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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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范文1

摘 要 在假发票越来越泛滥之际,期盼已久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终于出台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对于打击如意猖獗的发票违法行为效果如何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 发票 管理办法

新《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加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 真票加开”也是发票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所谓“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是从“开票方”和“中间人”两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具体地讲,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是原《发票管理办法》设定处罚最高标准的10倍。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真票加开”的开票方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中间人”所明确的惩罚规定。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这是对非法代开发票中开票方的处罚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惩罚标准达到50万元。这是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中间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

新增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发票违法行为。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并不仅仅重点打击发票违法的“卖方市场”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重了开票方的法律责任,高额罚款和违法行为公告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但并不等于是放松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监管。事实上,《发票管理办法》同样也加强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对发票违法行为“买房市场”不仅仅在《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相关的处罚条款,而且在相关的实体法中也明确了惩处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发票其金额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不得用于申请退税等等。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经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营业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10年前10个月抽查发现违法受票企业32094户,查处非法发票308万余份。各地将这项工作与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

三、新《发票管理办法》为建立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监控机制奠定了法律依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不仅仅加重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力度,同时还对建立发票防控机制、方便发票核对和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制定。

区分“善意”和“恶意”,有利于精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条文中的“知道”是说明税务机关应当取得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人已经知道其所“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发票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也就是说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的,而不是“善意”的。

四、简化发票领购程序,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

发票管理范文2

关键词:发票 税收管理 信息

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过程中最主要的原始凭证之一,是我国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可以使税务机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保障税款的顺利实现。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办法来加强发票管理。1994年,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我国启动了“金税工程”计划;2010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新《发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日趋规范。

一、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现状

(一)现代化的发票管理制度逐步确立 (1)实施金税工程。金税工程是将全国各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和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信息储存在计算机中,通过网络工程将全国各地国税机关的计算机联系起来,建立总局、省、地、县四级稽核系统,并通过开票、认证、稽核、协查四个子系统实现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1994年,我国正式开展金税工程的试点工作,经过金税工程一期、二期的部署实施,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得到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域的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虽然金税一期和二期的成效非常明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采集的信息仅仅局限于发票,系统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发票的发售和纳税评估等环节没有涵盖,因此并未真正实现“税控”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税收工作以加强管理,2003年,我国开始了金税工程三期的建设,金税工程三期进一步的强化了征管功能,并扩大了业务覆盖面,形成了有效的,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监控考核机制。“金税”三期工程的开通,标志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步入现代化。(2)推广电子税控装置。为了适应信息化、电子化时代的需要,我国积极推广使用电子税控装置。从大的范围来看,电子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也是金税工程中发票管理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内容之一。2001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首先被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2002年1月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2003年1月起,无论金额大小,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截至2006年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成功推广,“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成为历史,增值税专业发票全部实现机开,使得专用发票上的偷税几乎绝迹。(3)试点网上开票。金税工程的实施和电子税控装置的推广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增值税领域,尤其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除了针对专用发票,我国对于普通发票的管理也在积极探索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试点网上开票就是加强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创举之一。网上开票即在线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中就能实时采集其开票信息,受票方取得发票后也能将发票上网比对其真实性。一方面,网上开票实时数据采集和同步数据反馈功能使纳税人无需每月去到税局报税,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大大减轻了税局办税服务厅的认证和报税工作,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抓监管,使其“以票控税”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网上开票使得虚假发票、虚开发票、作废发票能够很快被系统认定为无效发票,因此能够大幅度减少税局的涉票检查工作,减轻基层税局的调查工作负担,也提高了纳税人鉴别发票真伪的能力,对降低各类发票违法案件,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都有着积极意义。目前,网上开票系统的试点工作已经在部分城市展开。相信在不远的未来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 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法的惩处力度,针对发票违法行为频发,处罚偏低的情况,新《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再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票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加大,能够增加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促使纳税人规范合法的使用发票。

二、我国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假发票”泛滥 所谓“假发票”,是指私印、销售仿制的发票,是与税务机关“真发票”相对的。假发票从式样上可以分为假增值税专业发票和假普通发票。由于金税工程的开展,增值税专业发票已经很难见到假票的身影,虚假发票主要集中在普通发票的领域。普通发票领域制售假发票的活动非常猖獗,从各地查处的制造、贩卖假发票案件情况来看,制造假发票事件涉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贩卖假发票的现象,在全国几乎所有的大中城市的车站、码头、机场和不少的高档宾馆附近都随时可见。制造、贩卖的假发票品种齐全、种类繁多,几乎税务机关管理的所有发票在假发票销售人员手中都应有尽有,假发票程度已经达到真假难辨的程度。

(二)用票不规范 (1)不开发票。经营活动不开发票,隐匿实际收入,设置账外账,这是目前发票偷税最为常见的现象,此种现象尤以餐饮、娱乐等小规模服务性行业为甚。许多消费者可能对此都有切身体会,当消费完毕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对方常常以“发票用完了”等各种借口搪塞。近年来由于税局实施发票刮奖等鼓励措施,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对此,一些违法企业以“赠送礼品”等方式来“代替”发票,甚至恶意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开票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消费者怕麻烦,于是放弃索要发票了。(2)串用发票。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不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税率有高有低,于是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税率,采用高税低开的方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行为主要存在于有多种经营项目的酒店行业中。酒店通常既经营餐饮业,又提供卡拉ok等点歌服务,餐饮业的税率为5%,而歌厅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为了少缴税款,经营者通常将歌厅服务业开成餐饮服务。(3)代开发票。某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存在从税局领购的发票用不完的情况,于是此类单位将自己尚未用完的发票拿去为他人代开,以收取手续费盈利。采用这种方式,开票单位由于核定征收税款,开出发票并不会使应纳税款增加,而代开单位因此隐匿了部分收入,达到了偷税的目的。这种交易双方的“双赢”,损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利益。生活中我们明明在A单位消费收到的却是B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就是这种行为的体现。(4)虚开发票。企业取得的各种发票,大都能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列支,由此,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发票,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就成为很多企业偷税的手段。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很多代开票单位就满足了此类企业的需求,甚至出现了以开发票为业的“开票公司”。这种未发生实际经济业务就开具发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税收征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三)监管存漏洞 (1)税制因素使监管存在盲区。在现行分税制的税收征管体系下,为了保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对应的发票也被分为国税系统监制的发票和地税系统监制的发票。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身所处系统监制的发票比较熟悉,但对其他系统监制的发票不够了解,难以辨别其真假,这就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以增值税为例,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涉及到使用运输业发票的问题,企业在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会将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运输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国税局工作人员对运输业发票不够熟悉,某些纳税人就会故意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以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2)稽查因素使监管力度欠缺。我国目前货币结算方式尚不规范,企业经济来往中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这给企业发生经营行为不开发票、设置账外账提供了可能。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税务机关稽查起来有很大的难度。目前的税务稽查主要针对企业偷漏税款的行为进行检查,对于发票仅仅作为账票核对的依据,很少对发票进行专项检查。即使稽查人员怀疑企业发票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因为很多企业开票遍布全国,其调查取证过程也无比艰难,有些发票的开具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相互勾结,更使税务稽查工作难上加难。(3)技术因素使监管无从入手。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2630亿元,预计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在2013年,电子商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到底应不应该管,应该如何管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目前我国只是零星出台一些针对特殊行业、特殊行为、特别地区的管理方法,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这必然使得电子商务是当前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

(四)发票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面上能很轻松的找到问题发生的原因。“假发票”泛滥是由于发票的防伪技术不过硬;不规范使用发票是由于某些纳税人抱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发票监管存在漏洞是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够高等。从理论上来说,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要掌握经济活动的真实交易状况,然而,在实际的税收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却很难获得纳税人完整、全面、准确的交易状况。很多时候,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以及对某些纳税人的税务稽查,以获得纳税人的信息。于是部分纳税人就有机会利用税务机关的“无知”,制售假发票,不规范使用发票,而税务机关由于掌握的信息量不够,很多时候甚至连稽查都无从查起。(2)税局之间信息不对称。国税和地税两大税务系统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是由两套人马分别开展的,但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很多活动可能既涉及地税管辖的税种,又涉及国税管辖的税种,由于两大税务系统之间未实现资源的完全共享,就给纳税人税收违法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值税的违法行为由于金税工程的开展,很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不法分子将目标转向“三小票”,利用国税局不了解运输业发票的具体情况而偷逃增值税。(3)税收信息不对称。税收信息的不对称体现在立法者、政府和公众三者之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者和公众关于税收立法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个是政府和公众关于用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从税收伦理的角度来讲,为什么要打击遏制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呢?显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治理秩序,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但从根本上来讲,是为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这样也就意味着,税收立法一定要切实反映纳税人的税收意志,遵循“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税款支出同样要反映纳税人的意志,每一笔支出都让纳税人看得见,由纳税人说了算。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中,税收立法并没有完全反映纳税人的意志,税收立法的过程一直以来都是“自上而下”的,普通民众很少能够参与到税收立法的过程中,即使存在听证的制度,也只不过流于形式罢了。税收立法难有话语权,税款的用度普通纳税人更是难以置喙。我国的各项财政支出预算经常都是框架式的,预算的项目都是模模糊糊的,财政支出也不给于公开,这就使得纳税人根本不知道税款究竟用于何处,他们只是看到了政府豪华的办公条件和公务员高福利的待遇,必然产生心里不平衡,于是对税收有了很强的抵触心理。前文提到了纳税人索取发票态度的改变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的。

三、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部门间协作 加强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国地税之间应当定期进行信息数据交换,一方面,国税局可以定期向地税局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递运费发票开票信息。另一方面,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情报交换制度,定期交换被查企业的基础信息、查处信息,形成国地税稽查合力,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协作。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车站、码头、商场等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公开制售假发票的行为。

(二)加快发票信息化建设 加快发票信息化建设,可以借鉴我国已经较为成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尽快构建起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国地税统一、功能完备、安全规范的全国综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条件成熟时,可以逐渐向全国推广网上开票系统,一方面,网上开票构建起实时的发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了发票管理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发票的真伪,有利于及时发现发票犯罪的线索。

(三)改变价格结算方式 我国目前大部分的结算方式采用的都是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方式灵活性大、隐蔽性强,不利于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监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个大型商场和人流密集处设置刷卡机,与银行联网,减少现金交易。刷卡消费使每笔交易都有了银行作为第三人,并且银行具有了完整的资金流动记录,即使某些不法分子想要利用发票进行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查出来,使得虚假交易无处遁形。

(四)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发票偷税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单纯依靠为数不多的税务工作者很难找到突破口,可以借助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发票刮奖、有奖举报制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发票问题,积极举报发票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制定了奖励办法,将举报奖励和商家偷逃税数额挂钩,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妥之处。前不久在洛阳发生一件真实案例:消费者任某购买电脑索要发票遭拒,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局,光车费都花了50元,却被告知获举报奖励1元。此事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老百姓普遍对税局的“吝啬”不解,甚至感觉受到了“侮辱”。因此,税收违法举报的奖励应该综合考虑到消费者损失的补偿,应当给予举报者一种精神上的慰藉,才能真正起到正面宣传的作用。

(五)构建诚信纳税的机制 构建诚信纳税机制,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根本上改变发票管理相关主体之间的不信任关系。从源头上杜绝利用发票偷逃税款或进行虚假交易等行为的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管理采取的并不是“以票控税”制度,商家随手写几行字签上姓名的纸张甚至就可以充当“发票”使用,如此的“发票”却也并没有太多弄虚作假,这是何故?原因在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诚信纳税的制度。我国也需要在此方面做出努力。可以实行统一税务代码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理,借鉴国外经验,一个纳税人终生只能使用一个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税务事宜。一旦纳税人有过税收违法行为,则会产生不良的诚信记录,以致纳税人在办理贷款等其他事项时处处不便,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六)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 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思想会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决策,这样必然会使纳税人提高自觉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杜绝发票的违法犯罪。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税收立法上,严格遵循“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在税收立法上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见,这就需要加强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使纳税人的涉税意见能够及时全面地传递到税收立法、决策者手中。另一方面,在财政支出方面,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编制,加大财政信息的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建立纳税人利益诉求机制,使纳税人能够参与到税款的用度中去,并清楚的知道税款究竟用于何方。

四、结论

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款能否顺利实现。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了现代化的发票管理制度,但是发票违法仍然是税收违法活动的重灾区。其原因在于征纳双方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税收信息之间的信息的不完善。因此,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不能单靠完善发票自身管理,也不能单靠税局口号宣传,而是应该从完备信息入手。本文从加强部门协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价格结算方式、完善举报制度、构建诚信纳税机制、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邹传鑫:《论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途径》,《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田瑞霞:《发票管理中多发性问题及应对措施》,《财税纵横》2009年第1期。

发票管理范文3

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发票管理的现状是发票管理循环管道不闭合,发票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管理和检查;一些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偷、逃税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的提高。目前,地税部门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从印制、领够、开具、保管、检查、罚款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没有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衔接不畅,使发票管理环节偏松。突出表现在放票把关不太严密,许多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贯彻,如发票验旧换新制度、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发票管理体系。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发控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地税部门对发票管理在思想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地税发票犯不了大错误,不值得花太多的精力,对当前地税发票中存在的制假贩假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控税在思想认识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错误的认为,税务机关应以征收管理为主,在税款征收入库方面投入的精力大,而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缺少了发票的监控管理。

(三)地税部门对发票的科学管理滞后。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但对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不管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与专用发票有很大距离。还没有一套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严密细致的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

(四)发票检查力度跟不上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侧重了涉税的检查,而对发票的检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着久拖不办。在发票检查方面,我们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加之内部执法责任制度不健全,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又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近年来颁发的加强发票管理的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导致内部发票管理的混乱,在工作中分不清哪些行业用国税发票,哪些行业用地税发票,对真假发票识别不准,把“白条”当发票充当原始凭证记帐也时有发生,经常调换发票管理员,几年来用了多少本发票,缴销了多少本发票,经手人是谁不够清楚,这给发票管理和检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

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个别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发票大肆偷税。特别是随着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国税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一些制假分子就把目标投向了地税发票是上,具调查,在有的地区地税假发票泛滥相当严重,且有曼延之势。

(七)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实行“以票控税”是要以用票量来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收入,让每个消费者都索取发票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措施,效果也很明显,但是,由于我们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宣传的广度、深度都不够。至使消费者不能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角度出发积极索取发票,也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消费索要发票即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目前,还有很多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消费后只要方便、快捷、节时、节钱,便一走了之。据调查,在个体私营经济中,消费量较大的餐饮业要票率为40%左右,洗浴业要票率为20%左右,娱乐业要票率为10%,这说明“以票控税”工作的潜力还很大,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消费者的索票率。

二、加强发票控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设想

对发票究竟应该怎么管,才能让广大纳税人安全有效地取得和使用发票,也让税务部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票控税,一直是我们地税部门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未能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问题,发票管理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发票管理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发票控税管理漏洞。

当务之急,应当及时修订出台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得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针对基层发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将发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把发票管理工作与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严格落实发票管理制度,把好发票领、用、存的审核和管理关。按照“哪出哪回”的原则,在发票的发售环节,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发售管理办法和程序,针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做好发票的限量发售和验旧换新等发售制度、发票的定期缴销制度和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在发票发售环节既要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又要防止发票泛滥失控,要从源头上预防各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环节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违章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按照“谁的责任谁受罚”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明确岗位责任制,防止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再有,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发票管理奖惩制度等。只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好循环。

发票管理范文4

(一)发票印制环节的检查: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冠名发票严格按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然后报市局统一印制。

(二)发票调拨和仓储管理环节的检查:严格按规定办理发票入库和调拨手续;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通过对发票库存的盘点、核对,发票的收、发、存是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征管软件系统中的各项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发票发放环节的检查情况:“发放发票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发票的,严格按规定核定并确认领购发票方式、种类、版别、数量,再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大厅征收人员凭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按核规定发放发票,征收税款,没有超范围发放发票和乱发放发票的现象;对纳税人申请自开发票的,严格审核资质,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发票,并要求纳税人按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量连续2月超过定额20%的,发现就及时调整定额;月未对发票都进行了逐级盘点、核对,做到了账、表、物相符。发票工本费都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及时足额上缴工本费,没有乱收费的现象;本单位无网络发票。

(四)发票核销、缴销及销毁环节的检查情况:发票核销、缴销都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手续齐全,征管软件系统等相关记录是与实际缴销情况相符。对符合销毁条件的发票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发票销毁按规定进行封存、造册登记,由监察室派专人监督;在指定的地方销毁;发票销毁手续规范、齐全,销毁发票的证明与事实相符。

(五)代开发票环节的检查情况:代开发票岗位设置规范,都是按规定程序代开发票。征收人员在代开发票时,都按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税款和报解税款,不存在多征少征税款现象;日常管理中对达到标准的发票部份进行了实地调查,每年开展执法监察时,对部份代开发票也进行了抽查,存在少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现象。没有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开发票。

(六)发票内部管理检查和稽核检查环节的检查情况:基本建立了发票内部管理检查和稽核检查制度,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了检查制度,发票内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面未达到100%;只是进行了抽样检查,对持有发票的基层单位未全面进行实地稽核检查,稽核检查面基本达到20%;未对代开发票逐份稽核,稽核人员未在发票存根联签章;发票稽核检查时未按规定规范制作相关文书资料。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经过开展发票自查和专项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部份代开发票还存在资料不完整的现象;

(二)发票稽核和实地调查未达到常态化;

(三)发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四)发票检查面未达到100%;

发票管理范文5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发票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主要商事凭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在税源监控、定额核定、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较为健全、手段较为先进,而普通发票由于以手工开具为主,开票信息无法准确采集,与纳税申报脱节,管理基础相对薄弱,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也损害了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为腐败行为滋生提供了可能,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国税机关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作为提升征管质量的关键措施来抓,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手段,以实现网络税控开票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明确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使用网络税控普通发票,逐步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在全市建立起“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发票管理体系,促进普通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保证经济发展成果体现到税收稳定增长上来,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三、全面推行网络税控普通发票

(一)推行范围。应交纳国税的纳税人,除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可统一使用定额发票外,其他使用普通发票但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逐步使用普通发票网络税控管理系统开具。

(二)开票种类。主要包括“卷筒式”和“平推式”两种。“卷筒式”机打发票主要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自行开发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以及从事商业零售的个体双定业户;“平推式”机打发票主要适用于使用“卷筒式”机打发票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三)推行时间。按照以点带面、逐步推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推行工作。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原则上停止使用手工版普通发票。

(四)开票方式。主要分自开和代开两种。凡是有条件的纳税人尽量使用普通发票网络税控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在业户比较集中的市场,可协调市场建设和管理部门集中为市场内纳税户代开。暂时不具备自行开具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或超过核定开票限额开具大额发票的,可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完善社会化国税普通发票管理体系

(一)严格落实普通发票发售、验旧、缴销及定期查验制度。根据纳税人相关信息,准确核定纳税人购票种类、金额版本及发票用量,按照规定发售发票,实行定期查验管理,执行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的流程标准操作。

(二)建立普通发票公众查询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和普通发票票源信息公众查询数据库。普通发票公众查询系统支持纳税人查询、税务查询、公开查询三种模式。纳税人查询适用于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业户查询与本纳税人相关普通发票的信息;税务查询适用于税务人员查询纳税人普通发票信息;公开查询适用于发票联持有者查询纳税人普通发票信息,可通过登录国税网站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进行查询。

(三)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全面落实机具开票。对“网络税控普通发票”全面实行“即开即奖”,加大奖励资金额度,扩大中奖面,提高中奖概率。对通过国税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普通发票信息查询的,市国税局将按季度组织摇奖活动。对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实行奖励,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和查询发票的积极性,有效促进纳税人依法开具发票,落实好全面开票制度。

(四)完善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和申报数据审核比对功能。对纳税人使用网络税控普通发票的开票信息,与其同期申报销售额进行审核比对。核定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如月开票汇总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应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如月开票金额超过申报销售额的,应按开票额申报缴纳税款;个体双定业户,如开票金额连续3个月超过原核定定额20%(含)的,国税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定额。

(五)开展发票协查,构筑普通发票协查网络。在查验存根联以及对外发送协查函的基础上,要开展逆向检查,采集普通发票联信息,与对应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包括红字发票联与存根联),实现大范围的交叉稽核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利用普通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社会化的管票护税体系。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发票的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普通发票检查工作,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分类检查与划片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方法,把普通发票检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在搞好经常性检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系统、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集中及难以控管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七)依法严厉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对发现的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取得成效

发票管理范文6

摘 要 传统的纸质发票由于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总,使得偷税漏税有了可乘之机。通过对网络发票概念进行分析,进而讨论了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的着眼点,并对完善网络发展的管理措施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网络发票 管理 税务

发票是由于对商家的经营活动进行记录的初始证明,同时也是最为有效的证明。发票在内容上包含了经办人、填制单位、代码等信息。因此,发票记录了整个经济活动的详细信息,可以作为法律证明等依据用于工商、公安以及保险部门的工作中。不仅如此,开具发票也有助于我国税收部门防止各类偷税漏税等活动。因此,在居民的日常消费和生活中,需要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而商家也需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但是传统的纸质发票由于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总,使得部门商家借助存在的漏洞进而偷税漏税的活动。针对这一情况,国税总局于2013年制定并颁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并以此规范和净化网络消费市场。但目前距离办法的出台仅仅过了三年的时间,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网络发票管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网络发票概念

根据出台的管理办法,网络发票是根据国税总局规定的标准,通过国税总局、省一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开发的系统所开具的一种发票,主要用于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开具或索取的一种凭证。网络发票主要是通过将交易信息输送到税务机关的发票开具系统之后打印出的发票。相较于传统形式的发票,网络发票不但在成本上较之有明显的降低,同时也保证了各类交易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经由网络发票开具系统所开具的发票,在网上领取、开具、信息传输以及查验的过程中,都需要遵守《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着眼点

首先,在进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网络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区别。由于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都与互联网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有关联,因此极容易将两者混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发票主要是指商家在开具发票时所采取的形式,而电子发票则是指发票的一种形式。在开具网络发票的过程中,商家仅需要借助互联网登录相关发票开具系统,之后填写相应信息就可以将发票打印出来。而电子发票则强调了发票的电子形态。在开展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两者的区分。其次,在进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还需要注意税务部门的职责领域和发票开具流程。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税务部门在开具网络发票的过程中,需要对商家开具发票的种类、类别等内容进行二次核定,进而加强税务部门对我国税收情况的管理。同时,我国税务部门还要提高对网络发票的领取、开具等工作流程的监管力度。由于网络发票的原始票据已经不需要再向税务部门领取,而是由商家直接登录发票开具平台进行填写信息后打印。因此,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开具过程中流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管。同时,税务部门还需要提高宣传力度,保证消费者在收取发票时也对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进而从源头上遏制网络发票信息的造假。第三,在进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票的缴销流程。为了保证对网络发票的统一管理,商家在对网络发票进行作废处理时需要收回所有联次并主动登录发票开具系统提交作废申请。只有税务部门加强了对网络发票开具、填写和缴销过程中监管,才能保证网络发票不会发生转借、虚开等偷税漏税行为,进而保证国家税收的正常、捍卫纳税人权益。

三、网络发票管理完善措施

完善网络发票的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建立有效和长久的网络发票管理体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需要对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同时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对网络发票进行管理的合法性,进而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由税务部门对发票开具、填写和缴销情况进行监督,由公安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开展有效的管理。同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尤其是国资部门,要起到带头作用,通过减少现金的使用强化资金的流控力度,进而提高和完善网络发票的管理。其次,完善网络发票管理流程还需要税收法治体系建设。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举措。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开展网络发票的管理同样需要紧抓依法治国这一主线。通过推进对税收制度和流程的法制化建设,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依法纳税的重要地位。同时,从税务部门自身入手,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政治素质和技能技术,进而保证其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第三,完善网络发票管理工作还需要提高税务人员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水平。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使用传统发票进行相关的税务工作,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要求不高。但网络发票的应用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需要通过建立和维护发票开具平台进行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面对意图借助网络发票开具、填写和缴销过程中的漏洞而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税务部门更要格外注重对互联网技术的学习,进而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钱彬雪,顾畅.完善网络发票管理制度的研究[J].现代营销,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