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人具鸡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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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人具鸡黍范文1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09YJA870004)

四肢末端关节是人体最为灵巧的部位,能者多劳的它又非常娇气。在一些经常吸烟的中青年男性中,特别是本来就患有糖尿病和脚趾经常受寒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长期疼痛,会发生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严重局部病症,中医学称为“脱疽”,包括了西医的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症及糖尿病性坏疽。1908年,奥地利出生的美国医生Buerger从病理上准确描述了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认为该疾病与吸烟有关。为了纪念他对认识和治疗此病做出的贡献,西医学将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命名为Buerger disease。而中医学在2000多年前就已有了对这种疾病的明确认识、治疗方法的记载。

我们的先辈在《黄帝内经》中对这种疾病进行了记载,描述了这种疾病的突出特点以及治疗方法。在《灵枢・痈疽第八十一》中,它被称为“脱痈”。根据文中的记载,我们得知这种疾病经常发作的部位是脚趾,恶化的重要表现是脚趾颜色变成“赤黑”,这种情况往往预示着死神已经在一步一步逼近病人了。如果治疗后还没有好转,病人唯一的生存希望就只有寄托在截除患病的脚趾这种方法上了,因此必须当机立断,以免后患。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样敏锐地认识完全属于一种医学上的发明创造了。

到了晋代,皇甫谧在编写《针灸甲乙经》的时候,把“脱痈”改称为“脱疽”,“脱疽”这个名字逐步取代“脱痈”,成为对这种疾病的常用称呼,一直沿用至今。《刘涓子鬼遗方》、《外台秘要》这些重要的医学著作不仅沿袭了这一称呼,而且治疗方法也与《黄帝内经》的记载一脉相承。

这种可怕的疾病是怎么发生的呢?明代汪机在《外科理例》卷二中认为脱疽与过度膏梁厚味、房劳、七情六、丹石补药所导致的精气虚耗有关,也与荣卫凝滞有关。这与现在糖尿病病足的发生原因有异曲同工之处。薛己在《薛氏医案》卷十五“脱疽”中更进一步明确指出该病与消渴(糖尿病)有密切关联:“有先渴而后患者,有先患而后渴者”。

对这种疾病的治疗,截除病变部位的指导思想一直贯穿始终。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千金方》中记载了治疗脱疽的手术原则:“毒在肉则割,毒在骨则切”。凡是病变的部分,不论是骨还是肉,都要完全截除。这种主张以清创的方法将疾病部位清除以达到治疗的目的,与现代医学中的蚕食式清创基本一致,这种治疗思想的先进性不言而喻。

故人具鸡黍范文2

2、坐观垂钓者,徒有羡鱼情。——孟浩然《临洞庭湖赠张丞相》

3、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孟浩然《春晓》

4、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孟浩然《宿建德江》

5、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孟浩然《过故人庄》

6、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孟浩然《过故人庄》

7、移舟泊烟渚,日暮客愁新。——孟浩然《宿建德江》

8、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孟浩然《春晓》

9、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孟浩然《过故人庄》

故人具鸡黍范文3

作品原文:

过故人庄

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

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

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

待到重阳日,还来就。

白话译文:

老朋友预备丰盛的饭菜,要请我到他好客的农家。

翠绿的树林围绕着村落,苍青的山峦在城外横卧。

推开窗户面对谷场菜园,手举酒杯闲谈庄稼情况。

故人具鸡黍范文4

1、《过故人庄》,唐代:孟浩然,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待到重阳日,还来就。

2、《归园田居·其一》,魏晋:陶渊明,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误落尘网中,一去三十年。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开荒南野际,守拙归园田。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户庭无尘杂,虚室有余闲。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

3、《归园田居·其三》,魏晋:陶渊明,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道狭草木长,夕露沾我衣。衣沾不足惜,但使愿无违。

(来源:文章屋网 )

故人具鸡黍范文5

押韵的字是家,斜,麻,花。

《过故人庄》原文: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 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 开筵面场圃,把酒话桑麻。 待到重阳日,还来就。

注释:老朋友准备好了鸡和黄米饭,邀请我到他的农舍做客。 翠绿的树木环绕着小村子,村子城墙外面青山连绵不断。 打开窗子面对着谷场和菜园,我们举杯欢饮,谈论着今年庄稼的长势。 等到九月初九重阳节的那一天,我还要再来和你一起喝酒,一起观赏的美丽。

赏析:这首是作者孟浩然隐居鹿门山时,上朋友家做客的表现。 这是一首田园诗,描写农家恬静闲适的生活情景,也写老朋友的情谊。通过写田园生活的风光,写出作者对这种生活的向往。全文十分押韵。诗由“邀”到“至”到“望”又到“约”一径写去,自然流畅。语言朴实无华,意境清新隽永。作者以亲切省净的语言,如话家常的形式,写了从往访到告别的过程。其写田园景物清新恬静,写朋友情谊真挚深厚,写田家生活简朴亲切。

(来源:文章屋网 )

故人具鸡黍范文6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鉴定意见;立法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定位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属于哪一类证据,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其证据属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比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申请重新认定,导致当事人或者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缺乏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认定者若出庭作证,其法律身份会出现到底是作为证人还是鉴定人的尴尬;司法机关常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成权威性的证据使用,而其本身却缺乏权威的身份认证和重新认定程序;法院若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又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等等。这些困惑根源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的证据定位不明确,下面笔者试着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给其一个证据定位。

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定位

(一)学界观点

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理论界大致存在三种观点:

(1)书证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确认文书,它是以其载明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无论从文书形式、行为性质或救济途径来看,均符合书证的特点。

(2)现场勘查笔录说。持该说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属于法定笔录之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也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而勘验、检查笔录就交通事故而言应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勘验或检查后,对勘验过程、勘验方法、勘验结果或检查结果作的文字记录。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一种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说。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运用其具有的交通安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及各方责任的大小做出的分析判断,完全符合鉴定结论的特点。

(二)以上观点辨析及笔者之浅见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书证,也不是现场勘查笔录,其实质上属于鉴定意见,但形式上不够完备,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书证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从书证的形成时间来看,书证是在案发时或者案发前就已经存在的,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是在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后及时制作的文书,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书证。其次,从书证制作的主体和目的来看,书证一般主体制作的文书,其主要目的是通常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目的就是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当事人的责任等作出判断和法律评价。故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别于书证。再者,从客观性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亦不是书证。书证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观的,其内容是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只能去发现、收集、认识或判断,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同时也会受办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办案能力的影响。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包括了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内容,但这些只是办案人员运用相关科学常识、专门知识技能及法律法规来分析事故成因和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只是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众多根据之一,这是它与勘验笔录的根本区别。其次,交通事故认定过程是办案人员主观意志的体现,而现场勘查笔录仅仅是办案人员对案发现场的客观记录和检查,不涉及对专门性问题的主观判断和分析,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现场勘验笔录。

(3)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应归类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与鉴定意见的特征内合: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法定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案件事故成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了专门的鉴定,最终得出的结论性意见。这符合鉴定结论由专门鉴定部门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这一特点。第二,交通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运用了科学仪器以及专门知识的分析来确定事故成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其结论具有科学性,这与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凭借科学仪器和设备,分析研究案内有关专门性问题的结果具有相同之处。故从本质上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意见。

有学者反对鉴定意见说,认为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意见在主体上不适格,鉴定意见是由司法部门内设的科学技术鉴定人员,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当事人可重新选择鉴定人,故其主体是不特定的,鉴定人还得具有解决某种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意见。而公安交通部门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行政机关,是其依职权做出的鉴定,其主体是特定的,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我们暂且不论这种救济方式是否合理,但对认定书存疑的,仍然可以选择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就这一方面来说,其主体也是不特定的,具有可替代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第4条和第34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认定必须由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作出,这表面交通事故的认定者也需要具备专门的资质。交通事故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资质的工作,整个认定过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包括对交通规则的适用和解释,各种检验技术、侦查技术的运用,以及对事故现场的测量和勘查,还经常会涉及到道路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等专业问题。这与鉴定的专业性也相当吻合。

鉴定意见说反对者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主动行为,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意志;而鉴定行为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人一般不主动进行鉴定,而是被动地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并仅对委托的事项进行鉴定,是一种被动行为。笔者认为是否依职权主动进行鉴定,只是启动程序的不同,属形式上差异,不能因此否认事故认定书在本质上仍属鉴定意见的性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各种方面都体现出了其具备鉴定结论的专门性和科学性,因此,应当其将在本质上属于鉴定意见,归于七种证据形式之内。

二、立法建议

(一)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质性特点和便于司法实践的延续性,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意见。通过上述比较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证据属性上与鉴定意见一致,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确实发挥了鉴定意见的作用,笔者建议立法及司法机关直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鉴定意见,以定纷止争,消除法律适用的尴尬局面,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2、从形式上补正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意见的要件:一是成立交通事故认定专门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并赋予其机构和人员相应鉴定的资质;二是将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的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分开;侦查人员由一般交通警察担任,鉴定人员则由具有专业职称资质的专门人员组成。

(二)完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和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