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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计划范文1
【关键词】 生命周期; 科技企业孵化器; 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8-0029-0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小科技企业是我国持续经济增长中最具有活力的、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实体,是我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关键要素,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目前我国中小科技企业占全部企业60%以上,其利润占的比例已经达到40%,解决的就业人口达到51%,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资金缺口已经成为制约其技术创新的瓶颈问题。另外我国目前借贷市场、证券市场及资本市场很不发达,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及财产抵押难等,急需对融资模式进行创新以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及发展问题。针对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中融资难的现状,国内外学者及政府机构都提出了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这种模式来破解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瓶颈”问题。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小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及发展区域经济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但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门槛高、债券市场设置最低盈利水平、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模式单一,特别是大多数科技孵化器固守传统的服务领域,已经影响了在孵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
本文将在阅读国内外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小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的理论来分析其不同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及其来源,继而提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小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的策略,减少中小科技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融资障碍。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内涵及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特点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内涵
科技企业孵化器又称企业创业创新中心,为科技创业者提供一系列的援助计划,如提供场所、共享资源、提供管理与技术咨询及各类法律等综合服务。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为新创企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研发降低成本,能够把创业者的发明专利很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科技企业孵化器最早由美国乔·曼库索在纽约贝特维亚成立,主要是因为当时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大批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由于这些企业刚刚成立,急需得到帮助,而孵化器能够为科技企业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服务,因此科技孵化器作为创新培育基地而受到各地政府的重视,已经成为振兴区域经济的加速器。
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概念的理解,国内外学者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如Campbell(1989)提出的创新中心(Innovation Centers),Colombo(2002)提出的科技园区(Science Parks),Autio and Klofsten(1998)提出的产业园区(Industrial Parks),Barrow(2001)提出的业务加速器(Business Accelerators)等。Arora A(1996)研究认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就是科技园区内的一组建筑,在其中为创业企业家提供场所,并为其提供管理建议和融资服务。Norgaard R.B(2006)认为企业孵化器是培育新生企业的场所,其发展初期需要政府支持,同时为入驻的新创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和共享资源服务。国内学者林强、姜彦福(2002)认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新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为新创企业有效组合社会资源,降低新创企业的风险,提高其成功率。基于以上的分析,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基础建设类、共享空间类、中介服务类、交流服务类、优惠政策类、融资推介类等关键性资源的服务。
(二)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特点
中小高科技企业在投资和收益方面与传统企业具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融资方面具有很明显的高科技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投入的依赖度高:高科技企业科技含量高、收益快、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及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因此其对资金投入量的依赖度高。(2)融资风险高: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是由技术创新产生的,而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主要是公司在发展初期几乎没有收益,而且在后期资金投入量大,产品投资周期长,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融资的风险大。(3)融资收益高: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通过其核心的技术产品参与市场的竞争,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成功的投资可以带来几十甚至上百倍的投资回报。(4)融资社会化:高科技企业的特点决定银行、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等为了控制风险,很难为中小高科技企业进行融资。因此中小高科技企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特别是要通过政府来扶持。
三、基于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模式
要分析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模式,首先要分析在孵企业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对资金的需求。基于上述对文献的梳理,本文将科技企业的发展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及成熟期四大阶段,如图1所示。
(一)在孵科技企业初创期时企业孵化器融资模式
基于企业孵化器内涵的分析,在孵中小科技企业初创期,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来适应市场。由于是发展的初期,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市场前景不明朗,企业的信用制度及技术创新能力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的经营风险很大。特别是科技企业在初创期其抵押物偏少、信用还不完善,因此很难从银行等机构获得融资。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业主及所有者投资、天使投资、政府投资、银行抵押贷款及亲友之间的借款等几个方面。由于在孵科技企业在初创期很难得到外源性融资,因此这将制约企业的发展。针对在孵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来源的实际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为企业获取政府投入的资金、风险资金及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同贷款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科技企业孵化器首先建立在孵科技企业的基本信息档案,筛选出合适的企业,找出它们合适的融资渠道。对合适的企业,帮助它们整理材料、报批并审核材料,协助它们获得政府基金。对于另外一部分企业采取抱团申请贷款,自己作为担保人,协助它们从银行获得贷款。最后还可以引入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帮助它们获得这类投资的资金。
(二)在孵科技企业成长期时企业孵化器融资模式
在孵科技企业成长期是企业生产不断扩大的阶段。这一阶段,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的基础,基本上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销售收入有了一定的增长,企业有了一定的抵押产品,企业的信用得到较大的提高。这个阶段,在孵科技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是银行抵押贷款、业主及所有者投资、风险投资。由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出现了应收票据与存货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融资保理及租赁融资等创新融资方式。但是在孵科技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生产的产品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产品的市场还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还很高,因此这一阶段在孵科技企业的发展还要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来推动。在孵科技企业成长期,企业孵化器主要作用是为在孵科技企业服务。它们主要通过对在孵科技企业融资培训及为其提供咨询,使其获得融资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在孵科技企业贷款的成功率。在这一阶段,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成立担保中介机构,为在孵科技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在孵科技企业成长期时企业孵化器融资模式如图3所示。
(三)在孵科技企业扩张期及成熟期时企业孵化器融资模式
在孵科技企业处于扩张期及成熟期时,技术成熟且市场需求迅速扩大,企业的盈利已经是最高的水平了,基本上排除了市场、产品及经营风险。企业的发展达到最优的状态,产品已经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也积累了大量的固定资产。金融机构开始对其产生兴趣,都希望贷款给这些扩张期及成熟期的在孵企业。这一阶段,它们的融资模式已经趋于多元化,除了上述的融资方式以外,很多处于扩张期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基本达到了上市要求,已经开始进行上市融资。针对在孵科技企业扩张期及成熟期这个阶段的融资现状,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从在孵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出发,搭建融资平台,为它们提供合适的融资咨询,例如国内主板市场融资、香港二板市场融资等。在孵科技企业扩张期及成熟期时企业孵化器融资模式如图4所示。
如图4所示: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构建孵化器投融资平台,根据在孵科技企业具体状况及其发展战略进行分析,通过融资咨询及融资操作帮助企业进行规划,为科技企业成功上市进行融资提供帮助。
四、中小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的策略
(一)完善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银行间接融资体系
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全新的无形资产担保抵押方式。科技企业大多数拥有专利、技术成果而缺乏厂房、机器等不动产,商业银行应该创新贷款理念,对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严格的评估后,当成抵押品,进行抵押贷款。其次,进行信贷结构调整。对在孵科技企业进行排序,对于信用好又具有产业特色的在孵科技企业可以提供授信贷款服务,为它们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贷款。再次,进行贷后管理,可以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多种信息咨询服务,保证在孵科技企业能够及时融资,并防止自身的贷款风险。最后,加快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证中小科技企业融资,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
(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制度是中小科技企业获取外源性资金的保证制度。首先政府应该推进科技贷款平台的建设,协调银行、投资机构及中介机构的关系,通过贷款平台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其次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建立担保机构一般是不能盈利的,但是其在进行担保过程中由于中小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还是存在极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可以采取一些风险补偿形式,降低政府担保机构责任风险。最后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制度。由于科技企业新产品研发的高风险性,单独依靠担保机构的担保很难进一步提升和发展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它需要政府、企业和银行三者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通过三者的联合,可以及时、全面、准确地跟踪承保企业的最新情况,防止风险的发生。
(三)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多个市场,通过它们可以减轻科技企业融资对银行的依赖。资本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首先完善以深沪交易所为核心的主板市场,让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来补充主板市场。特别是通过三板市场,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三板市场,使大量的资金注入中小科技企业,最大程度促进中小科技企业股权流动,从而形成完善的精品证券市场。其次建立以科技企业为核心的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主要是基于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需要而产生的,是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一个主要来源。最后继续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科技企业融资的一个很重要的来源,可以通过拍卖、竞投、招标进行产权交易,从而使中小科技企业获得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 Campbell,C. Change agents in the new economy:business incubator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J]. Economic Development Review,1989,7(2):56-59.
[2] Colombo and Delmastro, M. How effective are technology incubators: Evidence from Italy[J]. Research Policy,2002,31(7):1103-1122.
[3] Autio and Klofsten.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wo European business incubators[J].Journal of Small Business Management,1998(1):30-43.
[4] Barrow, C. Incubators-A Realist's Guide to the World's New Business Accelerators[M].New York:Wiley,Chichester,2001.
[5] Arora A. Contracting for tacitknowledge: the provision of technical services in technology licensing contracts[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6, 50(2):233-256.
企业融资计划范文2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缺陷;根源;化解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融资困境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如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一个更好的融资环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健康、更快速发展,是当前政府和有关部门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缺陷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转化和销售经营为主要业务,独立核算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一般以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界定。凡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额比例达到7%的被认为是高科技企业,达到2%~5%的被认为是准高科技企业或中小科技企业。由于受金融体系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固有的特点和缺陷,造成了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观念、融资结构、融资方式、融资机制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阻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企业缺乏现代融资观念,市场运作意识不强。目前,我国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未能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要性,把融资工作仅仅看成是单纯的融资过程,未能用现代财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企业的融资决策。表现为对融资规律、融资基本知识和原则缺乏学习与了解;融资缺乏明确计划和目的,难以提供令银行和投资者满意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融资缺乏自觉性、主动性和适应性,缺乏资金时间价值、机会成本和信息融资、知识融资、依法融资等新的融资观念。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些融资观念的陈旧落后决定了其融资困境。
(二)企业融资结构非均衡,融资市场化水平较低。融资结构是指企业通过不同渠道筹措资金的有机组合及其比例关系。从2005年中国第五次科技型中小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依靠的主要是内部积累和代价高昂的民间借贷,银行贷款比重偏小,直接融资比例微乎其微,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其他的直接融资渠道,导致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了被排除在资本市场以外的融资困难企业。这与上市公司以外源融资为主、股权融资较高相比,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三)企业融资机制创新动力不足,融资效果有限。合理有效的融资机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财务战略目标的实现。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包括加大创业投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诸多创新机制和措施,但从总体上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效果仍然有限,融资的社会化程度仍较低。突出表现在:第一,创业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足。2006年,我国共有318家企业获得了中外创投机构18.91亿美元的投资,仅占2006年全国9 235亿美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20%。第二,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方式有待进一步改善。创新基金是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创新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2005年,我国创新基金扶植和资助金额占科技型中小企业整个项目投资额的比例最高年度不超过10.53%,最低年度仅为5.61%,可见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扶植和支持的规模、力度远远不够。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缺陷的根源
(一)受金融体系与融资政策环境的制约
1 银行体制管理机制不合理,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存在体制性缺陷。我国目前的融资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为借贷双方主体。而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同属于国家这一产权主体,因而它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自己借自己的钱”,缺乏所有权的真正约束。在当前国有银行偏向国有企业的融资主导方针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就可想而知。二是对现行银行管理机制支持不力。如信贷管理权限过分上收,在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缺乏激励机制,客观上削弱了基层商业银行对中小科技企业信贷支持的能力;银行在金融产品设计和营销、分支机构设置、信用评级标准、贷款审批手续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中小科技企业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要求等。三是银行信贷资金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尚未解决,加剧了具有高风险本质的中小科技企业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造成当前中小科技企业难以从正规渠道融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2 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服务的需求。基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育缓慢,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担保实力薄弱,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需要;担保登记和评估手续繁杂,耗时费力;担保行业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缺位;担保尚未形成风险分散与后续的补偿机制,限制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拓融资担保服务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市场缺乏再担保、反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政府对担保业务不适当的干预等。
3 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首先,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一板市场发展较快,二板市场发展较慢;上市交易发展较快,柜台交易发展较慢等。其次,设置“门槛”较高,即使目前新设计的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全面开放,但其除了股本规模设置较小外,上市的标准与主板完全一致,从而使一些零散的、科技含量一般,但成长性较好的中小科技企业也由于初期的业绩和规模限制很难挤进证券市场的大门。另外,债券市场发行条件更加苛刻,中小科技企业也很难凭借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发行企业债券。因此,在传统的证券市场上,中小科技企业参与社会直接融资非常困难。
4 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风险投资不同于银行贷款,无需担保,无需抵押,应是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最佳方式。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尽管各地政府纷纷设立了风险投资机构,建立了风险投资基金,但由于传统文化理念的差异、风险资本来源渠道单一、管理制度和营运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相关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缺失等因素,致使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科技企业还不能利用风险投资基金来加快自身的发展。
(二)中小科技企业自身存在不足
一是产权关系不清,经营管理不规范。大多数中小科技企业是家族式企业,产权关系混乱,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从而使金融机构无法通过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来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加大了资金提供者的风险。二是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等级低。一些中小科技企业信用意识淡薄,当出现经营困难时,总是采用种种方法如改制、重组、破产等手段随意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严重影响了中小科技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加剧了银行贷款的难度。三是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小,企业技术创新压力大,创新成本高,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就大,从而难以吸引常规的信贷或权益资本。
三、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强化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除要加大对创新基金的投入外,还应采取切实措施,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优惠政策。首先,政府应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省、地(市)、县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中小科技企业专项发展基金,用于增加对科技人员创业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支持。还可以用财政贴息、设立政府信用担保基金等方式资助中小科技企业,主要用作中小科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其次,颁布和完善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再次,建立和完善中小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管理体系。政府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信用评级公司,定期对中小科技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要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各市场信用评级公司所评价的中小科技企业的信用状况。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支持体系
1 创新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体制和服务机制。一是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建立国有控股的多元化产业结构,打破国家、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扭曲的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二是要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服务理念的创新,使其消除“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把培养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群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三是要加快信贷体制改革,改变目前的信贷管理权限分配,适当下放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县级机构贷款的审批权;完善信贷人员考核制度,增强贷款发放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信贷人员防范风险和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2 完善证券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一是要让我国的中小企业板块尽快从主板市场中分离出来,创建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市场,专门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服务;二是要改革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逐步放宽中小科技企业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条件,逐步建立我国股票、柜台交易的三板市场;三是要完善现有股份转让系统,为达不到上市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股份转让的场所。
企业融资计划范文3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看,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募集资金93.6亿元;2006年8月,中信证券推出“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6.58亿元;2006年9月,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募集资金11.52亿元,成为首单内地房地产证券化产品;2006年10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南光股份格兰云天大酒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0. 8亿元,成为2006年8月15日银监会下发65号文后的第一只准证券化信托产品。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问世为我国投资银行大规模地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利于推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
以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获得成功为标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地获得较快发展。但到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缺少明显成功的案例。基于国外经验和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的现状,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应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增强投资者信心。如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由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为解决住房金融问题,推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笔者认为,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特殊目的公司,采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拓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具体可采用以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见图2):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2006年,我国开始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速度,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缺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抵押、定价、转让、合同变更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和投资方向界定严格,阻碍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投资;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入购买基础资产,知识产权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国外在知识资产证券化初期也与我国一样,存在种种法律障碍,如日本的相关法律禁止以专利作为信托对象,不允许以专利这类知识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但自2000年以来,日本相继修改了《证券法》、《破产法》、《资产证券化法》、《信托业法》等一系列与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清除了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适时修改相关融资程序、资产抵押、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
企业融资计划范文4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看,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募集资金93.6亿元;2006年8月,中信证券推出“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6.58亿元;2006年9月,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募集资金11.52亿元,成为首单内地房地产证券化产品;2006年10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南光股份格兰云天大酒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0. 8亿元,成为2006年8月15日银监会下发65号文后的第一只准证券化信托产品。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问世为我国投资银行大规模地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利于推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
以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获得成功为标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地获得较快发展。但到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缺少明显成功的案例。基于国外经验和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的现状,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应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增强投资者信心。如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由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为解决住房金融问题,推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笔者认为,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特殊目的公司,采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拓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具体可采用以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见图2):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2006年,我国开始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速度,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缺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抵押、定价、转让、合同变更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和投资方向界定严格,阻碍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投资;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入购买基础资产,知识产权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国外在知识资产证券化初期也与我国一样,存在种种法律障碍,如日本的相关法律禁止以专利作为信托对象,不允许以专利这类知识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但自2000年以来,日本相继修改了《证券法》、《破产法》、《资产证券化法》、《信托业法》等一系列与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清除了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适时修改相关融资程序、资产抵押、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
企业融资计划范文5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 企业集团 融资策划
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模式转型阶段,该阶段的成与败关系到到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创新,利率市场化是其发展趋势,也是影响企业集团的关键因素。从我国实施经济开放发展战略之后,我国企业集团发展迅速,并逐渐建立了相应的市场经济体系,但是从某种角度分析,企业集团在融资方面却存在非常多的矛盾与不足,尤其在利率市场化之后,其融资问题更加明显,本文结合企业增长率管理,探讨集团公司的融资规。
一、利率市场化对企业集团所带来的影响
所谓利率市场化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在受到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企业集团在融资方面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分别是融资成本下降、融资结构有所优化。
(一)融资成本有所下降
企业集团是银行的重要客户资源,银行对企业集团的争夺会导致贷款利率的下降,这种情况会对企业集团融资成本有所影响。一般情况下,在中小企业以及评级比较低的地方,银行需要在他们的身上获取更大的收益,所以会导致整个贷款的利率有所上升,会导致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融资价格呈现出双轨制,在这种双轨制下,如何利用信用优势,如何利用融资手段则成为企业集团所重视的问题。
(二)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在近几年我国直接融资的规模与比例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分析,融资结构的失衡现象逐渐发生变化,并且逐渐形成以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为辅的发展趋势。其中,在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下,企业集团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资金进行管理,并以内源性融资为主,还要不断引导企业集团按照债券期限与资产期限将融资品种进行调整,引导银行与企业集团进行合作,获得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的比例。
二、利率市场化企业集团融资的发展策略
(一)利率市场化企业集团融资统一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企业集团需要自身信用优势降低融资成本。企业集团的资产规模与收入规模要比其它子公司要大,并且信用要高,所以无论是采取直接融资的方式还是间接融资的方式都有着十分明显的优势。如果企业集团公司在低成本融资之后委托给子公司,那么不仅可以节约财务费用,并且也会获得部分收益。其次,企业集团在发展中需要资金支撑。由于受到发展战略的影响,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新的业务模块,如果构建新的业务模块则离不开资金的支撑,由于新开设的公司难以实现外部融资,所以绝大多数资金需要利用企业集团进行解决,因此,实现统一融资管理,能够使企业集团与内部所设定的金融机构相互配合,能够解决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融资统一管理需加强增长管理
在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下,企业集团融资管理需积极加强增长管理。从企业发展角度分析,企业集团融资管理中离不开投资与经营增长,企业集团可以与其它企业进行合作,开展企业投资战略,制定可持续增长目标,根据企业集团的发展趋势对未来企业的“外部融资需要量”进行预测与分析。此外,在集团企业的发展中,可持续增长率决定了融资管理与融资规划,企业集团可以降低现金股利的发放率,积极提高销售净利率水平,加快资金的周转,提升企业集团的增长速度。从管理角度分析,如果企业集团的增长率比可持续增长率要高的话,那么会面临资本和融资的压力,相反,则会表明市场发展不稳定,因此,企业集团需要发售新股,并且积极提高杠杆率,剥离无效资产,提高产品定价等。在集团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集团总部需要重视财务资源调配的重要性,并且考虑到下属公司所带来的投资需求,在积极采取资金管理这一平台中,提高企业集团的融资金额。
(三)融资统一管理需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从某种角度分析,企业集团融资管理是实现出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趋势,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形式的改变并不会导致子公司债务偿还次序的变化,融资风险需由企业集团所承担,所以,需加强风险控制管理。其一是本息无法收回的风险比较小。子公司如果在到期之后无法偿还本息那么则成为子公司的债务,所以企业集团需积极采取多种保证措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其二是可以对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如果子公司采取外部融资,那么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则需要受托支付,从外部银行进行支付,这样则对资金流向无法监控,因此企业集团可以统一融资,约定银行对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其三是子公司资源接受监控。企业集团在统一融资之后,不仅可以将子公司融资难题进行解决,并且能够为子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子公司则会自觉接受企业集团的监控。
(四)融资统一管理后对资金运作进行筹划
所谓融资统一管理并不是进行简单的借贷,而是综合利用多种资金管理方式。在融资统一管理中需要对风险因素、税收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资金运作进行筹划。其中可以结合融资担保的方式,保证企业集团与子公司的资金借贷方式变的比较灵活,并且参照小额担保公司的做法,企业集团向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部分担保费用。此外,还可以采取开具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多种融资模式,对资金运作方式进行合理调试,保证企业内部贸易逐渐成为企业集团的特定资源,成为企业集团融资的有效保证。
三、结束语
企业集团需对利率市场化进行了解,并且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基础上分析评估主要面临的问题,并进一步根据企业发展现状与增长要求制定相应的融资渠道以及风险管理,保证企业能够得到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拜颖华.基于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09:28+30
[2]刘志洲.论利率市场化下企业集团筹资策略的调整[J].广东科技,2014,12:27-28
[3]姜文婷.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J].中外企业家,2014,12:43
企业融资计划范文6
摘 要 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兴生力军在工商业文化底蕴深厚的江苏无锡遍地开花。文化创意产业附加值高、发展可持续、可带动相关产业的生产和消费,产值增长迅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渐成无锡经济一大产业支柱的同时,文化创意产业在体制上尚不成熟,融资难成为瓶颈式问题。本文将从产业特征、政策层面、企业主体、金融环境四个方面分析文化创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建议。
关键词 文化创意 融资 困境 建议
一、 无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一)概要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文化为灵魂,以科技为支撑,以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为主体的朝阳产业。具有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核心产品价值难以评估。在历年来政策引导和产业规划的推动下,无锡全市共形成文化创意产业企业4600 多家,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园区)23个。总体呈现出文化创意产业中“少量大企业,大量小企业”的显著特点。以动漫网游、创意设计、影视传媒等为重点,每年保持45.22%的增长率,占GDP比重约为6%,无锡文化创意产值在长三角甚至全国城市中保持着较高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
(二)从融资角度看发展前景
在产业基础得到基本夯实的同时,无锡市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加快载体建设,提升城市原创能力。从融资角度来讲,为保证创意企业有良好的成长机制,需推进融资平台建设,实现 “银企合作”,使文化创意企业获得授信。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体系亟待建立,为众多创意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2011年,无锡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将达到1100亿元。在创意产业调整与提升的趋势下,融资的绿色通道亟须打通。未来,无锡文化创意产业将随着市场中资金融通量增加而做大做强,企业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体系完善中发展壮大。
(三)融资对于创意企业的重要性
无锡创意企业融资问题的严峻性也折射出这一环节的重要性。资金是文化创意企业起步的基础条件,融资则是文化创意能够成为产业的首要环节。从创意产业的特征来看,融资难问题是与生俱来的。创意产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引起资本的亲睐,客观因素也使得创意企业在融资方面处于边缘状态。为数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缺乏强大、优质、持续的资本合作,金融供给跟不上快速发展的金融需求。通过整合资源来形成社会资本向创意产业的流动,解决创意企业融资难问题刻不容缓。
二、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特征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前景巨大,但因为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多、抵押担保品不足等特点,长期以来在金融机构的融资被忽视。尽管政融资已纳入政府的产业规划,但是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成本高等制约企业健康发展和成长的障碍因素仍困扰着无锡文化创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
资本和文化创意是不可分的,只有资本的充分保障,文化创意产业才能快速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运营。文化创意企业融资同样要遵循资本的增殖性、趋利性和流动性,体现出高风险、高收益和高时效特征。虽然无锡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领军城市,但政策体制的不完善、企业经营的不成熟、金融支持欠缺,导致创意企业在资金获取方式单一、运作效率较低。
三、无锡文化创意企业融资困境现状及成因
(一)企业主体
无锡与日俱增的创意企业中,大企业及国有企业在行业中占比极小,市场中的主体是融资条件先天不足的中小型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在融资上采取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上市融资三大渠道,但是每一个渠道都有自己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如2011年8月,无锡新区IPARK园区某动漫公司先后试图通过这三种途径获得新的动漫项目研发启动资金,均未果,上市更无从谈起。
目前,创意企业大都没有建立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会计制度不规范,导致难以取得融资方的信任。且生产的大部分产品为无形产品,存在着不稳定性、流动性、侵犯知识产权成本低等特点,其价值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资产价值难以评估。
(二)政策层面
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引导和产业规划是基础性、宏观的,为企业提供融资的具体帮助远远不够。就无锡情况来看,财政投入捉襟见肘。与融资相关的税收、金融、出口、工商、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未能形成协同互通。政策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与社会上的各类资金相结合上的导向不明显,引进民间资本和国外资金不足。同时对创意企业所赖以需要的资本市场监管不力,导致直接融资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目前政府在产业规划及产业链打造上对融资平台建设尚未给予足够重视,政府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的承诺尚未兑现。
(三)金融环境
使趋于规创意企业所能提供的无形资产使其在申请贷款时,无法给予银行债权保障。包括无锡在内,国内城市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价体制。文化创意企业信贷需求小、频率高且银行不能收回贷款的几率较高,他们被迫选择自筹、私募等非正规且成本较高的渠道。由于创意生产各环节和市场需求存在一系列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创意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特征设计信贷或者风投方案还在探索中。目前的金融环境说明文化创意产品的价值发现机制及无形资产评估机制尽快建立,也说明企业、政府、银行等协作方需加强沟通与合作,打造适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交易的新金融环境。
四、改进创意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企业自身努力
企业应当增强规范经营理念和现代化公司治理的意识,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保证自身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保证自由知识产权的绝对持有和不受侵犯。积极配合信用评级,坚持政府出台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政策的指向。凸显创意产品价值,充分综合利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与融资平台的优势,使融资担保得到落实。融资后,保证资金利用效率,优先将融入的资金用在启动资金、发展资金和设备技术升级改造资金上。风险的可控性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还可采用、集群化互助、联保联贷、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融资风险。
(二)政府职能转变
无锡各级政府在发挥对创意企业融资的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对本市文化创意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需求进行调研分析。由文化、财政、税务、广电、经信等部门联合制定专门的投融资政策。加大政府投资和政策性补贴力度,利用专项基金对有突出潜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政府应着力拓宽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在互惠合作的前提下降低融资成本。可适当放宽社会资本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准入,实现多元化融资。在融资平台建设上,采用政策驱动,无锡可借鉴北京、上海等地以开展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版权交易平台模式,发挥市场在融资上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三)金融大力支持
银行在业务拓展中必然不会错过欣欣向荣的文化创意产业,因此传统的以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体的信贷市场应当对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各类企业有所倾斜。对文化创意企业及其产品的了解是加强银企合作的保障,逐步开发出适合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产品和信贷模式。在支持创意企业融资的同时拓展自身业务,积累经验为把握风险和进行信用评级做准备。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7家国内金融机构在2010年与无锡文广新局签署三项投融资合作协议,“银政合作”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量体裁衣”,即是综合授信、投融资合作的开端。金融机构和企业都加强主动性,实现融资和双方发展共赢局面。还应该实现金融创新,支持和发展政策性贷款、风险投资、天使投资,鼓励企业优化股权,上规模企业向上市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1]张京成.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10)(第1版).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