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法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境外投资法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境外投资法律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1

    论文摘要摘要: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我国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包括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治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种别专项立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在当前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进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两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资本钱的降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积极性高涨。然而,境外投资是一种国际战略行为,除了企业不断进步自身对法律制度(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风险规避能力外,还需要政府给予相对完备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证投资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运行。本文拟分析我国境外投资的相关界定及立法体系现状,并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

    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是两个相关联的概念。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吞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治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而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无论是新设还是收购、吞并或其他方式,企业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享有收益,使投资取得更大的回报。从现实来看,谁实际控制了企业,成为事实上的决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种收益。除了新设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业的控制权,一般需要通过控股权取得,而控股权是由收购股权实现的,因此作为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购与吞并(即境外并购)便成为了眼下多数企业境外投资热衷的模式。

    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

    为支持企业境外并购,我国政府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这些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治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种别专项立法等种别。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2

2016年5月5日,由德勤全球中国服务部主办的“投资中东欧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本次研讨会上,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易晓洁介绍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审批流程及主要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据易晓洁介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流程分为国内审批和国外审批两个方面。在国内审批方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根据相关审批法律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以上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接着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核准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获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以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为了避免同一个项目多家企业恶意竞争,国家发改委会先筛选比较适合承接该项目的企业,并发出‘小路条’,其他企业则被建议不要加入竞标,否则将受到处罚。”易晓洁进一步解释说,这种情况或将有改观。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了针对2014年4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对“路条”制度有所改进,其中提出没有拿到收接函的企业,依然能参加竞标。

除了国内审批流程,境外审批同样不可忽视。在境外进行投资活动或并购时,往往需要获得目标公司所在国政府的批准。当地政府通常主要会从这几个方面审核投资活动:投资活动所涉行业是否属于外资限制行业,如石油、天然气、媒体、电信、金融和银行等;该交易是否会削弱竞争、触犯反垄断法;该交易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境外投资主要法律文件

以易晓洁的经验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法律条款非常重要。“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初期,由于对法律文件重视不够,对法律条款理解不够深入,出现过惨痛失败的案例”。她说。

境外并购主要涉及的法律文件可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见图)。前期的法律文件包括保密协议、意向书、谅解备忘录、主要商业条款清单和标书等。“接着最主要的条款就是股权收购协议和资产收购协议了。”易晓洁说,其中包括交易标的、价格条款、支付条件、陈述与保证条款、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条件、交割前后的承诺、赔偿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当然,境外并购还涉及其他一些交易文件,包括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技术/商标许可协议、过渡期服务协议、其他附属协议。由此可知,海外并购过程中协议非常复杂,但这些条款都非常重要。

易晓洁列举了其中几个重要条款加以说明。以股权收购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来说,它实际是从西方引进的条款,对中国企业来说比较陌生。即使进行了尽职调查,作为买方,对卖方的资产或股权情况仍然可能不甚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陈述与保证条款能够保证股权或资产产权属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这个条款非常重要。”易晓洁说。

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赔偿条款。在股权收购协议或资本收购协议中,买方和卖方各有一些赔偿义务。就卖方来说,如果其违反了陈述与保证条款,所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漏洞,未履行披露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违约金数额及如何进行赔偿,也要在赔偿条款中注明。

中国投资者作为新的股东加入目标企业之后,目标企业原有的股东协议就需要修正,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需要重新分配。因此,还需要签订一些附属协议,作为披露补充,比如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法律文件缺陷案例――中铁惨败波兰

2009年9月,中国中铁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中海外和中铁隧道联合上海建工集团及波兰德科玛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外联合体”),中标波兰A2高速公路中最长的A、C两个标段,总里程49公里,总报价13亿波兰兹罗提(约合4.72亿美元/30.49亿人民币)。项目规定,2012年5月31日必须建成通车。

中海外联合体夺标的报价低于政府预算一半以上,一度引来低价倾销的讼争。工期已过大半时,工程量只完成不到20%。中海外承认,无法按13亿兹罗提的报价如期完工。2011年6月初,中海外总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该工程,因为如果坚持完工,中海外联合体可能因此亏损3.94亿美元(约合25.45亿元人民币)。

波兰业主给中海外联合体提出了7.41亿兹罗提(约合2.71亿美元/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和罚单,并禁止其3年内在波兰市场参与招标。同时,中海外联合体中的波兰合作伙伴德科玛公司面临破产。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3

投资是各种行为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和获得预期的效益,而把其所拥有的财产或资产作为资本运用并形成相应资产的经济社会活动。就经济方面而言,投资是各种经济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和获得预期的效益,而把其所拥有的财产或资产作为资本运用并形成相应资产的经济活动。在上述投资定义中,行为主体或经济主体亦即投资主体,泛指多样化的投资者,既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以及各种公共基金、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非政府机构,等等。

1.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所有权优势

1.1核心的技术

在我国境外投资的企业中,主要有两方面的优势,其一,自主的核心技术的优势和衍生核心技术的优势。前者就是指完全由我国进行独立的研制和开发,例如:航天发射、纳米、生物技术、超导等高科技领域都在接近、甚至是超过了其他的发达的国家。而后者主要就是指能够达到或是超过发达国家的技术成果。在不断学习新的秘诀的过程中,不仅仅完全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并且改进了引进的技术,开发出一套升级的技术成果,如我国的小屏幕彩电显像技术、冰箱压缩机技术等就属于这种情况。拥有核心技术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向落后的国家进行直接的投资,也是能够向发达的国家进行个别领域进行投资的最大优势。

1.2对于技术的优势

所谓先进技术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个国家是普及性技术甚至是被淘汰的技术,在另外一个国家就可能是绝对先进的技术或比较先进的技术。我国的企业一般都是通过向外投资,向更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转让一些对于他们较先进且很适用的技术本领,可以做到与东道国社会经济基础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匹配。

1.3综合的优势

我国企业向境外投资无论是在资本上、技术上、人力资源和管理经验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都是很难抗衡的。但是与那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发展中的国家相比较还是比较先进的。这就具有了一定的优势,而这种综合的优势就对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从事直接投资活动的地区布局、产业布局、技术布局等具有重大影响。

1.4低成本的优势

我国在资金投入的方面还没进入过剩的阶段,所以我国对外的直接投资的资金也是比较低的,但是与某些产业相比较,企业也会出现资金过剩的现象,而且资金的市场也是需要向买方的市场进行转变。由于我国的劳动力水平比较低,并且价位也比较低廉,导致了很多的机械设备无法拥有,在技术方面拥有的半熟练水平的工人很多,工程技术人员也很多,并且价格也是最低的,这也是我国企业在从事国际承包中最重要的优势。

2.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功能定位

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的基本战略方针就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其主要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2.1能够充分发挥我国企业独特优势

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的基本动因就是利润的最大化。对于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与我国企业所有权势的配合度也是比较高的。投资的核心技术和品牌的优势就是可以使我国企业通过境外的投资获得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利用我国综合要素优势和适用技术优势在落后发展中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可以充分发挥我国拥有大量中等成熟技术和成熟生产线的优势,达到回避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转移过剩生产能力、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实现规模经济经营、长久占领国外市场等目的。

2.2供应的类型是稳定战略资源的供应

在以后发展的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的制造产业无论是在创造财富还是在提高生产率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和发展。但是我国属于一个人均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一些重要产品的资源消耗使得整个国家的资源负荷比较重。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来取得国外重要的资源开采的权利和资源销售的权利。这样不仅仅能够突破制造业在国内资源的限制问题,还能够使得境外投资的企业获得更多的战略物资的资源进口的垄断,能够有效的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的稳定发展。

3.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三大约束策略

根据有关部门的可靠性的调查,世界各国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平均比例是1:1.1,发展中国家是1:0.13,而我国仅为1:0.05。对相关政策法律的欠缺和社会服务体系的欠缺还有就是微观主体的缺欠就是我国境外投资发展滞后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三个问题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约束是务必要消除的。

3.1要迅速的制定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总体计划

这个总体计划的规定,就能够准确的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基本的进程,能够深刻的体会到国际资本不断变化的现状和基本的趋势,能够明确的指出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要提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要明确规定鼓励、限制和禁止境外投资的产业及地区,可以对我国境外投资的系统推进战略投资提出可信的意见。国家和地区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的过程中,也要将对外直接的投资的问题,列到考虑的范围中来。

3.2完善境外投资政策法律体系

首先就是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例如《公司法》,在该法中需要确定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法律地位和投资地位。最好制订出一套《企业境外投资法》和《企业境外投资和劳物输出实施细则》,要能够明确的指出境外投资企业的根本责任、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要对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的“门槛”进行严格的要求,对报批部门、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要认真办理;尽快与更多的东道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要维护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基本利益、人身安全、最惠国待遇、资本安全、国有化与补偿。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4

一、存在制约境外投资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信息不畅,企业“走出去”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走出去”战略已实施多年,但我国地方政府仍偏重于将企业“引进来”,对于企业“走出去”的引导不足。企业对拟投资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外汇管制状况、投资体制、劳动用工制度、法律法规执行状况等缺乏相应的指导信息。投资决策信息的缺乏,导致企业对投资决策风险、投资环境风险、政策监管及服务风险、境外融资风险等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企业“走出去”后的存续状况不甚理想。

(二)企业管理模式落后,核心竞争力不足

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法律意识、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较为薄弱,不少“走出去”企业仍沿用其境内管理模式,存在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没有自已的核心技术和知识品牌,缺乏懂国际通行规则、懂经营管理又精通专业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等不足,走出国门后很难适应当地的经营环境和竞争,严重制约了其发展壮大。

(三)境外企业后续融资困难,企业发展受限

目前,融资难已成为境外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制约因素。由于新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未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不具备境外银行的融资条件,加上对当地金融环境不熟悉,企业难以实现在当地融资。中资银行了解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母公司的信用情况,但其境外网点少,实力弱,无法满足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境外企业在完成项目建设等基础投资后的资金缺口,通常只能依靠境内母公司增资、放款或担保融资等途径来解决。近年,随着我国银行信贷规模的收紧,境内母公司的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其以增资、放款方式支持境外企业发展受限。我国虽然已经放宽了境内母公司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条件,但条件及门槛仍较高,业务操作仍较复杂。

(四)审批流程复杂,错失投资时机

按照现行境外投资审批流程,企业需先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核准,再向商务部门申请取得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最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审批部门涉及多个部门,而且,地方的审批权限有限,超过一定金额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还需上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最终核准。复杂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不仅增加了民营企业操作成本,也降低项目审批效率,并可能导致企业错失最佳投资时机。

(五)汇率波动频繁,企业利润受影响

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可兑换,境外投资企业的结算币种仍是以外币为主,因此,“走出去”企业不可避免会面临汇率风险问题。当人民币呈单边升值趋势,企业的汇率风险将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国内金融市场还不完善,避险工具相对缺乏,市场上可供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有限,难以满足“走出去”企业对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需求。

二、对策建议

企业“走出去”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既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欠缺造成,也有国内政策扶持层面的不到位因素,亟需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确保企业既能安全地“走出去”,又能更好地“走回来”。

(一)搭建境外投资支持平台,服务企业投资决策

政府部门应积极搭建促进企业“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分析国际市场环境、投资机会和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为企业正确投资提供指导信息。同时,应积极发挥民间力量,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法律、财务、评估、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地帮助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二)企业须强化自身发展,增强走出去的内在要件

企业应注重加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治理架构;完善人才资源管理机制,大力培育和引进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树立国际化经营理念,加强对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理念的学习,提高企业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注重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增强资源运用和竞争发展能力。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境外投资的资金支持力度

一是政府部门应设立境外投资政策性融资基金,支持和鼓励对外投资项目;二是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走出去”。企业“走出去”后的经营和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应抓住有利时机,大胆走出国门,与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相互扶植,共同发展;三是鼓励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资金提供融资性帮助,同时放宽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条件。

(四)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便利化

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管理改革,简化程序,放宽审批权限。商务部、发改委可将境外投资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便利地方企业境外投资,提高地方的投资审批效率。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5

2011年6月,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近年来我国央企境外资产监管工作的又一大进步。新颁布的两个管理办法和以往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组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央企境外投资风险控制以及境外资产监管形成了有力的约束。从央企境外资产监管存在的问题出发,我们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已经搭建了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下,境外投资过程中的多种风险都可以置于监管部门的控制之下。但仅有法规层面的约束是不够的,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中央企业境外资产受损的风险,还须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海外投资和境外资产监管的机制上多下工夫。

央企境外投资风险的成因

在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中,央企占据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占到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流量的80%以上。因此,央企境外资产监管问题是中国海外投资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从央企海外投资出现风险的情况来看,造成央企境外投资风险的原因非常复杂,涉及以下多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投资对象国潜在风险大。近几年发生风险的地方,如尼日利亚、利比亚等,都是投资环境较差、投资风险较高的地区,中国在这些地区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除了亚洲地区之外,中国大量的对外投资都流向了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这些地区普遍存在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腐败滋生等问题,加大了央企对外投资的风险。导致中国对外投资独特去向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由全球投资的梯度性决定的。中国是新兴市场国家,以中国企业的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水平,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更容易获得市场认可。而在欧美等发达市场,由于竞争水平较高、市场也较为饱和,中国企业难以获得一席之地。二是由中国的外交关系决定的。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和非洲、拉丁美洲国家外交关系更为紧密,中国在这些地区的驻外机构在和当地政府沟通、提供辅助等方面也更为有力。三是由我国的投资产业结构决定的。中国对外投资(尤其是央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获得能源、资源为目的的,由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主流能源产地、资源产地的控制,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只能在边缘地带寻找切入点。

其次,投资主体缺乏国际经验。在上世纪60年代末,中国就有对外投资,但中国企业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是近十几年才开始的事情,央企开始大规模对外投资,则是2003年以后的事情。所以,央企总体上仍然是非常缺乏国际经验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对国际资产定价的能力。这一点在中铝入股力拓、中石化收购Addax等交易中都可以看出来,央企的对外并购,往往发生在被并购资产的历史性高价上。二是对国际社会缺乏深入了解,体现在对投资对象国的法律制度、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这导致央企在投资或事后经营过程中,沿用国内的管理办法,造成与当地社区的冲突,给对外投资以及后续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三是缺乏跨文化的管理人才。中国企业国际化才刚刚起步,国内普遍缺乏可以进行跨文化管理的人才,而国际人才又存在语言、报酬等多个方面的障碍。四是缺乏融入当地社区的意愿和能力。在许多国家,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外,媒体、社区、民众都是构成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这一点和中国国内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许多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都会通过参与媒体、提供公益事业等形式参与当地社区,而我国央企对这些活动不够重视,甚至造成企业与当地社区格格不入。

再者,央企经营管理机制上的问题。央企今天的经营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后形成的,在央企改革过程中,从经营活动市场化、创造竞争环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在人事任免(这里主要指管理层)的市场化上则进展较缓慢。当前的人事任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总经理并不是由市场决定,还存在政企互通的情况,而且非常普遍。这样就不能保证是最具市场经营能力的人来经营央企,也不能保证央企管理层是以企业发展为主要目标。以目前中央企业的规模,要管理好实非易事,这种情况下,更需要通过市场甄选来找到最有市场经营能力的人才。二是总经理任期对长期投资行为形成了较大的束缚。中央企业由于经营领域的原因,多数对外投资都属于长期投资,长期投资要想在三年内见效是很难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么企业不愿意进行对外投资,要么选择容易见效的项目进行投资,会表现出急功近利的心态。

最后,投资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较多。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客观原因,在主观上,中央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因素,这也是导致中央企业境外资产高风险的原因:一是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缺乏科学性。在投资前,对于投资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少有深入的分析;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国的投资环境(尤其是对环境规制、工会等方面的法律)缺乏了解;在项目投资后,缺乏对项目的长期规划。这些都是目前中央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使得中央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付出了巨额的“学费”。而在全球投资与并购业务中,这些都是非常基本和关键的环节,是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途径。二是海外腐败问题。由于之前缺乏对境外资产监管的相应办法,使得央企境外投资行为几乎不受任何约束,一些央企的驻外机构成为了“驻外接待站”。三是央企对外投资时多抱急功近利的心态。对于短期能见效、规模大的并购项目非常有兴趣,但这类投资往往政治和经济风险都比较大。而对于长期见效的绿地投资(不管是独资还是合资)则兴趣不大,而事实上,由于风险小、容易获得当地政府支持等原因,绿地投资恰恰是央企对外投资的最佳方式。

现行境外资产监管框架的确立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曾经对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等方面有过系统的规定,由于此后国有企业陷入困境以及进行改革,加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机构调整,这些法规已经少有人问津。我国现在的境外资产监管法规,是在2008年前后才开始建立的。2008年之前,国资委就将“三重一大”制度在中央企业试点。到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将这一制度推广到所有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体决策的问题,根据“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境外投资属于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之一。

然后,是国资委2008年颁发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导致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这一办法可以说是确立了境外资产监管的基础,可以说让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管做到了“有法可依”。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要“合法合规”,不合规、不合法行为导致了资产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新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以往的规定进行了汇总,形成统一的法规。二是建立了紧急事件“实时报告”制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应急机制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央企境外资产监管的法规是相对完善、健全的,可以对央企境外投资过程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搭建了一个很好的监管框架,为循序渐进解决央企境外投资风险问题迈出了第一步。

当然,仅仅有目前的法律框架是不够的,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来鼓励对外投资,那么现有的法律框架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束缚,不利于央企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在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观:一是要建立境外资产监管的物质基础,那就是需要有境外机构的单独报表。二是要增加外部参与,如果境外机构单独报表,那么公众参与程度会上升。同时,要建立外部专家参与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体系。三是要进一步改革央企管理层甄选机制。四是要增加国际协调。

加强机制建设才能“治本”

要彻底杜绝或减少央企境外投资风险,必须在机制建设上下工夫:

首先,要建立境内外分表报表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普通企业不同,中央企业具有资产规模大、境外投资活动多的特点,而且又是国有资产。所以,中央企业的信息披露不能参照一般的标准,而应该实行更严格的规定。中央企业可以参照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对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进行分别报表。如果缺乏境内外分别报表的制度,一则会导致中央企业监管缺乏物质基础,二则会使中央企业监管缺乏公众参与,事倍功半。

其次,要建立央企管理层的市场化甄选机制。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所留下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看,政府部门代表出资方选派董事长,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根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总经理和相关管理层应当由董事会通过市场化原则选定,而不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任。目前的委任制已经表现出了诸多的弊端,对于中央企业的长期投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制约,也增加了投资过程中的短视现象和急功近利,已经成为了境外投资风险上升的主要原因。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市场化的管理层甄选机制,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形式寻找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才来对中央企业境内外资产进行管理,并为有利于国家产业发展和全球战略布局的长期投资行为创造条件。从目前中央企业的报酬水平来看,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6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