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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范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章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九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二十六条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将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包方不得超越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委托。
受委托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承包地的位置、面积不符的,应当组织核实,依法办理更正手续。
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更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四)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动的。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承包方在办理社会保障、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发包方统一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应当办理但拒不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拟变更内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另发新证,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变更情况。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原发证机关根据承包方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的;
(三)承包耕地的农户消亡的;
(四)承包期满的;
(五)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及被征土地的户名、面积和位置等资料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被征土地相应权证的变更、收回或者注销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复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变更、收回、注销等具体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第四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征地补偿费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林地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的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对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组织的发包行为无效: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的;
(三)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
第五十一条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权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更正、变更、收回、注销等手续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的;
(六)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有其他、、行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等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土地承包范文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1.流转行为不规范第一,私下流转多。私下流转指的是一种短期无偿的转包模式,农户在承包期内,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愿意耕种的农户.并且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和期限。一般发生在兄弟姐妹及亲戚朋友之间,特点为无偿流转,期限短,面积小。这种流转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土地的细碎化,不利于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利用。在调研中发现,私下流转案例很多,并且不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还有些农户认为流转土地是违反法律的,更不敢上报,统计起来非常困难。第二,合同化程度低。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民,大多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或转让给邻居和亲戚朋友等。河南省和辽宁省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使用该标准文本,但在现实的流转中农民为了自身方便,不按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或者以口头协议的方式流转自己的土地。
2.反租倒包现象多“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通过给付一定金额的租金的形式,租赁分散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农户的承包地集中到集体(即为反租),在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之后,将农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市场的方式流转给管理能力较高、生产技术较好的农业生产大户或者农业企业(即为倒包)的土地流转方式①。在现实中,集体组织“倒包”所收取的租金一般都高于“反租”时给农户的租金,获得了更多的差额地租,成为一些乡村基层干部不顾实际情况而冒进推行土地流转的利益根源,甚至有些乡村基层干部以“反租倒包”之名强行征占农民承包地。尽管2007年国家明令禁止了农村土地“反租倒包”的试点工作,但“反租倒包”现象仍大量存在。
3.“非粮化”倾向严重流转后的承包地被用作“林业用地”、“农家乐”、“休闲观光”、“房地产开发”等现象较多。为响应国家“退耕环林”的号召,完成上级下达的“退耕还林”指标,有些地区用租用的方式把农村承包地集中起来,在承包地上种树,虽然起到了增加林地面积的目的,但是改变了承包地的种粮用途,违反了国家保护耕地的政策。还有一些地区,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发展旅游产业,通过招商引资,征占农民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种植观赏树种和花卉,修葺房舍,建设“大漂流”、“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农业。虽然发展了当地经济,但是一些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得不到保障,成为大规模的上访事件的主要原因。由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使得土地价格不断飙升,一些开发商囤积土地。特别是城郊的农村土地,升值空间巨大,而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很低。另外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转让价格高,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用途限于农业生产,价格低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就瞄准城郊的农村集体土地,先通过村委会等把农村承包地流转集中,然后在从村委会手中取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买卖。“非粮化”倾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埋下了巨大隐患,“林业用地”、“农家乐”、“休闲观光”、“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一旦经营管理出现问题,或者国家政策改变,将严重损害农民土地利益,导致流出承包地的农民成为无田可种的“新流民”。
4.流转纠纷案件较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纠纷案件数量较大,以河南省通许县为例,2009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253起,2010年为86起,2011年为55起。有些农户在前几年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但是由于取消农业税并且有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的诱惑,并且在城镇生活成本上升或者在城市里找不到合适工作的情况下,主动回乡终止流转合同,并索要土地耕种,而流入户不愿意终止合同,纠纷产生。
5.部分村集体随意调整承包地个别村庄无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每五年、三年甚至一年进行土地调整。具体做法是一方面收回死亡和迁出、嫁出本集体的成员的承包地,另一方面是给新生儿和嫁入本集体的人分配承包地,将集体承包地平均后再分配。这种做法虽然客观上缓解了人地矛盾,特别是解决了新生儿和嫁入妇女的土地问题,但是给农地流转造成了障碍,因为稳定不变的承包经营权是流转的基础。
6.流转土地后粮食补贴归属错位粮食补贴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稳定粮食价格,降低农民种粮成本,变相提高农民收入。在发放的流转农户调查问卷中,粮食补贴发放到承包地流出户的占90%,粮食补贴发放到承包地流入户的占10%,也就是粮食补贴发放给了没有种粮的人,而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流入户没有得到粮食补贴,与粮食补贴政策的初衷相违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角色定位不合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农户自发的行为,政府发挥的应当是服务、指导、调解和帮助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或者支配作用。为了完成流转指标,或发展地方经济,利用“反租倒包”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利用承包地开发“农家乐”、“休闲观光旅游”或“房地产”,在此过程中,没能较好的处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利益问题,将为社会种下不安定因素的种子。
2.基层政权的执行力不高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农村工作本身就具有繁琐复杂的特性,而目前我国乡村基层政府普遍弱化,公信力与执行力水平有待提高。上级政府制定的良好政策,不能在基层顺利的实施,如辽宁省和河南省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实际流转中私下交易、口头协议仍然占据了很大份额。另外,对于一些村庄擅自的土地调整行为,乡镇政府也没有给予及时的告诫和纠正。3.农村土地比较收益相对提高近年来,农村土地比较收益相对提高。一方面,自2006年农业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取消,并伴随着粮食补贴、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惠农政策的推动下,拥有土地的农民身份所带来的收益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世界范围内经济危机的冲击,我国外贸出口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外贸出口的受阻,加上物价上涨引起的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使得外出务工的农民收益相对变低。大量农民工回乡继续耕种土地,没有承包地的返乡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索要承包地,或者终止流传合同的现象严重,使得土地流转受阻。#p#分页标题#e#
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第一,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首先,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弄清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划分。基层政府有引导和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对违法流转的处罚等权利,负有向农户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同范本等义务,当出现大规模土地纠纷甚至上访事件时基层政府负有失职或失察的责任。其次,做好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流转效益。如做好土地流入农户或农业企业的金融服务、信息服务、技术和设备支持,另外,建立和健全承包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培育流转市场,引导科学合理流转。
第二,提高基层政府的执行力。一方面是加强对基层政府的财政支持,建议在涉农资金中设置承包地流转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指导和管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另一方面,增加基层人员配备,在每个乡镇经管站增加2名专门负责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人员,用于统计和规范农地流转行为,制止村庄的私下土地调整。
土地承包范文3
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承包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它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农场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对标的物的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按照权利范围经营使用标的物,不受任何人干预,发包人不参与其经营活动;对经营收入的收益权。承包经营所得利益,除依法和按照承包合同缴纳税、费之外,全归权利人所有;承包人同时应对经营不善的损失和经营收益的风险损失承担责任。经营中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可按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规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因权利人自身过错而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权利人独自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非过错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收益的减少、灭失等风险损失,都由权利人全部承担,发包人不负责任。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有: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对标的物进行经营性使用和收益,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应不断对标的物适当增加投入,以维护和提高其生产率。不得进行破坏性利用、掠夺式收益或弃之不管、不用;应当依法向国家纳税;应按照承包合同向发包人交付约定的费用,包括实物、款项等。
二、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
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指中国农户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以收取一定物质补偿的办法委托给他人经营的行为。是保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1986年,中国农民户均经营的耕地只有9.2亩。在中国实行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时,一般都是将耕地按肥力大小和距离远近搭配发包给农户,从而导致农户经营的耕地细碎化。这些情况,显然不利于机械化作业的开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农民脱离了土地,外出务工或经商,也导致了一些土地经营粗放,甚至被弃耕抛荒。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农用土地使用的规模经济,在实行后不久,中国政府提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户承包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建立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现有法律规定
入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早在2002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42条规定了家庭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第46条规定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可以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集体成员后,再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第49条进一步对第46条进行补充。2003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对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权转让、出租等流转方式进行了规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承包的荒滩、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意思达成时即可发生转移。2007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双方享有权利及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现阶段的法律对土地承包权入股仅有零星的规定,并没有完整描述其法律性质并健全其法律制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
(一)不同观点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但理论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问题上,仍没有达成共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问题上,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总结归纳之后,有物权性流转说、债权性流转说、股权性流转说三个主流观点。物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其入股属于物权性流转行为,流转后受让方得到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其入股属于债权的流转范畴,该过程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土地的经营权仍归原承包人所有,而受让方只具有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股权性流转说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属于债权也不属于物权,而属于股权。其入股属于股权流转的范畴,入股方仍保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法律性质
中国现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一种企业形态,其法律性质介于企业和合伙人之间。当土地承包权以非货币形式发生流转时,应转移相应的财产所有权。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财产租赁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权入股,则应参照双方的具体规定。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的法律性质,根据入股者的身份不同而不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当入股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的范畴,必须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其中发生的流转属于物权性流转。也就是说,入股的农户在入股期间内不保有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若期间企业将土地承包权再次流转,则与农户无关。只有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才是真正入股,否则就构成了《公司法》中的虚假出资,将受到法律制裁。当入股者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的范畴,其中发生的流转属于债权性流转。这一流转过程中不发生物权性转移,入股农户依旧保留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当然,在入股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此时发生的流转就属于物权性流转。从实践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折价入股后,双方所享有的股权没有实质性的分别。这意味着入股农户丧失了对入股土地的支配权,仍保留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法具体实现。这对农户来说不符合实际的生产情况,达不到优化劳动了结构、提高生产率的目的,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它架空了原承包人对入股土地的支配权,在法律上规避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限制,不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五、法律问题
作为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突破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我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仍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一)评估作价问题
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没有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流通。这样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通价格,不仅在法律上难以认定,在技术上也难以操作。土地权能估价的问题就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政策必然要面对的首要问题,而且还没有先例可循。为了在法律层面更好地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重庆市工商局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在核定公司注册?资本时,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栏目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但这种规定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过于笼统,而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相关风险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营权作为资本而存在,它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分开,而农民作为股东享有则只是股权。作为公司,必然有破产的风险。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一相关准入门槛对这种公司进行限制,例如“农民自愿、不改变土地用途、公司营业期限不超过入股农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良好、有龙头企业参与、有能人带头领办、区县政府支持”等,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它只不过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的风险。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适当保护,如果这类公司破产,那些拿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入股的农民,则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结局政府也不希望出现,农民也很难以接受承受,甚至因此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三)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制度,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如果发生了纠纷,群众既不能够申请仲裁,也不知道如何申请仲裁。此外,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也因经费人员的匮乏而难以进行工作,而农民也难以通过诉讼渠道有效地解决纠纷。
六、对策
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相关的法律不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流转,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后果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也就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标的和法律后果。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入股,原则上应该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从而产生了物权转移的效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而发生的物权转移。这对在实践中明确入股中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避免入股纠纷,从而更好地规范入股行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立法
我国农民对土地具有极强的依赖关系,任何涉及土地的政策都会对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影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因此,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需长期坚持。为控制入股所带来的风险,对法人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企业,应当为这些企业单独设定一些不同于其他公司的规范及准则。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应该做出一些特殊的限制,必须以农业的经营、生产、销售为主。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情况,在设立上不应当拘泥于《公司法》所规定的50人以下,而是应该更灵活。除了这些之外,在破产清算被入股的企业时,需要对作为破产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配。在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上,受让人必须拥有与农业生产、经营、销售相关的能力,而且应当给予原入股农户第一位优先权,主要以市场价回收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第二位的回购优先权是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可以确保企业破产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将最终的权利主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当前,对于普遍采用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法律条令的缺位,存在比较大的“内部人”管理控制、管理混乱不堪、政社不分等种种问题,需要及时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条令规定,对所管理得事项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以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混乱而带来的各种土地纠纷及官司。
(三)完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法律性质未有明确规定,法律体制尚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多发。如何合理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是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全国实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对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合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纠纷,我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关键。只有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法,才能在实际操作中按规章办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该着重在仲裁和诉讼两个方面。
1.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简单、解决纠纷迅速、方便群众等特点,历来是我国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往往出现在农村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符合仲裁的条件;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不适宜通过复杂的诉讼、费时的审理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而渠道成本又过高,一般农户承担不起交通、通信等费用。为了有效、迅速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必须重视仲裁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并针对我国农村的特色,完善仲裁机制。例如采取村民集体投票,或找村委会、居委会等一些组织和德高望重的个人协商处理问题的方式,都能既保证公平性,又能解决实际问题,还能使仲裁双方都容易接受。
2.诉讼
土地承包范文4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的价值开始上升,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随之增多。那么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______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______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水果、种苗、绿化苗木等其他农作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
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______万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
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金中予以扣减,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贰份分别报南浔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特别条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报请南浔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订约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用途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用于种植。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三、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租金支付方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当天,乙方将次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甲方,由甲方支付农户,此后从 年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年 月日之前乙方一次性将次年租金支付给甲方代表同意的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支付给甲方及农户或直接支付给甲方。若乙方超过约定时间15日没有支付次年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义务。
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调解本村组和其它承包户与乙方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使用。甲方无偿提供现有的机耕道、公路、电力设施、沟渠设施等基础给乙方使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乙方在承包期限内,由乙方自由种植经营,甲方无权干涉。
2、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按相关规定交纳合同信用保证金。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加快农业综合生态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团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项目:耕地
二、承包土地方位:
三、承包土地面积: 亩。
四、承包合同期限: 年,(20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经营形式:自主经营、费用自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六、土地种植经营用途:生态经济林
七、有关政策规定
(一)合同期内乙方免交土地利费。合同期满,由甲乙双方续签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上交利费按团当年同类土地等级上交标准和方式交纳。
(二)乙方灌溉用水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和调配。灌溉用水实行配水到田,乙方按实际用量和团当年水费结算单价、结算方式支付应交水费。
(三)乙方自种植年起第三年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种植经营用途和甲方统一规划定植生态经济林,定植管理应达到甲方管理技术要求。对不按团规定定植生态经济林的,则按师团生态治理政策规定扣减合同免交利费年限三年。
(四)乙方种植粮棉产品由甲方统一收购,交售产品按定单合同约定的产品结算方式和单价执行。
(五)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划要求负责条田防护林定植和管理,确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0%以上。条田防护林苗木当年由甲方提供,林权归乙方所有。林带和道路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年度内排灌系统维护清淤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斗渠、斗排(不含斗渠、斗排)以上的排灌系统清淤工作由甲方统一施工,费用按各条田土地面积分摊。斗渠、斗排以下由乙方负责完成,费用自理。凡因乙方灌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排灌系统和设施损坏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期内,乙方如退休、调离或病故,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转让的,必须报请甲方批准后依法转让,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出让期限。
八、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期内,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按规定限期整改,如制止无效或乙方无故拒绝和延期整改,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或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它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应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便利,协调作物灌溉用水等事宜。规划住宅区内生活用电线路由甲方按统一规划负责投资架设。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凡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受到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二)乙方有权在不违反上级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费用自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三)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单方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种植经营用途。不得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破坏性生产,不得对土地造成污染。
(四)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做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书
甲方: 县 乡 村 组户主 (以下简称甲方)
土地承包范文5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一甲方:(土地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 承包地共 12 块,详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243元,在20xx年1月1日前将2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结清,结不清自动取消此合同。每2年续签一次,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价。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但不得改变农业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租他人,不得将甲方土地同他人换耕。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集体土地政策有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5、乙方如果违反了上面第五款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二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 的土地,共 亩。以每年每亩租金 500 元租给乙方,共计每年租金 元整。若三年后产生利润,从第四年起租金按每年增加50元/亩,增至期满为止。若种植失败或未产生经济效益,将维持每年500元/亩的租金不变。租赁期间除本协议规定的租金外乙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租赁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赁期限 10 年。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意续租,乙方应以甲方续租优先。若乙方在经营期间,经济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每年 500 元人民币,租金采用每年一付方式,付租期定于每年 月 日,付当年租金。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必须手续完备,无争议,若出现争议,甲方必须负责解决,否则作甲方违约处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籍口干涉或阻碍乙方的经营开发,在合同期内甲方擅自收回乙方所租土地。
六、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违反,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要补偿乙方所投入的生产及管理成本外,还必须双倍补偿乙方所种作物的经济价值;如乙方违约,已支付的承租款不予退回,所投入的生产管理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甲方收回土地。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七、在合同期内,如遇土地国家政策征用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征用时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补偿等相关事宜。本协议自补偿到位之日起自动解除。
八、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八、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土地承包范文6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 县 乡 村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
乡 村 组 户主 ,水田 丘,
田亩名称
面积 亩。
二、 承包土地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 16 年,(即 XX 年 3 月 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三、 承包土地经营价格:
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人民币 1400 元。每4年递增200元亩/每年,即XX年至2014年为每年1400元,2015年至2018为每年1600元;2019年至2022为每年1800元;2023年至2026为每年XX元。
四、 承包土地经营费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经过村组监证认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 1500 元,作为土地到期稻田还原费。田租一次性预付四年即XX至2014年的田租,计费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四年期满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五年期满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往后依次类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满后,每年付款的时间定为11月—12月之间。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甲方有权处理苗木。
五、甲、乙约定事项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有规划、必须的建设、开发、投资、经营、填土、管理等自主权,并独立核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进行干涉和另立项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增加的税收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的征地,按国家征地标准将各项征地补偿费甲、乙双方分划收取,即:
(1)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原有的农田建设和原有的水利设施等全部归甲方的村民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国家有水稻田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花卉苗木、树木、构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鱼塘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企事业单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项第二条执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4、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构建无偿给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树木和可移动产归属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则由乙方的土地还原费抵给甲方作为土地还原费用。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承包土地经营期内保证周边的水源、道路畅通。甲方现有水利设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损坏,甲方协助维护乙方所建园内的安全设施。
7、乙方承包土地经营开发在新改革、新发现、新技术等各种创新,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一切开支费用全部归属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