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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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

创新基金范文1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立项工作主要包括立项审查、审批、签订合同等程序。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审查

第四条立项审查包括专家评审、咨询、评估、招标。进行立项审查的项目必须已通过、受理审查或满足招标条件。

第五条管理中心一般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方式,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一)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理想审查。

(二)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评估或竞标方式进行立项审查。

(三)对评估或评审结果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可采用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补充审查。

(四)技术、市场不确定因素多风险较大的项目,可采用上述规定的立项审查方式进行组合审查。

第六条申请创新基金以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方式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评估、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财务分析等立项审查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对创新基金需重点扶持且无偿拨款数额较大、具有较多潜在承担能力单位、具有明确开发目标的项目,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

(一)创新基金项目的招标方式为公开竞争性招标。

(二)招标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机构承担招标工作。

第八条立项审查工作执行管理中心组织制定的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

第三章评估机构、机构及专家

第九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招标工作的评估机构和机构在经科技部和财政部认定的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机构从事过科技项目招标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参加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工作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项目所书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

第十一条专家应依据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在立项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机构和专家对所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不扩散的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机构和专家有违反本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科技部和财政部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第四章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推荐单位意见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外,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

申请企业在收到管理中心制发的合同书草本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书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

第五章附则

创新基金范文2

1.1促进产业发展

1.1.1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崛起创新基金始终坚持明确的产业导向,除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进行重点部署外,还将网络服务、创意产业、服务外包等高新技术服务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经过多年培育和发展,我国涌现出一批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集群,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一批富有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1.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了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转化应用,在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中,近22%的项目来自于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这些科技成果被引入中小企业,使得一大批科技成果得到商业化和产业化应用。2008—2012年获创新基金立项的21182家企业在立项时,有4774项处于研发阶段,有15587项处于中试阶段,有821项处于批量生产阶段;经过项目实施,截止2012年底,已有12624项(占59.60%)进入了批量生产阶段,处于中试阶段和研发阶段的项目仅为8016项和542项,共计已有17953个项目(占84.76%)的产品进入市场形成收入。

1.1.3促进产学研结合在创新基金的影响下,绝大部分获创新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了企业投入———创新研究———成果应用———投入回收———企业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创新基金支持的大学科技园在各种技术领域极大地推进了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所在地高新技术的发展,成为当地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技术源泉。

1.2促进区域发展

1.2.1推动地方创新基金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各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由省级推荐单位延伸至地市县(区)的完整的、多级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完善地方创新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服务体系,形成国家资金和地方资金联动局面。创新基金还充分发挥地方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建立了一套从上到下相匹配的网络申报和评审系统。

1.2.2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和基地的发展创新基金紧密结合各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需要,注重把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活动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成长速度。通过创新基金的支持,国家级基地内中小企业不断研发新技术,保证了基地技术发展的活力。创新基金项目极大地促进了基地建设,促进企业向相应区域、相应基地聚集,推动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加速区域经济的振兴。

1.2.3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政策支持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扩大欠发达地区专项试点工作范围,并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及资源综合利用,对西部欠发达地区项目采取单独评审、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的倾斜措施,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及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培育和挖掘对地方示范和促进作用较大的技术创新项目。2010—2012年创新基金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支持金额达到17.42亿元。

1.3促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3.1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通过创新基金的支持,一方面,企业大力加强研究开发,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了一大批技术成果,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另一方面,企业不断改进创新组织模式,研发组织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12年底,2008—2012年获创新基金立项的21182家企业已获专利授权41196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数为10357件、软件产品著作权为10908件、软件产品登记5177件,部分企业研发的技术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国际标准制订中发挥重要作用。

1.3.2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创新基金对所支持的企业在管理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如对法定代表人、科研开发队伍、研发投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分别有具体的要求,许多企业在申报创新基金及获得支持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水平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并培育造就了企业家队伍、科技人才队伍、科技中介人才队伍和项目管理人才队伍。

1.3.3支持科技人才就业创业在创新基金支持下,科技人员领头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大批拥有极强的技术开发能力、核心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人才汇聚一堂,共同创业,间接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就业水平提高。截止2012年底,2008—2012年获创新基金立项的21182家企业在立项时企业职工总数为1287263人,经过项目实施,企业职工总数达到1851867人,企业职工总数平均增长43.86%,平均每家企业新增就业26人。

2存在问题

由于金融危机和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和金融秩序的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利润空间降低、劳动力和原材料等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民间资本市场“膨胀”与“漂移”等问题,对创新基金的投资形式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2.1规模尚无法满足新的形势需求创新基金资助总规模虽然快速增长,但与企业面临的巨大形势挑战相比,创新基金每年的资金投入量远赶不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增长数量及其资金的需求程度。国际上对可商业化技术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的资助额最高可以达到项目直接费用的50%。与之相比,我国创新基金资助面较宽,项目平均支持额度偏小,项目支持额度与项目所需新增投资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2.2区域发展不平衡虽然近几年创新基金对欠发达地区的立项金额有了很大提高,但其占总资金额的比例仍然很小。另外,不论从资金支持规模、立项数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配套、自己投入等方面看,东部地区的水平远高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相对较弱。这与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应从政策、金融等各方面加强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实现各地区的均衡发展。

2.3引导带动作用需要进一步拓展在创新基金引导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方面,目前仅有银行与地方政府有所行动,但风险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带动作用不明显,比较获得创新基金资助前、后,获得风险投资和民间资本的企业数量仅从3%增加到5.4%。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仍旧单一,缺乏持续的资金注入。

3政策建议

3.1加速培育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群针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创新能力较弱的现状,应该通过创新基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自身创新能力建设,提高企业内生性成长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进程,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创新基金项目设立要优先考虑具有产学研合作背景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建立产学研技术联盟的方式,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紧密合作,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产业化能力,以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自身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群。

3.2通过丰富创新载体和政策工具营造服务环境综合运用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天使投资、中小企业技术与咨询服务机构、政府创新资金、贷款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技术联盟、技术转移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特色产业基地等政策工具与载体,重点支持一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加快建设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创新对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3.3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政策倾斜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力,将影响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基金应适当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给予更多的鼓励,因地制宜地制定资金支持政策,真正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另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鼓励地方政府结合不同产业领域以及不同企业的发展阶段采取灵活的配套政策支持,让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佳效果。

创新基金范文3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学技术部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十二、组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部每年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四、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五、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六、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十七、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十八、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十九、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每年分批向社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在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二十一、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确定。科学技术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监督。

二十二、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三、管理中心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部审批后从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二十四、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当向科学技术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科学技术部每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十五、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创新基金范文4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创新基金的投入旨在引导各级政府及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创新基金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而以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总量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回报。

为了充分体现政府基金的宏观政策导向,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和技术领域发展方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部按照国家经济、科技总体发展需求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编制了《200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本年度指南按照国家经济、科技总体的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地可持续发展,按照五个统筹的重要思想,针对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创新基金将突出国家目标,围绕着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宏观引导。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持续创新能力、强化自主创新、重视原始性创新;坚持市场导向,运用市场竞争与合作机制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技术创新活动的效率与效益,培育市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注意把握国际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支持有重要商业价值、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的产品,使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有效应对入世后技术壁垒的挑战、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体现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创新人才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关注企业家精神,创造环境、优化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潜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社会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关注对国家资源、能源的高效、合理使用,对环境的保护。

2005年度创新基金坚持市场导向、支持创新、鼓励创业、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支持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资助重心前移,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群及产业;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863”计划、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促进技术转移;

支持人才密集、技术关联性强、附加值高并以直接促进、支撑、服务与产业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支持产业积聚、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等以企业为载体市场行为的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的建设;

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加入WTO后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发挥创新基金雪中送炭的作用,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孵化器内企业的支持,培育一批成长性好、核心竞争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倡导循环经济范式,支持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资源的技术产品,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产品。

企业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要坚持市场导向,有较强的创新性,有较高附加值,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本指南不涉及农业类项目,农业类项目均归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有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由科技部另行。

没有列入《指南》的项目,企业也可以提出申请,《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企业不要申请。

申请者必须注意: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将通过竞争择优产生,审查筛选过程规范、严格,只有创新水平高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方有可能获得创新基金资助。

2005年度创新基金不支持的项目在本指南各领域项目前言或项目中明确标出。 申请基金项目的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中心坚决反对中介机构利用为企业准备基金项目申报材料的过程,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高额回扣的做法。我中心不与任何一家中介机构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任何的业务联系,没有一家中介机构会得到我中心的特殊对待。基金项目申请材料的准备无论是由中介机构代完成或是由申请企业自己独立完成我中心都将一视同仁。

二.基金项目审批采取流水作业,链式操作,计算机管理,相互制约,所有项目均需通过专家组评审或独立评估机构的评估,经过竞争择优的程序,选取支持的项目。所有支持的项目均需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对具体的项目作出决定。申请企业一定不要轻信某些“能人”自吹与基金管理中心某人有特殊关系,项目能够得到照顾的说法。

三.申请企业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必须按照要求,实事求是,任何夸大、掺杂水份都会对项目评审过程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一经发现材料有造假内容,查实后将会得到严厉的制裁,直至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基金管理中心迄今为止未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收费宣传活动,也不打算委托任何单位进行收费宣传,基金项目执行企业对此类宣传活动都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论企业做出何种决定,都不会对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产生任何影响。

五.基金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申报基金项目有关信息均应通过书面方式方能有效。基金管理中心不接受推荐单位或申请企业到中心来谈项目,如确有需要,可通过电话、传真或Email方式与我中心取得联系。

六.未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只有本项目申请企业和项目推荐单位可通过基金网站查询到相关信息。因未批准立项而可能对项目申请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基金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医药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

五、资源与环境

创新基金范文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立项项目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版权所有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创新基金范文6

座谈会上,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卫星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我国科技产业和产品结构整体优化,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起到了积极

作用。

全方位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有效地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逐步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科技投资资源,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记者从此次座谈会上获悉,1999-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77.2亿元,主要支持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3类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共立项29718项,其中一般创新项目29233项,重点创新项目485项,支持金额149.5248亿元。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共立项1778项,支持金额12.0852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共立项904项,支持金额15.59亿元,其中风险补助项目304项,支持金额2.7052亿元;投资保障项目563项,支持金额3.7975亿元;阶段参股项目37项,支持金额9.09亿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和中央财政的杠杆作用,其支持的企业覆盖全国所有省区市,影响深入县乡,并引导带动了地方、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的投入。2007年启动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截至2011年年底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所支持的217家创业投资机构已投或拟投科技型中小企业1635家,累计/预计投资规模约69.83亿元;阶段参股项目33家完成注册的创投机构累计实收资本56.7亿元,促进了政府资金和市场资金的有效对接。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得到大幅增强。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在创新基金执行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共获得专利授权5266件,发明专利授权2189件,超过1/5的项目技术来源于对国家重点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壮大,浙大中控、中航惠腾等企业已成为行业“领头羊”。

通过引导高端人才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第一线,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有力促进了高端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为加快西部地区发展,创新基金向西部11个省区重点倾斜,“十一五”期间,西部地区已立项1?657项,安排财政资金10.249?6亿元,立项成功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

为了进一步营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矫正市场失灵现象,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于2006年设立。目前,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补助机构已初步形成专业技术、资源共享、技术转移三大服务类别,全面提升了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能力,促进了区域化、专业化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此类机构的水平和能力,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共性技术获取的难题,初步形成了我国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的支撑

体系。

建立“三位一体”管理模式

据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成功探索了财政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推进国家战略实施的合作模式。科技部、财政部始终注重创新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分别制定了《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创造性地建立了由科技部、财政部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执行“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在项目管理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和互相约束的“受理、审理、监理”链式管理工作流程,搭建了面向全国的企业申报、评审与跟踪监理的网络工作系统,保证了中央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十一五”期间,创新基金先后探索了后补助、股权投资等间接资助方式和与地方共同评审等工作方式,是公共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实践。

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标志着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正式开始。

根据《通知》,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类型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3类项目。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将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同时拓展支持方向,增加涉农领域技术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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