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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范文1
Abstract: Started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working principle of smart card controlled pre-paid utility meter and management of electric energy use,the paper discusses the methods to improve IC card meter sales and management and establish a scientific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关键词:全电子式;预付费;电表;IC卡;智能
Key words: all electronic;prepaid;meter;IC card;smart
中图分类号:TM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2-0237-01
0引言
全电子式电度表是当今国内最先进的一类电度表,综合了单片机技术、电子测量技术和智能(IC)卡技术,其采用先进的单片机技术和专门设计的电能测量集成电路,具有计量精度高、可防止窃电、自身损耗低和可靠性高等特点。其中的一些型号还具有复式计费功能。由于此类电度表的用电量数据已经数字化,可以很方便地与各种数据收集传送电路配合组成自动计量计费的系统,是现行家用电度表的换代产品,该类产品的大量使用将节省供电部门大量的抄表计算工作,并能及时回收电费(先付费,后用电),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全电子式智能卡预付费电度表结构和原理
全电子式智能卡预付费电度表主要包括单相表和三相表,三相表根据线制的不同又分为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在这里只介绍可广泛用于居民家庭的单相全电子式智能卡预付费电度表。
其工程原理如下图:
1.1 电能计量原理。居民用电一般为电压220V,频率50Hz,周期为20ms,先将强电变为弱电,以便后边进行单片机的处理,这里分别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将220V的电压变为5V,将电流变为小电流。用采样的方法,一个周期内对电压和电流采样500次,也就是说,每隔40ns对电压和电流信号采样一次。这可以通过将变换之后的信号进入数据选择开关来实现,用单片机控制数据选择开关的工作状态,每隔40ns开通一次,即采样一次。采样电压信号进入A/D转换器,将采样电压信号由模拟信号变为数字信号;在电压信号转换的时候,将采样电流信号进行保持。待A/D转换结束后,将A/D转换后的数字电压信号和保持器的模拟电流信号进入一个乘法型的D/A转换器,在这里实现电压和电流的相乘,在D/A转换器的输出即得到一个电压型的功率信号P=U×i,这个信号再经过V/F转换,得到一个频率脉冲信号,将这个脉冲信号输入单片机,通过对这个频率脉冲信号计数,即可求出电能。即W=P×fo至此,可以求出居民的用电量,这个用电量是一个数字化的量,可以将这个电量用做很多用途,例如显示或传输。
1.2 IC卡接口。当从用电管理部门购得一定数量得电能后,这个电量就存储在IC卡里面。当IC卡通过IC卡接口插入电表时,电表自动将IC卡内的电量读入电表并与电表所余电量相加后显示于表盘,同时将加入电表的电量从IC卡内减去。
操作过程:用户先向供电单位购电,付费后供电单位用IC卡读写器将所售电量写入IC卡,在供电局用户可在专用的复读器上核对供电局输入的电量是否正确,用户回家后将IC卡插入智能电表,智能电表自动将所购电量计入电表,电表则自动显示原可用电量与新购电量之和。智能电能表负责每时每刻的用电计量并显示表内还可用的电量。根据要求,在电将用完时红灯亮示警。这时用户应再次到供电部门买电,回来再将IC卡插入智能电表,电表显示新加入的电量,运行恢复正常。电量全部用完后自动断电。
1.3 键盘、显示器接口。键盘、显示器接口用于实现人机交互,通过键盘,用户可以查询以往的用电量、当前的剩余量等。显示器则是电表将用户查询的结果及提示信息显示出来,显示器可采用LED或LED动态扫描显示器,以节省I/O口使用。
1.4 继电器开关是一个动作机构,当用户所购买的电量用完时或剩余电量小于某一个值时,切断电路,用户将必须再去用电管理部门买电才可再次接通电路继续用电。
1.5 主控单片机。单片机是整个电表的核心,电表每个部分的工作都依靠单片机执行程序来准确控制。
2可以达到的性能
本电表基本功能实现后,在硬软件改动不大的条件下可进一步改进:①可实现供电单位自动抄表。②实现双向数据传递,可将表内数据传回计算机数据库,使供电部门实时掌握用电信息。③实现用电高峰和用电低谷的不同计费。④制成有0.1%精度的校验电表。⑤研制2相、3相工业用电表。⑥农村一表多用户(多卡)。
3用电管理
预付卡管理范文2
【关键词】预付卡;第三方支付;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具有一定面值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用途可以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作为一种辅货币,预付卡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我们手机中的移动联通电信卡,银联与交行联合发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预付卡,各个行业众多商家与第三方发卡机构签约发型的消费性预付卡等等都属于预付卡。再比如国际性的paypal与payoneer卡等因为其便利性在全球各地备受推崇。
预付卡的无论是对于第三方发行机构,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很有吸引力。首先,对于预付卡发行机构来说,发行预付卡能获取很大暴利,虽然单张卡片限额不高,但是由于发行量巨大,能从消费者那里获取大量免息备付金,向商家收取交易佣金,以及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利润,加上卡片残值等,发行预付卡的利润能达到10%。其次,商家能提前预收货款,不经手现金,欠款拖欠现象减少,安全性大大增加。另外,预付卡能够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稳定客源等。最后,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卡的使用能减少携带现金的烦恼,携带方便,并且助于提前计划好自己的消费。
预付卡的这些诸多优势,使得预付卡一经引入便取得飞速发展。但是,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出台关于预付卡管理办法法规等,但是关于预付卡的诉讼案件却有增无减。广东省消费委员会披露单在广东2015年受理的预付卡投诉案件就有7000多件,涉及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各个行业。可见我国的预付卡行业存在很大的问题。(1)预付卡系统性能不完善。宋静①对预付卡类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测试研究中发现预付卡系统中存在系统功能缺失、实现错误、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设备不到位、文档与系统存在部分不一致等系列问题。(2)大量的预付卡销售处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很多商家收到预收款之后,并没有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对这一部分款项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而是随意支取使用,如果商家不倒闭,那么预付卡还是能使用,一旦商家倒闭,或者携款出逃,消费者只能蒙受损失,追回预存款项的可能性极低。(3)发卡机构自律能力低,制度不完善,合同条款不明确,甚至利用发卡行为非法集资等。无论是哪个方面,都使得办卡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发卡机构违约风险较大。(4)支付机构未严格执行税收部门发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在发售预付卡的时候,只能开具与收取的服务费向对应的发票金额,而不是购卡人支付的备付金全额,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于竞争,或者购卡人要求报销等原因乱开发票。也有一些商家已预付卡享受了一定优惠为由拒开发票,恶意违反相关规定。
正是预付卡行业的这些优势与存在的这种种的问题,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的预付卡行业从2014年开始进入行业的深度调整期。《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5)》指出,到2014年年底,全国的166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合计发卡2.39亿张,发卡金额合计740.88亿元,同比分e下降了62.65%与14.82%。另外,《报告(2015)》显示,2014年,预付卡的每笔交易金额从原来的7.82元降到了6.26元,平均每笔交易的降幅达到了20%。可见,预付卡正朝着小额便民领域倾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6)》指出,2015年,我国共发行预付卡2.59亿张,较2014年增长了8.4%,总金额761.43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2.8%。但是对于多用途的预付卡,市场发卡数量大幅度降低,其中发卡数量下降最明显的是线上充值类的预付卡类型。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预付卡有从发放实体卡向移动支付转变的趋势,并且预付卡的灵活性也会大大提高。以往的很多预付卡都会限制使用时间,限制商家,限制金额等各方面的限制,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这些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很多消费者受预付卡打折、优惠、积分等吸引购买预付卡,也有一部分的消费者由于携带方便不用找零等原因购买预付卡,随着最近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QQ钱包支付等各种各样更加方便的支付形式的普及,这一部分的预付卡市场必然会收到冲击。再如,电信翼支付,sumsung pay,apple pay,小米NFC等功能的兴起,用户只需要在手机上通过链接下载相应软件,注册账号便可以直接使用,可以用于线下超市商场购物,或者线上交话费,电费等等,不仅使用范围广,而且用手机就能支付,十分方便,免去了携带实体卡的麻烦。当使用这些支付方式带来的红利超过了预付卡的折扣优惠等红利的时候,大量消费者必然会从预付卡转向其他的支付与消费方式。发卡机构为了自身的存活以及发展,必然会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崔娟.第三方支付业务规范发展的思考――以预付卡业务为例[J].河北金融,2013(11)
[2]丁明.第三方支付相关基础法律问题探讨[J].征信,2015(2):5-10
[3]牟爱州.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17):139-139
[4]宋铮.预付卡类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测试探究[J].软件,2013(12):193-195
预付卡管理范文3
所谓“预付”通常是指付款人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款,若合同未履行,付款人仍可收回已支付的这部分款。从这一定义上来看,商业预付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付。因为商业预付卡发售后,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限内,购卡人是没有理由收回已支付的款项的,因此将其称为购物卡或储值卡可能更为贴切。目前商家使用的购物卡或储值卡是指付款人将未来拟消费的金额事先存入磁卡中,并在使用中逐笔消减金额,它没有独立的对应账户,是一种消费在后支付在前的商业消费模式。
对商业预付卡或购物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2000]519号)是这样认定的,“购物卡一般应具有以下几个要素:①具有一定量的金额;②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有一个跨度性;③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可购买不特定商品;④不记名、不挂失。”基于上述要素,决定了商业预付卡在账务处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性。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规定
(1)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发票开具时间早于收讫货款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按不同的销售方式作出更具体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商业预付卡的特性,难以对其销售性质做出定性,国家税务总局也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各地税务部门有自己的解释,有的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销售,有的则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处理。
笔者认为,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企业绝大多数为商业零售企业或垄断企业,这种销售模式可以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款两清,但有时也会因为某些原因,购货人在付款后未能将货物提走,在这种情况下,税法仍认定纳税义务发生,应按规定缴交增值税。因此,商业预付卡按直接收款销售方式来处理比较合适。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则通常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前向买方或接受劳务的单位预收的款项,如果交易不成功,预收的货款还是应退回买方的,因此,发售商业预付卡虽有预收货款性质,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收货款销售。
(3)对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不讨论)
二、会计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商业预付卡发售业务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在售卡并收到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待实际消费时才确认收入。
基于上述规定,举例说明企业在发售商业预付卡时应进行的账务处理:
例: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期初增值税留抵余额0.8万,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0.2万。当月发售购物卡收入117万,当月购物卡消费5.85万,假设没有其他业务发生。售卡业务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1年8月收到售卡款,纳税义务发生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预收账款―发售购物卡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万
由于这时预收账款账户中体现的是不含税收入,而购物卡内的金额则是税合一,所以应将其还原为含税收入,并记录已缴交但尚未产生消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应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发售购物卡 100万
待摊购物卡已交增值税额 17万
贷:应付未消费商业预付卡款*117万
*科目使用说明:根据会计准则科目解释,预收账款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作为流动负债,预收账款不是用货币抵偿的,而是要求企业在短期内以某种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来抵偿。商业预付卡显然不符合准则关于预收账款的规定,它只是为对应增值税科目的需要而设置的过渡性账户。为便于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可增设会计科目,具体增设什么科目,可视自身会计核算需要而定。
(2)当月购物卡消费5.85万
借:应付未消费商业预付卡款 5.8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购物卡消费
―XX商品 5万
待摊购物卡已交增值税额
0.85万
(3)结转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万(0.8万+10.2万-17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万
(4)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万
贷:银行存款 6万
三、商业预付卡涉税问题的思考
目前发售的商业预付卡有以下特点:①发售机构通常为商业零售企业、服务业或垄断企业;②商业预付卡的购卡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名义上是企业或单位购买,实际上消费的是持卡个人;③售卡时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发生但却开具了发票;④通常是无限期的一卡多次消费。
基于这些特点,决定了商业预付卡的涉税处理如下:
(1)商业预付卡是直接给个人的消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存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对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4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务管理通知》(以下简称413号文)第一条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第(一)款规定:“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相关规定……,”明确了商业预付卡适用的是普通发票;
(2)商业预付卡通常是作为企业或单位的福利或用于应酬,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原则上不得在税前列支。有关这一点,413号文第二条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第(一)款规定:“……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3)对开具发票,413号文第一条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第(三)款规定: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虚开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商业预付卡的开票行为与413号文及《细则》是相悖的,商业预付卡发售时实际经营业务尚未发生,开具发票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有虚开的嫌疑。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是一种新的商业消费模式,是由企业发售的代币卡,为避免售卡企业套现损害消费者利益,防止商业预付卡的违规使用,应在银行和政府的监管方面做出更多的规定和限制。商业预付卡由于其在发票填开方面受到的限制(如:品名只能笼统写日用品等,没有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没有随附的销售清单),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鉴证实务中,其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概率极小,因为注册税务师对这类发票的审核异常严格,原则上是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企业也知晓这一点,通常在账务处理时就直接将其作为福利费、应酬费或营业外支出开支了。对此,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允许企业在发售商业预付卡时对发票填开灵活些,直接将商品名称填写为“购物卡/储值卡”,这样就能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在开票方面也没有那么多的纠结,既严肃了税法,方便了企业,又能确保税款不流失。
作者单位:
预付卡管理范文4
开展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八项规定”的总体要求,整治“”突出问题,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以依法规范、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协同配合、综合治理为基本原则,更加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依法打击非法销售、经营、使用行为,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公款购卡、以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二、治理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认真排查摸底、规范完善备案、搞好集中整治、严格依法查处、不断总结提高,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对商业预付卡有关机构、企业进排查摸底。重点排查相关机构、企业许可及备案,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及限额发行等项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转交发现的党政干部涉嫌收卡贿赂线索;二是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备案范围、期限、程序,建立发卡企业档案,开展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应备尽备;三是做好发卡企业备案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扎实推进发卡企业备案管理。积极主动为备案的发卡企业做好服务;四是强化对发卡、售卡企业落实“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和“限额购卡”等“三项制度”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发行制度和准确的台账记录,对违规发卡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2014年3月20日治理活动开始。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分为动员部署、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三个阶段进行,9月底全面结束。
(一)治理动员部署(3月20日至4月20日)。召开规范商业预付卡发卡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会议,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宣传动员活动。
(二)监督检查(4月21日至8月10日)。采用现场检查,查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工商登记、发卡制度、发卡记录等相关材料,询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等方式,深入整治企业发卡和售卡行为,严肃查处收卡受贿、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违反商业预付卡、发票及税务管理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提升(8月11日至9月30日)。要认真总结提升正风肃纪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经验,形成工作制度,9月10日前将综合治理情况、典型案例报送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严格遵守商业预付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机构、企业进行正面宣传,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企业、党政干部进行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深入开展“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二同志为副组长,秩序股、市运股、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机构、企业法人为成员的“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的安排、筹划、宣传、协调沟通,形成专项治理合力,推进专项治理行工作开展。
(二)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对防范信用风险、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和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引导发卡企业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售,积极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严格执法。落实好管理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企业落实以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为核心,以及发行、受理、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经许可、跨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行为;未经相关机构备案设立分支支付机构;严肃查处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条件但仍未备案的发卡企业。针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常态化和规范化。查处过程中发现受贿,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违反商业预付卡、发票及税务管理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坚决予以打击和责任追究。
(四)加强政策指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操作办法,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同时,注重发挥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小额支付、扩大消费的作用。引导和鼓励相关机构、企业合规发卡,认真研究、分析市场消费趋势,顺应市场变化,拓展发卡领域,扩大发卡规模,促进消费增长,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预付卡管理范文5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4-0115-02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获得一定的商品或接受一定的服务,预先向预付卡的发行者支付一定的资金,获得消费凭证,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依据预付卡发行主体的不同,预付式消费可以分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和多用途预付式消费,本文是针对单用途预付式消费而言的,即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而不是专门的发卡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也是经营者的一种重要营销策略,广泛应用于餐饮、美容、健身、洗浴、购物、教育培训、手机通讯等领域,因此有必要了解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1 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1.1 信用性
“先付款、后消费”是预付式消费的最大特点。和分期付款、赊账消费不同,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预先收取了资金,这样预付式消费进行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家的信用,交易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完全由消费者来承担。而后两种消费方式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消费者,即使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也不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消费者向经营者提供长期信用。
1.2 长期性
债权实现风险的高低与债务履行期限的长短密切相关。对于平等主体间的即时易来说,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即时了结。但是,对于预付式消费来说,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获得的多是月卡、季卡、年卡、储值卡等,这样一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多是长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费者为经营者提供的是长期信用,履约风险也会因此大幅上升。再加上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预付式消费的性质和风险都缺乏了解。
1.3 非对称性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为了获得一定的折扣优惠或其他利益,往往会提前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资金,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是消费者无法预料经营者能否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取得资金以后,一旦其违约,消费者就丧失了通过行使抗辩权进行自救的机会。而且,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往往会限定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甚至会将某些商品或服务排除在外。因此,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非常不平等的,很容易使消费者的权利遭受侵犯。
2 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2.1 办卡时的霸王条款
由于预付式消费卡是由经营者预先制定的,因此经营者往往会制定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如“一旦办理本卡,概不退卡”、“预付卡不得转让、不得继承”、“遗失不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仅限本人使用”、“仅限某店使用”、“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余款概不退还”等体现经营者单方面意愿的条款,对消费时间、每次消费数额、消费地点、消费方式等作出限制。这些规定无疑是在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还有的没有规定明确的有效期,只是规定有效期一年或两年,但是对有效期的起算日期没有明确说明,到底是办卡之日起算呢,还是从每年的元月一日起算。一旦纠纷发生,经营者往往会说从每年元旦起算而不是办卡之日起,这样你的卡就平白无故地作废了。
2.2 更改服务内容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往往以低折扣、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办卡,或者夸大商品的质量功效或者服务的内容。但是当办完卡进行消费时,相关内容却发生了变更。比如在办卡之前经营者承诺办卡成为会员以后可以打八折,但是办卡后再去消费和不办卡的折扣一样,或者改变服务方式、降低服务质量,减少优惠幅度,再或者以“升级”为由,提高服务价格,又或者取消价格低的项目。总之,花样繁多,不可枚数,都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
2.3 经营者卷款而逃
实践中,在推销预付式消费卡之后,一些经营者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弥补亏损,无奈暂时歇业,直至停业。还有些经营者为了逃避债务的承担,会将店面打包卖给其他经营者,而后者本身向前者交纳了高额的转让费,不愿意为原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又不愿意退款,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更有一些经营者本身就不以长期经营为目的,以促销为名诱使消费者支付大量资金之后就“关门大吉”、“人间蒸发”。
2.4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很多经营者以办卡为名,要求消费者提供消费者甚至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如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出生日期等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虽然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会为了获取额外的利益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擅自出卖给第三方。使得消费者经常收到一些垃圾短信、商业推销的电话,有些推销人员甚至不厌其烦的打电话,挂都挂不断,甚至还会接到“”等组织的蛊惑电话,给消费者的生活、学习、工作造成了很大不便。
3 加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修改,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疑是有利了,但是,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护。
3.1 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作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很好地行使受教育权,不仅了解消费方面的知识,具备一双洞察商家信誉、经营状况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的“慧眼”,还要了解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在办卡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权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对于预付卡的具体内容做到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明确预付卡的使用期限、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方式、折扣幅度等。总之,办卡时一定要谨慎,特别要考察商家的信誉,如对于刚开业的商家,购买预付卡时应该三思而后行,谨防商家卷款而逃。还要妥善保管小票,并为日后的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
3.2 明确界定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当前,在预付式消费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没有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明确的界定有很大关系。关于预付式消费,我国尚无相关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只是商务部在2012年9月21日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了相应规定。当然,此《办法(试行)》的效力级别很低,权威不够,而且作为部门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只能“参照适用”,不能作为直接援引的依据,再加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只是“试行”办法,其实施效果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对预付式消费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3.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经营者提供格式条款做出了规定,可以在因经营者利用“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逃避责任而发生消费纠纷时排除霸王条款的适用。但是,此规定仅是一般规范,而且仅仅在预付式消费卡的消费使用环节才能适用。因此,应当进一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营者应当就发卡情况进行公示的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预付卡的相关内容,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付钱、“清清楚楚”消费。同时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预付卡上记载“概不退卡”、“遗失不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仅限某店使用”、“过期作废”等减轻或排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的义务。总之,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的参与权,就合同履行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地点、预付卡余款退还、预付卡转让、预付卡继承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不得单方面设置格式条款。
3.4 明确规定保证金制度
针对上文中出现的经营者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卷款而逃或者将店面打包卖给其他经营者,致使消费者一无所有的现象,需要在预付消费中履约保证金制度。以此来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当然,不同经营项目所交的保证金与预付款的比例是不一样的。如文娱项目一般要求百分之五十,而电子商务的保证金比例就比较高了,甚至达到百分之百。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真正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格式条款也起到了极大的约束作用。同时,也可以对消费者交纳的预付款作出严格规定,如“专款专用,经营者无权挪用、私自处分”。
3.5 对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虽然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对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没有进行界定,因此还应当明确界定。并明确禁止经营者收集与其经营内容无关的信息,与此同时还要加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另外,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标准,但是由于消费领域的预付卡的金额往往不大,对于经营者来说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应当制定一个赔偿区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的经营者加大处罚。当然,在标准的制定上既不能借鉴国外某些国家不设上限的做法,也不能过高,这样会鼓励知假买假现象的涌现。
参考文献:
[1] 段宝玫,徐玲,郑碧.预付式消费卡域外立法考察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0,(2).
[2] 陆原.预付费类服务的消保维权工作初探[J].工商行政管理,2010,(6).
[3] 叶百晶.试论预付费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J].今日科苑,2010,(7).
预付卡管理范文6
关键词:疤痕子宫;再次剖宫产;舒芬太尼;硬膜外;安全性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在本院行再次剖宫产的疤痕子宫足月孕妇120例,心功能(ASA)Ⅰ~II级,年龄23~39岁,体重56~85kg,身高152~170cm。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60例,两组产妇在年龄、身高及体重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有硬膜外麻醉禁忌症及拒绝硬膜外麻醉的除外。
1.2方法 孕妇入室后常规监测ECG、BP、SPO2、HR。均在左侧卧位行L2~3间隙行硬膜外穿刺,向头端置管3cm。硬膜外穿刺成功后注入2%利多卡因试验剂量3ml,固定导管后平卧,确定无脊麻征象及其他不适。对照组硬膜外腔注入单纯2%利多卡因5ml,观察组硬膜外腔注入2%利多卡因5ml+舒芬太尼25μg(0.5ml),观察麻醉平面无异常后,两组硬膜外腔均注入2%利多卡因直至疼痛平面消失达T8。
手术过程中产妇诉疼痛不适者,静脉给予舒芬太尼10μg,七氟醚吸入给予补救措施。观测指标以总剂量注药结束开始计时,5min后测麻醉平面达T8开始手术,(分别于切皮(T1)、牵拉腹肌(T2)、新生儿娩出(T3)探查腹腔(T4)及关腹(T5)和术毕(T6)时评估产妇镇痛效果及产妇的满意度。采用疼痛视觉模拟评分法(VAS)0~10分无疼痛为0分;轻度为1~3分;中度为4~6分;重度为7~9分;剧烈为10分。记录疼痛平面消失达T8时间,利多卡因用药总量麻醉不足给予麻醉补救措施的病例数并由接生医师评估新生儿Apgar评分。
1.3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9.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和U检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两组产妇各时间段VAS比较 观察组产妇VAS明显优于对照组(P
2.2两组疼痛平面消失达T8时间,利多卡因用药总量比较 观察组利多卡因用量明显少于对照组(P
2.3新生儿Apgar评分出生时、1min、5 min的Apgar评分均>9分,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二胎的改革,疤痕子宫再次妊娠再次妊娠剖宫产分娩率远远高于阴道分娩率,再次剖宫产率为90.48%[1]。剖宫产手术的麻醉多采用硬膜外麻醉,首次手术后硬膜外腔局部瘢痕组织形成可能影响再次硬膜外麻醉的麻醉效果,导致硬膜外麻醉效果欠佳,产妇术中疼痛不适[2]。局麻药和阿片类药物在硬膜外联合应用时具有协同作用且可加觉神经的阻滞速度[3,4]。利多卡因是酰胺类局部,麻醉作用起效快,可迅速阻断神经兴奋与传导,但在应用于疤痕子宫再次剖宫产硬膜外麻醉中时,单纯利多卡因术中会有一定的牵拉痛,麻醉效果欠佳;舒芬太尼是M/E噻吩基衍生物芬太尼的衍生物,脂溶性大,其亲脂性约为芬太尼的2倍,易透过细胞膜和血/脑脊液屏障。具有良好的硬膜外镇痛效果,能够穿过硬脊膜后以弥散作用进人到脊髓,起到节段性的镇痛效果,对于内脏的牵拉痛有明显抑制作用。舒芬太尼对u型受体具有更高的选择性,镇痛作用在芬太尼族中最强。可作用于脊髓阿片受体,药物更易穿透硬膜下的脂溶相进入蛛网膜下腔,从而作用于脊髓阿片受体,通过受体的激活而产生迅速强烈的镇痛作用。舒芬太尼可抑制伤害性剌激的传导,增强了局麻药利多卡因的麻醉作用,缩短了的起效时间,减轻手术中内脏牵拉反应。由于硬膜外给药不作用于全身的阿片受体,因此对胎儿是安全的。
综上所述,硬膜外利多卡因联合舒芬太尼应用于疤痕子宫再次剖宫产术起效快,麻醉阻滞时不良反应小,可以提供良好阻滞效果,提高产妇剖宫产术中舒适度和满意度。
参考文献:
[1]李芳.疤痕子宫再次妊娠126例回顾性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6,21(6):809.
[2]周洪贵,李佳平,黄锦,等.腰硬膜外联合麻醉和持续硬膜外麻醉用于二次剖宫产术效果的比较[J].重庆医学,2010,39(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