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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范文1
关键词:高校旅游;市场开发
高校旅游,是指以知名高等学府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新兴旅游形式。以高校校园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人文景观为基本吸引点,以感知高等教育的场所氛围、体验校园生活或参观现代科学教育为主要内容,让游客得到精神的愉悦。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游客涌进大学校园参观,尤其是著名高校的校园成了一个城市热门的旅游景点。据统计,每年暑期北大、清华日均游客保持在4000人次左右,高峰期达到近万人次;武汉大学校园内1999年人流量为70万人次,2000年突破100万,2001年超过150万,近年人数已超过200万,在赏樱高峰期,一天进出珞珈山的人次高达16万之多;从2010年5月开始,天津大学把每个月末的周六作为校园开放日,接受社会团体参观预约,从而成为天津市首家试水“校园游”的高校。高校旅游作为一个新的亮点已广泛被大众接受,高校校园已成为其所在城市旅游发展中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吸引物。
高校旅游属于特色旅游,是旅游市场的一个分支,随着中国经济和教育的发展,高校旅游消费供给与需求状况也在相应的变化之中,作为一个成长性良好的旅游产品,应在对高校旅游资源的深入分析及对客源市场细分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设计开发。
一、高校旅游资源构成
我国许多高等院校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优美的校园风光、众多的历史古迹、浓厚的文化氛围,并拥有先进的教学科研资源,自然与人文景观是有形的资源,与校风、校训、学风、教风这些无形的资源共同构成了极为丰富的高校旅游资源(如下图),这些极具魅力的旅游资源更因名校深厚的文化底蕴而独具魅力,具有独特的资源价值。
二、高校旅游的客源市场分析及产品设计
1.中小学生理想游
我国现有超过1亿的10~15周岁的中小学生,他们处于生理尤其是心理成长的重要阶段,具有很强的求知欲,对高等院校充满了神秘的幻想,他们渴望能够了解高校,渴望能够与高校及其学生进行直接接触,高校旅游正能满足这种心理。发展高校旅游产品不仅可以为他们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旅游活动,而且让他们在参与旅游活动过程中树立远大理想、培养科学文化素养和团结协作精神、体验和理解社会生活的涵义,有利身心健康。
2.各类事件旅游
借助各类事件增加校园游的内容,增强旅游体验。例如可以以本、硕、博“带帽”仪式、重大体育赛事、各类文化节庆活动等带动吸引高校校园游览人群。学位授予仪式因其神圣、肃穆和崇高,具有较强的观赏性,校园文体节庆活动丰富多彩,也是极好的旅游吸引物。
3.毕业生故地游
以往各届毕业的学生,一般都有故地重游的愿望,却常常因为工作、生活的紧张忙碌或各种不便而很少有机会重返母校,以毕业周年为聚会的契机开发相应的旅游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这类人群的需求。
4.社会青年向往游
尽管近年来国家扩大了高考录取比例,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与高校无缘,有人甚至会把这当作人生最大的缺憾。高校旅游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遗憾,因而这也是一个很有潜力的客源市场。
三、高校旅游开发的瓶颈及对策
由于校园各类设施的承载量有限,过量激增的游客对校园原有的教学秩序造成干扰,环境压力增加,游人的知识背景各不相同,对校园环境陌生,出现了引导衔接不到位造成游览过程混乱等一系列问题。高校一方通常认为大学是从事教学与科研的机构,必须保持自身的人文气质与教学秩序,普遍未对高校旅游有足够重视,对前来参观游览的团队也多报以冷脸。高校旅游产品的开发尚未纳入正常渠道,需要转变传统观念,尝试走校企联合的道路,高校与旅行社共同开发这个市场。
要对高校游注入新鲜内容,增加旅游项目,丰富体验活动,将服务延伸以吸引人气。高校旅游不应只是走马观花,而要有停驻和学习、交流与回味的时间,不仅能参观校园还可以请教授作讲座,每周都采取不一样的讲座方案,让游客感受在高校中的学习生活,有效地开展高校旅游。
总之,高校作为一种新型旅游资源,通过创新思维,充分挖掘高校旅游资源的潜力,细分市场,开发多种形式的高校游产品,将会使高校旅游成为一种真正有品位和吸引力的特种旅游项目,并发挥其应有的强大经济功能和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1]田美蓉 欧阳颖:高等院校校园旅游研究[J].人文地理,2005,20(1).
法律小常识范文2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求偿权;法律障碍
消费者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取得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确立了消费者求偿权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求偿权的民事法律依据源于《民法通则》,是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它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是共通的。
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消费者权利理解为是一种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因为民事权利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产生的①。而消费者保护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因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同"平等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处理。消费者求偿权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属性:
首先是消费者求偿权性质特殊性。消费者求偿权是法律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需要针对消费者设定的权利。消费法律关系中,由于经营者具有的强势地位,基于"契约自由"、"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民法损害赔偿的规定,显然不足以保障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求偿权正是基于补充民法损害赔偿规定在此领域的不足特别设立的。
然后是消费者求偿权法律保障具有特殊性。相对于民法中损害赔偿权的"填平性",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障,在制度设计上特别考虑了消费者的利益②。如经营者欺诈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品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某些消费侵权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都是基于消费者权利保障的考虑所做的特殊规定。
正是由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以民法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但是又不同于、高于其的"社会公益"属性,要求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实践对该权利的法律保障要有相应的不同法律制度设计。而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尽管对于消费者求偿权的"社会公益性"有一定的认识并在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但总体上说,我国的消费求偿权的实现,更多地是作为私法上的权利来加以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和求偿途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求偿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他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部门法,且许多属民法范畴。同时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途径也与民法权利无异,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消费者求偿权对应的法律责任也是民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退货等。因此,实践中对消费者求偿权的处理几乎完全"私法化",使得其本身具有的"社会公益性"几乎被忽视,从而形成了消费者求偿权实施的法律障碍:
一、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上
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消费者保护立法大致采取两种体系:"基本政策模式"和"一般法律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后者③。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并没有承担起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基本法"的作用。同时,我国立法中消费者的权利是分散、割裂的。如消费者求偿权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条有原则性规定之外,散见于其他各个性质各异的法律法规中。这导致了司法实践对消费者求偿权性质定位不清,产生法律适用困难。实践中,常见消费者投诉无门,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同时,消费者求偿权的实践中,司法部门目前基本都是在依照民法的思维和民事诉讼程序处理,难以实现消费者求偿权。
现行消费者权利的"社会性"完全被忽视,而实际与民法权利无异的权利,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公共性"考虑非常欠缺,导致了如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求偿难的问题。这让我们在经济法的视野下思考,如何超越私法思维,从"社会性"角度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
二、消费者求偿权的司法保护层面
实践中消费者求偿权的司法保护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消费者求偿权实施的法律障碍。
首先,消费者求偿权诉讼,大部分都具有涉案金额小、案件事实简单、案件数量多、程序相对比较简单等特点,而我国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费时费力、程序繁杂、诉讼成本高,这使得很多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不愿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现消费者求偿权。消费争议的处理,必须考虑其自身的特点,建立与该特点相符合的消费争议处理制度,而不是简单套用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一般规定④。但一直以来司法实践都比较僵化。
第二,对于消费者权利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过窄限制。我国目前把消费纠纷看成纯粹的"私人诉讼"原告限于直接利益受损当事人,这严重限制了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身。而实际真正能够通过这种直接利益损害而具有原告资格,能获得赔偿的消费者,只是很小的部分,消费者群体求偿权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实现。
第三,消费者求偿举证困难。现行消费者求偿权的基础在侵权和违约两种。违约责任主张"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侵权责任则需要消费者举证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例外的是在产品质量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而在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上,由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事实证明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产品技术鉴定、医学鉴定,且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消费者也难以举证。举证困难的问题也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
第四.社会力量的作用发挥不足。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不仅要发挥国家和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更要发挥社会作用,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发挥作用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消费者组织和传媒两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对社会力量,尤其是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引起重视。我国目前对消费者协会之外的消费者组织规定过于简单,消费者组织的权利规定不够,而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力量发挥也很少,也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我国现阶段消费者求偿权实施,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方面。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消费者求偿权事件也体现了现行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求偿权保障的不完善,需要通过改革排除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障碍。
一、构建消费者损害国家赔偿机制或专项公益基金
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目前仍是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这是由经济法本身没有独立的责任体系和诉讼程序决定的。消费者求偿权以"私人之诉"解决直接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基于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公共性",我们更有必要考虑站在更高的层面,从国家、社会的角度给予消费者权益更强大的保障。因此,可以考虑构建消费者损害国家赔偿机制或者建立专项公益基金,将国家和社会的力量纳入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保障体系,以补充民事赔偿机制的不足。在这个问题上,国外已有经验可供我国参考,典型的国外实践就是著名的德国"MP-Travel"案,政府在造成侵害的企业无力赔偿消费者的情况下,从社会公益的考虑出发,由政府出面先行赔付,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保障公共利益,这一制度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二、建立消费者求偿权公益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只限于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提讼,属于私人之诉⑤。无法保障消费者群体的公共利益通过这种诉讼制度实现。因此,建议构建消费者求偿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一些代表或消费者组织以诉讼资格。目前,许多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已开始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欧盟1998年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禁令救济指令》(98/27)既是为协调成员国有关消费者集体利益(collective interests)的禁令诉讼而制定的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了类似制度⑥。而我国现行的消费者保护法没有类似的公益诉讼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更好地实施消费者求偿权,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尽早建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⑦。消费者损害赔偿争议若通过单一诉讼方式进行,因消费者个人力量薄弱,收集证据和举证都存在困难且费时费力,影响司法效率、浪费司法成本。提倡并推广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针对性的解决方式。
三、针对性简化现有消费者诉讼程序,并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针对大多数消费纠纷涉案金额小、案件简单、数量多等特点,为方便消费者诉讼,及时实现求偿权,建议简化现有消费诉讼民事程序,并借鉴瑞典、台湾地区等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小额争讼法庭,处理消费者权益诉讼⑧。
现行法院虽然也有标的金额小、独任审判员的诉讼制度,但仍不适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结合有关实践来看,小额争议法庭和简化诉讼程序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比较好的方法。
四、在立法中强化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促进社会力量帮助实现消费者求偿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特别重视社会力量在保障消费者权利方面的作用,如对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地位、职责等各方面,都应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在前述提到的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群体诉讼中,消费者组织应该起到更主动、更积极地作用,而目前的现状还很不理想,这些都有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引导、促进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帮助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
注释:
①李昌麒著,《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页
②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③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3页
④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页
⑤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⑥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⑦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⑧江平,我国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尚需完善的六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2004年第22期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著:《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李曙光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周宇著:《消费者保护之研究》,台湾学生书局印行1976年版
[6]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王先林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梁书文、黄赤东主编:《消费者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0]钟瑞华: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法大评论》第四卷,2005年6月
法律小常识范文3
一、继续深化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能
1.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3个县(市、区)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问题。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要继续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实现一定数量的经费增长,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
2.争取与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向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全省办案补贴发放率力争达到90%以上。
3.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规范业务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主体、监督主体,建立定期审计、上报制度。尤其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依法规范使用。
二、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综治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1.要按照“实有人员5人以上、业务经费5万元以上、年度办案数量100件以上,办公面积60平米以上,无违纪投诉”的标准,继续推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对39个尚未达标的县(市、区)建立台帐,挂牌督办,达标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2.继续加大法律援助检查考核力度,强化落实检查考核措施,重点考核财政经费投入、人员编制队伍、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法律援助台账利用情况,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3.推动各地参照省、青岛市等地的做法,创造条件,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管理手段滞后、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为突破口,进一步狠抓法律援助业务规范化建设
1.按照司法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省、市、县三级网络联动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实时监控,对案件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制定《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完善、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结案、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业务规范化运作水平。
3.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市按照《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对本辖区本年度办案质量进行检查,推广案件质量评议的经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水平。
四、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契机,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
1.认真研究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法律援助目标人群的需求,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省办案总数要达到3.6万件,力争实现递增20%的目标,将每万人案件数由3.19提高到3.86,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
2.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参照济宁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的做法,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解决法律援助“门难找”的问题。
3.在工、青、妇、老、残、、劳动保障和法院、派出所、看守所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联系站(点),暂时没条件的,要与上述部门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4.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向全省248万低保人口全部发放法律援助绿卡,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持卡群众可以凭卡直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5.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方便农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联系电话,实现法律援助无缝隙、全覆盖。
6.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也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7.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力度,联合卫视、电台、大众日报等省级媒体,制作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提升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机制,使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2.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继续巩固与工、青、妇、老、残、部队等社团组织的合作,发挥各联络站(点)的作用。与省律协协调出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实习的相关规定》,鼓励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实习。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3.推广等地“点援制”做法,走律师专业化发展模式,培养法律援助高精端人才,为受援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
1.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转变观念,加大投入,落实宣传人员、经费和设备,为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利用好系统内信息平台,注重网络媒体宣传,彰显宣传的社会效果。
2.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现法律援助宣传由对上宣传向对下宣传转变,由单一媒体宣传向媒体宣传与行政宣传相结合转变,由一般形式向深入形式转变,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法律小常识范文4
【关键词】旅游市场营销;网络营销;绿色营销;品牌营销
[abstract]Along with Olympic Games' arrival and tourism vigorous development, tourist market marketing development faced with a bigger opportunity. Therefore, our country tourist market marketing must adapt the time development, sets up the new marketing idea, the implementation network marketing, the green marketing, the brand marketing strategy, causes the tourist market marketing trend to be more scientific, the health development path, thus leads the tourism to develop fast.
[key word]Tourist market marketing; Network marketing; Green marketing; Brand marketing
一、旅游市场营销含义
市场营销是指一个企业为适应和满足消费者需求,从产品开发、定价、宣传推广到将产品从生产者送达消费者,再将消费者的意见反馈回企业的整体企业活动。企业的经营导向经历了生产观念导向、产品观念导向、推销观念导向、营销观念导向、社会营销观念导向五个阶段渐次递进的演变过程。
旅游市场营销是通过分析、计划、执行、反馈和控制这样一个过程来以旅游消费需求为导向,协调各种旅游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使游客满意,使企业获利的经济和社会目标。旅游市场营销研究的出发点是旅游市场需要,研究的目的是获取效益。可见,旅游市场营销是获得效益的重要环节,对发展旅游事业起到重大作用。
二、旅游市场营销发展现状
我国作为世界旅游资源第一国,拥有着世界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并且2020年将成为世界最大目的地国。在这种供需双向互动下,促进了我国旅游业市场的消费需求量不断增加,国民出境旅游又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带薪假期的延长使人们拥有更多的闲暇时间,以及人均收入的增长使人们有更多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这些都为我国国民创造更多出游的条件和机会。同时,随着我国旅游业的逐步发展,人们外出旅游次数的增加,人们在旅游方面的消费变得理性化、个性化、多样化。然而,在此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下,我国的旅游市场营销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营销中盲目进行削价竞争,营销策略科技含量不高,不注重售后服务、不能形成良好客户关系,以及法制意识淡薄等问题。因此我国的旅游业要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必须灵活运用目的地整合营销(IMC)理念,改变营销的思考重心,由4PS(产品、价格、促销、渠道)转向4CS(顾客、成本、方便、沟通),建立一种由外向内的营销策划模式,做好市场营销。尤其在奥运的到来为我国旅游业和旅游市场营销到来了更大的机遇,至此良机时,我国旅游市场营销将更加科学、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
三、未来旅游市场营销发展趋势
(一)加快发展旅游网络营销
1.大力发展网络营销。随着网络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旅游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营销策略的多样化,旅游业也积极改变陈旧观念,挤身于网络营销的大潮之中。旅游业网络营销是利用电子网络这一载体的营销活动,是利用互联网,对旅游市场进行更有效的细分和目标定位,对分销、渠道、产品的定价、服务、产品理念进行更为有效的规划和实施,创造满足旅游者与旅游产品销售者之间的交易。
旅游业发展网络营销具有产品和网络两大优势:一是旅游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产品,具有生产消费同步、远距离异地消费、消费者无法对产品预先感知等特性,成为最宜于网上查询、浏览、购买的产品类型之一;二是网络拥有丰富信息源和传递速递快、覆盖面广、自主性强、反应及时、营运方式更合理等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产品生产、营销、销售成本,节约顾客精力、时间、资金成本。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力发展网络营销是旅游市场营销模式的必然趋势之一,尤其是在我国申奥成功后,奥运带来的巨大市场为旅游网络营销带来一个难得的机遇。2.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需要紧密结合。从发展趋势来看,网络营销的实施是必然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网络营销仍处于较低阶段,存在着信息源真实性和更新速度、网络安全等诸多问题,致使旅游网络营销还不能完全发挥其优势,成为制约我国旅游市场营销发展的瓶颈。在此转变时期,只有把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紧密结合,扬长避短,才能更好、更快、更有效率地满足顾客需要,更好地发展旅游市场营销,从而促进旅游市场的繁荣兴旺。
(二)加强绿色营销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世界各国都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强调经济发展应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人们都开始追求更加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消费和绿色营销。所谓绿色营销是指企业以环境保护为经营指导思想,以绿色文化为价值观念,以消费者的绿色消费为中心和出发点的营销观念、营销方式和营销策略。它要求企业在经营中贯彻自身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环境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旅游业“它是个资源型产业,有赖于自然的馈赠和社会遗产”,但在现实发展中,旅游业是“无烟产业”已受到质疑,“旅游者带走的只有照片,留下的只有脚印”,随着旅游业的推进,世界有太多精美如画但很敏感的环境受到破坏,而且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些有损环境资源现象,直接影响到旅游业本身的发展。因此我国旅游业必须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须加强绿色营销。首先,树立以资源价值观为中心的绿色营销观念。其次,确定绿色营销目标。再次,树立绿色营销组合战略。旅游业在确立绿色营销观念和目标的基础上,在旅游产品的设计、价格、包装、分销、促销和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上始终贯彻绿色原则,并科学地予以组合运用。最后,开展绿色认证。从1993年起,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ISO14000),极大地推动旅游业绿色营销的发展。比如我国浙江省、山东省开展的创建“绿色饭店”活动以及武夷山景区实施的ISO14000认证,为旅游业的绿色营销注入了新的内容。
加强开展绿色旅游营销,是使旅游业真正成为与环境友好、和谐的产业,是符合旅游者回归大自然、爱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潮流,是走旅游业
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一条极富生命力的营销策略。
(三)深度挖掘旅游文化内涵,开展旅游品牌营销
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品牌的建设,以品牌为核心进行营销也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品牌营销是指企业通过利用消费者的品牌需求,创造品牌价值,最终形成品牌效益的营销策略和过程。
我国旅游业品牌建设的的精髓应在于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文化,但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品牌营销对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挖掘还远远不够,致使旅游产品的生命周期不能有效延长。因此,必须首先深度挖掘旅游文化内涵,才能使旅游产品利于不败之地。比如,河南开封的清明上河园主题公园,是宋代着名画家张择端《清明上河图》的再现,这个主题公园正是因为很好地挖掘了历史文化的内涵,在全国主题公园旅游处于低谷的情况下,它却能以年均效益1,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发展。同时,要注意“深度”挖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又是一个需要不断融入创新因素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原有基础的延续。其次在深度挖掘旅游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开发设计的旅游产品要走品牌化道路,要塑造和传播品牌形象,这是品牌营销的主要任务。依据我国旅游文化,策划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形象,赋予旅游产品品牌强大的生命力,然后根据成功地塑造品牌目标形象的要求、目标市场状况以及自身的综合条件等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组合传播的方式,所选择和组合的传播方式要能够全面、准确、直观地表现出品牌的目标形象特点来,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自身经济条件,要注意对投入与产出效益的研究,尽量花最少的钱而取得最大的效果。另外,旅游公共部门(政府及各旅游行政部门)也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在营销方面主要集中于对地区、省和全国的整体性促销上,从而带动旅游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威廉·瑟厄波德主编.张广瑞,等译.全球旅游新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法律小常识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 旅游 市场营销
大学生是旅游市场目标群体中不可忽视的部分,其在整个旅游市场中的地位值得去特别关注。大学生独立生活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有着充足的自由支配时间,同时也充满了冒险精神和猎奇心理,有着强烈的旅游动机。正是这些特殊性,使得大学生热衷旅游,但巨大的潜力却总被市场忽视,亟待开发。
一、大学生旅游市场潜力
1.在校学生人数多。
我国在校大学生人数不断增长,特别是扩招以来,高校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据教育部统计,2014年高等教育入学率达19%,高等教育在校总人数达2468.1万。大学生人数的增加为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开发奠定了“量”的基础。
2.自由支配时间多。
大学教育不同于中学教育,学业压力较低和课堂学习时间相对较少,学生课余时间充足。同时,清明、“五一”、中秋、“十一”等“小长假”,寒假、暑假等长假以及周末,都为大学生提供了可支配时间,这成为他们外出旅游的时间基础。此外,学校还为学生提供了社会实践等外出机会。因此,大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去旅游,而且在时间选择上较为自由。
3.可支配费用多。
随着社会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等资金来源,大学生必需生活费外的可支配费用增多,具有一定的旅游经济条件。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大学在内,旅游消费已成为大学生消费热点之一。
二,大学生旅游市场特性
1.旅游市场潜力巨大。
大学生旅游市场是整个旅游市场的细分部分。大学生目标人群人数众多、潜力巨大,大都有着强烈的旅游愿望。调查结果表明,65%的大学生对旅游感兴趣,并有在大学期间旅游的计划。可见,发掘大学生旅游市场有很大的可行性。而且,至今只有为数不多地专门运营高校旅游市场的正规旅游公司,如果能抓住这个市场空白,将会获得不可低估的市场利润。
2.基本特征是发现式旅游。
大学生群体表现有强烈的冒险精神和猎奇心理,其渴望了解世界,希望多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来拓展视野。同时,大学生精力充沛、时间充裕、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强,有追求新奇事物的强烈愿望。在对大学生旅游动机的调查中可以看出,探索发现是出游最主要的目的。
3.旅游选择具有从众性。
大学生作为一个集中的旅游群体,其旅游决策易受同学或朋友的影响。再加上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开发不充分,大学生旅游常常缺乏前期准备和从众心理使然,易受到群体的影响。同时,由于同学或朋友作为旅游公司的,群体间联系较为广泛,旅游信息交流便捷。再者,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尚未成熟,消费习惯尚不稳定,消费需求受诱导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旅游公司易抓住大学生的心理,助力产品营销。
三、市场营销策略建议
目前,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开发还处于起始阶段,未达成社会共识、形成潮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在于旅游工作者方面,还在于:1.大学生更倾向于自助游;2.大部分学生的消费较低,使旅游组织者获利较薄;3.大学生不满足于一般旅游景点,旅游企业很难针对性地提供合适的旅游产品。对此,我们做出如下营销建议:
1.旅游产品的多元化。
大学生可支配的时间较多,旅游公司可以在具体的时间段上推出不同的旅游线路。“五一”、“十一”等“黄金周”可以推出处于黄金季节的旅游景点产品,让旅行者欣赏到景点最具有代表性的景色;寒暑假的时间较长,推出较长线路的旅游产品,让旅行者可以调节单调的假期生活;周末短途旅游,让学生既可以放松心情、缓解压力又不至于因身心疲劳而耽误学习。同样,可以给不同年级的学生提供不同的旅游产品,大一入学时的“城市一日游”,大二时的“户外交友游”,大三时的“就业实践游”,大四时的“毕业纪念游”等。
2.学生与公司的互动。
学生与旅游公司的互动,不仅需要学生作为受众接受公司的宣传,还要积极吸引学生加入到公司中,成为旅游公司的一员。旅游公司可以通过评选高校旅游形象大使,借助大使的形象让旅游公司的形象深入学生当中。同样,这些形象大使的宣传在日常生活当中也会对周围学生产生很大影响。吸纳热爱旅游的学生到旅游公司中实习,成为旅游公司的一部分,决定了他们是最好不过的宣传员。
3.价格策略。
没有固定独立收入来源的大学生,其可支配费用虽然增多但依然不能和社会平均水平相比,旅游企业应在产品服务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采取低价策略,给予一定的优惠。这些实惠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如果出现“强迫购物”等坑蒙拐骗行为,必定会给旅游公司的形象带来严重的破坏。同时,国内可以借鉴国外的旅游消费券制度。在欧美一些国家,旅游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旅游客户,纷纷发放消费券,旨在给低迷的旅游市场注入活力、赢得消费者。旅游公司可以将旅游消费券通过学校或社团,集中组织发放给学生,这样既可以满足大学生的旅游需求也可以为旅游公司带来了大批客户。
4.形象树立。
旅游公司特别是致力于大学生旅游市场开发的旅游公司,应视形象为生命,把旅游公司的形象作为营销中的一项主要工作来进行。要经常利用学校的电台、广播或者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旅游公司和公司的旅游项目、产品等。在高校中多组织旅游展览、多招募旅游公司学生人或形象大使,让更多学生认识到旅游公司和旅游项目、产品。同时,对公司的导游或者学生人、形象大使进行专业的培训,让其在日后工作中给游客留下良好的印象,让游客感到宾至如归,从而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起旅游公司优良的形象。
5.宣传策略。
旅游公司可以在各高校建立官方网站或友情链接,构建一个正规的高校旅游信息交流网络。同时,利用大学生偏好网络,追求新奇的特点,在不同阶段,结合各地不同旅游项目在网站上推出各种主题的营销活动,吸引广大学生参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高校学生组织在学生中的影响力,旅游公司可以通过与学校社团联系,适当的给予一些赞助,及时宣传公司形象和旅游文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在大学生群体中的知名度,而且可以有效降低宣传费用,同时,旅游公司可以和社团合作推出旅游产品,比如与高校的摄影协会合作开展摄影游大赛、与文学社合作开展采风写作游活动等等,都能为旅游公司带来无限商机。
参考文献:
[1]教育部.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北京:教育部,2014.
[2]王金枝.大学生旅游市场的认识与开发策略[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2),84-87.
[3]王爱莲,谢丹.大学生旅游的感性因素分析[J].商业经济,2015(5),79-81.
法律小常识范文6
摩根大通银行亚太地区担保品业务负责人O’Delle Burke;
明讯银行亚太地区担保品业务负责人Davin Cheung;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肖宁;
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张铮;
中信银行交易结算处处长助理胡欣楠;
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罗东原;
中央结算公司业务总监徐良堆
主持人: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副主任董屹
主持人:三方回购最早产生于美国,到2015年美国三方回购市场日均交易额已占到回购市场总量近一半。美国经验对于中国开展三方回购有哪些借鉴意义?新兴市场开展三方回购会遇到哪些挑战?
O’Delle Burke:美国的三方回购经验是始终关注市场动向并积极应对,通过这种“观察―反应”机制不断完善金融体系。例如金融危机后,美国组织专门的工作组来研究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在回购市场也有专门的行动小组加强市场建设。
中国的三方回购还处于发展阶段。我认为一条关键原则就是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监管部门)要清晰界定中介机构的职责并明确其所发挥的作用。
主持人:三方回购机制的核心,是依托中央托管机构更高效、安全的担保品管理,支撑不同交易目的、各种应用场景、双边或者多边的交易行为。从担保品管理的角度,如何看待三方回购机制的运用前景?
Davin Cheung:三方回购大部分是银行之间达成交易而产生了流动性。非银行机构,例如保险、基金或其他现金充裕的机构,也通过三方回购市场来满足其各种需求。保险、基金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会要求提供很多担保品,为了符合短期监管要求(比如衍生产品的保证金),会通过三方回购使用这些担保品进行融资。此外,欧洲央行也通过三方回购把流动性投放到市场并收取担保品,所以用途是多种多样的。
肖宁:我结合日常工作谈一些对担保品管理的感受。
担保品管理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职能,能显著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现有模式下的市场交易有一部分是基于信用的,但信用总有其边界。此外,当前市场波动性较大,比如美国大选在短短几天的时间内使得美元十年期国债利率大幅度上升,债券市场规模缩水了一万亿美元。由此可以想象,一对一的担保品管理给每家机构带来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如果有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将会大幅度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会让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体现得更加明显。我很高兴看到以回购产品为契机来为市场提供第三方担保品管理的安排。在此基础上,基于金融市场有效发现理论,如果能以机构为单元,将该机构项下的商品、债券、汇率、衍生品等各类交易的抵押品进行统一管理,即每日担保品管理对应当日所有交易项,这将非常有效。
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的交易机制、抵押品管理以及法律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要考虑与国际市场对接,第三方担保品管理服务的发展空间将非常广阔。在这一过程中,国内的托管结算机构与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与各类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我们农业银行非常愿意与监管部门、与市场各方共同推进构建这个市场。
主持人:各位嘉宾从自身所在机构的角度,谈谈如何看待银行间市场三方回购业务?
胡欣楠:中信银行自2003年起接触三方回购业务,我们认为,三方回购不仅是回购交易机制的创新,更为担保品管理提供了全新的模式和机制。如能将中央托管机构更高效、安全的担保品管理引入其他领域,如常备借贷便利、国库现金管理等,将极大提高担保品管理水平,成为市场的福音。
目前机构内部在管理担保品上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资源。以中信银行为例,内部前台部门提供可质押债券范围,后台部门审核债券明细并提交担保品。我们的突出感受就是债券太多了,目前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中央托管机构的担保品管理服务能实现质押券自动选取和质押,将显著提升担保品管理效率。
还有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已质押债券担保品无法卖出。目前人民银行的常备借贷便利期限越来越长,在质押期间机构需要卖出或使用质押券的需求也逐渐增加。三方回购对此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机制。回购债券质押后,正回购方可根据事先约定进行置换,不影响投资者交易策略,也有利于提高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
另外,在担保品逐日盯市方面,依据中债估值计算质押券价值。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的中债估值对市场成员而言非常公允。相比国际市场上有时指定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作为计算而言,我们认为银行间市场三方回购的估值安排更加合理。
张铮:从资金融出方的角度看,之前我对三方回购的理解主要是让回购交易更加方便。这次的收获就是了解了三方回购的快速违约处理机制,它能够真正起到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这对于资金提供机构而言非常有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中央对手方在回购交易中的作用。三方回购不仅降低了询价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降低了操作风险。
罗东原:作为资金融入方,我们非常期盼三方回购业务的推出。回购交易是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业务的生命线,如果没有回购交易,证券公司的债券投资业务将无法实现,而长期困扰证券行业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近年来,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的回购业务发展得非常迅速。一方面是因为交易所的发行和托管规模有所扩大,另一方面与交易所回购的中央对手方担保交收有直接关系,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开展回购业务比较便捷。但是特别需要重视的是,交易所回购规模越来越大,系统性风险也会越来越大。在这个背景下,中央结算公司推出三方回购业务是非常及时的。
三方回购的交易制度非常具有吸引力,而且我觉得融资方将是最大的受益方。目前我们在双边回购交易中,不仅需要协商价格、期限等要素,还要协商质押品的估值、风险等,工作琐碎繁杂,另外零散债券也不能提高效益。三方回购业务推出之后,会显著提升业务效率,尤其是提升存量债券的利用水平。
目前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下滑,因此市场成员都有精耕细作管理存量债券的需求。三方回购制度是我国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安排,能够提高投资者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帮助投资者在市场波动中良好经营。
总之,我们非常期盼三方回购业务的推出。在实际操作方面,希望整个方案能够考虑原有金融机构的架构和体系,方便投资者对接。
主持人:银行间三方回购能够补双边回购之短,去标准券回购之弊。各位嘉宾在违约处置和法律框架方面有哪些疑问?请徐良堆总监解答一下。
张铮: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假如在回购未到期时,出现融资方破产清算的情况,能否启用违约处理机制?第二,假如在回购未到期时,抵押品不能正常兑付,这种情况如何处置?
徐良堆:对于第一个问题,《回购主协议》中的“违约事件”条款规定,若交易一方发生破产、停业或清算等情况,则构成违约事件。守约方可按照《回购主协议》规定,对相应的三方回购合同进行提前终止。如果违约方无力支付提前终止金额,则对其提交的质押券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处置,补偿守约方损失。
对于第二个问题,质押券出现信用风险是回购交易的难点。信用债券本身的兑付风险,不是三方回购、质押式回购或某一种投资行为带来的,而是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问题。针对信用债券兑付风险,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的担保品管理服务中拟定,合格质押券以利率债为主,同时也包括高等级信用债。我们将在主管部门宏观审慎原则指导下制定质押券折扣率,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控制风险。另外,我们的担保品管理服务还具有提前预警机制,如果高等级债券出现“黑天鹅”事件,跟踪评级会实时进行调整,把风险降到最低。担保品每日盯市机制将保证全流程风险敞口可覆盖,将风险预警效率提升到最高水平。
肖宁:如果出现违约,那么对于一揽子债券抵押品,在清偿的顺序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徐良堆:中央结算公司和业界对《担保法》、《物权法》、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办法以及市场实务进行了充分研究,担保品的快速处置机制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在法律方面,根据《物权法》第219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现在的《物权法》和以前版本相比有个特别重要的突破,就是有“情形”这个关键词。原来是违约发生后再协商,比较被动,也无法实现快速处置。而对于“情形”双方可以约定,这个约定可以事先办理,如市场主体可在违约发生前就处置机制进行约定,担保品快速处置也就具有了可行性。
实践中,质押券快速处置机制已有先例。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允许质押券快速处置。这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跨境担保品管理业务中也进行了实践,得到各方认同。中央结算公司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协议中将明确担保品处置安排。《回购主协议》、担保品管理服务协议和交易合同将会构成完整的三方回购交易合同体系。
主持人:对于银行间市场三方回购,徐良堆总监还有哪些补充介绍?
徐良堆:我简单补充三点:
第一是快速处置方式。在快速处置中将会以公开拍卖为主要方式,在市场中发现质押券的最优价格,迅速实现担保权益。中央结算公司也将根据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担保品拍卖机制。
第二,三方回购交易虽然目前还未正式推出,但中央结算公司已经制定了系统优化和升级安排,集中体现在质押券池管理方面。目前,我们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建立了统一的三方回购质押券池。下一步,担保品管理系统将允许各家机构设置自己的质押券池标准,进而满足个性化管理需求。
第三,质押担保品的转质押。质押担保品的再使用有助于提高债券流动性,在《物权法》里也有充分依据。《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的要求,质权人将担保品进行转质,若未经出质人同意造成损失,需要质权人向出质人进行赔偿。我认为,质权作为一种权利,如果主管部门允许,转质押也是可以突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