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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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制度

公休假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休假制度范文2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小长假和黄金周均有到哪去都人满为患之感,加上这一两年来推行节日期间七座以下小型客车高速路免费这项旨在惠民的政策,却无形中加剧了拥堵的激烈,让节日的混乱局面愈演愈烈。鉴于平日周末时间太短,很多家庭只有在法定节假日的时候才能有共同的休假时间,所以总还是有很多人选择此刻出行。这无奈的偏执之下,反映的是我国节日休假制度里一些公共政策的失衡。公共政策如何制定与修正,值得相关部门认真反思和修订。2007年,经过调研、公开征求大众意见后,我国把清明、端午、中秋三大传统节日也列入法定假日。2008年开始,共有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七大全民法定节假日。相比之前的放假安排,春节和国庆的黄金周依旧保留,而五一黄金周则被取消,和其他节日一样均只放假1天,并利用调休周末而形成“小长假”。经过几年的磨合执行,人们又逐渐发现新的问题,没有赢得期待中的肯定。实行了7年的小长假休假制度再次引起民众的争议,在网上的民意调查中,许多网友提出取消五一小长假,恢复黄金周;也有网友提出新的思路,如延长春节假期至元宵等。从传承的角度上看,把传统节日作为全民法定节假日有其积极的文化意义,可以增强国家与民族的认同感,应该保留。但是鉴于目前形成的小长假只是利用周末两天的调休凑成的,而还原给工作的时间却被切割零碎,有时或只用上一两天班,有时或要上八九天班,这样不符合生物钟规律的调休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应该考虑对调休方式做出调整,改进节日休假安排。大家站在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对今后节假日方案如何调整,纷纷献计献策。

二、公共政策的制定目标

公共政策是权力机关对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利益分配制定的方案,通俗的说是政府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做出的一个行为准则和决定:要做什么事或不要做什么事。公共政策目标的制定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政策的目标应定位于分配好社会资源,实现公共利益,具体制定时体现在向谁分配,怎么分配才是最合理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导向与调控功能,不同时期因矛盾不同而会有相应的倾斜与侧重,旨在更好的处理社会公务事务。但作为权威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的资源配置,将影响着社会成员之间、成员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何时,它必须反映和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才能彰显公平与正义。近十几年来,中国人喜欢利用节假日外出旅游,主要有几个原因:其一是家庭成员的闲暇时间主要还是集中在全体公民休息的法定节假日上。其二是周末两天时间太短只能进行市内游郊区游,而出省游或出国游只能在放假时间相对较长的黄金周。其三是客观的天气影响因素,春秋季节较适合出远门旅行。自2008年取消了五一七天长假之后,春节过后就要等八九个月才到十一“黄金周”,长时间的积蓄让十一的出行压力倍增。而在清明、五一这样的三天小长假,远行虽不现实,但鉴于春天的良好气候影响,仍是吸引了不少民众踏春出行,于是出现各大中城市景区爆满以及高速路拥堵的情况。大众其实是在纠结的矛盾中做出无奈的决定,在呼吁治理拥堵现象的同时也传递着现行休假时间太少的声音,尤其是黄金周这样的长假屈指可数。有民众提出把春节收假时间延至元宵,让好容易奔波回到家的游子能多在家陪陪父母。切实增加节日休假的天数,而不只是利用周末拼凑成小长假或黄金周,因为收假后会面临长时间的工作或是零乱的工作时间安排。民众对涉及自己权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给予高度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制定者在目标的确定上应重视民意且体现民意。2012年开始,我国相继在多个省份开始执行部分节假日里小型客车高速路免费政策,此举鼓励了民众自驾出行,刺激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但此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成为假日高速拥堵的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在制定公共政策以惠民为目标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因此附属带来的扰民效果,制定者需要在坚持好与避免坏的两个目标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三、公共政策的方案设计

公共政策确定目标,明确要对什么事情做出决策后,下一步进行的就是方案的设计。这是一个关键的步骤,只有科学合理地进行公共政策的规划与设计,做出符合大众期待与可行的方案,政策才能顺利推出与运行成功。这需要制定者们有创造性的思维,能设想出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行性方案,能在规划政策中构想出方案的大致思路与轮廓,以实现既定的目标。对于节日休假尤其是长假不够用的问题,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是否可以考虑在保留新增传统节日的同时再适当增加休假天数,如恢复五一为三天的休假,这样就可以在其他假日安排不变的情况下,令五一七天长假回归。毕竟五一黄金周还是有很多刚性的需求,不应漠视。再如全国人民最大的节日春节,它不像其他休假选择去旅游那样一两天都能直达目的地,而不少民众的老家是在飞机火车还不能直达的地方,辗转需要几天时间,路途的消耗让真正意义上待在家的时间并不多。如果能增加两三天假日,让更多想回家的人感到时间的宽裕,假日也就能起到更多使命的作用。如果可以,还可以增设七夕或中元节这样一个长假,此时正值学生放暑假,方便一家人出行,而不用都等到十一长假。这样一来,春夏秋冬四季都有长假,利于全国人民更均匀的出行,基本满足各层次民众对假日的需求。部分省份或民族有着自己特定的传统节假日。如农历“三月三”,从2014年起正式列为广西法定假日,每年农历三月初三、初四放假两天,一般能与相邻周末凑成4天小长假。因是广西特有假日,如果选择此时出行,能较好地错开全国旅游高峰,体检更自主与轻松愉快的假日之行。但近年来在对此事的讨论中,在一边呼吁延长假期的同时,也能听到反对的声音,认为不应靠增加全民集体休假的方法解决刚性的需求,而应靠带薪休假制度来缓解难题。也有民众指出,带薪休假与公共节日休假并不冲突,且带薪休假暂时还不能解决全家集体休假或出行这一带有国情的难题。另一种反对的声音认为节假日太多,会导致有事无人做,部分企业增加经营成本。针对高速路拥堵引发的是否应该免费的问题,这本是一个惠民的政策,但或许在某些细节方面欠考虑,造成了新矛盾的产生,甚至对整个政策的质疑。每一个公共政策,都会带来一定的利好,同时可能也会造成另一个矛盾的激发,关键在于如何寻找中间的平衡点,能把政策做得更细更好,符合大多数人的需求。对小型客车免费旨在让更多的人走出家门,自驾游行,减少飞机火车的交通压力。但目前出行的时间太过集中,需要修改政策去引导,如免费政策不只限于从放假的零点开始收假当天的24时结束,可以提前和延长半天到一天,或者在放假前和收假后一天实行半价收费,这样将会有不少自驾者提前或延后错峰出行,利用政策可以有效地分散车流,减缓拥堵。目前高速免费只限春节、清明、五一和国庆四个节,也使得这四个节日段出行特别密集。如果惠民的免费政策可以在如元旦、端午、中秋也一并享受,那么出行的人或许可以再分散引导到这三个相对出行较少的节假日时段,让民众有了更多更好的选择。

四、公共政策的优选

公休假制度范文3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1】 积极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基本权益的现实需求,对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工作效率,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了解全市各机关、企业、事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广大职工对带薪年休假的真实要求,运城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此次共调研不同类型的单位275家,其中机关事业单位111家、国有企业48家、民办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16家,涉及职工17706人,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2220份。在调查的275家单位中,有80%以上的职工知道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不清楚的人较少;有60%的单位目前能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40%的单位不执行或执行得不好。从单位性质来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效益好的私营企业落实得比较好。从休假形式来看,机关事业单位一般采用一次性或分段休假;企业的年休假则相对灵活,一般采用企业生产淡季或停产检修期间集中休假、分段休假、农忙季节或红白事假抵消休假等方式。从参与问卷调查的2220人的身份来看,职工对带薪年休假普遍持期待和欢迎的态度;部分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怕休假多了影响工作和正常生产,不自觉或不愿意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275家调研单位中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的有131家;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职代会专题议案的有61家;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享受300%工资报酬的寥寥无几。

二、原因分析

(一)宣传力度不大、领导重视不够,导致职工休假权益受到侵害。自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由于种种原因,相关部门对该项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导致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晓率不尽如人意。在调研了解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该项制度不了解,有的略微了解但不透彻,对于不执行该项制度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不清楚;一些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没有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幸福指数的高度,认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落实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据不完全统计,近四成单位的职工享受不到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该休未休应享受300%工资报酬也成为“纸上福利”。如不少企事业单位以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生存困难为由,为追求效益最大化,不愿增加用工成本,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有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件数越多、工资越高,不少职工为了拿到高工资而主动放弃休假权;有的企业以岗定责,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把年休假作为制度规范给予安排,职工也怕“下岗”或岗位被替代,所以不敢要求休假;还有些企业用职工的病假和事假抵消年休假的办法,变相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个别党政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由于工作任务繁重,长期加班加点,使得带薪年休假制度很难落实。

(二)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导致休假权被打折。由于职工维权意识淡薄,加之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社会就业压力大,竞争异常激烈,职工有岗已属不易,即便知道用人单位的做法违规,往往也默不作声。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的职工需要努力工作来养家,为了提高收入,宁愿选择牺牲年休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单位领导不带头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一般职工又害怕提出休假领导会对自己产生看法而影响升职,故主动放弃休假权;有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就被明确告知不能休年休假,为了得到工作,只好答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导致其带薪休假权利形同虚设;而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流动性很大,打工就是为了养家,只要能挣到钱,很少有人关注和享受休假权,这部分人对年休假既无概念又无要求,成为空白、盲点。

(三)不同类型的单位工作性质差异较大,导致落实年休假制度困难重重。在调研中,该市总发现,不同单位面临的执行难、落实难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一是个别党政单位因忙不休。调研中发现,多数党政单位领导可能会牺牲自己的年休假,但对下属人员享受年休假给予支持;而有些工作任务繁重的单位则是越忙越需要休息,可就是不能休,长此以往,将会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二是事业单位缺人难休。比如医疗机构专家少,医院还靠这支队伍支撑门面,增加收入;护士岗位更是工作量大,倒班、加班是常事,工作超负荷,很难安排年休假。三是不少民企强势禁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权利而不是福利,但是相当比例的民营企业由于劳资双方在权利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在权衡“饭碗”与“权益”时,劳动者只能通过牺牲“权益”来保证“饭碗”。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仅靠劳动者自己维权是不够的。

(四)基层工会话语权有限,导致推动作用不明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可见,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在调研中,该市总发现各级工会组织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上,党政机关单位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较好,不仅能督促单位执行制度,而且还能协助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统筹工作。而企事业单位工会在推动制度落实上作用发挥得还不够。不少企事业单位不是从制度和监督层面上去落实带薪年休假而是寄希望于老板和领导的开明和施舍。这固然与现阶段企事业单位工会话语权有限有关,但也暴露了一些基层工会组织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的缺位现象。

(五)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偏小,导致职工带薪年休假不能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但是在实践中监管工作的执行还有很多障碍。有的企业内部规定职工不能要求带薪年休假。当劳动者不提出异议时,行政监管机关很难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即便发现但由于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宁愿先违法再赔偿。条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在司法执行中难度较大,对用人单位缺乏威慑力,导致监管缺位。

三、相关对策与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用制度来保证休假权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宣传力度,人社、工会、宣传等部门要将宣传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政策与法规,意识到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积极争取而不是轻言放弃。调研中发现,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大多数是缺少制度的制约。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下发文件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休假权,从源头上依法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通过职代会的方式公布于众,约束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将企业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履行规定或约定义务,让劳动者享受休假权。

(二)不断创新方法,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要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实施,可创新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和职工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不能实行“一刀切”。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职工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休假方式,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划整为零休,在工作间隙随时休;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年休假实施细则,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出一套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得以实施;探索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以及和谐企业纳入优先实施范围,制订指导意见,加强督办检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督促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责任,加强对职工的普法教育,增强职工行使权利的意识,帮助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层工会组织要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注重教育工会干部敢于履职、善于履职,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权利,当好职工的“娘家人”。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积极调解劳资双方在落实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将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先进模范企业时,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对不执行年休假的单位和企业,一票否决。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各类企业和单位认真执行条例。如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受到侵害,职工有权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工会反映,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2】 根据《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7〕179号)精神,我局组织人员对本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调研情况

(一)制度落实的现状。根据文件精神,我局通过问卷调查、召开企业和职工代表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本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的基本情况。通过反馈的信息,显示大部分企业都会主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大多数都保障了员工的年假福利,只有一小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落实。

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中,制药业因规模较大、资金较雄厚,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了落实;而少数企业由于职工数量少、资金紧张、对制度了解不透彻等原因,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企业落实年休假的主要措施。一是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大众意见确定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方向。二是制定年度计划。召开管理人员商讨会,讨论并制定当年的休假制度计划。三是落实相关安排。安排人员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主要困难和原因。一是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存在着落实不全面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忧于管理者权威,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二是双方利益关系不平衡。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考虑。“薪水打折”是阻碍带薪年休假的一大原因。据了解,目前我县大多数企业员工的薪酬都与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休假情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薪酬水平。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度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休假而选择继续上班,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因而不愿意实施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三是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冲突。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会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级的休假情况直接影响着下级的休假情况。在放弃年休假的人群中,职务级别同请假人数成反比,职务越高者请假的越少。随着企业中工作职责的划分越来越明确,企业内部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岗位出现空缺便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所以企业管理者一般不会轻易允许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四)下步打算。一是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妥善安排企业职工年休假。大力督促我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额,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将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我局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加强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性和相关规定,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休假意识和促进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的社会氛围。结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 国有企业探亲假制度调研情况

(一)制度落实的现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通过对探亲假制度的调查发现,我县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的休假制度中基本都已有探亲假一项,但在实际执行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国有企业空有探亲假之名,却无探亲假之实。

国有企业对国家政策了解透彻,因此基本都将探亲假纳入了休假制度,但部分国企虽然有着探亲假的名目,却无人执行,使得探亲假制度形同虚设。

(二)国企落实探亲假制度的主要措施。一是宣传相关政策。宣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二是制定休假计划。将探亲假纳入休假制度后,还要制定每年的休假计划,使探亲假得到落实。三是鼓励员工使用探亲假。对符合探亲假制度规定的员工,采取鼓励措施,商定休假时间后,安排其进行休假。

公休假制度范文4

一、不能以公休假日接续法定节假日能保证团聚,来阻抗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主张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法定节假日不属于公休假日,两者在日期上重叠时应相应顺延。后者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即现今《劳动法》上的周末休息日或者双休日。李克杰在文《“探亲假”应废止》中认为假日及假期增多,导致探亲假不再成为问题。其观点的核心,实际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扩张解释为“不能在公休假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团聚”。探亲假,在他眼里弱化为一个时间长度,而非一种职工情感需求。春节七天小长假只有四天是公休假日,特定人员春节期间探亲是否足以保证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只能以四天的时长来认定。如果认定四天不足以保证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则“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将春节七天纳入探亲假范围内,并“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规定》第四条)。

二、不能以年休假期能保证团聚,来非议因“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而申请探亲假的合理性

年休假在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即已规定,只比探亲假制度设立迟了3年多时间;1995年1月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明确将年休假与探亲假作为不同功能的假日对待。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最终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因此,不能因职工享受年休假而认为职工不应再享受探亲假的待遇。探亲假是依法保障与亲属异地居住的职工与有关亲人团聚,并且“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规定》第五条),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假本不带薪,但若包含在探亲假期以内时,则为带薪休假性质。年休假与探亲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却计入探亲假与路程假中。所以,春节、国庆长假与年休假绝缘,年休假只能安排在年头上班之后,到除夕放假之间的其他期间。某甲如果未婚,其于春末享受年休假并自行用于探亲目的,却不因此失去在年内其他时间申请探亲假的资格。

三、单位不能以略微延长公休假日期间方式实现某次团聚达到一夜和半个白天,来主张有关职工“能(已)在公休假日团聚”

公休假制度范文5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强化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考勤考核制度,增强全员组织纪律性,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考近期文件资料专辑》规定,特制定考勤考核工作制度。

一、考核

党政办和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追究考勤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二、请销假制度

请假种类分为公休假、病(事)假、丧假、婚育(节育)假

1、公休假:公休假按上级规定执行,工作20年以上每年休假14天;工作满10—19年每年休假10天;5—7年每年休假7天。另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不享受公休待遇;公休假假期不包括双休日。(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安排休假;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不再安排休假,享受过当年探亲假的不享受休假。)

2、事假:事假一般一次不超过3天。半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由处主要领导批准,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3、病假:病假应持正规医院证明和病例请假,未就医身体不适需休息者,应写请假报告,并写明原因,批准后方可休息,严禁谎报病情,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4、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休假3天。(职工需去料理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

5、婚假(节育):法定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初婚夫妻,延长10日。法定正常产假90日(含产前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晚育的初育者,延长2个月(剖腹产的再延长15日),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对怀孕满七个月和在哺乳期上班缺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2个月和产假期满后半年的哺乳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低于工资的80%)。置宫内节育器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2日;取宫内节育器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1日;输精管结扎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7日;单纯输卵管结扎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21日;人工流引产者,怀孕3个月以内的,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30日,怀孕超过3个月的,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42日。同时接受前款规定手术中两项或者产后结扎的,休息时间累计计算。

6、批准权限:请假一律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批,任何人不得越权批准(特殊情况除外)。请假采取由休假人写出书面申请,报股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分管领导同意之后,再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交到党政办公室方可。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7、集中活动请假规定:由行政主管领导安排的行政性工作或其它活动,不能参加的向办事处主任请假;其它全面性工作或集中活动一律向党工委书记请假。按时参加办事处安排的会议、政治学习,因公务不能参加,要提前向具体组织的分管领导请假,不准无故迟到、缺席。

8、销假方法:请假手续一律交党政办公室,休完假期应及时到党政办公室销假,凡不销假者仍按假期计算。

三、考勤登记作为工作人员考勤兑现的依据,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兑现:

1、病(事)假工资的兑现:

2、病(事)假奖金的兑现:

病(事)假可冲抵当年公休假。病(事)假多出公休假的天数,扣发的年终奖金。扣发标准为当事人的实请假天数占应出勤天数比乘奖金总额。病(事)假年度累计超过半年的年底不得参与考核、评奖、评先。

公休假制度范文6

为加强分局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2019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分局办公室,以便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备案,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局长审批。

第二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妇女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五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护理假为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3)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2、请病假者需持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还需报局长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办公室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作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七条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2019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2019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第八条 其他

1、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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