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汇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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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汇报材料范文1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汇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范围内国有投资(含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省验收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是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依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验收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运行良好的档案管理体制;

(二)文件材料形成程序规范、签署完备、制作质量良好;

(三)档案收集齐全完整;

(四)竣工图编制准确、清晰、规范;

(五)全部档案已进行系统整理,案卷质量、档案编目等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六)已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档案数据库;

(七)具有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档案保护设备;

(八)在项目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利用并取得一定效果。

第三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应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主持验收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要完成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办理相应的确认手续。对需要组织初步验收的大中型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初步验收之前进行。

第八条省级以上审批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档案局主持档案专项验收;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档案局主持验收。

第九条档案专项验收组由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验收申请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前3个月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递交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并附《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表式附后)和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第十一条档案专项验收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项目档案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和试运行中发挥作用情况;项目档案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专项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单位;

(二)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三)有关单位按照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上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主持验收会议,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和档案自检情况;

(三)察看档案库房及设施设备,抽查项目档案;

(四)验收组成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五)验收组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对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必须抽查一定比例的档案案卷。凡项目档案数量超过2000卷的,抽查10%的档案;数量超过1000卷但不足2000卷的,抽查15%的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案卷。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对项目档案管理体制等十个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价并填入《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汇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职责划分

第十条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

(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

(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

第七章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

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金上交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口援建(包括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汇报材料范文4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汇报材料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理

Abstract: The supervision engineers from the construction point of view, to do various stage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quality control well.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of the whole construction process works was described in detail.Key words: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7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引言: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工作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只有对决定和影响工程质量所有因素严加控制,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严格按建设规范控制质量,才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达到预定目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时,必须对什么人、用什么材料、什么样机械、采取什么方法、什么的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控制。

一、做好材料质量控制

材料,是工程实体组成的基本单元,基本单元质量构成工程实体质量,每一单元材料的质量均应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工程实体质量就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因此材料事前控制就十分重要,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材料控制制度,建立监理项目机构材料监理控制细则。必须对材料质量标准、材料性能、材料适用范围有充分的了解,对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审查,必要时可到生产厂现场考察,对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有关规定检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或开箱检查,认真审查材料的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合格材料杜绝在工程上使用。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的目标实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工程造价、质量目标;施工部署与方案;季节性施工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技术措施等。每一个内容都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分析其工期、造价、质量的三者之间关系是否合理,有否质量预控措施以及针对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施工部署与方案能否满足工程实体质量要求,季节性施工采用措施是否合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能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及其质量证明资料; 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 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 组织专题论证, 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 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并检查整改结果。具体到细节包括以下几点:

1、对进场材料的抽检

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对现场留置的各类试件试块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同施工部位、同操作人员、同施工要求。其中如有任一项不同则应作为另一检验批。物单相符。对进场材料,要检查资料上所标明的批号、规格、型号、厂家与商标、生产日期等是否相符。取样要有代表性。抽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办法和批量取样。桩见证取样监理过程中还要及时跟踪了解实验检测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目的是用以复核施工检验的准确性。根据房建项目特点,平行检验项目主要是测量放线、复核几何尺寸等类的检验。检验可使用监理自有设备,也可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由监理独立进行,但必须对平行检验使用的设备予以正常状态的确认。平行检验一般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进行。若时间紧时,也可采用与施工单位同步检验的方式。根据现阶段建设监理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采用100%平行检验,应与施工单位自检一一对应,对装饰工程等可采用按规范要求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监理平行检验应做好记录,记录表格可参照施工自检表格另行制订单独记录,也可利用施工单位一式两份检验批自检申报表中的一份进行对比检验记录。

3、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

平行检验的频率是有限的,为保证检验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检验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应配套进行。根据项目情况,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可全过程进行,也可部分进行。对房建工程使用功能性的检测如灌水实验、水压实验、汽密性实验、防雷接地、环保检测、智能化测试、电气测试等应采用旁站监督监理。上述测试采用旁站监督监理,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便于同施工等多方分析共同解决问题。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记录应采用施工检验记录表,由施工方质检员记录,监理旁站审核现场签字作为有效记录。

四、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理控制

监理的本职工作项目。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档案和竣工报告;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上签署监理意见;在竣工验收大会上,汇报监理工作;接受上级质检部门和省市监理协会、本监理公司领导对监理档案资料的审查;花各有关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书上签字。

监理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项目。制订验收方案计划安排;协助建设单位通知质监部门来工地验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建设单位阅读或审阅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工程质量审查;起草竣工验收意见,协助起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汇报材料范文6

关键词:监理控制;质量控制;项目管理

当前,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出现了一些粗制滥造的“豆腐渣”工程,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和危害。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加大基础建设和发展国民经济等重大决策成败的关键。建筑施工过程复杂,施工过程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影响质量的因素,如设计、材料、机械、地质、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而且工程项目位置固定、作业面大,不同项目地点,不像工业生产有固定的流水线、规范化生产工艺及检测技术、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条件,因此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因素多,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如使用材料的微小差异、操作的微小变化、环境的微小波动,机械设备的正常磨损,都会产生质量变异,造成质量事故,从而给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而工程监理对施工项目把好质量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豆腐渣”工程有重要意义。

一、监理在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一)建筑施工前的监理控制

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规划的具体要求,编制专业监理细则,并根据其具体内容,对工程项目质量做好事前预防控制。主要有:(1)审查施工单位技术资质,健全质量保证系统。对施工单位技术资质的审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技术素质、施工队伍技术资质的审查。针对施工单位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等不良现象,进行严格管理。在分包单位进场后,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交待各项监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单位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分包单位有违反监理程序的行为,应立即停止他们的施工。(2)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制。在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召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质量会议,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并有公司质检部门专职质检员签字验收。然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3)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情况。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所以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首先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其次,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凡是订购的,都应经监理工程师对样品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均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或技术说明书,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抽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永久性设备,应按照经过审批同意的图纸采购或定货,设备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进行检查和验收。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其技术鉴定书,并经实验验证后方可采用。(4)严把开工关。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检查、核实其现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质量符合开工条件时,方可书面的开工令。

(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控制

工程项目开工后,监理单位驻场进行跟踪监控,通过采取现场质量检验、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测、指令性文件这五个质量控制手段,做好事中动态控制。主要有:(1)完善工序质量控制,监督检查施工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现场作业进行现场巡视。对于重要部位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部位,监理工程师将派监理员全天候的、24小时现场旁站,对于违反合同定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活动,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和纠正,消灭质量隐患。当劝阻无效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监理通知单,甚至停工令。(2)加强管理力度,做到“五勤”和“严、准、细、实”。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监理工程师应做到“五勤”:即眼勤,要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多看施工图,熟悉设计哪些是重要部位;手勤,发现问题要常记,处理哪些问题要有记录;腿勤,常到现场转转;口勤,对于施工单位容易出现的质量隐患要常提醒,对施工单位要经常交底;脑勤,熟悉图纸,动脑筋想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在工作方式、深度上要求做到“严”(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检查施工情况,把好质量关)、“准”(处理问题要果断、准确,要以数据为说话依据)、“细”(工作中细心,自理事情要细致)、“实”(做到一件事要实实在在,亲自去做,去检查,遇到质量问题要做实质性处理,要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实质性的技术难题)。(3)审核工程变更与工程洽商。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单位把设计变更及时报送建设单位,随后建设单位把变更文件送监理与施工单位,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需要变更时,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协助建设单位对变更可能会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汇报,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监理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院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监理单位认为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监理单位负责与设计单位联系进行变更,并把变更结果及时送施工单位,并上报建设单位。(4)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后签字,并填写好验收单递交监理工程师。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各层标高、轴线也要层层检查,严格验收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处理或返工完后,还要再进行复检,严格检查把关,保证质量。

(三)建筑施工竣工后的监理控制

(1)当分项、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将问题处理。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不影响工程进度,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技术文件等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据此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有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监理资料。技术文件,按规定进行编目、建档。(4)督促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竣工图,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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