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律咨询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范文1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范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合肥德律民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xx年 月 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定甲方的法律专家或法律工作人员,为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孙孝进工伤认定赔偿纠纷

1.2. 权限

委托人授权甲方的权限为:代为诉讼;代为进行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收取法律文书;代为行政复议;

1.4. 服务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法律服务费,费用总额为 元。

1.5. 费用支付

1.6.1.法律服务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1.6.2.其他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时预付其他费用 元,结案时据实结算。

(2)本合同生效时乙方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 元,结案时不再据实结算。

二、一般条款

2.1. 甲方和甲方指派人员的义务

(1)应当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2)应当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3)不得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4)不得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5)甲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和承办人员应当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和/或个人隐私。

2.2. 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和甲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3)如乙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按照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和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3. 滞纳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2.4. 保密责任

(1)甲方和甲方工作人员对于乙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下简称乙方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属于乙方秘密:

a. 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 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甲方和乙方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当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5. 合同的解除

(1)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为本协议项下服务费总额的50%。

(2)如果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提出有违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合理的要求,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如果甲方接受委托后发现乙方捏造事实或者弄虚作假,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

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仍应按照约定或根据甲方已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2.6. 不保证

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7. 争议的解决

(1)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乙方可以直接与甲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 合同有效期

2.9.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范文2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委托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 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 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 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 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范文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合肥德律民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xx年 月 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定甲方的法律专家或法律工作人员,为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孙孝进工伤认定赔偿纠纷

1.2. 权限

委托人授权甲方的权限为:代为诉讼;代为进行和解;承认、放弃、变

1.4. 服务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法律服务费,费用总额为 元。

1.5. 费用支付

1.6.1.法律服务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 _日内先支付 元。其余法律咨询服务费将按照

1.6.2.其他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时预付其他费用 元,结案时据实结算。

(2)本合同生效时乙方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 元,结案时不再据实结算。

二、一般条款

2.1. 甲方和甲方指派人员的义务

(1)应当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2)应当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3)不得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4)不得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5)甲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和承办人员应当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和/或个人隐私。

2.2. 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和甲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3)如乙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按照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和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3. 滞纳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

2.4. 保密责任

(1)甲方和甲方工作人员对于乙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下简称“乙方

(2)以下内容不属于乙方秘密:

a. 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 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甲方和乙方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当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5. 合同的解除

(1)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为本协议项下服务费总额的50%。

(2)如果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提出有违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合理的要求,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如果甲方接受委托后发现乙方捏造事实或者弄虚作假,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

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仍应按照约定或根据甲方已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2.6. 不保证

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7. 争议的解决

(1)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乙方可以直接与甲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条约定的工作完成时止。

2.9.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律咨询范文2

法律咨询室的建立,恰恰可以弥补课时的不足,达到延伸课堂教学的效果。其可成为学生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渠道,搭建起开展法律教育的平台,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进而改善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现状。搭建培养高职学生法治意识的平台培养高职学生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当代高职学生不仅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栋梁,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支撑力量。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所在;培养高职学生的法治意识,可以提高其守法自觉性,有利于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减少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咨询室可以更好地整合法律资源,为大学生搭建起提升法治意识的平台。并且法律咨询室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方面中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其教育和宣传法律知识的功能也得到了良好实现。搭建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的平台“依法治校”作为广大高校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在某些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忽视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现象,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高校管理部门也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强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在工作中落到实处。通过建设法律咨询室,可以为高职院校有关部门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包括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行使管理职权、执行管理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决策咨询,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因此,高职院校也是建设法律咨询室的受益者之一。此外,法律是关于权利义务规范的总和,法律观念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对等观,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学校作为教育管理的主体,同样享有权利和义务,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学生群体时,校方的合法权益同样存在着遭受侵害的现象。法律咨询室可以通过加强校规、校纪方面的宣传,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使广大学生在明确自身权利的同时,更加了解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咨询室的这些做法有利于推动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良性发展,缓解各种校内矛盾,也必然会推进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影响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因素

1.高职院校自身的特点:重视学生的专业技术培养,忽视学生的法律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教育实现了连续多年的大发展,目前已经占到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高等教育不同,高职教育注重应用性技能教育,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它承担着向社会输送在生产、服务、管理和建设方面具有专业技能的实用性人才的任务,所以在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点。目前,高职院校大多建校时间不长,经费投入不足,因此广大高职院校在配置教育资源过程中,更多的是向专业课方面进行倾斜。在实验室、实训基地的建设方面投入大笔资金,而在高职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包括法律教育等方面投入比较薄弱,这势必给法律咨询室的建设带来可以想见的困难。2.高职学生自身的特点:法律意识淡薄,参与意识不强高职院校的法律咨询室的建设,不仅需要学校的投入,更需要广大高职学生的共同参与,但当前高职学生更注重自身的职业能力发展,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具体来看,高职学生法律至上的观念尚未形成,没有正确的权利义务对等观。大多数高职学生都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但缺乏义务本位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守法的自觉性不够,导致校园案件频发。此外,高职学生参与意识不强,部分学生只注重专业领域的知识与技能实践,而对于非专业之外的领域明显兴趣不足。法律咨询室在建设过程中,其法律咨询、法律教育和宣传等方面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广大师生的共同参与。如果学生参与度不高,仅凭校方单方面的努力,势必会制约着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与发展。3.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自身的特点:建设起步时间短,需不断总结经验高职院校的法律咨询室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师资人员的配备上存在不足,负责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资质参差不齐;法律咨询室的功能定位单一,仅仅停留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上,忽视其教育、宣传等其他功能;组织机构不规范,缺乏具体规章制度;运行机制不科学,不能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模式;广大师生对法律咨询室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理论研究不够,虽然各高校近年来也在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室建设的探索,但迄今为止公开发表的有关法律咨询室的实践研讨论文却寥寥无几。因此,若想使高职院校的法律咨询室可持续地发展下去,还需要不断地总结规律,借鉴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成功经验,并形成适应高职院校发展的创新模式。

法律咨询范文3

回答:可以。条例规定网吧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这里是指的“经营”,而网吧内的单机游戏并不具有经营的特性,网吧除了收机时费外,并不从单机游戏本身获利,因此顾客玩单机游戏不能认为是网吧“经营非网络游戏”。

问题二:在《条例》中有在网吧中见到烟头罚款的说法,动辄就罚15000元,但谁能保证我不被人故意扔烟头被罚的权益?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据证明网吧违反了相关规定,否则不应该给予处罚。具体来言,当网吧管理机关发现了网吧中存在烟头只能做出推断该网吧中可能存在吸烟行为,而网吧业主根据《条例》应该履行的义务仅仅是发现吸烟者应给予禁止并悬挂禁止吸烟的标志。因此仅仅根据地上的烟头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网吧业主在发现有人吸烟而不给予禁止时,管理机关是不应该做出15000元的行政处罚的。

对于你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你的意见,并对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你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而且行政机关不得因你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问题三:执法部门发现网吧有违规经营的现象可以立即勒令网吧停业吗?

回答:不可以。停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立案、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书。

问题四:我们这里的文化局开了个电子阅览室,网吧12点电信拔线掉网,不许通宵,而这个电子阅览室就可以通宵没有问题,这样合理吗?他们通宵合法吗?

回答:电子阅览室如果是出于公益的目,并严格的遵守相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规定,例如高校图书馆中专门供学生查询资料的电子阅览室,或者各地开放的真正的未成年“绿色上网场所”,则问题不大。但是我根据你提出的疑义,猜测该电子阅览室是以文化局为背景,以电子阅览室为名义,实际是黑网吧,其通宵经营完全是违法的是应该给予取缔的。其实这类黑网吧在高校中并不鲜见。这类黑网吧也是相关部门进一年网吧治理的重点对象。

零点断网是各地通信管理局响应整治的需要所作出的一种选择,这种措施有利的杜绝了网吧再24小时后违规营业和接纳未成年人,从现行的规定上来看,也是符合有关网吧营业时间的限制性规定的。至于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是否还有别的什么方法可以替代,则是另外一个话题。

出于公益的目,并严格的遵守相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规定,例如高校图书馆中专门供学生查询资料的电子阅览室,或者各地开放的真正的未成年“绿色上网场所”,则问题不大。但是我根据你提出的疑义,猜测该电子阅览室是以文化局为背景,以电子阅览室为名义,实际是黑网吧,其通宵经营完全是违法的是应该给予取缔的。其实这类黑网吧在高校中并不鲜见。这类黑网吧也是相关部门进一年网吧治理的重点对象。零点断网是各地通信管理局响应整治的需要所作出的一种选择,这种措施有利的杜绝了网吧再24小时后违规营业和接纳未成年人,从现行的规定上来看,也是符合有关网吧营业时间的限制性规定的。至于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是否还有别的什么方法可以替代,则是另外一个话题。

问题五:执法部门发现网吧在违规经营现象可以查扣网吧的电脑主机吗?

回答:不可以。查扣电脑主机相当于让网吧停业,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立案、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书。

问题六:我在一家网吧作收银工作,最近不知道是收银系统还是人员的原因,我们这里每天都要丢好多钱,老板说,如果再丢钱的话,就要从当班的所有人的工资里扣!我的工资很少,丢的钱也不是我拿的,老板这样扣我的

钱,有道理吗?

回答:首先你和老板应该有劳动合同把,要具体的查看合同条文,如果合同约定钱丢了,就从你的工资里扣除则应该按照约定;其次也要考察你是否在丢钱事件中存在过错,根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如果老板认为你有过错,他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你没有义务赔偿。

问题七:2004年8月2日下午,文化局无故把我家5台电脑强搬走后,经过长达3个月之久的拿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文化局终于在2004年11月5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把5台电脑还给了我,可当我去拿电脑时,我以前那5台电脑中最好配置的电脑(主板磐英815e、cpu赛扬850、内存384mb、集成声卡显卡、显示器:新的菲利浦105s)竟然变成一台386的、显示器是一台14寸杂牌的(能不能用都还不知道,因无数据线测试)的垃圾电脑,因她说再拿不走就不给我,在她的逼迫之下,只好先把那5台电脑先搬回家里再作打算。面对文化局非法扣押我的电脑长达三个月之久,并在非法扣押期间把我的配置算是高档的电脑变成一台垃圾电脑,那我应怎么办呢,请律师给我一些建议如何将那台垃圾电脑再换成我原先的那台电脑好吗?

回答:首先,我想应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文化局对你电脑的扣押是否是违法的扣押?这是一个问题;其次,文化局扣押你的电脑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处罚通知书,而且扣押你的电脑的时候应该登记扣押了你多少台,基本配置是什么;最后,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文化局扣押你的电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则你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比如行政诉讼,复议等途径请求撤消这个行政处罚决定,并让对方交还与扣押时登记配置相同的电脑。

问题八:我是一个小网吧业主,我的网吧有40台电脑,从不让未成年人上网,对非法网站也管的很严,证件齐全,从不偷税抗税,可现在竟然让物价局给告上法庭了!他们说什么要我们开网吧的每台电脑每个月交10块钱,有这样的规定吗?我们这里几十家网吧都被告了!还有,我们这里的网吧价格被搞乱了,不到1块钱一个小时!请求物价局出面处理他们竟然说不关他们的事!我想问,物价局的职能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

回答:首先我不知道物价局是以什么样的诉求告你们?也不知道它提的是什么样的诉讼?是民事还是行政诉讼?你提到的每月交的10元钱是什么费用?根据的文件是什么?如果没有法定依据而收费则完全是违法的,他们即使诉讼也是得不到支持的。其次物价局的职能很广泛,具体来说包括: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计划、改革方案,并拟定相应的行政措施;二、负责本地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及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三、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价格改革方案及政策措施,规定各类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四、组织工农业产品成本和服务成本调查,监测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趋势,价格信息,受理价格咨询、价格鉴证、赃物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五、参与各类市场价格管理,指导与监督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活动;六、组织推动本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考核企业价格工作人员;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如果你们那里有网吧进行恶意定价,扰乱市场秩序则物价部门应该出面管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法律咨询范文4

我同事伪造了一份假借条,内容是我向其借了10万元,并向法院要求我还钱。后通过笔迹鉴定,证明借条上我的个人签名是伪造的。请问,他是否涉嫌诈骗罪?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检察院有关批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法制文萃报》)

读者问:

我和丈夫结婚后,一直和公公婆婆共同生活,平时由我们照顾两位老人。去年我丈夫去世,公公婆婆要求我继续和他们生活。最近公公也去世了,我本无意于老人的财产,但丈夫的兄弟姐妹对我处处设防,担心我侵占老人的财产,还怂恿婆婆将我赶出家门。请问,对于公公的财产,我依法是否有权继承?我儿子是否有继承的份额?

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你的儿子享有你丈夫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您和儿子有权继承您公公的遗产。

(摘自《上海法治报》)

读者问:

我最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对工资待遇比较满意,但对方说目前该岗位只需要一个短期的员工,因此合同期只有半年,试用期1个月。这是我第一次听说劳动合同只签半年的情况。请问律师,劳动合同是否有最短期限的规定?半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公司与你签订半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一个月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

(摘自《上海法治报》)

读者问:

张某近日去世,未立遗嘱,留有一处房产。张某的老伴还在世,此外有一子两女,其中一个儿子已故,留有一个女儿(即张某的孙女)。请问,这处房产具体应如何分配?各继承人的份额是多少?孙女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解答:

张某死亡后,如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且房产又是张某一人所有,则其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按均等份额进行遗产分配。

另根据“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继承人(张某的儿子)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则张某的孙女应该享有代位继承权。

法律咨询范文5

问:公司老板在为我们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得知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险在赔偿时同样按照社会保险的标准给付,就为职工办理了商业保险。后来,我在工作中受伤,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标准向我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金。可我认为我还有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认为已为我购买了商业险,没有义务再支付工伤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任何因素而免除。

所以,你公司主张的已为你购买了商业险便没有义务再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的观点于法无据。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你有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

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可以由交强险赔偿。请问,交强险赔偿的责任限额是多少?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规定: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模仿签名牟利将涉刑事责任

法律咨询范文6

原来,人一过度紧张,大脑就失去了控制机能,它就处在有名无实的状态,犹如汽车发动机空转一样,光是声音很大,车子毫没有前进一步。这时,一旦拙劣地合上排档,车因急速起动,很可能乱跑乱撞。

此外,大脑是信息处理系统,具有预测可能将发生的事态的机能,根据这种预测控制自律神经中枢,使其处于紧张的状态,并向布满全身的自律神经传递信息,使全身进入应付事态发生的戒备状态。可是,一旦大脑没能预测到的事态,它作为信息处理系统没能充分发挥作用,结果间脑及自律神经中枢处于失调的状态,表现出心扑通地跳,腿直哆嗦。

因此在考前,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充分地预计和心理准备。有些考生没有把困难充分地估计到,或者是考前胡乱押题。结果在考试时遇到自己没料到的情况,不是产生“发生这件事是理想所当然的”反应,而是“糟糕,要坏事了”,导致大脑控制机能变得失常,接着自律神经系统也出现异常,开始了扑通地心跳,再加上自我提示的“糟糕”,大脑越发乱,于是开始了恶性循环。

对待考场发懵是采取自律训练法。其要领是“竖腰”,手撑松贴大腿,头正下颌微收,含胸垂肩,腰挺直,以腹部为中心,使上半身松弛,下半身紧张。上半身有很多以交感神经为主的内脏如心脏、肺,因此轻松地将上半身的重心放在腰上,就可松弛交感神经的紧张。下半身有以副交感神经为主的消化器官,使它处于与交感神经对立的紧张状态。再者,通过深呼吸,尽可能做到万念俱空,当自律神经恢复正常,大脑立即冷静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