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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范文1
第二条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阳宗海的保护、开发利用,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阳宗海执行下列控制水位:
(一)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
(二)最低运行水位1767.00米(海防高程)。
第五条阳宗海保护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大气环境。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阳宗海水域及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离30米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集水区域。
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景物,除按规划统一设置的保护、游览设施和必要的码头、抽水站外,不得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设施。
二级保护区内需要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不得新建改变地貌,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
一、二级保护区的界限,由阳宗海管理机构树立界桩、标明界区。
第六条阳宗海保护范围执行下列环境质量标准:
(一)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
(二)大气质量按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阳宗海管理机构,归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阳宗海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组织阳宗海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三)制定阳宗海水量年度高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四)对阳宗海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和水产资源的保护开发、水域和滩地的利用以及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水质保持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五)主管阳宗海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编制阳宗海防洪调度、抗灾抢险实施方案;
(七)批准和管理入湖船舶,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八)行使水政、渔政、航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沿湖乡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对阳宗海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阳宗海设施、污染损害水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阳宗海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适应阳宗海保护开发利用的需要,应当加强阳宗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构。
第十条阳宗海保护范围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阳宗海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经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批。
需要使用阳宗海水面、直接从阳宗海取水的,必须提出使用计划,经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向阳宗海水域排放热水,必须经过降温处理,保证水域的水温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阳宗海周围湖盆地区范围内的污水逐步实施环湖截污工程,集中处理,统一排放。
第十五条阳宗海水域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捕鱼。确需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科研、管理、旅游的,须严格控制并经阳宗海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准行证后方可在湖内行驶。经批准使用的燃油机动船必须有垃圾、污水收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和废油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支持、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阳宗海集水区的荒山、荒沟、荒丘,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承包治理合同。
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在阳宗海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单位,其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实行限期治理,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搬迁。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符合阳宗海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项目建成后,经阳宗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禁止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引进和兴办下列项目:
(一)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禁止的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其他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第二十条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允许建设和引进下列项目:
(一)文化娱乐和游乐项目;
(二)旅游宾馆、餐馆、度假别墅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三)旅游商品经营和旅游商品进出口贸易项目;
(四)旅游交通项目;
(五)荒山、园林绿化项目;
(六)国家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禁止向阳宗海和汇入阳宗海的河道倾倒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及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
第二十二条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必须向阳宗海管理机构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开湖日期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公告。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禁止在阳宗海围湖造塘、围湖造田、围湖开发和网箱养殖、围栏养殖。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阳宗海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毁林开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已建成的项目,可以组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分别没收养殖、捕捞工具、违法所得及水产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阳宗海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阳宗海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海洋范文2
我国启动人与生物圈计划之后,始终坚持将世界人与生物圈计划的先进理念与我国自然保护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较高的知名度,成为我国自然保护界一支重要力量。在中国科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在中国人与生物圈秘书处全体同仁的积极协调下,我国一大批重要的自然保护区加入到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还有一批卓越的自然保护学者投身于人与生物圈计划中,为各个自然保护区提高管理能力提供了交流平台和专业指导。中国人与生物圈计划还十分注重与自然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系,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旅游等部门先后参与人与生物圈活动,形成了推动自然保护事业前进的合力。
海洋与森林、湿地并列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是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也是发展蓝色经济的主要空间,承载着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希望。中国管辖的海域辽阔、岸线漫长、岛屿众多、资源丰富,海洋自然保护价值十分巨大。从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海洋局开始以建立海洋保护区的形式保护海洋生态,随着海洋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逐步扩大,国家海洋局开始积极联系并参与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的活动,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在组织机构和重要活动中也将国家海洋局的代表列入。随着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一些重要的海洋保护区已经具备了加入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资格。在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大力支持下,具有标志意义的是浙江南麂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1999年7月26日,在浙江平阳县举行了颁证仪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代表和国家海洋局领导讲话并向南麂列岛授世界生物圈保护区铜牌。浙江省海洋局、温州市及平阳县各级领导参加了仪式,同日还举行了南麂风光明信片首发式。这也是我国第一处海洋保护区加入人与生物圈网络,标志着中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已经涵盖了海洋生态保护领域。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国家海洋局和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密切合作,积极参与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2000年11月,国家海洋局主管的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加入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络;2001年2月,国家海洋局和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共同在北海市召开了“人与生物圈海洋自然保护区发展研讨会”,来自国家海洋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代表处、相关保护区代表等4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共同探索和推广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途径和自然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模式;此后若干年里,国家海洋局主管的河北昌黎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广东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雷州珍稀海洋生物自然保护区、广西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加入到中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之中。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科研院所以及上述海洋保护区,始终积极参与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包括历次全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大会和以生态旅游、民族文化、特色产业等专题研讨会,通过参与这些活动,也为海洋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借鉴。尤其值得指出的是,2009年和2010年,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分别组织对浙江南麂列岛和广西山口红树林保护区开展了对过去10年工作的评估,对这两处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分析诊断,并对保护区未来发展提出了十分宝贵的意见建议,必将极大地推动海洋保护区工作。
近年来,海洋生态保护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海洋部门不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海洋保护区数量和面积稳定增长,到2010年全国已经建成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201处,面积330多万公顷,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1.12%。海洋公园建设取得新突破,已批准建立7处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保护区海域使用制度、开发活动规范审批制度和海监执法队伍相继实施或建立,初步形成了布局基本合理、类型相对齐全、功能渐趋完善的海洋保护区体系。同时,沿海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各类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通过滨海湿地植被恢复、红树林人工种植、受损珊瑚礁人工移繁、海洋贝藻底播增殖等手段,恢复海洋生态功能。
保护海洋范文3
大家好!我是六三班的少先队员:朱建恒。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珍爱水资源 保护海洋资源。
水是生命之源,假如地球上没有水,那么地球母亲就不会孕育出我们人类的子孙万代。因为最早的原始生命首先是在海洋中孕育形成,逐渐扩展到陆地上。海洋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澄蓝的海水下边,孕育着地球80%的生物,海洋推动水流,供给(gong ji)氧气与能量,平衡气候,一旦我们没有了水,没有了海洋,那么地球的生命也走到了尽头。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以及陆地资源的紧缺,人类开始了对海洋的研究与开发,因此海洋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中,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富,提供了很多我们生活中的必需品,所以现在的海洋对我们的生活和世界的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人类已经离不开海洋,但是,随着一步一步的开发与利用,我们却忽视了海洋自身的环境与系统,从而破坏了海洋生态平衡,所以我们人类也开始注重海洋环境与生态平衡的维护工作了,而不是一味的向海洋索取。我们必须要保护海洋资源,保护地球的生命之源。
大家都知道,地球有水球之称,因为它表面有70%的面积被水覆盖,但其中海洋占了97%,然而可被人类利用的淡水总量只占地球上总水量的十万分之三,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一半的陆地面积,遍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缺水,二十亿人饮水困难。既然如此,为什么当人们看见水龙头的自来水“哗啦哗啦”地流的时候,就总是视而不见,不愿上前一步关掉水龙头?为什么当一些人往江河海湖扔垃圾的时候,他们想不到这对水的污染有多大?为什么当工业污水“哗啦啦”地流进江河海湖时,看着 原本清澈的水变成污水时,人们并不感到痛惜?
同学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吧!从自身做起,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这样才能维持我们人类的生生不息。珍惜水资源就是珍惜我们自己的生命,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把保护水资源作为一种自觉行动时,我们的水环境才能得到彻底改善。赶快觉醒吧!如果我们不珍惜水资源的话,将来地球上流下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 。
保护海洋范文4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保护海洋范文5
关键词 海洋 自然保护区 对策
我国是个海洋大国,辽阔的海域怀抱着我们的祖国,海域纵跨从北到南的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3个温度带,分别包括上升流及大洋、珊瑚、红树林、海岸滩涂、河口、湿地、海岛等各种生态系统。而保护区是海洋的一道防护罩,尽量阻断外界带来的干扰和人为活动导致的各种破坏,最大限度地从生态系统源头维持了其原生产力,促进生态良性可持续循环并且保证海洋物种能够正常繁殖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运作及持续利用,做到既保护生态过程,又保护遗传资源,一举两得。但是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过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系统研究,探索完善此项制度的方法,为今后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修改提供参考,同时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的生态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写此文的实际意义所在。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概况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而把一定范围的海域、海岸、河口、湿地或岛屿及其包括的各种海洋生物划出界限加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地带,是保护海洋多样性,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措施之一。海洋自然保护区具有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双重功能。
(二)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确立
我国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记载,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国务院在1994年10月9日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于199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此条规定为未来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颁发提供法律依据和实施基础。终于在万众期待下,1995年9月29日国家海洋局以《自然保护区条例》为蓝本,出台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至此,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宣告已经初步形成,初具规模,并且沿用至今。
二、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起步较其他发达国家晚,基础比较落后,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面对经济社会日益复杂多样的情况,它也渐渐凸显出它存在的问题下面就其自身特有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总体布局规划不完善
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在布局上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过于集中在某一地带。例如集中选址在南方,以广东、福建和海南为典型,而北方的山东一带的海域却被“冷落”了,原因是什么呢,不是因为保护区多的地区生物多样性更值得保护。相反,被“冷落”的山东一带的海洋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系统活跃多样,具有其他地区不具备的的特有生态价值,完全有资格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只是问题出在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由地方向中央层层递进评审制度的程序漏洞上,包括申报、规划乃至最后的审批。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一些地方海洋自然保护区冗杂繁多,而一些地方海洋自然保护区稀缺。这样是不利于国家用有限的力量尽量去对每个海域都进行公平保护的。
(二)管理体制缺乏合理性
过于复杂的管理体制直接影响到了实施保护的效率,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依据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规定,采取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并行的管理体制[4]。即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和分别由海洋、农业、国土和林业等部门各自分部门管理。这样,不同部门分管不同类型的保护区,甚至在同一保护区内,不同部门也行驶不同的职权,这样就难以避免出现不同部门为自己部门谋利益,政府部门的内部性局限也就开始显露出来了,即有事就互相推诿,有利就互相争夺。这样的体制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权限不明,职责不清,资金浪费的问题出现。
(三)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难以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制度,这一制度也适用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区内的结构,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能发展与该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宗旨不协调的旅游项目。这种保护制度让很多人都关注周围社区居民对保护区的干扰,却忽视了这样的保护区设置给周围居民带来的生产生活的不便。保护区主要注重保护,但允许适度开发,可适度开发的界线不明确,这样可能会阻碍了当地居民传统的生产模式,损害社区民众的经济收益,让民众对此工作的开展产生排斥心理,不积极配合保护区建设工作,这也不利于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
(四)立法不完备
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落于人后,立法还很不完善。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里,我们只能找到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一点皮毛,根本就不能作为实践依据。而1995年颁布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虽然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其实践可操作性还是有限的。迄今为止,我国对海洋自然保护区这一块的法律保护力度还是太薄弱,没有出现专门的法律。不能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破坏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制,使保护区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专门法律的空白,相关配套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无法适应海洋这一复杂的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以致出现问题的时候无法可依,手足无措。
三、完善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建议
随着目前的国际形势和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任务迫在眉睫,完善的制度才能充分发挥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功能,达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目的,为社会创造更好的效益。本文谨提出粗浅的几点完善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一)完善保护区布局规划
在总体合理、宏观的规划方针指导下,根据各个区域的特点,综合考虑当地其他保护区建设、当地发展状况及当地民众的支持程度来规划各个保护区的布局,尽可能更全面的照顾到潜在的需要保护的区域。不要过于集中某一区域建立同一类型的几个保护区,避免重复保护而导致经费的浪费,改善分布不均的局面。在保护区类型单一的方面的改进,可以扩大保护区类型范围,例如增加一些具体的稀有生物物种的保护区,以实地考察和研究为根据,以海洋生物多样性为目标,针对性的选择建设保护区的区域。实现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多样化,维护生态环境的多样化。
(二)调整保护区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应该在管理模式上进行。我们应该把综合管理这一笼统的概念转变为统一监督管理,在国家层面上设一个由海洋、农业、国土和林业各部门专门人才成立的国家小组,集中各领域人才的智慧,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在地方则设立这个小组的分支机构为地方小组,接受国家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地方小组的职责也要明确,具体到其所负责的保护区的建设所需,赋予他们执法权,便于执法活动的开展。在这种体制下,还可以吸收社会公益组织团体或企业单位成为管理的主体,将地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委托给他们自主管理,地方小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便于把社会的力量凝聚在一起,更好地贯彻环境保护法里的协同合作的原则。
(三)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协调保护和开发
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贯彻落实“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址确定之前应该进行信息公开,把信息传递给当地民众,再让他们对此进行反馈,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他们清楚意识到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他们也有责任,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然后积极对建设工作的开展进行协调合作。各类专业人士,社会团体也可以为保护区的建设提供各种宝贵的意见,这样充分利用了人力物力资源,优化当地保护区的建设。
(四)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很多政策规定无法落实,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无法达到预想效果,不适应当今复杂的海洋资源问题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作出专门的立法,填补法律的空缺,配备相应的法律条例,构建健全的法律框架,让建设工作开展有法可依;加强保护区法律权威性,提高执法能力,做到执法必严;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保障法律的运行,有效遏制在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和经营的行为[5]。要明确生态利益第一位的立法原则,遵循生态规律,以此为基础去制定相关活动开展的法律规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总体布局规划不完善、管理体制缺乏合理性、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难以协调、立法不完备等问题,我们应该完善保护区布局规划、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协调保护和开发、完善相关立法和提高科研技术。社会在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也要敬畏大自然,保护大自然,让雾霾,沙尘暴,各种污染的发展恶果从此远离我们,让蓝天和海洋两条“蓝丝带”继续完好地缠绕在地球的两端保护着地球,继续养育着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子子孙孙。
基金项目:创新强校项目“广东地方海洋法律体系建设研究”和“海洋法基本问题研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局.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局.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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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昭妍.关于完善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21):40.
[4]王敏敏.国外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中国海洋大学,2010.
保护海洋范文6
关键词:海洋文化 资源 开发 保护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是“蓝色经济”的时代,是地球村全体村民海洋意识观念强化和海洋文化知识丰富的世纪。建设海洋经济强国,继承和弘扬海洋文化,已成为实现中华民族繁荣复兴的伟大战略任务。海洋文化资源是舟山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蕴涵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是推动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因此,厘清舟山海洋文化资源现状,如何做到既合理开发又有效保护舟山海洋文化资源是值得探讨的命题。
1.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区位优势分析
1.1舟山的区位优势
舟山地处东海之滨,由1390个岛屿组成,处于我国东部黄金海岸线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是长三角经济圈最初的15个城市之一,背靠长三角广阔经济腹地,是我国东部沿海和长江流域走向世界的主要海上门户。东临太平洋,是远东国际航线要冲,也是我国大陆地区唯一深入太平洋的海上战略支撑基地。舟山最大的特点是海洋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产业特色鲜明。舟山是浙江省发展海洋经济的桥头堡和排头兵,具有广阔的海洋经济发展前景,是全国海洋经济比重最高的城市之一。
1.2舟山海洋文化区位优势
海洋文化源于海洋,是人类与海洋互动中对海洋的认识、利用及其结果,是人类在海洋活动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舟山群岛自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活动,定海的先祖们已在此耕海牧渔,繁衍生息,“海上河姆渡”马岙唐家敦出土的文物是典型的良渚文化,潮涨潮落,漂流不息的东海之水是大陆河姆渡文化、良渚文化先民通向海岛的公路。有着悠久的海洋开发历史,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孕育了舟山独特、灿烂的海洋文化。其中有积淀深厚的海洋历史文化,浩气长存、英雄气节的海疆文化,源远流长的海洋宗教文化,独具魅力的海洋旅游文化,多姿多彩的海洋民俗文化。可以说海洋文化已成为舟山城市发展的重要竞争力。
1.3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区位优势
海洋文化资源是体现海洋文化特征的资源,有别于其他资源的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属性,从内容上具有海洋属性,从地域上处于沿海地区的适应和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形式、产品或活动。舟山地处东海之滨,海岛众多,海滩优质,海岸线漫长,多深水良港,蕴含丰富的鱼盐之利,又极具战略价值,这些天然条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加之因海洋生产活动更加频繁,产生的海洋文化资源数量、种类众多,代表性的资源,如公园设施有遗址公园、舟山群岛文化公园,文化场馆有陈列馆、中国海洋系列博物馆,文物遗存有董浩云故居、三毛故居,历史文化名地有沈家门渔港、东沙古渔镇,民间传统艺术有舟山锣鼓、渔民号子,现代节庆会展有中国海洋文化节、普陀山南海观音文化节,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可谓异彩纷呈,又极具区域特色,深深打上了海岛的文化印痕,是舟山群岛新区对外宣传的一张不可缺少的亮丽名片。
2.舟山海洋文化资源的特性和开发与保护优势探析
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是新区文化发展的不竭源泉。
2.1舟山海洋文化资源的特性
数量的丰富多样。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在很多方面有自身的优势,这和舟山的历史和区位是分不开的,离开历史和区位坐标,舟山海洋文化资源的特色和代表性就无从谈起,如近年来举办的特色影响明显的海洋文化节庆、朱家尖国际沙雕节、普陀山南海观音文化节、海鲜美食文化节、中国海洋文化论坛等,活动的连续开展和影响力持续升温印证了舟山海洋文化资源的优势及丰富多样、数量众多、包罗万象等特性。
内涵的博大精深。舟山海洋文化资源与海结缘,又有别于其他区域的海洋文化资源,舟山居民面朝大海,与海为邻,以海为伴,每天与大海打交道,云谲波诡的大海,变化莫测的海上风云,光怪陆离的海底世界,造就了舟山居民的不畏艰难、勇于探险的精神,同时,广阔无垠的海洋,经常往来的交流,不同文化的融合,养育了舟山居民兼收并蓄的思想,宽阔远瞻的视野,对外开放的心态,这种精神直接体现和流露在海洋文化资源上,如舟山锣鼓,其宏伟的演奏场面和气势,折射出海岛人的粗犷豪情性格和敢于进取的向上精神以及海洋文化具有海纳百川的包容性。
2.2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的潜力和优势
舟山有着丰富的海洋文化资源,既有保存完好的天然的海岛自然景观,也有丰富多样特色明显的人文景观。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海洋文化的关注度不断升温,对海洋权益的日渐重视,与海洋相关的资源和文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舟山海洋文化资源的丰富多样性和内涵博大精深正逐步为世人所知晓,一系列富有舟山风情的现代节庆活动的相继开展,有力提升了舟山海洋文化的知名度,舟山海洋文化资源也在接受更多的人来领略和欣赏。同时,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非常重视并大力支持与海洋文化相关的活动,也极大地推动了海洋文化的开展及海洋文化资源的开发,以上是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的潜力所在。
舟山地处长三角,是中国最富有经济活力的区域之一,得天独厚的地理区位优势不论是对于吸引消费还是吸引人才都有无穷的魅力。舟山跨海大桥的开通为舟山的交通打开了通过内地的桥梁,舟山群岛新区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些为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品类齐全,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需要。无论就物质层面的自然景观、文化场馆、文化遗存等,还是精神意识形态方面的宗教文化、民风民俗、节庆会展等,舟山都具有自身的优势,且有开发的空间和潜力,蓝天、碧海、金沙、白浪,风光旖旎,得天独厚,这是吸引国内外游客来舟山体验海岛之旅,感受海洋文化,身临海洋民俗风情,品尝舟山海鲜的重要筹码,因此说,这是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优势的重要内在要素和关键所在。
舟山浓厚的人文传统和历史积淀是海洋文化资源开发的重要标志。舟山历史悠久,历代名人辈出,群星闪耀,具有浓厚历史积淀的舟山海洋文化资源,更加彰显出无穷的魅力和开发的巨大优势。
舟山浓厚的佛教文化传统家喻户晓。舟山佛教发达,基本上处处建寺,时时闻钟,这一特色无与伦比,来舟山的一个重要因素或目的是礼佛,舟山普陀山有普济寺、法雨寺、慧济寺三大寺,其他大小寺院、庵堂不胜枚举,是全国四大佛教名山,被誉为“海上佛国”,舟山被誉为“海天佛国”,佛教的文化传统是海洋文化资源开发的一张名片。
3.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对策建议
纵观舟山海洋文化资源所具有的优势,其开发前景是难以估量的,但是,所有文化资源的开发前提必须要做好保护,甚至是抢救性的保护,若开发会造成文化资源的受损或破坏,则不应开发。特别是海洋文化资源中的一些文化遗物、遗存是不可复制的,一旦被破坏将会无法修复,无法留给后人真实的历史记忆和符号。针对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3.1各级领导和部门重视支持是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重要保障。
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并大力海洋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的开展,在政策上做好方向指引和舆论导向,在经费上给予资金配套保证,努力提供物质保障。各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筹办海洋文化活动,不断丰富海洋文化内涵,继续扩大舟山海洋文化及其资源的影响,切实增强人们的海洋意识、海洋保护观念,为海洋文化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保驾护航。
3.2明确方向,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做好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
要及时、准确调查清楚舟山海洋文化资源的存量,做到摸清家底,挖掘资源,为系统科学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文化资源提供支持,更好地服务新区海洋经济发展。
要认真及时编制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名录,以便做到心里有数,轻重有序,一目了然,同时也有利于宣传海洋文化及其资源,也有利于统筹兼顾,找出发展海洋文化的切入点。为此,建议舟山各级文物部门、史志办、博物馆等,加强力量,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要结合实际,为避免重复,需整合海洋文化资源,合理布局,既体现各自特色,又发挥整体效益。要做到开发与保护同旅游的互动,在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过程中,切实增强海洋文化资源的体验性活动,建议旅游部门可以考虑让旅游者进行体验性的参与活动,可以选择有代表性有又易于操作的项目进行尝试,如此可以让旅游者在参与中真切体验海洋文化资源的内涵和乐趣。
3.3加强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发展繁荣海洋文化产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要加强舟山与省内外其它沿海城市的交流和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他人的宝贵经验,在比较和竞争中发现不足和差距,为厚积薄发做好准备。要加强各部门的互动交流,共同探索舟山海洋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开展的最佳发展路径,共同研究海洋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如何联动发展,共同商榷创新的发展思路和办法,共同商讨如何更加有效服务舟山群岛新区发展的良谋对策。
参考文献:
1.杨宁.浙江省沿海地区海洋文化资源调查与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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