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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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工作考勤及休假制度

第三条 公司考勤和休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四条 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即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作息时间为: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作息时间。

第五条 公司的考勤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每月按21天计算出勤率。

第六条 公司实行“上班打卡,外出请假”的考勤管理方式。

公司员工因出差不能按时打卡的,由本人填写《外出考勤表》,经部门或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综合管理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生成当月工资表。

第三章 休假规定

第七条 公司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假期。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享受休假天数按以下规定计算:新进公司员工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公司新录用的初次就业员工在达到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达到享受年休假条件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5、员工请事假20天以上且未按照规定扣发工资的。

(四)凡安排疗养的员工,其疗养天数不足年休假时,可以补足。因公外派学习的视同出勤。

(五)员工年休假可抵扣病、事假;无抵扣的情况下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未休完假的,可按日工资的三倍给予补贴(最多不得超过本人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员工因病休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请病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员工病假(医疗期)时间按规定累计计算,并相应扣发一定工资:

1、员工年内病假累计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奖金全额计发;

2、员工年内病假累计4个工作日以上至21个工作日(含21个工作日)的,按日扣发各项补贴;

3、员工年内病假累计21个工作日以上,除扣发各项补贴外,按实际休假月份数扣发奖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员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除扣发各项补贴外,从第3个月起,按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90%;

5、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符合公司内退条件的,可劝其内退;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即应扣事假的工资数额=基本工资(即: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辅助工资)÷21天×事假天数。员工因事请假,在扣发相应的工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4个工作日以上扣发月奖金的40%;

(二)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一个月奖金;

(三)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15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三个月奖金;

(四)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30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年内按基本工资计发。

第十二条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明给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增加晚婚假15天。到异地配偶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按往返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 员工产假按国家和云南省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员工,探望配偶和父母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休假45天;已婚员工到外地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往返路费可按火车硬座、汽车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按规定给予员工丧假5天。在异地办理丧事的,按往返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十七条 员工因工受伤,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假。

第十八条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休假。奖励休假的时间、方式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奖励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九条 加班管理:

(一)各部门对工作应紧凑安排,提高效率,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补休单,部门经理统筹安排补休;

(二)因公出差、培训、考察而占用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得补休,确需补休的,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补休单,部门经理统筹安排补休;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和非法定节假日加班且没有安排补休的,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四章 请假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之后方可休假。若遇突发事件,事后应补交假条,并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请假须提交书面请假条,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一般员工请假须提交书面请假条,一个工作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二个工作日(含二个工作日)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病请假,必须及时、按级请假。特殊情况下可托人代请或电话请假,再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上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合计三次按事假一天计算;上班后因公外出和因私外出必须按级报告和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现委托打卡等弄虚作假行为,委托者、被委托者、综合管理部有关工作人员及经理均要接受相应处罚:委托者、被委托者违规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罚。

第二十六条 员工旷工,扣发旷工时间内的全部工资,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奖金;

(二)旷工二天扣发半年奖金;

(三)年内旷工累计三天扣发全年奖金;

(四)年内旷工累计四天以上的,公司给予除名。

第二十七条 旷工一天、全月事假三个工作日或病假五个工作日以上者扣当月误餐费的50%;旷工二天、全月事假五个工作日或病假十个工作日以上者扣当月全部误餐费。

第六章 附 则

休假制度范文2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休假制度范文3

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八、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

九、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和交给职工本人。

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用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结合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假期,既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切实做到休假与生产两不误。

休假制度范文4

【关键词】带薪休假制度;劳动效率;劳动者权利保护;共同利益

一、带薪休假制度是劳动者的重要权益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据资料可查,带薪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1936年,法国在全球率先对本国工人阶层,实行每年享受两个星期的带薪假期制度。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普遍呼吁缩短劳动时间,增加休闲假期。于是,带薪休假制度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推广。[1]如今,大多数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和地区、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它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这一立法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恐怕毫不为过。中华民族历来以“勤劳俭朴”著称于世,正是代代劳动者年年岁岁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以其辛勤汗水浇灌出五千年文明的璀璨之花,其休息权利却几乎从未纳入统治者的政策视野。继引进西方的星期休息制度以后,如今又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劳动者带薪休假的基本权利,无论对于基本人权的保障和落实,还是对于民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都不能不说是历史性的进步。[2]

这一立法也是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进程的高度作出的战略部署,既顺应全球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又适应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成就现状。劳动者在按劳取酬之余,还能够享受有法律保障的高质量休假生活,无疑是国家现代化与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标志之一。无论从GDP还是人均收入等指标看,中国都正在朝着更为全面殷实的小康社会迈进,部分地区则正谋求率先实现现代化。如果仍然以劳动力供给水平、地区发展差异抑或社会思维习惯为由,延宕带薪休假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现实决定政策,但政策也能动地变革现实。这些理由的确是制约带薪休假最终落实的重要因素,但应看到,国家立法和公共政策更是突破这些制约因素的强大力量。

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对于社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同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休假制度的推行,对于调节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促进职工身心健康,促进雇主与雇员的和谐,都是有帮助的。另外,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的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的同时,还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释放目前因余暇时间受制约而未完全转化为实际旅游消费的出游潜力。

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受民法保护的公民人身权。正如武汉大学罗教讲教授所说:中国法律确认劳动者有休息权,旨在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得以解除,藉以恢复劳动能力;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3]

二、带薪休假制度要实现利益共享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上溯到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实际上,虽然国务院在过去长久没有出台带薪年休假规定,但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都已经实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没有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单位。[2]

在机关单位,带薪年休假往往不存在利益博弈,单位领导和普通员工都希望能享有带薪年休假,他们的利益诉求是一致的。但是,带薪年休假制度放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甚至国有企业就完全不同。首先,企业主与企业员工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企业主希望休假越少越好,以便多创造利润,而员工希望能得到年休假以享受充分的休息;其次,企业主与企业员工的话语权完全不对等,企业员往往受制于企业主,不能通过有效的渠道来表达诉求,争取自身的利益。目前职工休假制度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的执行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昭示着,带薪年休假制度在这些企业的命运。《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有关调查显示,80%的企业存在加班现象;而许多农民工更是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

三、加强制度规范使劳动者敢于主张带薪休假的权利

大多数下级同志,包括企业员工,也包括事业单位员工以及公司窗体底端下级职员在跟领导请年假的时候,一旦遇到领导推三阻四或者犹豫不决,估计心里都会掂量一下,这个年假该不该请,请得是不是时候。有些人,可能还有不少人,就会“自觉自愿”地放弃休假。因为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利益博弈的问题,几天的假期事小,在领导心中留个坏印象事大。看起来,此事纯属个人意愿,和权利无关。细看规定文本,实际上制定者对此是有所考虑的,主要通过经济手段,也就是“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来解决。[4]中国人常说,钱多钱少是小问题,但是给不给钱是一个大问题,是一个态度问题。在这方面,立法者的态度是很值得我们尊敬的。但是这回问题恰恰在于钱多钱少上,如果我国的日工资标准能够约束权力的滥用,那么窗体底端

财政部或许就能够多少承担些监察部的辛苦工作。更何况,年假规定本身的目的,在于权利而并不在于钱。钱可以补偿,却买不回一个公民的休假权。其中的价值,是完全不能画等号的。实际上,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株连者甚多。长期来说,不但要在这个社会中对大大小小形形的领导进行长期和广泛的普法教育,还要解决不少企业或者单位“人治”而非法治的问题。

四、带薪休假需要完善公权利保护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与资本力量的绝对强势,是落实带薪年休假不可回避的现实。譬如说,《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来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事实上却让很多人提前丢了饭碗:要么被无故裁员,要么就“自愿辞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必然会损害企业单位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会心甘情愿,何况以工作需要名义让员工“自愿放弃休假”又是如此简单。

落实带薪年休假,关键要看劳动者背后拥有怎样的坚强后盾。首先是公权力的保护,其次是工会的力量,而且这两者最终都应该体现到法律的规定中去。站在这个角度看,现在的规定草案是存在不小欠缺的。

【参考文献】

[1]关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2]郑尚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休假制度范文5

【关键词】年休假;制度;实施

一、制度现状

1.国企、机关、事业单位严格践行,私企、非企业单位各出奇招

国企、机关一般都能很好实行《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对于一些事业单位而言,虽然没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本来单位请假就非常自由,如果要求了带薪年休假,反而成为一种限制。然而,同样的制度,在请假本就不易的私企及非企业单位,实行难度就大大增加了。

在私企、非企业单位常常会出现如下的现象:一、休假扣全勤奖;二、探亲假、带薪休假的混同;三、没人要求休假,劳动者害怕休假影响升迁,只有到了与用人单位撕破脸,才敢索要年休假经济补偿金。从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通过劳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最终有关机关大多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关键在于劳动者不到与用人单位解约,一般不会提出关于年休假以及补偿金的请求。原因很容易理解,劳动者一旦进入企业,岗位、薪酬、升迁等问题,都由用人单位主观决定,劳动者能做的只有努力表现以换取更好的福利待遇。

2.国内外带薪年休假天数对比

日本最低年休假为10天,德国为24天,英国为4个星期,法国为30天,瑞典为25天,中国为5天。对比于其他各国,我国的带薪年休假数是相对而言是少的,将中国与日本对比,两者在最低天数上都落后于其他国家,但日本每18个月休假天数增加1天,约合每7.5年休假天数增加5天,我国是每10年休假天数增加5天,总的天数上与日本还有差距。同时,我国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不尽公平的安排,应当采用诸如日本按一定时间增加一天的方式,否则,工作9年与工作10年,在本质上其实并未有什么差别,假期却相差5天,不仅给劳动者心理上的不公平,如果劳动者工作了9年辞职与工作10年辞职,对于年休假经济补偿就更是有失公平。

总结以上制度实行的现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使得劳动者敢于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以及如何让用人单位不敢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二、对策研究

1.制度的完善

(1)年休假请求机制的完善

首先,年休假至少在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应该是一个请求权,而非形成权。原因是:第一、《条例》的规定更接近请求权。《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于年休假的安排,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里。第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工会不发达的现状。形成权往往是在劳动者普遍具有自由劳动意识的情况下,依靠强大的工会,对用人单位施压,用人单位被迫无奈必须做出让步。中国没有强大的工会,且劳动者常常有很多顾虑,大多只会选择忍气吞声。第三、劳动者责任意识不足。如果硬要认定年休假是一个形成权,虽然劳动者享受了充分的自由,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能随时面临员工请假,劳动任务无法完成的危险。在认定年休假是一种请求权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规范,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a)请求的时间。劳动者至少应当提前半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这样才能够给单位足够的安排时间。

(b)请求的批准。对于单位而言,没有合理的事由,都应当允许员工享受年休假;如有合理的事由,应当由工会对于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规范的不予放假的理由书,并且员工能够据此请求劳动仲裁或提讼。

(c)无理拒绝年休假请求的责任。建议加大对于不放年休假的惩罚力度。

(d)仲裁、诉讼后劳资关系的调节。

劳动者一旦进入企业,岗位、薪酬、升迁等问题,都由用人单位主观决定,进行仲裁或者诉讼之后,用人单位难免会对劳动者有成见,进一步就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升迁、薪酬等问题。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依靠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观念的转变。

2.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提高

在观念上,我们应当逐步树立起权利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寻求社会(工会、媒体等)的帮助,只有当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权利而斗争的时候,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

3.单位管理绩效评定的客观化,进一步提升效率

休假制度范文6

关键词:休假制度;带薪休假;影响;旅游企业

中图分类号:F5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1-0156-02

一、对旅游企业的影响

旅游企业属于服务业,它是以提供服务而获得生存或是借助产品的销售来出售服务以获得利益的企业。服务及服务质量不仅是其得以生存的方式,也是其发展的根本手段。一般所说的旅游企业是指从事旅游业的招待、接待服务业务的企业,主要指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新的休假制度必然会给旅游企业带来一些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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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短线旅游线路组合发生变化

旅行社的长线团数量增长缓慢,旅游线路由长线向中短线并重转变,新的休假制度减少了一个五一长假而相应增加了三个小长假,这样人们减少了长距离的出游愿望,进而更倾向于短途旅游。随着游客旅游经验的日益丰富,进行短途游的游客对旅行社的依赖会越来越小,旅行社的主导地位会受到限制。

2.客源趋向散客化

旅行社的客源发生变化,原来以团队为主,现在向散客化转变,由大型团队为主变为小型家庭,这样会促进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模式的转变。旅行社的客源会越来越趋向散客化,更多的散客形式和家庭式的客源成为旅行社的主要客源。

3.产品更加突出文化内涵

新的休假制度新增的元旦、五一、清明、端午、中秋五个小假日,更加侧重节假日的文化内涵,传统的观光旅游必然向文化型、休闲型、深度体验型、常态型的度假产品转型。旅行社必须策划并推出符合上述假日文化内涵的中短途旅游线路。要求旅行社在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的设计方面做出更多的准备。

(二)对旅游景区的影响

1.以团队游客为主的旅游景区受到冲击

新的休假制度促使人们的出行提前至每年的四月初(清明节),对于城市游憩类的市民公园及市郊休闲度假等旅游景区来讲,这种假期的提前与分散会促进以自驾车以及近距离为主的居民出游频次的增加。

2.以观光旅游为主的旅游景区将受到影响

一方面,少了一个七天黄金周长假期,以接待远途团体观光旅游者为主的观光旅游景区将会流失一部分长线客源。而另一方面,中短途旅游者对重游观光型旅游景区的兴趣不大。所以,观光旅游景区必然要向观光度假型的综合性景区发展。

3.用工模式的改变。

国家实行《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影响了旅游景区的用工模式,使旅游景区的用工模式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企业经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获得利润,这样必然使企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其经营成本的最小化。因此,旅游的淡旺季越来越模糊,会促使旅游景区以固化正式员工、尽量减少临时工的使用数量,旅游景区会向用工模式集约化发展,旅游景区的用工模式会发生改变。

(三)对旅游饭店的影响

1.新的休假制度使旅游饭店优势凸显

我国的旅游饭店正进入规范化且平稳的发展阶段,新的休假制度的实施,使得旅游业整体的淡旺季模糊,相应的,旅游饭店的淡旺季同时也不那么明显。随着旅游饭店淡旺季的模糊,新的休假制度下,离城市较近的地方更容易受游客的青睐,因此,对于距离主流客源市场近的旅游饭店来说,发展的优势更明显。

2.对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新休假制度的实施,旅游者因此会有更多的选择,旅游消费越来越理性。这样会对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旅游饭店应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全面安排好旅游者的餐饮和住宿等各个环节,为旅游者营造良好舒适的氛围,使旅游者获得高质量高品质的感受。

二、发展策略

(一)旅行社的发展策略

1.加强短线旅游产品的开发。

鉴于目前的休假制度,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五个“三天小长假”,旅游者难以进行长距离的观光旅游,使得旅游者更青睐近距离的休闲旅游方式,游客会更喜欢那些以休闲放松、绿色健康为主的旅游活动。就目前看,中短途的游客大多选择自助游。所以,旅行社要重视中短途线路的开发,要适当及时调整产品的结构,充分考虑每个小长假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发中短旅游线路,加强对中短线路的开发设计及推广。

2.旅行社创新民俗节日游

假期制度调整后,春节的休假日期从除夕开始,与以往相比,假期提前了一天,旅行社可以根据这一特点,设计出一些具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如到旅游目的地过除夕,打破以往在家里过除夕夜的传统,去体验充满当地特色的除夕夜。

3.旅行社注重开发自助游

目前,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自驾旅游和自助旅游备受有车一族的青睐,新的休假制度实施后,小长假的出现为这些有车一族创造了更多的机会进行自助游。在自驾游、自助游方面,游客的出游时间和出游的主动权大大增加了。面对这种情况和特点,旅行社可以推出多种自助形式的旅游产品。

(二)旅游景区的发展策略

1.增强景区活力,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新的休假制度,将会促使景区转变经营观念,旅游景区是随市场而动的,景区需要根据市场来设计和开发旅游产品。旅游景区需要调整现有的营销思路,结合一些民俗特点和传统文化,开发出具有民俗特色的、与传统节日相关的旅游产品,让旅游更具有文化内涵与民俗特色,并且可以根据不同地区游客的特征和消费的心理,推出不同的旅游产品使其更具有个性化。

2.景区景点应该“以静制动,动静结合”

以短途游为主的旅游景区,对黄金周的去留问题影响并不很大,基本可以“以静制动”来应对。而以长线游为主的旅游景区,则体现出动态的一面,必须浓缩景点,将以往需要三五天才能游完的分散景点,浓缩集中,同时需要删减景区内不够完善以及缺乏特色的景区,尽可能地将具有地方特色的经典景点呈现给游客,让游客有充足的时间去游览旅游景区。

3.促进旅游景区服务设施的配套组合

单纯视觉上的享受不再是现代社会旅游活动所追求的,其包含着交通、信息、景区、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安全等服务设施的一种配套组合,更强调的是各方面综合性的配合。每个旅游景区应适当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努力从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满足不同游客不同层次的需求,致力于旅游产品的调整,将单一的旅游产品调整为综合性的旅游服务,以此促使旅游消费从单一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的转变。

(三)旅游饭店的发展策略

1.走品牌化经营战略

新休假制度实施后,旅游饭店要走品牌化经营战略。靠近客源市场的旅游饭店相较于远离客源地市场的旅游饭店,从新的休假制度中受益更多,而旅游饭店的品牌化会均衡两者的发展机会。旅游饭店要想走好品牌化发展策略,不仅要提高硬件设施,而且要提高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以此满足游客的需要。旅游饭店还要结合各地情r的差异来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策略。

2.配合节庆主题,增加餐饮的文化内涵

由于节假日的加入,旅游饭店可以根据节日特色推出相关主题的特色餐,举办美食节,增加饮食的文化内涵。由于中国的传统节日讲究一家团聚,本身就是家庭团圆餐饮消费的高峰期。旅游饭店要充分利用节假日,配合节庆主题,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3.引入分时度假产品

新的休假制度的实施为分时度假提供了制度支撑,带薪休假的实施为人们提供了更长时间的休假,适合休闲度假目的地的旅游饭店可以引入分时度假理念,推出分时度假产品。宾馆加入分时度假联盟,发展长期度假住宿,能有效利用客房资源平抑淡旺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