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房证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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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购房证明

南京购房证明范文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购房证明范文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微利房、福利房销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系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内外销售(包括预售,下同)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房地产经营开发权;

(二)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核准立项并已申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五)预售商品房除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外,凡附有地下设施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总投资额的20%以上;无地下设施的,须完成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或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

(六)须订立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第七条  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销售申请书,经审核批准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报纸商品销售公告,方可销售。

需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除须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可向境外销售的;

(二)项目立项时已经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三)经市政府特批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座落、范围(附图)、结构、用途、层次、面积等;

(二)建筑合同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销售、交付使用日期;

(四)商品房销售基价;

(五)售后管理、维修方案;

(六)预售房款的监管方式;

(七)其他开发企业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开发企业销售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核准销售的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经批准的申请事项对申请企业产生约束力。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需向境外销售的,应同时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公示于售楼场所。

承购人须认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  获准销售的商品房须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刊登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并在广告中载明许可证编号。违反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拒绝为其刊登记销售广告。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须具备房地产销售经营权,并按规定销售。被委托单位应按委托书载明的价格销售,不得擅自加价。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须存入经批准的销售申请书中确定的银行所开立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商品房的建筑工程,并由开户银行监管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六条  商品房的预售须签订预售契约。承购人应在预售契约签订后1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购契约登记监证手续,未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监证手续的商品房销售,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双方,须自商品房现贷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期货交易按实际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交易立契、过户及缴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交易立契、过户及缴纳税费手续,应交验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房屋登记备案证;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开工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批文;

(四)建筑许可证;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销售(预售)契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须使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经统一印制的契约文本和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销售方未按契约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使用的,应自契约规定的交付使用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补偿购房者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企业除须退还已付购房价款本息外,另加付商品房总售价5%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预售后的商品房需转让的,转让双方须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原预售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为承购者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私自进行商品房交易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缴清税费,对当事人按应缴税费的1至5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销售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对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京购房证明范文3

像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在未来会不会松绑限购?我们很难预测。但是很多人已经开始在关心:限购令松绑以后,会不会导致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房价上涨呢?我觉得不太现实,也不太可能。

房价高涨的可能性并不会很大,因为购买力不会因为限购放开而大量增加。

买房需要贷款,大部分人不可能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即使限购松绑,但限贷并没有松绑。这就意味着老百姓手上没有那么多的钱涌入房地产市场。

过去很多人涌入房地产市场是想做投资,而投资需要杠杆效应――从银行贷款来投资。如果银行不给你贷款,缺乏足够资金,是很难买房的。在当今中国的大环境下,松绑了限购,但并没有松绑限贷。

房价不会暴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过去限购的几年里,大家没有去投资房产,却已经投资到其他的地方。所以现在身上并没有太多的现金,即使限购松绑,老百姓也没有钱进入房市。

中国的房价贵吗?很贵。我们常用一个国际基数来衡量房价,就是一个家庭收入的6倍是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房价。而在当今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基数已经达到了25倍,远远高于国际标准的6倍。我们能想象得出,中国的房价泡沫有多高。

但是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对房子的需求都还是存在的。我们千万不要忽略的是,中国存在着很大的地域性差别。相比二三线城市,一线城市还是吸引了一大批人。而在美国,城市间的差别就没有那么大。纽约和普通小镇相比,在生活水平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里,北京、上海还是吸引了很多人的涌入,所以北京、上海的房价不可能出现大幅度的回调,而是会趋向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局势。

而中国的二三线城市,当地房价其实已经非常高了,高到让人看不懂。所以未来二三线城市的房价,基本会出现比较大规模的回调。

中国经济保持在7.5%左右的增长增加了老百姓的购买力,也形成了一定的房价支撑能力。另外,随着社会年龄结构的变化,大家对房子的刚需仍旧存在。所以只要刚需存在,只要经济不断地高速增长,是有足够理由来接受当前房价的。

南京购房证明范文4

【关键词】 国五条 离婚潮 个税征收 住房转让

一、背景介绍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简称“新国五条”。在这之后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亦有人称之为“国六条”),进一步细化了新国五条相关调控措施,上述《通知》总共六条,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26日。《通知》作为新国五条的细则,新意主要在三点,限购令升级、二套房信贷政策再收紧、二手房的个调税由交易总额的1%~2%,从严按差额的20%征收。其中,二手房的个调税由交易总额的1%~2%,变为从严按差价的20%征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对最近几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甚至波及到了其他行业和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

在北京,“国五条”出台后的一周内,二手住宅网签量达到了9400套,比二月份同期大幅增加了279.5%;南京二手房交易登记达到平时的8倍;在重庆,市民带着板凳排队过户二手房;而在上海,一对夫妇挂着氧气瓶排队过户。二手房过户量的剧增,也给各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带来巨大压力。郑州市房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连续加班加点一周后,在窗口接件时因直接休克被救护车拉走抢救。在各地细则出台之前,政策“末班车”效应还在持续发酵,各地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内,拥入了进百人,有的甚至是拄着拐杖上了年纪的老人。

除了大家疯狂卖房外,对于该项政策产生的社会影响,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离婚潮。小家庭有2套住房的,离婚后各拥有1套,符合居民家庭只有1套住房的规定,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家里只有1套住房的,离婚后,只有一方有房,另一方无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这些对离婚夫妇有利的政策使得社会上很大一部分夫妇为了这些福利而摒弃道德的约束,通过与自己的另一半离婚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理论分析

1、定义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17号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2、详细说明

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即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根据房源情况不同,房屋原值分别为以下几种。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第一,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第二,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第三,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第四,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对于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应凭证后确定房屋原值。纳税人同时提供购房发票、契税缴税凭证的,按孰高原则确定房屋原值。

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对房屋原值进行核实。

以前个人所得税按两种方案征收,第一个是增值部分的20%,还有就是房价的1%~2%。一般都是按后者执行。现在明确是增值的20%,也会对市场造成影响。(注:根据2006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难以计算房屋原值的,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在市场实际交易中,可以很直接对比出按总价1%和买卖差额20%征收的差异来。如果一套房子200万元买入,300万元出售,按总价1%,则为3万元;按差价20%,则为20万元,这中间的17万差价可不是一般的小数字,突增的个人所得税款足以让国民疯狂。

但看似合理的个税征收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点就是对房屋原值及各项合理费用的核算,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房屋的价值不仅仅是房屋的原始买价,还包括进一步装潢以及各项税金所造成的成本,家庭不像企业,会把这些像发票之类的能够证明房屋成本的东西收拾保存起来,没有凭证就代表不承认成本的存在,加上通货膨胀和物价的上涨,这样计算得到的销售住房利得就会比实际利得多很多。

三、离婚潮分析

1、离婚潮现状

3月,被称为“国五条”的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及各地配套细则出台。或为了不至遭遇“限购”、或为了规避相关税费,一些夫妻竟然选择以离婚来应对,婚姻登记处门外已经排起了长队。公开信息显示,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苏州、广州、昆明等城市,离婚登记人数都一度成倍增长,刷新了纪录。

而仅仅在3月6号这天,在北京,离婚数甚至高达一千例,比平时多出了一倍。同一天在南京,离婚人数就达到了294对,是平时的两倍。南京市民政部门当天共开出了1600张单身证明,而单身证明上填写的用途一栏,清一色写的是“购房”。在上海闵行区,此前离婚率每天只有几对,极端高峰也就20多对。但“国五条”出台后,平均每天离婚率涨至30多对。其门口还曾特意设起了公告警示牌,提醒“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而在天津,此次被发现的最早排队离婚者,是在凌晨两点左右、带着被褥来到婚姻登记处的。

2、离婚潮原因

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有趣的段子,说怎样合理避税: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前钱归上家男;第五步,各自复婚。虽然这只是个饭后娱乐的段子,但却被真实地用到了房产交易中。

离婚对买房卖房有什么好处呢?首先,家庭买二套房,意味着首付要交房款的六、七成,贷款利率也要上浮10%,而离婚一方单身且无房,首付只要三成,贷款利率享受八五折优惠。其次,售出多余一套房,离婚一方只有唯一一套房,意味着可免20%的个税。最后一个便是以上所提到的看似荒谬的离婚法避税。

这种离婚潮的原因归根到底就是经济利益。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逐年加强,社会价值几乎都是用金钱来衡量的。虽然离婚对像中国这样的传统思想非常严重的国家来说几乎是道德的底线,但大家为了所谓的经济利益不断触犯道德底线。

四、结语

众所周知,我国长久以来受到儒家传统观念的影响,支撑契约尤其是普遍信任的社会基础是薄弱的,甚至是缺位的。如果说契约精神对于国人来说尚还处于建构期的话,伦理尤其是婚姻伦理这种特殊的信任,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应当是绝不容许当事人为了一时之利而做出突破道德底线或者离婚举动的。问题是,那些为了突破“限购”或税收政策的人为什么也做出了离婚这种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呢?这恐怕只能从公共政策方面去找原因了。

这些年来,内地房价一直居高不下,一些人“沾沾自喜”的同时,另一些人却“谈房色变”。更为严重的是,在开发商、经济学家和炒房者等预言家的纷纷预测下,民众的房价预期一直没有稳固下来。虽然政府一再严厉调控,可都只见上扬而难见房价下跌。不得已之下,政府只好出台了“限购”和征收20%个税的严厉调控政策。

虽然有的地方关于“国五条”的实施细则还在酝酿,然细观各地先前相关调控政策不难发现,各地主要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上的短期性措施思量较多,而在房产税等上的长期性政策考虑相对较少,同时各地也是条条框框较多,真正的明确性、精细化措施较少。因此,有关政策在打击、遏制部分投机性需求之时,却也误伤了大批改善性需求,甚至对改善性需求的误伤还可能多于投机性需求。

这就警醒我们,有关治理高房价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还是要尽量避免“少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才好。毕竟,政策制定如果不够细致,长此以往下去,民众就不只是觉得“房地产绑架经济”,而是“高房价绑架了道德”,从而很容易做出更多的类似离婚之类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来。

【参考文献】

[1] 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国五条)[Z].2013.

[2]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Z].〔2013〕17号文.

南京购房证明范文5

当逐条回放近段时间楼市的诸多“剪影”之后,你我或许都会由衷的感叹,在捂热楼市的这盘棋中,谁都有可能是其中的一枚棋子。

“再不买就涨了”

据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统计数据显示,在今年6月22日至24日的3天端午小长假中,全国主要的54个城市新房合计签约套数为17198套,较“五一”小长假的12232套上涨了40.6%,同比去年的端午小长假,上涨幅度更是达到了103%。

于此同时,业内人士也纷纷指出,6月以来,楼市的“价格底”和“政策底”似乎都已形成,继“金三”、“银四”、“红五”之后,刚需购房者的阶段性释放,进一步染红成交数据。

实际上,就在业界议论刚需是如何撑起这一轮市场成交之时,许多有着迫切购房需求的购房者,已经将积攒多年的存款换做了一张张房产证明。

暂时还在蓟门桥政法大学附近租房居住的赵女士,端午假期终于圆了自己多年的一个心愿,在北京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据赵女士介绍,虽然现在她还不到30岁,可是已经工作了六七年了。“大学毕业来北京之后,就一直在一家民营企业做财务工作,这几年也攒下了二十多万元,今年总算是在北京安家了。”而赵女士所说的家,就在近期热销的通州区华业东方玫瑰项目。“90平米的户型,14000元/平米左右,总价不到130万。父母支援了一部分钱,加上自己的积蓄,总算交齐了首付款。”赵女士感慨,“还好出手及时,听说现在很多房子都涨了。”

而至今仍没有北京户口的赵女士,也十分庆幸自己多年没有跳槽,“虽说工作年限是够了,但一跳槽,社保就有可能会断交,也就没有购房资格了。”

类似于赵女士这样的购房者其实并不在少数,在楼市“限购”政策要求未取得北京户口的购房者必须提供“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有购房资格的人数正逐步增加。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表示,当前拥有购买资格的外来刚需人群实际上已经成为了购房者的主力。

不仅首次置业的刚需人群主导着楼市的成交,刚改人群也盼望着在房价的低点换一套更合适的房子。

家住回龙观小区的马先生,不久前就在人民大学附近买了一套三居室。马先生表示,这一次换房的主要原因,是为即将面世的小宝宝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相比较原来的社区,人大附近教育资源丰富,更便于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同时,现在也算住在城内了,上班也更方便了。”在马先生看来,这一次的换房也正是恰逢其时,“原来一直关注城内的二手房信息,没想到我现在买的这个房子在4月份真的降了20万,当时就果断出手了。”马先生同时向记者表示,“现在想想还有些后怕,如果换做现在才出手,至少得多付30万左右。”

购房恐慌端倪显现

正如多数业内人士经常讨论的一般,纵使有多种利好因素促进楼市回暖,但事实上能够直接促成大规模成交的,还是购房者对涨价心理预期的增强。而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也在6月底的一次论坛上明确表示,之所以五六月份房地产市场能够量价齐升,主要还是大多数人想抢在房价进一步上涨之前,抢先去购房造成的。

同时,也有业内专家指出,楼市变化,“量在价先”。一般来说,成交量持续变化三个月到半年左右,房价就会出现趋势性转变。而自四五月份开始,北京市住房成交出现环比上涨以来,购房者的恐慌情绪正在吞噬着这个市场。

张大伟向记者表示,五六月份新建商品住宅成交两次破一万套大关,“相比年初市场的冷清,正是对涨价的恐慌,直接促使了这部分人群在近期购房。”

实际上,最为关心房价的也正是刚改和刚需人群。“资金相对雄厚的购房者,更关心楼盘区域、位置、档次等因素,如果看到合适的,并不会刻意选择入手时机。”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但刚改和刚需人群,则更看重价格,这也正是最近价格稍涨,这些人群便踊跃购房的原因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年初一二月份北京市场刚需人群还占到总体购房者的80%至90%的比例,但到了6月份,刚改购房者已占到总购房者比例的50%至60%。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表示,刚改购房者比例自年初以来,一直呈上升趋势。

“总价较低能吸引刚需入市,反之,刚需的恐慌入市,也正在拉动楼市价格的上涨。”有业内人士这样表示,当前许多楼盘已经有了明显的涨价动作。

据《北京商报》报道,北京通州京贸国际城项目,年初价格仅为1.38万元/平方米,7月3日开盘时均价涨至1.6万元/平方米。与之相邻的月亮河御泉公馆,对外报价为2.8万元/平方米,比此前的1.9万元/平方米上涨明显。而据记者了解,类似于长阳、大兴等刚性需求集中区域,六七月份的售价也较之年初普涨了20%左右。

此外,正是源自这“恐慌效应”,许多开发商一手导演的“热销”现象,也让部分购房者“慌不择路”。

有媒体报道,南京一家开发商宣称,首次开盘日就出现客户提前一天到售楼处门口排队等待开盘的现象,致使其不得不临时调整开盘时间,而事实上,该楼盘认购与成交相加,总共不过84套。虽然,与其200余套的总推房量相比,成交程度远够不上“热”,但这近百套的销售成绩,也在一定程度归功于购房者的恐慌。

宽松信贷助推

虽然购房者的恐慌情绪被开发商津津乐道,但从政策层面而言,宽松的信贷政策也确实是助推楼市“艳阳天”的巨大引擎。

“以贷款100万,20年付清为例,两次降息后月还贷成本减少近300元。这的确是考虑买房的动力之一。”一位购房者如是说。除去月供成本降低之外,央行的几次降息更重要的影响则是改变了楼市走向的预期。有业内人士表示,“降息信号传导的宏观政策信号十分明确,很多投资客认为楼市调控已经触底,房价将因此回升,而近期楼市已经出现投资客回潮的现象。”

几乎与降息同时变化的利率下调,也是楼市里的“一把火”。6月7日,央行文件调整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据悉,目前普遍执行0.85至0.9倍利率,这相当于房价下降8个百分点。

记者从银行相关人员了解到,当前农业银行只要客户贷款超过70万元,就可给出基准利率8.8折的优惠,贷款在70万元以下则是基准利率的9折;建行的房贷利率最低可达8.5折;而中行和工行分别按基准利率的8.8折和基准利率执行。另据了解,浦发、广发、招商等银行也基本按照0.85至0.9倍利率执行贷款。

南京购房证明范文6

其实,实行限购令的不仅是济南。据悉,今年元旦前,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此前未出台楼市“限购令”的省会城市(拉萨除外)和副省级城市,共18个城市发出了建议,建议各市尽快采取楼市限购措施。这样,加上去年出台“限购令”的16个城市,限购令扩大至34个城市。

很快,在1月26日,国务院再次祭出“国八条”,将二套房首付提高到60%,持续严厉调控房地产。济南出台限购令后,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房地产调控将是一套“组合拳”,除了“限购令”,还会有金融信贷、保障房建设等措施。

由此,分析人士认为,随着这些措施逐一落实,今年楼市调控效果将好于去年。但成效究竟几何?还需市场来证明。

二三线军团里的济南

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大网越收越紧,但市场反应却屡屡;中顶。

历史上的12月大多是楼市销售的低谷期,多年来的平均销售面积约为5000万至6000万平方米,2009年的高增长中12月的销售业绩也远低于其他月份,更不用说“金九银十”了。但去年的12月,楼市却成了疯狂的年末,销售了2.1808万平方米,翻了数倍,一个月占了全年交易量的20%多。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份数据也显示,2010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分别比2009年增长了10.1%和18.5%,全国商品房销售均价也较2009年上涨7.2%。

其中,二三线城市在12月的“疯狂”中扮演着主要角色。2010年的销售面积及销售额度增速上,中部地区为19.9%及39.7%,西部地区为13.5%及32.2%,均远高于东部地区的4.1%及10.1%。而中国指数研究院的百城价格指数报告上,位列去年12月份房价涨幅榜前列的均为二三线城市。

有报告显示,由于2010年一线城市调控更紧,房价上涨空间较二三线城市也相对较小,大量的楼市资金转向了被视为“价值洼地”的二三线城市,导致部分二三线城市房价直追一线城市。因此此次扩大限购令范围主要涉及二三线城市。

这让调控颇感压力。于是,住建部要求2010年年末房价上涨幅度较大的一些城市出台限购令细则,并表示“不限购,就约谈”。于是,去年“新国十条”出台后北京率先实施的楼市“限购令”在二、三线城市全面铺开。

1月21日,济南房产“限购令”正式出台。由此,济南正式成为全国第23个施行限购的城市。

根据各地公布的信息统计,全国出台“限购令”的城市已达到23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亚、海口、天津,杭州、苏州、温州、南京、福州、厦门、宁波、大连、兰州、太原、济南,武汉,昆明、南昌、金华、郑州。而今年年初,浙江金华的永康县成为全国第一个直接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县级政府。

2011年开年后颁布“限购令”的7个城市分别为太原、济南,武汉、昆明,南昌、金华和郑州。由此可见,内地二、三线城市已成为第三波限购的主要对象。

济南版限购令

去年10月中旬,当国内13个城市陆续出台“限购令”后,济南市一家房地产网站的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网友认为济南需要出台“限购令”。但当时,明确主张济南应该出台“限购令”的业界人士和专家并不太多,理由是济南房价虽然上涨较多,但属于补涨性质,房价在统计的70个大中城市中并不算高。

不过,经历去年一年的调控之后,济南楼市并没有出现大家预期的结果,成交逐渐回暖,房价也稳步上升。一位地产评论人士指出,尽管济南房价总体并不算高,但济南这两年房价上涨过快、幅度过大,已成为各方共识,在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多次要求继续加强房地产调控,并明确建议18个省会城市出台“限购令”后,济南出台“限购令”显然有现实的考虑。

济南版的限购令除了限购新房,还出台

系列举措稳定房地产市场,包括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济南市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贷款。

济南市政府出台的文件表示,济南将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贷款。

市城乡建设委此前“禁炒令”后,还表示会出台政策把好网签关,杜绝炒卖房号行为。

成效几何

对于”限购令”到底会带来怎样的影响,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限购的直接影响是短期内楼市成交量可能会出现下降。

山东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认为,限购首先会对投机投资性购房这样的过度需求产生抑制作用,其次是对购房者的心理预期产生影响,加重刚性和改善性购房者的观望情绪,进而形成良好的市场预期。短期购房需求被抑制,表现在市场上就是交易量下降,进而对房价继续上涨产生影响。

世联怡高济南公司总经理朱江认为,从楼市产品类别看,普通住宅销售可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高端住宅受影响会比较大。某房地产公司的营销经理则表示,“限购令“实施后,原本炒住宅的民间资金很可能转移到商铺、办公写字楼、公寓等投资性商品房上,济南商业地产在经历去年底以来的投资热后,今年很可能进一步趋热。天发房产总经理助理董法文认为,“限购令”对销售会有一定影响,却无法左右市场,“购房者不要对房价下降期望值太高”。

李铁岗表示,按目前已了解的情况,济南版“限购令”对存量房不予考虑,只会对增量有所影响,因此政策力度相对较弱,需要进一步结合此前的差别化信贷政策,才能发挥比较好的作用。

地产评论人于清则认为,目前还无法了解“限购一套”这个“一套”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是以购房合同为准还是以房产证为准。“如果以房产证为准,因为新建楼盘大多是卖期房,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短期内只会影响二手房市场j如果以购房合同为准,则必须把好网签关,杜绝炒卖房号的行为。”

也有房产评论人担心,限购抑制了今年的消费需求,到明年“限购令”一旦解除,很可能会有更多需求和资金进入市场,“补偿性需求和投资”很可能引发房价新一轮快速上涨,导致报复性反弹。

在限购令出台前一天,济南商品房购房合同网签数量创下历史新高。1月20日,仝市商品房成交量1307套,不仅创出今年日成交量的新高,也是多年来济南房地产历史上首次“破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