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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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

法学课程范文1

关键词:医事法学课程体系;法学实践;模拟法庭

doi:10.16083/ki.1671-1580.2016.01.02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1-0095-03

从1996年起,医事法学已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在培养体系、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师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步,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人才。但在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课程体系还存在精细化的空间。模拟法庭是一种新型的实践教学形式,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其引入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能够补充、完善现有的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并实现教学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现状

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大致分为两部分――理论课和实践课。实践课包括医学实践和法学实践两个部分。但各院校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却呈现出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医学实践轻法学实践的特点,尤其是法学实践课形同虚设,并没有实际开展。造成这样的情况原因如下: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思路不清晰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的架构十分清晰,而实践课程的设置则显得过于粗放。除了一部分院校将学生送入临床医学院进行实习之外,法学方面实践训练基本没有。法学实践课程需要配合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做出整体的安排和设置。但是纵观目前国内所有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对此都没有特别清晰的思路,反映在教学实践中,这部分内容就不会完整,甚至是缺失的。

(二)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缺乏有效参考

在国内,由于对法学部分的实践课程设置并没有清晰的思路,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教学积累。国际上,很多国家该类人才的培养体系和思路与我国差别很大。因此,国外的一些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医事法学的法学实践课程设置没有太多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

(三)重医轻法

医事法学到底是偏医学性质还是偏法学性质仍存在很大争议,但从国内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院校性质来看,该专业无疑带有非常浓厚的医学色彩。这样的倾向影响今后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走向和专业设置的倾向。医学意味越浓,在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安排就越薄弱,而在实践课程环节,法学课程就彻底被忽略了,这是重医轻法的结果。

二、模拟法庭融入医事法学实践课程的积极效应

(一)使医事法学课程体系落实得更加彻底

将模拟法庭融入到法学实践课程中,不仅可以弥补医事法学专业实践课程长期存在的落实困难,完善整个课程体系,更重要的是其对学生逻辑思维、专业表达、实务处理能力的提升有非常大的帮助。

(二)平衡医和法间的关系

我国的医事法学还是医学意味更加浓厚一些,医和法之间的不平衡与该学科设置的初衷相违背。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引入能够将这种长期的失衡状态予以纠正,为学科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三)增加职业体验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设置中增加实践课程环节,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增加对职业的体验和认识模拟法庭特有的角色扮演能够让学生认识并感受到法律职业的不同类型,更有利于帮助学生构建起全面完整的职业观念。

(四)加深对医事法学培养目标的理解

从本质上来看医事法学性质应当与法学性质更为靠近,是一个社会管理方面的学科。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融入,对增强医事法学社会科学的色彩和对正确理解医事法学的培养目标有着深刻的意义。

(五)为全面培养人才提供可能

医事法学的目标是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将之融入到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中,无疑能够为人才的全面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三、医事法学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与实施

医事法学模拟法庭课程的设计与法学模拟法庭课程设计大致相当,只不过需要考虑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增加医疗卫生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色彩并将之融合在模拟法庭的各个环节之中。组织者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设计和实施模拟法庭课程。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开展的时间点

模拟法庭的开展涉及两个时间点,一是在学校已经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开设完毕,学生掌握了必备的基础知识。因此,模拟法庭教学不能过早开展。同时也不能开设太晚,与学生复习考研、出国、找工作和医学实习等相冲突,建议将该课程设置在整个学制的中间阶段。二是考虑到模拟法庭课程从实施到最后结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不能拖至学期末学生准备考试的繁忙阶段。因此从开学初就应当着手组织,在学期中就应当组织实施完毕,学生精力投入、专注度都比较好,教学效果最佳。

(二)注重案例的选择和设计

模拟法庭案例选择至关重要,他关乎整个教学活动的开展和最终效果,作为医事法学模拟法庭的案例应当结合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培养目标进行选择,根据医事法学课程设置和安排的总体规划,笔者建议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应考虑如下几方面:

1.尽量选择与医疗有关的民事纠纷。民法学是基础的法律学科并且生活化,所涉范围非常广,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民事诉讼程序也较为适中,因此非常适合模拟法庭教学。考虑到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可以将医疗纠纷纳入到考核范围,让学生既掌握专业知识又熟悉专业知识背景,一举两得。考虑到刑事案件涉及的当事人相对复杂,检察机关、被害人都要出庭,这在实际教学中很难实现,所以不建议采用刑事案件。

2.尽量锁定一审程序。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程序相对基础,模拟法庭采取一审程序更有助于学生对于我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深刻地了解和领悟。一审案件也相对完备,查明事实和运用法律的过程更加完整,给学生的职业体验也更加丰富。而二审程序由于已经有了一份生效判决,甚至有可能书面审理,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因此不太适宜作为模拟法庭教学的备选程序。

3.简单清晰的案情。在校大学生没有能力处理非常复杂的案件,因此选择那些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不太复杂的案件符合教学由浅入深的规律。任何学校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最为主要的方面使学生掌握法学实践的相应技能。如果案件过于复杂,学生会在案情上纠缠过多而导致无暇顾及案情分析、证据运用以及诉状写作等实践技能。

4.注意角色分配及其平衡。真实案件容易出现“一边倒”的局面,而模拟法庭是一种教学活动,要注意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证据分配的平衡,从而保证学生在准备案件过程中都能有发挥的余地。

模拟法庭的案件与真实案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模拟法庭的案件来源于真实案件,区别是真实案件的审理注重结果,而模拟法庭的案例注重从过程中透视出法学技能,以教学为目的,因此要进行甄别、调整和设计。

(三)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报名组队。报名组队可以采取限制和非限制型两种。限制型是限制队伍的数量,组成人数,此种方式有利于组织者在赛事、赛制上进行预先安排,缺点在于报名队伍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既定的方案。非限制型是对报名队伍数量、组成人数不加限制,优点在于根据实际报名队伍组织赛事,但是缺点在于过于灵活不易掌控。组队最好采取编号制,不透露队员的组成,这样可以避免信息泄露。

2.组织培训。模拟法庭是一种课程,必须安排相应的教师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包括开展案例分析、证据运用、诉状写作、庭审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3.赛制。一般模拟法庭的比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可以采取小组赛或者大循环赛,决出八强。复赛是淘汰赛,产生决赛的四支队伍。决赛分为半决赛和决赛,决赛在最后的两支队伍中进行,产生冠亚军,三四名之间可以不比赛直接并列。

4.对阵。根据报名队伍的数量和初赛的赛制要制作对阵图。不管何种情况,每支队伍都要出现至少两次,分别代表原告、被告。所有出场分数合计作为该支队伍的总分,最终确定八强。

5.交换诉状。学院设有竞赛筹备组统一接受各队伍的原被告两份诉状。诉状的交换应秘密、单线进行。交换诉状后不允许修改主要观点或改变诉讼思路,防止对其他队伍制造“突袭”。

6.合议庭组成。为了兼顾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和教学性双重特征,多年的实践显示组合式的合议庭比较适合模拟法庭。选择一个真实的主审医疗纠纷的法官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选择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教师作为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这样既可以照顾到模拟法庭真实案件审理的需要,又可以照顾到教学的需要。

(四)正确认识开庭审理

模拟法庭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既定的案件考察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因此与真实庭审存在很大的差别。首先,模拟法庭的前提是假定事实已经没有争议。模拟法庭的案件事实是无法求证的,法官需要转换思路,考察学生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和利用情况。其次,模拟法庭是有时间限制的。真实案件的庭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庭,时间并不是主要考虑的因素。而模拟庭审一般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左右,因此要着重突出真实庭审的一些环节如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第三,模拟法庭“重视过程不重视结果”。真实案件最终还是需要做出一个法律结论的,但是模拟法庭重视的是学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的发挥、技能掌握和表现,并不要求有一个判决。

(五)重视庭后评价

如果将模拟法庭看作是教学活动,那么模拟开庭就是一场考核,考察学生在整个案件准备阶段的积累、对知识的运用、对技能的掌握以及临场发挥。点评既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评价,也是对学生学习的总结,并且开庭之后直接评价还具有即时性,使学生立即了解自己的知识掌握隋况,教学效果极佳。

法学课程范文2

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手段。考察我国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虽然在某些教学环节和手段上有所创新,然而对比法治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规格与教学模式和方法的要求却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沿用传统政治理论课的灌输教学模式。一方面,尽管法学课程和政治理论课是截然不同的两类课程,但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中的《法律基础》课程是传统“两课”的组成部分,由于将《法律基础》课程简单视同于政治理论课以及教学师资多由从事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老师承担等多种原因,其教学方法基本沿用了传统政治理论课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缺乏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教给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必要深度,难以起到开启学生法律智慧之门的应有作用。

(二)片面移植传统建筑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法律和建筑都强调面向社会需要解决实际社会问题,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所以法学课程教学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教学应有某些相通之处。然而部分建筑院校夸大法学课程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在教学上的相同之处,实践中常见的也是任课老师仅为案例而讲案例、仅为实践而进行实践,缺乏对案例背后的深层原因和法律规范背后深层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规范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的评判。

(三)夸大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的作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在建筑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给教学方法带来了深远影响,促进了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深刻变革。多媒体教学在弥补传统面授教学方面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法学课程教学首要的是法律理念的引导和法治观念的塑造,法学教学应从根本上塑造“法律人”而不是仅仅培养能机械记忆和使用现成法律规范的建筑专门人才,何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要因时因地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对不变的是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二、建立科学的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我们认为,适应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需要的教学方法并非仅仅是一两种传统或现代的教学方法、手段的使用,而应是立足于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作为传统法学课程在建筑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的本质特征,适应时展和高等建筑专门人才规格、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以启发、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为目的,以课堂理论讲授为基础,综合采用案例、问题、实践、比较等等多种教学手段传授学生法律知识,不同法学课程或同一课程的不同内容的教学方法有所不同,重在培养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能力的教学方法体系。此处主要介绍在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方法论意义的课堂讲授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

(一)课堂讲授教学法。课堂理论讲授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训练法律思维等方面有着别的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课程数、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时数均十分有限,往往仅能教给学生法律入门知识和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法律制度,因此课堂理论讲授更凸现其主导地位。法学课程课堂理论讲授对任课老师的法律素养、教学艺术等均有很高要求,它要求任课老师必须熟练掌握教学内容,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联系相关的建筑专业知识与卫生工作实际等背景知识,指出法律与建筑、法律与卫生的相互渗透、影响和法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效用和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部分建筑院校对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在法学课程教学的认识和应用存在许多误区,但实际上课堂理论讲授并不排斥案例、多媒体及其它任何有效教学手段的使用,例如无论是解释法律规范还是利用法律制度分析社会现象均需要使用大量案例、尤其是热点案例的采用;在案例事实的叙述、法律推理过程的演示、大量文字材料的出示等场合都可以通过事先制作好的多媒体课件进行,等等。不过,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都是而且也只能是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采用的辅助教学手段,无法取代课堂理论讲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基础地位。(二)课堂讨论教学法。法学既重理论又重实践,法学课程任课老师在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同时,还应该教会学生从法律视角自主认识各种社会现象与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或案例的方法和技巧,所以组织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思考,通过讨论、争辩得出问题或案例分析答案的课堂讨论教学法也是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课堂讨论教学法根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问题讨论教学法和案例讨论教学法两种:

1、问题讨论教学法。问题讨论教学法是任课老师围绕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问题讨论教学应依一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1)提出问题。一般情况下,讨论的问题直接由任课老师指定。在时间充裕的条件下,也可以由任课老师布置隐含或反映一定问题的课程内容或课外材料给学生阅读,要求学生阅读后自主提出问题点。(2)充分准备。指定讨论的问题或布置阅读材料后学生应进行充分的准备:自主查找、收集并阅读相关的材料,结合个人对问题的认识和对讨论过程的预见准备讨论提纲,必要时可深入实践进行调研以获取第一手资料。(3)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问题讨论教学的中心环节,具体的讨论可以分小组进行、分辩论式双方进行,也可以进行全班集体讨论,其中以第二种较为适用。讨论过程中任课老师及参与指导讨论的其它老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启发学生,鼓励所有学生参与,创造学生敢于发表自己见解的条件,使学生在争论中开展交流与合作。(4)进行总结。讨论发言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对讨论情况进行全面性的总结,既要对学生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做出讲评,也要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做出讲评;既要肯定学生关于问题的正确认识,也要指出学生认识上存在的不足与片面性;既要就讨论的问题本身进行总结,使学生掌握讨论涉及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方法,也要就问题涉及的其它法律及法律以外的相关背景知识作必要的补充和介绍,必要时还应该指出与讨论的问题有关的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法学课程范文3

一、法学本科教学实习课程开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反思当前教学实习课程开设之所以表现为效果不佳,流于形式,是因为该课程从开设的目的到具体的实施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实习课程目的定位不恰当,缺乏实现可能性

教学实习课程的开设目的是该课程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它决定着实习单位的安排、实习内容要求、实习期限、实习指导老师的配备、实习管理以及实习考核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目前,关于法学专业教学实习的目的定位,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将该课程的开设目的定位为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二是定位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其实践能力。比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7年教学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实践,提高学生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或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2]。三是将该课程的开设目的直接等同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目的。比如深圳大学法学专业实习的目的是通过专业实习,实现如下教学目标:使学生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了解法律程序、法律文书的基本类型,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把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增强感性认识,巩固专业理论教学的效果,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有目的地参与到司法实际工作中,使学生了解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了解法律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结构,学习法律工作人员的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学习社会,接触社会,锻炼提高学生调查、研究、观察问题的能力,从思想品德到专业知识的全面培养锻炼,为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要求;通过专业实习,检验在校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3]。

该课程的上述三种目的定位均有不恰当之处,表现为要求太高、不切实际,缺乏实现可能性,既没有尊重教学实习只是一门课时有限的课程的现实,也没有立足于教学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在培养学生不同素质和能力方面有不同作用这一客观现实。因为,对于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现有的课时显然不能满足,在美国、德国和日本等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这一任务是通过2—3年的专门职业训练完成的;而且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也不是教学实习一门课程所能完成的,有些素质的培养需要通过理论教学来完成,有些需要通过课外的法律实践活动来实现,还有一些是需要学生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养成。所以,这样的目的定位必然导致实习的形式化,其结果正如房文翠教授所说:毕业实习一度是全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唯一独立开设的课程,是学生的必修实践课,但从其教学效果看,实践部门对于法学毕业生‘半成品’的评价,足见这门课程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4]。

2.实习课程开设计划、任务要求不具有针对性、明确性

由于实习目的不恰当,导致学校制定的教学实习计划、任务没有具体明确的针对性,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根本没有结合具体实习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指导的计划。现实中,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性质不同,以相同的实习计划要求实习生和不同性质的实习指导单位,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实习计划对实习生和指导老师没有具体明确的任务要求。由于任务不明确,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的实习往往为“打杂”性事务所替代[5],学生主要是做一些诸如旁听、订卷、接打电话、收送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是“实而不习,习而不实”,是法律实务的参观者而非参与者,导致学生普遍缺乏实习积极性,甚至出现很多学生利用实习时间请假回去找工作,或者干其他事,很多学生甚至没有参与实习,结束时找关系开一个所谓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并向学院提交一份虚假的实习报告就算完成了实习。由于实习指导任务不明确,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也显得随意。

3.实习课程开设安排不科学

目前,多数院校将教学实习环节安排在大学四年级,教学实习课时一次性集中安排,这样的安排不科学。具体为:一是在大四年级长时间安排实习不科学。虽然到了大四,所学专业课程已基本结束,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更加系统化,此时安排学生实习,按理可以在司法界专家的指导下,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司法实务,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完成实习任务,从而达到锻炼自己法律运用能力的目的。但是,在目前,此阶段却是学生最为忙碌的时期,学生或忙于找工作、公务员考试或忙于考研,长时间安排实习,会影响学生其他任务的完成,导致多数学生无心实习。二是集中一次性使用实习课时安排实习不科学。集中安排一次实习往往造成学生只能到一个单位实习,在一个单位实习的学生就不能了解和掌握其他单位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情况,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也削弱了教学实习的意义。

4.实习课程管理不到位,实习考核不规范

法学教学实习本是一门课程,应当按照课程教学进行管理,但是很多学校忽视了法学教学实习的课程性质,用管理学生社会实践的方法进行实习管理。比如,对自己找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放任不管;担任实习指导的学校老师,主要的工作不是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管理,而是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日常表现进行管理。

作为一门课程,实习考核本应由指导老师针对学生实习任务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考核,但目前的做法是: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不具有实习成绩评定权,考核主要由学校老师根据学生所填写的实习手册、总结报告以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作出,其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日常表现好坏是考核成绩的主要依据。这种考核制度不符合课程教学规律,其导向不是让学生有压力地认真参与处理法律事务,而只是引导学生在实习单位有一个良好的日常表现,目前,各高校在实习动员时特别强调学生在实习单位“要勤快”、“要表现好”也说明了这一点。

二、法学本科教学实习课程开设的完善

虽然,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仍处于争议当中,但有一点不能否认,本科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而实习课程恰恰是连接法学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课程。既然是一门课程,就应当按照课程开设的规律、要求来设计完善该课程。

1.根据不同的实习课程任务确定不同的实习目的

教学实习课程不仅有不同于其他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开设目的,而且也有不同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目的。因为教学实习是一门课,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要么是课内运用的教学手段,比如案例教学、疑难案例辩论教学;要么是课外的实践活动,比如旁听庭审、模拟审判、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所以教学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目的是有区别的。

立足于法学教学实习的课程性质,我们认为法学教学实习的目的可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法学教学实习的总目的,基于有限的实习课时和实习单位的多样化,教学实目的可以确定为:通过实习,法学本科生在法学老师和法律实务专家的指导下,基本了解和掌握某一领域法律实务操作程序,基本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和知识去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法律运用能力。另一个层次是根据不同的实习课程任务所确定的具体实习目的,具体目的基于实习任务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必须围绕并服务于总目的。

2.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可操作性的实习计划、任务,加强学生的参与性

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有公务员序列的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以及非公务员序列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因此,熟悉以上领域法律实务操作、基本掌握这些领域法律运用能力是教学实习课程的任务。法学院、系应当与不同性质的实习单位共同商定可操作性的实习计划和任务,所制定的计划和任务的核心就是能使学生作为真正的实践主体学习实践经验、亲自实践行动、分析评估行动结果,也就是要像师范生和医科学生的实习计划一样,将参与性实习任务细化,明确学生实习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具体为:在法院实习的,根据计划任务在办案法官的指导下,独立模仿办案法官处理案件所要完成的所有书面工作,比如,填写法律文书,进行庭审记录,撰写案件审理提纲、裁判文书等;同时参与完成所有的程序工作。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根据参与的具体律师事务,独立撰写状、答辩状、词、调查笔录等,参与完成相关程序工作;以此类推,在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实习的,要完成针对这些实习单位制定的实习计划任务。

3.改一次集中实习为二次集中实习

集中一次实习不科学,改革势在必行。从目前情况看,集中安排两次实习比较适中,学生两次实习不能选择相同性质的单位,也就是第一次选择在法院实习,那么第二次就只能选择到其他性质单位实习。这样要求不仅能让学生更多的了解和体会不同性质单位的工作要求,法律适用的程序、重点和难点,拓展他们的视野,而且也有助于他们了解和判断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兴趣爱好,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特点找准就业方向。

集中两次实习的时间,第一次最好安排在第6学期,为期4周。因为从国内各法学院、系本科课程开设计划看,在第5学期结束之前,基本上已完成或即将完成教育部2007年所确定的本科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开设,比如:吉林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其进程表(2008版)中,核心类课程都已在第五学期结束之前完成。此时安排四周的实习有以下作用:一是有利于检验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查漏补缺,激发学生在后面学习的主动性;二是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适用的实际情况,为部分学生司法考试复习提供帮助。第二次实习安排在第8学期,为期8周。

4.完善实习考核和管理

考试是学习的指挥棒。实习课程的考核如何进行关系到实习效果的好坏。目前,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办法没有完全体现实习指导老师的职责和权利,容易造成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放松对学生实习的要求。我们认为,既然实习课程任务的完成是在实习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的,那么给学生评定成绩当然就是他们的权利和职责。基于此,实习的最终成绩应当可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根据实习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整个实习过程中学生的表现情况评定;另一部分由实习带队老师根据学生的《学生实习记录本》的记录情况和实习报告评定,前者占60%,后者占40%。

法学课程范文4

随着商业银行的网络化到来,一线银行营业部出现了诸如“网络导购员”、“电子银行柜员”等新岗位,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的出现则要求银行配备大量的“基层一线”话务员,技能训练,如点钞技能、客户关系管理、理财咨询等。一线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招聘的工作岗位往往是证券经纪营销岗位、客户理财岗位、投资分析岗位。在实践过程中工作岗位往往具有综合性,对金融人才各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主要是就需要营销人员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和人际沟通交流能力,但是对在投资分析方面没有太高的要求;但是对于客户理财人员就需要具备人际沟通交流能力和投资分析能力;对证劵投资分析和投行业务人才就需要有很高的投资分析能力。金融专业要适应现代金融业务经营发展趋势,更好地体现“产学研相结合”的需要。

2金融法学教学内容探讨

2.1教学课程要有针对性根据人才培养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就需要我们对课程教学内容要重新组织安排,分基础性的章节、专业性的章节和备选性的章节。基础性的章节强调通用知识和技能,比如金融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等。这就要求所有学生都能够熟悉内容,掌握基础性知识。而专业性的章节需要按照实际操作岗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求进行编排,一般相对专业的知识需要学生必须熟练掌握,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和业务、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和业务、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和业务、证劵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金融担保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等。在备选性的章节的课程教学中,只要求学生了解这些教学内容,如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货币管理和货币政策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

2.2合理调整金融法教学内容的权重比例关系在指导教学的时候,我们需要本着基本原则进行,就是要把金融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的权重比例关系进行合理规划。集体要求就是基础性的章节原理和理论只需占到总课时的25%就可以,而作为备选性的章节教学内容,尽量采取引导自学的教学方式,应占到总课时的15%,而专业性的章节教学内容多而且重要,要增加各种实训手段,应占到总教学课时的60%。

3金融法学合理教学方式探讨

3.1可以采用多种实践教学模式来进行有机组合在金融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改变以往单一的案例讲解模式,可采用课程实训和专业特点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进行讲解。实训和专业特色实训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课程实训包含在理论讲解过程中,可采用金融案例教学和软件模拟,通过案例评析,或进行操作软件的阶段性模拟,使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概念、程序等常识性的知识,课程实训目标比较单一,针对性强,在课程理论教学过程中进行,教学的效果能即时体现。专业特色实训属于社会实践的一部分,是结合金融专业不同的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可按照金融流程中的不同岗位特点,安排学生到相关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里进行实习,通过实践与自已的职业能力挂钩,既可以巩固所学的金融法知识,也可以打通课程学习与实际操作的通道。

3.2深化案例教学,采用参与式模式教学金融法学的案例编写一定要真实可信,关注每个知识点的细节,讲具体案例的同时也要生动,不能只是罗列一堆事例、数据。采用真实案例时,教师必须考虑到与所学的金融法知识相切合,这样才能让学生认真地对待案例,认真地思考和分析这些事例和数据。采取参与式的案例教学是深化案例教学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案例如果仅仅是由老师讲评,学生在听,没有互动,则达不到培养大学生应用能力的目的。可提倡学生来思考和分析,老师来做点评的教学模式。由于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学生会自觉地思考、运用自己所学习的金融法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并自觉关注金融法新的发展动向,从而真正提高学生对金融法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律的理解应用能力、实践与操作能力。

3.3加强金融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的教学相衔接学校和老师应该加强和实践单位的联系,实现校企联合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由实践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课程指导老师或者辅导员。教师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过程时,还可以布置与课程相关的金融学研究课题,由辅导师和学生共同完成该课题的研究,这样学生在研究过程中也能参与到实践中,能够深入了解系统学习,能够提高学生金融法学的专业水平。

法学课程范文5

 

一、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教学方法陈旧,束缚学生创新力与主动性。受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学一直采用填鸭式教学,以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为主,这种“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记”的教学模式,使学生被动地成为了知识的“聆听者”,忽略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体性,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教学互动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与改进。

 

(二)教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学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传统的经济法的教学方法产生冲击。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变革要求教师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新型教学方法,同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运用新型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学生素质、增强学生综合能力。

 

二、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结合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的要求以及课程内容的特点进行具体应用,与时俱进,形成一个完整的教学方法体系,故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经济法教学方法的运用要符合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目标与方法是统一的,目标是方法的灵魂。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要以经济法学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为基础。还要结合社会背景以及学生的兴趣等等。

 

(二) 经济法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要与经济法的课程内容相适应。教学方法与课程内容是内在统一的,教学方法的选择不得偏离课程的基础理论。

 

(三)教学方法要形成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体系结构。选择了教学方法之后,应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的要求,课程内容的特点以及具体的教育情境的需要进行优化组合,形成一个可以产生合力的有机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

 

三、完善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建议

 

(一)与校园文化结合,弥补经济法学课堂教学缺失。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的熏陶,表现在它不仅可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而且可以更直接地使学生参与到一些法律实践活动中来。一是组织、成立各种类型的经济法学社团或经济法学兴趣小组,举办各种经济法学学术活动。二是在学校和学院的宣传栏中开展经济法学专题板报活动。三是利用各种文体设施,广泛开展经济法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律辩论赛等趣味性较强的法律实践活动。

 

(二)注重经济法理论知识和经济类课程以及实践相结合。经济法法学博大精深,实用性很强。在具体应用之前,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进行合理的讲述,重点章节加多课时,够突出重点,做到详略得当。

 

(三)打破传统,尝试参与式教学的新教法。经济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是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使理论讲授和法条灌输变得生动活泼,使教学内容具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和具体的法律规定,并能灵活运用,举一反三,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采用学生参与式教学法人本主义教学理论认为,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不是直接教学生,而是扮演促进角色,促进学生学习,使学生通过亲身参与、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的方法。在经济法学的实践环节中采用这种教学方式,融趣味性、知识性、启发性于一体,有助于促进学生同时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资料整合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有助于完善当前人才培养的机制,实现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如市场经济热点问题讨论、案例分析、观看影视、角色扮演、辩论、实务讲座及针对教学内容设计的游戏、练习等方式来实现。在教学中可以通过新闻热点事件来导入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容易引起学生学习兴趣,也有助于扩充学生知识点、活跃课堂气氛,增强经济法学知识的实用性,增强学生通过专业知识解读社会现象的能力。

 

(四)重视实务教学。法律实务教学在经济法学教学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所有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最终都将用于法律实务。鉴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较好地将实务环节融入理论知识的教学中,经济法学课堂教学应尽量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相融合,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与专业实践各自为政的状态,将教学融入实践,将实践延伸到课堂。因此在经济法学课堂讲授中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引导学生培养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将专业知识的讲解融入到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中,在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中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模拟法庭、安排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邀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课堂上进行专题实务讲座也是一种有效的实务教学方式。

 

(五)利用网络、多媒体教学。当今社会是传媒、网络普及化、快捷化、科技化的社会,利用网络、多媒体使教学丰富多样,课堂气氛活泼,案例生动有趣,又可以随时找到最新的政策信息影视文件,调动学生课堂的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法学课程范文6

摘要: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是远程开放教育各专韭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远程开放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提高电大培养人才的质量,整体提升电大的教学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新模武是教学模武发展过程中的更高一级的教学模武。这种模式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彻教学始终的。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试点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定位在培养“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而不是纯理论性人才,因而在知识、能力结构或培养规格方面,会更多地把过去比较注重对知识的继承、传授和掌握转变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体现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过程中,就是由传统教育的“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应以“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为指导思想,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让学生成为学习主人。这样的转变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素质和学习能力,有目的主动学习。

实践教学是在开放教育的基础上,配合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训练学生专业实践能力而设置的教学环节。因此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是远程开放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环节。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远程开放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提高电大培养人才的质量,整体提升电大的教学效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创新的教学模式,目前大家认识还不统一,因此很难得出一个完整的定义,一位教育家曾经说过,“创新教育是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即创新教学模式是一个“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价值取向的教学模式。教学是学校的一项中心工作,也是培养创新人才,进行教学改革的重要渠道。为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综合素质的高级法律应用型人才,我们必须把教学领域的改革,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而教学领域的改革又集中在教学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教学模式的研究上。创新模式是教学模式发展过程中的更高一级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彻教学始终的”。

一、创新教学模式的研究与构建

中国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提出“教学合一”的思想,指出先生的责任不在教,不在学,而在教学生学。另一位教育家先生,提倡自动、自住、自学,教师居于引导、辅助的地位,其基本过程是自学——引导——综合——直觉——美。即教学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尝试,大胆探索),教师的主导作用,即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有目的,有步骤的尝试。教师应采用“先练后讲”,“先学后教”的方式,让学生先去尝试练习,包括尝试操作,依靠自己的努力初步解决问题,最后根据学生练习中的难点,有针对性进行讲解,从而形成以“尝试”为主要精神的尝试教学模式。这些教学模式为我们进行创新教学模式的研究与构建提供了极其宝贵的经验。

构建创新教学模式,其宗旨是,通过教师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和学生相互的有效指导,帮助学生学会自主创新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所谓教师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就是教师用借助形象思维和富有激励、吸引式的情绪,去调动学生这一学习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变学生的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促使他们独立自由地思考问题,学生一旦有了创新欲望,就会如饥似渴地捕捉自己未知的知识,而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人。

所谓学生相互的有效指导,就是通过学生个体的认知结果,在小组、大组内互相沟通、互相碰撞,在感受集体温暖的同时获取集体智慧中的营养,以丰富个体的思维领域。同时,静态的集体心理气氛和动态的相互协作,更有利于发挥集体思维优势,共同探索和攻克难点,从而形成更好的集体自主创新的智力背景和心理场。

所谓学生学会自主创新学习,就是学生个体在注重激烈的智力活动过程的同时,重视兴趣、情感、意志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通过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冒险性,在积极的活动参与中不断提出新问题,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获取新知识、新技能,解决学习、实践中的新问题、新矛盾,继而为终身学习打下扎实的基础。鉴于上述宗旨,笔者在构建《监狱法》、《国际公法》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中,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以供探讨。

二、案例教学方式

(一)设计目的

法律专业与社会实际联系紧密,实用性较强。教师通过自己收集各种案例或者让学生从日常生活中寻找案例,供学生在辅导课上或小组学习中进行讨论,展现其中的矛盾,启发学生分析研究或从实际出发将经验条理化、系统化、使之上升为理论,促进学习的迁移和应用。

(二)实施步骤

1、选择教学对象,在一个具体的教学过程中选什么样的教学方式,首先要确定教学对象,结合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阅历和工作等,选择合适的教学方式。既不能使学生一开始就对这种教方式产生畏难情绪,也不能使学生只看“热闹”,学不了知识。

2、确定学习内容,明确学习目的和要求。这一步,要求教师在开学前初步拟订一个教学方案,然后和学生利用开学初的第一次课的时间,共同探讨方案的可行性,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进行修改,最后形成一个本学期的教学方案。

3、指导学生寻找、提取学习信息,准备案例。给学生两周的时间,在教师的指导下,寻找、筛选案例,确定本课程所需要的案例。把案例发给学生人手一份,使学生在课下预习。

4、课堂教学活动,针对案例,发现问题,提出见解,分析或讨论,得出正确答案,并使之上升到理论高度。

5、课下追踪案情结果,反馈信息,小结学习收获。学生在课堂上得到的是理论知识,它是否和现实生活相符合,还有待于检验。如果不符,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些问题都需要再一次解决。

(三)实践效果

案例教学方式是学生由具体到抽象掌握知识的有效方法。学生通过对案例分析并能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感觉到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和书本上的知识是否一致,看双方怎样根据法律知识据理力争。通过比较,学生很快从不同角度掌握了对问题的看法,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模拟现实教学方式

根据现实的模式工具不同,模拟现实教学方式可划分为:人为模拟现实教学方式和媒体模拟现实教学方式。在教学中,笔者主要采用的是人为模拟现实教学方式,即有组织进行分组讨论、正反两方大辩论、模拟法庭和旁听庭审。

随着学生法学素养的不断提高,2003年,笔者在2003级的法学本科的《国际公法》教学中,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模拟现实教学方式”。

(一)设计目的

有组织进行分组讨论、正反两方大辩论、模拟法庭和旁听庭审可以加强规范和注意动手能力,培养严谨工作作风和科学工作方法。

(二)实施步骤

1、选择教学对象、方法和意义同案例教学方式是一样的。

2、确定模拟现场、内容、要求。这一步,要求教师在开学前初步拟订一个教学方案,然后和学生利用开学初的第一次课的时间,共同探讨方案的可行性,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进行修改,最后形成一个本学期的教学方案。

3、学生准备材料,查阅相关资料,运用知识调研、协作配合,分析概括。给学生两周的时间,在教师的指导下,寻找、筛选内容,确定本课程所需要的论题。把论题发给学生人手一份,使学生在课下预习。

4、课堂教学活动。提出论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正反两方大辩论、模拟法庭等活动。

5、得出结论进行宣布。

(三)实践效果

通过实战演习,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和兴趣,培养学生敏捷的反应能力和判断能力,使学生既能够掌握知识,又学会在实践中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学生内在素质。2003年,针对当时一些与中国有关的、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事件,在《国际公法》的教学中,笔者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课上采取分组讨论、正反两方辩论以及模拟法庭等形式进行教学。尤其是在2003年4月份,面对美国侵略伊拉克发动战争一事,我采取这种教学方式,不但使学生学到了知识,而且激发了学生的正义感,促使学生用法律武器捍卫权利。

四、从传统的课堂教学结构走向自主式课堂教学结构

传统的课堂教学结构是按复习一导人一新课一巩固练习一小结—作业这几个步骤进行的。它注重新旧知识的联系,但过于强调接受式学习,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而自主式课堂教学结构是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能够诱发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使课堂教学成为教与学的多向交流过程,按自学一说学一导学这几个步骤进行,也可称为“三步学导法”。

(一)第一步:自学

1、由老师提出学习目标。目标是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设定的,可以设定不同层次的目标,由学生自主选择。例如《国际公法》第三章“国家”,我设定了三个层次的目标:第一层次目标是国家的概念,及与国家相关的几个特殊法律制度;第二层次目标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第三层是国家责任的构成、内容、形式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则。第一层次是基本内容,要求学生全面掌握的,第二、三层次是在第一层次基础上的进一步拔高。目标力求体现自主创新学习的要求,以此作为本课教学的导向和结束时评课的标准。

2、学习新知。学生根据自己选择的目标自学。

3、尝试练习。由学生根据选定的目标,选择不同层次的练习题。第一层次的练习题是教材配套的习题书,二三层次的习题是我从网上及其他资料选出来的。

4、调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根据学习情况调整目标,并相宜调整练习题。

(二)第二步:说学

1、学习小组由学生自愿组成,老师可以从中协凋,一般人数在2—6人不等。主说的学生由小组成员轮流做东,提出质疑。在教学中我除了设疑点外,更多的是让学生在自学中去质疑,给学生提供探索和发现的机会,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更重要。学生提出在尝试练习中未解决的问题,请求小组予以帮助。通过互相置疑、辩论培养了使学生运用史料支持自己观点的能力,在认同、碰撞、吸纳、排斥的过程中,创新意识被激活了。托尔斯泰说过这样一句话,成功的教学所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的兴趣。兴趣往往是学习的先导,有兴趣就会入迷,入迷就钻得进去,就会转化为学习动力。兴趣是学习自觉性的起点,也是一个人坚持学习的内在动力源泉。所以,培养学生的兴趣很重要。

2、小组合议。经小组成员互相合作解决疑难,老师来引导学生合议解疑的思维过程,并由此明确解疑思路,尤其是关键点。使个人自学成果转化为全组成员的共同认识的成果,从而扩展和加深对新知识和有关学法的理解。

(三)第三步:导学

1、补正。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补缺矫正。

2、导学。教师释疑,针对各组答疑的情况,择要精讲释疑,并注重基础和关键点,同时注意语言、情感艺术的巧妙运用,借此诱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评价教育目标的达成度,教与学双方的努力程度,教与学方式的科学性。评价应贯彻鼓励性评价原则,激发学生自主创新学习的积极性。

在导学环节,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掌握知识是怎样形成的。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尽力挖掘教学内容中的创造性因素,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不仅教会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教会学生学习,走自主学习之路,这对学生来说,终生受用无穷。把分散、个别的知识,经过分析、分类,变成综合的、系统的知识,综合能力,是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要注重创新思维的培养与训练,主要是发散思维、想象思维、聚合思维、灵感思维。教学评价既是调换教学模式运行的依据,又是模式运行的支点,评价应向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倾斜、克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标准的倾向。

(四)从“封闭教学”走向“开放教学”

随着教育科研的发展,由“封闭教学”走向“开放教学”已是一种必然。

1、教材开放。在教材的使用上,老师可以打破教材的编排顺序,重新设计出更科学、更合理的程序。例如在《国际公法》的导学过程中,国际法上的个人的基本内容后,我就引导学生直接进入教材的第八章,学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教材的顺序打乱了但学生的心中却有了一个完整的概念,一个个散的知识点串成了一条线。经过重新设计,教学程序更科学更合理了,对知识的理解更深入了。在《监狱法》的导学上也上这样的,在讲完第六章后,直接进入第八章。在教学目标方面,我根据学生的需要适当加以拔高引深,或降低难度。对法学基础较差的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只要把书本上的知识学懂就可以了;对法学基础较好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学生,我不仅要求他们掌握书本上的知识,还要多布置一些相关的案例,加深加宽知识面,使学生的实际能力不断提高。针对教材中的内容可适当地走出去,参观,进行直观教学,使学生更加深刻地了解教材的内容,加深感官认识。如在《监狱法》第十章“狱政管理”中,讲到“通讯、会见”、“生活、卫生”时,可带领学生到监狱进行参观、亲自看看实例,以便加深认象。在《监狱法》第八章中,讲到教育改造内容时,结合罪犯改造忏悔的案例进行说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问题开放。老师通过新颖、多面的问题,在加上生动的案例,来激活学生思维,对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不急于说出答案,让学生展开讨论。尤其是不用统一的标准答案来要求学生,鼓励学生敢于提问、乐于提问、勤于提问,使“一言堂”成为“群言堂”。

3、教学空间开放。学校可供学生使用的学习资源很多,在教学中,我引导学生把教学空间向社会延伸,向各传媒延伸,向电脑网络延伸。通过电话答疑,费用低,灵活方便。使用范围最宽的是计算机网络,在外地出差和工作的学生可以通过E—mail和我保持联系,通过电脑网络可以看到IP课件、电视直播课堂和我自己制作的CAI课件,及时全面的获取知识和信息。

(五)从“全盘教学”走向“选择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