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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范文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市以及本市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查验、登记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三)定期组织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五)为本市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开展与户籍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十二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市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本人的户籍或者身份证明;
(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可以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相关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应当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对无生育证明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应当通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范文2
根据市政府《*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年9月1日起,我市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实行医疗保险。现就在办理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过程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经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验合格的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非*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市户籍的少年儿童,母亲属非*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离异或丧偶的男方抚养子女的,母亲为49周岁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由各区具体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证》核验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计划生育服务证》、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孕情检查证明。
(二)办理部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到办理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情况核实表”(见附件)。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一致的,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服务证“查验记录”中盖上核验章。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变动情况证明,经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后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后加盖核验章。
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同时应加盖核验章。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计划生育证明出具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结婚证、全家户口本、母亲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超计划生育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属政策外生育的,还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二)办理部门:计划生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委托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独生子女参保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办理机构办理。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范文3
一、联席会议制度
由政府牵头组织计生、财政、发改局、民政、卫生、劳动、建设、扶贫、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两次,研究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成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二、流动人口证件代管服务制度
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相关证件,主要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由村、居、社计生部门为其进行保管;对有当年出生情况的流动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对其出生证和生育服务证进行代管。通过代管证件,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和服务。
三、“一户管一院”管理制度
就城郊结合部流入人口多、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与房东签订责任状,再由房东与租房者签订责任状,建立奖惩制度,每季度由房东召集并带领本院流动人口参加免费环孕情检查。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较好的房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提出表扬并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四、实行“出生核对制度”
凡流入人口有当年和上年度出生情况的,要及时与其户籍地联系,填写《流动人口出生核对通知单》,并以函的形式发往户籍地,再由原籍地核实后进行反馈,最大限度地减少流动人口出生统计误差。
五、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管理模式
各办事处要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大型商场、企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协会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的各项服务,实现流动人口的自管理、自服务。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证制度
各办事处要严格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各村(居)委会计生工作人员要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流入现居住地20日内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要求其在15日内回原籍地办理。对于当年或上一年度有出生情况的流动人口要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其原籍婚育情况。
七、双向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镇、办事处)要主动加强与流出地(特别是)的联系,重点核实孕期和当年、上一年度有出生情况的流动人口原籍婚育情况。
八、服务制度
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范文4
关键词:人口;居住流动性;避孕;计划生育服务;卫生服务需求;干预性研究
计划生育服务主要包括宣传教育(简称宣教)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和随访服务等。通过计划生育服务可使流动人口了解避孕节育、性与生殖健康和性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预防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意识和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改善其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进而促进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水平的提高。但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状况并不理想。陶建国等的研究结果显示,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接受过计划生育宣教服务的比例仅为29.0%;接受宣教的方式为口头宣教、发放宣传材料和影视材料等。本研究通过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干预项目,探讨干预对流动人口避孕节育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的影响,以便今后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选择流动人口高度集中的重庆市酉阳县作为研究现场,采用多阶段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获取研究对象。研究对象为所选择的工作场所 (工厂、建筑工地和娱乐场所)
的流动人口。入选标准:①人户分离。②年龄18~49周岁。③在所选地区居住≥3个月。④自愿参加本课题。本研究基线共调查2 001例,其中对照组989例,干预组1012例;评估调查时随访到有效样本1791例(失访率10.49%),其中对照组881例,干预组910例。基线调查时研究对象年龄
(29.50±8.34)岁,2组均以25~30岁者占比例最大。干预组与对照组的年龄分别为(29.36±7.66)岁和(29.64±8.95)岁,差别无统计学意义(t=0.75,P=0.4508)。2组性别、婚姻状况构成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01),2组均以女性、已婚或未婚有性生活者为主(>50%);2组工作场所、学历和户口性质构成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2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工厂为基础进行流行病学干预研究,采用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在重庆市酉阳县流动人口集中的工厂、建筑工地和服务娱乐场所开展研究,将上述工作场所随机分为干预组和对照组。干预组除给予常规计划生育服务外,还进行本项目的各项干预活动,包括:倡导、动员、管理、培训、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随访服务和转诊机制等各项干预活动;干预组每月发放1次材料,每月更换1次宣传墙报;每3个月组织到所选择的工作场所进行1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VCD集中播放;在每个单位设立咨询室,进行咨询技巧培训后的服务人员为流动人口开展咨询服务;开通咨询热线,建立咨询记录档案;每季度开展1次专家咨询活动;在工作场所集中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对照组只给予常规计划生育服务。
在干预活动开展前,首先对研究对象开展结构式问卷调查(基线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特征、流动特征、避孕知识、使用的避孕方法、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情况和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等。具体包括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教服务需求、咨询服务需求、技术服务需求和随访服务需求。
干预组开展12个月干预活动后,2组均进行评估调查。评估调查内容与基线调查基本一致,干预组增加对干预活动的参与情况调查。
3统计学方法
问卷资料由专业人员进行统一审核并编码,Epidata3.1软件建立数据库,双人双遍录入,进行一致性检验。采用SAS9.1软件包行统计分析,对研究结果做描述和比较,2组间各指标比较分别采用t检验和χ2检验。各因素对研究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的影响采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因变量为宣教服务需求和咨询服务需求,有需求赋值为1,无需求赋值为0;自变量中“性别”、“现居住地居住时间”为二分类变量;“婚姻状况”、“工作场所”、“流动方式”和“户籍地”为多分类变量,采用哑变量的形式进行比较(设立1个参照组);“学历”和“年平均月收入”采用等级变量的形式进入模型,学历越高,其等级越高(小学及以下=1;初中=2;高中/技校=3;大学及以上=4),年平均月收入越高,其等级越高(<500元=1;500元~=2;1 000元~=3;2 000元~=4;≥3 000元=5)。
结果:
(1)计划生育服务情况
1.2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比较基线调查时2组办理者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评估调查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干预组高于对照组。对照组评估调查时与基线调查时办理《婚育证明》者比例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321 4);干预组评估调查时办理《婚育证明》比例比基线调查时高。
2.2组接受宣教、咨询、技术和随访服务情况比较基线调查时干预组与对照组接受宣教、咨询服务者比例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接受技术服务和随访服务者比例差别有统计学意义,干预组高于对照组。评估时2组均全部接受宣教服务,接受宣教、技术和随访服务者比例及干预组接受咨询者比例均较基线调查时增加(P<0.01),只有对照组接受咨询服务者比例下降(P=0.001 3),评估时干预组接受咨询、技术和随访服务者比例高于对照组(P<0.000 1)。
(2)2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比较
基线调查时,2组对宣教、咨询服务的需求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对技术、随访的需求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01),干预组对技术的需求低于对照组,对随访需求高于对照组。与基线调查时比,评估调查时2组接受宣教服务的需求均降低(对照组P=0.009 7;干预组P=0.0165),接受咨询服务的需求无明显变化(P>0.05),对照组对技术服务的需求增加(P<0.0001),干预组对随访服务需求降低(P=0.0002)。评估调查时,2组对宣教、咨询服务需求者比例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组对技术服务的需求比例低于对照组(P<0.0001),对随访服务的需求比例高于对照组(P=0.0197)。
(3)计划生育宣教和咨询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干预活动对研究对象宣教服务的需求无影响。性别、婚姻状况、学历、工作场所、年平均月收入、在现居住地居住时间、流动方式和户籍地等因素均影响研究对象的宣教服务需求。与男性相比,女性具有较高的宣教服务需求;与未婚无性生活对象相比,已婚者有较高的宣教服务需求;与工厂的对象比较,娱乐场所的对象有较高的宣教服务需求;与来自华东地区的对象比较,西南地区的对象有较高宣教服务需求;年平均月收入越高,其宣教服务需求也越高。与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下者比,居住半年以上者有较低宣教服务需求;与举家流动对象比,1人流动或夫妻流动者宣教服务需求较低;学历越高,对宣教服务需求越低。干预活动对研究对象的咨询服务需求也无显著影响。学历、工作场所、年平均月收入、流动方式和户籍地等因素均影响研究对象的服务需求。与来自华东地区的对象相比,中南地区的对象有较高咨询服务需求;年平均月收入越高,其咨询服务需求也越高。与工厂的对象相比,建筑工地的对象有较低的咨询服务需求;与举家流动的对象比,个人流动者有较低咨询服务需求;学历越高,对咨询服务需求越低。
讨论
本研究显示,干预后干预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比例显著增加。评估调查发现,2组对象接受咨询、技术、随访服务的比例均有显著提高,且干预组显著高于对照组。研究结果提示,以工厂为基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干预可提高其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相关服务的比例,这对促进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有重要意义。
在宣教内容上,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道感染等知识是向流动人群宣传教育的重点。仅少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得到过免费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检查,获得过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和随访服务的比例则更低。而流动人口表现出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希望了解常用避孕方法的原理、正确使用方法和不良反应、性病/AIDS知识、性道德有关问题、青春期健康和生殖道感染等方面的知识;同时流动人口认为由计划生育人员和医务人员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教育比较合适。本研究以工作场所为基础,由工作场所或其所在街道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教、咨询、随访和技术服务,大大提高了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可及性,提高其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比例。有研究显示,在外来未婚女性中“认为有必要进行生殖健康教育者”和“与他人交流过生殖健康知识”的对象其生殖健康知识得分较高,说明有宣教服务需求的流动人口对生殖健康了解程度较好。因此,有必要在流动人口中开展相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黄江涛等对15~35岁女性非户籍人口进行的研究也显示,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教和技术服务为重点的干预活动提高了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干预前93.7%的人希望进一步学习避孕/生殖健康知识及得到有关技术服务,干预后上升至96.5%(P<0.05),提示生殖健康宣教与技术服务干预措施可使流动人口在避孕/生殖健康认知、态度等方面得到显著提高和改变,能提高15~35岁女性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但本研究多因素分析未发现干预措施对提高流动人口的宣教和咨询服务需求有显著性影响,基线和评估调查时均有60%~70%的研究对象表示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宣教和咨询服务需求,这可能说明本研究对象生殖健康需求已得到满足,也可能说明本研究对象的生殖健康保健意识仍不够强,未认识到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需求。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需就研究对象的服务需求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分析。
本研究多因素分析还发现性别、婚姻状况、学历、工作场所、年平均月收入、在现居住地居住时间、流动方式和户籍地等因素均影响研究对象的服务需求。这与以往研究结果类似。提示在今后计划生育服务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特征对象开展个性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本研究显示,以流动人口工作场所为基础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干预有助于开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促进群众接受性与生殖健康相关宣教、咨询和随访服务。因此,相关地区和计划生育机构可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工作场所开展相应的宣教、咨询、随访和技术等服务,从而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能力,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
[1]黄江涛,王奇玲,余森泉.年轻流动人口妇女生殖健康
宣教干预效果分析[J].广东医学,2008,29(4):86-88
[2]崔念,李民享,田爱平,等.成都市未婚流动人群性和生
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范文5
甘肃省流动人口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育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的住所,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兑现奖罚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有办事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落实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卫生、人事、建设、交通、教育、乡镇企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检查、考核。
前款规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必须依法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于没有《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盖章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查、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协调行动,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在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的社会职能作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管理育龄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一)对育龄流出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二)为已婚育龄流出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三)与流出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四)为育龄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五)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出育龄夫妻核发生育证;
(六)统计流出人口及育龄夫妻的生育、节育情况;
(七)为实行晚婚晚育的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流动夫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待措施;
(八)与流出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联系,并对现居住地管理机构所发联系函及时回复;
(九)依法查处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对本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依法履行管理育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一)对育龄流入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二)依法查验和登记育龄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
(三)对育龄流入人口登记建卡,告知其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与服务,并与已婚育龄流入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流入人口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甘肃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五)统计流入人口及育龄流入夫妻的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定期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六)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在审批育龄流入人口暂住、务工、经商等证件时核查《婚育证明》及其审批结果通报的情况;
(七)为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证并申请生育子女的育龄流入夫妻,办理查验登记手续;
(八)与流入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联系,并对户籍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发联系函及时回复;
(九)依法查处育龄流入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做好本社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凡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住所之前,必须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 育龄流出人口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情况证明;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处罚的情况证明;
(五)育龄夫妻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
育龄流出人口未按前款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实行定期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报告单》的服务工作制度。
《报告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监制,加盖现居住地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后,方可在现居住地及其户籍地有效使用。
对于持有前款规定《报告单》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再要求其定期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管理和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现居住地的通讯地址;流动育龄夫妻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邮递提交现居住地的《报告单》。
第十五条 育龄流入人口必须持有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查验登记盖章的《婚育证明》,方可申办暂住、务工、经商等证件。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育龄流动人口申办的暂住、务工、经商等相关许可证件时,应当核查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定期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凡未持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育证明》的,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管人员不得批准办理许可证件:
(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暂住证或常住户口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和审验营业执照;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办理流动人员就业证;
(四)房管部门及私房主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
(五)民政部门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
(六)卫生部门不得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七)建设部门不得审批、审验从事建筑活动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资质证书;
(八)交通监理部门不得审批和审验驾驶执照;
(九)招工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得录聘雇用。
第十七条 对育龄流入人口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工负责。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由发证发照单位负责;无固定从业场所的流动小贩、工匠和无业闲居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随单位职工居住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有办事机构或者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育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已婚育龄流入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登记盖章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入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持有的《婚育证明》和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和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年度责任考核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项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的《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衡量标准衡量流动人口的基本尺度是流动涉及的空间及其持续的时间。在空间尺度上,可以按流动距离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或按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的空间组织形式──区域,将流动人口按不同等级区域进行划分,如省际、县际、乡际流动人口,还可以按农村、城市两大居住地系统区分为以城市和农村为流动目的地的各种流向的人口。在时间尺度上,可以按流动人口的出行规律分为定期和非定期流动人口。在定期流动人口中,又可根据当事人离开常住地在外居留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每日流动、季节性流动和周期性流动人口。
除了时间和空间标准外,也可以根据流动的功能、当事人与流动目的地的认同程度等多种标准衡量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或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义务、活动、物品等在空间上是彼此分离的。从个人或群体的角度观察,一方面是与常住地联系在一起的归属、义务、权利
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范文6
这次情况通报会,时间虽短,但内容很丰富。会上通报了第二期信息交换平台的运行情况,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及相关基础工作进行了培训。大家通过学习、交流、通报工作情况,达到了总结经验、明确目标和部署作任务的目的。
去年十月份以来,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打开了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开展了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现状调研活动。这是我委专门的工作机构成立以后,首先抓的一件大事。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省很多地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工作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水平我们并不掌握。为此,省里从调查研究入手,于去年月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加强调查研究的重要目的,是探寻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科学性、规律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工作,必须尊重人口自身发展的规律,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随即,省流动人口管理处会同省流动人口管理站的同志开始调研。他们深入到吉林、延边、松原等地的社区、乡村,通过实地调查、现场座谈等方式,历时个月,掌握了大量、详实的第一手情况和数据。各地在接到调研通知后,能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填写调研表、撰写调研报告。目前,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现状的调查报告已经形成,正在委党组传阅。整个报告问题反映准确,符合基层实际;分析深入,切中问题实质;对今后工作提出了科学并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充分体现了全省同志,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报告为今后做好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依据,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其次是规范和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流动人口的规模和流动频繁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式。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和流动人口需求,省人口计生委改变了过去把所有流动人口“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管理方式,按照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一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明确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加强经常性、制度化的管理和服务,其他人员作为一般性管理,及时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这样,不但大大减轻了基层的工作量和工作负担,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于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在本地有效的临时《婚育证明》;对婚育信息完整版权所有准确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为年或年的《婚育证明》,以便建档立册,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管理,减少了漏洞;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流动人口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二是以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为主要目的,统一规范了流动人口表、单、卡、册的管理。增加了服务内容,强调了依法维护流出人口合法权益。流出人口因居住、就业等变化频繁,使我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难以到位,违法生育较为突出。在目前,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和服务体制,还未很好建立的情况下,户籍地有必要也有责任加强管理,为现居住地实施管理创造一定的条件。要加强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管理,并增设“落实奖励优惠政策、金额”等服务项目。要求户籍地村级统一建立基础档案,记载每个流出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外出时间、地点、办证和从业等基本情况,力求做到人头清、婚育清、措施清、去向清的动态管理。
第三,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有新起色。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作为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创新的一个突破口,加快了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反馈的速度,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跨省、跨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难的问题。去年培训班以来,我省信息平台交换工作有很大起色。去年月日至今年月日,我省共提交信息条,反馈率为。今后,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指导、培训和督查工作。
对下一步版权所有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讲几点意见: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皆成于实”。今年,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狠抓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省里下发的一系列文件。最近,省里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下发的文件比较多,但不是文件多了,工作就做好了,关键是落实。一是落实省里于今年月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强化领导责任制,密切协作配合,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加强引导和提供服务上,寓管理于服务中,创新综合治理机制。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新理念,如为流动人口搭建发展经济平台,把发展劳务输出经济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计划生育服务领域,提高办证率。二是落实《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设备,并要有专人管理网站。各级人口计生委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控督促制度,每周至少登录一次交换平台,随时了解上级人口计生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交换个案信息,同时各相关处、科、室也应分工负责,做好信息交换的监控和督促工作。市、州每周至少登录平台两次,及时掌握各地个案信息的交换情况,对长时间未发出查询信息和未按时反馈查询信息的县(市、区)进行督促。目前,各地推广使用平台工作发展不平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加强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作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项基础性工作,与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应用的步伐,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管理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资源、信息共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并由战时转入平时,由突击性转入经常性。对我们有的同志来说,信息交换平台是一种新鲜事物,一些基层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在思想上产生了波动,对平台的可靠性、信息的真实性、应用的持久性产生怀疑,对是否能全面推广缺乏信心。因而对在使用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畏难情绪,对经常性的反复操作产生厌倦情绪,对平台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采取应付态度。仍有少数县(区)工作不落实,与信息交换平台应用有关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如: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或不完整;对流动人口有关情况的询问、核查不认真;上网录入的信息不准确等。这其中除了领导重视不够外,主要原因是不少地方信息化工作基础较差,设备、网络资源缺乏,缺少具有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反馈信息中查无此人的比例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交换信息质量,有的地区“查无此人”率竟高达。目前,一些地方平台运行的机构尚不健全,平台缺乏良好的运行环境,基础保障急需强化。对此,我省将平台的使用情况纳入了年终计划生育整体目标考核,在今年的考核方案中,明确了信息平台的考核内容和办法。三是明确《吉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规定》中的新观点、新意见、新规定开展。要将村、社区工作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他们为管理对象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省里同志也要积极参与指导各地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月底前完成培训业务。版权所有
二、认真落实中央五部委、九部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号令要求,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省,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许多地方没有合理核定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没有将涉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一些流入地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中,没有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的原则,流动人口没有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也未能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妇幼保健宣传教育服务;而在流出地,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地方,为了减少计划外生育,还存在侵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流入地作为人口流动的主要受益者,应该也必须为流动人口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支付必要的成本。流入地要把流动人口的发展纳入本地的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的必要经费,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现居住地管理,使流动人口尽快享受市民待遇和法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足额、按时拿到相应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已经计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经费需求总额,不存在没有流动人口服务经费的问题。要认真落实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把应该用于流动人口的工作经费,真正用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刀刃”上,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拒绝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服务。要积极争取各地党委、政府,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方面,要切实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对各地经费解决和落实情况,省里准备在适当的时机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