税所管辖几个乡镇的税收,虽然从征收税款总量上看不成比例,但从管辖范围上看,力量仍然相当薄弱。且不说纳税人刁难或者拒抗缴税时无法解决,单说一两个人担负一个乡镇十几个村几十个屯的税收征管,也十分不易。所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显得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基层税所经常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加强联系沟通,通过各乡镇政府协调村委会负责通知、督促本村屯的各类业户及时主动到税所申报纳税。另外,按规定,业户开张需取得《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以基层税所应主动与当地工商、派出所、防疫站等管理部门合作,联合督促个体户办理相关证件,按时缴纳税费。

    2、走委托代征之路。据了解,目前广大农村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大部分地方的村干部工作相当清闲,平常只安排一个人轮流值班,甚至当班的人也闲得出去干自己的农活,一座若大的办公大经常空荡荡的。因此,通过政府出面要求村委干部代征税款是管住农村税收的便捷之路,且代征税款的提成正好可以弥补一些所谓“空壳村”的办公经费。税务所在对代征人员进行上岗前短训的同时,加强监督制约,避免代征员挪用税款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年终对代征工作开展得好的村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税所间的交流与合作。针对业户跨税所辖区流动经营引起的税收交叉管理问题,必须加强乡镇税所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征管工作探讨会,取长补短。如为防止流动性经营的成衣、小百货个体户偷逃税款,税所之间需要互通信息,互通互报业户流动经营等情况,同时各税所或征收处在纳税手册上注明个体户允许经营的圩场和休业个体户的休业月份。各所专管员在进行圩场流动摊检查时,要重点检查税务登记及纳税手册,凡超税务登记指定经营范围以及无纳税手册或手册上注明休业的营业个体户,一律视为偷税行为,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知主管税所。

    4、公开、公正执法。为避免农村税收由于碍人情而出现的种种问题,所以在农村办税更应该公开、公正、严格。首先要公开相关的税法如征收依据、征收率、处罚规定,并把税收“双定额” 以及报停业、休业和暂挂户的名单,在乡镇或所部显要位置公开,以便纳税人进行监督。对偷抗税行为,要采取联合行动及时给予查处,防止其蔓延扩大。此外,也不能忽视税收宣传,而更应该把宣传说教育工作做细做实,让有经营活动的每家每户都了解基本的税收知识。

个体税收管理范文2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难点

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困绕税收征管的难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个体税收管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税仍很严重,个体税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顽症”,主要是现行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未能解决个体税收征管的三个难点。

一是资金监控难,税负核定不尽合理。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活动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形式,少数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货款的也因其多头开户,以及以个人储蓄存款名义进行而难以核实,使个体管理失去确定其经营情况的实体证据,货币流动是经营活动的反映,不能确定其货币流动又何以确定其经济活动,确定其应纳税额呢?如某小餐饮店,每月门面租金需交2800元,现还能正常经营下去,说明其营业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机关认定该户未达到起征点,不予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二是普通发票管理难,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普通发票是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的合法凭证,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除了大量存在转借、涂改、假票、假“丢失”、虚开等情况外,开据取得发票随意性较大,绝大多数纳税户购进商品不索取发票,销售商品也不开具发票,因而使个体税收征管失去了确定其经营情况的重要法律凭证,可以说目前普通发票在个体税收征管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个体户发票的使用、管理,指导思想是“以票管税”,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务行业、娱乐行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具体情况是,个体户按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交税后,有权利向征收机关按所交税额领取相应的发票,征收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发票。但某些行业,如影楼、照相馆等,服务对象绝大部分是个人,不需要发票报账,但其核定税额不低,可领取的发票又不少,其领取的发票未用完部分以较低税率卖给需要发票的个体户或者高税率行业的个体户,实现所谓的“双赢”,变相吃“税”。

三是业户控管难,漏征漏管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户年年存在。个体经营户流动性大,变动频繁,在实际征管中一户多照(营业执照),一照多户,不辞而别,打一枪换一"照"和假停业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范围与税务登记证办理范围不吻合,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不同,使得征税对象很难准确确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户。如今年市局检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户个体户进行检查,未办证的就有9户,占总数的10%,其中在郴州商场楼上租赁场地的某有限公司开业已三年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国税的正收企业,但至今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更未缴纳地税。

由此可见,个体税收征管三难,是影响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根本所在,三难不解决,个体税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实,检查无据,执法随意的问题,个体征管质量难以提高。

(二)个体税收征管的误区

反观税务机关当前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目前我们通常采取的个体征收管理办法存在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定期定额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经营者较少,且规模较小,对加强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论从数量经营、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上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单粗放的定期定额征管方式早已不适应其管理需要,定额的随意性、人为性,与法制社会要求格格不入。

误区之二,“人盯人”的管理办法,目前大多地方对个体经营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划片、定额的管理办法,有两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说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员下的“黑户”.

误区之三,单纯建帐的征管方式,建帐建制征管方式应该说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一个好方法,但在实际的推行运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帐面不宽;二是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差,缺乏真实性是建帐工作的难以全面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核算的真实性,建帐工作就是一种无效劳动,建帐工作就不会有生命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三点意见

多年下大力气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难点认识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对症下药,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单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必须彻底转变管理理念,调整征管思路,重新构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观念指导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才能摆脱个体税收征管的被动局面。

(一) 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除了继续做好发票的印制、保管、领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外,应以加强索取发票的管理为切入点。

发票的索取是个体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长期忽视的一个发票管理环节,其重要在于没有索取,也就不存在开具,不能掌握进货,也就难以核实销货,它是一个问题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忽视一个方面必然影响另一个方面,购进货物可以不索取发票,那么销售货物也就可以不开具发票。因此,购进货物不索取发票,不仅仅容易导至本环节偷税,而且,为下一环节偷税提供了条件。鉴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对索取的发票的管理比加强对配售发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讲,索取发票比开具发票的管理难度要小得多,开具发票的管理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是开具范围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许多不需要发票,很难以销售发票来确定销售金额。二是开具对象的影响,一部分纳税人为逃避税务检查,开具发票时张冠李戴,张三买商品发票却开成李四,买卖双方的销货和进货情况均难核实。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我们在发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发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购进商品和产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这些商品、产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方式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要求每一个纳税人提供进货发票,这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可以办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财务会计的影响,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理由不取得发票,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索取发票的管理。1、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购进商品必须向销售方索取进货发票,这应成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条件。

2、所有纳税人每月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验商品进销存情况,以及进货、销货发票粘贴簿。

3、对其没有购进发票的商品按其商品价值补征税款,并按偷税论处。

(二)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部门长期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无所作为是至使个体经营户偷税漏税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

1、做到银行帐户的唯一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必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结算帐户,对未持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任何银行不得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就如同居民储蓄必须凭居民身份证才能到银行办理储蓄一样。

2、做到经营资金结算的单一性。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个体经营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凡购销金额在30元以上的,必须以工商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或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凡以现金或以 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看,做到以上两点是完全可行的,从税收征管实际看也是必须的。其一:正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样,为什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就不能要求其办理唯一固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呢?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在加强包括税务管理在内的其他国民经济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纳税户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货款结算和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活动形成的货币结算是不同的,纳税人均有银行结算帐户,完全可以做到转帐结算。在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容易区分纳税人和消费者,当然我们不能像过去一样从销售者入手,按销售额的大小等方式来区分购买者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应从购买者入手,即从纳税人进货入手,对纳税人的库存商品等进行清理,要求提供进货发票,银行转帐凭据等,对未有进货发票和银行转帐凭据的,对购销双方纳税人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 强化对业户的控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群策群防的税收管理监督体系是解决业户控管难的有效途径。

个体税收管理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或者,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个体税收管理范文4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个体税收管理范文5

关键字:两制度推进地税发展

一、主要措施和作法

(一)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增强业务技能

为了使每位干部职工理解《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源管理制度》,我局从去年3月份起多次组织召开税收管理员培训班,参训人员达到420余人次,基本上每位税收管理员参加了三次培训,另外还特邀请了市局领导将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的填写以及纳税评估的操作方法面对面授课,同时还将《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源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纳税评估办法》印制成《税收管理员手册》200余册供大家学习,让每个干部职工真正地理解“两制度”的实质内涵,并注重“干与学”相结合,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工作技能及综合素质,为“两制度”的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配套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征管机制

根据“两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分别制定和完善了《咸安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咸安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纳税评估操作办法》、《税源管理办法》、《重点税源管理制度》以及税收管理员的“六项制度”,使税收管理员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样做,更明白自己的权利及义务,以达到外促征管内促廉的目的。另外,我们还建立了税收管理员的公开制度,将税收管理员的相片、姓名、工作职责、服务范围等在办税场所及服务大厅进行公开;以及个体税收税负核定制度;欠税公告制度;注销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个体税负调整户的公示制度。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了税收管理行为,完善了征管机制。

(三)界定机构职能,明确工作职责

为了更一步明确税收征管岗位职责,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将基层分局内设机构进行了优化重组,明确基层分局以“综合管理、办税服务、税源管理、检查督办”四大类型设置办公室、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股、行政督办股。税源管理股按照行业划分为企业税收管理岗、个体税收管理岗、集贸市场管理岗、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岗,并明确各个股室及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企业税收管理岗位及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岗位,我们实行竞争上岗和定期轮岗制,实现了人员与岗位的最佳匹配。同时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为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管理、征收管理、税源管理、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纳税服务、征管资料管理等,做到分工明确,各行其事、各尽其责。

(四)以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税源管理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的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有较措施,我局是从以下几方面贯彻落实的。

1、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实施税源源泉控管

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最难管的一个环节,在进行户籍登记时,我们要求各分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全面摸底登记,使税收管理员清楚地知道辖区每户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源动态情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工商、国税、房产、土管、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登记交换情况,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社会综合治税护税网络”,增强管理实效,实现了税源在源泉上得到了监控。今年我局通过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核查出漏征漏管户46户,补办税务登记证46套,补缴税款3900元。

2、实行巡查巡管,寻找税源漏洞

我局根据户籍巡查制度的规定,统一建立巡查日志,列出需要巡查监控的内容和项目,要求税收管理员每月有针对性地在辖区内进行巡查,巡查面不得低于85%,每月的巡查次数不低于两次,并且有详细的巡查记录,以巡查巡管及时地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停歇业、注销户、减免税户、末达到起征点户及新开业户的情况,实行税源动态监控。今年上半年通过巡查巡管,共巡查出假停歇业36户,假注销户6户,不符合减免税户13户,申报未达到起征点而实际达到的有42户,已开业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有56户,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3、开展纳税约谈,深化纳税评估

年初,我局为了弥补税收征管上的空白,要求各分局成立纳税评估专班,由分管业务的局长负责,从分局内部精选数名业务技能比较好、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态度认真的税收管理员组成。并认真研究分析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各种税收稽查案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纳税评估操作办法》,并对电源水电公司、信用联社等45家企业开展约谈、进行纳税评估,共评估入库税款400多万元。我们根据企业的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税负变化幅度、销售变动率,销售额增长幅度与应纳税额增长幅度对比、零(负)申报次数、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负债、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一一进行对比,确定相关指标,然后按照行业税负监控结果,采取综合评估,确保纳税评估质量。

另外,我们准备进一步拓展纳税评估体系,在资历上由老手带新手;在业务素质上以能手带差手;在技术上从手工操作发展到征管软件及计算机网络信息;在岗责体系上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强化评估考核;在评估范围上从企业行业深入到建安、个体、集贸市场等各个行业及各个税种。从而形成人人会开展、个个会评估的局面。通过纳税评估,有效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地控管,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纳税申报质量;更淡化征管矛盾,融洽征纳关系,有较地制止了纳税人被稽查处罚的风险。

4、加强税源分析,挖掘税收空档

税收管理员根据月初收集的税收基础信息及上月的巡查情况,对辖区内的固定税源、流动税源、潜在税源、预期和发展税源从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到税种管理环节,从行业变化到重点税源变化进行科学的评估分析,分析税收与经济总量之间关系、具体纳税人收入指标与相关财务指标之间关系、当前税收动态与上月税收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各项分析来确定税源的主流及挖掘隐藏的税源,并撰写出税源分析材料,从中找出征收重点,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完成每月的各项工作任务。

5、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管理

根据税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管理制度,借etax征管软件建立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按照税源的多少实行分级监控,凡是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报省局监控;凡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报市局监控;凡年纳税额在5万元的税源户由区局负责监控。在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行业除了以票控税外,税收管理员每月不低于两次对其纳税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进销货、成本、利润等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评估,通过重点监控管理来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来促进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纳税意识淡薄、纳税申报不及时、隐蔽性强、流动性比较大的纳税户进行重点管理,跟踪监控其经营、纳税情况,确保其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

6、实行行业管理,责任到人。为了便于管理,我们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所有的税源分为企业组,个体组,市场组,建安组,车辆组,实行分行业管理。对税收管理员明确监控任务和工作标准,使税收管理员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同时各分局与各税收管理员签订了目标责任状,确定其任务和责任,按照制度的规定月月进行考核评估,并与当月的奖金挂钩,通过考核评估来调动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实现了税源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五)加强考核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工作成绩的好坏在评比和考核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咸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及《咸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考核评分表》的要求,每月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填写的情况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的结果同税收管理员的经济利益、能级管理和评先评优挂钩,并且每个月及时地进行奖惩兑现,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使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到“工作范围清、工作内容清、工作职责清、工作奖惩措施清”。到目前为止我局共有8人未按规定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受到惩罚,惩罚金额共计400元,6人能出众地完成税收管理员工作而得到300元的奖励。从根本上解决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六)强化事后监督,抓好检查督办

检查与督办的目的是更好地完成工作。为了更好地把税收管理员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考核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考核工作不兑现,工作落实步骤慢,不完善,不规范的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并且采取相应的处罚。各分局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情况每月书面报送给区局,区局将纳入个人档案,年终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二、取得的成效

(一)逐步解决了过去那种“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由于以前管理职能交叉,致使在收入任务分解落实上成难题,出问题,部门之间容易相互推诿。实行“两个制度”后,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质量标准,分户到人,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和整体评价有了直接的责任人,有效地解决了责、权归属问题,保证了征管责任的层层落实。另外,税收管理员的观念得到了根本改变,树立了“责任大、管理细、要求严”的日常税收征管思路,消灭了各部门管理区域之间“空白地带、交叉地带”,减少了工作中的扯皮现象,提高了工作效率,税收管理员工作责任感明显增强。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今年我区税费1亿2仟万能够如期如数地过半,是我局贯彻落实“两制度”的最好体现。

(二)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推行“两个制度”后,由于责任到人,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次数也逐步增加,能及时准确掌握纳税户和税源的增减变动情况,从而减少漏征漏管现象。另外,税收管理员在巡查时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等税收知识,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自行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使税收征管“六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两制度”实施以来,我局的征管“六率”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8%-17%,征管“六率”分别为:登记率100%,申报率95%,入库率100%,滞纳金加收率65%,处罚率71%,欠税增减率-15%。另一方面促使税收管理员及时收集、整理、录入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各种征管资料,确保了征管资料的全面、完整、规范。目前我局的征管资料基本实现了电子化,能在征管etax系统中查找到每户纳税人的征管资料。

个体税收管理范文6

一、农村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观念转变不够,扁平化服务理念存在偏向。一是机构扁平化了,人们的扁平化服务理念并没有完全更新过来,许多干部的工作思维方式还是习惯于过去“县局——股(室)——分局(所)”传统思维定式,视“税收管理员”为传统的“税务专管员”,喜欢口头说教和要求,对农村税收管理员缺乏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比如:对农村税收管理员下乡的交通工具,双人上岗等没有从根本上用制度去解决,致使农村税收管理跟不上。二是机构扁平化以后,不少人员对《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学习不够,误认为在乡镇设置的代办点就是现在的办税服务厅,服务是代办点的事,服务质量的好坏与己无关,使“纳税人找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一律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税务机关找纳税人调查核实事项,一律由税收管理员完成”的“两个一律”规定落实不够到位。部分农村税收管理员在找纳税人调查核实涉税事项时,仍然习惯于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调查或提交资料,而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事项时,依旧楼上楼下找农村税收管理员,致使农村税收执法服务水平不高。

(二)税收管理的重点不明确,服务纳税人理念存在偏向。一是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人们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很深,认为税务机关就是管理者,而纳税人却是被管理者,只能处于服从和被支配地位。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支配下,税收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只是以完成收入任务为中心或以应付考核为重要目标。而没有将纳税人置于政治、人格平等的地位上来对待,来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一个农村乡镇只有一名农村税收管理员,由于受考核指挥棒的影响,农村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精力不得不放在公路沿线大部分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上,不需管理的要求管理,应管的没时间管,应该服务的事项未及时有效地服务到位。

(三)征管信息化软件应用水平不高,依法依率征收理念存在偏向。一是实行委托代征以后,税收管理和服务是通过信息网络化实现的,这种信息网络化管理的科技含量较高,一但出现网络故障和其他应用技术问题,很难及时排除;加之,代征人员税收业务不熟练,为税收服务、税收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二是“磨嘴皮”、“讨价还价”仍是不少农村税收管理员所采用的主要管户手段。实际工作中的税收管理,基本上以反复催报和协商交涉为主,农村税收管理员管户主要凭借的还是个人影响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说到底就是还在沿袭传统“税务专管员”的管户方式。

(四)代办点税收服务项目单一,不能满足服务要求,“抱西瓜,不忘捡芝麻”理念存在偏向。一是目前委托代征网络还只是在采花、湾潭、长乐坪、仁和坪四个乡镇建立,而且服务项目仅仅只是代征税收、发售发票和代开简单的发票,纳税人反映比较强烈的办证问题难以及时解决。这种服务的单一性,不能达到优质服务的的基本条件。二是近年来虽然县局对管理科力量进行了一些补调,同时也组织了一些培训,但农村税收征管力量依然薄弱,往往形成农村税收管理员疲于奔命,结果还是农村税收管不到、管不深、管不严的局面。

(五)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管理理念存在偏向。一是对农村税收管理员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备,一直以来,对农村税收管理员的考核主要是侧重于税收收入,忽视了对工作服务质量的考核,考核基本上是留于形式,凭印象打分,任务一好遮百丑,不能很好地去激励老老实实干事的人、能干事的人,这样致使农村税收服务工作滞后不前。二是对代征体制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和形成系统的考核办法。由于农村税收管理没有摆脱“收入中心”模式束缚,因此县局对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科对农村税收管理员,只要能完成收入任务,其他诸如税收政策、农村税收征管考核办法、人员管理及纳税服务等问题,均缺乏具有前瞻性、深层次的调查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比如:饮食业发票和娱乐业发票,实际领用的都是同一版面没有区别的有奖定额发票,而这两种行业的税负相差20多个百分点,由于有奖定额发票本身设计的缺陷给纳税人偷税造成有机可乘,给农村税收管理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一)更新思想观念,树立全员扁平化服务理念。一是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现状,要完善农村税收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税收管理员双人上岗,制约内部的特权思想,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村税收管理的工作环境,促使农村税收管理员完成应尽的工作职责,加强思想观念的教育,由管理型干部向服务型干部转变,由过去的坐等服务为主动服务上门,一切从工作实际出发,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目标,经常了解纳税人需要什么服务,切实树立纳税人是衣食父母的意识,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二是抓好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树立全员扁平化服务理念,构建“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税收管理新格局。把税费服务科建设成为服务纳税人的核心与纽带,按照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一律由前台受理和办理,税务机关找纳税人事项一律由税收管理员完成的“两个一律”目标,科学设置农村税收管理员岗位,对农村税收管理员加大考核激励的措施,充分调动农村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定期考试培训和定期轮岗方式为长期抓手,逐步提高农村税收管理员执法服务水平。

(二)确定农村税收的工作重点,树立依法服务理念。一是放宽农村的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服务重点企业、已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上去,对农村税收管理重点突出服务,要宣传好、落实好党的惠农政策,放水养鱼,鼓励发展。二是树立税收管理员依法服务理念,本质上讲,税收管理员从事税收服务的过程就是宣传税法和税收政策并最终落实的过程,其他工作都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的,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虽然重要,但必须服务服从于依法办事主题。税法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相应权利和责任,就应在日常的税收服务中用好这个权利,并且贯穿于税收服务的全过程,要认识到不依法服务的严重后果,就是失职。

(三)提高征管信息化软件应用水平,树立依法依率征收理念。一是进一步提高农村税收管理员网络化管理的实际操作水平,对代征单位要起到既能“领”又能“导”的作用,努力提高组织、指挥、管理和协调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代征人员税收业务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代征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树立依法依率征收理念,只有依法依率征收,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和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也才能发挥好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规避税收管理员自身的执法风险,税收管理员也才能理直气壮地说服纳税人。除规模小的个体经营户税收实行“双定”或达不到起征点的免于征收外,其他纳税户都应逐步走“查帐征收”、“以票控税”和“税控收款”的道路。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