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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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

农产品批发范文1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国内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061-02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地向前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产品集散、价格发现、降低流通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作用日趋凸显,使其逐渐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此,以下将国内外学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进行简要评述,以期对构建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学者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研究较早,主要集中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缘起——流通效率及营销功能两个方面。

首先,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种农产品流通经营模式,对它的研究要追溯到对现代物流内涵的解读。J.F.Growell(1901)第一次探讨了影响农产品配送成本的各种因素,由此开创了对农产品物流研究的历程;Peter F.Drucker(1962)强调应高度重视流通过程中的物流管理;Douglas N.Lambert、MargaretA.Emmelhainz、John T.Gardner(1996)等则从物流链上各方的利益格局和企业制度环境出发作了开创性研究,得出有效的制度安排是成功物流的基础性保障。

其次,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粮油、畜禽肉、禽蛋、水果等各主要农产品的重要集散地,因此,其也具备较强的市场营销功能。E.J.Mccarthy(1960)认为,市场营销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责,它将产品及劳务从生产者直接引向消费者或使用者以便满足顾客需求及实现公司利润,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过程。Philip Kotler (1967)认为,市场营销是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并同他人交换产品和价值以满足需求和欲望的一种社会和管理过程。

再次,日本学者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研究则较为深入细致。小林康平(1995)认为,与欧美国家共同的市场原则相比,日本的市场交易有妨害公平交易的一些原则,且批发市场数量较多,因此,日本的批发市场是低效率的。甲斐谕(2007)指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提升自我,发挥农协大规模、高质、安全的食品生产区域合作作用,加强与优秀的零售店合作。另外,升贺漱质、藤谷筑次、桑原正信、中村胜等也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较为具体的阐述。

二、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日益凸显,中国部分学者对其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国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研究

张丹、葛川(2007)认为,目前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布局不合理、规划滞后、功能单一、管理主体不清、信息化建设落后等方面。为了构建中国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进一步整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参与主体、优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以及完善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

马增俊(2010)在比较了世界农产品批发市场四种模式的优缺点之后,认为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定位应该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确立公益性地位,保障社会供给;第二,企业投资为主,政府大力支持;第三,加强市场运作,提高管理水平。

徐柏园(2011)指出,农产品批发市场本应该是公益性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大多数缺失或者违背,间接助长了中国农产品价格的非理性上涨。为了使其重返公益性质,政府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帮助其搞好规划,并辅之以必要的的投入。

(二)区域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探讨

潘宪生、王波(2010)认为,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是推动江苏省发展特色农业,保障城乡居民日常供应,净化市场环境,实现绿色发展,拉动内需的重要环节。为加快推动江苏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应该依照发展要求和设置条件,归并 、规范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政策扶持;完善市场功能,增强辐射能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郭崇义、庞毅(2011)依据商业创新的 12 个维度,提出应该从解决方案、顾客、获得价值、呈现、网络等六个维度来创新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即建立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仓储中心,展销中心,拍卖中心,网上交易中心,向零售终端、制造业、服务业延伸等。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竞争力研究

张海燕(2009)对民族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竞争力进行了研究,得出要提升民族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竞争力,需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加强民族地区商品市场一体化建设;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规范农产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等。

黄灏然等(2009)在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比性等原则的基础之上,从经营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企业文化、成长能力、技术设备能力六个维度构建了一套旨在评价农产品批发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指标体系。

莫少颖(2011)在引入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基础之上,构建了评价农产品批发市场竞争力的模型,并对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其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只是财务状况及管理组织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四)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验启示

周勇(2008)认为,欧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一个由政府划拨土地搭建的公益易平台,委托运营商实施管理,政府投资不要求利润回报,每年还给予运营补贴,其具有立法规制、规划审批、投资监管、财政补贴等特点。相比较而言,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操作层面上仍然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要加强立法,加大政府投资力度,才有可能改变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传统的运营模式。

莫少颖(2010)认为,发达国家在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对中国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重要的启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调控和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配套服务功能;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拍卖交易方式创新。

三、简要评述

总结以上研究成果,国内外学者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起源、营销功能、核心竞争力、区域组织模式等方面对其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他们的研究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理论,而且也在实践上指导着各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但是已有的研究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理论方面,国外学者偏重于把本国批发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缺乏对区域性批发市场的研究,国内学者则注重于全国及省级层面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的选择,对介于这两级区域之间(如东北区域、华北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的研究较少;第二,在实证研究方面,仅仅限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核心竞争力的研究,涉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效率的研究较少,而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物流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量化研究的更少。

参考文献:

[1] Drucker Peter F.The Economy’s Dark Continent[J].Fortune,1962,(4).

[2] Lambert,Douglas M.,Margaret A.and John T.Gardner.Developing and Implementing Supply Chain Partnerships[J].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1996,(2).

[3] 小林康平.体制转换中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批发市场的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4] 马增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模式及定位[J].中国市场,2010,(17).

[5] 徐柏园.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性质的正本清源[J].中国流通经济,2011,(5).

[6] 郭崇义,庞毅.北京农产品批发市场创新营销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7] 黄灏然,俞守华,区晶莹.农产品批发市场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安徽农业科学,2009,(21).

[8] 莫少颖.基于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竞争力评价模型构建[J].广东农业科学,2011,(1).

农产品批发范文2

关键词:产业转型升级;农产品批发市场;产业集群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这种“转型升级热”下,需不需要转型升级,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尽管商务部2006年就启动了“双百市场工程”,重点改造10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着力培育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计划用三年时间,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以及重点市场和企业示范带动,完成20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但是成果如何?这样的升级改造成果能否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于升级,实践的效果还是没有达到预期,一些生搬硬套的措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对于转型,目前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今后我国批发市场应该在地域上向集群转型发展,经营模式上也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批发市场做出不同的决策。

一、重新审视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重点环节

鉴于升级改造的成果和农产品流通渠道的发展要求,总结众多学者的观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目标要求应该包括:交易方式先进、设施齐全、质量控制严格、管理规范、市场环境良好、功能全面发挥、公共服务周全。具体内容即:市场地面硬化、水电道路系统改造、交易厅棚改扩建、储藏保鲜设施、加工分选及包装设施、客户生活服务设施、交易市场脏乱差环境的改变、市场信息收集系统、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卫生保洁设施等等。

(一)交易方式创新上存在的诸多不足

我国国内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采用的都是对手交易,虽然提倡学习国外先进的交易方式―拍卖方式已有很长时间,但是对手交易这种传统的交易方式还是占主要地位,拍卖只有在几个大型的批发市场上实行。自1997年深圳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初次运用拍卖的交易方式以来,近十几年的探索,后来只有广州市花卉博览园和昆明花卉拍卖交易江南果菜批发市场等几个市场采取了这种拍卖交易方式。从经济效益上讲,针对农产品的特性,拍卖是最有效率最能节约费用的方式,但是实践起来确实很困难,这就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索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问题。

(二)硬件设施环境脏、乱、差亟需改善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数市场规模较小、基础设施薄弱、配套功能落后、经营环境较差,还是露天交易,棚连棚,摊连摊,雨天满地是泥,地面尚未硬化,水电设施水平低,场内环境脏、乱、差。其它一些公益性的设施也非常的重要,污水垃圾处理系统、综合服务中心等等;要进一步建设提升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检验检测系统,使得市场信息化系统功能更完善,具备电子结算、电子安全监控、电子商务等功能,这将大大提升市场管理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经营者和管理者共同责任的软要素亟待提升

作为管理者要做到: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现阶段市场上已经由卖方市场转到买方市场,为满足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经营者的要求较高,准入制度的建立也是十分必要的;建立经营者的诚信守法经营的信用的体系,建立消费者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消费信心;扩大市场规模,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努力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大批发商,提升经营主体的组织化水平。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只有拥有一批实力雄厚、善于经营、行为规范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才能高效运转;最后就是管理者的素质。无需多说,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要杜绝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高素质的管理者能够成就一个高效率的批发市场。

作为经营者,如果认为批发市场只是给自己提供一个出租摊位,就是大错特错了,新时代的市场应该是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经营者应该尽自己的义务和管理者改变批发市场的现状,把市场做大做强。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的初步设想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转型,理论界也就是集中在其经营模式上,可以向现代采购中心、展贸中心等经营方式转型,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好像时机还没有成熟。农产品批发市场,往往我们只把它作为一个市场,一个很多摊位的集合,其实,批发市场从真正意义上来说,它不只是一个市场,它还是一个组织,是一个企业或者是很多企业的集合。以组织的角度来考虑批发市场的转型,也许更能讲的通。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地域上由单个市场向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根据书本上的定义,产业集群是指包括企业、支撑机构及政府等参与者在地理上围绕某个(些)产业而集中形成一个网络,网络内部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商业关系支持着各参与方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也就是把集群联系在一起的是包括供求关系、共性技术、共同的市场导向、共同的劳动力市场和地方性文化等在内的一系列因素。根据外部经济、规模经济、交易费用、资源共享等经济理论,产业集群最主要的功能是形成和获得外部规模经济。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我国的产业集群的例子,就会发现产业集群和批发市场存在密切的关系,不少学者都对产业集群和批发市场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但是很少人把两者联系起来。事实上,纵观我国最主要的几个产业集群就可以发现两者密切联系的现象。

当然在目前,这种产业集群的现象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连接好像还很少见,既然我们提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坚持走横向联合的发展道路,通过集团化、连锁化、国际化不断发展,提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配套支撑机构如银行、住宿、娱乐等相关机构也要一应俱全,那么为何不把这些提倡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产业集群?既然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形成规模经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农产品批发市场也可以通过与加工企业、零售、服务业的集聚,借助加工、批发、零售的集聚经营,有效地以产品品牌形象的塑造来带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形象的塑造,从而形成一个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企业的产业集群,改变那种只有农产品批发市场简单摊位集合的现象,从单个市场转型为产业集群。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模式向现代采购中心或物流形式转型升级

关于批发市场的未来经营模式的转型代表性的观点有向物流配送中心转型、向零售方向转型、向贸易服务中心转型,而个人认为这些转型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而言,还是大有不同,毕竟,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其它的专业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有很大的区别。更何况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产地销地批发市场之间、城市农村的批发市场之间、东中西部之间的批发市场之间,各自的发展状况也各有不同,差距很大,对于经营模式的转型要区别对待。

转型之一就是向现代采购中心的转型,该市场经营形态是集商品展示、洽谈、接单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现代批发经营形态。现代采购中心能提供以物流配送服务为核心的综合化的商业服务, 除了传统批发市场所具有的商品集散、信息、价格形成、融资等功能外, 还具有现代会展、电子商务、娱乐休闲等功能。通过对现代采购中心的描述,我认为这种经营方式的转型应该是以产业集聚的发展作支撑。目前,有能力转型为现代采购中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能也只有像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这样大型的控股遍布全国的批发市场。

转型之二就是突出物流形式。像是山东寿光农产品批发市场这样的市场它的业务十分广泛,它有绿色和蓝色两个销售渠道即国内北京、东北等地,国外韩国、日本、泰国等国家,像这种批发市场业务已经遍布国外,为了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商品流通成本、增加市场利润,这种市场不能只是突出它的商品交易功能,只能是更突出这种物流功能。并且,它有转型为物流配送中心的条件。在长期的业务发展过程中批发市场形成了客户众多稳定、品种齐全、质量有保证、货源和信息渠道都十分广泛的优势,把批发市场改造成具有运输、仓储、包装、分拣、加工、配送、交易、信息收集、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功能的物流配送中心是可以实现的。

参考文献:

[1]左莉.产业转型中价值转化模型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2.

[2]林小莉,周蓉蓉.金融危机背景下浙江产业升级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09,(21).

[3]高粮,闫洁,顾乃华,余状雄.产业转型与产业发展的新进展[J].中国工业经济,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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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马增俊表示,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农产品批发市场集团化发展也逐渐成为趋势,可以说全国农产品流通领域迎来了一个战略机遇期。但利好的同时,挑战并存,公益性带来的公平问题、集团化带来的竞争问题,都亟待正视和规范。

确定公益性内容是先导

“肯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绝对是件好事。这说明批发市场发挥的社会作用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也能进一步受到政府的重视并获得支持。”马增俊说,“但目前也有人提出,要体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就得让政府出钱再建一些新的批发市场。但新的市场会对全国现有的4700多家批发市场的经营产生影响,也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对此,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总经理赵尔烈表示认同。“农产品流通带有公益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发展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仍有难题待破解。”赵尔烈表示,“先不说是否建新的公益性批发市场,就是在全国已有的市场里指定公益性市场,那也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还是非公益性的。政府如果给公益性市场建冷库或交易场所,那该如何对待其他非公益性的农批市场呢?两者如何实现平等竞争?”

马增俊认为,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建设,首先应确定公益性的内容及如何真正发挥其公益性作用。“公益性市场是否能平抑物价、保供维稳,是否能解决卖难买贵的问题,又是否能保证食品安全,政府和业界需要先明确公益性的定位。”

而对于政府对批发市场公益性的支持,马增俊提出,普惠式的公益性应该是一个方向。“只要批发市场有公益功能,政府就应该支持。”而赵尔烈也补充道,“如现在的绿色通道,它不分市场、不分人,人人有份,这就是公益性的政策。又比如目前批发市场工商费现在全免了,商户的蔬菜经营税也免了,小微企业的税费起征点抬高了,这也是普惠性的。”

集团化发展规范为先

目前,确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既能为其正名,又能让农贸流通领域获得更多政策支持。而集团化发展,则是农贸企业从自身挖掘发展动力,在全行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打造核心竞争力的选择。“集团化发展在批发市场行业是很有优势的,不仅能够有效地整合相关资源,让企业的资金实力更加雄厚,也能使企业自身的素质得到提升,并推动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理念。”马增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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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从过去主要保障数量供应进入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新阶段,进场交易农产品的质量事关批发市场的声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已成为批发市场创立和扩大品牌影响、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当前,全国上下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以保证城乡居民消费到“放心”农产品。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索赔。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与批发市场自身发展统一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环节的质量监管。

二、健全机制。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制度,以保证履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各批发市场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确定一名业务联系人,负责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情况。有条件的市场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确保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工作的条件;暂时没有条件的市场要委托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场开展抽查检测工作,务必将法律规定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场要制定和完善包括采样登记、检测流程与规范、结果与归档、超标农产品处理与报告等工作制度,保证抽查检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三、突出重点。当前,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是好的,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个别农产品还时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质量安全问题。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要严格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抽查检测含有下列情形的农产品,并禁止其销售。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二是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是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四是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五是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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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日本 农产品 批发市场 借鉴。

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和我国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在国际上,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已得到公认,对于在农业生产上与之有很多相似之处的中国来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是保证物流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条件。日本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

归纳起来,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以法律来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培育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取得成功的保障。早在1921年日本就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了法治轨道,并于1923年开设了日本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订了该法,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1〕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另外,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也保证了行政职能的高效发挥。日本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生产和流通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

2.有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民协会。

日本法律规定,中央批发市场必须由政府开办,但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农协、商社等法人团体开办。

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农民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如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组织结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售种、挑选、包装或冷藏,然后组织上市。目前,全国农协系统共有集货所近3000个。此外,农协系统还有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众多运输组织,充分保证了农产品以高保鲜度迅速运到批发市场。〔2〕3.有高效运行的竞争机制。

对于批发市场的交易参加者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作为交易主体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进场交易。为了保证竞争适度,每个批发市场对进场的批发商、中间批发商的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在日本,通常每个批发市场内的商被控制在2~6人。〔3〕这些人要靠恪守法规、诚实、有实力、有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稳定、多渠道、多品种地获得委托销售货源。另外,在价格的形成上主要采用拍卖制,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竞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

激烈的竞争使得少数有实力、经营得法的批发商发展成为批发株式会社,有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4.有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鲜活农产品的供应,直接关系国民生活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日本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从分级包装入手,建立农产品产地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建立农产品品牌和信誉;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实施快速检测与化学分析检测结合的一系列检测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体系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财政投入。

5.有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进行拍卖交易,迅速、准确地处理货款结算。在日本,买卖双方要把货款结算业务委托给第三者处理。一般来说,买方在3~7天之内要通过银行向批发商付款,批发商在1~4天内通过银行向供货人付款,从而完成结算过程。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4〕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

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

要确立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规范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与经营制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现行的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责权范围不明,职能交叉,使得批发市场管理上、政策上不统一、不规范,遇事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

因此,借鉴日本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应尽快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运作,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物流的枢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2.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目前,我国规范化的批发市场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交易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业者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市场竞争必然走向集中,优胜劣汰的规律首先表现在经营者规模经济效益上,竞争必将导致许多小规模经营者无法支持而退出市场,批发业最终将是集中与规模经营。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商入场经营,尤其是那些在国际和国内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入市,通过他们的规范化经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的提高。

3.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农产品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发展,特别是应重视从农业生产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能力,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上规模。在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上,由于种种限制,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各地各种农协组织多偏重于农产品生产,真正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屈指可数。农产品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当前,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决定农民收入高低的主要场所。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而且能带动我国农业的结构性调整,促进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销售合作社的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都以拍卖制为主。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交易分散等特点,使得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一方面要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5.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建立农产品物流全程监控与可追溯系统,为农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农产品监管部门提供一个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工具。

此外,政府应该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的资质认证,交易主体承担保证经营农产品安全无害的义务,如出现问题,取消其经营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建立农产品物流信誉保障体系,实行对农产品供应人、承销人和零售商的备案、不良记录通报制度和农产品安全责任连带制度。通过系统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手段的实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山城宏。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j].中国市场,2004, (09)。

〔2〕刘文杰,韦 恒,国外农产品物流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 2005, (24)。

农产品批发范文6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问题,简单地说,便是谁应该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买卖双方的角色应该由谁来承担。目前我国批发市场处于一种低级的交易状态,买主和卖主都由个体户承担,多为个体农民、农村经纪人或小型批发商。农民将自己种植的产品运送到批发市场,就地摆摊贩卖情况大量存在,其次是由农村经纪人组织的小规模集中售卖,而买方也多为小型批发商或个体户,他们均以个体经营的方式进入批发市场,交易方式也多以一对一的对手交易为主,经济活动松散、组织化程度低、难以统一规范和管理。加之农民和农村经纪人自身文化素质限制,造成其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约束力不强,单凭朴素的认知处理问题,视野格局多限于满足自身需要,全局发展意识薄弱,在这种主体情况下构建批发市场的转型与升级,从根本上缺乏基础与动力。

笔者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必须组织化、规模化,只有具有一定实力的大机构进入批发市场,承担买卖角色,首先实现批发市场主体的升级,才能支撑整个批发市场的转型与升级。在大量的考察中笔者发现,很多现代化、高效率的批发市场,交易主体都是由机构承担,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我国应借鉴其发展经验,将大型机构引入批发市场,如利用农村合作社、供销社等农民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农户和农村经纪人组织起来,形成组织化程度高、便于规范管理的交易主体。这样的交易主体有能力组织大规模的集中交易,能够运用现代化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将批发市场与以个体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有效区分开,批发市场的功能升级才能得以更好地实现,拍卖制等现代化的交易手段才有实施的条件。

除了主体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属性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企业性经营,企业的目的是盈利,他没有平抑物价的义务,更无法承担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任。社会各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各种指责,其出发点在于没有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当成一个盈利性企业来看待。笔者的看法是批发市场本身确实不应该是一个大幅盈利性的机构,它应该是准公益性的、低收益的,但它的公益性部分不应该由企业承担,而是由政府出面建设。

准公益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由政府或政府绝对控股的公司出面建设,是我国最顶层的批发市场,承担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集散功能,在规模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其控股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再选择有实力的企业来经营,但企业的经营要在政府的指导与规范下进行,政府首先要严格规定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否则将被取消经营资格,而企业由于提供了公益所产生的损失则由政府提供补贴。笔者认为,经营批发市场的企业收益率合理区间应该在2%-3%之间,假定社会平均收益率为8%,那么企业因此损失的5%-6%则由政府出面补贴。在此前提下,企业代替政府承担公益性流通职能,完善流通基础设施和批发市场公益性设施建设,提供相关公益。

顶层农产品批发市场重在规模和质量,数量上有2-3家即可,这2-3家批发市场组成流通国家队,可以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着力点,一系列产业支持、调整政策均可以此为实施对象,对政府宏观调控意义重大。

一方面顶层批发市场能够第一时间感知市场波动情况,政府能够迅速掌握第一手资料,以便及时做出应对。以往我国农产品出现价格波动、供求变化时,政府反应往往大幅滞后,信息的不顺畅导致调控政策不能及时到位,由此引发价格飙升或农产品滞销等诸多问题,为政府和大众尤其是农民均带来诸多困扰。一旦顶层批发市场经营走上正轨,以往所面临的类似问题便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