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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1
关键词:新税法;工薪;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相应的个人工资、个人收益也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应人群,他们的工资、薪金及收益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结合我国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凭借任职于或者受雇于相关企业单位的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红利、补贴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各种经济所得[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则指的是经相应的技术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科学合理的筹划计划,以促使企业单位员工获取最低税负状态。由此可见,在此种背景下对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展开分析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
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
1.1个人收入划分
个人收入划分属于税收筹划重要的先决条件,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所得所使适用的税率是不对等的,并且工资薪金及劳务所得相互间又一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2]。这就说明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期间,会存在两种核算情况,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划分,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国2011年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这表示,在新个税法下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的工薪阶层无需进行个税缴纳。由此可见,在此类情形下结合个人收入划分来开展税务筹划便能够极大地对税收进行节约。值得一提的是,在就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展开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收入更有效的划分。
1.2个人收入转化
税务筹划受个人收入转化十分重要的影响,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个税缴纳人所缴纳的税收所得额相对较低情况,使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率要超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税收筹划主要在于税率筹划,改变发放金额、发放方式、劳务合同的签订形式等,由此得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能够把一定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一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能够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并缴纳为个人所得税。以我国福建省为例,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等人群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收入低人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将福建省个人收入分配框架转变成橄榄型形态,结合我国税务部门统计信息得出,仅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现109万工薪阶层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情况下,此类税收筹划手段同样能够有效的节约个人税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税收筹划水平。
2.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
2011年,我国颁布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新个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做出了两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方面是月季费用减除标准由过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适用税率表得到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见表1。而在纳税人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内容方面未作出相应的调整,还是仍旧使用国家2005年颁布的规定[3]。
表1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3.纳税筹划
3.1筹划目的
税务筹划的目的即,缓解税负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筹划目的可具体一下各个方面:I.直接缓解税务压力;II.实现涉税零风险;III.取得资金时间价值;IV.提升自身经济效益;V.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3.2筹划原则
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两方面的原则:I.综合效益原则。个人所得税筹划切忌单方面孤立开展,倘若相关个人所得税筹划收获了一定的节税效果,然而却使得其他方面的经济支出升高,如此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没有实际意义了;II.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个人所得税筹划计划制定,都务必要在该计划所关联的纳税事宜已转变为既定事实之前。倘若该纳税事宜已转变为事实,于事后开展“筹划”,则变成“欲盖弥彰”,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5]。
3.3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往往选取超额累进税率,倘若纳税人应税所得越高,与纳税人相对应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则也会越高,因此纳税人收入的实际有效、平均税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对纳税人相应时间阶段内工资薪金既定的状况喜爱,应当尽可能使纳税人分摊至每一个纳税期内的收入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纳税人税负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业职工工资2000元/月,该企业采用日常发放工资,年末结合职工业绩选取奖励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该职工年末获得奖金为10800元,那么该职工全年需要交纳的个税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将该职工的年末奖金10800元分摊成900元/月与该职工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即该职工工资为2900元/月,那么该职工便无需缴纳个税。案例二: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某年的工资为8000元,由于企业工作安排需求,该管理人员需要在企业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为1500月/元,若该管理人员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8000-3500)]×20%-375=525。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房租有企业为该管理人员代付,而将其工资改为6500月/元,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则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该管理人员能够节税300元。在各档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让自身获取相对较低的税率,获取相对较小的计税基数[6]。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税法实施效率势必会持续升高,由新税法所对工薪资金所得税务筹划造成的影响也将会变得越来越显著。因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单位员工税负的目的,实现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有效性,企业单位人员务必要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展开明确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在上述前提下结合相应的实践开展,有效促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升高。(作者单位: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赖淑琼.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的原理及问题[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实.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改进探析[J]. 淮海工学院学报,2013,01(01):34-36.
[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
[4] 史开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最优纳税筹划探讨[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14(03):215-218.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2
[关键词] 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 DF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104-1
一、个人所得税修改后仍有公平原则的缺失
(一)分类制课税模式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采用分类制,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征纳方法。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税制统一,征管方便,有利于控制税源,节约征收成本。但是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税负负担不合理,导致新的贫富差距,总体上是难以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规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现行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办法,每月的扣除额固定元,欠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也不考虑纳税义务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等情况。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三)特殊群体附加扣除费用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沿用以前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标准从原来的4000元上涨到4800元。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外籍纳税义务人既然与国内纳税义务人一样生活在中国境内,其免征额就应与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国内纳税义务人相同,这种规定是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四)征管水平不利于公平原则的实施。当前,我国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还普遍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得少。现代税收应采取服务模式,要更新管理理念,增强税收服务意识。
(五)课税所得范围的规定同样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如前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所得范围分项,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比较来看,尽管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有综合制、分类制和混合制的区别,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重视课税所得的分类,在课税范围上力求准确并避免疏漏。从现行的列举规定里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项目,也就是对这两类所得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造成相当大的税源流失。
二、以公平原则指导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
为更好地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在今后的税制设计上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本着少级距、宽税基、严征管、低成本的原则,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一)用税收公平原则指导费用扣除标准。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是国际通行的个税立法原则,针对现行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的情况。将来修改费用扣除规则应当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将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真正按照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税,使税收公平原则得到很好的体现。
(二)用税收公平原则全面规范减免税制度。我们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除列举少数几项收入,如抚恤金、救济金、离休工资、见义勇为奖励金、军人转业费和复员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给予免除外,其余各种收入都应列入征税收入的范围,这既有利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公平税负,也有利于加强征管,防止腐败,减少税收流失。
(三)用税收公平原则指引课税所得范围的规定。我国现有的课税范围规定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更加公平,课税所得范围应当扩大。可以先调整和增加应税所得项目,逐步扩大税基。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到位,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考虑将当前可转化为现金利益的福利性收入列入课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不能孤立地从某一或几个方面对缺陷问题进行修修补补,而应当借鉴国外个税法的优秀成果,综合考虑我国国情,注意个人所得税法整个结构体系的完成性和协调性,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其设计和立法的首要理念和原则,并将税收公平原则贯彻到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7.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差别课征;量能征收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据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过四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的开征促进了居民消费和拉动内需的增长,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起征点的提高以及费用扣除范围的加大,缓解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压力。2007年6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二)税率设置的不公平
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计税工资不全面;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个税申报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问题,带来了如下一些影响:
第一,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资薪金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难以实现对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调节。
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从而导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于他们几乎不起作用,因为他们以公司为依托,有丰富的避税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税率对谁有用呢?它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对那些只依赖薪金收入的高职人员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行业和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过高的税收政策减弱了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压抑了他们的积极性。
同周边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国的税率最高达45%确实太高了。与此同时我国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现行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第三,费用扣除简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对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小孩,但在一对夫妇有二位老人要赡养且老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其实际所得就远远低于另一对夫妇,可是他们却要纳相同的税负。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样的一份,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征管难度大,税收征管效率低是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且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加上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
三、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
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尽可能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三)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在所得税法理论中,公平包含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二层含义。差别课征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区分纳税人的婚姻、抚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要求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的税率;量能征收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纵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等的税,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能力的不纳税。只有承认纳税人的差别,量能课征,个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认,“家庭抚养人数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无,在同一所得阶层中会成为影响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修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外籍人员与专家享受“国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建立起能够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为国家积累资金、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且在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式下,我国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这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
1994年以前,中国有三部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分别适用在中国工作的三类纳税个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适用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中国企业主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这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它们之间互相抵触,在执行方面也有问题。因此,1994年,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收法规经过修订,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这次修订简化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了行政执行效率。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管理机关的有关税收征管的通知,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体系。由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国家有关机构正考虑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做进一步的改革。本文主要探讨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税收起征点、纳税模式和纳税申报单位等四方面的问题,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行初步理论探索。
一、税率设计
税率是衡量一个税种对社会影响的关键因素。国家确定税率需要考虑国民的负担、国家财政需求、税收成本和经济发展状况。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上是超额累进税率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形式。有少数国家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也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形式,即按所得的种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按收入高低,分级课税,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而比例税率则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理论上有助于税负公平,即收入高的人多交税,收入少的人少交税。但中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效果不好。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科文献出版社共同的社会蓝皮书《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表明,中国收入最高的20%人口与最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差距约18倍,且差距仍在向纵深发展。这说明中国高额累进税率所预期的纵向公平目标不仅没能实现,反而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中国高额累进制没有发挥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公民收入来源多样化,税收管理手段落后,以及金融系统难以掌握纳税人收入实际情况,这都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以高税率纳税缺乏实际效用。另外,中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也是原因之一。这些情况短时间内是很难改变的。因此,中国空有高税率之名,而无其实。
适当改变制度是可以考虑的。参考国际税法实施情况,中国可以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西方发达国家属于个人所得税高税负的国家,税率普遍较高。但在近一时期,为促进经济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减税改革。德国在2005年把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最高比率减为42%;美国2006年改革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为35%;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属较低水平,2007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是20%。对比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并不算高。如果考虑到发达国家的税收中有更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和更宽泛的免征项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显得偏高了,还有下调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有两个主要功能:一个是财政功能,即通过对自然人纯收入征税,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第二个是调节功能,即通过纳税调节自然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兼顾这两种功能的,但是有所侧重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始终是较低的。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200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只有6.87%。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比重较低的状况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节功能发挥空间自然是有限的。设计高税率的理论依据是高税率有助于调节国民收入,降低贫富差距。在中国,由于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广泛、隐蔽,个人所得税主要纳税负担相当程度落在工薪阶层身上,再加上个人所得税制的调节功能本身有限,设计高税率的理论依据并没有现实基础。
各国税收制度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是对应的。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中以商品流转税等间接税占据重要地位。所得税等直接税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虽然正在不断提高,但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这不同于发达国家大多实行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中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税收作用侧重于是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税收虽然也有防止社会贫富分化的作用,但其作用重点不在于此。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宜模仿西方发达国家,适用高税率。
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个人所得税制度只是众多调节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手段。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贫富差距较大,2004年其基尼系数达到严重的0.4左右,但这两个经济体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调节措施,如新加坡采取了中央公积金制度、住宅建设计划和居者有其屋计划,发放教育津贴等,建立了较为可靠的社会福利保障,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把缩小贫富差距的主要希望寄托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从而设置高税率,这是片面的观点。中国目前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国库比较充裕,没有设置高税率的财政需求。当前,中国面临世界金融危机冲击,正在推行各项政策积极促进民众个人消费。个人税负过重,将抑制民众的消费,减少民众的可支配收入,造成内需不旺,进而影响到生产增长和就业扩大,与目前经济政策目的相违背。即使不考虑现状,从长远角度看,中国这样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其经济发展的根本源动力应该是国民内部消费而不是国际贸易。因此从国家长治久安考虑,中国适宜规定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纳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纳税人基本生活费用为标准所确定的免税额度。这具体体现了“人民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原则。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般在不同时期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消费情况而确定。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较快,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随之做出多次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频繁变动,自然引起人们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度本身产生疑问。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根据国民基本生活费用设计。国民基本生活费用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影响而常常发生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时期正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国情变化巨大的历史阶段。国民基本生活费用呈现高速增长和波动较大的双重特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规定数值常常落后经济发展,使个人所得税的相当比重税负落到中低收入阶层身上,乃至造成对较发达地区公民基本生活费用征税的后果。面对困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得不一改再改,消耗大量立法资源。当然,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一种解决办法,但会导致国家税收大量减少,不符合国家利益。另外,东、西部地区经济差异,城乡差别,也增加了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困难。如果对不同地区适用不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那么将造成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税负不公平。从长远看,这也不利于中西部地区吸取资金和人才,而且人为增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的复杂性,将加大税收成本,破坏法律的统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国民基本生活费用是一种经济联系。考虑到国民基本生活费用的动态发展状况,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应也应该是一个动态指标。换而言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该是一个统一数值,而应该是一套能够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的动态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中的每一个指标都对应于物价、汇率和通货膨胀等某一领域,随该领域变化而变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根据各项指标综合确定具体数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指数化有助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稳定。对于地区差异问题,可以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解决,以此弥补个人所得税法的不足。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税收的指数化,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级距、费用扣除等都与通膨胀率同时增长,增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弹性。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指数化,避免因为经济起落带来的税赋波动。
三、纳税模式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模式主要有分类所得税制度、综合所得税制度和混合所得税制度三种。综合所得税制起源于德国,它不考虑纳税人个人收入的性质和来源,将其所有的收入相加,扣除特定项目后统一征税。它的立法依据在于,既然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征税,那么就应该综合考虑所有性质的收入,而不是将它们区别对待,这样才有利于公平的税收调节。混合所得税法律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混合。混合所得税制是把纳税人的各项特定所得先分类征税,然后再综合计算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总额,根据法定限额以累进税率征税,瑞典、日本等国家采用的是这种混合所得税制。
中国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制,即第一类,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二类,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第三类,对于其他各项个人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在现行税制采用分类课税情况下,有的人虽然综合收入高,但因为收入来源广泛而可以少交税;有的人,如工薪阶层,收入来源相对集中,虽然收入总额不高,但纳税的相对数额乃至绝对数额都高于前者。累进税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分配纳税额,所以有利于保证税负的纵向公平。但在分类课征的税制中,累进税率调节效率是较低的。例如一个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分为工资和经营所得,根据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这样他就通过分割税基降低了适用较高边际税率机会,弱化累进税率的效力。高收入者如果能够进一步把个人所得分割到适用比例税率的税目范围,如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等等,那么累进税率的调节作用就非常有限。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节功能,重点在于缩小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社会贫富差距的衡量依据是个人的综合收入而不是收入的性质。因此,从立法目的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适宜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但是,从国际上看,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一般也同时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实施自行申报制度需要依靠繁杂、严密的税法体系,庞大的税收、金融征管监督机关和有较好自觉纳税意识的公民。在美国、德国等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中,税收征管已经普遍电子化,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得到普遍应用。纳税人纳税也普遍依赖纳税软件的帮助,绝大部分企业都有纳税顾问。税制问题是政党竞选中热点议题。中国是地区差异大和城乡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纳税对中国大多数公民而言,还是比较陌生的事。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不到三十年,部分自行申报制度建立更晚些。全面建立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中国现状,只可以作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长远目标。但当前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法领域也不应该是无所作为。中国可以考虑采用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相互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度,混合所得税制度可以保证税收法制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由于中国经济发展,金融制度的完善,混合所得税制也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简单地说,政府可以对收入来源比较清晰,方便统计的税目,例如工资、薪金、股息、特许权收入、高额劳务报酬等等,进行综合计算,以累进税率征税,其余税目采用分类课税。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混合所得税法律制度可以使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更加趋于公平合理。
四、结束语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资料,200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完成3722.19亿元,同比增长16.8%。中国个人所得税按税收总额排名,已经是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对公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影响越来越大。设计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关系国计民生大事。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该慎之又慎,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以长期渐进的方式,逐步进行,为改善中国十三亿人民的生活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调整;纳税筹划;意义
本策划是解决工薪阶层员工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最优分配月度工资及年终奖,达到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最小化。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及一次性奖金纳税计算方案,设计一个年纳税最优化数据模型,将单位各收入档级员工的全部工薪收入按数据模型测算后,得出工资奖金发放的最佳方案,从而达到个人年度应纳税额最小化。
一、个人所得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在境内境外取得的各项所得,均应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主要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物质、超过应税所得的公积金及收受的礼品等各项其它所得。1980年9月第一次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9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实行9级累进税率,起征点为800元,2005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将起征点调高到1600元,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又将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9级累计税率不变。2010年6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并将9级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15%,40%两档税,其具体征收方案如下:
(一)每月工资纳税办法:月度纳税所得额=月度工薪收入-五险一金(1730元)-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表1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二审)超额累进税率表(单位:元)
注:2011年上半年“五险一金”扣除费用分别约为:养老金667元,失业金81元,医保金162元,公积金820元,合计1730元。例如:某员工月工资7000元,福利物质1000元,公积金单位补贴1650元,其它奖励1000元。当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1000+(1650-820)+1000-1730-3500=4600元,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500×3%+3000×10%+100×20%=365元,或者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4600×20%-555=365元。
(二)年终奖纳税办法
先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某劳务派遣员工月收入3700元,“五险一金”9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500元,由于月度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应将全年一次奖金减除差额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为18500-700=17800元,除12后为1483.33元,适用税率为3%,即17800×3%=534元,若不减除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费用700元,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后为1541.67元,适用税率10%,应纳个人所得税18500×10%=1850元,多缴1316元。
二、工资奖金分配策划
(一)假定条件
(1)年度工资总额一定,月度工资每月保持不变,月度工资及奖金可自由分配;(2)可扣除费用“五险一金”已达封顶数1730元;(3)假设月度工资为x,一次性奖金为y,年度工资总额为A。
(二)年纳个人所得税最小化模型
根据月度工资分配方案,建立一个以月度工资x为自变量,年工资总额为因变量的分段函数F(x)。根据一次性奖金分配方案,建立一个一次性奖金y为自变量,年工资总额为因变量的分段函数F(y),要使得年纳税金最小,即F(x)+F(y)最小,同时满足12x+y =A。分别将公司现有在职员工的工资收入代入模型中,测算出最佳方案和普通方案如下(单位:元):
注:宋体为年税普通方案,黑体为年税最佳方案。
(三)分析
从上面可以看出年收入在55万元以上的员工普通方案与最佳方案年个人所得税总额基本相同,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员工,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在600元以内,但10万元至45万元的员工经过精心策划可大大减少年个人所得税额,其中基本情况如下:(1)年工薪收入为10万元的员工,普通方案年税金为3392元,最佳方案年税金为1204元,少缴2288元,少缴190.00%。(2)年工薪收入为15万元的员工,普通方案年税金为13282元,最佳方案年税金为7359元,少缴5923元,少缴80.48%。(3)年工薪收入为25万元的员工,普通方案年税金为35283元,最佳方案年税金为26545元,少缴8738元,少缴32.92%。(4)年工薪收入为35万元的员工,普通方案年税金为58754元,最佳方案年税金为51545元,少缴7200元,少缴13.96%。(5)年工薪收入为45万元的员工,普通方案年税金为83745元,最佳方案年税金为76545元,少缴7200元,少缴9.41%。若某单位员工总数为1000人,各收入员工分别为685、200、100、15人,则每年可少缴税金685×2288+200×5923+8738×100+7200×15=3733680元。从模型中测试得出的结果来看:各级次普通方案与年税最小方案年税金相差较大。相对值最大的是年工薪收入10万元员工,少缴190.00%,绝对值最大的是年工薪收入25万元员工,年度少缴8738元。主要原因:一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采用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一次性奖金纳税采用的税率是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实质区别在于累进税率可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条件,而定额税率只使用对应的税率,当定额税率高于低档次累进税率时,不能享受低档税率的优惠条件;二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取消了15%、40%两档税率,使得10%至20%对应的税金成倍增加,加大20%档人员的税收负担。
三、结论
(一)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我国政府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大幅上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国民个人收入的极大关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占总税收收入的6.3%,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比例,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国家这次将个人所得税调整后,一年将减税约1440亿元,这对于个人的收入积累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纳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这是我们税收应该体现的公平原则。而纳税能力强的,自然应承担更多的税收。这次个税调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适应范围,同时也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缩小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的差距,从一定意义上缓解社会矛盾。
(三)激发个人的创业激情
新的个人所得税方案中,其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形。这说明,国家对创业者减免的税收越多,政策越优惠,就愈能够激起他们的创业激情。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3000元上调到3500元,也使得税负的增减临界点出现巨大变化。最终方案将临界点提高到3.86万元,这显然使得创业激励更大。从一个国家的层面上讲,创业者的增加,也就是从某一个方面缓解了社会就业的压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民经济建设。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公平 措施
一、个人所得税实现税收公平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实现税收公平,是忠实于税法“平等”法制精神的体现。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基本的义务。个人所得税坚持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从税收法制视角来实现税负的科学分配,并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防止出现偷税、逃税的行为,这是在税收领域中的社会公平原则的很好体现,更是实现《宪法》中所赋予的“平等”精神,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实现税收公平的措施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规范征税范围
1、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
首先,加强对超额累进税率的调控。在当前个人所得税基础上,对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调整,使其和同一级别的税率基本持平;并且适当简化级距,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体现对中低收入者的关爱,并调控高收入者。税率级数确定需要从基尼系数出发,级距设计方面要对提升低收入者的水平有利,并能适当遏制过高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其次,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将股息、财产租赁所得、利息等都纳入到累进税率的调控范围之内,并且等到相应的条件在成熟之后,将两种税率并为累进税率,采取分类综合征收制。
2、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当前,应该将能为纳税人带来所有经济利益的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到课税范围之内,并适当扩大税基。主要是从外延、内涵两个方面来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一是,从外延方面,对征收对象采取反列举法,凡是未明确指出的免税项目,都应该归入个人所得税范围内;重新制定我国居民标准,将纳税人居住半年就可以成为我国居民,进而扩大征税主体;对养殖业、种植业等收入实行课税,将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进一步扩大;二是,内涵方面,适当减少税收优惠。取消当前税法中免税的政策,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础。将个人所获得的国库券、单位福利、公费理疗、儿童入托等归入个人收入内,归入纳税范围。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加大税收征缴力度
1、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采用规范、明确的法律语言,强化对税收税制操作性,使个人所得税征缴能实现有法可依。此外,还应该制定并颁布适合我国税收国情的税收基本法,并且将其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法。
2、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缴力度
首先,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缴人员的素养。对专门从事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展开专业化的培训,积极学习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适当引进一些优秀人才,让本部门能更好的适应不断变化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工作。在这样的基础上,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创建服务型管理制度,在具体的税收工作中,做好服务工作,并积极向税收公平执法以及简化办税手续等深层次服务方面转化。
其次,大力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手段与方式。创建个人收入监控系统,防止出现税源流失情况,可以采用创建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实名制等来建立“经济身份证”,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实时监控;加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建设。在对个人收入进行公开基础上,加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建设。 个人所得税征缴部门在收到表格后,根据相关规定来征缴个税,实现对个人收支情况的有效监控。
最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代化建设。在创建“个人经济身份证”之后,可以充分依托互联网,实现银行、财政、工商、海关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实现对个人收入进行全面监控,确保个人所得税申报真实性。
(三)创建个人所得税稽查惩处体制
加强个人所得税稽查惩处体制建设和监督机制,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缴,个税收缴平等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加大对个人所得税逃税的惩罚体制建设,加大对逃税罚款额度,尤其是对社会公众人物逃税情况,及时加以曝光,实行舆论监管。对于在个人所得税征缴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做到严格执法,绝不姑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体现税法的震慑力。
总之,个人所得税对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建设性的作用,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可以从我国国情出发,采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规范征税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加大税收征缴力度,创建个人所得税稽查惩处体制等手段,提升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为实现税收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立军.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J].现代农业.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