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履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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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履职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履职报告范文1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本文选择济南、青岛、东营、临沂、滨州为样本,走访省、地(市)、县(市)金融办及山东省“一行三局”,实地考察《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落实情况及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并对加快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策建议。

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一)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当前,山东省已形成以“省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一行三局”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稳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稳定形势,协调解决影响全省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大问题,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成效。“一行三局”负责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见图1)。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分属以下部门: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信用互助社、民间融资机构、区域易市场;发改委(局)负责管理各类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企业债发行;商务厅(局)负责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监管。此外,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全省农信社系统(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行使部分监管权;省农业厅参与对全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管;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审批。

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级金融办为例,其承担的监管职责为两方面:一是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产权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主动协调中央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监管制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秩序,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山东、辽宁被银监会列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同年12月,山东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作为全国最早启动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东的探索与实践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与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山东省率先在省、地(市)、县(市)三级设立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自2013年末以来,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增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预计2014年底,全省各县区市将完成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和编制。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将整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形成统一归口管理,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第三,山东省金融办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上海和辽宁等省市将本应由国资委进行监管的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权限托管给金融办,并且承担相应的国资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意见》,山东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办的职能从原来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转向“协调与监管”并重,地方金融监管成为其核心职能,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等

《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金融机构并无监管权限。但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省内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责,特别是地(市)、县(市)级政府在处置涉及金融机构的局部性风险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银监分局在县(市)级的监管办事处人员少、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众多,证监局、保监局在地(市)、县(市)基层均缺乏机构,“一行三局”履行监管职能需要地方金融办的协助与支持。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权力有限,对新型(准)金融组织风险监管尚缺少切实有效的手段,风险处置责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办(监管局)履职存在诸多制约

第一,发展与监管之间存在冲突。目前,地方金融办与金融监督管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地方金融办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为当地经济发展筹措资金;但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特别是在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试点中,“重发展、轻监管”和“重监管、轻发展”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显现,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第二,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依据均为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难以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存在执法依据上的空白。同时,由于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一些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为继。例如,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办无法再借助工商年审等手段,对股权投资公司实施监管。

第三,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多为政府组成部门,也有部分地(市)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滨州市),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但从性质上看,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即使地方金融监管有了法律依据,能否正常行使职能仍有争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存在上下机构设置不统一、机构性质和职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县(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县(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量薄弱,编制和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二是作为监管的直接和第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过程中只有初审权,缺乏审批和管理权限,权力与责任不尽一致。

(三)地方金融监管归口管理落实存在难度

针对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机构不足、力量薄弱、职能缺位、业务分散等突出问题,山东省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地方金融业务统一归口管理。但调查显示,“统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区得以落实(如济南市)。由于对上述机构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层面分散于各大部委,从业务对口角度看,省级机构管理权限统一归口存在障碍,推进并不顺利。

(四)与“一行三局”的沟通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有关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掌握各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各机构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彼此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合力不足。虽然省、地(市)各级政府成立了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风险事件爆发后,由其牵头负责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如何争取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对地方金融监管事务统筹与管理的力度不够。“一行三局”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制度性协调机制亟待强化。

(五)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东省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相较于浙江温州等以市为单位试点的地区,山东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着透明度低、随意性大、风险难以监测的局限性,地方监管力量显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被动应对,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事前发现和处理。新型(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违规参与民间金融的现象屡有发生。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这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漏洞和盲区。

(六)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虽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数据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切实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严格防范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措施”,但是当前地方金融统计体系、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受限,无法及时监测地方金融运行。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尚缺少对地方金融监管和危机应急处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众多新型(准)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明确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相关风险救助体系,各地普遍缺少稳定基金或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缓冲制度。

(七)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山东省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监管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尚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许多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空白。一些机构受利益驱使,超范围经营甚至违规开展业务,给金融运行带来风险;对于许多的金融纠纷,很多依据是非正式的制裁机制和习惯性法则,影响金融稳定。

三、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地方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建议按照“全面统筹、安全稳健、公平高效、灵活适用”的原则,加快落实《意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推进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监管滞后和监管真空,确保山东省金融运行的稳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框架设计如图2所示)。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级政府前期的各类“意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等文件基础上,由省政府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其业务发展,使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级“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现有各级“金融稳定领导小组”功能,在省、地(市)、县(市)三级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办(监管局)、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机构职能、完善议事规则。作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加强行业监管的工作意见,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及监测框架,建立金融业综合信息平台。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建立权责明确的风险排查、风险处置与损失承担机制,监测、评价各地区风险情况。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发挥各级金融办(监管局)的作用

第一,稳步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归口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当前,应在理清责任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将监管权限向各级金融监督管理局划转。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基本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避免监管重叠、消除监管空白。不强求上下对齐,积极稳妥地推进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强化金融办(监管局)的协调服务、宏观管理职能。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应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地方金融协调、管理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三,地方金融监管重心向地(市)、县(市)下移。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主要在县(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各类风险事件也多发生在县(市)一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应立足现实,在监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同时,适当下放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提高地(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监管机构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一,加强与“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一行三局”应适度分工、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监管。“一行三局”主要监管客户众多、风险容易外溢并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部分“一行三局”无法覆盖的领域的监管,应发挥基层的监管信息优势,消除局部金融活动风险。

第二,推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按照《意见》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对象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在地方金融监管统一归口模式下,虽然监管权限最终将划归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但现阶段受人员、专业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监管工作,尚需要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协助(包括与省级、中央各部委的协调)。

(五)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准)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在设立审批上,建立公开选择机制,确保主发起人具备充足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止出现虚假、欺诈行为;加强对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监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制度。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实现权力责任制衡机制,把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与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的监管机制。地方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出具年度监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明确合理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增强对高风险行业的行为约束。

第三,创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制。推广临沂市的经验,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各类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与非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各类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体系。从县(市)基层着手,由金融办牵头,整合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征信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化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将地方金融征信体系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第一,筹建地方金融稳定基金。由各级金融办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特定行业(如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争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支持,试点建立面向全省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建立风险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门风险的协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能。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制度,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对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处置,防止局部风险演变扩散为系统性风险。创新司法模式,设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多方协作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设计符合实际的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标准。明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损失分摊办法。对长期业务不足、评级不达标的机构,建立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参考文献:

[1]张健华.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J].金融发展评论,2013,(10).

[2]周建春.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J].中国金融,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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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课题组.立法规范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责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3,(4).

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Economics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Shandong 266071)

小额贷款公司履职报告范文2

【关键词】农业银行 三农事业部 改革 评估

农行海南分行在股改革后,总体上,在人员、服务渠道、业务创新、机构组织体系、经济能力、经营模式等得到了较快发展,但风险控制、三农金融事业部制度经营单元、服务三农力度、信贷管理权限、运行机制建设等还存在不足,急需加快改革步伐,在取得经营效益的同时,扩大县域行贷款规模,加大力度支持县域三农经济发展。

一、体制机制建设成效

(一)构建组织体系

按照农总行关于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及“三级督导,一级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求,农行海南分行制定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海南分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方案对搭建我省三农金融分部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划分事业部边界、确定经营单元及改革试点行等重大事项予以明确。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海南省分部及三农金融事业部海南分部管理委员会,作为三农金融部系统管理的机构。三农金融分部负责对辖内三农业务和事业部制建设的系统指导、业务规划、绩效考核、产品研发和风险管理。同时,成立了三农信贷管理中心、三农风险管理中心、三农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三农资本和资金管理中心和三农核算与考评中心五个中后台管理中心,与相应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制定事业部制改革试点行实施方案,逐步将16家县域支行作为经营单元,整体纳入三农金融部管理。

(二)厘清业务边界

按照“地域为界”的基本原则划分事业部业务边界,客户经营所在地在县域的法人客户由三农金融部营销管理。跨越城乡的系统性、集团性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城市板块公司、机构、房地产等部门牵头营销开发和统一管理。三农金融部主要负责对县域客户和业务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县域支行网点改造、电子渠道建设、科技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三)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三农金融事业部在内控制度执行、县事业部新发放贷款、案件风险的排查以及农户小额贷款等方面均对县级事业部履行了相关的检查督导职能。

(四)完善治理机制

出台了三农金融分部议事规则、例会制度、双线报告和绩效考核的若干规定,有关“三农”制度办法、经营计划、绩效考核、业务授权等重要事项提交管理层审批前,要经过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前台部门绩效考核主要与“三农”业务指标挂钩,中后台管理中心则实行双线考核,并对“三农”业务员工岗位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工资分配依据。

(五)“一级经营”架构基本形成

一是事业部的一级经营地位明确。按照“一级经营”的管理架构要求,将辖内16个县域支行整体纳入三农金融分部管理。但由于没有加入改革试点,所有的县域支行都还没有加挂了事业部的牌子,但建立了专门的“三农”金融服务团队。二是事业部的发展方向明确。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特点、产业特点、同业情况和资源优势,积极探索“一县一策”的发展模式,绘制特色产业和主要资源分布图,制定“三农”业务发展规划,绘制三农金融生态图谱,确定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三农”和县域业务发展。三是事业部的服务理念明确。按照“总量保障、增量管理、存量盘活”的原则,单独核定三农金融事业分部最低用工计划,建立新员工留存考核机制,提高县域招聘大学生在县支行工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确保三农金融部各二级分部用工计划不低于最低控制数。

至此,农行海南分行已初步搭建起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的组织架构体系。

二、改革措施的效果

农行海南分行通过事业部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服务“三农”能力全面得到发展。

(一)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能力提升

农行海南分行实施事业部制以来,落实农总行对县域重点推进行在工资、费用等方面的资源倾斜政策,促进重点推进行发展。选择了3家县支行,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打造特色支行,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在全行形成了服务“三农”和县域支行发展的保障机制,促进了县支行的发展。

(二)服务“三农”的产品不断增多

陆续创新和推广了一系列的“三农”产品,构建了“三农”金融统一品牌“金益农”,金融产品已经涵盖了县域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惠农卡已逐步成为农户农副产品兑付款、移民补偿款、财政直补资金、医疗报销款等资金的最佳入账通道。随着服务覆盖面的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已逐步成为农户发展生产、提高生活的好产品,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农村城镇化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县域中小企业动产质押融资、小水电贷款等一系列法人贷款产品,提升了农行海南分行服务农业产业化、特色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三农”金融服务能力。

(三)服务“三农”的渠道建设步伐加快

一是搭建流动服务平台。充分挖掘现有网点服务潜能,对超出该行物理网点服务半径的区域,积极推行流动客户经理服务机制,在县域支行组建流动客户经理小组,按照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整村推进惠农卡业务,定期不定期开展上门服务、流动服务,有效扩大服务半径。二是利用个人贷款短信通,提前对到、逾期贷款进行短信提醒和催收,提示农户按时还款付息,初步实现了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化管理,有效释放客户经理劳动生产率。

(四)积极支持三农法人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改革以来,农行海南分行择优选择重点项目、重点客户和重点品牌加大信贷营销投放力度,为海胶集团、海南电网公司、海南交通运输厅等公司发展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加快新农村建设。为海南电网公司、海南交通运输厅、海胶集团等省重点企业做好金融服务。

(五)服务“三农”经营模式逐步推广

实施事业部制以来,农行海南分行及时转变发展思路,逐步规范推进模式,实行整体推进。按照“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和“先经济条件好、信用环境好”的原则选择目标村镇,规范工作流程和内容。在商业化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就近服务、依托产业、集中连片”的基本原则,结合县情及地方产业、客户特点,坚持做好产业、客户群体、有效模式等“三种选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在前期工作中探索出的“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文明生态村+农户”“合作社+推荐人+农户”“担保公司+农户”等有效模式。例如:农行万宁支行结合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实际,推出“农行+文明生态村+农户”小额贷款模式,授信农户已达1636户,授信额度3585.8万元。目前,这一模式已被省政府确认为全省主要农户小额贷款模式之一。

三、改革和“三农”金融服务存在的不足

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是农行股改最大的特色和亮点,是经过反复论证和试点行实践探索的一次创新,无经验可循,无前例可依。农行海南分行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风险控制问题

为了控制风险,农总行规定到2011年涉农贷款不良率必须持续控制在5%以内,近两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其中2009年以来新增农户小额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三农金融部贷款拨备覆盖率三年内要达到130%。由于客户经理不足,海南农村信用环境相对差,海南农业受到自然环境如台风等不确定性,农业风险度高且难于控制,如何严控风险是对农行海南分行风险治理水平的严峻考验。

(二)事业部制单元基础薄弱

一是农行海南分行乡镇网点覆盖率较低,网点乡镇覆盖率仅40%。乡镇自助设备、POS终端等设施较少,在农业补贴资金市场占有率偏低,农村领域惠农卡用卡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网点基础建设较差。农行海南分行县域网点营业面积在150m2以下的有46个,占县域网点总数的41%。县域行仅设封闭式高柜,未实施功能分区的有67个网点,占县域网点总数的59%。此外,网点设施老化。超过5年未整体装修的网点共109个,占县域网点总数的96%。三是县域网点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人员配备不足,结构配比不合理。人员配备7人以下的网点共有25个,占县域网点总数的22%。不能有效满足服务“三农”的要求。

(三)真正意义上的“六个单独”运行机制还未建立

根据改革试点运行机制要求,参与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要实行资本、信贷、会计核算、风险拨备与核销、资金平衡与运营、考证激励约束等六项单独管理机制。农行海南分行实现三农金融事业部“六个单独”的运行机制要在农总行制度和技术支撑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在2010年农总行深化三农金融部改革工作会议后,农总行确定了8家深化改革试点行(农行海南分行不在此列),并在试点行范围内研究探索独立核算的“六单”问题。农行海南分行也将在农总行解决“六单”问题后,逐步实现农行海南分行三农金融事业分部的单独核算。

(四)信贷管理权限有待进一步下放

事业部改革试点对信贷管理权限的要求是下放业务审批权限、下沉信贷决策重心。原则上将县域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沉至县支行。而据检查,发现一些县事业部在其上级行近几年信贷转授权调整后,目前仅保有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限额的独立审批权,其余贷款品种及额度均需经上级行审批。

(五)外部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业务开展情况。我省现有84家担保公司,目前农行海南分行已和六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只有三家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其中业务量较大的是海南农垦信用担保公司,至今已担保1335笔,5540万元,从目前业务开展情况看,合作良好。但与城市相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相对滞后,法制环境缺失,金融维权困难,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依然普遍。

四、改进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现有扶持政策优惠力度,尽可能弥补农行海南分行向“三农”的让利

一是适当降低县域业务执行的营业税率。建议将营业税减免范围扩大至农村生产经营性贷款、助业贷款、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三农”贷款,有效降低事业部的“三农”金融服务成本,进一步提高农业银行的支农积极性。二是实行监管费用减免政策效应。建议减免监管费用,减轻县事业部农村金融财务成本。三是提高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力度。当前县事业部经营环境与农合机构、村镇银行类似,而县事业部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明显高于农合机构、村镇银行等同质性金融机构,不利于县事业部增强支农实力。建议逐步下调县事业部的存款准备金率,3-5年内下调至与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同等的存款准备金水平,以增强事业部资金实力,增加涉农贷款投放。

(二)扩大三农信贷规模

由于实行贷款规模控制,为鼓励农行海南分行加大支持三农力度,建议人民银行按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核定农行海南分行信贷规模之后,追加农行海南分行“三农”专项信贷规模,对于农行海南分行县支行发放三农贷款,给予规模扩大,在不超过其县城新增存款的一定额度内给予放宽,确保服务“三农”贷款力度不断加大。

(三)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要围绕农户基本信息、生产状况、信用表现等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加快完善农户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法制环境建设。建议政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稳定,建立以保护债权人为中心,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二是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大力开展“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示范活动,对守信户实行优惠信贷支持,对失信户予以信贷制裁。继续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的诚信知识宣传,提高农民及企业的信用意识、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农村信用文化。三是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户、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并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信息数据资料采集、等级评定、征信提供的合法程序,将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服务覆盖到所有从事农村信贷的机构和广大农民,使社会信用咨询服务活动有序进行。

(四)继续深化事业部改革试点,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农行海南分行要按照事业部改革“体制更顺,核算更准,机制更实,单元更活”的要求,进一步下放县事业部贷款审批权限,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三级督导、一级经营”管理架构,进一步落实“六个单独”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县域支行的成本管理、核算管理、风险管理水平。要立足农村实际,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针对大多数农业企业、农户不具备合规担保实力的问题,大胆创新,为其量身定制一些新型信贷产品,解决部分企业和农户因抵押担保不足无法获得信贷支持的问题。要继续探索适合三农特点的服务方式,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态度和策略为三农提供包括信贷、结算、业务咨询、金融知识宣传等在内的金融服务,改善金融支农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六)建立健全风险分担体系及利益补偿机制,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一是有条件的地方应考虑财政牵头,建立支农信贷风险补偿或担保基金。二是加快发展风险分担体系。加快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整合充实担保公司,促进担保机构与县事业部合作,有效撬动金融资源。三是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拓宽农业风险的分散渠道,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四是加快建立农村动产、不动产、经营权以及林权抵押登记、交易制度,建立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交易流转市场等,提高农户融资担保能力。

参考文献

[1]四川省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基于市场化运作的三农金融部改革研究—以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为例.西南金融,2011(5).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与监管指引.国际法学,2009(5).

[3]范钦鹏.情系“三农”——访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张云.中国金融家,2008(09).

[4]彭焕东.中国农业银行将扩大“三农”试点范围.财经界,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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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央银行:职能定位;基层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法律已明确规定其职能,即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宏观调控。现在央行的职能一般被表述为三项内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县支行承担着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县支行作为人总行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对自身职能定位的认识程度直接影响到履职效果,县支行的履职效果会直接或间接地不同程度影响到人总行宏观调控的时效。就目前状况而言,不少县支行仍沉醉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显赫地位,特别是分设银监会后,对自己该干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聊无头序,失落情绪蔓延。面对新形势赋予人民银行的新职责,找不到很好的工作方法和具体工作内容,不能正确认识和高效履职,陷于一种瘫痪半瘫痪状态,严重影响到县支行在当地政府中的位置、在当地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在当地社会各界中的形象。也影响到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整体形象。

我国近十几年的金融改革过程是一个削弱人民银行权力的过程,对彩票、保险业、证券和期货业、银行业的监管先后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人行对金融机构的硬性约束减弱,这是客观原因。但心理准备不充分、心理落差大、自身努力不够,总感觉无事可干。这是主观原因。事实上,央行本身是事关经济金融发展的枢纽和中心,改革后的央行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大量工作由奋斗在基层第一线的县支行来完成。我们不能在抱怨中度过每一天,而应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应当用捷径的办法重塑基层央行形象,正确认识支行职能所在,找准定位,尽快充实、完善、提升县支行的履职能力,是当务之急。

一,明确目标,培养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形成团队优势

(一)塑造大框架,明确大目标。县支行必须首先定位三条主线,认真履职。一是国库,二是发行库,三是货币政策。经理国库体现央行是政府的银行,这一职能在当地政府和预算单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行库体现央行是发行的银行,对金融机构和社会影响甚广,“零库存”的支库要恢复业务,开办业务的支行要强化规范化管理}货币政策体现央行是银行的银行,作为最基层的县支行要实现资金与项目的有效对接,为政府的项目找资金,为银行的资金找项目,密切关注和保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各环节的畅通,掌握受阻原因,直接为上级行提供参考依据。

(二)丰富小框架,找准小目标。县支行必须具体定位六个项目操作。一是反洗钱。二是账户管理,三是人民币管理,四是反假货币管理。五是征信管理,六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与监督和监测。

(三)央行人要为自己的职能定位。要有共同的央行文化价值观来支撑,为自己是一个央行人而骄傲,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工作是为自己而干,而不是单纯地为国家做贡献,为单位做奉献。形成团队优势就是要挖掘每个职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每个干部职工的最大作用。

二、改变理念,充分发挥县支行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作用

人民银行县支行是央行的神经末梢。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与县支行的作用密不可分,并非十分遥远、无法操作。当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货币供应量及信贷总量有高度的相关性。县支行是经济金融现象的现场接触者,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了解得最清楚、最直接、晟真实;对辖内货币流通、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等整体状况最有发言权;对辖内信贷资金与政府投资项目实现有效对接,最适合扮演桥梁角色,也最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信任的欢迎。这些都是县支行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的最有利条件。

经济金融专家以利率、汇率和资本市场渠道变化为核心不断探讨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利率、汇率和资本市场的渠道仍然不够畅通,县支行需要密切关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以及股民动向对股市的影响。

国务院批准的人总行新三定方案。新增了“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职能,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的一部分侧重于主要根据产业政策或市场原则对信贷投向作出规定,县支行要结合当地的支柱产业、贷款投向投量,分析判断与产业政策的相符程度。更要判断信贷资金投入引发通货膨胀的可能性,连续关注分析当地物价走势。

存款准备金是总行频繁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对货币流动性的释放和回收具有重要作用,每次存款准各金率的上浮和下调都需要县支行及时调查分析反馈执行效果。更要严格督促检查地方性金融机构存款准各金的缴存情况。基础货币是爆发力很强的货币政策工具,国库资金是属于央行资金的基础货币,经理好国库自然是货币政策工具管理的需要,做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也是县支行的重要职责。

三、理清思路,以反洗钱为抓手竭力维护辖内金融稳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央行是现代金融的枢扭。维护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人总行2005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的正式,对奠定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大格局的龙头地位起到了标识性的作用,从此拉开了由央行挑起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主角的序幕。具体到县支行维护辖内金融稳定的微观操作,要以反洗钱工作为抓手,牵头建立辖内各层次相关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密切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

目前,通过银行、证券与期货、保险进行的洗钱犯罪活动不仅日益严重,而且是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领域。中国人民银行由于肩负整个金融领域的稳定职能,依靠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对银行、证券与期货、保险等领域的反洗钱实施监管,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具有天然的优势。职能特点和形势需要决定了县支行应重点承担以下职责;一是组织协调职能,积极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人总行统一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与规定,发现、分析、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协调辖内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形成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二是监督检查职能,即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的授权,对银行业、证券与期业、保险业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反洗钱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管。督促金融系统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三是分析指导职能,建立反洗钱信息的监测、分析、报告和反馈渠道,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人员培训。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是发现可疑交易,要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和清算体系、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公民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增强人行县支行反洗钱执法的威慑力。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向中小企业投资或在城乡中小企业创办实业等形式,达到洗钱目的,这些企业往往都在县支行视野之内。

四、夯实基础,依珐行使必要的检查监督权,不断强化辖内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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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域人民银行认真履职取得成效

201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3次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此举是为了促使货币政策尽快加速回归常态化和正常化,进而抑制通胀预期,并使中长期存款接近正利率。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宏观调控的需要,并对市场价格的形成产生必要的影响。

在日常工作中,县域人民银行严格执行上级行关于利率报备和利率变动分析的工作要求,在利率调整时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掌握社会各界对利率调整的反映情况及时上报,不断完善利率水平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变化情况监测日报、周报、月报工作,在监测频度加快情况下关注银行流动性、把握信贷进度和节奏。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利率报备体系工作,实时监测其利率浮动情况和贷款发放情况。按月及时准确向上级行上报各项利率报表,在银行流动性趋紧情况下分析利率水平变动的情况特点及问题,监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变化情况,实时掌握其贷款浮动变化情况,为上级行决策提供可信的依据。通过严格的日常监测,实时掌握情况,认真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赋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在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宣传、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方面认真履行了利率管理职责,并且取得成效。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

以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为例,该行目前实行的是“最优惠贷款利率定价法”,即以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结合各项贷款风险程度、目标利润和经营策略等因素,在0.9~2.3倍浮动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除政策性贷款、入股股东贷款和农户种养业贷款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外,其余贷款均执行上浮利率,目前平均上浮幅度约55%。遇优质客户,根据客户情况、贷款情况以及客户信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客户优惠贷款利率。

从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监测月报情况看,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中,6个月至1年的发生额占80%以上,浮动区间多在(1.3~1.5)、(1.5~2)的区间;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主要集中在1年至3年,浮动区间多在(1.3~1.5)、(1.5~2)的区间。在信贷运行中积极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坚持支持“三农”、服务“三农”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取得较好成效。

三、利率定价制度未建立,缺乏统一规范标准

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贷款种类、贷款对象、方式、担保物、信用记录及贡献度等因素,结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产业政策、行业风险、产品市场等多方信息,对不同种类的客户实行了差别化定价。但目前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利率定价基础信息系统,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赖经验判断和信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记录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基础和参考信息。利率定价中由于操作者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业绩考核等因素,存在随意性和趋利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高的、抵押担保落实的、人员关系好点的可以少上浮点,否则就多上浮或不贷。例如农业中的种养殖业、环保节能产业、科技开发创新项目等,国家提倡大力扶持,体现在差别化利率定价中应该是执行基准利率和利率上浮幅度少上浮,实际执行情况主要是以抵押担保落实、赢利性为首要考虑,差别化利率定价未得到较好体现。

四、自主定价权未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指出,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利率作为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应该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利率市场化的要点是体现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都是按照企业来运行的,反映金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其对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权。实际工作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虽然是一级法人,但在利率自主定价中还得受制于业务主管上级,利率自主定价权仍未得到充分发挥,仍然带有一定行政管理色彩。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成本核算和盈亏点把握、随行就市、利率风险定价评估方面,主动性和自主性相对薄弱。

五、供求关系导致双向选择权弱化

我国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更具有紧迫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指出,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利率市场化的要点是体现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同时利率市场化也反映客户有选择权,反映了差异性、多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以及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

目前,由于银行流动性趋紧,资金供求关系表现为以供方说了算,客户选择银行这句话就显得苍白无力,商业银行才真正拥有“唯一”选择权――选择客户。实际借贷活动中,申请贷款企业不能“货比三家”,只能是一家银行一家银行的“告贷上门”,没有选择银行的权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拥有“唯一”选择权。资金供求关系中“求方”处于没有选择权、关系不对等的景况。一个真正健全完善的市场,供求双方是可以议价的,不能议价的市场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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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乡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宁乡行政隶属长沙,是大河西先导区的重要组团,长株潭“两型”县城建设唯一试点县,区位优势得天独厚。2011年全县多项经济社会指标名列长沙市前茅,其中GDP637.95亿元,同比增长15.8%;地方财政收入33.10亿元,同比增长57.80%,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位居全国百强县第68位,工业经济规模居全省第二。县域内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38.5亿元,比年初净增46.7亿元,贷款余额145.6亿元,比年初净增36.52亿元。工业主导地位进一步增强,城镇化进程加快,宁乡经济呈现全面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二、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县域经济在快速发展,而金融支持则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够,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1.金融供给:一农难支三农

一是金融机构数量有限。目前,县级金融机构中除信用社在全县33个乡镇都有网点外,其它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没有延伸到最基层的地方,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严重不足。从1999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县域金融机构数量呈萎缩之势,农信社肩负着支持“三农”经济和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重任,资金供给严重不足。且由于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使农村金融服务因缺乏有效竞争而导致资金供求双方处于不对等的现状。二是资金抽离现象严重。现行金融体制对县域经济重视不够,县域成为了发达地区的资金蓄水池,各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大于贷款增速,信贷资金不断由县域流向大城市。三是信贷管理体制有问题。商业银行普遍上收信贷管理权限,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和资金全国统一调度等措施,其信贷市场定位于大城市、大企业、大额的项目贷款,信贷审批权基本上集中在省、市分行及营业部,县级支行缺乏经营自,仅有或根本没有小额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而县域经济内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主,这样一来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度更大。四是考核奖罚制度有问题。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要求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并对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但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责权利不平衡,抑制了信贷人员贷款营销的积极性,从而出现“惧贷惜贷”现象,造成了基层行信贷业务逐年萎缩的现象。五是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我县信用社资产质量差,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历史包袱沉重,部分网点因承担服务“三农”重任,无法撤并,由于运营成本高,连续几年亏损。

2.金融需求:有效需求少

县域经济以“三农”和中小企业为主,它们在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其自身积累不能满足资金需求。但它们的有效需求少,不能满足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从而形成“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难”与金融机构“难贷款”并存的困局。一是中小企业的实力有限。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其融资量少、频率高,贷款的特点是“小、短、快”,而每次放贷都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导致银行的放贷成本较高,而银行的利率过高也抵制了部分金融需求。二是信息不透明,公司治理不规范。中小企业最大的问题不是来自外部,而是其自身,内部管理不完善,账务管理不健全甚至完全缺失,导致银行无法获得对称信息而不敢放贷,许多企业家长式经营作风,导致企业的成败完全维系在企业主个人身上,经营风险较大,家族化经营的弊病,导致企业管理无序和混乱,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三是农业的弱质性,其风险高,收益低,从而出现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点多、面广、数量小的特点与金融机构追求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要求相背离。四是缺乏有效担保。大多数中小企业正处于发展创业阶段,有效抵押担保不足。农户的资产较少,收入来源单一,抵抗风险能力弱,相应的涉农保险业务品种少,联保难以落实。五是政府投融资平台不规范。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自身管理混乱,很多项目没有可靠的还贷资金来源,隐藏着较大风险,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

3.金融支持环境:不尽如人意

一是社会信用意识仍不强。当前农村信用意识普遍淡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位,及时还款意识较差,对自己在人行的征信记录重视不够。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也有待加强,逃废银行债务的事情时有发生。二是风险补偿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由于“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天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没有良好的风险补偿保障机制,就难以抵御由于放贷所引致的借贷风险,金融机构也就缺乏动力去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现实中农业保险和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基本没有,县域担保公司只有两家,因实力有限,提供的担保支持很不够,且贷款抵押担保过程中手续繁杂、收费较高,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信贷奖励制度,但力度不大,作用有限,财政贴息等政府配套政策没跟上。三相关制度不完善。现有的农村基本制度使得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集体林权也不能抵押,成为制约农村金融的瓶颈。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导致其管理混乱,蕴含着较大风险,难以发挥其县域金融的补充作用。

三、加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存在的诸多问题,需银政企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借助东进融城和产业转移有利时机,实现“弯道超车”,支持我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1.政府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环境

一是要科学规划,加快发展。要从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制定科学的县域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园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用发展来解决问题。二是要完善制度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降低县域信贷交易成本,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引导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向公开,走上合法经营之路,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保障机制,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积极发展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和中小企业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进一步壮大担保公司实力,降低担保公司准入门槛,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减少和分散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四是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打造“诚信宁乡”品牌。政府部门要协调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支持和帮助金融部门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维护金融债权,在制度上确保良好信用秩序的建立,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在金融机构和企业及个人间推广使用信用信息报告,解决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结合创建金融安全区、省级金融生态县、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户等活动,加大对守信者的信贷倾斜。五要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贷款额,引导其适度负债,规范内部管理。地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严禁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担保。

2.金融机构要加强创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一是机构创新。建立和完善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积极支持成立更多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民间金融,鼓励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组,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和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体系,形成充分竞争的格局,搞活县域金融市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灵活的经营运行机制。商业银行要完善内部治理,进一步转变观念,做到抓大不放小,增强对民营中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渗透和支持能力。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展信贷服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二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针对县域经济特点,开发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适应县域不同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创新担保抵押方式,鼓励开展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宅基地和土地承包使用权抵押等方式,拓宽有效担抵押保范围,推行联合增信方式,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运用利率来覆盖风险。三是体制创新。改革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抵押担保、风险控制等信贷管理制度,解决县域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制度。因地制宜,适当放宽贷款审批权限,赋予县级分支机构一定的经营自;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考核机制,改变过分强调风险的做法,客观评价贷款风险和责任,制定相应的问责和免责制度,加强正向激励,做到权责对等。

3.企业要规范化经营,“三农”要规模化发展

一是中小企业要加快发展,诚信经营。企业要有长远规划,科学经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快发展。在发展的同时,要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原则,重视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实现“双赢”。改变目前过分依赖银行的现状,符合条件企业要争取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行为,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二是企业要完善内部治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县域企业要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和其它各种内控制度,以“法治”代替“人治”,努力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向银行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信息,减少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使得双方信息尽可能对称。三是农业要规模化、产业化、特色化。结合我县实际,引导农户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生猪、烟叶、种养殖业等特色产业,加快农业产业化,通过成立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和市场指导,推广“公司+订单”等形式,带动广大农民发家致富。

小额贷款公司履职报告范文6

通常情况下,其模式表现为:商业银行因监管等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贷款额受限,与此同时,企业面临资金短缺而无法正常运营。此种情况下,企业将开发项目抵押于信托公司,由其设计该项目现金流的周期性理财产品,并由商业银行进行代销,其所得扣除相应费用后归企业所有。由此可见,银信合作理财方式能使银行间接释放大量资金。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影子银行体系在资金来源、监管、灵活性以及风险抵御方面均有其自身特点。具体言之:其一,资金来源方面呈现多样化。传统商业银行体系经营的基点是赚取差额,即吸收来自于个人与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的存款,将储蓄以附加一定利息的方式发放于贷款对象,通过“一存一贷”赚取利差。由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可知,其资金来源并非存款储蓄,而是通过发放短期债的方式募集大量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放于中长期项目,赚取息差,或将自有、募集而来的闲散资金进行放贷或投资从而获取的资金。由此可见,其资金来源较为多元。其二,监管方面缺失。传统银行受《商业银行法》规制,其经营过程受法律法规监管,对风险项目有严格限制。影子银行系统业务范围常常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处于灰色地带,其无须定期披露财务账目,无储备金等限制,故具有较强生存力。其三,灵活性强。传统商业银行经营必须合规,需要履行一定手续与程序,具有周期性,无法解决企业资金上的“燃眉之急”。影子银行系统形式多样,利差明显,且不受或少受法律监管,因而,在贷款方面程序相对简单,借款、还贷形式灵活,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其四,风险抵御能力较低。传统商业银行受“一行两会”监管,其风险可控性较强,而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缺失,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挤兑,对金融市场的破坏力巨大。正是因为影子银行具有以上特点,使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能及时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占企业总量的99%,对我国GDP贡献达60%,占税收收入的一半,为我国城镇提供近4/5的工作岗位,并且在新产品的研发方面占有82%的份额。即便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做出如此巨大的贡献,商业银行仍然认为给中小企业贷款所带来的监控成本较高且风险较大,故不愿为其放款,而影子银行则愿意为其提供资金。由于民间借贷能够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较为及时且有益的支持,影子银行也由此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增加企业成本负担。因为融资困难,中小微型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处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继而求助于民间贷款,但代价巨大,需要付出高出银行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息,为了偿还本息,企业不得不提高成本,这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利润无法实现。与此同时,作为担保的公司、典当行无法回笼资金,也面临倒闭的风险。二是易引发次贷危机。2008年雷曼公司倒闭引发美国次贷危机,其影响已波及全世界。究其根源,就在于美国金融体系中的影子银行的大量存在。由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逐渐放松,出现了许多金融创新产品,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潮,处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就会引发一场前景难测的金融危机。三是实体经济受创,产业空心化问题加剧。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通过民间借贷而赚取利差,部分企业更愿意将资金投放于金融产品而非实体经济,以获取更为丰厚的资本回报。正是这种资本的趋利性,使企业逐渐退出实业,将精力和资金投入周期性短的担保类的民间放贷。据统计,国有企业在此类放贷机构与组织中占90%之多,每年非银行市场的资金流量达二万亿左右,该数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五。借助于影子银行体系的间接渠道,许多企业将资金投向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长此以往,将使我国实体经济受到重创。四是影响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影子银行体系最明显的特点是融资比较快。之所以能在短期内迅速地募集资金,原因在于民间借贷利息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利息。因此,民间借贷的兴盛会逐渐加大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会严重影响其存款额。有数据显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这四大银行在内,比照在2011年8月的贷款数额,9月中上旬的存款已经减少4200亿元左右,呈现负增长态势。虽然,此部分存款已流入影子银行体系,在丰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时,却使银行面临严重的存贷期限错配问题。无疑此种影响对商业银行的生存、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法律监管现状

虽然对“一行三会”的职责、监督范围都已明确,但对处于监管之外的融资机构,尚未制定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导致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权限。影子银行体系所创造的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已打破传统监督与管理。1.贷款规则滞后于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现状。目前,我国适用的是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且自2009年以来,银监会已陆续并实施了贷款方面的“一个指引三个办法”的贷款新规,即《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但是,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这些贷款规则仍然滞后于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现状,不断产生的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仍然能够规避法律法规。2.监管、检查机构部门缺失。目前,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层面来看,部分影子银行体系中的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已经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制下全部纳入了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是,仍然存在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此外,通过银信合作的方式,研发出不受或者少受法律规制的金融产品。根据IMF2011年的《中国金融系统稳定评估报告》可知:非正规金融部门中的典当行、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公安部门的检查,但地下金融中介却无任何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私募投资虽然受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但是,仍然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无任何监管机构监管的现象。3.缺乏系统性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立法层面已经相继出台有关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部分地填补了监管盲区,但是缺乏符合国际标准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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