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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手服爷爷范文1
摘 要 人之间利益再分配关系的体现,税收负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直接涉及国计民生的最尖锐、最敏感的问题之一。中国国有企业目前的税收负担到底是轻是重,不能仅仅从宏观层面上进行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分析,这样无法正确的判断企业微观税负的高低。因此从理论上研究国有企业税收负担势在必行。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税收负担 税务筹划
一、国有企业税收负担现状
国内企业平均税收负担率在25%―33%,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水平,而国有企业,由于其经营管理特点(管理者低风险的管理追求)导致其税收负担更重。
各地区对外资引进的疯狂追求,给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税收政策的大幅度减免。使国有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市场地位,竞争劣势明显。
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地方税收方面的任务和贡献等,历史包袱重等等。
当前,国内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倾向于经济性质及行政区域,该类税收优惠政策注重置于总量上吸收外部资本,久而久之势必会导致各所有制企业及地区税收负担失衡,从而影响到各所有制企业的发展。
从经济性质方面讲,与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税收负担较重;与沿海企业相比,内地企业税收负担较重;与中小型企业相比,大型企业税收负担较重;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企业相比,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收负担较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可见,与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因此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商业批发及零售企业税收负担低于加工工业企业税收负担,而加工工业企业税收负担又低于工业企业税收负担。
税负差距大、税负公平合理性缺失是国内企业的显著问题。通过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难以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有效抵扣,再加上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致使企业间税负差距大、税负缺失公平性、合理性。实际上,税收制度对税收负担调整问题作出相关要求,即通过调整优化税收负担,促进税收制度及政策的完善性、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国企改制下税收负担合理界定的政策研究
总的特点是国有企业改革对地方税收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的“关、停、破”尤其是“破”(即破产)对地方税收来源、税收收入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力。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后,由于破产企业大多在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和职工安置后无力清偿欠款,即使在依法清偿第一顺序后能进入第二顺序的企业,税款占整个清偿的比例也极为有限,清偿税款数额杯水车薪;一些实施改制的企业都不同程度存在欠税问题,企业采取“并、转”等改革形式后,新企业在地方政府许诺给予半年的“完税证明”的办理期限过后却迟迟不来清欠有关地方税款,另一些改制企业的欠税明确由其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清偿,但实际上税务机关催缴欠税存在一定难度,还有一部分企业从宣布改制到完成的这段时间处于停产状态,无税可缴,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期,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后,效益较好的企业利润被抵销,造成利润较少,同时被兼并企业遗留的债务负担等经济包袱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兼并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增长缺乏后劲。另一方面,从长远看,国企改革使产权更加明晰,资产结构更加合理,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得以健全,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从而使地方税税源扩大,税收收入增加。
三、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支持国有企业发展
既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税收负担过快增长,又要做到适时调整优化税收政策及相关制度,切实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实践表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不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紧缺问题,而且还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实际上,国内多数企业常通过实施“费改税”等手段达到遏制税收负担过快增长,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预期目标。然而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致使“费改税”推行困难,导致企业始终面临着较重的税费负担,如此以来大大削弱了企业主观能动性,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以调整优化税制等手段控制税收增收速度,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标。
依据结构性减税特点深入开展税制改革工作。结构性减税指的是置于各产业、税种、行业之间进行税收负担合理配置,结构性减税是调整地区税负差异的重要举措。着眼于短期层面讲,结构性减税政策与局部过热经济形势间的冲突日益显著,因此不提倡大力推广;而从税制结构层面讲,结构性减税政策具备一系列优势特征,对企业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税收负担轻、销售利润率低。尽管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但其销售利润率较高,并且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化,除此之外,教育附加税、城建税等一系列税收也直接优惠于外商投资企业,所以说,若从销售利润层面看,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不高。
采取切实的措施。地税机关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切实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争取国资、经贸委、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强化改制、改组企业的税务登记工作;内部登记、征收、稽查三大系列也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尽早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配合协作的良好机制,并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一套完善的多个有关部门参与协调,并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监管的动态管理体制。
第二,积极开展社会保障扩面工作,强化社保费征收,社会保障是企业职工的生命线,事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攻坚能否成功的大局,地税机关要想方设法,确保社保费收入的征收到位,有力地夯实国企改革的底石与基础。
第三,为国企提供深层次的服务,即在已有的办税服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的空间、内容和方式,满足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促进税收管理的落实;地税机关可建立实地辅导制度,对企业财务人员、营销人员及企业负责人进行税收知识辅导,还可以原来的专管员为基础人员建立重点税源企业联络员制度,并把服务渗透到日常税收管理中,譬如地税机关可通过《会计法》赋予的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权,督促企业健全帐簿、凭证管理,如何鉴定发票真伪等,真正做到通过服务促管理,通过管理促服务。
四、总结与展望
长期以来,流转税始终在国内税制结构中位于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及相关税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资产性收入所占比大幅度提升,以致引发一系列不良影响。调查研究发现,在我国,商品与劳务税在税收结构中的所占比通常在50%之上,这样以来,要求企业以多种手段获取更多流动资金以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
如上所述,“结构性减税”优化税率与调整税种的有效手段,具体表现为减少企业营业税征收、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等,此外消除传统滞后税种,新增税种(环境税、消费税)。
从表面看,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国内总体税负水平不算太高;若从深层意义上讲,由于政府总体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内的占比与政府多方面支出失衡,致使我国总体税负水平相对较高。
尽管国内现存的税收体制已相对完善与成熟,但社会经济环境时刻发生变化,则需要对税收体制进行实时调整优化,以确保满足多方面需求,其中调整优化税收体制通常体现在扩大税基、规范税收结构、加大税收行为管理等,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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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偏低,税率偏高税负过重是企业经营遭遇的又一难题。
(一)物业服务营业税率明显偏高物业管理行业具有明显的公共事业服务特征,特别是为数不少的直管售后公房,更是具有保障房的特性,应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而目前企业普遍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同时,按营业税税额作为附加税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河道清洁费税率为1%,企业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累计达到收入的5.65%。同为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体育行业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11.5%,比物业管理行业高出3.65个百分点,营业税率却低了2个百分点。偏高的税率,让不少企业只能亏损纳税。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调查显示:在136个商品住宅项目中,43个项目盈利,亏损达到66.91%;49个售后公房项目中,46个项目亏损,亏损率达到93.88%。即便如此,上述185个项目2011年共缴税1109.12万元。
(二)税基计算不够合理加重负担物业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征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物业管理费。现行物业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包干制。由业主向企业支付固定服务费用,盈亏由企业自负。二是酬金制。由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作为酬金,盈亏由业主负责。一般来说,企业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都是以支定收,其中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付给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保等专业公司,具有代收代支性质,不应作为税基计税,而应以酬金作为税基,向企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而按现行税制,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均按全部物业费征收营业税。由于在酬金制条件下,企业仅收取物业费的10%作为酬金,却要按物业费的100%征税,让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苦不堪言。
(三)营业收入重复征税增加压力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服务于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也日益成熟。除消防、电梯设施的维修保养须委托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外,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均可外包给专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向这些专业公司支付的费用,由这些专业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物业服务企业却因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此外,车辆停放、租赁、代办、特约费用和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应属于代收代缴费服务。在申报税收时,应将外包支出和代收代支费用从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按净服务收入为依据征税。然而现行的税制并没有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而是直接将物业服务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全额缴税,重复征税矛盾突出,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收政策对策建议
物业收费与市场脱节、企业税率偏高税负较重,加重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因此,要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负政策。
(一)构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已迫在眉睫。要加快修改施行7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增加物业服务价格调整与职工最低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挂钩内容;出台物业管理价格调整指导性文件,明确将政府指导价列入物业服务价格调控计划;健全完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办法,由物价、房管等部门根据每年的职工最低工资调整和物价涨幅情况,定期物业服务价格调节参考指数,作为业委会和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的依据;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审计,由物价、房管等根据上年审计结果和当年工资标准、物价指数,依据定额标准和人工材料等费用的实际价格,测算每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确定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价;将物业管理费与水、电、煤气等一起,列入公共服务性行业,实行收费同步听证、同步调整。
(二)实施财政补贴,给予政策支持要破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亏损难题,可按照“取之于政府,用之于住户”的原则,由政府部门以购买物业服务成果的形式,对企业实施财政补贴,从政策上给予支持。要从地方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廉租住房建设基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直管售后公房的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的补贴;在目前物业服务提价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应考虑出台上海市物业服务达标补贴办法,通过财政出资、吸纳社会资金等形式,推广浦东、徐汇、静安、闸北等区的物业管理补贴经验,扩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范围,将补贴对象从直管售后公房向早期动迁房、商品房等延伸;设立物业管理发展基金,用以支助政策性亏损的物业服务企业;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鼓励住户用公积金缴纳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三)降低营业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将企业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收取的公共事业收费、付给专业公司的支出后,按照3%的税物业管理率征税,将外包给专业公司的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享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支出,以及车辆停放费、租赁费、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等代收代支费用,从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剩余的服务收入作为征税依据。而对采用酬金制收费模式的项目,应扣除具有代管代付性质的物业管理费,仅对支付给企业的酬金部分征税;对售后公房和新建保障房免征企业增值税;考虑到物业行业中小企业居多、经营状况不佳、与民生密切相关,可对居住物业实施税率简易征收方式,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明确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项目;对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对考核业绩优秀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和奖励。
(四)实施居住、非居住物业区别征税对居住物业和非居物业按不同税率征税。对非居物业项目,可继续按5%的营业税税率征收。对居住物业项目,凡年收入不足500万元的中小企业,按照3%的简易征收方式,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则按5%的税率征税。对采用酬金制收费模式的项目,只对物业酬金部分征税。对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单独账户替业委会代管资金,业委会与劳务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且由劳务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由企业从代管资金账户中代付劳务费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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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扶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28-01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一支基础力量。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之中所表现出来的优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推动就业、增加财税收入、推动技术创新、拓宽出口方面有其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中小企业的劣势也同样很突出。因为自身的人员素质、资金规模、信息渠道的限制,中小企业无法避免存在竞争力弱、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这种劣势要求各国政府需要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来尽可能地弥补其发展中所显现出来的先天不足。因此,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制度,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中小型企业的法律定义
2011年6月,由工信部牵头了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规定了中小企业标准。这次对企业的划分,第一次引入了微型企业的标准,确立了中、小、微型三种中小企业类型。具体的企业划分标准,依据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划分,不同行业的具体数额不一。这次标准制定涵盖面广,涉及了“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分别占大、中和小类的比重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同时标准还规定,标准没有涉及到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划分参照这个标准执行,这也扩大了标准的使用范围。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最基本的特征是:独立拥有和独立经营;企业生产规模无法在所属行业中占支配性地位;人数较少,资金有限。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从业人数、资本总额以及销售收入是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的三大指标。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扶持探讨。
鉴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一个国家必须要从国家战略层面上对其发展和壮大的远景进行考量,因此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往往提供长期的政策和立法支持。通过确立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是各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普遍采用的方式。
(一)中小企业税收扶持法律制度的作用
确立税收扶持法律制度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这是因为虽然各国法律都对企业公平竞争做出了规定,但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许多方面处于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要实现公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完全平等竞争只是理想状态,这就对政府提出要求,“它要求建立一种有效的课税机制,对市场实施差别征税,以消除各种不平等竞争障碍”。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扶持现状与不足
我国以建立起了一套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部门和地方行政性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于2008年开始实施。这部税法最大的变化是将我国的内外资企业税率进行了统一,均为25%。这一改变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该法也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按20%的优惠税率进行征收。新税法也规定了多种优惠手段如减免税、费用税收扣除、税额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这部新的税法还通过对一些产业比如农林牧渔、环保节能、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等进行税收优惠,来达到鼓励企业发展创新、提升研发能力和安置人员的作用。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有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的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的风投,《增值税暂行条例》则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减半至3%征收,同时“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统一按照3%的税率征收。”另外在我们国家其他部门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做出了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在地方上得到进一步推广和落实。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也制定并实施了地方性法规。比如上海市为落实对中小企业的帮扶政策而出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条例中从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了税费扶持:减免所得税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运用财税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此外还对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行为依法给予税收减免。
虽然我国有一些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优惠,但是整体上来讲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立法形式存在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法律立法目的不明确、系统性不强以及位阶较低几个方面。另一方面立法内容存在不足。这种不足表现为对优惠内容表述的不足和对优惠手段采用的不足。
水手服爷爷范文4
以天使投资为例,2014年,北京地区发生天使投资691起,总投资金额30亿元,已披露的天使投资平均单笔金额相较往年有明显提升。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一方面由于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种子期企业发展不确定性等因素,具有投资风险高、沉没成本大、资金回收期限长等特点。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予以政策扶持,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主要的政策手段。
现行税收政策及问题
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纳税义务的分配,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法人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法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为促进创业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规定:“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现行创业投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政策法规未涵盖天使投资人。以2010年开始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范围并不包括个体投资者(天使投资人),所以,有关天使投资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制企业创业投资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对合伙制企业以及自然人创业投资未做规定,有待进一步补充。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负担比较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当被投资企业上市,自然人合伙人退出,税率通常为35%左右;公司制企业扣除企业所得税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后,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总税负为40%左右。这两种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负担,都高于国际水平。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有待完善。一是现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要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需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中小”和“高新”标准使大量创业投资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以股权投入时,被投资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投企业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这一条件使创投机构更多投资于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对投资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动力不足,不利于鼓励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待完善。目前,上市公司以及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挂牌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持股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而对于天使投资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计税,无差别化税收政策,存在政策不公平问题。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投资政策有待完善。目前,中关村示范区试行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只对法人合伙人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对自然人合伙人没有优惠,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促进自然人开展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
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相关税收政策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等法律政策体系。针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法规不完善情况,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层面逐步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体系,明确将公司制投资机构、合伙人投资机构、自然人投资作为重要的创业投资主体,同时按照各主体税负公平、均衡合理的原则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不同投资主体积极进行创业投资,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降低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政府为创业投资提供大力度的税收优惠。美国对长期股权资本投资的税率为20%。对于早期投资,部分发达国家给予完全免税优惠。因此,建议我国尽早出台较为全面系统的促进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业投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完善现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限制。被投资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只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为了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于初创企业,建议以创投机构投资满两年时,被投资机构通过创业投资成长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享受政策的条件,而不以创投机构投资时被投资机构已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享受政策的条件,促使更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的企业,让创投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时点前移,从而激发投资初创期中小企业热情。
出台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促进合伙制企业和自然人加大创业投资力度,同时体现税收公平,建议国家出台有限合伙制以及自然人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自然人,可以比照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合伙人或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后的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激励创业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水手服爷爷范文5
摘 要 中医药可以提高运动能力,促进人体疲劳恢复,校16名运动员,分成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服用“补液”,对照组不服用任何药物,一个来月后分别测定两组运动员安静、运动30秒、运动60秒、疲劳时的机体指标。结果显示:“补液”可以稳定运动员的血清胰岛素、血镁、血钾和血乳酸,提高运动员能力,增加运动做功和时间。
关键词 中药 补液 运动能力 疲劳恢复
一、前言
惠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跳水队在近年来比赛取得优异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体育局领导和体育运动学校领导的支持,离不开市中医院和市中心医院有关医生的鼎力支持,及运动员刻苦训练,同时惠州市跳水队在训练中和比赛期间曾服用中药“补液”起到了较大作用。
二、材料和方法
(一)试验对象和分组
16名惠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年龄在10-16岁之间,随机分配二组,每组8人,男女各半。二组受试者中A组为服用中药“补液”的实验组,B组为不服用任何中药的对照组。实验以双盲法进行,即受试者不了解中药“补液”的分组或目的,验操作者不了解受试编号及分组情况。
(二)试验程序
“补液”是由地黄、山药(莳蓣)、泽泻、山茱萸、桂枝、茯苓、牡丹皮、附子等中药按一定的比例组成,混合碾细,练蜜和丸,每丸重15g。要求受试者在比赛前一个半月,早、晚各服一粒“补液”,开水送下,其他食品和之间一样,由惠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膳食科提供(省运会集训餐)。惠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跳水队每周一至六早上5:45-7:00,下午3:00-7:00。一个月后来到中心医院进行登记测试,取安静时静脉血,进行运动负荷(在Monark功率计上运动),先做准备活动1min(0负荷),然后以0.5KP递增负荷值到70%HRmax(即心率为23次/10s、138次/min)后即不再增加负荷量,持续运动至心率超过76% Hrmax,150次/min(即每10s心率为25次以上)停止运动。运动中每半小时取血1次,运动结束后的第3min测量恢复心率,取静脉血。
(三)试验指标和方法
血糖:福―吴氏法。血乳酸:杨氏微量改良法。血清胰岛素:放免药含法(中国原子能研究所生产)。血红蛋白:高铁氧化钾法。血清钾和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试验数据以IBM-PC机和APPLE-Ⅱ机运算。统计组间及组内差别采用F检验和T检验。
三、研究结果
(一)受试者血糖和血清胰岛素浓度的变化
受试者在运动前、中、后的血糖和血清胰岛素浓度水平见表1、表2。数据分析表明二组试者安静时的血糖水平无明显差别,但运动至30min和60min时,A组受试者的血糖水平显著高于B运动至疲劳者,A组受试者血糖浓度明显高于B组。此外,A组受试者运动至60min时,血糖水平明显高于安静水平,和血清胰岛素一样。B组受试者已出现血糖下了的趋势,部分运动员的血糖已低于80mg/dl的正常低限。
(二)血乳酸浓度的比例
血乳酸浓度的数据可见到二组受试者安静时的血乳酸水平无显著差别,运动至30min时,A组受试者的血乳酸显著低于B组。
(三)血清钾和镁水平的变化
运动中血清离子浓度的数据表明各组受试者在运动员中均出现血清钾增高的现象,其中以服用“补液”受度者血清钾浓度变化的幅度稍小。血清镁离子浓度变化的结果表明:A组受试者运动后血清镁浓度显著离于B组。B组受试者在运动后血清镁出现下降趋势,而A组的血清镁前轻度增加的趋势。
(四)耐力时间和作功量
受试者的耐力时间和做功量由功率计测得。二组受试者中,以服用“补液”的A组受试者耐力和做功量最大。A、B二组受试者在运动结束后第3min心率分别是116±20次/min,数据显示A组心率略高于B组,但统计处理未见显著差别。
四、分析与讨论
大量的实验研究已经证明:正常体育锻炼能提高体质和健康水平,但超量负荷训练和竞赛引起的过强应激会导致机体的神经内分泌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功能的障碍及免疫功能下降[1]。在竞技体育飞速发展的今天,寻求能提高运动员体质和运动能力、尽快消除疲劳、不含违禁成份、无副作用的药物和食物,是国内外体育科研人员致力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发挥我国中医药学的独特优势在消除疲劳增强运动能力方面的作用,已成为当前的研究热点。
为了了解“补液”是否具有提高机体运动能力,我们检测了受试者在运动前、中、后的血糖、血清胰岛素水平,由于我们研究的方向是“补液”对跳水运动员运动能力的影响,只需比较服药组和参照组便可,所以不用服药前的测试。结果A组受试者的血糖浓度普遍高于B组,表明长时间运动时服用“补液”有利于保持血糖于较高水平,同时可以引起胰岛素分泌增高,30~90min,因胰岛素分泌增加引起反馈性低血糖,对运动不利。本实验结果所见,二组受试者运动中血清胰岛素水平均呈下降趋势,为运动引起的正常生理反应。从总的数据情况分析,B组的血清胰岛素水平普遍低于A组。
二组受试者在运动中均出现血钾增高的现象,其中以服用“补液”受试者血清钾浓度变化的幅度稍小,这一结果表明此中药不影响血涉及钾浓度。A组受试者运动后血清镁浓度显著高于B组,提示适量的镁盐有利于稳定运动中血清镁浓度。
二组受试者中,以服用“补液”的A组受试者耐力时间和做功量最大,分析与“补液”使受试者的血糖保持较高水平的时间长,血乳酸浓度相对较低、稳定等多种因素有关。A组运动结束后第3min心率略高于其它组,分析与A组基础心率略高及运动持续时间长、做功量大有关。
五、结论
“补液”使跳水运动员长时间运动中保持良好的运动能力,且能较好的促进疲劳的恢复。
参考文献:
[1] 叶剑飞等.过度训练的病理生理及康复[J].中国运动医学杂志.1992,11(1);15.
[2] 于洋等.健脾理气中药对运动员细胞免疫功能的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1993.(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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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技术创新;政府税收;税率;博弈分析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领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2 文献回顾
通过检索文献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内采用博弈模型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技术创新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如胡玉柱等(2007)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别分析了企业在合作与不合作情况下的技术创新行为,结论认为应该加强企业间的创新合作,特别是在我国高科技园区,应该从各个方面出发创造良好的企业合作创新的氛围与环境。张琳等(2009)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一次博弈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影响创新模式选择的因素,为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些建议。还有诸如此类的文献,不在赘述。此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另一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博弈关系,如魏务云、罗掌华(2006)利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探讨了我国财政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并通过具体实例的分析结合博弈模型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认为政府应该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并且应当通过渐进的改革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财政政策体系。蒋长流、纵玲玲(2007)认为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通过模型的构建和分析,结论显示政府对于有创新能力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有助于形成政府和企业双赢的格局。
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自身行为,同时也会受到外界因素特别是政府行为的影响。单纯考虑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忽略政府政策行为的影响显得不尽科学。通过以上简单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以上学者当中,要么没有考虑到政府因素,要么考虑政府财政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而对于政府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颇少。本文将试图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从另一种角度来阐述政府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
3 说明及假设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方式有很多种,按照技术创新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一般把企业技术创新分为两大类: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
为了更好利用博弈模型进行问题的研究,本出如下几点假设条件:
(1)市场中只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为大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B企业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
(2)每个企业都有自主创新U和模仿创新V这两种决策选择。
(3)不管自主创新还是模仿创新,若成功,则两企业将分别获得m1和m2的创新收益。但是通过模仿创新成功的企业需要向另一自主创新企业支付s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若两企业均模仿创新,则认为两企业创新收益为0。其中0<s<c1<c2<m2<m1。
(4)A、B两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分别为c1、c2-tm2,政府对于创新成功的企业将征收税率为t的收益税收。其中c1<c2,0<t<1。
(5)A、B两企业自主创新成功的概率分别为p1、p2,其中0<p2<p1<1。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静态博弈模型并分析,我们将重点讨论政府税收税率t的高低不同对博弈均衡结果的影响。
4 博弈分析
根据假设条件,企业A、B均有两种策略选择:自主创新U与模仿创新V,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分别算出企业A、B在策略组合为(U,U)、(U,V)和(V,U)情况下的收益矩阵,(V,V)策略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创新收益根据假设视为0。具体见(1)~(3)。
(1)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c1-tm1;m2-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c1;m2-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c1-tm1;-c2;A、B同时失败时为-c1;-c2;
(2)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V)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c1-tm1;m2-s-tm2;A成功B失败时为s-c1;m2-s-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c1-tm1;-s;A、B同时失败时为s-c1;-s;
(3)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V,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tm1;m2+s-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s;m2+s-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tm1;s-c2;A、B同时失败时为-s;s-c2;
根据每个企业创新成功率的不同,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不同策略情况下企业创新收益概率矩阵如下4。
(4)各种决策情况下A、B企业创新成功概率矩阵。
在(U,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p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2,A失败B成功时为p1(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1-p2)。
在(U,V)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1,A失败B成功时为p1(1-p1),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在(V,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22,A成功B失败时为(1-p2)p2,A失败B成功时为p2(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根据两企业每种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收益矩阵和成功概率矩阵,通过计算,可以分别得到两企业在不同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最终期望收益,如下5。
(5)A、B企业在各种创新策略组合情况下的期望收益矩阵。
A、B同时采取U时为(1-t)p1m1-c1;(1-t)p2m2-c2;A采取U,B
采取V时为(1-t)p2m1-S;S+(1-t)p2m2-c2;A采取V,B采取U时为s+(1-t)p1m1-c1;(1-t)p1m2-s;A、B同时采取V时为0;0。
通过5可以看出,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有赖于t的大小,当政府制定不同的税收税率t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会不同。
在上述收益矩阵表5当中,对于A企业而言,若0≤t<1-(c1-s)/p1m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都会选择自主创新;若1-(c1-s)/(p1-p2)m1≤t<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对于B企业而言,由于(1-t)p2m2-c2<(1-t)p1m2-s,所以当A企业选择自主创新时,B企业一定会选择模仿创新;若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则当0≤t<1-(c2-s)/p2m2时,B企业选择自主创新;当1-(c2-s)/p2m2≤t<1时,B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此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
①当0≤t<1-(c1-s)/p1m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自主创新,模仿创新);
②当1-(c1-s)/(p1-p2)m1≤t<1-(c2-s)/p2m2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自主创新);
③当1-(c2-s)/p2m2≤t<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模仿创新)。
通过上文对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寻找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制定的税率t不同时,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会有所不同,即两种不同类型企业创新模式选择会不同。比较遗憾的是本博弈模型并没有得到最佳均衡结果,即(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政府税收政策不能激励企业积极技术创新,当除去假设条件中对s的约束,接着讨论s不同取值时,便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参见文献。可以观察到,当政府的税率较低时,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会选择自主创新,而此时小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不愿选择自主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往往会先于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而小企业考虑到大企业创新成功率高于自身,且通过模仿创新成本低于自主创新成本,通过模仿创新得到的期望收益要高于自主创新所得到的期望收益。在现实生活当中,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知识产权使用费不高。当政府税率稍微偏高时,如上述第2种情况,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的期望收益已经大大降低,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此时中小企业在觉察到这种信息后,会选择自主创新,因为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已不再进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自主创新从而避免“囚徒困境”。当税率高到一定程度后,高税率已经造成企业创新成本的急剧上升,所有企业均不会去进行自主创新,此时企业技术创新博弈的“囚徒困境”产生。
5 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合而言,上文通过构建在政府税收前提条件下的不同规模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分别计算了企业不同策略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并通过讨论不同的税收率t,找出了几组不同的纳什均衡结果。结论显示政府税收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选择,制定较低的税率将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形成自主创新氛围。
5.1 加强税收政策实施有效性
在我国,由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不明晰以及政策制定目标不明确等原因,政府的税收政策多表现出零散和临时性的特征,税收政策级次低、权威性差,连续性不强等等,都造成政府的税收政策不能形成有效激励。为此,政府需要明确税收政策实施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将税收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固定法律的方式进行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5.2 明确税收政策实施对象
我国企业众多,以往政府多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行业归属等来对不同企业实施税收激励政策,而这导致很多企业一味追求企业规模和营业利润而忽视技术创新。同时,政府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往往会忽视一些中小企业,削弱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从而引发受到对象限制的中小企业产生模仿创新甚至抄袭等恶劣行径,不利于自主创新的行业市场环境的形成和发展。为此,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政策实施对象的范围,不应片面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
5.3 制定合理的税收率
税收是国家和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件有力工具。针对技术创新收益,若税率过高,则会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削弱,不利于自主创新环境和市场的形成发展;若税率过低,那么将给政府和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因而,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率,对于企业因技术创新带来的利润征税的税率应该适度降低,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胡玉柱,刘霞珍,徐巍.企业合作与不合作技术创新行为的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6):109-111.
[2]张琳,王红梅,施建军.江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3):60-64.
[3]魏务云,罗掌华.财政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的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6,(12):227-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