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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范文1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增值税 纳税人
Abstract :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of VAT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ks the VAT will be implemented in the nation-wide. The new regulations will also cause the change of VAT tax planning problems. This paper anlyzes how the enterprise VAT makes tax planning.
1.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一般来讲,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差异。
1.1增值率判别
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M*3%。令二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M*A*17%= M*3%,解得:A=17.65%。也就是说,当增值率为17.65%时,企业无论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是相等的;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相反。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考虑的仅仅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不包括其他因素。因此,决定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不能仅仅以增值率为标准,还需要考虑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其他因素。
1.2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
假定某工业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地,则:A*17%- AX*17%= A*3%,解得X=82.35%。也就是说,当企业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二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等; 当比重小于82.3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相反。
1.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
假设Y为含税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额的购货额,且二者均为同期。令二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Y/(1+17%)-X/(1+17%)]*17%=Y/(1+3%)*3%,解得:X/Y=79.97%。可见,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79.97%时,二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79.97%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相反。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其自身的税负,并根据对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2.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3.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3.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3.2兼营销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分别核算和不分别核算所导致税法上的结果是不同,而且这种是否分别核算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因此,这里面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根据对兼营行为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首先界定什么是兼营行为。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兼营,还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兼营,都没必须分开核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轻企业税负。
3.3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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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在增值税上一般包括三个17%、13%与0%。而征收率不同,增值税的征收率包括的情况有2%、3%、4%、6%、笔者此处为大家描绘的有税率的记忆以及征收率问题的探讨。
如何确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我们所学的是百分十七的税率,但是很多时候涉及低税率与零税率的问题,那么如何区分自己的企业属于哪个税率呢?一般我们用排除法,把低税率与零税率的部分去除剩下的就是一般的税率。低税率部分记住部分,比如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精神文明相关的(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农业相关的(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见这些都与普通百姓基础生活相关的,精神文明相关的,农业相关的;这些都给百姓减少了很多税收优惠。零税率部分,一般是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这些都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国家的竞争力更高。
什么时候适用征收率?(减按征收情况与小规模情况) 一般是简易的办法进行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按3%进行计税,此外还有减按2%的情况。那么减按2%的是什么情况呢?一般是销售旧货或固定资产(自己使用的旧货除外,这点笔者也不知道他是如何规定的)。那一般纳税人有减按的情况呢?有,一般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4%(同小规模相似,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动产类的固定资产,政策允许抵扣的17%,就必须使用17%的抵扣,旧物的百分四的情况是什么样的呢?一般是个人寄售、典当行的死当物品还有就是国家规定的免税的相关物品)。
一般纳税人的6%征收率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使用百分之六的情况,不过这也是很特殊的情况,具体的有发电单位、建筑材料、采掘沙石类、微生物类的生物用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非临床用人体血液。这些可以按照百分六的征收率进行征收,不过一旦决定使用这个情况,那么36个月内不能进行更改。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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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的竞争环境日趋复杂。为追求企业最佳经济效益,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大各方面的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通过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本文阐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措施和内容,分析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纳税筹划的方法。
关键词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纳税 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最主要税负之一,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土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计税额就越大,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政策,控制增值额,降低增值率,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收入分散的纳税筹划
目前,有许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是已装修并安装了一些设施,房屋销售时,合同价格中包含了装修费用。如果将房屋的装修、安装的设施等作为企业的业务单独核算,并在销售时分为两个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则可一举两得。其一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从而减轻企业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其二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开核算后装修、安装等业务属于建筑安装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又减轻了企业所承担的营业税负担。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含装修费200万元),假设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的项目金额为60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66.67%。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末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400×40%-600×5%=130(万元)。另外,需要计算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两项税款合计为:130+50=180(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合同分为两个合同,即: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8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为500万元,增值额为300万元。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2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该房地产公司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为:300×40%-500×5%=95(万元),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800×5%=40(万元); 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只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200×3%=6(万元),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两项税款合计为:95+40+6=141(万元)。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经过纳税筹划应纳税额明显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二、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税法规定:借款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还可加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以内计算扣除,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这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额;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费用迁移的纳税筹划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如上所述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如果开发费用较大,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转移到开发间接费中去,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从而增加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都属于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如果增值率略高于“临界点”,然后设法降低增值率,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减轻税负。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减少增值额,降低增值率。二是增加扣除额,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在降低了增值率的同时又提高市场竞争力。。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建成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约l 000万元。根据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方案一:销售价格定价为1 000万元的获利情况 增值率=(1000-800)÷800×100%=25%,应纳税额=(1000-800)×30%=6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1 000-800-60=140万元。
方案二:销售价格定价为960万元的获利情况增值率=(960-800)÷800×100%=20%, 由于纳税人建造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960-800=160(万元)。 两种方案相比,销售价格低的税后利润却增加了20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可看出,企业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说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获得较高的利润
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住宅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则可大大减轻税负。此时可采用降低普通住宅的售价或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当然,降低普通住宅的售价会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此时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与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两者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 则销售收入从(A-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A =9600万元。 此时若不分开核算应纳税额=(9600+5000-11000)×30%=1080万元,节省税金1200-1080=12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净收益减少了400-120=280万元,不可取;若分开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该企业只需缴纳豪华住宅部分的土地增值税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仍可节省200万元税金,收益增加了200万元。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B)÷B×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B=8333万元。此时,该企业仅豪华住宅缴纳650万元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原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333万元,税额却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5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净收益分别增加217万元(550万元-333万元)和267万元(600万元-333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一个项目建造多种住宅的情况下,如果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且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大大减轻税负,以达到利润最大。
五、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再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某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综合性,技巧性的工作,需要熟悉企业运营和税收法规。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利用纳税筹划的方式,综合考虑企业目标和实施成本,控制风险,才能减轻企业税负,提高效益,增强自身竞争力。
增值税法范文4
【关键词】控制;增值税税负均衡;实用;纳税方法;增值税税负率
一、引言
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流转税,也是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来源。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税务局颁布的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一般也不同。而增值税的税负均衡点正是当地税务局颁布的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如何控制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不超过此均衡点并保持均衡,是主管会计处理税务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若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或领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河南省一家化工厂的厂长屈先生一年前在税务局遭受了两种不同的待遇。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五一”劳动节后,化工厂由于有一些进项发票没有及时取回来,造成当月应纳增值税较多,税务局软件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负率一下子就上去了。因为这家化工厂的销售额在当地同行业占的比重较大,带动了当地同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的提高,使同行业的其他厂成了增值税税负率偏低的异常户。而在六月,化工厂在取回全部进项发票后进行了抵扣,当月应纳增值税立即下降,化工厂又成了增值税税负率偏低的异常户,屈先生被请到了税务机关接受约谈。
经过了这件事,屈先生于是认真查阅了税务方面的有关资料,也向税务人员进行了咨询,了解了什么是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原来,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是指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与不含税销售收入的比率。税务机关通常通过计算得出一定时期某行业的中间平均值,并利用这个平均值来监控纳税人当期纳税是否正常。如果某企业当期增值税税负率大于或等于平均值时,会被微机监控评定为正常户;而如果该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平均值时,则被微机评定为异常户,需要进行纳税预警。纳税预警即税务局找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等有关人员约谈、询问,要求企业举证和提交书面说明。
二、税务局对增值税的监控规定和监控指标
1、监控规定
增值税税负率实行按月分析监控。增值税税负率分析监控工作,应在每个征期结束后次日开始实施,并通过统计分析监控系统分别筛选出存在异常指标的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行业、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率异常问题实行分级预警通报和预警告诫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存在异常指标的企业,在书面预警告诫企业的同时,应找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等有关人员约谈询问,要求企业举证和提交书面说明,并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相结合,帮助、督促企业及时自查自纠,重新或补充申报和补缴税款。
在征期所属月度或季度终了前,税收管理员对存在异常指标的企业,应逐户制作《预警告诫及处理报告》,详细记录企业异常所在、预警告诫过程和要求、约谈询问情况、企业举证说明及自查自纠情况、日管情况、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及建议,等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报告与约谈询问笔录、企业举证材料和书面说明等资料一并归集,存档保管。
对出现异常指标,但不能举证说明或无正当理由,或不如实自查自纠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在当月月底前报本单位负责人,由本单位统一组织人员实施评估检查。
2、监控指标
(1)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测算分析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增值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增值税税负率差异幅度=[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或上年同期增值税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或上年同期增值税税负率)×100%
如果增值税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30%,则该企业申报异常。
(2)企业销售额变动率的测算分析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如果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或低于-50%,应将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配比分析,以确定该企业申报是否异常。
(3)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
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额=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
如果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该企业申报异常。
(4)企业零负申报异常情况分析(考虑留抵税额增长比例)
如果企业应纳税额连续三个月等于0,该企业异常。
(5)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析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
利用该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连续两个月大于60%(特殊行业除外),该企业申报异常。
(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化分析
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动率=当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上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
利用该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大于1.5或小于0.5,该企业申报异常。
三、企业对增值税的控制
正是因为增值税的税负均衡点为当地税务局颁布的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而这个比率是已知的。例如表1列出了烟台市2009年部分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也是已知的。因此,企业主管会计对增值税的控制,实际上就是控制取得多少进项发票,或者说虽然取得了很多的进项发票,但是只可以抵扣多少进项发票。
(一)进项发票认证
每月月末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联要认证,最好20日前认证一次,若有不符事项及时退回,重新再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密码区不可折叠,不可涂改有污迹)。进项发票的认证在税务局的认证系统进行。纳税人在取得进项发票后,就可以到主管税务局大厅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认证的过程很简单,只需将发票准备好,拿到国税申报大厅,由税务工作人员将发票信息扫入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发票的真假。对于开展了网上认证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在自己单位将发票通过扫描仪扫入或手工录入进项发票,将数据文件传给税务机关就可以完成认证。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认证完后,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再拿到主管国税局盖章。
现在多数企业进项发票采用网上认证。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真正实现从每月1日起到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18:00内24小时都可以上传发票认证文件,半个小时内即可知道认证结果。任何时间都可以查询和下载认证结果,下载认证结果通知书。
为了合理运用进项发票,需要计算每月的进项发票总金额。
假设华海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通用设备制造业的企业,上月无留抵进项税,本月开具销项发票总金额300万元,计算需要进项发票总金额。查表1可知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为4.92%。
(1)最少应交的增值税:3000000/1.17×4.92%=126153.85(元)
(2)抵扣后,最少要交增值税的销项发票金额:
126153.85/0.17×1.17=868235.32(元)
(3)最多可抵扣的进项发票总金额:3000000-868235.32=2131764.68(元)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
当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的应税销售额×100%
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的应税销售额为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是指内销,不包括出口,因为出口部分是免税的。
其他业务收入一般是指销售材料、废品的收入,需交增值税。但是有的企业因做账不规范,把属于营业外收入的内容放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样的其他业务收入则不用交增值税。比如租金,有的企业放其他业务收入,本应放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其他业务收入就不用交增值税。
通常来讲,只要企业的全年平均增值税税负率能达到税务局要求的增值税税负均衡点即可。上面提到的华海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本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本年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00%=4.92%就行。
(三)控制增值税税负均衡实用的纳税方法
若实际发生的当期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当地的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在出现的第一个月税务局会对企业进行纳税预警。若第二个月仍发生,则税务局通知企业补交低于行业规定的增值税税款。如何控制增值税税负率不超过当地的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并保持均衡,是主管会计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在此以华海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谈一些实用的纳税方法。
1、每月中旬试着编制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计算增值税税负率。
现在很多企业都使用财务软件,只要把凭证输入、签字、记账,就可以利用模板自动编制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而计算增值税税负率。
2、把计算的增值税税负率与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比较。
若前者大,下旬增加进项发票;若前者小,下旬增加销项发票。
3、合理控制销售收入。
若估计当月销售收入可能太多,就可以与个别客户协商,下个月再开销售专用发票。若估计当月销售收入可能太少,下旬尽可能采取措施扩大销售,增加销售收入。
4、结合进项发票情况合理控制增值税税负率。
用估计的当月销售收入和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测算当月需要的进项发票总金额。
若进项税少,下旬加大采购力度。
若进项税多,设计好哪些进项发票需要本月认证,哪些留待以后月份抵扣。通常做法是这样:把留待以后月份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等以后月份再进行抵扣,但要注意不要超过六个月,即进项发票抵扣期不能超过六个月。比如6月份的进项发票在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当中的任意一个月抵扣都可以,但是12月份就不可以抵扣了。下面举例说明相应的做法。
例如:华海有限责任公司7月份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当月销项税额34万,进项税额50万。7月你最多抵扣34万进项税,把剩余的进项税转入待摊费用。即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1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万
下个月你再把进项税转出,参与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万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16万
另一种做法:如果你的调控能力比较强,对某一笔或几笔采购业务在发生时就把增值税记入待摊费用,即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下个月再从待摊费用转出,进行抵扣。
在实际企业中,企业一般不会抵扣34万,也许只抵扣20万或其他的数,这些都由主管会计灵活控制。
5、保持增值税税负均衡。
以华海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平时增值税税负率只要4%左右,关键是从10月份开始关注增值税税负率(全年累计的)达不达到要求,到12月份一定要使增值税税负率(一年计算的)达标。在这期间,可适当利用财务软件的反结账和反记账组合键,调整个别月份的账。
(四)误区
有些会计人员在月底一计算增值税税负率,发觉高了就向下调销售收入,调过后发觉还不理想就还调,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应当采用上面提到的方法,尽早筹划,合理安排。
(五)后果
增值税税负率最少不要低于当地税务局对企业监管的底线。因为如果一个企业几个月连续平均不达最低监控线;电脑会被锁机,税务局不卖给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打报告陈述原由,批准后再通过电脑部开通,手续很繁琐。这样会严重影响企业销售业务的正常运营。
四、结束语
若本月增值税税负率≥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想办法尽可能降低本月增值税税负率,只要它不低于监管的底线。
若本月增值税税负率
税务局要求企业达到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是税务局加强征税的一种手段。如果企业有合理理由无法达到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是不必达到的。当然,从长期考虑,与税管员的关系一定要维护好。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增值税法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 纳税统筹 企业利益
增值税是指在商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中,新增加的价值或者商品产生附加值,而征收的税款。其征收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影响十分重大。因此,要综合分析本行业、本企业产品所涉及的特殊税收政策,并认真考虑税收方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影响。
而税收就其本质来讲,则是国家为了实现期经济和政治职称,通过预定设计的标准,向有关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一定的实物或者货币,并以此来调节国家的收入分配等。对企业来讲,税款支付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必不可少。
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就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流转中产生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形象地讲就是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就不征税。但事实上,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
由此可见,通过对增值税纳税的科学统筹,企业可以实现整体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实现降低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主要做法
企业所谓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策划,制作一整套科学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达到依法节税目的。
(一)运用纳税人身份选择
由于纳税机关基于不同类别纳税人,在理论上讲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完全相同。因此,纳税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上来统筹考虑。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并不总是比一般纳税人多交税,在有些情况下,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交的税反而比一般人要少,企业可以以此来判定选择纳税的身份。
(二)提高财务人员纳税统筹的业务水平
增值税税收统筹对财务人员的专业要求比较高,除了吃透政策之外,还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进行具体分析,做到合理合法。因此,企业在财务队伍人员构成上,要提前谋划,把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工作策略。同时,企业应该做好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统筹意识和能力,比如,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定期对涉税人员进行培训,深入挖掘本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纳税统筹空间。
(三)加强对本企业内部的会计控制
企业实施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按既定计划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关键所在,对于增值税纳税统筹方法能否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否则将会对本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的最终效果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妨碍企业的正常有序运行。
(四)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单位的关系
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是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关系,企业在研习国家税务政策的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和服从税务机关的决议,按时、积极地交纳各种税款。 加强与本企业税务主管单位的沟通,杜绝对抗性的方式和方法,实现本企业利润的合法化和最大化。
(五)尽可能使用国家纳税中的低税率
在现行税收政策上,从国家层面,对企业增值税也有相关性的照顾税率政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尽量吃透政策。多考虑和利用低税率,才是最有效的、最快捷、最方便的纳税统筹方法之一。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注册到相对低税率的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等国家有税收政策倾斜的地区进行。
(六)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联系
税收筹除了企业要有自身高素质的财务团队经外,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也是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提高的重要途径,要加以重视。
三、结语
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等预先安排和统筹,在合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经济活动。而增值税是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各税种所占的比重较大, 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纳税统筹,对企业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不仅可充分降低企业自身的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也由此减少以此为税基的其他相关税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就达到了有效改善企业盈利水平,增加企业现金流量的目的。
企业如何灵活运用和综合处理增值税问题,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要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考虑,和企业发展现状,并认真重视增值税税收筹划与其他税种的缴纳的统筹,实现税收筹划综合方案的最优化。
增值税纳税统筹能够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纳税意识, 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充分防范上述风险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有效作用,由此实现推动实现企业整体经营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楼静燕.论我国增值税纳税筹划[J],现代商贸工业,2010(08).
[2]翟继光,孔霞.企业纳税筹划实用技巧[M].所在地: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3]全国注税教材编写组.税法(二)[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增值税法范文6
一、利用免税临界点享受免税优惠法
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2005年5月31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筑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企业在规划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普通住宅,并在规划中予以确认,以享受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这里的20%就是“免税临界点”,我们可以根据免税临界点计算出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为1.67012,即当售价小于1.67012倍的建造成本时,免缴土地增值税。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商品房开发。2008年5月6日,该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9100平方米。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营销部门的制定售房方案时,拟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2000元/平方米;方案二: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1978元/平方米。
问题:
分别计算各方案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比较分析哪个方案对房地产公司更为有利,并计算两个方案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差额
方案一:
计算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8800)×10%=108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销售收入=91000×2000÷10000=18200(万元)
营业税=18200×5%=91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10×(7%+3%)=91(万元)
印花税=18200×0.05%=9.1(万元)
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税金=910+91=1001(万元)
加计扣除=(2000+8800)×20%=216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080+1001+2160=15041(万元)
增值额=18200-15041=3159
增值率=3159÷15041=21%
土地增值税税额=3159×30%=947.7(万元)
方案二:
计算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8800)×10%=108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销售收入=91000×1978÷10000=17999.8(万元)
营业税=17999.8×5%=899.99(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99.99×(7%+3%)=90(万元)
印花税=17999.8×0.05%=9(万元)
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税金=899.99+90=989.99(万元)
加计扣除=(2000+8800)×20%=216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080+989.99+2160=15029.99(万元)
增值额=17999.8-15029.99=2969.81
增值率=2969.81÷15029.99=19.76%
比较分析对房地产公司更为有利的方案,并计算两个方案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差额:
方案一所得税前利润
=18200-(2000+8800+1000+1001+9.1+947.7)=4442.2(万元)
方案二所得税前利润
=17999.8-(2000+8800+1000+989.9+9)=5200.81(万元)
方案二虽然降低了售价,但是由于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使得税前利润较方案一高,所以对房地产公司更为有利的是方案二。
(2)两种方案在所得税前利润差额=5200.81-4442.2=758.61(万元)
由以上案例可知:该开发项目的建造成本=2000+8800=10800(万元)
则免税临界点=10800×1.67012×10000÷91000=1982.12(元/平方米)>方案二定价1978元/平方米,从而验证了该方法的可行性。
二、利用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纳税筹划法
控制土地增值税税负的关键是控制增值额,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按前两项10%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前两项合并可称为“建造成本”。于是: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销售收入-(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建造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以上两项扣除都是以建造成本为基数,因此,上述公式可表示为: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销售收入-(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建造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建造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上式中,如是加大建造成本,就会拉动整个“扣除项目金额”增大,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大带动增值率计算公司分子的减小和分母的增大,从而使增值率的变动呈现“乘数效应”。
接下来就是对加大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纳税筹划了,具体方法如下:
1.适度加大建造成本法
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可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改善住房周边环境,提高装修档次,增加房屋卖点,提高开发产品竞争能力。投入的成本可以通过提高售价得到补偿,企业加大了建造成本就等于加大了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幅为建造成本增幅的1.3倍,从而又拉动了增值率的降低。
2.加大开发间接费用法
在会计实务中,“期间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间接费”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我们可以在企业组织结构上向开发项目倾斜,把能划归开发项目的人员尽量划入开发项目编制,把本应由期间费用开支的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加大建造总成本,也就提高了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了增值率。
3.尽量将利息费用成本化法
根据规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项目的“开发间接费”中。这样做,就以1.3:1的倍数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了增值额和增值率,达到不缴和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直接成本的5%扣除,即:利息+建造成本×5%以内;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直接成本的10%扣除,即:建造成本×10%以内。
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采用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负;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以实现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三、利用收入分散筹划法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如何使收入合理化是这是方法的关键。
一般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里面的各种设施。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再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利用建房方式筹划法
税法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即着眼于经营方式的转换,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把自己直接开发房地产形式转换为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形式,开发完成后只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代建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地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在开发之初就确定购买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房地产开发企业千万不能牵连已完工房地产产权的转移业务;2、代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委托建房的单位有基建投资计划指标;(2)委托建房的单位必须具有土地使用权证;(3)必须有代建建房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合理的代建费。
此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就可暂免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文献:
(1)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