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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县改革范文1
省管县改革的实践探索
省管县改革主要涉及财政省管县、经济管理权下放、社会管理权下放、人事省直管等四个维度。财政省管县是当前省管县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大部分地区省管县改革的主要形态。事权下放,扩大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省管县改革在事权维度的体现。人事省直管则是省管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四个维度来考察我国的省管县改革,可以简单地分为纯粹财政维度的省管县改革(用A表示)、纯粹经济管理权维度的省管县改革(用B表示)、纯粹社会管理权维度的省管县改革(用C表示)、纯粹人事权维度的省管县改革(用D表示)这四种基本形态。根据对24个省区相关政策文件和改革实践的系统考察,当前全国各地的省管县改革可分为以下4种实践形态:(1)A:江西、青海、贵州、宁夏、广西;(2)A+B:辽宁、陕西、四川、山西、甘肃、云南;(3)A+B+C:福建、河北、河南、广东、黑龙江、安徽、湖北、山东、湖南、江苏;(4)A+B+C+D:浙江、海南、吉林。
在不同的省区,省管县改革四个维度的进展次序有所不同:(1)在已有财政省直管和人事省直管的基础上,下放事权,扩大县(市)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该路径的主要特征是以财政权和人事权的双管并行为改革先导,具体表现为:(A+D)BC:浙江;(A+D)B+C:海南。(2)首先进行财政省管县改革,再扩大县(市)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该路径的基本特点是先财权、后事权,财政省管县是进一步省管县改革的先导,具体表现为:AB+C:湖南、安徽、广东;AB:江苏、陕西;A:江西、青海、贵州、宁夏、广西。(3)首先进行事权改革,扩大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再进行财政体制改革。与前两种路径“财政先行”不同的是,该路径的主要特点体现为“事权先导”,即将扩大县(市)的经济管理权作为省管县改革的切入口,具体表现为:BCA:黑龙江;B+CAB+C:湖北;BA:甘肃、山西、云南;B+CA:山东。(4)同时推行财权、事权,甚至人事权改革。该路径的主要特点是财权改革与事权改革齐头并进,同时进行财政省直管和经济社会管理权下放,具体表现为:A+B:辽宁、四川;A+(B+C):福建、河南、河北;A+(B+C)+D:吉林。
全国各地实践形态和发展路径的不同,既跟省管县改革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意识有关,又跟省级领导权威、县域经济地位以及市县之间的力量博弈有关。所以在实践中,还没有(实际上也不可能)出现适合全国各省区的所谓“最优”选择。或许,适合各自省区改革生态的方案才是最好的方案。
管理幅度问题的浮现
《圣经》中《出埃及记》一章里记载着这样一个情节:摩西的岳父杰斯罗当时注意到,摩西花费过多的时间去监督太多的人。于是他建议摩西从全体以色列人中挑选出有能力的人来,使他们成为千人之长、百人之长、十人之长,重大事情由摩西做决定,小事情由他们自己处理。经过这一转变,摩西的时间得到极大的解放,同时组织效率也得到极大的提高。这一描述在管理学中就被称为关于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摩西现象”。与摩西增加管理层次、缩小管理幅度的做法不同,近几年的趋势则是向减少管理层次、扩大管理幅度的方向演进。从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减少行政层级、实现扁平化管理已经成了行政改革的共同趋势。我国的省管县改革也是一场顺应世界潮流的政府扁平化变革。
当一个组织的规模一定而且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之间呈现反比例关系,即:管理层次越少,管理幅度越大;管理层次越多,管理幅度越小。要压缩行政层次实行省管县,在省、市、县数量既定的情况下,势必会增加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我国除港、澳、台和直辖市外的27个省和自治区中,有283个地级市、2003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特区、林区)。也就是说,如果完全实行省管县的体制,27个省区政府将直管2286个下级政府,平均管理幅度为84.7个。省级政府管理幅度超过100的有四川(156)、河北(147)、河南(126)、云南(125)、山东(108)、山西(107)、湖南(101)等7个省;管理幅度在80~100之间的有陕西(93)、江西(91)、内蒙古(89)、广西(89)、新疆(89)、广东(88)、贵州(82)、甘肃(81)等8个省区;管理幅度在60~80之间的有安徽(78)、湖北(77)、黑龙江(76)、(73)、浙江(69)、福建(68)、江苏(64)等7个省区;管理幅度在40~60之间的有辽宁(58)、吉林(48)、青海(40)等3个省;管理幅度在40以下的只有海南(18)和宁夏(18)两个省区。
常有人说,省级管理幅度最大的是四川,达到181个,其次是河北,达到172个。这是把市辖区也算成省级政府直管的下一级政府了。实际上,无论是市管县还是省管县,市辖区都是市政府而不是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另外,我们在统计正在进行省管县改革的省级政府以及改革后省级政府的平均管理幅度时,都没有包括直辖市。把直辖市“硬生生”地拽进省管县改革的队伍中来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还有必要指出的是,上述计算的省级政府管理幅度,既包括地级市,又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林区和特区,但不包括地区、盟和自治州,也暂不考虑“较大的市”可依法管县的情况。这一管理幅度的计算只是在“纯粹”意义上的,实际情况比这要复杂得多。
并非把所有的县都交给省管
任何改革都要“切一刀”,但绝不应该“一刀切”。这不仅是指不能在全国各个省区,不论条件成熟与否,一刀切地进行省管县改革,而且是指在省管县改革时,不能一刀切地把所有的县都交给省级政府直接管理。
第一,“较大的市”可以依法管县。我国宪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较大的市”?对此,宪法虽然没有明确,但《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给出了一个说明: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果按照这个口径,全国(不含港、澳、台)较大的市总共有49个,即27个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就是说,即使在全国大范围地推进省管县的行政体制改革(这是对宪法精神的回归),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较大的市依然可以管县。
第二,县级政区可以进行有效整合。县是我国行政区划中作用显著、历史最长,也最为稳定的一个层级。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不同省区之间县的数量、县域面积、人口规模、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别。一般认为,省直接管理县市的数量以不超过50个为宜。因此,有必要在增设直辖市、划小规模过大省区、增加省级政府数量后,进一步整合县级政区。总体思路是:一部分发达县(市)可以遵照相关条件升格为地级市,并划入周边个别县(市)作为市辖区;通过定量计算,适当合并规模过小的县(市),扩大县域管理规模;为给大中城市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部分与市联系紧密的郊县可调整为市辖区。当然,这项改革比较敏感,应科学论证,渐进展开。
第三,省管县和市管县可以协调并举。改革不怕慢,就怕站,更怕瞎折腾,不能两眼紧盯着省管县改革,随意地阔步前行,简单地把上次改革的成果又当成这次改革的对象。所以,省、市、县府际关系的调整必须有明确的战略愿景。省管县改革的战略愿景就是:减少层级,强化县政,市县协调,人民满意。因此,在推进省管县改革的同时,需要从制度上保证中心城市的正常发展,并构建以都市为中心、县域为依托的协同发展网络,做到“强市活县”。在少部分具有较强辐射能力和经济社会扩散效应的中心城市,不应人为地阻断大都市圈的自然形成及其在城乡统筹中的作用发挥,可以在充分尊重周边县(市)意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并完善市管县体制。
综上所述,省管县改革并不是要把所有的县都交给省管,通过“较大的市”依法管县、省管县与市管县的协调并举以及行政区划的配套改革,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大,过度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ZZ024]、教育部项目[09YJC810040]的阶段性成果)
省管县改革范文2
关键词:市管县; 省管县; 体制变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与确立,政府的治理模式与管理方式必须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适时调整自身职能。旧的“市管县”管理体制的不适应性日益显现,改革“市管县”管理体制迫在眉睫。此时,“省管县”体制逐渐成为政府改革的主流思想,并将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对我国行政体制、行政区划改革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1 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动因
1.1 “市管县”体制存在的弊端与局限性。“市管县”体制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为了利用中心城市优势, 打破城乡二元体系,解决城市发展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行政治理环境的变化,“市管县”体制逐步失去了它曾经起到的积极作用,弊端日益暴露。
1.1.1 束缚了县域经济发展。当初设置市管县的目的之一在于发挥中心城市的优势,带动县域和村镇经济的发展。但是,实际上,中央和省级配置的资源经常被市级截流,市域经济的发展往往优先于县域经济的发展,市级政府为了自身的发展牺牲了县级政府的利益。因此, “市管县”体制不仅没有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反而出现“市吃县”、“市卡县”、“市挤县”、“市刮县”现象,造成县财政资源不足,严重阻碍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另外,市级政府权力的集中,限制了县级政府的自,降低了县级政府为民服务的能力。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权收到限制,另一方面,县级政府的事权又过大,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严重制约了县级政府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履行。
1.1.2 加大了城乡差距。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本质在于城与乡利益的一致性。但由于市本级发展与市财政收入的关系,市领导县体制带来的城市工商经济、城市发展相较于县域经济、农村经济更具时效性,加之市管县的宽范围、广地域与城市的弱实力,决定了市县发展格局中,市从县乡索取资源,集中力量用于城市发展不是权宜之计,因而“重工轻农”、“厚城薄乡”成为市县关系中的常态,城市对农村的“反哺”带动作用不显性。大量农业利润和农村社会经济资源被城市所吸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自我积累效应降低,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
1.1.3 增加了行政管理层次,提高了行政成本。行政管理学理论研究证实,行政组织每多出一个管理层次,就会造成机构和公务人员增多、膨胀行政管理队伍、导致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信息的失真率增加。在市管县体制下,我国行政管理层级在原来基础上多出一个行政管理层次。在原先地、市分设的情况下,城乡行政领导机构分别以管理城市或农村为重点,管理目标较单一,而市管县必然是由城市管理为主体制向城市、农村合治体制转变。我国地级市的形成,除少部分由地市合并外,大部分由地改市而成。由此必然带来地级市政府机构设置的增加与行政人员的扩张。
1.2 我国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可行性。“省管县”体制是指,由目前的“省―市―县”三级体制转变为“省―市、县”二级体制,替代“市管县”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在财政收支划分、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财政年终结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县财政和市本级财政一样都直接同省财政挂钩,不再经过市。“省管县”体制明确了地级市与县和县级市之间平等的财政主体地位,减少了财政层级,从制度上保证了省直接对县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省级财政的直接调控能力。
2 “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实证分析
浙江是我国较早推行省管县改革的地方,它分别在1992年、1997年、2002年、2006年四次对经济强县进行扩权,使之拥有更大的财政、经济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自,通过改革,浙江进一步优化了发展环境,形成一批经济活力强、发展速度快、综合素质高、带动作用大的县(市), 促进了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仅2002年,浙江省就将313项审批权下放给绍兴县、温岭市、慈溪市等17个经济强县,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县,涵盖了计划、经贸、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12大类扩权事项,几乎包括了省市两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所有方面,这种“直管”还扩展到社会管理职能,如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车辆管理等,重点是县财政直接对省负责。浙江的省管县的积极效果十分明显,多年来浙江省占据着全国“百强县”近1/ 3 的席位。
浙江省农办副主任顾益康指出,浙江县域经济发达与省管县财政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甚至被一些研究者称为浙江的“秘密武器”。“省管县”体制作为一个有效的制度框架,推动县域经济向内寻求发展动力,促成了内生性民营经济的生长和繁荣,也带动了县和县以下农村经济的发展。浙江的省管县改革试验,对周边省份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从2003年到2005年,山东、福建、湖北、广东、河北、吉林等众多省份,纷纷出台了以浙江经验为主要框架的、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政府文件,一些地方还迫不及待地提出了抢抓扩权强县机遇的口号,引发了对于制度建设的新一轮探索,应该说成功的榜样是省管县体制出现的推动力之一。
尽管浙江省省管县实行的比较好,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被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在实施的过程中,县配套措施不完善,同时由于省、市、县政府的职责划分不清,政府职能无法全面发挥。其次,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的多的县,由于具有较大的自,经济发展会很迅速,而那些权利下放的少县,经济发展缓慢,由此可能导致经济在不同县域的不平衡发展以及资源在整个省的不合理配置问题,甚至造成不公平的县域竞争问题。再次,尽管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限数目很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会遇到很大的改革阻力,权限能落到实处的项目数不是很多。
参考文献
省管县改革范文3
[关键词]省管县 财政体制 改革
一、背景
近年来,国内部分省市为了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发展县域经济,开始推行县级财政省级直管制,来充分提高财政工作的效率,保证财政资金的及时到位。就山东而言,自2009年起我省开始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试点改革,将包括商河、莱阳、高青、安丘、惠民在内的20个县或县级市纳入本次改革试点的范围内,并已开始逐步实施。
相对于传统的市管县,省管县是指省级财政跨过市一级财政,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直接面对县级财政开展相关业务的一种财政管理形态。这种财政管理形态可以充分解决以往市一级对县级干涉过多,对其省级拨付资金进行部分截留,县级对其自身经济发展没有发言权的弊端。除此之外,还可节约大量的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有效的解决了信息失真发生的可能性。
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优势
1.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施后,由于市一级中间环节的取消,省级财政可以直接结算至县,实现了市级与县级财政主体地位的平等化,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市一级对省级财政资金的截留,而通过省级与县级的直接交流和对话,可充分增强省级对县级财政的调控能力,有效避免了由于存在中间环节所导致的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以山东为例,由于第一批所试点的20个县(县级市)大都属于经济不发达的县域,有些甚至为贫困县,本次试点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即为财政资金的拨付。
2.有利于“三农”事业的发展
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质上是在财政方面对公共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其目的就是从体制上解决县级财政资源不足的问题,使其可以集中财力发展县域经济以及各种社会事业,提高乡镇居民、农民的人均收入。由于县级所直接面对的为基层乡镇和农村,农业问题的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都需县级财政直接予以解决,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其意义重大。在改革后,县级财政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投向上述领域,极大的推动了三农问题的
解决。
3.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了充分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必须对其县域经济进行重点扶持,通过更多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投入,来壮大县域经济、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城乡稳定。在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省级可通过对其财政的综合调控,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来将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和政策给予充分落实,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硬软件环境。就县级而言,其可以充分利用发展空间扩大,权力使用灵活,财政资金充裕这一良好机遇,推进自身县域经济更好更快的向上发展。
三、省管县体制改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国内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施的具体模式来看,可具体分为三类,一为全面放权模式,即省财政将原来隶属于市一级的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其以浙江为代表;二为区别对待模式,即改革的对象主要为省内经济不发达县,通过对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补助力度来扶持其发展,其以山东为代表;三为稳妥渐进模式,即由省市先共同对县级财政进行管理,再予以逐步放权,其以吉林为代表。虽然这些省市在其改革初期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同时却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主要如下:
1.行政与财政管理体制的矛盾
从目前来看,已实施改革的各省市所遭遇的首要问题即为行政与财政体制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由于财政在实行省管县后,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却没有随之予以改革,依然按照省管市、市管县这一传统体制来予以管理,因此使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实施省管县后的县或县级市的行政权、审批权、人事权和其他行政管理依然由市级来进行管理,明显超出了其财权所能承受的范围,形成了市级财权与其事权不对称的现象,这种财权的架空将必然会为今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留下隐患。
2.市级财政管理的积极性下降
在实施省管县后,市一级不再具有对其改革县或县级市财政的重要管理权,因此其职能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主要以监督检查、报表汇总以及业务指导为主。由于这些职能仅属于财政管理的一般权限,不具有硬性约束的效力,因此其必然会影响市一级实施管理的积极性,后者不会再对省级所出台的对县级增支政策和项目资金予以相应的配套。此外,省管县的实施还会使市一级财政工作的重心予以转移,其极有可能不会再加大对县级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从而也影响了县级其他工作的相应开展。
3.省级财政管理总体压力加大
以山东为例,在实施省管县前,省级财政直接管理的只有十七个地市,而在此次改革实施后,省级财政直接管理的范围将扩大至三十七个,除了原有的地市之外,还增添了二十个直接管理的县(县级市)。由此可见,省管县必然会使省级财政管理的压力加大,这不仅表现在财政工作的强度和难度方面,而且还表现在现有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上。目前县级政府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县乡财政困难,而省管县的实施虽然可以初步缓和这一矛盾,但更重要的是中后期的持续拨付,这无疑又给省级财政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省管县体制改革存在问题的改革建议
1.统一行政与财政管理体制
在实施省管县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要予以相应明确,并努力将地市级财政的主要职能转移至保证该区域公共职能发挥、为其辖区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上,实现市、县两级行政职权的合理划分。对于县级与财政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市级应逐步予以退出,而对于包括县级在内的全市的社会公共事业,依然需要在市、县两级共同予以分担,且市一级还要加大对其的投入力度。此外,市级还应负责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执行质量及力度进行监督检查,这也是对省级财政予以协助的表现。
2.充分理顺市、县两级关系
改革后,市级依然要加大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县级经济发展进行扶持,努力使此次改革的效果落到实处。虽然原由市级财政负责的对县级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各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资金管理等转由省级财政负责,但是市级财政依然需要对县级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政策和制度以及综合性工作进行管理,依然需要发挥其在调查研究、决策、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长期来看,由于市级仍然是县级的领导机关,因此上述职责的履行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3.积极完善省以下分税制度
由于在省管县后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有所变化,因此必须以政府职能、税基流动性、财政需要、受益范围等为依据,对省、市、县三级税收进行重新设置,以合理平衡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此,首先应将税基较广、流动性不大、收入稳定和有利于征管的税种作为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以改变目前县级没有主体税种的不利局面。其次,对于省、市、县之间的共享税,应通过省级财政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的不同来确定相应的分享比例,再予以合理划分,在必要时还应向市、县两级予以倾斜。
参考文献:
[1]罗 彬 张红珍: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研究 .[J]. 德州学院学报,2010(01)
[2]李继红:关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考 .[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02)
省管县改革范文4
【关键词】辽宁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职能转变
目前,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县级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需要处理更多的事务,而县级政府的权力却受到极大的限制。辽宁省在借鉴其他省份省直管县改革的基础上,对本省进行了省直管县的初步尝试。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改革中还需要解决很多现实的问题。
一、省直管县相关概念和理论
(一)省直管县的概念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有两层含义:一是财政上的省直管县。在财政预算编制上,由省直接对县编制预算,在收入划分上,也由省对县直接划分;另一种是除了财政,在人事、计划、项目审批等行政体制上的省直管县。简单讲就是政府管理体制上的“省管县”,市县平级,在财政权、人事权、审批权等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权都由县直接跟省打交道。
(二)省直管县的相关理论
1.行政组织的扁平化理论。行政组织的扁平化是指随着信息技术在公共组织中广泛而深入的应用,公共组织将会逐渐减少中间层次,相应地增加每个组织层级的管理幅度,以促进信息在公共组织内部自由而迅速地传递与沟通,提高公共组织的运作效率。[1]
2.公共产品供给原理
(1)公共产品的含义。公共产品也称作公共物品,是相对那些可以划分为企业或个人消费单元的基本生活或生产资料等私人物品而言的共享性物质产品和服务项目。包括国防、义务教育、秩序、文化等。[2]
(2)公共产品供给与受益区域。公共产品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原因,但并非所有的公共产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平均受益,有些公共产品的受益只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即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有特定的受益区域,按受益范围对公共产品的分类,可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全球性公共产品。而根据“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对公共产品的享用,只能由享受它们的人来提供成本,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所产生的费用,自然由地方政府的纳税人承担。 [3]
(3)偏好误识。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在对地方区域居民的偏好认识上,现行的地方四级政府很难仔细而全面的了解地方区域居民的偏好。地方较高层级的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一般倾向于提供统一的公共产品,较少的考虑地区居民的偏好,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的下降。[4]
二、辽宁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辽宁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现状
2006年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同年10月,又下发了《关于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意见》,在2010年4月,下发了《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2010年10月,下发了《关于扩大绥中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2011年9月下发了《关于扩大昌图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这些政策的陆续下发,为省直管县改革做好了前期的政策准备工作,辽宁省直管县改革已经逐步展开。
(二)辽宁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问题
1.事权与财权的矛盾。目前,辽宁的省直管县改革主要是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市管县的体制保持不变,在所有扩权县(市)中,只有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体制。这就意味着市级政府还有向改革县(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并且还得提供改革县(市)配套的财政资金,事权与财权严重不符。而县级政府虽然经济社会管理权力增加,但是省级政府对其财政并没有增加很多,相反管理主体由以前的一个市级政府变为现在的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两个,事权与财权也不相符。
2.区域性的公共产品供给危机。实行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体制后,市级政府财力下降,财政实力受到冲击。市级政府在原来区域中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显得困难,公共产品供给积极性减弱。并且,有些公共产品的受益只在有限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即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因此,由于“省直管县”体制的激励,各县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财政实力的考虑,在提供区域公共产品时尽量使最大范围满足实现本地区发展,避免公共产品的外部性。根据产品供给有效性原理,由此将引发区域性公共产品供给危机。[5]
3.缺乏因地制宜的政策指导。在辽宁省16个“强县扩权”改革县(市)中,除了绥中县、昌图县,其他县(市)都没有对应的政策出台。由于其它的14个县(市)经济状况、自然资源、地理环境、社会关系等方面各不相同,其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迥异,在当下“强县扩权”改革中,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来进行规范。在财政省直管县的改革中只有绥中和昌图享受到相关政策,省对其他各改革县的财政支付局限于转移支付和财政补助,缺乏发展特色经济的相关政策。因此,制定相应的改革发展政策显得非常迫切。
4.监督管理能力不足。大量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之后,县级政府的权力扩大,拥有很多与省级政府直接打交道的权力。县级政府权力的扩大需要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省级政府在改革后管理半径增加,管理事务增加,管理成本增加,需要更多的、符合相关事务的、具有一定素质的工作人员。然而,相应地县级政府权力的监督管理机构却没有很好的配套成立,因此对县级政府权力的监督管理出现问题。
(三)辽宁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问题的原因分析
1.权责模糊。在辽宁进行省直管县改革中,由于改革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扩大,而行政体制却没有改变,改革县(市)与省级政府直接打交道的事项增多,但却受制于市管县的行政体制,权责关系难分难解。并且由于公共产品的外部性,改革县(市)与周边县(市)的关系将复杂多变,改革县(市)的行政环境受到挑战。
2.财政资金分配不合理。在16个改革试点中,除了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管理县的财政体制外,其他的县(市)都是通过转移支付、财政补助以及专项拨款来获得省政府的财政支持。绥中县以前由于所属市的经济实力较强,给予县的资金支持本来就强,在财政省直管县后,由于划拨的资金有限,财政资金可能出现减少的情况。其他14个县(市)中,由于一些县(市)财政收入总量大,按照政策其所截留的财政资金较大,用于地方发展的资金就多,但对经济落后的县(市)就少。因此,财政资金分配不合理。
3.因地制宜政策制定缓慢。省直管县改革意味着省级政府管理幅度和管理半径增大,工作量增加,政府行政成本增加。针对不同地方的政策没有及时出台,而省直管县改革又是一个系统的配套工程,需要前期整体的规划协调和大量合理的、因地制宜的政策的制定。辽宁省16个扩权县(市)中,只选择了绥中县和昌图县来进行实质性的省直管县的改革,其他县(市)离省直管县还有一定距离,只是进行的省直管县前期工作即扩权。要让辽宁省政府短时间内制定符合16个县(市)的改革政策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因地制宜政策的制定就比较缓慢。
4.监督管理体系的不完善。辽宁省政府在确定15个改革试点后,由于权力的大量下放,省政府管理幅度过大,相应的监督制度和体系建设没有跟上,而第三部门发展不成熟,公民社会的监督管理意识不强,因此造成了地方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寻租的产生,省级政府在对扩权县(市)监督管理上存在缺位。在《关于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意见》中,明确了扩大的县(市)直接享有权限的事项,县(市)自行审批、报市备案的事项和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的事项,但没有出现对相应权力监督的规定。
三、辽宁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转变政府职能,厘清各级政府权责。辽宁省在推进直管县改革的同时要协调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厘清扩权县(市)与所属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的关系。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应该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督的职责;相应省辖市应该配合扩权县(市)进行调整,在项目资金配套、公共产品的提供、人事制度等方面提供帮助,协调好与扩权县(市)的关系。各改革县(市)政府的重点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政策法规,促进所管辖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体系,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以事权定财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要求辽宁要理顺县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从机制和体制上解决下级政府“权小责大”、上级政府“权大责小”以及财权与事权不对称问题。为了使市县财政各自利益得到保障,合理承受财政负担,市县两级政府的事权就必须科学、合理地予以划分,按照行政职能及社会事业的利益关联度,确定财权,理顺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使市县两级财政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
(三)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政策。因地制宜是我国制定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则。辽宁省“强县扩权”改革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事业发展程度、行政区划面积以及人口状况等因素各不相同,制定相应的改革重点和方向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所有扩权县(市)中只有绥中县和昌图县才有一些地区政策,而其他县(市)都是统一的政策。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扩权县(市)中,针对性的政策有着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监督管理体系。大量权力的下放造成了很多寻租机会的产生,政府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加上第三方和公民社会监督的不成熟,导致了寻租行为的产生。因此,有必要建立良好的监督体系。首先必须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这是对权力监督的根本保证。市级政府一些权力下放后,权力行使主体发生变化,以前针对市级政府的监督变成了县级政府,应做好相应制度的变更,抓好建章立制,做到“有规可依”,把制度落到实处,防止权力的滥用。其次是监督对象的转移。权力监督应该移至权力生成的源头,并对整个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真正做到“权力走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要把预防关口由市变成现在的县,充分发挥县人大、政协的作用,同时还应发挥上级政府的检查职能。最后,要充分动用各种社会力量监督权力。要发挥第三方组织的作用,培育公民社会参政议政的能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决策机制。
【参考文献】
[1]赵世磊.关于在我国建立省直管县体制的探讨[D].贵州大学,2008.
[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70.
[3]金双华.公共产品供给与城乡收入差距[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5).
省管县改革范文5
关键词:省直管县 区域与城市 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球化、市场化、城市化等多种因素的复合作用下(张京祥,2008),我国地方政府,尤其是地级市-县级层面的行政建制关系发生了多次重大变化。从一定意义上可以将这种市-县行政关系的变化,视为行政建制关系对区域管理体制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适应性调整。20世纪80年代的“市管县”体制改革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背景,增强了中心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起到了加强管理的积极作用(王英津,2005)。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管县”体制的弊端逐渐凸现,主要表现在:市管县财政削弱了县域经济的自;“小马拉大车”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规模小、辐射功能弱的地级市无法带动所辖县发展;“市县竞争”造成内耗及资源过度向中心城市集中;过长的行政划分,造成了行政成本增加(刘淑美等,2008)。省直管县改革的直接目的就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现行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对省、市、县财政体制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城市内在发展动力的加强。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及其特征
现行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指市本级财政和县财政一样都直接同省在体制上挂钩,市一级不再与所辖县在财政体制上产生结算关系,无论是转移支付、财政结算,还是收入报解、资金调度、债务管理等各方面都由省直接到县,并监管到县。“省直管县”实质上是对公共行政权力和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目的是在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把部分权限下放给县,以达到促进县域经济活力的目的,进而推动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田鹏,2008)。
(一)调整财政体制关系
建立省与省辖市、省与县的财政体制。原省与市、市与县三级财政管理层次调整为省与市、省与县两级财政管理层次。按照收入属地原则,尊重历史事由,统一划分收入。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事权”的要求,统一划分支出,各市、县负责本级内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支出。
(二)改革财政预算决算制度
由各市、县根据全省财政收入预期增长幅度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自行确定本级的财政收支预算。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由省财政直接与各市、县办理,市、县之间的结算事项一律通过省财政办理。各市、县财政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直接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各县有关财政统计报表同时抄送所在省辖市财政部门。
(三)改革财政往来管理制度
各市、县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向省级报解财政库款,直接报送有关收入报表。对各市、县财政收入金库留解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省对各县各类专项补助和专款不再经过省辖市,由省财政直接分配下达到各县,省辖市原对县财政专项补助也通过省财政下达到县。省财政直接办理对县财政资金往来和资金调度及其结算。市县之间原财政债权债务,经双方清理确认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区域与城市发展的影响
(一)城镇体系格局的变化
1.现状城镇体系格局及存在的问题。市管县体制下,我国大多数地区形成以地级市为中心城市,县城为支撑,重点镇为纽带,一般乡镇和中心村为基础的城镇体系格局。我国推行市管县体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建立市与县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来沟通城乡社会,由经济较发达的“市”带动周围农业型“县”,最终实现城乡互补和城乡共同发展。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下所形成的一系列“城市偏向政策”的制度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在市管县体制下,地级市职能过大,有条件占有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造成县城及乡镇发展乏力,区域城镇体系内部城市等级及规模相去甚远。
2.区域多中心的形成。省直管县体制下,对扩权县市的支持力度加强,这些地区也将获得更多的财力投入和更大的管理权限。县级财政能力加强,县市有条件也有能力自主开发建设更多的项目,对县域经济的加速发展县域城镇的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地级市因此也可以放开包袱,加强自己的中心职能,可以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建设城区和实现郊区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区域城镇体系格局由以原地级市为单核心向以县市为多中心的城镇体系格局发展。
3.实现等级、规模和职能相匹配的城镇体系。现城镇体系最大的问题,区域城镇体系内部城市的等级、规模和职能不匹配。因此面对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机遇,我们需要肯定地级市在区域协调中的作用,促进县城及乡镇快速发展,构建等级、规模和职能相匹配的城镇体系。在省县之间的次区域层面,仍需要发挥原地级市的宏观调控作用,提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负责区域性的规划编制,协调县市跨边界的冲突等。县市主要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事务,诸如经济发展、社区服务、地方规划、城镇建设等。在涉及到对区域发展的有重大影响的县市产业发展、县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省级政府的协调(罗震东,2007)。
(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城乡发展的现状及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2070个县域经济体,占国土面积的95%,占人口的74%。县域经济是城镇经济与农村经济的结合部,是工业经济与农业经济的交汇点。市管县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希望“以城带乡、城乡互补”来实现城乡共同发展,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地级市所显示出来的并不是“带动效应”,而是“市刮县”。市域中心城市集所有职能于一身,城市规模不断膨胀,县城等中小城市发展机会被剥夺,县城增长极的作用未能发挥,加剧了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极化”效应,其结果是城乡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收入比从1983年的1.82倍扩大到2002年的3.11倍。
2.激发县域经济的活力。省直管县从管理体制上对县域经济“松绑”,把更多的管理权限、财政收入赋予县一级,促使省域经济发展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由“市领导县”的多路纵队前进,变为排着横队前进的处于平等地位的多个独立发展主体,必将大大激发县域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湖北省为例,从2004年以来,湖北对52个县市逐步推行财政省直管并下放多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助推县域经济发展。2008年湖北县域经济逆势上扬,多项指标增速首次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对全省GDP增长的贡献率接近60%。
3.发挥县城增长极作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市管县下,县域经济更多的是实体经济,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而省直管县下,县城具备发展城市经济的条件,城市经济更多的是生产要素流动、信息流动、服务提供、组织创新等领域,即商贸、物流、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只有形成这些与中心城市相匹配的城市产业群,县城才能确立区域经济中心的地位,才能提高招商引资企业质量,支持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创新,加速做大做强。县城才有能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带动县域城镇化,促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真正体现县城作为县域增长极的作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民生问题的改善
1.民生保障城乡差别扩大。统计资料显示,当前在民生保障方面,城乡差别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55%的农村人口,只得到不足20%的卫生费用;在教育、养老保险等民生保障上的投入,农村还不足城市的1/2。经济欠发达的县市,由于自身实力的不足,在县域民生保障欠账过多,农民脱贫之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灾返贫的反复性依然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难题。
2.省直管县推进民生问题的加快解决。在市管县体制下,县级财力与所隶属的地、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总体财力直接相关。省直管县体制的实施,在总体上将有利于县级财力在全省范围内的相对均衡,促进全省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将减少中间环节,为县域经济的发展留足后劲,可以有更大的余力,拿出更多的钱解决弱势群体民生问题。地级市也可以集中力量在提高民生保障覆盖范围的基础上,提高民生保障的质量。
3.省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差距。缩小城乡民生保障差别,一方面固然需要加大对农村在教育、就医、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投入,但最根本的解决措施还是要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捷完善的乡村服务体系。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中,县级财力得到保障,县域内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得到加强,具备实现全省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条件。
对省直管县背后的冷思考
(一)省直管县的适用范围
从试点情况看,省直管县改革要取得实效,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非常重要:一是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即省级财政有一定的财力来解决县级财政困难或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否则,只是管理形式上的“换汤不换药”,且将付出管理失效成本。二是县级经济的自身发展能力。省管县后,县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被赋予了更大的发展自,但自并不代表发展能力。如果一个县(市)在扩权之后,经济仍然不能得到发展,省管县的改革成效难以显现,那就失去了省直管县的意义。三是市级财政实力。如果市级财力较弱,县级财力较强,省直管县,对县的发展成效就会较好;如果市级财力较强,有能力帮扶县级,则市管县对县的发展效果更好。四是同一区域内的市和县、县和县之间能够建立相应的发展协调机制。
(二)如何调动地级市的积极性
地级市仍是区域内经济、科技、文化最发达的城市,特别是在比较落后的区域和地级市发展较好的区域,县域经济的发展仍需要发挥地级市的作用,需要地级市在信息、文化、科技、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扶持。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区域合作的机制,带动地级市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促使区域合作的前提,资源共享的成本小于共同的获益。县市发展想得到地级市在科技、教育、信息等方面的积极扶持,必须在其他方面如劳动力、原材料、消费市场等方面对地级市做出补偿。
(三)政府职能转型
由于省直管县伴随着扩权强县的激励机制改革,所以要防止县乡政府短期逐利行为,避免改革试点步入一放就乱的误区。省级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单元数量大大增加,这也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这就需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型,由控制市场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否则,难以破除行政壁垒,可能会出现各自为政,发展混乱的局面。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该集中力量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督的职责;市县政府的重点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政策法规,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体系,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总之,实行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要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京祥.省直管县改革与大都市区治理体系的建立[G].江苏省地理学会学术年会,2008
2.王英津.市管县体制的利弊分析及改革思路[J].理论学刊,2005(2)
3.刘淑美,贾文毓.“省管县”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J].当代经济,2008(3)
4.田鹏.对省管县财政体制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8(2)
5.罗震东.中国都市区发展:从分权化到多中心治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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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县改革范文6
一、高校声乐教学现状
(一)高校声乐教学模式比较单一
由于高校声乐教学模式仍然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尤其是过分借鉴专业音乐院校的教学模式,使得高校声乐专业学生的专业表演能力无法与音乐院校学生相比。在教学的过程中,通常会在琴房开展“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使得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密切的交流与沟通,没有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只是一味的让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教学模式比较单一,无法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以及个性来开展教学活动,而是盲目的学唱与模仿,教学模式单调乏味也无法激发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二)高校声乐教学特色不够明确
目前高校声乐教学没有突出其特色,通常是对专业音乐院校教学模式的借鉴。但是在实际教学中,为了与专业音乐院校区别开来,需要高校自身发展自己打分特色教学模式,以便吸引更多的学生,促进高校的发展。但是我国目前高校声乐教学模式单一,尤其是对社会的话题以及需求不够关注,教学内容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导致教学与实际相脱离,无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声乐类人才。
(三)高校声乐教学目标不确切
根据当前高校声乐教学模式来分析,绝大部分是依据专业音乐院校的教学方式来开展的,使得高校声乐教学目标不够明确,没有自己准确的定位,只是过分重视演唱的技巧,从而忽视了声乐教学中的情感与审美教学。由于声乐的良好表现能力是通过情感来表达的,没有情感的演唱是没有活力的。同时,部分高校声乐教学中,过分重视声乐表演的价值,具有较强的功利性,使得教学目标与实际出现偏差。最终导致高校声乐教学质量较低,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果。
二、高校声乐教学改革措施
(一)创新声乐教学模式,促使教学模式多元化发展
在各大高校声乐教学中,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以及教学需求创新教学模式,以便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并且需要对以往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改革,通过采用集体课、一对一课程以及小组课等形式来丰富教学模式。例如,在一对一教学模式中,需要根据学生的演唱水平以及声线特点等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教学方式,以便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来开展扬长避短的教学活动。在集体课程中,需要将所有学生组织在一起,不断强化基础理论知识,并且不断提高学生的演唱技巧等,纠正学生的发音,对自身的声乐技巧与知识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更好的掌握声乐技能。在小组课程教学中,需要根据学生的演唱水平将学生划分为若干个小组,在教学中通过小组合作学习达到取长补短的效果,促进学生取得共同的进步。同时,还需要根据学生的进步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提高教学质量。
(二)加强实践教学,形成特色教学
在高校声乐教学过程中,需要形成自身的特色教学方式,应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结合起来,让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需求,提高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首先,需要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并根据相关的基础知识来开展有效的教学活动,确保学生掌握基础的知识与技巧,突出声乐实践的重要性,让学生自主练习,以便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到实践中,并在实践中理解情感教学,从而提高自身的演唱水平。同时,教师应该明确学生主体地位,在教学中积极引导学生发散思维,对声乐进行独立创作,以便充分挖掘出学生的潜能。并且需要促使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切实了解社会对声乐专业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综合水平,并且促进声乐教学特色的形成。
(三)明确高校声乐教学目标
明确教学目标能够为声乐教学指明方向,直接影响教学效果与质量。在高校声乐教学改革过程中,需要对教学目标进行明确,不仅需要让学生及时掌握好声乐理论知识,还需要让学生熟练掌握表演能力、创新能力与演唱技巧等,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在高校声乐教学中,还需要对社会需求进行详细的了解,需要以就业为导向,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教学目标,以便培养出高素质与高艺术水平的人才。另外,还需要注重情感教学与审美教育,以便为今后工作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