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识形态风险点及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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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识形态风险点及措施

个人意识形态风险点及措施范文1

关键词:企业文化;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26日

在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今天,诸多优秀的企业做大做强跻身世界500强,然而也有多数企业被埋没在了经济发展的长河中。论其原因,其中一个共同点便是这些企业没有建设适合自身的优秀的企业文化。为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从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要将企业文化与内部控制制度紧密结合

企业文化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由企业的管理者制定和实施,并得到全体员工认可和拥护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经营理念、企业使命等一切意识形态的总和。这些都深刻的影响着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所以内部控制环境与企业文化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而企业文化与内部控制环境都在根本上影响着内部控制制度,共同的宗旨都是服务于企业。

企业文化与控制制度结合不紧密,没有发挥文化和制度的协同效应。许多企业将企业文化与内部控制制度割离开来,仅依靠控制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完全忽视了企业文化这一软约束力,没有在实际工作中潜移默化的影响员工思想。控制制度是手段,而文化却是灵魂,若离开了灵魂的支持,空有手段措施这种刚性约束会收效甚微。文化为企业注入了灵魂,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相得益彰地发挥真正的内部控制效力。

二、建立企业文化有利于加强员工道德自律

企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内部员工的共同努力,员工的行为是企业文化的体现,企业文化在影响员工的思想时,也影响了员工在工作时是主动还是被动。国家的社会控制与企业的内部控制都只是促进自我控制发挥作用的外部推动力,将控制意识和控制文化渗透于内部,尤其是管理者的自律意识才是控制的最根本目标和最高境界,这是制度性的他律向基于价值观下的自律的转变。企业文化的约束力可以加强控制措施的运行效果,从“别人强制要求我这么做”变为“自己认为应该这么做”,正是这种文化的渗透让人的观念发生了变化。

在企业选拔人才环节,要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作用,指导员工如何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自我控制意识,将员工的目标凝聚成企业的目标。同时要看重员工个人的道德观与价值观,考察是否德才兼备。这样一来,才可以从根本上控制员工道德风险的发生,充分体现了企业文化对选用人才的指导意义。在对员工的培养中,更要依靠思想与信念来规范个人行为,要培养诚信务实的基本品质,尤其是对于管理者与财务人员来说,受到良好企业文化的影响,十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风险,从而促进企业在市场上长足的发展。

三、构建企业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管理是针对整个企业进行的,是对企业全体员工行为总和的管理,企业文化包含了制度、行为、理念和人员等多方面的内容,所以企业文化不仅是风险管理的方法同时也影响着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强调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可以对企业风险管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良的风险管理文化也会给企业风险管理带来消极的影响。由此可见,风险管理文化是风险管理体系的精神支柱,如果没有积极的风险管理文化,所有的风险管理的控制手段都只是流于形式。

目前许多企业仍然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意识也十分淡薄,日常工作中缺乏监督,事后又没有及时的反馈和总结,很容易将管理者的个人意志强加于风险管理之上。企业文化会决定风险管理的指向,直接作用于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的态度。风险文化从上至下隐含于企业每个环节,影响着沟通和责任机制,一个企业关注风险的程度直接影响风险管理控制的结果,而良好的管理理念、价值观念有利于企业规避高风险。

风险管理文化是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就需要建立企业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这种文化可以提高企业对风险的防范并加强风险应对能力,在风险管理文化的指引下,全体员工在日常的工作和行为中形成自觉的风险管理习惯和意识,可以积极主动落实各项控制活动,从而实现企业风险管理目标。

总的来说,要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对控制活动的影响效力,需要将风险管理文化贯穿到企业制度、行为与精神各个层面,要将风险管理文化置于核心地位,建立风险预警预评估机制,以最快的速度去应对、规避、降低并分担风险,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地实行内部控制。

四、企业文化的约束力可以保障控制活动的执行效力

控制活动是指管理者为了保证管理指令能够得以有效实施从而制定并执行的各种控制政策和程序。控制活动大都属于硬性制度,具有刚性约束力,如果将其与企业文化相结合,就可以使硬性约束与软约束力相辅相成,增强控制效果。

员工在提高内部控制活动的执行效力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员工既是控制活动的执行者,也是践行者。企业文化主要是通过影响人的意识,指导和约束人的行为来发挥作用的,员工要在企业文化的指引下,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用企业的价值理念引领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自觉遵守各项控制活动。民主型的企业文化给予员工足够的重视和尊重,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提升了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他们从被动约束遵守各项控制活动转变为主动遵守和自觉遵守控制活动,可以在企业内营造和谐的文化氛围,使员工互相指导、互相监督、互相学习,共同按照企业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来规范自身行为。更可以将企业文化运用到激励考核机制中,必将从根本上有力促进和改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将企业文化与控制活动中的奖惩机制相结合,使企业文化引领着员工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价值观,在实践中使员工明白不可以与企业文化背道而驰。所以,有必要建立民主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实现企业文化软约束与内部控制制度硬约束两者的融合,达到有效的控制效果。

五、健康的文化氛围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活动和企业文化的宗旨都是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在企业文化的影响下,内部监督领域拓宽,并且贯穿业务执行的始终,而且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创新,可以使内部监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优秀先进的企业文化可以引领员工在企业内部创造积极健康的监督环境,在优秀的企业文化引导和激励下,内部监督人员可以有效地保障自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客观地评价企业各项管理活动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要借助文化将人与制度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重视企业内部控制中的自我评估是提高控制效率的重要措施,而制度的标准化建设与监督评估活动的正常执行,也利于企业内优秀文化的产生与形成。所以要将内部监督上升为一种文化而不单单是措施及手段,要让员工产生内部监督的意识,从根本上进行自我约束,激发员工发现内部控制中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并主动向管理者报告或提出优化建议,使内部控制能不断升级与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吴萍.浅析内部控制――企业文化[J].中国农业会计,2015.11

[2]刘泳.文化视角下的企业内部控制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4.

个人意识形态风险点及措施范文2

在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能否达到监管目标作为衡量的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因此,有效金融监管要从金融系统的有序程度与竞争程度两方面进行评价,其综合目标应当是要达到有利于金融持续的最佳效率状态。在信息论的意义上、系统的有序性、组织程度与信息约束程度属于同一个概念,系统有序性增加就是组织程度加深,系统的负熵增加,信息的约束程度加强。而系统的效率由竞争的有效程度决定,竞争的有效程度又与系统的差异度成正比,也即与熵成正比,竞争的有效性加强,就表现为系统墒的增加。在刻划熵对的时,通常用信息效率E=H/H表示,其中,H*代表系统最大熵,H代表系统实际熵,因而金融系统的竞争程度表示为F(E)=AE,约束程度表示为R(E)=B(1—E),从而决定了金融监管目标的两个方面事实上是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个核心要素。在短期内,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H’可视为不变,则信息效率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无法获得H量的信息,使监管控制不力,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降低了监管效率。第二,为了克服金融监管信息的不足,人为地抑制竞争以降低H,造成金融系统动力不足,这种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监管仍然是低效的。

进一步,不确定性既来源于因素,也来源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系统中,即使经济发展水平与分工程度相等从而H*相等,但是由于人具有不同程度的机会主义倾向,也会导致H的不同,H较大的系统必然会使金融监管面r陆着更大的控制困难。因而对机会主义的抑制是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环节。机会主义倾向是人的一般行为假定,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会加剧人的有限理性,助长机会主义倾向p而机会主义倾向又会导致歪曲信息或信息阻隔,进一步加大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信息规范程度是决定环境的不确定与复杂程度的重要因素,机会主义倾向程度与信息规范程度成反比,同时也表现为干扰信息规范,加深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程度,因此金融系统的信息规范程度是制约金融系统机会主义倾向的重要因素,在信息的质上构成了对金融监管信息约束。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可以通过技术加强与机制设计得以提高,但是如果处于一个信息不规范的监管环境中,引入先进国家的监管手段与机制可能会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完全失效。如,采用同样的监管指标体系,在信息高度规范的中,其所包括的信息、量足以满足控制要求,而在低度信息规范的社会中,指标所包括信息的可信度降低,就降低了控制质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受到环境信息特征的约束。

二、有效金融监管与信息约束及信息披露的关系

从不同对象看,信息约束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从监管者角度出发,信息约束是金融监管的客观制约条件;第二,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信息约束是金融监管的一种手段。在一个完全竞争的金融系统中,一切信息应当能够完全在市场公开并为相关各方所拥有,储蓄与投资各方根据完全信息,合理调险预期,从而形成资金和利率均衡,此时市场机制完全起作用,不良金融机构将被驱逐出市场。但是,如果对金融机构的任何过失都将导致市场惩戒,那么这种机制反而是低效的。因此,在任何金融系统中都存在着必要的信息约束,金融监管当局代表储蓄者的利益占有信息,从而降低了社会的风险意识与风险预期,监管惩戒机制取代市场惩戒机制。信息约束不仅可以稳定金融系统,而且可以扩大资金供给。如图,

Q代表储蓄资金,R代表利率水平,S线代表资金供给,D线代表资金需求,这是一个新古典资金供求均衡模型。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利率完全由风险预期决定,而风险预期又由市场信息量决定。如果市场信息完全公开,储蓄方根据理性预期调整所得的平衡利率水平为RO,此时均衡水平的资金量为Q0。由于金融监管存在,通过信息约束,降低了市场风险预期,从而使5线向右下方移动。此时达到新的均衡点Q1和R1,Q1>Q0,R1<R0。可见金融系统可以在较低利率水平得到更多的资金。这一部分资金利益是金融系统利用信息约束所得的租。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不仅表现在风险防范和稳定系统的功能上,而且是增加资金来源,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约束论强调了国家人为降低利率的创租行为,而金融监管可以利用信息约束创租,其意义并无区别,因而对于发展家而言,一定的信息约束是必要的,关键在于信息约束所产生的租应当能够用以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化,以及保证对产业的资金投入产生实际的效果。

市场信息量由信息需求与信息供给双方决定,金融监管代表储蓄方提出了对金融系统的信息要求,各种危机处理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等的存在都可以降低市场信息的需求动力,从而决定市场信息可以在较低的水平上达到均衡。但是,这种均衡状态能否在长期内维持下去,取决于社会的平均风险程度。即使金融监管当局不披露关键金融信息,储蓄方也可以从其他渠道得到一些启示。如果风险程度累积至一定程度,足以改变储蓄方的风险意识,就会改变信息供给决定预期风险的状况。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储蓄方并不能区别好银行与坏银行。根据阿克劳夫旧车市场逆向选择原理,市场会高估系统的整体风险程度,在图上,市场利率将上调到B2,资金供给量将下降到Q2。阴区域就是先期信息约束产生的租的返还。如果动态地看,租的产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分布于从1到T各期,而租的返还在瞬时间产生,由于T十1期的社会资金总量是以前T期的总和,从而在T+1期时租削减的基数很大,使社会资金供给量迅速地后退N期,N的大小由风险预期调整程度与T期的长短决定。此时由信息供给决定的资金市场均衡就成为信息需求决定的资金市场均衡。信息约束就会从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形成租的削减。此时,为了降低过高的风险预期,必须向市场披露金融机构的真实状况,以公众形成合理的预期。

信息约束的这两个相反的作用可以从世界监管实例中得到反映。美国监管当局在处理储蓄协会的大量呆账时,不是积极地加以化解,而是修改制度,掩盖风险信息以达到信息约束,试图以此取得资金流人从而解决流动性。日本监管当局对于金融系统巨额不良资产也采取同样的方式,一拖再拖,试图加以掩盖而继续取得租。但是无一例外过度的信息约束加大了风险预期,加长了T的期限,从而产生了巨大的租返还。因此,金融监管在利用信息约束的正效应时,必须深刻认识到信息约束对金融监管逆效应,与此相应,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成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信息约束

从上述两个层面的意义上末考察,我国金融监管中所面临的信息约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金融监管受到信息低效率机制与低规范度的制约。我国金融系统发展过程中金融管制与放松管制交替产生,总体来说,金融监管成本不断加大,金融风险程度加深,而对金融系统的抑制不断加强。对于低效的金融监管,可归因于诸多因素,但信息约束无疑是核心原因之一。从信息的角度考察,金融放开表现为系统炳的增加,如果金融监管系统不能保证获得完全信息,就只能以管制手段减少系统炳,使金融系统能够处于控制范围内。但是由于此时经济发展扩大了系统的最大炳,因而E=H/Hx减少,从而金融系统的活力不足,信息约束导致经济约束,因此,只能再次放松管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低效监管系统与低效金融系统的均衡。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均衡所反映的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不及其他国家;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我国金融系统复杂程度,金融监管系统信息能力是相对不足,而我国金融系统的复杂性是由社会信息特征决定的。我国是一个规范程度很低,信息高度集中的社会,因此,金融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状况较之其他国家更加明显,也决定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着与日本类似的现象与困难。第二,金融信息对社会实行高度的约束。从发展阶段看,中国与日本一样,必然可以通过高度集中、高度保护的过程,形成金融信息约束,保证金融系统可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资金资源。但是信息约束必然对金融监管产生反作用,监管的效率会随着经济发展而降低,而作为对策,日本开始注重金融系统的信息披露,强迫金融机构以SEC的标准向公众披露信息。日本面临的金融困境所产生的根源与中国极其相似,而日本金融监管现行措施也应当是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因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必须注重:第一,提高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这包括改善信息技术条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理顺信息渠道等方面;第二,加强信息规范,提高信息质量,并逐步走向信息披露。后者不仅具有中国的特色,而且本身受社会习惯与传统等影响,对于改革而言,即十分迫切,又更为困难。

四、我国监管信息约束的化解

1.制度的改革。信息规范对会计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国际金融监管工作来看,金融创新与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冲突已成为信息披露的难题,传统的财务报表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世界各国正在寻求多种方式对会计制度加以弥补。日本大藏省在1994年推行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在墨西哥已规定各银行采用美国的会计核算标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正在为推出报告综合收益工具而努力,将一些本来不在传统收益表内列示的项目,如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信息,纳入表中加以揭示。我国的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时日未久,在实务中遇到的会计更多,比如,各银行系统尚未统一会计处理,准备金提取和应收未收利息入帐的制度规定不符合慎审性原则等。表内信息的揭示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表外信息的透明度更低。当务之急在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会计对金融业风险与收益的揭示功能。

2.信息主体的创造。披露制度是信息供给主体与信息需求主体之间力量均衡的结果,构造合格的供需主体是制度有效性的保证。因此,首先,要界定供给主体,对信息供给形成有效的约束。从对制度的反应和行为动机这两方面来考察,管理者显然比具体操作者更关心信息对自身的,因此应确立信息提供单位的管理层为提供主体,并严格规定披露主体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负主要责任,使其行为更加谨慎,从而减少信息阻碍。其次,要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合格的信息需求主体。在向市场披露的层次上,要通过宣传和,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内部信息披露的压力;在向监管当局披露的层次上,要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严格追究失职责任,提高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在向内部管理者披露的层次上,要根据我国银行的产权特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加强上层对下层的信息要求。

个人意识形态风险点及措施范文3

关键词:安全 团队 积极管理 理论联系实际

4.8万吨级的育明轮是最为先进、功能最齐全的远洋教学实习船。具有全球航行能力,在船实现生产和教学一体化,可一次容纳30名船员、8名教师和160学生进行海上实习。承担航运教学实习、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以及散货运输四大功能。

安全是船舶不变的主题,育明轮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远洋教学实习船,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和上海海事大学在执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制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文件和措施。公司要求,作为一线船舶的管理者,不但要不断提升自己管理能力,还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使广大船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精细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营,同时,要善于总结,积累经验,对船舶管理绩效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发现优势,顺势而为,清楚不足,提升自我,不断提高船舶管理水平。有五点要求:一是加强团队建设;二是要增强责任意识;三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四是要依规科学管理;五是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公司安委会明确提出要确保学生在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下顺利完成实习。作为育明轮的管理者,须以此为指南,不断更新管理观念,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为学生创建安全、和谐和稳定的实习环境。在船安全管理和培训就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本人结合船舶实际情况,浅析船舶如何全面提升素质,科学管理好船舶,望各位领导指正。

1.将准军事化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育明轮的管理者,要有团队意识,要学会与团队每一个人的沟通,因为我们需要将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和上海海事大学的要求,以及自己想法和意图,清楚地告诉他们,让他们正确无误的执行。有效的沟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沟通的基本问题是心态,人最重要的就是心态。一个人如果心态不好,就会出现严重的沟通障碍;沟通的基本原理是关心,当与别人意见相左时,应以你的表情、耐心、所言所行向他证明你是真诚的;沟通的基本要求是主动,主动的支援,主动地反馈。沟通的目的是管理,积极管理,将育明轮准军事化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世界著名的喜来登酒店的管理理念是:我们的团队就是我们的财富。育明轮的船员和在船的老师及学生就是一个团队。船舶管理者,必须统一思想,积极的进行人性化管理,绝不逃避,同时,应让师生团队参与到船舶管理,用心工作,用行动感召学生,创造和谐的实习环境。船员和师生的行为影响船舶的整体形象和安全运营,要激发师生同舟共济的责任意识,激励他们的集体荣誉感,共同维护船舶的安全生产。让他们感觉到自身是船舶的一份子。对于所有的事情,解决问题的想法没有唯一答案,只有更好的方法。没有指责,只有包容;没有抱怨,只有行动。

船长在船舶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一是确保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船的运行持续、有效。各部门能够严格执行QSMS体系的要求进行自检、自纠,所有缺陷已全部封闭;能够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能够认真落实、贯彻公司的各项指示,按时反馈公司下达的任务和要求。在部门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案例分析等活动,同时也加强对船员和学员的教育和QSMS体系的培训学习和演练,促使和增强船员和学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根据相关的QSMS内容开展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各部门按照QSMS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安全/应急设备维护保养、测试和检查,确认各种安全、应急、防污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各种记录完整,符合QSMS体系要求。其次是,安全航行的监控与管理:驾驶台值班工作的指导和轮机值班人员的工作指导;三是,对教学部的监督与管理:根据海大教学实纲,了解教学部老师的态度和建议,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进行规范指导,对船员意识形态的进行规范与管理。

在如何提高教学部团队的积极性和管理意识方面,船舶和教学部应统一认识:在育明轮首先是管理好学生,落实准军事化管理措施,因为每一位老师和船员的言行都能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的行为,船舶领导必须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部工作,每天列席教学部老师的晨会,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抱着学习的态度,从侧面了解老师团队和学生的动态和思想状况;二是及时将船舶的安全要求和动态信息转达给教学部,避免船舶信息的混乱;三是从正面引导各种突发事件的发展,并划定红线,将各种不良的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四是对于90后学生的管理,考虑到人数多,学生思维的活跃性,船舶领导列席会议,可以形成管理共识。当然,我们并不要求每天晨会有什么实际的内容,其实就是一种船舶和教学部老师之间有效沟通的方式,每天可以喝喝茶,聊聊天,目的是保证沟通和交流的顺畅,将管理理念运用于无行当中,共促使育明轮形成安全、和谐和稳定的环境。

2.将学生视作自己的小孩一样对待

这句话不是随口说说而已,而是育明轮所有船员和老师应担当的沉甸甸的责任。因为只有形成这样的意识和氛围,在育明轮工作的同志才不会有打酱油的思想。对船舶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学生负责,也就是对自己负责,绝不敷衍了事。“开拓进取,求实创新”这块树立在育明轮五楼大厅的牌匾,不仅仅是育明轮的船风和每一位在船学习和工作的人的目标,还是关注育明轮的所有人的殷切期望。

用心才会有回报,才能感动朝夕共同相处的学生、老师和朋友。为提升每一位船员的职业素质和素养,规范船员和学生的日常生活习惯,在每个月的安全活动会议(学生在船时,教学部主任和生活老师应参与),我们提出每一位船员和老师都应积极发言,各抒己见,共同协商处理船舶的安全管理问题。真正的“威信”不是强压出来的,而是用自己的可爱人格催生出来的。威信其实是“公”信,一个人真正公了,威信不树自立。

对于安全会形成的共识,要求全体船员和老师学生,能够按要求落实。船舶领导有效的执行安全会制度,并能够针对当前航次特点及季节性要求、公司文件等开展学习和培训,就部门内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总结,分析学校和公司的相关要求和当前安全形势,各部门都能每月均有针对性地学习QSMS文件、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文件、通知、指示等;落实“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防火防爆、防台防汛专项检查”措施及防台,雾航设备检查,冬防设备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活动月的各项措施,落实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各项内容,抓好防台、防汛安全,加强设备管理,抓好安全检查工作,抓好防工伤、防污染、防火灾工作,学习QSMS有关安全的文件,提出、布置应对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同时,注重加强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各部门安全活动日开展正常,效果良好。

家长将小孩送到育明轮实习,交给全体老师和船员管理,就是每一个老师和船员的责任。海大和公司信任我们,才把这么重要的任务交给我们,我们要认真努力地完成。为提高船员和老师的积极性,船舶领导不但要身体力行,而且,应不断地向船员和老师灌输这种思维:要像对待自己的小孩一样看待学生。

育明轮是以服务学生为天职,外人的迷惑,家人的不理解,在船船员的困惑等等所有问题都有了答案,有了行动的指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一切以学生教育培训为前提和中心。作为船舶管理者,应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乐观态度,做好每一次航次计划,站好每一个班岗,协调好每一件事,处理好每一个船舶事务,执行好每一个航次任务,通过科学管理船舶,确保了船舶安全运输生产。

3.理论联系实际,将理论知识运用到船舶生产实践中

船舶一致秉承上海海事大学和中海散货运输公司各级领导的指导,宣扬和开展有特色的带教文化,打造学习型船舶。如何将近160名学生的海上实习生活与船舶的安全生产相结合起来,每一名船员都是老师,都必须有认真的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船舶领导和教学部采取督促和监督相结合方式进行沟通、了解和管理船舶正常生产生活。

船舶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管理优势,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严谨,管船专业文件的多样化,如:安全信息、海务通电、中海安检、公司内审、PSC检查汇总等等。通过船舶的积极引导,提供给在校学生一个良好的实习教学环境,以发展的、积极的观点,来看待新世纪大学生的合理诉求,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学习意识和服务意识。船舶通过与老师的讨论和探讨,提供资源,配合教学部,开展更深层次的航海教学模式,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观摩,跟班,实操,课题组训练,等等这些项目都能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拓展思路,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为培养新一代高素质的航海人才而努力。

船舶组织干部船员在平时和工作中,经常有针对性的给学生上课,传播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QSMS)的管理理念和船舶的先进管理文化。普通船员在日常工作中,每天都要带部分学生工作。在船舶的正常生产工作中,通过组织学生观摩船舶抛起锚、靠离泊等船舶作业,船员和老师现场讲解,学生逐步了解船舶锚机和系泊设备,锚链的知识,制链器的作用等,通过组织学生攀爬船舶货舱,了解货舱结构与布局,了解装运货物的操作等。在船实习期间,学生们个个感慨,书本上的知识,终于落到实处,在实践中,真正了解了船舶。在组织学生跟班实习中,加强了学生对航海的认知,深化了对船舶日常工作的学习和理解。

育明轮始终洋溢着一种浓厚的学习气氛,船员们要带教好学生,必须自身本领过硬,同时,要有教书育人的奉献精神。每一位船员要做到言传身教,杜绝不良作风。为做到这一点,在船船员须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操作技能,积极主动参与到船舶的生产活动中,如在培训学生前,各船员要先了解和学习相应的专业知识,在船舶组织的学习、培训、实操时,各船员态度要求严肃认真;学生喜欢问为什么,船员要会回答,这样的学习环境,也倒逼船员们主动学习。这是一种在其他船舶很难感受到的良好的学习氛围。受这种气氛的感染,各干部船员和普通船员都能很快就进入角色。对船舶管理者来说,一方面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同时,要抓紧督促各干部船员和普通船员抓紧时间了解各相关设备的性能,熟悉其操作,边干边学,并根据船舶的统一部署,参加船舶的各种应急培训,此外,船舶要有针对性地对船员们的一些操作技能技巧和一些错误的或平时大家不太会注意到的操作事项进行集体现场培训或个人培训。在各种培训过程中,相互学习,共同培训,良性循环,彼此受益,船员能在各方面得到不同程度上的有效提高:首先在意识上,让大家都体会到自己确实存在各种不足,真的有培训的必要,培养了大家“我要学”的思想,树立了良好的学习气氛;第二,对船舶设备的操作明显熟练,且是从原理上的理解上的熟练,而不仅仅是只会开关那种简单的熟练;第三,除了常用设备操作的熟练外,对非常用设备和安全防污设备和非主管设备也做到操作熟练;第四,使低一级职务人员对高一级职务职责、设备有了较好的了解,为日后就职高一级职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五,通过培训,加强船员对设备的了解和认识,维修保养更加到位,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船舶进行有针对性的实操培训是非常有必要和有益的,一方面,学习、培训提高了船员的素质和技能,另一方面可以纠正一些以往习惯性的或由于不熟悉引起的错误的操作,减少失误,为船舶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再有就是通过个人的专业技能能力进而能有效地提高维修保养能力,所节省下的不少维修费、备件费等费用,直接产生效益。船舶是船员和学生最好的培训场所,实实在在,学而致用,立竿见影,不会枯燥,可以做到活学活用。当然,关键在于,船舶和教学部首先要培养出良好的学习氛围,让大家都重视,然后制定行之有效的计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项目,避虚求实,不要让人有学之无用的感觉,之后贯切实施。

通过扎扎实实的培训、学习,全体船员和学生各方面都将有所提高,对船舶安全生产局面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船舶管理者应一如既往地做好船舶培训工作,并在日后将好经验好方法传播开去,让大家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得到提高,以期取得多赢的局面。

4.学为实用,将船舶正常营运管理与教学实习融为一体

如何运用管理的智慧和经验,将船舶正常营运与教学实习,妥善安排好。在实践中,船舶要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将船舶正常营运与实习教学融为一体。如海船员工有丰富的航海操作经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有爱船如家的感情,有对工作的一丝不苟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有海员朴实的工作作风,这些都是航海事业不可缺少的一环。在船的上海海事大学的教学员工中有经验丰富的船长,轮机长,教授,留学的博士生,硕士生等在航海教学和掌握最新的航海信息方面和先进管理经验方面,有比船舶在职员工多得多的知识和资源的积累,以及高水平的理论知识。有很多方面都是我们在职船舶员工学习的榜样。

船舶结合热点问题和相关安全事故,积极开展船员和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提高船员与学生的服从意识和职业素养。如:载有475名乘客和船员的韩国籍客轮“SEWOL”在韩国西南部海域倾覆,随后沉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失踪的事故发生后。船员和学生通过手机上网看到消息,都对事故的发生感到震惊,对伤亡人员数量如此巨大,感到痛心。根据公司的统一部署,船舶领导和教学部就根据事态的进一步发展,组织船员和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和船员及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的可行性和规范化。船舶十分重视交通部、海事局和公司的相关指示和要求,相继严格开展各种弃船、消防、救生演习,开展各种学习和对航行要求、航行计划制定和落实、船员实际船舶操作的培训和教育。船舶圆满的完成“三个一”工作(一次水上弃船演习、一次船员安全教育、一次船舶关键设备和结构的安全自查)的工作安排。

育明轮收到公司关于各种事故险情通报后,会立即组织船员和学生学习,并坚决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前因后果进行分析并反思,结合船舶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岗位职责检查和训练,并要求部门在日常工作安排中的开展学习活动。在学习中,甲板部船员在学习过程中,根据专题报告,对事故损害及所带来的严重影响感到痛心。因而结合本轮实际及各自岗位职责,着重强调增加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要求全体甲板部船员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防患于未然。以严谨的态度对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强化学习与巩固提高。对机械设备和工作以及生活环境的安全情况进行了再次评估,力求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以及风险控制,来规避风险,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此外,育明轮较为特殊,船上除船员外还有实习学生及老师,安全问题尤为重要。甲板部船员除自身学习与贯彻有关专题通报文件精神外,还带领实习学生一同学习与重视安全问题,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与消除安全隐患的问题,确保学员在甲板实习期间的安全。对全体船员与在甲板实习学生进行了新一轮的安全责任落实及安全教育培训,全船人员应相互监督,积极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及风险。轮机部通过对事故案例的学习,结合机舱的实际情况,对机舱机械设备和工作环境的风险点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机舱内温度较高,噪音大,工作环境恶劣,对事故险情和安全隐患需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执行到位。考虑到机舱管路密集,机械多,空间狭窄,稍不注意就会碰头,轮机部要求船员和上船的实习学生,下机舱必须戴安全帽。发现易碰头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如加装防撞胶垫;要求在机舱时必须穿防滑工作鞋,发现油迹及时清除;机舱梯道比较陡,上下梯道时必须至少一只手抓紧栏杆。平时注意检查栏杆紧固情况,发现螺丝松动,及时收紧;主辅机燃用高粘度燃油,需加温到120℃以上使用,并有蒸汽伴行管,温度较高,稍不留神就会被烫伤。要求船员和实习学生工作时戴好手套,袖口扎紧,避免皮肤在外。高温管系检查包扎隔热材料,并检查没有松动,张贴警示标志;进入封闭舱室,要严格按“进入封闭舱室检查表”进行检查,提前通风,至少2人联系配合,熟悉防窒息等急救措施;维修电气或机械设备时,必须确认已切断电源,挂上维修警示牌并固定好电气配电箱和操作点,放置绝缘垫,保持绝缘垫清洁干燥;每天的工前会上,对每项工作时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讲解,并落实到位。

5.促成船舶形成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

作为育明轮的船舶管理者,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船舶管理必须不断创新,要促成船舶形成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持久的学习环境。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不断创新,从而让思想与时俱进。不同时期,船员和学生的思想和思维模式,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船舶对于船员和学员的管理也必须有创新精神。船舶管理者应充分发挥各船员的主观能动性,将船员和学员融入到船舶安全生产生活当中,使大家都能愉悦地工作和学习,最重要的一点是,就是让每一位船员和学员有家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我们知道,现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每天都以千万计的信息在迅速而广泛地流通着,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发生的事件都可能在瞬间传遍世界。宣扬学生和船员中好的风气和作风,引导船舶形成良好的学习和安全氛围。规范船员和学生的言行举止,杜绝不良的作风和作息,积极引导船员和学员创先争优。创先争优,顾名思义,就是能把大事小事做好,把实事做实,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从而带领整个团队争优秀、当先锋、作表率。创先争优的过程,首先是每一个个体的争创过程。每个人都争着做好、做细、做优,把“争”和“创”的过程演化成为从个人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在日常工作中,以自身争创的实际行动去谋求他人的认同,从而影响更多的人去争创一流,奋力赶超,把集体打造成为一直不断前行的团队。

育明轮文化建设显得十分重要和必须。每一批学生上船,船舶鼓励和主动参与和教学部一起开展的丰富多样的文娱节目,如歌唱大赛,船员与学生的篮球比赛,羽毛球比赛,下棋比赛等,有兴趣的船员和学生还进行游戏联网赛。有计划组织学生开展航海技能比赛如撇缆绳、打绳结等比赛。船员曾特意邀请海大尤庆华教授就船舶文化建设做主题演讲,尤教授从理论的高度和层次,将实习文化和船舶文化相结合,阐述了海洋文化的渊源和发展,现代海洋文化的发展等方面,船员们受益匪浅。船员们深刻认识到海洋是人类的摇篮,也是航海文化的源泉。国家必须成为海洋综合力量强国,就是要最有效地利用世界大洋的能力。我们海员作为其中一份子,只有不断地学习和吸收新的观念和知识,才能成为维护海洋的生力军。

育明轮要以“全面提升素质,科学管理船舶”为己任,以“建设学习型、创新型船舶”为目标,积极开展船舶安全管理文化教育,吸收各船员好的创意,成功地将一种促进船舶安全生产、宣扬船员和谐共处的船舶文化氛围展现在所有船员和海大学生面前,同时,也鼓舞和坚定了各岗位船员积极要求上进的信念,鞭策着船舶领导团结一致,安全管理的前进动力,逐步形成了“同舟共济,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谐并进”的船舶精神。

育明轮必将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指导和支持下完善船舶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规范船员操作,做好船舶管理和规范学生实习工作,同时,加强船员和学生职业素质教育,使育明轮的教学实习和船舶的安全营运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共促育明轮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质的提升。育明轮全体船员必将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在生活和工作之中更进一步提升安全警戒意识,不放过任何细微之处,保障船舶安全营运,杜绝事故的发生。始终将船舶的安全营运作为首要目标,全体船舶同仁为达到这一目标而共同努力奋斗。

6.结语

“育明”轮作为中国未来航海家的摇篮,由上海海事大学投资建造和中海散运管理运营的世界上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功能最齐全的远洋教学实习船,兼顾了安全管理、教学培训和运营生产三大块。船舶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在船每批次实习学生、教职员工和船员近198人如此巨大的安全压力,打造安全和谐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对船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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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信托的内涵与特征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或处分,或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它是信托法与公司法的结合,是将信托机制引入公司法领域的大胆创新。因此,它首先是一种信托。信托的精髓在于"双重所有权"的设计。股权信托设立以后,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对于除信托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托人有权以股东的身份进行对抗,受托人成为信托股权的名义所有权人。但股权信托的受益归属于受益人,为保障受益人的权益,股权信托的当事人通常会在其信托协议中约定,未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将受托股份进行转让或为其他处分行为。因此,受益人才是股权的实质所有权人。股权信托即实现了股东名义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的分离,又实现了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离。

股权信托属于信托的一种,除具有信托的基本特点之外,还具备以下特征:(一)信托财产为股权。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受托人接受的初始标的物大多为股权,但也可能是资金或者其他财产。若是后两者,则受让人最终需将其转换为股权。信托标的既可为股权的全部全能,也可为股权的部分全能。(二)依股权信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信托一般应当签署信托合同或协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于股权信托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各项事宜进行详细的约定,作为各方进行股权信托的基础。(三)股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除非经全体当事人同意,股权信托一经设立不得任意撤销。

二、股权信托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股权信托的内部法律关系

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组成了信托财产管理关系。股权信托的内在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委托股东、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信托法》专设第四章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从而确立了信托内部法律关系的一般框架。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股权信托的委托人是指提出设定信托,要求受托人遵照一定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股权的人。我国《信托法》第19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该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了委托人的各项权利,概括来说包括下列几项:第一,知情权。信托设立以后,委托人将股份转移至受托人,从而丧失了对信托股权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但基于信托设立人的身份,委托人有权了解和监控受托人对信托股权的管理、处分情况,也有权利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有关文件等。第二,解任受托人权。若受托人以违反信托目的的方式处分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存在重大过失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害时,委托人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受托人予以解任,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解任。第三,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了股权,或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股权遭受损失,委托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同时还可以要求受托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转移股权。股权信托设立后,将股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是委托人承担的基本义务。同时,公司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中的股东也更名为受托人。第二,不得随意干涉信托事务。信托一经设立,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和处分股权,若没有出现信托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委托人不得任意干涉受托人的信托事务。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信托受托人是接受信托并按照信托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股权的人。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即对委托人负责,也对受益人负责。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了受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若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该法第四章第二节对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受托人的权利表现为基于股权所有人名义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第一,股东的权利。受托人成为受托股权的名义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第二费用及报酬请求权。信托公司的营利性决定了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需要收取一定的佣金和费用,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第三,费用和损失的补偿请求权。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租税、维修信托财产所需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大多事由受托人先进行垫付,这部分费用是为了收益人的利益处理受托事务而发生的,因此受托人有权请求补偿。受托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以下两点: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就忠实义务而言,是指受托人不得利用股权信托关系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应当依照股权信托合同的约定,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利用受托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若其违反信托合同目的或违背信托职责,擅自将信托股权与自己或其关系人进行交易,或利用信托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受托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就谨慎义务而言,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中负有运用通常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应有的谨慎或技巧的义务。如果受托人为专业的营业信托人,还必须承担与其专业水平相一致的谨慎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由于投资行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受托人无法保证信托股权不会遭受损失。市场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不应由受托人承担。只有对于自己违反谨慎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时,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股权信托中,受益人是指享有股权受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以委托人作为受益人的,称为自益委托;以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受益人的,称为他益委托。受益人享有同委托人相同的知情权。受托人在管理、处分股权的过程中保存的文件可能不全甚至没有,受益人通过直接查询目标公司的文件可以及时了解受托股权的相关信息,有利于监控股权信托的执行情况。受益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解任受托人权。受益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解任权: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受益人的义务几种体现在原则上不得干预受托人对信托股权的管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规定,受托人就某些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时候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的,则必须依其规定。

(二)股权信托的外部法律关系

股权信托的外部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其独立性,其独立于委托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独立于受托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也独立于受益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独立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的名下,委托人除了对受托人享有监督权以外,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实质上的利益。为了防止委托人故意以设立信托的方式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信托法》第12条第1款、第17条又规定了其独立性的例外。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如果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收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可以被债权人追及。受益人以其在信托中获取的利益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无论这种利益质押给债权人或作为扩充其个人信托财产的手段,在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一般推定委托人允许收益人的债权人就信托收益权强制执行,同时,信托财产还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二、我国股权信托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目的合法性的标准模糊

《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目的。"第1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信托的合法性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第6条以积极的方式规定了信托的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而第11条则从消极方面加以阐述。但是实务中股权信托的目的多种多样,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加上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很难加以证明,而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抽象,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严重困难。

(二)股权信托公示登记制度缺失

《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该条是信托登记的法律依据,除该条规定外,尚无其他补充的司法解释与配套规定,使得股权信托登记在实践中陷入了"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尴尬境地。对何种类都型的股权信托需要登记、登记的期限以及登记机关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受托人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的冲突

股权信托的保密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分散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证券法》等各个法律文件中,存在很多矛盾和冲突之处。如依照《证券法》受托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依据《信托法》第33条的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资料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依法承担保密义务。矛盾和冲突导致受托人在履行信托职责的过程中,难以协调及时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对信托事务进行保密之间的关系,也构成了证券监管的难题。

(四)股权信托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信托法》第25条第33条对受托人的信托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要求。第25条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26条至第33条规定禁止受托人进行自我交易、受托人不得混同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也不得混同不同委托人的财产。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能真正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难以指导具体实践。而且《信托法》只规定了监督义务,未具体涉及收益人、委托人的监督权。

三、完善我国股权信托的相关措施

(一)明确股权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判定标准

股权信托目的的合法性标准是研究股权信托其他问题的基础,必须对其合法性标准进行明确。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及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股权信托的合法性标准应具体包含以下方面:第一,确保原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第二,防止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的恶意收购;第三,使持有大多数股份的股东控制公司等。同时,《信托法》可以在第11条中对非法的信托目的进行列举,如规避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使局外人或少数人控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表决权信托获取某种利益或特权,牺牲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等。

(二)完善股权信托登记制度

目前,对于股权信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我国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补办登记,股权信托不产生效力,从而使我国的股权信托产生了大量法律难以规制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转变立法,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登记生效主义转变为登记对抗主义,并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信托登记的相关问题加以规范。与此同时还应当明确信托登记的具体机关,从而做到权责分明,将信托登记的工作具体落实。

(三)平衡股权信托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与保密义务

如果受托人不对信托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则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而过分的披露又可能违反股权信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信托法》必须对二者进行平衡,确定一个合理的限度,做到既适时的披露信息,同时又不违反相关的保密义务。一方面,对信息披露进行管制,有利于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市场混乱,进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但另一方面,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希望过分披露自己的信息,屏蔽委托人的真实信息甚至成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必须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四)强化我国股权信托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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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发展应采用何种方法论立场

面对西方各种法治与现代性的理论,中国的法学学者应当表现出怎样的一个立场以及重要的,中国的问题是什么中国的法治建设要改变什么存在着一个中国的法律现代性问题吗又该怎样理解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呢以及,该如何细致而真实地描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脉络并进而阐释其内在的理论逻辑进一步,法治对于中国人到底意味着什么它是否已经构成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下中国的法治又究竟处在什么样的一个阶段以及,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它与现代性的法律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关联与法律的全球化运动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律的现代性与当下中国法治之间有着怎样的相关性(或不相关性)或者,现代性的法律之于中国的正当性又将何在当下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又该如何可能换言之,法治到底如何面对中国国情这样,更进一步,设若存在一个“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问题的话,那么究竟该如何建设现代性的中国法律价值体系又该如何创建足以保障现代性的中国法律持续和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等等。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是质疑“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及反思“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所必须直面的前提性问题;同时,这也表明了当代中国法律问题的复杂性。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特别是有关法律发展的研究范式及其立场上,人们要么习惯于以历史哲学或社会进化论为其阐释之基础,认为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条相对固定的发展轨迹,而且这条轨迹是由若干前后相续、彼此独立的阶段或形态所构成的,并且这一轨迹的运行走向又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如由野蛮之法到文明之法的嬗递、由身份之法向契约之法的转变、由封建社会法制向社会主义社会法制的历史演变、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要么习惯于以某种单一的理论或者一种意识形态来解释中国法律的现代性,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看成是某种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比如把有关中国的法律发展看成是一个追求某种价值—规范体系(如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并且这一价值—规范体系自身又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再比如求助于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还比如热衷于主义,又或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性的精髓在于西方启蒙以来的两大思想传统“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中的任何一个,①进而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同于“西化”或“西方化”;要么就是把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置身于“传统/现代”、“东方/西方”、“正式制度(国家)/非正式制度(地方)”这三组二元对立的文化结构之中,认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文化的比较与选择、进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过程,是一个法律资源优化组合后的多元化的法律文化共同体齐步迈向现代性的过程;要么就是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置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历史变革和社会结构的变迁、甚至是经济全球化的宏大图景之中来描绘,把法律的现代性看成是依附于政治事实的、或者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甚至混同在政治的现代性与社会的现代性之中,进而认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其实是一场伟大的“法律革命”。问题是,尽管上述四种分析范式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也尽管这些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描述或多或少都能够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与现实轮廓,但是由于它们没有保持对于西方法治与现代性理论的足够警醒与警惕,同时也没有准确地把握中国现代法律发展的未来走向,因而在“仓促之间”,它们不仅失去了对西方法治与现代性理论进行批评与反思的能力,而且还草率地把西方的法治与现代性理论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直接勾连起来,从而忘却了法制现代化之于中国的立场和中国自身的品格。结果,它们不仅没有确立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践性的问题意识,也没有提升有关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分析理性,因而它们不仅没有生产和再生产出有关中国法律发展的知识类型,而且也没有深入思考“法律的现代性”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甚至还忽略了在“法制现代化”与当下中国社会大众日常性的法律生活及其感受之间建立起有知识意义的关联,进而使得中国的法律人无法意识到当下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描述和理论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都是建立在西方法律发展的知识传统之上并一直受到“西方文化霸权”的支配、而不是中国自己的;为此,就连同2006年年底两位学者提出的当下中国的反思性法制现代化的观点,②他们不是“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适的历史必然”(邓正来语),就是重新陷入一种“新的西方中心论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之中。③因而,这些论断无疑又都是有问题的,甚至非常地简单化。我们究竟该采用何种研究范式或方法论立场来对中国的法律发展、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进行描述才是合理、客观的,才更贴近于真实的中国法律的历史生活呢又究竟该以怎样的立场来观察并反思当下正在行进之中的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律发展,并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进行理论化处理,以期体现中国法律发展的主体性的同时,更多当然也更自主地参与到世界法律发展的运动当中,从而在世界结构中从“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④我们提倡一种从法律实践或法律实践史出发、也即“走进法律的现实生活”并以“法律文化的持有者”和“法律实践的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来观察并反思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换言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立场应当摆脱经济实践、政治实践和社会实践的束缚,回归到中国的法律实践当中来,应当以法律人的眼光、特别是要尝试着以司法者而不仅仅只是以立法者的眼光来审视中国法律的发展问题,力求从社会生活方式的角度来理解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不仅要充分注意法律的实践理性,注意实践中法律知识类型的细微变革,而且要特别留意中国的法律发展所要直接针对的现实问题(比如这种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是如何被“问题化”的,又是如何不断地将各种具体的现实问题卷入到这个问题工厂的生产机器中的⑤),留心各种活生生的但却也是直接的、来自法律制度的行动者以及法律制度所必须面对或即将面对的一般人的法律生活经验与感受,因为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我们不仅是观察者,还是参与者,更是行动者。为此,我们应当是坚持从实然层面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及其特征进行检讨,要明确真正符合“现代性”意义的思辨应当是摆脱了以逻辑学、语言学规范分析基础之上的、认识论意义上的“形而上”的思辨,①是返回法的形而下、返回实践性的问题思考。为此,有关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研究,就必须一反过去从理论前提或概念出发的认识方法,必须一反过去的那种宏观的认识方法,力求从微观的角度、从认识实践出发,以生活化、细致化但却又是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意识、知识和技术来关注中国法律发展的理论以及理论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及其处理问题的方式;既要全面了解西方的各种法治与现代性理论,了解西方现代性与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复杂情势和多元方案,也要充分注意西方的理论预设与中国现实的法制实践之间所可能存在着的对抗和冲突;既要关注理论的结论以及具体的实践措施和政策,也要对现行的法律理论和具体的社会实践措施和政策进行反思、检讨与批评;既要照顾到客观现象(如司法实践中中国法官所采用的形式多样的策略),也要照顾到主观现象(如社会民众对待法制现代化的态度);既要分析国家的立法规划、法律政策和司法任务,也要叙述某一法院内部机构的日常运作,以及揭示具体司法活动中法官的个人意志与司法行为的选择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还要关注法律制度所必须面对或即将面对的人(如诉讼者)的心理与特点,也即就是要通过法律来理解生活,理解法治对于中国人意味着什么,并进而尝试着把中国人细分为“‘法律生活的游离者’、‘法律面前的求助者’、‘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法律困境的反抗者’”四类,以期理解法治与当下中国社会大众日常性的法律生活及其感受之间的关联,进而把握法治究竟该如何面对中国国情以及如何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行动策略和行动路径。为此,有关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研究,就应当从规范/规划的法律发展观转变到实践的法律发展观上来,语境化地理解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的问题,注意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不仅仅只是关注那些没有问题根基的“形而上”的思辨,更不是去关注科学真理、终极价值与基本问题的探求;应当注重个别案例,注意中国法律人的个性化努力,以及关注这种努力对于制度的形成所可能起到的作用,而不仅仅只是注重那些一般性的问题,或者不仅仅只是关注具体“事件”或“过程”所反映出的社会结构或制度关系。这样,欲要做出中国法学之于世界的贡献,那么中国法制的现代性就不仅应当体现出中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而且“其核心还在于根据关系型视角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建进程”②,因为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现代性的法制,更是中国的现代性的法制。唯如此,中国较之于西方,才能够从依附关系转换为自主关系,而西方较之于中国,才能由强制性的支配关系,迈向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二、中国法律发展方法论立场的实践(史)反思

从法律实践或法律实践史出发、也即“走进法律的现实生活”并以“法律文化的持有者”和“法律实践的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来观察并反思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在我们看来,这一视角和立场至少包含以下几重含义:首先,它要求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观察并了解和思考这个社会以及这个社会所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熟悉社会问题所包含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因素,并且熟练法律实践和法律操作。也即要以法律为起点,了解这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实践过程中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以及其所需要采取的具体策略和其所体现出来的实践的逻辑;也即是要在法律人的知识智慧和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技术的意义上,了解在特定的社会情境系统里中国法律制度的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要从立法者的眼光转移到司法者或解释者的位置上,了解“立法为唯一法律”这一理论前设背后所隐藏着的法律供给主义以及所存在着的诸多困难和风险(如国家的法律供给与社会的制度演进之间的冲突),③并对我国现行的主要以借鉴和移植西方制度为特征的、以法律制度建构为中心的法治发展战略或“变法”模式进行反思,以及对把立法作为国家推动现代化变革的重要机制进行严肃地批判,进而尊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合谋共生,承认“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①。这样,我们在解释社会现象时,就不仅要关注制度(或结构),而且更应当关注个体行动者(或行动)及其行动策略;我们要力求从实践出发,并充分“移情”,深入到中国法律人丰富的内心世界里,从而尝试着以主体的地位来解释和理解中国法律人的行为,进而“拨开制度的云雾”,看到法律制度背后人的力量及其个性化的努力。毕竟,人的行动并不只是被他生存其中的制度(正式或非正式的)所刺激、鼓励、指引和限定的,与此同时,“事件”也不仅仅只是现时各种制度、社会关系(结构)复杂作用的产物。②这样,具体到司法活动领域,就是既要一反仅仅只关注所谓的司法原理的传统做法,也要反对制度主义的分析进路,不再视“诉讼人为既定司法制度的消极的接收者,他们还是直接影响和塑造这一制度并创造制度绩效的行动者”③,同时也要理解面对现实而具体的问题中国法官要做什么,为什么这么做,以及能做什么,怎样去做,怎样才能做得更好;要知道在现实的困境中,中国法官之所以能够成功将纠纷事实裁剪并重构为案件事实,并对具体的社会—文化情境做有效且地道的回应,是因为他们在具体塑造角色的过程中,依凭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依靠丰富的生活经验与生活智慧,并参照他所处的社会—文化情境系统的具体要求,尽可能多地排除了其角色集合中的矛盾因素,同时汲取并重组了他所承担的其他社会角色中的有利因素,进而在此基础上以一个综合性的角色(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多面手”)进入司法的。当然,了解、熟悉法律的实践无疑还不是事情的全部。我们还必须联系自身切实的社会实践与经验感受、力求从“生活中的法理”为切入点来展开对法律问题的经验性分析,进而揭示出包括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但却体现在实践中的各种原则和做法,也即“实践的知识”,并看到法律在官方表达层面背后的运作实际,体悟法律话语和法律制度实践中的智慧,从而说明并理解现实和社会的力量,最终发现中国法制现代性历史进程以及当下里的特有品格,而不是将目光停留在法律公开宣示的目标或法律制度无论是官方化的还是大众化的表达上。毕竟,任何逻辑上合理的命题或程式都不能确保真理,任何固定化的制度或齐整化的规则更是不能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的。生活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一些普适的制度或法律概念往往就会在某个狭窄的地方受到了挑战。④特别是对正处于社会变革和法治建设时期的中国而言,制度变革的真正合法性和正当性必定只可能是我们的生活体验。由此可见,强调从法律出发来观察并反思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实际上也是倡导一种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语境化的内在视角,也即提倡有关法的现代性因素的思考,不仅要站在立法(制度)的角度,而且也要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不仅要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技术问题,比如承认法制现代化的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便是要制定能够配合现代社会运作的实际需要的法律规范,而且也要出于知识的目的,出于对法律的信仰,更应当进入法律的社会实践,并把法律话语和社会实践联系起来观察和反思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一其实是世俗且具体的活动。其次,强调法律的实践品格,还要求中国的法律人在考虑推进中国法律发展所采取的行动路线时,既要注意国家或政府所从事的、“自上而下”式的法律的制度建构和制度推进,也要充分注意并仔细考察当下中国因特殊的社会结构造成的民众对待法律的心理特质,⑤更要了解他们在日常的法律生活中的主张以及官方的法律话语表达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到底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并发掘法律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意义。换言之,也即要在现代化的语境之下,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找到一个现代法律之为中国的内在理由,找到区别于他国而自立于法界的中国特色,也即努力寻找到现代性的法律之于当代中国社会民众的权威认可和法理认同。毕竟,唯有法律实践才是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的创造者。相反,若是忽视了这一点,那么从制度表达或官方话语及其实践的层面来看,缺乏信赖基础的现代性法制,缺乏法理认同和内心认可的法制现代化,不仅无法在群体的认知层面上获得合理性,而且一旦实践起来,在特定的语境中还会反过来继续侵蚀他们自己本来已经不那么坚实的社会公信力,使得中国法律人即使在与民众基本立场一致的情况下也会因为显得“矫情”而没有办法切实地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进一步,话语是(discourse)带动政策的,并且又是以实践(practice)为手段的。①这样,中国社会若是要为自己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生产出自己所急需的法律知识,那么,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就必须转化为一种场景化的实践,同样,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研究、包括对当下的中国法制及其改革的研究,也必须反思自己惯常表现出的制度层面上的宏大叙事,反思自己微言大义般的凌空蹈虚,进而着力于、甚至在一个阶段彻底地转向于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具体问题的场景化考量,将法律发展的原理与不同的城市、农村、群体、组织、活动领域等场景因素相结合,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与具体的政治制度、与具体的社会结构和“运作场域”联系起来,在具体的场景中分析推动法律发展的不同要素、阐述法律发展以及法律运作的不同逻辑、策略以及不同的方式。换言之,有关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研究,“就总体而言,它就必须反对以抽象的所谓永恒价值作为对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评判,而是注重特定社会中人的生物性禀赋以及生产力(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把法律制度和规则都视为在某些相对稳定的制约条件下对于常规的社会问题的一种比较经济化的回应。”②因而,在这一视角之下,现代性的中国法制,既必须成为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一种常规的治理方式,也更必须成为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交往实践的一部分;唯有如此,法制现代化的理念才能转化为一种具象的治理实践,一种鲜活的生活事实。同样,中国的法律发展及其当下进行中的法制改革,也必须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从而才能够为当下的中国社会谋福利并让当下的中国社会受益。相反,设若我们没有贴近自己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对别人的具体法律实践又不是很了解、或了解得很片面的话,那么我们抓住的只可能是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影子。实际上,就中国而言,法制现代化中诸多问题的有无,可能并不是或并不只是导源于我们所归因的制度因素或社会因素、政治因素,还可能包括其他制度的或非制度的因素。而后者,尽管有时往往更为重要,比如它们很可能为正式制度提供制度资源上的支持,但也常常容易被人们忽视。为此,如果说这种去语境性的有关法律发展的知识在西方还有它的适用性的话,那是因为它对于西方来说是内生性的,是建立在西方法律发展的经验基础之上的,是“土生土长”的,所以很多语境性的因素在其理论中是没有必要言说的;然而,如果我们不加反思地把它照搬过来并适用于中国这样一种后发型法治化国家,运用到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策略制定或标准的指导上,那么,结果自然就会是以西方的理论来认识自己。这无疑是极其危险的。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法制现代化的语境因素对于法律发展的具体过程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三,强调法律现代性的实践品格,强调法制现代化要面向生活,服务于生活,要回报大众并回溯社会,这样,我们就不能仅仅只是关注理论自身(比如逻辑上是否自恰)而轻视理论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否则,我们不仅会人为地割断理论与历史上或当下的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而且还会割断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现实生活的联系。因此,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就必须回到历史的同时,也回到现实;并在过去的、西方的理论与中国的、当下的现实之间建立起联系。这样,我们在理解过去的时候,也获得了对当下生活的感悟力。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在把握现实的同时把握理论,在把握历史和现实的同时,把握人类的普遍命运。③当然,也正是因为此,我们便不可避免地要在当下、在中国的法律场域里重新审视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关系,并在中国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完成对西方“现代性”社会制度的观察与研究以及对中国自身文化的反思、对自身传统的批判、对自身制度的改造尝试,既不简单地把“传统”视为“现代”的对立物而予以否定,也不把任何名为现代性的事业都看成是对传统观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最为重要的,还是要解决掉我们社会中存在着的法律问题。为此,我们可能更需要的或许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眼光,一种同情式的理解,更需要从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需要的角度来论证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要求。这样,我们也就能够发现并承认,尽管“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范畴不同,也尽管它们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方式与特点也不同,但他们的地位和功能对于当下的转型中国这样一个复合型的文化共同体而言却是非常重要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既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长期以来,尽管以往的有关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的研究虽说运用到了历史学术语,可是却都未曾提及———更不要说解释了———中国法律制度发展之最显著和最特殊的特点,即它的历史意识:它对自己从过去到未来的历史运动的自觉,对本身之前进和发展的品格的自觉。换言之,这种历史自觉,是指它对其本身之历史延续和发展的察觉,以及它对于自己作为一个共同体的进取特性的意识,以及它本身从过去到未来的运动。虽说有点儿闪烁其词,但部分作为这种疏漏的结果,其所揭示出来的、有关中国法制发展历史的构成要素虽反映了它在结构上的统合,然却忽略了它的动态个性,忽略了它在实践中所可能展现出来的多元逻辑以及在时间中的真实发展。例如,这些要素并未解释清楚清末法制为何或者如何发展成了19世纪末期或者20世纪的法律,后者尽管遭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与渗透、但在许多特征上却都跟传统法制完全相同,或至少是与之有着继承关系的,而又在另一些特征上,则如果不是在种类上也是在程度上与之有着基本的差异,换言之,它没有把传统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特征和所有其他的法律体系的特征关联在一起,而只是简单地把法律发展依附于政治实事,进而也就没能很好地解释究竟有哪些因素被遗弃了,而又有哪些因素被得以创造性地转换了。由此可见,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就不仅要关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观念史,而且要关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制度史,更要关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践史。当然,也正是基于此,那么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发展来说,现如今面临的最急迫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与其说是修订我们的法律规范体系、变革现有的法律制度,写进去更多更好的条款,倒不如说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创造一种可能的社会环境,使得业已载入宪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价值、原则逐步得到实现。第四,当然也是紧接着上面的分析,提倡从法律制度的当下实践以及实践史的角度来观察并反思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还意在提醒我们在对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进行研究时,不仅要注重共时性,而且同时更要历时性地集中关注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的过程,也即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实践和实践史视为一个未定的过程,一个不断实践和革新中的过程,将中国的法律发展视为一种参与、构成并推动世界法律发展的物质性力量,一项未尽的事业,而不是简单化地将其归结为某种诸如东方传统、西方、现代性的单一建构。这一点很重要。的确,法律实践的时空不应该被缩小,它必须既包括历史的与现实的法制实践,也必须包括中国和外国的法制实践。特别是随着国际化、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团体化的趋势日益凸显,那么介于地域之间各实体之间和平共存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网络的重要度势必逐步上升。这样,新型的法治势必就要反映各种因素互相依存的复杂的关系性、相对性。当然,在这里,平面的非中心化将成为最基本的趋势,而这又将意味着多元的法律体制的出现,以及秩序的形成和维持有赖于不同层面的同期处理和结构连动。当然,也恰恰正是在这里,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法文化才可以融合。①的确,就当下中国所参与其间的世界结构而言,经济的全球化无疑使得当下中国的法律实践与法律制度的发展一下子都置身于更广阔的公共空间当中。当然,正是在这一空间里,传统与现代、三维的(天理这样,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就不应当仅仅只是在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延长线上来被理解或阐释,而应当被看成是独立自主的、但却又是世界法律发展和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也正因为此,中国法律制度的实践进而也就获得了更广泛的世界意义。与此同时,在另一层面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已经在中国现代性的社会结构和多元化的法律实践场域中开始了自我反思。就当下中国社会的内部结构而言,“转型”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无疑不应简单地理解为目的先导的从一个社会类型转成为另一个社会类型,而应看作是一种持久的、多元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并存以及产生新型社会现象的混合。换言之,作为一个过程,“转型”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意味着整个社会将由传统渐入现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论中国社会的结构还是形态,就都将会由多种成分构成。这样,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而言,不仅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而且农业社会、城市社会或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社会相混合的现实国情,以及由此带来的多种知识、多元文化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格局,一方面,既是当前任何一项全国性的法律制度在制定时所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为顺利达至其预期的目的或产生必要的效果而在具体的运作中所不得不采取的策略。为此,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而言,当下的研究就必须从混合社会的历史实际出发来创建新的理论概念,就必须从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中提炼出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逻辑,进而指引中国法制现代化未来走向的可能方向,从而形成中国乡村法制与城市法制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换言之,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多样化及复杂化,以及社会知识的开放性和世界性,使得我们只有着眼于实践过程,才能避免现有的单一类型理论的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理念化了的建构的误导,尤其是意识形态化了的建构的误导。与此同时,也只有着眼于实践中未经表达的逻辑,我们才可以把握不同于现有理论框架的新的概念并寻找到超越现有知识图景的一条可能的道路。①第五,从根本上来说,这一视角实际上是要求我们改变以往所习惯的从法律制度或法律条文出发来看问题的方式,尝试着从中国法律人的日常法律实践、特别是中国法官的日常司法生活中去看待这个世界,从生活中的法理(lawinaction)去理解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去理解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把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看成是我们的日常生活需求,而不仅仅是某种外部要求的产物,或者是对外部社会压力的某种反应,甚至是对外国投资者要求的满足,更不是国家强加于社会、知识精英强加于普通民众的东西。因为后者,往往会简单化地把中国的法律发展,变成是中国对外关系史的一部分,会把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认为只是回应某种外部挑战的结果,那么在这样的意义上,这套“现代的”制度因而也就仅仅成了外部力量强加于中国社会的东西,成了国家强加给民众的“制度枷锁”,而与中国在同西方文明相遇以前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要求无关的,或者与中国社会内部生活的日常需要无关,进而使得它可能会忽略中国社会自身的问题和要求,因此不能真正了解中国社会。②应当承认,现阶段中国社会中的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机制无疑是多重的,分散的。但是,任何制度建设却又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实践活动的实际开展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或知识,这样,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中国的法律实践就不得不面对并尽可能地考虑那些来自国家规划生产之外、根植于社区生活合理性之上的、非正式的知识传统与社会规则。③比如,与西方制度下法官更注重规则治理不同的是,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农村社会里的广大人民法庭的法官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经常需要面对和考虑的,其实不仅仅是规则问题,还包括“吃多少荤油多少素油、口粮中几斤黄豆几斤绿豆”等这样更为细致的技术问题。这样,为了解决好具体的纠纷,尽管他们需要的更多的是一种被称为地方性的知识,而不仅仅只是恪守职责、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但这种知识却“又不是关于地方性规则(四个儿子谁应该多负赡养责任)的,而是关于地方性事实的(比如山里寒冷,老人要吃荤油等等);换言之,他的知识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法律。也超越了礼和传统。”①由此可见,当下中国法律在其具体的运作中,必须尽力沟通转型期国家与社会的断裂以及调和因这种断裂所导致的两种不同的运作逻辑,进而兼顾法治知识与地方性知识,从而促成国家法制和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的沟通与合作。否则它就无法对社会中大部分变动不居的现象做及时、有效且地道的反应。这样,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就都必须尝试着把这些知识或知识结构系统化进而提高到理论层面。最后,但或许却是最为重要的,就方法论的立场上而言,提倡从法律/法律制度的实践或实践史的角度来观察并反思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意在避免在缺少经验研究和经验知识的积累的基础上简单地进行所谓的方法论反思,而后者往往会在不自觉中陷入就方法谈方法的所谓的“方法论的瘟疫”之中。换言之,纯粹的逻辑思维并不能给我们任何关于经验世界的(有用的)知识。这样,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反思若是陌生于中国的司法和法律实践,没有深入中国法律的实践并在其中有所发现,进而缺乏对中国法律实践的制度环境、社会条件和法律文化的全盘关注,而只是引经据典,但却又不熟悉典章背后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问题所在的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进而没能对当下中国法律人在角色扮演时所处的具体而复杂的角色环境做同情式理解,因而这些分析与批判当然就会不着边际。

个人意识形态风险点及措施范文6

[关键词]农地所有制改革 ESPC分析框架 路径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IO)10-0036-07

一、引言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如何改革始终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关于未来我国农地所有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有影响的主张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主张农地私有化。杨小凯分析了地权和的关系,认为实行土地私有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农村土地问题。蔡继明对农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农地私有化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可以保证与相关市场保持统一。黄少安等指出,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可能在维持农地产权不清晰的状态下兼顾公平与效率,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还农民以土地所有权。文贯中认为,未来农地所有制改革应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即实行土地私有制。

第二种,主张农地国有化。张德元主张中国农地所有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周天勇认为,中国农地制度应该采取“国有+999年使用期”的方案,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延长至999年。李维庆指出,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着产权残缺,主要表现为农户承包权缺乏安全性和排他性,《物权法》未能明确规定“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所有权主体的错位和模糊的问题仍然存在,未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实行国有永佃制。李文政认为,国有永佃制有助于建立和规范新型农地制度。

第三种,主张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迟福林强调,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应该进一步完善家庭承包制,总体方向是土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和市场化。赵振军提出,应该按照“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思想,实行国家与个体农民共同所有的农地股份制。㈣张晓山认为,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过程,实质上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赋予并不断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未来的农地所有制改革应该进一步探索农民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形式。

我国农地所有制制度应该如何改革?是选择上述三种方案中的一种,还是另辟蹊径?研究者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构建“制度环境一制度结构一制度绩效一制度变迁”分析框架(简称ESPC分析框架),并运用此分析框架尝试回答这一问题。

二、ESPC:分析框架及其诠释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产生,并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演化。科斯(Coasc,1960)指出,由于外部环境存在着不确定性,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交易费用,当事人为减少交易费用,就会产生对制度的需求。㈣威廉姆森认为,面对不确定的外部环境,当事人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和动机,为了减少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倾向,需要建立相应的规则即制度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诺思(North,1990)进一步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其主要功能是弱化环境的不确定性。当外部环境变化时,原有的制度就需要进行变革,从而发生制度变迁。由此可见,制度总是根植于一定的环境,特定的制度环境会产生相应的制度结构,只有那些能够适应制度环境的制度结构才能产生良好的制度绩效,最终推动制度向着有效率的方向变迁。

据此,我们可以建立制度环境(Environment)-制度结构(Structure)-制度绩效(Performanee)-制度变迁(Changes)的分析框架,简称ESPC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制度环境是制度赖以存在的一系列主客观基础,主要包括外部环境和主体两部分。所谓外部环境,泛指一切影响制度形成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显然,外部环境具有客观性特征。所谓主体,是指与制度有关的所有当事人。无疑,当事人的认知和行为对制度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主体具有主观性特征。主体基于认知基础上的主观意志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制度的形成及其变迁的方向。外部环境与主体认知之间存在着持续的互动关系,外部环境是主体认知的基础,主体认知也会对外部环境产生影响。由于外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不同主体之间存在认知模式的差异,当事人又是有限理性的,为协调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行动,也为了协调当事人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制订某种规则,即制度。

由于制度环境的复杂性,需要产生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些不同的制度安排之间就构成一定的制度结构。制度通常可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个子系统。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规则,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习俗、惯例、意识形态等,它们对人们的行为有着非正式的约束。制度的实施机制是指保证各种制度安排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保证措施。不同的制度安排有不同的制度实施机制,有些制度安排需要强制实施,而有些制度安排则可以自我实施。制度结构与制度环境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互动关系,制度环境是制度结构形成的基础,制度结构又会通过影响外部环境和主体认知来影响制度环境。制度环境与制度结构之间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使得制度的形成需要历经长期而又漫长的演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往往包含着多次的试错和调整。

如果制度结构能够适应制度环境,减少外部环境中的不确定性,有效地协调当事人之间认知的差异,就会产生良好的制度绩效;反之,如果制度结构与外部环境不相适应,或与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相距甚远,制度绩效就会不尽如人意,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制度绩效。制度绩效与制度结构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互动关系:制度结构是基础,它决定着制度绩效的高低优劣;制度绩效对制度结构具有反馈作用,良好的制度绩效会强化已有的制度结构,负面的制度绩效会给原有的制度结构带来冲击,促使其变革。此外,制度绩效会对制度环境产生反馈作用,制度绩效通过影响外部环境和当事人认知来影响制度环境。变化了的制度环境又会进一步影响制度结构,进而进一步影响制度绩效。

当制度环境发生变化时,原有的制度结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制度环境,就会产生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利润,即潜在利润,当事人具有追逐这种潜在利润的强烈动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制度创新,最终导致制度发生变迁。制度变迁的本质是当事人适应制度环境变化而对潜在利润的响应,制度变迁的表现形式则是新的制度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原有的制度结构。制度变迁的方式既可能是激进式,也可能是渐进式,或者复合式的。激进式制度变迁表现为制度结构在短时间内的急剧变革;渐进式制度变 迁表现为制度结构长时期的缓慢演化;复合式制度变迁表示制度变迁有时是渐进式的,有时是激进式的。制度变迁究竟采取哪种方式,取决于制度环境的变化程度。同时,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过去的制度安排对现在和未来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从而导致一种特定的制度变迁路径。不仅如此,制度变迁对制度环境又具有反作用,制度变迁会通过影响外部环境和主体认知影响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变化以后又对制度结构产生冲击,制度结构变化以后又会影响制度绩效,如此循环不断,形成制度变迁持续动态的过程。

三、我国农地所有制改革路径选择

根据ESPC分析框架,在讨论我国农地所有制改革问题时,有两个基本点需要考虑:第一,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否需要改革?第二,如何选择我国农地所有制改革的路径?这两个问题在逻辑上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果我国农地所有制不需要改革,讨论第二个问题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在研究我国农地所有制是否需要改革时,又需要回答两个基本的问题:其一,我国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是否存在缺陷;其二,现阶段农地所有制改革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在选择我国农地所有制改革路径时,需要关注我国农地所有制面对的制度环境是什么?农地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可能带来何种农地制度绩效?

(一)改革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已不可避免

1、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缺陷,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我国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特征是:农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依法组织土地发包或对土地进行再调整;特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获取承包地,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但这种承包经营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应该承认,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产生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在的制度安排下,通过赋予农民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极大地促进中国农业的增长,产生了良好的制度绩效。据林毅夫研究,的制度变革使中国农业产出增长了约46.89%,大约相当于投入增加的总效应。并且,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完善农户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扩展其内含。但是,正如钱忠好(2005)曾指出的那样,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典产权要求相比,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产权残缺或不完全性,突出表现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晰性,农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农地承包经营权缺乏安全性,农地承包经营权缺乏可转让性,农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责任利益缺乏对称性,农地承包经营权可实行性受到限制,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国家管理不够规范,并业已成为阻碍农村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子。

2、农地集体所有制改革的条件业已基本具备。

农地集体所有制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制度变迁和创新的过程。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创新的动力基础是潜在利润。潜在利润是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中经济主体无法获取的利润。制度环境的变化使得潜在利润不断累积,并诱致当事人进行制度创新。也就是说,制度变迁或创新是当事人适应制度环境变化而对潜在利润的响应。据此,判断农地集体所有制改革是否具备了条件,需要分析农地集体所有制所处的制度环境是否发生了变化、当事人是否认知到潜在利润的存在。

(1)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环境已发生较大的变化。尽管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证明,现行农地承包经营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发展,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社会经济正逐步实现由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农业经济向工商业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在这样的转型期,农地集体所有制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首先,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阶段不断演化。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基本上还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较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工业化程度逐步加深。“十五”期间,中国工业化进入了高速增长阶段,到2005年,中国的工业化进程进入中期阶段。近年来,中国工业化进程仍然在不断进行,一些地区已经进入工业化后期阶段。其次,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城市化进程也明显加快。1984年,中国农村人口超过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6.3%;2007年,中国农村人口下降为7亿左右,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下降为55.1%。20多年来,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推动中国城市化率不断上升。与此同时,中国农村的就业结构也在不断改善,第一产业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比重,从1984年的64.0%下降为2007年的40.8%。再次,农村社会发展水平取得显著进步。1984年以来,中国农民收入大幅度持续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07年的4140元,年均增长约7%。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1978-2007年,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67.71%下降到43.10%,农村贫困人口由2.5亿人减少到1479万人左右。全国农村已经由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并向全面小康迈进。农村社会事业全面进步,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86%的县市,7.3亿农民从中受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3452万困难群众的生活有了保障。

(2)经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潜在利润的存在并不断突破原有制度的束缚,具有改革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冲动。农地所有制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农地的职能和性质在悄然发生变化。农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对于农民而言一般具有三重职能,即生产要素职能、财产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当农民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农业生产时,土地的生产要素职能占有主导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基本上属于这种情形。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不再主要依赖于土地为生,非农收入成为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时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就日益凸显。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此时土地的财产功能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外部环境变化所引起的土地职能的转换,主体如政府和农民对于农地所有制制度的认知和诉求也就随之发生变化。当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占有主导地位时,政府希望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农民更多的是对土地使用权提出需求,希望承包经营权能够长期而稳定。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助于刺激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有助于增加农业产出,有助于提高农业收入。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占有主导地位时,政府和农民不仅要求承包经营权长期而又稳定,而且要求对土地权利加以明确,以保障其土地权利不受侵害。当土地的财产功能占有主导地位时,政府和农民就会要求明确界定土地产权的具体内涵以便主体能够全面而有保障地主张土地权利,并通过土地财产功能的发挥谋求财富增长。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不断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进行着农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小流域治 理、四荒地拍卖、规模经营、反租倒包、租赁制、农地股份合作制、两田制、“生不增死不减”,各地农地制度改革实践不断,个别地区的改革探索和试验已突破了原有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限制。例如,发端于广东南海的农地股份合作制这一迥然有异于现行农地制度的制度安排已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借鉴广东南海等地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出台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100号令),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权利”;“并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这充分表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

(二)我国农地所有制改革路径

我国农地所有制的改革,应该与我国农地制度环境相适应,以取得适应性的制度绩效。基于此,选择我国农地所有制改革路径时至少有三点需要考虑。

第一,非正式规则的约束。非正式规则内在着传统根性和历史沉淀,它既能节约交易费用,克服搭便车问题,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又能作为文化的一部分,以一种抽象的东西影响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只有当我们所选择的农地所有制改革路径与既定的制度遗产相接近或相一致时,这一路径才能更易为人们所认知和接受,改革的成本才能比较低廉。

第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作用。沿着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既定方向进行农地所有制改革可节省大量的制度成本,因此,农地所有制改革路径应与既成的农地所有制历史变迁路径相一致。

第三,主体的一致同意性。要使我们设计的农地所有制改革方案具有较低的实施成本和较小的风险,尽可能地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阻力,就必须使农地所有制改革方案在经济主体之间取得尽可能的一致同意,而达成一致同意的方案无疑是帕累托最优的方案。

我们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地复合所有制即土地社会(国家)占有基础上的农民(农户)个人所有制具有农地私有制、农地国有制、农地集体所有制这三种方案不可比拟的优势,应该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理由在于:

其一,农地复合所有制更好地契合了非正式规则的要求。在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平均主义、中央集权经济、家庭和家族观念、公私观念这些非正式规则影响至深。

就平均主义对农地所有制改革的影响而言,它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历史与现实、个人公平与社会公平、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农地资源福利保障功能与经济功能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发挥农地资源的福利保障功能,尊重广大农民土地平均占有的心理要求,确保农民的农地权益;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发挥农地资源的经济功能,适时推进差别性或特殊主义的农地分配政策,并保护国家的农地权益不受侵害。

就中央集权经济对农地所有制改革的影响而言。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中央集权经济的传统、社会民众对中央集权有着习惯性认同的国度里,尽管政府的制度性干预可能潜伏着制度失败的诱因,但政府在农地所有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可以节省制度改革的成本,缩短制度改革的时滞,增加制度供给: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在进行农地所有制改革时不可忽视政府的制度安排意愿,换言之,农地所有制改革能否得到政府的认同和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就家庭和家族观念对农地所有制改革的影响而言,中国农村是一个由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人情关系等交织而成的网络社会,家庭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因此在农地所有制改革中有效发挥家庭和家族观念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度安排的成本,节约个人与政府间达成合约的交易费用,缩短制度安排的时滞。

就公私观念对农地所有制改革的影响而言,由于在我国独特的传统道德和文化中,一方面大力崇公而抑私,甚至要求“立公去私”,另一方面又肯定私的作用,认为它是一个合理的范畴,有其应该存在的领域,因此在农地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公与私之间的关系。国家作为公的代表,其权益必须在土地制度中有所体现;同样,家庭作为私的代表,其权益也应该在土地制度中得到体现。显然,只有当土地所有制安排中公私关系的处理能为整个社会所承认和接受时,这样的土地所有制改革方案才会具有较好的现实可行性。

其二,农地复合所有制吻合了我国农地所有制历史变迁的路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在选择和确定未来农地所有制的发展方向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性。研究我国农地所有制数千年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是在不断继承和扬弃中向前发展的。我国原始群土地所有制是共有共用制,原始群之间和原始群内部没有土地占有观念;氏族制度下,土地实行氏族内部共同耕作、氏族之间排他性占有的制度,继承了原始群内部共有共用制,扬弃了原始群之间的共有共用制;奴隶社会是国家(国王)和奴隶主双重复合所有、多层分管使用,既对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土地制度有所继承又有所扬弃;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继承了奴隶社会的土地复合所有制模式,扬弃了奴隶社会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形式,变国王和奴隶主所有为皇帝和地主、自耕农所有;同样,建国以后,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国家和集体或农民的双重复合所有。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正是在这一步步的继承和扬弃中发展到今天这种形式,它从来也不是什么单一的所有制。由于沿着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可以比另辟蹊径来得方便,它至少可节省大量的制度设计成本,因此我们在设计农地所有制改革方案时不能不考虑到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作用。具体地说,既要承认国家拥有的农地部分所有权,又要承认农民是农地的又一所有者。

其三,农地复合所有制符合一致同意原则。理论和实证研究业已表明,无论是实行农地的集体所有制,还是实行农地国有制抑或农地私有制,都难以得到经济主体的一致同意。相反,实行农地复合所有制,一方面坚持了的合理内核――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适应了农业家庭经营的需要,而且在当前绝大多数农户离不开承包地的情况下,由于农地复合所有制保证了农户对农地拥有部分的所有权,因而这种农地所有制改革方案更易得到现行承包户阶层的响应和拥护;另一方面,农地复合所有制在制度上保证了国家对农地拥有部分的所有权,有利于国家在农地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保证农地使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保护国家或社会应该拥有的农地权利不受侵害,因而农地复合所有制也会得到国家的支持。

不难理解。与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维持集体所有制等改革方案相比,农地复合所有制无疑是最优的方案。

四、结论和展望

屈指数来,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开展了30多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十字路口。由于农地所有制之于中国农业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仍然不十分稳固,由于我国有着众多的农业人口,因此,如何选择、设计农地所有制改 革方案,就并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命题。我国农地所有制的改革,应该适应我国农地制度的环境。因为一定的农地所有制只有适应农地制度环境,才能取得积极的农地制度绩效,而且,当农地制度环境变化时,农地所有制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及时适应制度环境的变化。尽管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产生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并在改革开放之初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增长,但是,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缺陷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改革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已不可避免。与农地私有化、农地国有化相比,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土地社会(国家)占有基础上的农民(农户)个人所有制――复合所有制,是历史选择的必然。实行农村土地的复合所有制,我们所失去的只是一纸已毫无实际意义的法律条款,而它所带来的必定是国家和农民的“双赢”,并由此促进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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