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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范文1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课 应用
案例教学,是教师引用具体案例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介绍到中国,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本文就案例教学法之于法律课的意义以及应用进行探讨,并指出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法律教育提供借鉴。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上的意义
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
学习过程不是一种被动或者简单的认知活动,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或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2.案例教学法增加学生主动性
在传统的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学生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死记硬背老师教授的内容,很难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传统的教育灌输模式培养的学生主动性差,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由学生主导,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这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就更强。
3.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如何在法律课上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
1.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
在传统法律课教学模式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的不够。我们应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这一不足,在课堂教学中运用“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模式,建立起一种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讲与学生的学有机结合的交互式教学模式。经过教学实践,也收到了预期的教育教学效果,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中都取得了进步。学生积极性提高、主动性大大增强,有利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提高其学习成绩。
2.在课堂中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在课堂教学中,许多学生可以整段背诵课本上的条条框框,而看到实际出现的案例材料就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当前的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这就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有了一定要求。法律课的试卷中单纯以知识的再现为目的的试题越来越少,材料己大量进入选择题、分析题、辨析题、说明题、论述题中。许多学生害怕以考理解、综合创新能力为主的试题,其原因还是平时接触材料太少,当然不知道如何从现象中找出症结了。因此,在课堂上、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并对其分析,实际就是一种示范或演练,学生开始可能仅是模仿,但逐步练习就可以形成独立思考,通过对案例的仔细阅读,深入分析,就可以养成善于观察、勤于思考的好习惯,从而提高自己的分析、综合能力。
三、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平时注意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
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是指能够举一反三,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研究了解其他相关的案例,并能认识、掌握一个法律上的原则、原理。典型案例最能反映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信息时代为我们搜集教学所要用的各方面的案例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我们可以从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来搜索和积累自己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案例。我们可以把搜集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门别类的保存。以便备课时能够信手拈来以节约时间。否则,如果平时我们注意对典型案例的搜集和保存,到备课时再临时抱佛脚,或者瞎编乱造,那么就达不到案例运用的效果。
2.备课时要精心准备高质量案例
我们在备课时要精心准备,选择最具典型意义的高质量案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因此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十分重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重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另外,在案例的具体选用上要做到精挑细选,尽量选择那些学生比较熟悉并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样既可以节约教师对案例介绍所花费的时间也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学生自觉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的同时教师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分析案例,可以节省课堂时间、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因此,备课时的精心准备可以在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具体运用上坚持案例教学和系统讲授相结合
法律课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注重它的系统性。因为系统性是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就很难获得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各部法律的理解就是孤立的、片面的。而案例教学存在着一种缺陷,即缺乏对基本概念、原理等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和讲解。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从形象的感观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同时也确实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法律课的热情,也必然能提高教学效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法律课上应正确地运用案例来进行教学,帮助教师掌握教学规律与教学基本功,提高对教学创新的认识,以适应教学的需要。这样能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法律课的教学效果。笔者相信:通过教师的主观努力和教学实践,能为法律课程的教学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曹末名.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案例教学.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2]帅艳萍,丁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井冈山医专学报,2006,(13).
法律案例范文2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的原则,依据教学目标的要求,针对教学内容,选择符合主题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阅读、理解、分析,将学生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交流互动,积极参与,促使学生充分理解教学内容,达成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形式。案例教学的优点主要表现在:它能够紧抓教学目标,密切联系教学内容,针对学生具备的知识经验能力组织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共同参与对典型案例的讨论、理解、分析,最终达成共识。引导学生掌握某一理论的原理或基本概念,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策略。教师在选择和使用案例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案例的选择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案例选择要有典型性。这是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典型的案例反映社会生活的普遍问题,让大家产生共鸣,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教师要在诸多案例中进行推敲、筛选,案例要符合本课主题,典型、有代表性。
2.案例选择要贴近生活,增加趣味性。案例选择要来自于学生的生活,符合其年龄特点。在涉及具体的法律观点时,可以列举一些学生身边的有趣的事例,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帮助学生理解生硬的条条框框。让学生感觉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的作用无处不在。
3.案例的选择要具有启发性。教师在案例选择时要遵循启发性原则,案例选择时所反映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是非性问题,而是通过对事例的分析,明白其中蕴含的法理。教师要通过层层问题的设计,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给学生留有思考的空间、过程。这样得出来的结论才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样的学习过程才能达到知识、能力、情感与价值观的统一。
二、案例的使用要讲究方法和策略
1.要围绕案例设计富有启发性和指向性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探究和思考,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达到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巩固。问题的设计要紧扣主题,有一定的层次和梯度。环环相扣的问题有利于学生对观点的整体把握和理解,有助于学习目标的最终达成。
法律案例范文3
关键词: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案例教学;专业技术人才
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让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使其在学习过程中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水平。中职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在开展技术教学的同时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职业道德与法律”作为中职的重要学科,应借助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对相关专业的认识,并且将其应用到实践中。
一、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原则与优势
其一,原则。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就是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与讲解,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逐层深入。这种专业教学的开展可以通过简单易懂的方式帮助学生掌握重点内容,并且在破解教学难点时能够进行案例导入,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抽丝剥茧,提高教学效率。案例教学法的原则有三点:一是意识的转变原则。教师需要发挥主要的引导者角色,但不是绝对的教学主体。教师需要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直接找到学习的重点。二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原则。教师需要利用案例呈现生活的实际内容,让学生通过学习与生活接轨的案例培养自己的价值观,使其在个人发展的过程中获得较强的推动力。三是知识迁移原则。教师需要引导学生在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不同的知识进行迁移,使得复杂、丰富的知识简单化,更容易理解。教师要实现多个学科之间的综合,把握案例教学的核心,让学生能够对不同知识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其二,优势。案例教学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优势不容忽视,教师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应用,体现教学价值。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的案例教学优势主要有三点。一是可以增强学生的整体互动。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一门大量理论知识汇聚的学科,学生在面对繁杂的教学体系时容易产生反感情绪。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相互讨论并表达自己的看法,进而增强课堂的互动效应。二是可以通过故事性的方式展现相关知识点,激发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并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以当事人的角度进行思考,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高其学习兴趣。三是可以丰富学生的社会经验。案例教学法可以拓宽学生的学习视野,让其通过对案例的了解与分析丰富自身的社会经验。中职生大多不具备社会经验,这种教学方式能够增长学生的社会经验,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与增长生活经验有较大的作用。
二、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运用案例教学的过程
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教师利用案例教学需要注重整个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提高其实际学习能力。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先选择案例,再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与分析,以体现案例教学的特点。例如,教师可以“范冰冰偷逃税案”为例,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的“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教学中进行分析。其一,选择案例。在开展“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这个单元的教学时,教师要让学生明确法治精神的内涵,并让学生对自己熟悉的内容进行分析,这有助于他们思维的发散。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选择“范冰冰偷逃税案”这个案例。由于这个案件长时间占据微博热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这个话题了解得比较多。甚至有部分追星的学生,对这个案件的了解程度更高。其二,讨论案例。娱乐圈的艺人赚钱的数目庞大是众所周知的,这从其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就可以看出来。因此,在对“范冰冰偷逃税案”这个案例进行讨论时,很多学生会从案件本身及范冰冰本人入手进行讨论,各抒己见,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而“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是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中的教学重点,包含有较多的专业知识,体系比较复杂。学生通过对“范冰冰偷逃税案”的讨论,可以比较容易地渗透到单元知识点中。这时,教师再引导学生继续讨论案例,逐层深入,就能让学生看到该案件的本质,从中收获更多的专业知识。其三,分析案例。在对“范冰冰偷逃税案”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对案例的实际内容进行明确。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被江苏省税务局处罚后,虽然案件几乎尘埃落定,但是其中还是有较多的细节有待商榷。而娱乐圈的艺人刘晓庆也曾偷逃税款1458.3万元,其金额数目虽然没有范冰冰的大,但是在曝出这个事件后被判了刑。这种结果迥异的原因主要是适用法律的不同。在分析案例时,学生需要明确刘晓庆案件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范冰冰案件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逃税罪,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特别增加了首次税务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之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案例分析需要学生利用相关的法律,并通过对案例的深入了解,才能掌握不同的法律内容。
三、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运用案例教学的措施
其一,营造教学氛围。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教学中,教师要利用案例教学法营造活跃的教学氛围,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自由讨论。中职生在学习过程中大多不喜欢独立思考,特别是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只有课堂氛围浓厚,才能激发他们的兴趣,发散他们的思维,促使他们积极发表意见。例如,在开展“知荣辱,有道德”这个单元的教学时,教师可以让学生就当代社会的道德事件进行分析。虽然这些事件通常一抓一大把,大多不突出,只是生活中的小事,但是小事才能见真章。教师通过让学生分享自己遇到过的荣辱事件,然后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既活跃了教学氛围,又提高了教学效率。其二,明确教学目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明确教学目的,并在组织学生开展案例探讨的过程中对这种方法的应用效果进行分析。在引导学生学习的过程中,教师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思考,让他们在多维的角度下进行案例分析。因为一旦缺乏教学目标的指引,学生就难以把握单元知识的核心与重点,在学习过程中容易出错。教师在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教学时,要让学生明确道德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让学生对自己需要具体学习的内容进行体系构建,防止其在学习过程中不知所云。其三,结合基础教学法。基础教学法是案例教学法的本质,教师要按照案例的选择、讨论及分析,按部就班地开展教学工作。尽管教学方法的选择比较自由,但是教师不能偏离教学的本质,要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掌握基础的学习内容,并具备接受不同教学方法的能力。在讲解案例的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基础教学法,让学生掌握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基础内容。由于部分案例与教材内容不符合,就需要教师根据教材内容选择合适的案例,以保证学生在学习中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法律案例范文4
Application of Case Teaching in Secondary Vocational Law Classroom
ZHANG Wanjuan
(Gangzhou Judicial School, Guangzhou, Guangdong 510440)
Abstract Legal education is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teaching content, vocational legal paper first analyzes of classroom teaching, indicating the necessity of vocational legal case teaching classroom applications; then,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and the practical effect is analyzed, and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for clues case teaching,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is teaching method is a detailed description and explanation; and finally summed up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case Method Teaching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 hope this can provide help and advi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legal classroom teaching.
Key words case teaching method;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classroom teaching
0 引言
法律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处在精神文明建设前沿的学校教育来说,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教学内容,不仅对学生的个人素质发展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 ,还将为社会培养出更多法律方面的人才,这些人才将为我国法律的发展、执行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提供应有的社会价值,因此,提高法律教学效果,成为各学校法律教学都在关注的话题。
1 中职法律课堂教学
1.1 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现状
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普遍存在于商务类专业之中,除此之外,几乎全校学生都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因此可以说,法律教学在中职学校教学中是带有“公选”意义的教学。以法律作为职业技术教育中的必修课的专业,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对学生职业技能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教师们倾向于选择那些更容易被学生所接受和理解的教学方式,使难懂难记的法律知识能够被学生迅速接受;而在其他专业的普法教学当中,教师则倾向于以教材和教学大纲为范本进行教学。
1.2 中职法律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中职学校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首要教学目标,但职业技能不仅仅意味着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还包括与胜任某个工作岗位相关的职业软实力,法律知识以及对法律纠纷的处理能力,也是职业技能之一。虽然中职法律教学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发展,但是,无论是以法律作为专业课的法律教学,还是法律普及的教学,都忽视了对法律实际应用技能的培养,这是目前中职法律课堂教学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因此,中职法律教学对学生职业技能发展的促进作用还有待提高。
1.3 在中职法律课堂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技能培养的缺乏,很容易使法律课堂变成了知识灌输式的课堂,加之法律教学的评价方式多是考试,而试卷上的题目大多与学生对法律条规的记忆有关,因此,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学习法律等同于背法律法规。这样的教学使得大多数学生对法律学习缺乏兴趣,法律教学的课堂气氛不佳,教学效果也难以提升。因此,教师有必要变换教学方法,将法律教学活化,使学生的学习从知识的记忆转为知识的应用,而案例教学法,是能够实现这一教学改革的最佳途径。
2 案例教学法
2.1 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案例教学法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理解,感受案例中的问题和冲突,并以“解决问题”为主要的学习思路,进行知识的领会和能力的发展的过程。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转变为主动的学习,从接受式的学习转变为参与式的学习,这不仅是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的展现,也是现在人本教学思想的展现。
2.2 案例教学法的实际作用
成功的案例教学,能够使课堂的气氛发生根本改变,学生的全身心投入以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使课堂变得活跃而有秩序;通过案例学习,学生对知识的领悟更加深刻,也会获得相应的能力的增长;通过案例教学,教师能够直接发现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学习能力的优缺点,有利于教师进一步调整教学方法;除此之外,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将使教学评价发生相应的变化。
3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堂中的应用
3.1 案例的准备
中职法律课教学案例应该符合典型性、真实性、贴近性等原则要求。典型性是指所选用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充分解释和说明所要讲授的法律知识。学习典型案例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律精神中最本质的成分。真实性是指所选用的案例应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真实的案例学生才信服。贴近性是指所选用的案例在时间和空间上应尽可能接近学生的生活、专业及其对应的职业群,贴近学生的案例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例如,教师在进行与商贸有关的法律教学时,要对商业事务中的“诚信”问题相关的法律进行教学,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根据真实的法律案件进行改编的、有具体时间、事件的细节的案例,并且,案例的发生环境应该符合学生的日常生活,或者以学生未来工作实际为背景。这样的案例,对学生的学习刺激性更强。
3.2 案例在课堂上的重现
法律教学案例以呈现方式而论,有印发文案材料、教师描述、电教手段展现、观摩庭审、学生表演等。法律课教师应学会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借助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等手段更加形象地再现案情。课堂教学案例以呈现时机而论,一般应在理论知识的讲解前呈现,以免影响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然后指导学生边看书、边思考、边讨论,从典型案例中引出一般规律。需要注意的是,案例教学法并非是将案例作为教学导入的形式,而是将案例作为整个知识点学习的一种方式,是具有整体性的,因此,案例呈现的方法应该被综合起来应用。例如,在进行商务类型的法律教学过程中,为了使案例能够完全重现,教师可以将视频再现与资料发放、学生表演重现等方式结合起来。先通过视频重现案例,再使学生仔细阅读材料,揣摩并通过课堂模拟重现案例,这样一来,案例中的关键因素会自然而然地被学生发现。
3.3 讨论案例
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学习中变被动为主动,由单纯地接受知识转为创造性地探求知识。因此,学生在教学中应居于主体地位,他们的参与程度是评价案例教学法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对案例的讨论可以以小组讨论为主要形式,在学生通过表演重现案例之后,教师请每个小组针对案例提出问题,即明确案例中的主要矛盾、当事人的情况、案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和解决途径。由于学生对案例的关注点不同,虽然对案例提出的问题角度一致,但问题的内容可能大不相同,学生之间的讨论以及学生通过对其他小组讨论结果的质疑和反思,即是学生通过案例学习,对法律知识进行主动的理解和建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在学习上的自主性,也能够认识到法律知识学习的真正乐趣所在,学习兴趣和学习态度都会有所改善。
3.4 对案例知识进行总结
教师除设计案例、引导讨论外,还需对学生的分析讨论予以及时归纳总结。对案例知识进行总结的过程,是学生对法律知识形成全面、正确的理解的过程,也是学生能力和态度发展的巩固过程。受知识广度的影响,学生在案例讨论中所持的观点未必正确,回答未必完整,但只要认真准备且勇于发表意见,教师就应予以表扬、鼓励;对有争议的观点不能简单以对错评价,对新颖的观点应予肯定,并引导学生作深入探讨。通过总结和评价,使学生对案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相关知识点的掌握也会更扎实,对课程的兴趣也会提高,尤其通过教师的鼓励和表扬,对自己的表现更加认可,增强了学习的信心。
4 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中职法律教学时应注意的问题
4.1 教师应注意进行课堂控制和引导
案例教学因其贴近生活、 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和现实性,往往能激发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课堂氛围热烈,教学效果较佳,但其并非就等于轻松教学。所谓轻松教学,认为通过案例教学很容易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轻轻松松实现教学目的,取得良好教学效果。这是对案例教学的不当认识。实际上,案例教学的实施并不轻松,其轻松教学的目的更非很好实现。案例教学的实施,以教师对课堂的高效引导和控制为基础,这是案例教学发挥其教学作用的重要保障。
4.2 根据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调整教学评价方式
案例教学法应用在中职法律教学中,使中职法律教学的效果得到全面的改善,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死记硬背少了,但当他们真正面临某个冲突情境的时候,能够根据案例学习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迅速做出判断并进行问题的解决,这是学生在法律学习当中获得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并不能通过卷面考试中大量的和记忆有关的试题检测出来。因此,中职学校教师应该根据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调整教学评价方式,对试卷题目类型进行重新划分,或对成绩考评方式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判断法律教学的实际效果。
法律案例范文5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课 应用
案例教学,是教师引用具体案例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常用的方法,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教学方法。本文就案例教学法之于法律课的意义以及应用进行探讨,并指出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法律教育提供借鉴。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上的意义
一是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学习过程不是一种被动或者简单的认知活动,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法律法规的条文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则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能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基础。
二是案例教学法能调动学生主动性。传统的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性。学生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死记硬背所学内容,很难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传统的教育灌输模式下,学生主动性差。而在案例教学中,老师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由学生主导,是师生互动互评的过程,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知识的获得依靠学生的学习热情,而学习热情很大程度上源于教师创设的教学情境。教学中适时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其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
二、如何在法律课上运用案例教学法
一是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在传统法律课教学模式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我们应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这一不足,在课堂教学中建立起一种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讲与学生的学有机结合的交互式教学模式。经过教学实践,收到了预期的教育教学效果,教师与学生都取得了进步。学生积极性提高、主动性大大增强,有利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提高其学习成绩。
二是在课堂中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在课堂教学中,许多学生可以整段记背法律条款,而遇有实际案例材料就无从下手。当前的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这就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有了一定要求。法律课的试卷中单纯以知识的再现为目的的试题越来越少,材料已大量进入分析题和辨析题。许多学生害怕以考理解和综合创新能力为主的试题,其原因还是平时接触少,不知道如何从现象中找出症结。因此,在课堂上、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并对其分析,实际就是一种示范或演练,学生开始可能仅是模仿,但逐步练习就可以形成独立思考,通过对案例的仔细阅读,深入分析,就可以养成善于观察、勤于思考的好习惯,从而提高自己的分析、综合能力。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精心搜集典型案例。教学案例要有好的典型性,要起举一反三的作用,要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研究了解其他相关的案例,并能认识、掌握一个法律上的原则、原理。典型案例最能反映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我们可以从各类开放媒体来搜索和积累自己需要的各种案例,同时应把搜集来的典型案例分类保存,以便备课时能够提高质量。
二是备课时要精心组织高质量案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因此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十分重要。高质量的教学案例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重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涉及的问题。另外,在案例的具体选用上要做到精挑细选,尽量选学生比较熟悉并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样既可以节约课堂介绍案例的时间也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学生自觉参与到教学中的同时教师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分析案例,可以节省课堂时间、提高教学效率。
三是具体运用上坚持案例教学和系统讲授相结合。法律课要求在教学中注重系统性。因为法律基础教学缺乏了系统性,内容就会显得无序,学生就很难获得系统的知识,对各部法律的理解就是孤立的、片面的。而案例教学存在着一种缺陷,即缺乏对基本概念、原理等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和讲解。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从形象的感观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同时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而激发其学习热情。
综上,我认为在法律课上应正确地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帮助教师掌握教学规律,提高对教学创新的认识,以适应新形势下教学的需要。这样能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法律课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崇敏.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 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8)
法律案例范文6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人民调解案例模板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模板
(如:医疗纠纷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年月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医疗纠纷调委会
供稿(单位、姓名):
审稿(逐级实名审核):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医疗纠纷 开封市医疗纠纷调委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某与开封市某医院之间医疗纠纷
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女,72岁,2013年6月18日以“体检发现左肺病变”为主诉前往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院方根据患者病史以及胸部CT的影响学检查考虑肿物不排除恶性肿瘤。经家属商议后同意进行手术探查,切除肿物进行快速病理检测,并进一步手术治疗或其他治疗。2013年6月22日早8:00点,患者在全麻下进行左肺上叶肿物切除术(胸腔镜),术中进行快速冰冻病理检测,病理回示:腺癌。改行左肺上叶癌根治术。术中腔镜下大出血,出血量2500ML,抢救2小时10分钟,于当日13:25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擅自改变手术方案,造成患者大出血,导致死亡,并且在改变手术方案后未尽告知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草率实施手术,直到术中出现大出血后才告知家属备血,因此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院方提出赔偿患方10万元,患者家属不同意,便把尸体停放在病房,拒绝移到太平间,围堵医院,在医院门口拉条幅、摆花圈、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病人无法正常就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发生医院被堵情况后,开封市医调委三位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拿出卫生部、公安部联合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他们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最后才得以稳定局面。事态平息后,调解员把医患双方引领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3年6月26日,医患双方申请开封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市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患方不能把死者尸体停放在病房,应移到太平间保存;最后,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
患方意见: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但表示会把尸体移到太平间。院方意见:同意尸检,要求划清责任。医院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不同意尸检还有另外三种责任划分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6月27日下午,医学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
一、患者于2013年6月18日前往该医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
二、存在问题:医疗文书存在瑕疵,输血同意书梅毒阳性,检验报告为阴性;手术记录提示纵膈淋巴结侵犯左肺动脉主干,应考虑开放手术;病历记录6月22日11:30发生大出血,12:40开始输血,配血时间偏长。
三、综合考虑,左肺动脉损伤,大出血为主要致死原因,医疗过程存在过错。
6月28日,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表示要回去研究后才能答复。患方则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坚持院方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意见内容,并告诉家属若仍不相信分析意见可找别的医学专家咨询一下。
7月2日,院方表示:分析意见所划分的责任有点偏高,认为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过错。调解员严厉提出专家意见中所述的问题,要求院方实事求是,分析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会是怎样的结果,希望院方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
7月4日,医调委再次进行调解,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医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给患者家属,与此同时,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
7月1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本案中,医调委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医调委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
(如:物业纠纷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年月日
矛盾纠纷类型: 物业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社区调委会
供稿(单位、姓名):
审稿(逐级实名审核):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物业纠纷 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莲岳社区调委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林某与厦门市思明区
街道莲岳社区物业之间物业纠纷
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莲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0日,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莲岳社区的林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被台风吹断的树枝砸中,车头前盖严重凹陷,前窗玻璃破碎。林先生立即找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理论,质疑和指责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看护和保管职责,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修车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造成的误工费。小区物业负责人则称,最近台风多发,林先生的汽车被树枝砸坏实属天灾,跟物业没有任何关系。双方争执不下,最终一同找到莲岳社区调委会,请求调解员予以协调。调解员仔细询问了事情经过,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但是双方都觉得自己占理,互不相让。
【调解过程】
在双方激烈争吵的混乱中,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
一、这起纠纷看似由台风引起,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究竟有无责任?
调解员针对双方辩解进行法理分析。调解员指出,如果单论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车辆是否具有保管义务,其取决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这需要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来确认:如果是场地租赁合同,则内容相对简单,只是业主交纳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提供场地;如果是车辆保管合同,则除了租赁合同的内容外,还应该包括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因为林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合同,所以物业公司不负责看管车辆,对车辆受损没有直接责任。但这并不能说明物业公司在此纠纷中就没有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如果车辆遭到人为划伤或被盗等情况,物业公司很难预见,又因为双方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合同,则物业公司可以免责。但是,车辆被台风吹断的树树损坏,在台风天气,物业公司理应预见到车辆停放位置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加强防范,但物业公司没有加强巡逻检查,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对林先生车辆被砸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物业负责人听后,认识到自己理亏,便不再将责任推给天气,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责任,但要求树木养护承包人必须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负责人所说的“树木养护承包人”,引起了调解员的注意。经追问,原来,莲岳里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卫生、草地养护、车辆停放等都归物业公司管理,但是小区内的树木养护修剪则是由树木养护承包人负责。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即找到该小区树木养护人的联系电话,在向他说明纠纷情况后,引导他到社区调委会参与调解。
很快,树木养护承包人陈某来到调解室。听完林先生的遭遇和物业公司的解释后,陈某当即表示,他虽然是承包人,但是只负责树木的日常养护,树木的实际管理人并不是自己。细心的调解员听了陈某的叙述,注意到有承包方肯定就有发包方,于是详细地询问了树木养护承包的全过程。原来,陈某和旅游园林局签订了莲岳里小区内树木养护承包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旅游园林局对莲岳里小区树木享有所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至此,又一个责任主体浮出了水面。调解员立即联系区园林部门,向树木管理人员讲清纠纷的前因后果,引导他们派人参加纠纷的调解。
二、树木所有权人——园林部门是否负有责任?
对园林部门负责人,调解员指出,作为不动产汽车的所有权人林先生,在其物权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责任人损害赔偿。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园林部门听后仍辩称,树枝折断是由台风引起,台风属于不可抗力,由不可抗力造成损害,自己可以免责。对此,调解员继续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会现象。台风虽不能克服,但可以预见,尤其厦门地区夏季台风多发,台风前均有气象部门和政府机关的预警预告,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措施,因此结合此纠纷的具体情况,此次事件中的台风并非不可抗力,作为树木所有人和管理者的园林部门,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调解员依法作出说明后,园林部门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调解员一番耐心沟通与协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都表示,像听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一起看似简单的纠纷竟然涉及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在调解员法理并用的劝解下,各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对林先生车辆被砸造成的损失,园林部门、树木养护承包人和物业公司达成了合意:1、园林部门负责赔偿林先生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500元;2、莲岳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诺加强对物业区域内的管理和巡护,并在较大落叶树木旁安装危险提示牌;3、树木养护承包人陈某对莲岳里小区内枯损、脆弱的树枝进行修剪,避免该类事件再次发生。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小区安全防预措施得到了加强,当事人都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夏季,沿海地区台风多发,小区车辆被台风吹断的树枝砸坏,较为常见。此类纠纷虽情况较为简单,但要妥善处理,还需调解员认真、谨慎对待。在这起案例中,有几点值得学习:
一是以专业的法理分析明确责任承担。纠纷发生之初,当事人是林先生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在林先生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纠纷调解完结,当事人是林先生、物业公司及树林养护人和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给予了林先生赔偿。这个过程中,责任主体在不断变化,直至最终找到正确的责任人,这个过程体现了调解员的专业和细致。调解这起纠纷,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是关键。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准确找到了责任主体,并正确划分责任,使本来各自推诿、责任不清的局面豁然开朗,从而为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
二是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纠纷预防。预防重于调解。在几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中,除了有对林先生的车辆进行赔偿这样的弥补性条款外,还有加强管理和巡护、安装危险提示牌等预防性条款。这些貌似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却正体现了调解员的细心、周到和远见。调解员并不局限于化解这一起纠纷,而是通过引导和提示,用协议条款形式引起当事人的重视,从而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出现,预防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
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模板
(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年月日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乡镇调委会
供稿(单位、姓名):
审稿(逐级实名审核):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损害赔偿纠纷 天台县三合镇调委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周某某与三合镇建设村世行农村污水项目
施工方、监理方、保险公司之间
损害赔偿纠纷
天台县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当事人周某某(女,22岁,三合镇建设村人)驾驶电动车经过建设村环城路农村污水工程施工路段时,摔倒受伤,紧急送到人民医院手术抢救。苍山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取证处置,但因案发现场已被破坏,且无监控,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队对事故责任未做认定。周某某因病情严重于5月2日转到浙二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9日仍处昏迷状态,疑似植物人状态,已花费医疗费22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的家属多次到施工现场讨要说法,要求施工方支付周某某医药费,并一度使得施工现场陷入停工状态。
另经查明,三合镇建设村世行农村污水项目属于天台县重点项目,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实施。项目业主为县自来水公司,经招投标由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由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安全投保于阳光保险公司。
各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承担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因此,当事人申请天台县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设村污水项目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监理方是否需要承担监管不力责任?如需承担责任,各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受害人周某某在浙二医院处于昏迷状态,抢救治疗急需医药费,案件重大且情况紧急。另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众多且隶属不同乡镇,属于跨区域矛盾纠纷案件。故经镇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潘某某等四人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周某某家属方认为建设村污水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切割路面泥浆未清扫,雨天路面湿滑,致当事人周某某骑电动车经过时摔倒受伤,施工方存在责任,理应承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义务。监理方未尽安全监理责任,理应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施工方认为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交警队对事故责任又未作认定,事故如何发生及当事人周某某如何摔倒受伤,由施工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证据证明不足,故施工方不承担责任。监理方认为已尽安全监理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多次调解无果后,镇调解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目前当事人周某某急需抢救也是调解中不可忽视的事实。本案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直接导致事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又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存在很大分歧,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调解难度较大。鉴于事故发生一时无法举证证明,事故责任承担及责任比例一时也就无法认定,且受害人周某某尚未医疗终结,赔偿金额无法确定。要么,待周某某医疗终结后,举证证明事故责任?要么,先确定事故责任及调解已确定的经济损失?前述两种调解方案因时间跨度较大,于本案而言显失公平,都不是最佳调解方案。经综合考虑,调解员认为抢救受害人周某某的生命才是本次调解应先予考虑的。
考虑到受害人周某某的抢救迫在眉睫,生命高于一切的,又值重要节点G20杭州峰会安保期间,维稳安保工作重中之重,案件的圆满化解是最好的安保措施。因此,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县世行项目办、县自来水公司、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阳光保险公司、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周某某家属共同协商调处。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事人湖南中为公司、浙江经建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分别作为建设村污水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保险公司,负有施工路段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示、安全保障设施等,不能排除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一点关联性。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先从人道主义出发解决周某某救治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是由三合镇牵头湖南中为公司、浙江经建公司和阳光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筹集支付周某某家属方抢救费用人民币52000元,用于周某某抢救治疗。当场付清。
二是周某某家属方承诺今后不干扰正常施工,如需追究施工方等责任的,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判决,如施工方需承担责任的,上述抢救费折抵赔偿金;如施工方无责任,上述抢救费作为对周某某的人道主义慰问,不得主张返还。
三是施工方在今后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监理方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县自来水公司必须严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案例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