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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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范文1

关键词:保险市场;寿险需求;保险动机;保险产品

自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人寿保险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数据显示,1990-2000年的十年间,寿险保费收入以每年平均35.15%的速度增长。2003年人身险保费收入3010.99亿元,其中人寿保险保费收入2669.49亿元,同比增长28.7%.在保费增长的同时,寿险业在商业保险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1997年,寿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产险。此后,寿险业就一直占据超过半数的市场份额,寿险已成为保险的重要部分。为此我们探求寿险产品需求的动机,研究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促进国内寿险业丰富寿险产品,加速发展。

一、寿险需求研究

(一)寿险需求的动机

与其他形式的保险相比,人寿保险更具有储蓄的功能,因而对寿险需求动机的分析可以在储蓄动机的分析框架内进行。

凯恩斯概括个人进行储蓄主要是出于以下八个动机:谨慎、远虑、计算、改善、独立、企业、自豪与贪婪。对寿险需求的动机,最近的研究则更强调生命周期储蓄计划和遗赠动机。

生命周期储蓄计划指人们在工作时进行储蓄,以便在退休后仍能维持原来的消费水平。遗赠动机可以解释为人们在工作时积累财富,以便给后代提供一笔遗产。从生命周期储蓄计划来看,人寿保险在生命周期的早期购买,以确保在今后能有稳定的现金流。如在美国,由于退休变得很普遍,到了19世纪时,人们储蓄的目的已经有很大部分是出于生命周期的储蓄计划。从遗赠动机的角度看,寿险的购买是作为一家之主的购买人考虑其被赡养家属的利益而进行的交易。与家庭中有多个劳动力 (如配偶或子女)工作相比,家庭中如果只有惟一的劳动力收入来源时,其对寿险的需求更大。如杜克尔(Duker)在1969年的研究发现,家庭中夫妇双方都有工作时的寿险需求小于妻子是家庭主妇的家庭。

(二)寿险需求理论研究

对保险需求理论的研究,建立在不确定性条件下期望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分析框架之上。Neumann-Morgenstern的期望效用理论及不确定下的行为,Friedman和Savage对风险态度的研究,Arrow-Debreu不确定性下的一般均衡理论,Pratt的风险规避等等,为保险需求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在期望效用理论的范式下,大量的学者从理论上研究了保险的需求,尤其是人寿保险的需求。这些研究大多以雅瑞的模型作为起点(Yaari,1965)。雅瑞分别研究了存在保险市场和不存在保险市场时,人们不考虑遗赠(雅瑞称之为费希尔模型)和考虑遗赠(雅瑞称之为马歇尔模型)共四种情形下的最优消费和储蓄,如下表所示:

雅瑞的研究表明由于人们未来寿命的不确定,人们更倾向于现在消费而不是选择以后消费。当市场上存在一个公平的保险市场时(即保险人承保的期望收益为零),公平保费的保险消除了寿命不确定给消费带来的影响。在雅瑞之前,费希尔也提出了相同的看法。按照费希尔的观点,人们更愿意选择现在消费而不是将来的消费,原因之一是人们的“不耐”心理 (impatience)。生命的不确定增加了人们的这种“不耐”心理。雅瑞从理论上证明了费希尔的这一推断:即寿命的不确定增加了人们对未来消费的贴现率。

汉克森(Hakansson)1969年的研究扩展了雅瑞的工作,他考虑了个人财富、收入、利率、价格指数(包括保险产品的价格)以及消费者对消费和财富的主观贴现函数等诸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费希尔(Fischer,1973)采用与汉克森类似的处理方法,用离散时间模型研究了不确定寿命下消费、储蓄和保险购买。卡里、哲里哈(Kami和Zilcha1986)则引入风险规避因子研究不确定寿命下的寿险需求。他们的研究表明依靠财富为生的人不太可能购买人寿保险,而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人则更趋向于购买人寿保险。也就是说大富豪们是不太可能购买保险的,而工薪阶层更愿意买保险。他们的研究还表明,风险资产的存在不会改变人们的保险需求或消费,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寿命的不确定造成的收入风险,而不是为了消除资产的风险。

对保险需求的研究,大部分文献是从投保人最大化其自身期望效用出发,里维斯(Lewis,1989)拓宽了这一研究视角,从被赡养人期望效用的角度研究人寿保险需求。里维斯考虑保险的购买不仅仅是出于投保人自己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其赡养人(如妻子、子女)获得保障的需要。其研究表明,不仅是投保人,投保人家庭成员的偏好对保险需求也有影响,家庭成员的风险偏好同样会影响保险需求。

二、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

寿险需求的理论研究揭示了影响寿险需求的主要因素。在寿险需求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人们开始进一步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试图找到寿险需求与其影响因素间的定量关系,实现对寿险需求(表现为保费收入)的预测,或者通过实证研究验证理论研究的正确性。在进行实证研究时,不同的学者出于研究的侧重不同,往往选择不同的因素进行分析。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的因素。

(一)期望寿命

期望寿命是指某一年龄的人群生存的平均年数,期望寿命与死亡率相关。从里维斯(1989)的模型中可以看出,保险需求与死亡率具有相关性,因而期望寿命将影响人们的寿险需求。奥特里维勒(Outreville,1996)用国际寿险市场的数据研究表明,新生婴儿的期望寿命与寿险需求正相关。

(二)保险价格

保险的价格是指保险费率,即保险费同保险金额的比例,同其他产品一样,保险产品的价格也将影响需求,理论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百博(Babbel)在1985年用美国1953-1979年的实证数据,研究保险需求对可支配收入及保险产品价格的弹性。百博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保险产品的价格弹性不大,但保险需求与保险产品成本指数负相关。

(三)赡养率

赡养率指一国14岁以下少儿人口和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目之和比15岁至65岁的人口数,该比率反映劳动年龄人口对被赡养人口的负担情况。坎贝尔(Campbell)在1980年的理论研究发现,寿险购买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出于保护被赡养人不至于因赡养者意外死亡而造成的财务困难。

(四)收入与财富

收入和财富对寿险需求的影响是双重的,收入高的人更有能力购买寿险产品。从另一个角度看,人们可以通过积累财富来自保,富有的人并不需要保险,因而财富与寿险之间有一定的替代关系。研究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寿险需求和人们的财富负相关。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对寿险需求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一方面,社会保障的资金通过国家税收筹集,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返还,因而对大部分人而言相当于一笔财富。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人财富与寿险间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因而社会保障与寿险需求负相关。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存在会促进个人增加消费,包括对寿险的消费需求。

(六)预期通货膨胀率

预期的通货膨胀对寿险需求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这个观点得到百博在1979年和1981年的研究证实。百博还指出,尽管有指数化的寿险产品,在通货膨胀时期,寿险的需求仍然下降。

(七)教育水平

教育延缓了个人开始独立生活的时间,从而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增加了对寿险的需求;另外,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其厌恶风险的程度也相对较高,因而可以推测教育水平的高低与寿险需求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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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提供某一特定时间段的保障,时间一般是1年、5年、10年、20年,或直至60岁、65岁、70岁。定期寿险只有当你在保险期限内去世才支付保险金。如果你停止缴纳保费,保险就终止,所以定期寿险又称为暂时性人寿保险。定期寿险是人寿保险中最基本的、不提供额外服务的保险种类,也是大多数消费者最好的选择。二三十岁的人投保定期寿险的保费比后面将介绍的终身寿险或两全寿险的保费要低,但终身寿险或两全寿险是人们更愿意持有的一类险种。你在扶养年幼子女时最需要寿险保障,往往通过定期寿险可以在子女未成年阶段通过较少的支出为你提供较高额度的保障。

终身寿险、两全寿险:最普遍的寿险品种是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们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逐年递增的,当你退保时可以得到一笔现金。这类保险又可以成为现金价值保险,现金价值保险同时具备死亡给付和储蓄的特征,所以,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特别强调现金价值保险的强制储蓄功能。现金价值保险非常适合那些希望长期持有保险,或者必须进行储蓄的人,但是,你不能因为需要现金价值保单的储蓄功能就降低死亡保险金。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有各种满足不同投保人需求的品种。下面介绍的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险实际上就是两种特别的现金价值保险。

投资连接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根据其单独设立的投资账户(例如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收益率的变化而改变。投资连接保险能够提供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但实际的死亡保险金因基金账户的收益率变化而可能高于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投资连接保险的死亡保险额度可以随时进行调整,在账户资金足以扣缴死亡保险的风险保费和保单管理费时,投保人可以灵活决定暂时停止缴费还是继续缴费,保单仍然会得以维持。同时,在上述基础上,投保人也可以随时支取账户中的现金价值或随时向账户中追加投资资金。当你购买了投资连接保险时,你就承受了投资账户投资业绩不佳的风险,因此,投资连接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无法获得保障的。

万能寿险:万能寿险与投资连接保险的最大区别是保险公司会为投资账户设定了一个最低保证收益率,不过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了最低保证收益,保险公司同时获得了平滑每期结算利率的权利,于是我们看到的保险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将会与保险公司在该品种实际的投资收益率存在利差。当然这种利差的幅度会保持在监管机构规定的范围内.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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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费的缴费方式有趸缴和分期缴付两种。

趸缴就是投保人将保费一次缴清,这种缴费方式,要求投保人一次缴纳数目很大的保费,一般的投保人难以负担,所以绝大多数的保户都采用分期缴费的方式。

分期缴付一般按年、半年、季或月缴付,方式很多,投保人可以根据职业稳定状况及收人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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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利

保单所有人选择红利的主要方式:

①支付现金。一般保单生效后一至二年,保单所有人可以现金方式取得红利。

②累积生息。保单所有人只取利息收入,把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累积,由保险公司运用生息,并可在任何时候提取红利。

③抵缴保费。保单所有人可以用红利来购买增额缴清保险,即将红利作为一次缴清的保费,用以提高原保单上的保险金额。

(2)领取退保金

寿险保单的保险期限较长,有的保户会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事先从未预料的原因,而提出退保或转换保单。 退保方式可以采取:

①现金方式领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退保费。

②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以后投保人不用再缴纳保险费。

③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即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保险费,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只是将原保单的保险期限改变。

(3)保险金给付

保险金是指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的金额,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可以分为满期、死亡、意外事故死亡以及残废等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不同的保险金给付方式:

①由保险公司保存保险金,定期向受益人支付利息。由于保险金的留存为保险公司提供长期资金来源,所以这种给付方式比较灵活,支付的利息较高。

②按固定金额向受益人分期给付保险金,一般按月给付固定保险金,直到付完本金和利息为止。允许受益人在任何时候提取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如果受益人尚未领完本息就死亡了,剩余的本息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续领取。

③定期向受益人给付等额保险金。分期给付金额取决于保险金数额、约定的利率和给付次数,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如果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超过预定利率,应将超过的部分也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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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内部审计

一、人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意义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面对国内外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环境,人寿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包含了承担风险和资产负债结构风险等,人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可以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防御能力。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还有利于完善公司的内部结构,促进人寿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对于内部控制缺乏重视程度,内控组织机构不合理

一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一些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思想还比较传统,以规模效益为主要目的,忽视了社会效益和长久目标。另一方面,我国一些人寿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他们在管理的过程中,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工,导致各个部门的内部控制能力较差,对于风险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的预警和防控。

2.缺少科学合理的业务控制机制

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其销售环节并没有合理的监督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力度不够。具体来看,关于销售工作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的下属单位并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公司在进行销售活动时缺乏监督,服务工作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在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之中,存在多样性特点,而销售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会影响客户资料的安全性,再加上缺乏制度的保障,更会对公司乃至于客户利益造成威胁。

3.内部审计没有发挥真正的功效

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管理的过程中,内部审计是重要的一环,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提高风险防控力度,加强内部监督水平。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一些人寿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没有发挥真正的功效。具体表现在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较差,工作人员的水平不高,外加传统管理理念等影响,导致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无法全面体现出来,进而影响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三、人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措施

1.提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建立完善组织结构

一方面,人寿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在这一过程中,公司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要加强对内部控制的重视,视为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将内控管理具体落实到工作中去,不可懈怠,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还要切实了解内控管理对于公司的重要意义以及产生的重要影响,从领导层和管理层乃至员工层,都要不断地学习内部控制管理的工作方法,掌握其中的知识技能,认真对待这项工作。此外,还要提高风险防控的意识,让管理者严谨看待风险问题,保证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健康长久的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在人寿保险公司之中,各个机构需要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履行工作职能。还要实施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使各个部门与各个岗位之间可以相互进行监督,约束彼此的工作情况,规范其工作行为。同时,对于信息反馈工作,需要适当减少其工作步骤,提高信息传递速度,保证公司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协调共处,进行有效的工作交流,增强风险防范水平,为人寿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2.健全风险识别与风险防控体系

人寿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其活动内容具有很高的风险,这与其自身的经营特点有很大的关系。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体系过程中,可以促进管理机制的健全,为内部控制体系的全面性提供重要保障。具体来看,运用技术手段,对于风险的程度和风险的概率进行识别,准确掌握风险的情况,掌握风险的类别和风险的级别,并根据这些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加以监控管理,采取一系列解决方案避免或减少风险,保证人寿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在识别风险的时候,对于理赔风险和承包风险以及资金流动风险等情况,需要特别加以重视。准确的识别和分析出这些风险,适应市场变化形式,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更好地发展下去。

3.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首先,人寿保险公司需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提高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了解其监督职能,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水平。同时,还要建立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得以提升,加强对他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还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优秀员工要给予奖励,以此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参与到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其次,还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并且,公司各个岗位的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需要明确自身的责任,提高工作质量。最后,还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对于审计工作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管理。人寿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平台,制定出指标体系,对于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的防控,并及时制定管理措施。

人寿保险范文6

关键词 人寿保险 避债 免税。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的寿命不可以用来买卖,但人寿保险合同某种程度上可以把人的寿命从无价的形态变成有价的形式并通过法律加以保护,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根据个人的能力和需求决定其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借助于人寿保险合同这一工具,人生的财务自由是完全可以由自己设计出来的。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理地运用人寿保险,可以成功地避债与免税。

一、人寿保险的避债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寿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不断演化,目前人寿保险合同已成为个人特别是公司股东合法避债的金库。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功能演化与合法避债分析。

1.人寿保险的功能演化。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产生最早的一个险种,最初,人们一直认为死亡是人类面临的最大的人身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希望生存,而且也希望长寿,由于维持生存和长寿需要支付相当的生活费用,所以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为了应对这些风险,人们往往通过订立人寿保险合同的方式将这些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这样既可以减轻人们经济上的负担,又可以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维护社会安定。这就是人寿保险之所以产生的初衷——转嫁人生由于生死所带来的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寿保险的目的又从最初的转嫁风险演变成保全资产,成为公司股东用以避债免税的常用工具。

2.人寿保险合同的合法避债分析。

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就是说是无价的。当人的寿命作为保险的被保障对象时,其价值则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在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这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想投保多少就可以投保多少。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金的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保险公司只是依照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是以因被保险人的生死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这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投保多少就可以得到多少。

签订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本来是为了转嫁风险分担损失,但从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金的给付属于“约定给付”这一特征中我们发现,对于富人来说,被保险人何时发生风险、风险的损失有多大等问题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发生风险或风险损失有多大,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这笔财富(保险收益金)都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

综上,由于法律没有限制人寿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人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一致,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额就可以有无限大的空间。在企业家眼里,这无疑是一个可以合法避债的巨大金库,而不仅仅是普通人眼中规避和转嫁人生风险的工具。

(二)人寿保险合同本身的风险隔离墙作用。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是安全的,一般不会受到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所产生的债务的侵害。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恰恰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陷阱,有时会出现公司经营不善累及家庭和个人财产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上在一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继而否认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令其直接全额清偿公司债务。但一个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因公司的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与他以自然人的身份因投保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而产生的保险金额,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同一身份证名下的同一个人一经人寿保险合同的签订就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笔账,债权人只可以依法向公司法人或公司股东追讨债务,而不能向一个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及其家人追讨债务。

人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人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当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会发生如下法律后果:(1)作为投保人只有向人寿保险公司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没有向人寿保险公司请求保单利益的权利。(2)作为人寿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条件成立时,只对享有受益权的被保险人支付收益金,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向其受益人支付受益金。(3)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指定是受益权取得的唯一方式。(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都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是债权人也没有这个权利。(6)即便是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其法律地位已截然不同。

在人寿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的身份是自然人,其所缴纳的保费的性质上属于家庭资产或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是一旦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体现的只有保险金额(保额),保险金额的性质是在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财产,只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关,与投保人已毫无关系。

《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2 条又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合同法第 73 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从最高法院的解释中可以看出,除了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权利外,其他所有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都是人们正常生活所必须的费用,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这里,只有人寿保险是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决定的、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提前安排好了的一笔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

总之,人寿保险合同是公司股东可以合法避债、保全资产的巨大金库,他即可以用其资金池中的储备为其公司长期经营做战略后盾,可以达到企业倒而企业家不败,还有东山再起的资本;也是企业家家庭幸福的经济支柱,做到企业破产而家庭不受牵连。

二、人寿保险的免税问题。

我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鉴于保险对于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世界各个国家一般都对保险受益金实行了免税制度。

(一)与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人寿保险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该条规定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款项共有十款,其中与个人相关联的有六款,这六款当中有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类,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类和离退休生活补助类等,这些都是个人所无法参与和掌控的,只有国债类和保险赔款是个人可以直接掌控的款项。在这里,保险赔款又同时具有两大优势:第一,保险赔款具有规避债务风险的强大功能;第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只规定了保险赔款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规定保险赔款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所能承载的资金量是巨大的。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人、大股东多用保险合同搭建起巨大的、免税的战略资金储备金库。

(二)与遗产税法相关的人寿保险免税问题。

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美国著名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还有一件比死亡和税收更不幸,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遗产税。全球共有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 100 多个发达与中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征收遗产税。在我国,虽然 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没有获得通过,一直以来,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缩小贫富悬殊的政策,逐步为遗产税的实施铺平了道路,2010年8月新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

在我国遗产税将要开证之际,每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都应引起高度的重视。遗产税法第二条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也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因此,做好相应的财务安排还必须有足够的提前量才行。

遗产税法第五条所列共有六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其中有四项与被继承人相关,第一款是指捐赠给各级政府的遗产,第二款是各类文物及图书资料等物品,第三款是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而只有第四款“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是以真金白银的形式保存下来的没有费用和任何损失的一笔财富。如果事前没有很好的财务安排,没有规划出足额的人寿保险来应对,则公司资产和家庭财富越多所纳税的比例就越高,按照第十一条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资产达到 1000万时税率可达到 50%。最重要的是,在没有合理的财务安排、资产配置不均衡的情况下传承失误的可能性极大,在现实社会中因遗产继承而破产的事例大有人在。我国遗产税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遗产的安排只能妥善规划而不可以逃避。

避税的方法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将受益人指定为后代;二是通过信托持有保单;三是让信托成为保单的受益人。2004 年 9 月 27 日台湾首富蔡万霖因突发心肌梗塞辞世,留下了46 亿美元的遗产,若按台湾相关的法律需缴纳高达 23 亿美元的遗产税。但其家族最终只交了 5 亿新台币(相当于不到 2 千万美元)的遗产税,还不到应缴税额的 1%。这是在台湾以寿险、信托为核心业务的蔡万霖家族爆出的令世人称奇的大手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