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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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范文1

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会计处理存在两种制度或方法:预提制和实发制。予提制是企业先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比如14% )提取应付职工福利费,然后在予提的额度范围内给职工发放福利费或福利品。实发制则不事先予提,实际发放时才作会计处理,发放多少会计记录多少。二者相比较起来,预提制比实发制优越得多,预提金额即计划控制指标,把职工福利费控制在计划之内,容易使福利费合理。而实发制没有控制,发多少是多少,随意性很大。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制企业大多采用予提制。小型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大多采用的是实发制,它们不愿给职工发放福利费(品),往往到春节临近才予以发放福利品。如果要计算这些福利品价值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到14%。两种制度(方法)的财税会计处理不相同,举例说明它们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区别。

二、预提制的财税会计处理

[例1]某食品企业某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按14%提取职工福利费14万元,其中生产人员10万元,管理人员4万元。11月20日发放货币福利费9.32万元,春节前将自产的食品发放给职工,含销项税金额4.68万元,成本3.5万元。财税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100000

管理费用 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40000

11月20日发放货币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9320

贷:现金 93200

春节前发放福利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产成品 35000

三、实发制的财税会计处理

[例2]上例中,如果该食品厂没有予提职工福利费,春节前先发放货币利费5.6万元,放假前又发放4.68万元的自产食品给员工做为福利。这种情况不需要编制予提的会计分录。春节前发放5.6万元货币利费时要做两笔会计分录。

将5.6万元福利费分配到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去:按照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分配,前者为10/14,后者为4/14。应分配到生产成本去的福利费=56000×10/14=40000(元),应分配到管理费用去的福利费=56000×4/14=16000(元)。

借:生产成本 40000

管理费用 1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56000

实际发放福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56000

贷:现金 56000

将福利品价值分配到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去:应分配到生产成本去的福利费=46800×10/14=33429(元),应分配到管理费用去的福利费=46800×4/14=13371(元)。

借:生产成本 33429

管理费用 13371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6800

实际发放食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产成品 35000

四、现行职工福利费财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例3]某面粉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面粉、挂面等,共有职工90人,其中生产工人8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7月份,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特有面粉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2袋面粉。面粉单位生产成本40元/袋。当月平均销售价为67.8元/袋(含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按实际发放的自产面粉确认计量应付职工薪酬: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40×80×2+[67.8/(1+13%)×80×2]×13%=7648(元),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40×10×2+[67.8/(1+13%)×10×2]×13%= 956(元),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7648+956=8604(元)。

借:生产成本 7648

管理费用 956

贷:应付职工薪酬 8604

按实际发放的自产面粉确认计量销项税额:应计提的销项税额=[67.8/(1+13%)×90×2]×13%=1404(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8604

贷:库存商品 7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

该例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题干没有说明该公司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会计处理采用的是预提制还是实发制。二是没有做销售核算,没有登记主营业务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将产成品给职工发放福利品,可以看成是把产成品销售给职工做销售核算。三是计入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的是“成本+销项税额”不妥,应当是“不含税售价+销项税额”,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是67.8×80×2=10848(元),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是67.8×10×2=1356(元)。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10848

管理费用 1356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2204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2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0(40×90×2)

贷:产成品 7200

发放外购产品。以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162页的例9-4加以说明:

[例4]某公司于20X9年2月将外购的100台每台不含税格为500元的电暖器做为春节福利发放给职工,

公司决定发放电暖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49725

管理费用 877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购买电暖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 银行存款 58500

这样处理不符合增值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财税处理。上例如果当初购买电暖器是为了做为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前期已经登记了进项税额并作了抵扣,现在改变用途用于发放福利品,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财税处理。购买时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改变用途,向职工发放福利电暖器时:

借:生产成本等 58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将进项税额计入库存商品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发放时

借:生产成本等 58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库存商品 58500

职工福利费范文2

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原制度规定 1993年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200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新制度规定 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2007年3月,财政部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在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2008年2月,财政部进一步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在通知中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并进一步指出,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新旧变化分析 从上述各项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新的财务制度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将原来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采用据实列支的办法,都规定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由于2007年开始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对于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财企[2007]48号通知中进一步指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即“应付福利费”有借方余额,实际使用数大于提取数)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即“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原制度规定 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根据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贷记“应付福利费”,并根据受益对象借记成本(费用)和相关资产成本;福利费用使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

(二)新制度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进一步说明,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事项,应采用后一种做法。

(三)新旧变化分析 新会计准则不再明确规定计提比例,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取消“应付福利费”科目,而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进行二级明细核算。从核算的本质来说,新会计准则将“实际发生”额作为成本费用,改变了原会计制度的将“计提额”作为成本费用的做法。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目前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与《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要求不同。新会计准则要求,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一)原税收规定 1994年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新税收规定 2008年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指出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旧变化分析 新旧企业所得税都维持了14%的扣除比例标准,但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而非原有的计税工资总额。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数的扣除,而非“提取”数的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对于国税函[2008]264号通知中

提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指从税收的角度分析的余额,而非会计上“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如某企业2005年设立,其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为64万元[(800+900+900)×14%-100-100-100]。2007年该企业执行新的财务通则,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在该企业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按财企[2007]48号通知规定,首先使用2006年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列支后会计应付福利费余额还有8万元。

四、职工福利费的相关税务处理

(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仍以上例为例,2008年该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00万元,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先冲减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4万元,不足部分36万元由于不超过182万元(1300×14%),可由当期税前扣除。会计上先继续使用以前的会计账面余额8万元,不足部分92万元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见,当期还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92-36)。如果2008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50万元,则会计计人成本费用242万元(250-8),税法由于186万元(250-64)大于182万元的税前扣除标准,所以税前只能扣除182万元,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42-182),同时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降为0。

职工福利费范文3

职工福利费是中国职工薪酬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表明了职工福利费在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研究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具备相当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为准与税法规定限额比较,进行税前扣除。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下列问题: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确定以及以前年度福利费有结余的情况如何处理。但由于影响福利费的规定有《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等,需要结合实际情形来判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强调“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的延伸理解

1.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的扣除口径。准确的计算工资薪金总额是确定纳税期内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关键。工资薪金若能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为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这是有别于实施条例强调的权责发生制普遍原则的,这是征管中税务机关的一种管理上的变通操作,相当于收付实现制,由此会造成纳税人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税款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税前可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实际发放的金额。但对于当年度发放的2008年(不含)之前的计税工资余额,不予认可为当期工资薪金,而对于之前计提的工效挂钩工资,所属年纳税调增,则2008年及之后发放的,则允许税前扣除。国有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发放数额,不得税前扣除。据了解,关于工资薪金,应会区分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进而区分高管与普通员工来评价合理性支出的标准。如以当地平均职工工资的倍数来确定。

2.职工身份的界定。只有为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才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扣除统计范围,如为派遣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则不能税前扣除。虽然在实质扣除的标准上比较明确,但是对于工资薪金对应的员工身份,各地却有着不尽相同的认定方式。如有的地方特别强调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的缴纳,诚然对于员工合法利益的保护如此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目前中国企业的用工状况来看,社会保险的缴纳并未尽完善,教条的适用此条款,我们认为这不是税务机关就可以改变的现状。不过对于纳税人来讲,关注当地工资薪金中对于员工身份的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内资企业大多原来适用计税工资办法,执行新税法之后,作为职工福利费基数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将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三、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解析

职工福利费范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机构)及经管,使用管理服务经费的部门、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劳动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管理服务经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委员会批准的比例统一提取管理服务经费,并以“保证需要、统筹安排,厉行节约”的原则,按一定比例分为三项经费管理,即管理经费、服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养老保险机构,将统一提取的管理服务经费,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收入”科目中登记入帐。其利息在“利息收入”科目中登记入帐。

    第六条  全市管理服务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各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开支范围,遵守发放标准,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的监督。

    第七条  从事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所明确的职责、赋予的工作权限,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凡违反本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二章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算年度,由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预算编报。

    (一)区、县养老保险机构的年度预算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的1月31日前,按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预算表式,参考上一年度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新年度的工作需要进行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养老保险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根据全市管理服务经费的支出,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编报年度预算,报送预算时,要附预算编制的说明材料,与编制预算有关的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假报。

    第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中,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情况变化引起经费预算发生较大数额增减时,可以相应调整经费预算。调整方法及数额依照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决算编报

    (一)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于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登记、调整、平衡帐目,核对收支数字,分清资金性质,清查财产物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照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正确、完整地逐级编审年度决算。对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不得列入决算。

    (二)各级预算单位,在决算编报时,要认真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管理服务经费对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情况,经费支出增减变化的原因,预算管理的主要经验和问题等。

    第十三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编报的年度决算,要逐级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销。

     第三章  管理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是指保证养老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事业计划进行公务活动的费用开支。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经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保证必需的经费开支,控制和压缩非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管理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形式。

    第十七条  经费包干结余的使用:

    (一)本年度经上级核准的包干经费与支出经费的差额为经费包干结余。全部留归预算单位使用,并将差额转入“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二)经费包干结余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在相应的明细科目登记入帐。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提取比例。

    (三)经费包干结余发生支出时,分别在“其他费用”下设的“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费”下设的“集体福利基金”;“补助工资”下设的“奖励基金”等明细科目下列支,年终冲减“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第十八条  经费包干结余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要量入为出,合理使用。各预算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四章  服务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所属企业、街、镇等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的费用。主要用于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座谈、参观、文娱体育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慰问活动等。

    第二十条  服务经费由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按预算年度逐年拨付给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有关从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综合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

    上述机构按市级机构规定的标准及时拨付给各基层企业、街、镇。

    第二十一条  服务经费的收支渠道:

    (一)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服务经费,在“管理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服务经费支出”中列支。

    (二)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收到上级拨入的服务经费时,在“上级拨入经费”科目中登记入帐;服务经费的支出,在“经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服务经费支出”中列支。年终,将支出金额冲减“上级拨入经费”科目。

    (三)各基层企业及街、镇服务经费的支出,参照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组织退休职工活动的设备购置费:

    1.活动必备的桌、椅、书柜等。

    2.活动必备的文体用品。

    (二)组织退休职工开展活动的经费:

    1.举办讲座,报告会的讲课费。

    2.本市范围内的参观、游览活动支付的费用。

    3.召开座谈会、运动会、文艺演出所支付的费用。

    4.开展管理服务活动的场地、车辆租用费。

    5.订阅学习材料、书报、杂志等费用。

    6.重大节日慰问退休职工支付的费用。

    (三)其它用于退休职工的杂项费用:如组织退休职工活动的临时工作人员补助费等。

    第二十三条  以下几项费用不得在服务经费中列支:

    (一)为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的退休职工有组织有收入的咨询服务或兴办第三产业所需费用。

    (二)退休职工的医疗、丧葬、生活困难补助及病残护理费用。

    (三)各级负责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性支出、办公用费、建造办公用房和家属宿舍等各项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服务经费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有关从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要认真管好、用好服务经费,该下拨的必须下拨,不得中途截留,并负责对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基层企业、街、镇使用服务经费时,必须严格开支范围,不得以现金形式平均发放给退休职工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服务经费拨付单位,要将经费分配金额,在“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服务经费、专项经费收支预算表”和“决算表”(表式附后)中的相应栏目填列。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应如实将上级养老保险机构报送“服务经费、专项经费收支决算表”(报表时间另行通知)服务经费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确保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和规定范围外开支的,要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将停拨下年度服务经费。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特定用途、数额较大、专门立项的专项支出。如:用于购买办公用机动车辆、计算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及为退休职工建立较大规模活动站的建站经费等专用款项。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收支渠道:

    (一)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支出或拨付的专项经费在“管理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专项用款”中列支。

    (二)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收到上级拨入专项经费时,在“上级拨入经费”及下设的二级科目“其他专项经费拨款”中登记入帐;支出或拨付专项用款时,在“经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专项经费要单独编制预算说明,报专项用款申请,经市级养老保险机构调查、立项、审批后,按计划进度分期预拨款项,年终决算核销。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计划进度用款或因某种特殊情况停止用款。拨款单位应收回未使用款项。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跨年度核算的专项经费,当年决算不予核销,应将结存额转入下年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经费,原则上预算年度内不予考虑。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界限要严格划清,并设立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支付过程中不能互相挤占,也不能互相流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均改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管理验费支出“目”、“节”级科目表

----------------------------------------

    科目编号    |        |

--------|科目名称|              说        明

  目  |  节    |        |

---|----|----|--------------------------

1  |        |工资    |按照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标准的实际发放数列入

      |        |        |工资支出、包括:基础工资(含6元粮油统销价格

      |        |        |补偿),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病假期间人员的工资、

      |        |        |仍在本单位编制内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的工资。

2  |        |补助工资|

      |(1)  |取暖补贴|住在非公家供暖宿舍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按现行

      |        |        |规定执行。

      |(2)  |交通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按市财政局现行规定执

      |        |        |行。

----------------------------------------

    续表1

----------------------------------------

    科目编号    |        |

--------|科目名称|              说        明

  目  |  节    |        |

---|----|----|--------------------------

  2  |(3)  |临时工工|传达室人员工资(离退休返聘人员必须签订合同)

      |        |资      |

      |        |        |

      |(4)  |书报费  |按照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5)  |奖励工资|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奖金及由经费包干结余开支的

      |        |        |奖励工资、

      |(6)  |其他    |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并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

职工福利费范文5

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曾经为广大财会专业人士熟知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的共识已成为历史。在福利费增量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同时,应付福利费的存量,即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何去何从,成为人们注目的焦点。尽管针对应付福利费处理的相关规定接二连三地,但目前仍存在一定的调控与运作空间。并且,对于上市金融企业年初应付福利费余额,是调整2007年度管理费用呢,还是逐步消化,目前政策规定中存在着两种声音。

福利费之变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具体而言,从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的14%。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可见,这些规定有着浓厚的行政味道,并非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应付福利费开支日渐减少,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慢慢演化成为一种“预先准备”,其作用限于减少所得税之用(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可在税前扣除)。实际上,因为工资与福利费的界限正逐渐变得模糊,所以也出现了个别上市公司将应付福利费作为调节利润手段的情况。

其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立“秘密准备”,留待未来释放以“提升”业绩;另一种是利用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虚增利润。

前者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如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较大的20家公司(表1),其余额总额占我们所统计的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的28.13%,而其中只有*STTCL(000100)2006年度出现亏损。我们认为,这些公司中很可能存在利用福利费储备业绩的情况。

利用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虚增利润的情况不多,因为应付福利费红字余额比较引人注意,且在较早前就曾被监管层关注过。我们注意到,2005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为-2052万元的海信电器(600060),2006年末的余额已变为778万元;2005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为-1502万元的双环科技(000707),其2006年末的应付福利费已归为零。

鉴于福利费计提存在的种种问题,改革呼声日渐高涨,且一些行业与所有制企业已开始付诸实践。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就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首次对广义上的报酬进行了系统规范。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其实,根据这种规定,已经能够推论出新准则之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即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据实列支。不过,由于原来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内容规范于企业财务通则,故管理层仍延续了传统;并且,特别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强调。

不厌其烦

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可见,新财务通则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了应付福利费及其计提的踪迹。

进一步,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就颁布新财务通则答记者问时介绍: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再一次,财政部2007年3月20日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其中,在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相关内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应该强调的是,通知别提及“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实是埋下了伏笔。

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期)”中,又一次不厌其烦地提到应付福利费问题。这一次是以问答的形式,对于“公司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是否计提应付福利费”问题,回答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针对“对于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回答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我们认为,管理层之所以不厌其烦地针对应付福利费增量与存量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反反复复、接二连三的规定与介绍,原因有三:

首先,长期以来,对于中国广大财会专业人士,按14%计提福利费已成为一种共识,一种惯例。取消福利费计提的做法,需要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一个不断重复、加深认识与理解的过程。

其次,对于应付福利费问题,几乎所有企业都会涉及。就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应付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也是前段时间新会计准则讨论中,实务界广泛提出的一个问题,所以,需要重复强调。

第三,就应付福利费存量而言,由于一些企业数额巨大,在规范增量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同时,已经计提的存量何去何从,与企业未来的业绩息息相关,只是影响程度不同。这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情况中便可见一斑。

多数派利好

截至2006年末,我们统计的A股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合计为212亿元,比2005年末203亿元增加9亿元。其中,存在贷方余额的公司为1317家,余额合计212亿元;应付福利费为借方余额(红字余额,表示实际支出多于提取的福利费)的仅有7家公司,合计758万元;另有49家公司余额为零。

可见,上市公司施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后,2006年初212亿元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将于未来调整入管理费用或者用于相关福利支出,从而使2007年度及以后年度业绩向好。而7家仅758万元的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对这些公司未来业绩的负面影响却是微乎其微的。

尽管应付福利费会计处理的变化对于公司未来业绩而言,属于多数派利好,但是影响的程度却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通过考查年末应付福利费绝对额,以及“应付福利费余额/资产总额”、“应付福利费余额/净利润”与“应付福利费余额/管理费用”三项比率的情况来考查。

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较大的20家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合计59.74亿元(表1),占全部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的28.13%,比2005年末51.35亿元增加8.38亿元。可见,就应付福利费余额而言,存在着集中度高的特点,而这种特点也就决定了新准则对不同上市公司的不同影响。

就相对数而言,表1所列的20家上市公司中,“应付福利费/净利润”比率也是高低不同,高的如同方股份(600100)、上海汽车(600104),分别为100.89%与41.52%;低的如中国石化(600028)与宝钢股份(600019),尽管绝对额位列第1位与第5位,但“应付福利费/净利润”比率却不高,分别为1.91%与2.67%。表1所列20家公司中,这种不均衡的情况也存在于“应利福利费/资产总额”与“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两项比率的计算中。

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应付福利费会计处理的转变,使得当期费用与收入更能够实现配比,同时,也能减少利用应付福利费调节利润的现象。不过,在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在期初应付福利费余额的会计处理上,也存在着职业判断的空间,而这种抉择空间与公司未来业绩息息相关。

抉择空间

实质上,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所规定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就是将原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结余)调整为零,增加当期收益,以后再据实列支或根据明确的福利计划预计福利费支出。不过,文件中提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而没有硬性规定将余额调整管理费用,从而存在着一定的职业判断与运作空间。

“企业实际情况”是怎样,“职工福利计划”的具体内容又如何,并不是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中所要求的内容,所以,在缺少基础资料的情况下,也就无法分析公司对应付福利费余额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了。

通过考查一些上市公司1季报的情况,我们发现,客观上,应付福利费余额已成为未来业绩的蓄水池;并且,有的公司已将其释放,有的公司则继续存留。

以银星能源(000862)为例(表2)。该公司原系“ST仪表”,于2007年5月14日摘帽并随即改名。前段时间该公司股票曾经历21个涨停板,从而引起资本市场的关注。

银星能源2007年1季度利润总额243万元,比上年同期170万元增加73亿元,增幅为43%;据季报介绍,主要是由于营业收入增加、期间费用减少所致。然而,我们却发现,如果不是因为年初应付福利费余额的转回,银星能源一季度应该是亏损的;同时,应付福利费余额转回的背后,是公司管理费用大幅度增加的现实。

2007年初,银星能源应付职工薪酬1614万元,而1季度末却突然骤减至919万元,减少695万元,减幅为43%;对此,银星能源季报中的披露是“主要系根据新《会计准则》将期初应付福利费转入期间费用所致”。而银星能源2007年1季度管理费用202万元,比上年同期396万元减少194万元,减幅为49%。

可见,银星能源2007年1季度243万元的利润总额,是在冲销了数百万元期初应付福利费余额的基础上得来的。2006年末,银星能源应付福利费余额759万元,若考虑到一季度员工正常的福利费开支,假设按500万元调整管理费用估算,若没有此项调整,银星能源2007年1季度将亏损257万元;同时,管理费用将比上年同期增加306万元,增幅高达77%。

与银星能源不同,对自去年始整体环境向好的钢铁类上市公司,情况便大不一样了。

以安阳钢铁(600569)为例。2006年末,安阳钢铁应付福利费2.15亿元,“应付福利费/净利润”比率为38.67%,“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比率为36.20%,都处于较高水平,即年初应付福利费的处理对其未来业绩影响较大。我们研究发现,由于钢铁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在安阳钢铁目前业绩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巨额的应付职工薪酬账项客观上为稳定未来业绩提供了“准备”。(详见《安阳钢铁:三种会计样本》)

邯郸钢铁(600001)的情况类似。2006年末,邯郸钢铁应付工资 3.71亿元,而年初是0,也就是说,2006年度费用中已经消化了这部分未支付的工资。同时,2006年末公司应付福利费也有少许增加,为1.01亿元,而年初是9210万元。此两项合计4.72亿元。2007年1季度末,邯郸钢铁此两项数额又大幅度增加,达到5.59亿元,只是,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施行,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一个项目。

可见,对于身处周期性行业的安阳钢铁与邯郸钢铁,在大环境向好的情况下,巨额的“应付职工薪酬”账项,客观上成为2007及以后年度消化相关费用的来源,进而成为未来业绩的一种蓄水池与稳定器;这其中,既体现了对目前业绩的谨慎考虑,也反映了对未来业绩稳定性的追求,并且蕴含了很大的运作空间。

无所适从

与其他企业相比,金融企业的情况有些特殊。

财政部2007年3月30日“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其中规定,对于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要区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二种情况,即对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可见,金融企业应付福利费结余的会计处理,比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的规定详细得多,甚至于都具体提及了颇为广泛且尚开放着的用途,如“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不过,对于上市金融企业,似乎出现了无所适从的局面。

与前述“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内容不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中没有指出“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期)”中却规定,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那么,对于上市的金融企业,到底是按财务规则实施指南逐步消化应付福利费的结余,还是按新准则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的要求将其调整管理费用呢,成为了一个悬案。

我们统计了9家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合计12亿元。尽管总体而言,占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大,但在“应付福利费/净利润”比率方面,则个案之间情况迥异(表3)。其中,中国人寿(601628)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4.76亿元,占2006年度净利润的4.96%;浦发银行(600000),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3.33亿元,占2006年度净利润的9.93%。

同时,未统计在表3中的工商银行(601398)、招商银行(600036)等,其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的金额也非常巨大。如工商银行2006年末应付工资及福利费66.77亿元,其中,应付工资51.63亿元,比年初36.95亿元增加14.68亿元;应付福利费年末为15.14亿元,比年初14.31亿元增加0.83亿元。

职工福利费范文6

关键词:职工福利;个税;探讨

一、职工福利费内涵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是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二、职工福利征个税分析

很多会计实务人员在理解《通知》时出现偏差,认为该文件与相关法规矛盾,会对个人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其实该《通知》与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不是隶属关系,二者在执行过程中并不矛盾。前者是对企业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进一步明确,后者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法律规范。职工福利在会计上怎么核算,并不改变其税收属性。比如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酬,在会计核算时归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但是并不影响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属性。所以,即使在会计角度归入福利费核算,除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形式的职工福利应并入工资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对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免征个税的主要类型。其《实施条例》对免征个税的福利费、补贴、津贴等概念内涵作了补充解释。第三项所说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说明没有明确财税文件规定,企业自行设立的各类型补贴、奖励款等都不在免税范畴。

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福利费的核算作了新规定,要求据实列支,年终统一汇算,和以前先计提后使用的模式发生变化,但并不改变福利费的实质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具有以下特点:

1.受助方面临生活上的困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某事件并没有给职工正常生活造成困难,企业以此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就不符合免税规定。

2.受助方是针对少数符合条件的对象,不是所有员工。所以人人有份的补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3.这类补助是具有临时性特点。福利费一般一次性或在法规规定期间内分多次支付。

4.支付的资金来源是特定的,并且有一定的额度限制。企业使用营运资金购买的以补贴形式给职工的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纳税。如单位为个人购买的住房、车辆等。

5.支出的福利项目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费都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奖励销售业绩突出的人员,年底给以免费培训发生的费用,不在国家规定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资纳税。

除第七项列举的免税具体项目外,国税发[1994]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等作了免征个税规定。另外,各地方政府也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设立一些免税项目。这就要求会计实务者在关注国家统一的法规外,还要认真学习当地的税收政策,不能机械的照搬照抄。

三、职工福利实务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种多样,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时难以判断。下面列举一些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疑点问题作一些探讨。

1.自办食堂经费、午餐补贴

《通知》规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纳入福利费管理,但《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中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不属于生活补助范畴。其他法规文件也没有免税条约,应按人均并入职工当月工资中计算并纳税。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办职工食堂发生的设备费用、福利部门人员工资、日常采购支出等按规定要在福利费用核算,在法定限额内允许税前扣除。但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不自办食堂,也不统一供餐,采取发放一定金额的午餐补贴形式,让员工自行解决就餐。对此类补贴,《通知》作了明确规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即使企业另辟途径,让员工以发票形式报销,也应依法纳税。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稽查时,把“午餐补贴”解释为“误餐补贴”,明显不合理。“午餐补贴”是人人有份的补贴,而“误餐补贴”是某员工因公在外就餐的补助形式,依法免税。

财税[1995]82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报销燃油费、修车费、油费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修车费、油费等,应归入实行货币化改革的职工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 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两个文件对交通补贴归属福利费问题存在差异,希望财税部门尽快完善。但是交通补贴无论是否纳入福利费管理,都不属于生活困难补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供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据财企[2009]242号、国税函[2009]3号文件,供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管理,在规定标准内属于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但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当然,有的省市结合当地实际也出台了免税规定。这时,企业可按地方政策执行。如河北省2008年冀地税函[2008]236号文件,把标准范围内的供暖补贴纳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范畴。

4.企业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

企业租赁住房,免费提供给公司职工居住,类似于企业实行货币化的住房补贴,应该按月租赁额并入其工资纳税。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即使企业以单位名义开具租赁发票,也不能改变其纳税义务。

5.实物福利

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实物发放给公司员工,属于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在会计核算时纳入福利费管理。但在税务处理上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应并入职工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物福利换算金额时的单价按视同销售价格确认顺序确定。不光实物福利,企业发放的各种节日福利也应交纳个税。

6.探亲路费

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所以对于国内员工享受的探亲路费福利,应该并入其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职工探亲费仅限于交通费免税且每年次数不多于2次,路上发生的住宿费、餐费等不在免税范畴。

7.抚恤费、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是指国家或组织发给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的费用。丧葬补助费单位对职工死亡后用于丧葬的专项补助。二者具有相似的意义,都是对员工或其家属的一种安抚,是一种困难补助形式。《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据此,企业发生的标准范围内的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抚恤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另笔者认为企业发生的职工死亡慰问金、吊唁金也应属于免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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