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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1
关键词: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问题与对策
一、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改革的通知》(国【1995】6号)要求,确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新机制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多,让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形成了多渠道筹资机制形式,为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是指我国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的总人数与城镇人数之间的比例率。 由于我国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思想意识淡薄,加上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够完善,我国养老险制度起步较晚等各方面原因,致使有一部分企业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特别在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中小私人、民营或集资企业的职工根本没有参加老养保险。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我国大陆所有省市都面临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的突出问题。我国虽然大部分省是省级直接统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由于市县地方政府统筹,较低层次的统筹严重影响统筹效果的作用的发挥。特别现在民营企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性很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很不利于民营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
(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偏低
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发展,尽管中国经济得到相当大的发展,GDP总量已进全世界前列,但人均GDP较世界排后,而且中国经济还是一个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不一样,欠发达地区职工养老保障水平严重偏低,而欠发达地区在中国还占多数,故中国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养老险的保障水还是偏低的,很难给予老年人口较高的养老保障。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我国不但企业职工养老险资金缺口较大,就是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资金一样严重短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老龄化加剧的国情而产生的结果,加上我国在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职工没有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资金,但他们一退休就要领出养老金这样就“亏空”了相当一部分养老保险资金。
三、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绝大数都已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但还有相当部分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单位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纳入,针对此情况,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应从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入手,采取各种鼓励,甚至强制性的措施让他们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逐步提高。
(二)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物价、消费水平不断不上扬,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适当地提高。
(三)国家与当地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由于企业之间竟争激烈,还有相当部位中小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效益不好,甚至企业即将倒闭关门,使得在这部分企业的职工的工资较低,这部分弱势群体,国家或当地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一旦他们的收入增加到了一定的标准,国家或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让他们返还。这样不但让参保的覆盖率提高了,而且还可以体现国家与政府关注民生、保护弱势群体。
(四)严厉打击保险制度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养老保险管理及财务人员的素质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保险体系的财务数目庞大,涉及的管理人员众多。如果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有漏洞可循。针对此情况重点从两方面抓,一方面是预防,即要提高防患意识,切实查处职工养老保险经济问题;另一方面重视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引发犯罪的财务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职工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的工作与养老保险的资金方面有着密切关系,故在选拔人才方面,在选拔能力同时,重点要注重“德”的选拔标准。
(五)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
财务管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有着直接关系,最易滋生出养老保险方面经济犯罪,往往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着直接关系,故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是重中之重。我国劳动力流动性大,私营企业职工流动频繁,这样给异地参保的职工带来很大不便,为了解决职工异地参保,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保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是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2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作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一条 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七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的,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
(一)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储存额继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制度。结余额除预留退休人员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企业、个人有权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结存情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公布一次职工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挪用、截留、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后,与本条例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该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3
个人帐户测算的分析报告,
根据上级要求,我县对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测算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基本情况
(一)2005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1、当期征缴收入
期末实际缴费人数13562人,月人均缴费工资350元,年缴费工资总额5700万元,平均缴费比例24%,征缴率87%,年征缴收入1188万元。
2、基本养老金支出
期末离退休人数2952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8元,年基本养老金支出2225万元。
3、基金结余
本年基金缺口1037万元,至年末累计结余4万元。
(二)2006年基金收支情况测算
1、做实前当期征缴收入
期末实际缴费人数14212人,月人均缴费工资390元,年缴费工资总额6651万元,平均缴费比例24%,征缴率85%,年征缴收入1357万元。
2、做实前基本养老金支出
期末离退休人数3135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90元,年基本养老金支出2596万元。
3、做实前本年结余
本年基金缺口1239万元。
4、按3%做实所需资金200万元。
5、按3%做实后基金缺口1439万元。
(三)2007年情况预测
1、按3%做实所需资金233万元。
2、按3%做实后基金缺口1590万元。
3、按4%做实所需资金311万元。
4、按4%做实后基金缺口1668万元。
(四)2008年情况预测
1、按4%做实所需资金363万元。
2、按4%做实后基金缺口1837万元。
3、按5%做实所需资金454万元。
4、按5%做实后基金缺口1928万元。
(五)企业养老保险情况调查测算
1、2003年实际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96户,缴费人数13177人,累计欠费金额1853万元。当年基金缺口828万元。
2、2004年实际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96户,缴费人数13307人,累计欠费金额2474万元。当年基金缺口349万元。
3、2005年实际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99户,缴费人数13562人,累计欠费金额3441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323万元。
4、2006年预测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101户,缴费人数14961人,累计欠费金额3407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385万元。
5、2007年预测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103户,缴费人数15909人,累计欠费金额3423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798万元。
6、2008年预测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105户,缴费人数17003人,累计欠费金额3435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973万元。
(六)2005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情况
参保人数14249人,其中在岗6454人;工资总额475万元,其中在岗286万元。
实际缴费情况:参保人数13562人,工资总额475万元。其中正常缴费4960人,工资总额286万元;协议缴费4150人,工资总额112万元;不正常缴费4452人,工资总额80万元,年平均缴费月数为3个月。
未缴费人数687人。
截至2005年底累计失业人数1221人。
(七)2005年企业缴费情况
正常缴费企业15户,其中国有集体控股企业12户,缴费人数1887人,欠费37万元,退休人数426人,企业拖欠养老金215万元;私营企业3户,缴费人数286人。个体工商户2787人。半停产企业17户,缴费人数1878人,欠费1038万元,退休人数665人。停产企业49户,缴费人数4032人,欠费1700万元,退休人数1426人。破产企业18户,清产核资3066万元,欠费666万元,清欠463万元,退休人数541人。
113户停产、半停产企业在社会化发放前无能力发放养老金,共欠发2903人710万元养老金。
(八)扩面人员情况
2004年实际缴费人数2257人,月人均缴费基数370元,月人均缴费金额86元。其中各类用工单位缴费人数43人,月人均缴费基数390元,月人均缴费金额109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2214人,月人均缴费基数350元,月人均缴费金额63元。,
2005年实际缴费人数859人,月人均缴费基数455元,月人均缴费金额107元。其中各类用工单位缴费人数286人,月人均缴费基数475元,月人均缴费金额138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573人,月人均缴费基数434元,月人均缴费金额78元。
(九)离退休人员情况
2003年实际人数为2703人,月人均养老金510元。
2004年实际人数为2862人,月人均养老金513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2005年实际人数为2952人,月人均养老金585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2006年预计人数为3135人,月人均养老金642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2007年预计人数为3329人,月人均养老金705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2008年预计人数为3535人,月人均养老金774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十)招商引资企业情况
2005年实际招商项目2个,投资规模17600万元,用工人数1400人。
2006年预计招商项目2个,投资规模1000万元,用工人数1100人。
2007年预计招商项目2个,投资规模4300万元,用工人数1100人。
二、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做实个人帐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查情况分析看,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做实个人帐户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参保率低。截止2005年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保率为100%,外来投资企业参保率为2.4%,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参保率为23%。主要原因在于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不重视参保工作,职工维权意识差。部分私营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参加养老保险,或只为城镇职工投保,不为农民工投保;或只为业务骨干投保,不为普通员工投保。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多为下岗失业人员,怕再失业,于是得过且过。部分个体工商户甚至认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乱收费,有抵触情绪。部分外来投资企业以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为挡箭牌,拒不参保。劳动监察部门唯恐影响招商引资的大局,未采取强硬措施。
2、半停产、停产、破产企业多,欠费严重,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情况比较普遍。2005年半停产企业占缴费企业的17%,停产企业占缴费企业的49%,破产企业占缴费企业的18%。这些企业欠费高达2742万元,占总欠费的80%。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我县企业养老保险扩面、续保工作普遍面临“一增一减”的问题,即中断缴费人数逐年增加,实际缴费人数逐年减少,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破产后资产一时不能变现,难以对职工进行清偿,其养老保险关系只能暂时保留,使原已参保的部分破产企业职工不得不中断缴费。二是县域经济主要以粮食、供销、商贸等流通性企业为主,由于近几年来国家粮食体制改革和流通体制改革,使县域企业经济受冲击大,部分特困企业无力继续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一些停产但未宣告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养老保险无人进行管理,也使部分职工的养老保险难以接续。
3、扩面情况不容乐观。国有和集体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少,且参保率高,基本涉及不到扩面工作;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多,但扩面参保进展缓慢。私营企业扩面难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一部分从业人员原单位仍在为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不少业主本人),另一部分从业人员是离退休后被业主聘用,还有一部分从业人员是城镇待业居民和进城打工的农民;二是由于私营企业,人员流动性强,业主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从业人员身份难以确认。
4、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缺口较大。预计2006年按3%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缺口为1439万元;2007、2008年按不同比例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缺口均在1500万元以上。主要在于基金支付增多,供需结构失调。一是人员老龄化离退休人员增多,增大了开支,二是离退休人员待遇提高,也增大了开支。三是开支项目增多,如死亡后一次性救济、离休人员遗属补助等,进一步增大了开支。由于供需结构不合理,致使基金缺口逐步增大。
三、关于做实个人帐户的有关建议
1、加大园区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的扩面征缴力度。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园区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扩面参保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帐户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奖惩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欠费企业监控监督制度。对欠费大户实行重点监控,累计欠费一年以上或欠费额达50万元以上,有能力缴纳而不积极交费的,由县政府直接调度,同时在县电视台予以公开曝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4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储存额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4元确定。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十二、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退休政策,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杜绝违反政策规定搞提前突击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负担。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停缴、拖欠。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5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统筹社会化程度;二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逐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以上原则,全省省级统筹目标是:1999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基本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省级统筹范围包括省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省级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退职)费和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等。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省级统筹基金来源及用途。
一是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铺底资金。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铺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铺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其余的历年积累养老基金仍留各地,作为省级统筹的后备基金。各地动用留存的后备基金和省返回的铺底资金,需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是每年上缴和下拨的调剂金。全省以离退休费实际负担率20%为结算调剂线,结算调剂线原则上两至三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各市、州1997年度实际离退休费总额占其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实际负担比例)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不足两个百分点的,按与结算调剂线的实际差额比例确定调剂金;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按两个百分点确定调剂金。以后每年的调剂金,根据各市、州上年度实际负担比例增减幅度,参照原调剂金数额,由省劳动厅统一核定调整。近三年内根据省里基金承受能力,每年给予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进行调剂。
三是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省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年下拨各地的调剂资金;解决后备金赤字的地方欠发养老金的部分资金;应付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养老金不足所需部分资金。
(二)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结算办法。
各地一次性上缴两个月的铺底资金,于省级统筹起步后一个月内,由各市、州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上缴、下拨的调剂金,一年核定一次,按季调剂。每季上缴的调剂金,由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末10日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各地上缴的调剂金后10日内全部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每季下拨的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下拨计划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于每季后5日内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省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后10日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管理。
省级统筹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制度。从1999年9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省级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挤占挪用,不准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计划时,应同时编报省级统筹基金收支预、决算计划,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各地执行。
四、省级统筹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作。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具体业务操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政府汇报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运营情况。
(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到2000年,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管理办法待国家明确后,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执行。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大局出发,坚决执行上级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计划。省与市、州要签订责任状,并作为考核各地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凡弄虚作假故意少报、少缴养老保险费或多报冒领养老金,除如数追缴追回外,还要根据有关法律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6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移交过程中和过渡期间,要密切配合,主动工作,搞好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不受影响。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财政部、劳动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储、支付、管理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后,原则上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国库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5、暂存其它收入;
6、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额划拨该帐户的所有资金。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对象,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
第七条 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市)统一费率,向地税部门提供征集对象缴费的基本数据并报财政部门。
(二)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个人部分由企业代缴),向征集对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征集对象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划缴国库;逾期未缴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银行根据税务部门的扣款通知书和缴款书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强行直接划转。对个体劳动者等征集对象用现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集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国库;国库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应及时入库,并于当日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联。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库要按月与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入库数字准确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与财政部门对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库提供的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回执联,按国家有关政策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检查、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企业及其他征集对象不得拒绝。
第十条 各类征集对象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地税部门核批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个人缴费一律不准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对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缴入国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定期于每周二、周五开具财政专用拨款书,国库据此及时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0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上的资金全额划转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人员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另行发文。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并抄送地税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基本数据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地税部门代征的相关费用。
地税部门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审;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催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
国库负责收纳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将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负责与财政和地税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帐工作。
银行负责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历年收支、结余的清理、审计和交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历年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对基金管理和资产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和评估: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原基金收支帐户全部撤销。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债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到期后及时将本息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结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冻结,8月20日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从8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改由财政供给。
(四)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应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进行审计。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并逐项登记,限期进行拍卖变现,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各种投资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底前完成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往的征收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