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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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范文1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参照情况

(一)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

目前,调高个税费用扣除额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焦点。那么,美国的个税费用扣除额是多少呢?在美国,个税费用扣除额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总的来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大概是7500美元,这个数额是按年收入计算的。一个人的收入越高,他的个税费用扣除额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个税扣除额,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纳税的。设立费用扣除额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为“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使用“标准扣除”在纳税时的申报表比较简单。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二)以家庭为申报单位

美国交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夫妻俩可以合起来交税,也可以分开交。孩子如果有收入的话,孩子的这部分收入要单独交税。在美国,小孩有收入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孩子的祖父母送给他的股票证券,他可以拥有这些股票证券的收入。夫妻两人合并纳税,比夫妻分别纳税更有利,这是因为美国在税务安排上鼓励夫妻合并申报。另外,由于小孩纳税的税率比父母的税率要低,父母在很多情况下会把收入转移到小孩的名下。这种情况在美国很常见,是法律所允许的,被称为“税务安排”。

(三)税务抽点在高收入人群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美国国会制定,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美国还建立了预扣申报制度,雇主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同时也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开始,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计情况进行申报,并在一年中按估算额分四期缴纳税款,纳税年度终结后,再按照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税款进行清缴,多退少补。雇主代缴税款是在支付工资的时候代扣,美国支付雇员的工资有每月付一次、每两个星期付一次、每星期付一次等,最常见的是每两星期付一次。在美国,绝大多数公民都是自愿去交税,对此没有任何疑义。美国税务机关会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抽样检查,审查他们报税的数额是否真实,如果由于过失填错了表,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尽管如此,一些高收入者偷逃税的情况也是有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收入高的话,税负会重,所以他们尽量想少交些税。这样,税务机关在进行抽样检查时,重点在于高收入人群。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参照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情况,不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置与征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自从80年代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就费用扣除额来说,现在已经提高到了2000元。但大多数工薪阶层认为还是偏低。在税率方面,美国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率非效率问题。第一,对工薪阶层所征税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工商户承包和承租所得则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制,这是不公平的。第二,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45%相对偏高,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并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这种设置也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总体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还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税制模式存在缺陷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我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所得,用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这种税制模式既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冲突,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同时,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负担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真正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分类课征同样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项扣除,进而逃避纳税。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项纳税,费用扣除也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种征税方法很难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隐藏真实收入,逃避纳税。还有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现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造成一些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两种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课税是不公平的,两者同属于劳动所得,但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再有税率级距过于庞大,税率偏高,从最低的5%到最高的45%。这在国际社会中都算是比较高的税率。再加上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这种税率的设置反而更容易造成贫富悬殊,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四)征收手段比较落后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收工作量相当大。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纳税人又故意隐藏个人收入,因此,无法对纳税人收入实行有效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缴难以落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使其纳税。而正是这一部分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才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手段的落后导致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对象的转移。也滋生了纳税人的逃税、避税情绪。

(五)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

个人所得税的设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为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通过费用扣除额,税率等形式来实现。但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已不能很好地发挥这个作用。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所调控的对象,却成为了纳税主体。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长期这样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国内个人所得税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综合征收因其税率的一致性和扣除的多样性相互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际税负的公平,达到合理调节个人和家庭收入分配的目的。目前我国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有效克服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但实行综合税制模式,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具备有效的收入汇总手段。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征管中的运用已经起步,个人存款已经采用实名制,个人信用正在逐步建立,加之部门间、税企间的信息沟通也逐步流畅,所以应先建立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再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在混合税制中:对某些应税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如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统一,对其他属于投资性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所得实行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按月或按次计数的同时年终汇算,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

(二)简化税制结构

减少税率级次,把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级距定在4-5级左右。最高税率定在35%左右,扩大中间税率的适用范围,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或略有下降。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商等高收入行业群体的征收。总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三)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确定合理的税收扣除制度,适当提高费用扣除额。由国家划出扣除标准范围,各省、直辖市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选择相适应的标准。另外,根据本身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上下浮动。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细划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等情况,按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考虑试行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的做法。这样可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重点对高收入者进行调控。

(四)实行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

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这样可以进一步地简化纳税主体,有利于税收的征管操作,还能更好地调节纳税人收入分配。

(五)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要采取措施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扣缴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和方法,扩大代扣代缴面,提高代扣代缴的准确率,依法严肃处罚相关责任人,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查和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

3、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网络一体化。

4、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纳税对象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行为。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改进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全面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总之,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实现其“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有效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马广博.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技术经济,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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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范文2

【关键词】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个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虽已几次做了相应调整,但还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除税法上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外,还有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税务机关无法监控。而且在窄的课税范围内还规定了一些免税、减税政策,致使大量的税收收入流失。

2、税制模式片面单一,无法体现公平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法,对不同的收入采取了不同的税率,但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没有考虑进去,容易造成高收入群体偷、漏税问题,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3、工资薪金费用扣除“一刀切”不合理。根据我国国情,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存在差异,发达地区,工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2000元,而在欠发达地区平均工资收入却依然低于2000元,如果全国“一刀切”,那么,无法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同时根据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的存在;第二,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劳动者的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的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第三,要使人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技巧,成为熟练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与劳动力价值的决定理论相脱离,具体表现,一是虽然考虑了对维持劳动者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扣除,但没有考虑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持的有关费用的扣除,没有考虑个人月度之间的收入差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近一两年这情况特别明显,物价不断上涨;二是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具体家庭开支情况和实际负担能力。三是没有考虑维持劳动者家庭以及劳动者本人的教育费用,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我们在近几年来也是提倡终身教育,子女的教育费从幼儿园到大学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大学教育费,有好多孩子因经济问题不能接受完整的教育,而目前所得税法没有将教育费予以扣除。

4、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率档次不合理。我国工薪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45%,这种税率虽然适用者极少,但对于适用此税率的纳税人而言,会严重伤害他们的积极性,另外,绝大多数纳税人只适用5%-15%的税率,而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税率档次太多不仅会增加税制的复杂程度,而且增加了偷漏税的机会。还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进行分类计算,即来自不同收入按不同税率方法计算,对工资按5%-45%的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按20%税率,对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20%税率。这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同样收入是3000元,如果你把它按工资、薪金计算为:(3000-2000)?鄢10%-25=100(元);如果你把它按劳务报酬计算为:(3000-800)?鄢20%=440(元),那么纳税人会选择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以达到节税的目。这可以说是个人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钻法律空子,即法律本身存在漏洞。

5、个税来源比例不合理,偷逃个税有所上升。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来源由较小比重逐渐变大。1994年以来有持续增长的趋势,然而每年全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额中,多数是工薪阶层缴纳,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仅占少数,这是十分反常和不合理的,也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另外,偷逃个人所得税有所上升,正如上述那个案件,纳税人可以钻法律空子,还有用多头出工资的方法,例如,A月工资4000元,按正常计算为:(5000-2000)?鄢15%-125=325(元),即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25元;而一些人采取将A的工资一分为二,即加多一个B,其计算为:(2500-2000)?鄢5%=25(元),两个合计50元,可少交275元的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当然还有不少其他方式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

二、对策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不合理,税率及税率档次不合理,以及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上升,这些对于社会的稳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是一个最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生活费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与之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各类保险等费用。同时费用扣除应根据物价指数和汇率的变动而灵活地加以调整,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标准扣除按年度设计:项目扣除应与失业、医疗、养老、教育、家庭生计等扣除;二是实行费用扣除指数法,即根据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三种,即:一是分类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就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所以我国应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3、调整税率即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应以3-4级为宜,这样不仅减少征收成本而且会相应减少偷逃个人所得税现象,减少纳税人的抗税思想。

4、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是税源不清。因此,抓住税源的监控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值得借鉴。所得税务号码制度实际上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通过银行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以供税务机关查询并作为征税的依据。因此,我国也可采用这一做法,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和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行为。

5、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争取尽快建立一套科学、严密、有效的征管新体系。控制税源,掌握主动;强化个人申报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健全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辅助制度;税务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征管力量,建立一支具有权威性、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监察队伍。

为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还应加强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要多方面全方位地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让人们理解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

总之,税制的缺陷应统筹加以解决,由于经济是不断发展的,随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以后,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入、国际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的冲击,意味着我国整个经济领域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税制的改革迫在眉睫,从总体上说,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综合利用上述方法措施。当然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措施,我们要有针对性的改变,即“以变应变”。

【参考文献】

[1] 尹承国:从税收公平原则看个人所得税改革[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个人所得税范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负;避税

1引言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已经进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成为人出生就逃不开的一种税种。现在的个人税税负对于很多一般工薪阶层甚至高端人才和明星都比较大。税负的增加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避税方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和生活的开支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的减轻有助于国家的发展。

2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及现状

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相比发达国家实施起来晚了很多。一开始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免征额为每月800元,其实在那个时候国民里面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很少,这个法律主要多数是针对外商。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从8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税。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中,工资,薪金所得占的比例比较大,占个人所得税的百分之六十五。其次就是财产的转让和利息红利分配所得,这保障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额。

3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

3.1高端人才引进难

因为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比较高,不利于国家对国际高端人才的引进。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引进,高端的人才从国外深造回来,会考虑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问题。某一个国家性的人才在美国留学,从表面上来看美国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的税收是差不多的,但是高端人才真的回国以后会发现,中国的税负比美国的要重很多,因为在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准予扣除的项目要比中国的多很多,所以整体的下来在美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中国的会少,这样面对着国际上高端的人才,在面对选择在美国就业还是在中国就业上,美国就会占有优势。这样的话就不利于我国在国际高端人才上的引进。

3.2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

在中国6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都是靠着每个月几千块收入的工薪阶层,这是因为工薪阶层的纳税个人所得是适用于代扣代缴的管理方法。这样就非常容易征收,在每次发放工资的时候就被已经征收过个人所得税。有着严格的征管的制度和方法,而对于真正有钱的如影视和商业大佬们这般富裕的人,反倒没有严格的征管制度,而不容易征收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比如现在网络上具有舆论价值的,在网络上搜索明星逃税的,就会出来特别多的案例,但是他们补交以后就没有事情了,他们挣着普通老百姓一辈子也可能挣不到的钱,自己却逃税。如某明星签订“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签订所逃避的所得税的金额可能是工薪阶层一辈子所不能渴望的,这些拿着几千块钱的工薪阶层却每月都按时交着税。这就违背了当初设立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这样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阴阳合同”只是他们逃税的一种方式,除了这种方式以为,由于他们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各种跨国化的资产,可以使得他们逃税和避税的手段多得多,这样就会使得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是因为税收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导致的。这是一种收入低和收入高在缴纳税额上的不平等,还有一种是在收入相等的情况下,自身条件的不同而所需要纳税的金额却是相同的,举一个现实的问题:两个收入相同的年轻人,一个是家庭情况良好的,父母都是有着较高收入的退休工资的,是一个单身。而另一个人是家里是农村的,还要一个兄弟姐妹需要抚养。家里还是小孩。如果对这两个年轻人征收同样的税的话,你会觉得公平吗?对,在人们看来,这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税收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导致的。

3.3费用扣除不合理

在过去人们认为奢侈的衣服和生活的服务等,现在看来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比如现在在大街小巷里随处可以看见的是这种手机、电子产品,那个时候对于我们来说是奢侈的东西。所以结合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应该把扣除的费用进行调整。这个扣除费用没有更广的面,现在在个人所得税里面,仅仅只是扣除个人的基本的生活费的需要,而现在社会的发展,基本扣除的免征点的费用不仅仅是人们个人生活的开支,还有其他各个方面的开支,如个人家庭的支出还要对老人生活费的支出,还有孩子生活费支出和教育的支出。这些笔者认为都应该是构成人们所得税扣除费用的一个部分。

3.4并没有调节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的差距,根据有关数据表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工资薪金的税收的收入占40%。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的收入是来源于工资薪金的,这一部分都是有稳定工作的人群,公司代为收取税收。但是真正有钱且有效的交税却较少,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很多。根据统计,在这些拥有高收入人群中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只有5%。他们采取一系列逃税和避税的方法减少了他们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缴纳的税额,这样就可以看出高层收入人群和普通的工薪阶级的人纳税的比例是非常大的,所以要加大在明确高层次人群的收入。为什么工薪阶层能成为纳税的主要部分,就是因为他们的收入来源比较的明确,很好去征收和征管。现在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很多时候就是直接打在银行卡上,而银行并没有和税收征管部门关联。所以不能征收到税额。如果一个人收入每月85000元,那么85000元的收入的边际税率就是45%。但是如果这85000是来源于股息红利,那么只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它不累进。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你是从工薪阶层的这个方面你获得了几百万元的收入,最高的税率是45%;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现在大多数有钱人都是进行投资分股息,但是如果他分得股息和工薪阶层是一样的,但是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却是不一样的,分红和利息的税率是20%,可以说是少交了一半的税额了。

3.5信息共享不够

因为现在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很多人的收入的来源并不是单一的,所以很多人大多数的收入并不是来源于他自己主要的工资薪金。但是大多数是通过银行的转账所得。还有税务的相关部门的信息并没有共享,只是被动地接受纳税人提出的相关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和银行合作,进一步明确税收的来源。

4对策的提出

4.1费用扣除的合理化

费用的扣除并不能单独看个人,还要从各个方面扣除,从家庭、生活、子女的教育,老人抚养,医疗费用还有当地的生活水平各个方面进行考虑。根据每个人家庭因素的不同和其他生活水平的不同有相应的扣除方试,也可以根据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的不同,比如北京、上海和贵州、云南等地的消费水平和收入的差距不一样进行扣除。国家可以规定一个大致的扣除费用,各个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的收入和消费情况在这个扣除税费的标准上进行加减去更加符合税收的征收。

4.2建立信息并共享

税收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的力量把每个人的交易信息给建立起来,和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还和银行合作,因为基本上交易的收入都是在银行上进行收支。这样每个人的交易情况就可以知道,可以明确每个人的真正的税收收入是多少了。通过银行的收就把相关的税费就直接扣除,转到个人账户的时候就是直接扣除税费的收入。比如明星参加某个综艺节目,可以根据这个综艺的收入和支出算出明星这次在这个综艺的收入是多少。每一笔收入都应该进行说明。还有明星在拍电视剧时的报酬就可以进行调查,在支付时就直接扣除。

4.3加强逃税的监管及惩罚力度

现在特别火的就是明星的逃税问题。之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的比重占的最多的是工薪阶层是因为公司就直接给代扣。而明星这样高收入的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却占少部分,他们一次的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应该是普通工薪阶层几年或十几年的税收收入。这些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就应该是受到严密的监控,若有违规应予以严惩。

4.4采用一次收取税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人们的收入不再那么单一,而是多元化的。可以分为薪金类和非薪金类。可以分别对两类收入进行税收的计算,在一个纳税期限满的时候,一次性加总个人的收入,然后进行一个总的税负扣除,这样就减少了避税的手段,也同时减少了个人的税负。

4.5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范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课税模式 税制要素

一、现今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三类:综合所得税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现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共有11 个, 对同一纳税人所取得的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扣除标准和征收税率分别予以征收税款。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迅速变化,这种模式的缺陷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法体现社会公平

相同纳税能力的人承担同等的税负,而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则应当承担不同的税负,纳税能力强的承担较重的税负,纳税能力弱的承担较轻税负,这是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基本要求。然而依据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征收税款时,现行税制模式不能完整、全面的权衡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弊端亦日渐显露出来。这主要表现为对不同收入的纳税人,根据他们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优惠政策和扣除标准,或者同类型收入中次数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低收入者税负重于高收入者税负的现象,显然违背了税收纵向公平。即使是对于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也会因纳税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收入或者次数不同但来源相同类型的收入,进而导致不同的纳税额,而无法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二)税制结构复杂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复杂、采用多重计税依据、加大了税源控管难度,进一步导致纳税遵从成本居高。现行个税分类制度共设置了三种税率形式,即5级、9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同时设置了两种特殊处理即对稿费所得实行减征和劳务所得实行加成征收,导致税收级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税制存在的漏洞也给一些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自己多种收入来源的条件通过转移收入类型、分解收入等手段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提供了条件,而因为扣除额有限的绝大部分单一收入来源的低工薪收入阶层则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

(三)国民纳税意识低

采取源泉课税,使得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有较强的依赖性,导致国民纳税意识较低。纳税意识对纳税效率和成本高低起着关键性作用。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下采取税源扣除的方法,使得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有着极强的依赖性,又由于税额计算的复杂性,一般纳税人对税前收入是多少、税额是如何计算的和计算得是否正确很少关心或者说是有能力关心,一定程度上削弱我国公民纳税的积极性。纳税人纳税意识低、纳税积极性不高,而税收征管部门因人少事多一般不会主动查处,导致普遍存在纳税人不纳税、偷税、漏税现象。

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经验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已越发显著。我们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出发,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以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健发展。1980年前后,美法意英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实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等目的,在综合所得税基――累进税率制框架下,进行了由分类所得税制逐渐向综合所得税制转轨的改革,总结其改革的基本经验是:设计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推行纳税人实名登记制度,征收方式应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并辅以国家监督,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适度降低税率,逐步拓宽税基;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三、发达国家税制模式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发

(一)单一的综合制不适合我国实际国情

不同的税制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故几乎没有国家能接受纯粹实行分类、综合或单一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在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的趋势中,多元化税制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我国应该顺应潮流,根据自身国情,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二)坚持基本原则

无论改革方向和重点存在多大的不同、无论是实行何种税制模式,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税制、完善自行申报、强化源泉扣缴、以信息化为依托、 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和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等税制细节上的调整必不可少。此外,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 形成了许多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因此我们不能将其全盘否定,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实现税负公平,减少收入差距。

(三)简化税制以减少纳税成本

世界各国早已察觉到复杂的税制伴随而来的风险。不同的税率、税收减免、税收加成和优惠政策不仅大幅度提高了税制的复杂性与税收成本,降低了税收遵从度,为纳税人提供偷税漏税的空间,也导致了税务市场的产生,反而提高了纳税成本。

四、我国税制要素设计方向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渐加大,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分类所得税制已经很难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分类所得税制的不足与缺陷也已越来越明显。在我国将个人所得税自分类税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过程,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先进征管履历。虽然综合所得税制能够满足公平原则,但由于征管能力和征管成本的限制,马上实行综合所得税制难度较大,因此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慢慢过度到综合所得税制无疑是最佳选择。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应考虑与原有税制的衔接,考虑纳税人对新制度的反应,税制设计要素必须科学化、合理化,努力实现税制透明和税制简化,减少改革的阻力。

(一)纳税人

纳税人的准确界定决定了纳税人应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还是无限纳税义务。提供和共享涉税信息对于承担不同程度的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是弥足重要的,所以申报人和涉税信息的提供人与纳税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申报人来讲,申报单位确定的基础是纳税人的确定,也就是说准确界定其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基础上才能确定个人申报、户主申报、家庭申报、夫妻联合申报等申报方式。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时应当对申报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加以考虑。

(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简而言之就是对哪些项目征税。因此对于界定哪些项目属于个人所得,属于个人所得中哪些项目是可以征税的所得也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要成功实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转型,不仅需要界定征收范围,还要确定应该如何对应税所得进行分类和综合。

(三)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的设定不单是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技术处理,同时也与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紧密相连,反映了公平的价值取向以及国家的伦理观。因此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应充分考虑到纳税人是否有工作、婚姻状况如何、赡养老人和孩子的数量以及住房、教育和医疗费用的财务支出情况。扣除特定费用的目的在于扣除掉纳税人的全部所得中不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从而使体现出来的部分为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结合我国目前征管水平的局限性,为各省级税收机关提供一个参考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允许根据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给定范围内加以调整,通过地区自治差别对待以更好的实现税收公平。

(四)税率

税率的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点,直接决定着纳税人的负担及可支配收入的大小,可以体现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对比西方各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践历程,不难发现大体上趋势为着重调节高收入者,给予中等收入者适当照顾,保护低收入者,减少税率级次和降低边际税率。为设计出不仅符合效率原则又符合公平原则的税率,在税收收入相同的基础上,应当设计出高、低两种税率以供选择。高收入也并不是说一定要实行高税率,同时税率高并不是说一定能取得高收入。

五、结束语

在我国整体税制结构调整的历程中,应根据实际国情来设计个人所得制度,发挥合理的税制结构与具体税收制度之间的良性协作,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方针。在主要税制要素的设计方面要有利于科学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减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虽然是对原有分类课税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也应考虑与原有税制的衔接和继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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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

一、引言

财税体制改革始终都是政府改革的重头戏,伴随着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降低,并且使企业的税款抵扣链完整性提升,促使企业可以在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发挥自身的光和热。这从企业角度降低了税收负担状况。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迟迟并未落地实施,这使得我国从自然人角度看,税收负担仍然不轻。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依然采取分类的方式征收,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人收入采用不同的计征模式进行课税,这种方式在征管的过程中难度不大,注重了征管难度和遵从成本,但是由于不同的人获取的总收入往往由不同类别的收入组成,这促使即使获得一样的收入,但是最终所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出现巨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变革需要更加重视公平性。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1.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慢慢转变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作为我国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必然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的方式,这种方式从征管角度来看,操作较为容易,征税机关可以较为容易的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税款征收。同时,分征收的方式在过去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分类征管的方式符合当时的国情,同时还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较快速的发展,国民收入途径也由较为单一的模式向多样化收入模式转变,那么分类征收方式的弊端便逐步凸显,拥有相同收入的人由于收入类型不同,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实质上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必然要经历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转变的过程。

2.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代扣代缴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一般和各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回顾建国以后我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管理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已经逐步转变了观念,转向服务型征收方式。而过去由于我国征管水平有限,在考虑征管成本的同时,也考虑了可操作性,便对工资薪金收入等类别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的征缴模式,赋予用人单位替员工代扣并缴纳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权利。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税务征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提高了征管效率。但是伴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代扣代缴方式为主的缴纳方式逐步暴露出其弊端。由于当前很多国民的工资收入只是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很多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了资本性收入、劳务收入等,这使得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缴模式能实现对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征税管理,而对其他收入却缺乏了相应的管理。这对收入内容主要为工资薪金的国民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带口袋了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3.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不同类别的收入规定了一系列的免征额,在免征额内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超过该额度的收入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为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收入制定的免征额为3500元,这个额度自从制定10多年来再未提升,但是在这10多年来,我国经济水平获得了极大的提升,过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免征额,如今已经显得过低。这无疑给很多经济实力、收入状况较低的人群带来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提升整体国民的经济水平。因此,在下一次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有必要对免征额进行一定幅度的提升,这必然会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进行转变。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难点工作

1.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从间接税领域来看,我国的税制设计以及趋向科学和有效。但是,在直接税领域,个人所得税暂时并未肩负起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任。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当更加注重公平。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着几个重难点问题,其中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难以和高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适应,将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中的一大障碍。因此,有必要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首先,征管机关的征管模式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进行转变,在转变过程中,需要由过去的管理理念转变为服务理念,为纳税人解决在纳税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其次,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进行全面纳税检查是很难实现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只能进行税务稽查,通过科学筛选的方式选择稽查对象,并对被选定的稽查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符合纳税征管要求的纳税人,公布信用A级名单,对于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偷漏税情况的纳税人进行通报,并根据其所涉金额和偷漏税原因性质,移送相应机关进行处理。

2.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实现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就是将当前实行的分类征收改变为具有综合性质的税收制度。而这一重要改变,必然需要将现在主要实行的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国民的大力配合。因此,有必要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构成内容,并实现自觉进行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稳步实施。首先,可以通过社区宣传的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好处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普通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并且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影响,让更多的人接受并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其次,对于非自由职业者可以由雇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大型的税收宣传专题讲座等,并重点说明未按时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后果。除此之外,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对于未按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进行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这种事前宣传、事中事后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民的征收意识,并且实现征纳税双方的和谐有效实现税款的计算和征收工作。

3.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大力发展税务中介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所有具有收入来源并能够纳税的人,因此在征纳税管理时涉及的数量巨大,若未匹配相应的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系统,必然导致税收制度无法有效实行。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自然人,并非所有人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具有详细了解,因此还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税务中介机构的配合和发展。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并且大力发展税务服务中介将成为重难点工作内容之一。首先,征税机关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纳税人信息处理平台,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报税,减少人工成本和纳税的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其次,应当大力发展税务中介在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大范围实现税务中介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中介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地位,还可以减少因个人申报带来的税款计算错误,提高征纳税效率。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制结构的调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公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头戏,对于提高国民纳税意识、促进直接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许志伟,吴化斌,周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宏观福利分析[J].管理世界,2013(12).

个人所得税范文6

1.税基狭窄问题突出。在课税范围设计上,个人所得税有概括法和列举法之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列举规定了11项应税所得,但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利得项目。而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特别是高收入人群,资本利得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如表1所示,自2005年以来,城镇居民的收入逐年增加,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超过60%,但工资性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减(从2005年的68.88%降至2010年的65.17%),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却逐年递增(从2005年的1.70%升至2010年的2.47%)。而且,我国税法中“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与国际通用的资本利得有较大的区别,无法将资本利得纳入其中。这就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应税总收入的比例还比较低,如2007年,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6.4%,占GDP的1.24%。而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比重一般在40%以上。如2008年,美国个人所得税为14501亿美元,占联邦税57%,占其GDP比重为10.17%。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正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的反映。另外,个人证券交易、股票转让以及外汇交易等所得项目尚未征税,还有附加福利、投资资本利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等高收入者经营所得等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涵盖面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2.税负不平等现象加剧。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月减除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变,这样导致改革前和改革后相同的收入所交税款出现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都是20%的固定税率,难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例如:居民买彩票中奖所得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20%;如果200万元为年薪制企业工人的工资,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1.17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35.6%;如果200万元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则应纳税额为63.3万元,实际税负为31.56%。由此可见,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高于偶然所得的实际税负。而获得勤劳所得的纳税人大多是中低收入者,较高收益获得者多为高收入者,所以新的税法难以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调节。

3.工薪阶层的税负较重。税负,是指纳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比重。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与改革前相比较,工薪阶层的实际税收负担变化不大(最大变化4.8个百分点),月工资38600元以上的高收入阶层税负变化很小。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

4.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但未缴纳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的税款,且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仍是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已扣未交”和“未扣未交”是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且前者的法律责任大于后者。虽然,法律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作了不同处罚的规定,但是扣缴义务人在其中的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明确。另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时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这在《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都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全凭主观意愿采取不同的措施,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收负担产生差异。

二、改革建议

1.拓宽现有税基,扩大征税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设计中有关费用扣除减免的项目过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免税项目过多,主要包括国际组织、省级以上军政机关单位和外国组织发放给个人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这些规定不利于公平税收负担,缩小了税基,只宜将部分合理的减免税项目列入扣除项目,不宜将这些项目全部予以减免。二是对外籍人员的特殊规定不妥,如对外籍人员取得的利息、股息、房补等费用予以扣除的例外规定,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2.消减累进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主要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自2011年9月起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世界上许多国家仅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低税率级距过小、税率级次太多、级距不合理、结构复杂以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使得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被调控对象,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高于一些非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有失公平。因此,在确定项目适用税率时,建议:①取消45%层级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定为40%;②取消15%、25%、35%三档税率,将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档的1500元调整为2000元,将第二档和第三档、第四和第五档合并;③适当拓宽中低收入税率级次。具体可如表3所示:

3.健全强化征管。以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经验看,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纳税制度效果较好的国家,除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外,现金交易少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税务部门通过账户可以对纳税人的税源进行有效控制。而在我国,由于现金交易普遍,使得税源核查难度增加,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相关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困难重重。因此,建议作以下改进:

(1)以身份证为基础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纳税人编码制度是国际上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经验之一。我国可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确定年满18岁公民的税务编码,规定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编码卡。纳税人可以个人编码卡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源泉扣缴证明与缴款书及不动产登记、收益申报表、不动产转移或转让文书,也可用于办理银行储蓄、社会保险,申请土地使用和建房许可证等等。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应用税务编码卡予以记录。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编码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将税务编码管理与政府其他管理系统如户籍管理、身份证管理等相连接。这样,税务机关可以很方便地掌握到纳税人相关收入信息,以此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情况,使申报得以更有效地进行,也为计算机集中处理纳税事项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2)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编码制度相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数据信息应用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系统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系统相连接,允许税务机关从相应部门的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数据。

(3)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技能培训。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须通过各级上岗资格考试,在岗职工应采取在职培训、单项技能培训、或高级人员培训等,以使其能充分胜任工作。

(4)加强源泉代扣代缴及中介制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源泉代缴和中介两种形式,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可对依法履行代缴义务单位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处以惩罚。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税务机关规定的各种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人纳税编码实施缴税,按相应法律中规定的代扣代缴程序进行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