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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范文1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教师讲授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而且最终目的是要让学生用自己掌握的这些专业知识和理论去调整、规范、解决具体的社会关系。因此,仅向学生传授法的基本理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就是一个能使二者做到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
一、案例教学法的主要收获
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满堂灌,并且这种“填鸭式”的课堂讲授几乎成了法学教学的经典模式。但是这种重教师讲授,轻学生思考;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养;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轻学生个性张扬、道德品质的培养模式与素质教育的要求差距愈来愈大。在这种模式下也很难培养出高层次应用型的法学人才。
近几年,笔者在法学教学改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是在教学中推广和使用了国内外比较流行的案例教学法,这种方法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不仅使学生学到了专业知识,掌握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而且使学生的综合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其主要收获有二:
一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融启发式、互动式为一体的案例教学法基本上克服了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这种教学方法把抽象的法学理论变得具体化、把枯燥的条文讲解变得趣味化,一方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对所学内容便于理解,容易记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不同,它采取以学生为主进行课堂讨论、辩论的方式,这就要求学生在课前就应查阅相关法条和资料,掌握法学基本原理,认真分析弄懂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并站在法官的立场上进行裁判,或者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进行决策。在课堂上学生要积极参与讨论、辩论,既要阐明自己观点及理由,还得指出对方的错误。通过这个过程,学生对自己亲自参与的课堂内容有了深刻理解,不仅学懂了法,而且学会了用。
二是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实例讨论、辩论,来学习临场解决实际问题技能的教学方法,与灌输式的讲授方式的重要区别在于它主要侧重学生的分析和解决的问题能力以及内在素质培养上,当然它并不是要排斥或轻视基本理论的讲授,也不是说这些知识和理论就不重要,相反,通过案例教学法获取的知识,远比通过单纯讲授或自学课本等手段获取的知识更加牢固扎实。在案例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引导者、协助者,而学生是主导者、参与者,案例教学的重点在于讨论和相互交流,因此学生要想在课堂上完成任务或有好的表现,就必须在完全明白法的基本理论后,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加强与他人的沟通并力争在讨论、辩论中说服对方。通过讨论,不仅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到了专业知识,掌握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而且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一般模式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初步摸索总结出了案例教学法的一般模式:
第一,教学目标要准确。教学目标是教学任务和教学目的要求的具体化,是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效果,它规定着教学活动的发展方向和运行轨迹。进行案例教学时,首先要准确把握教学目标,明确每节课老师要教什么、学生要学什么、学到什么程度,解决什么问题、掌握什么知识、培养什么能力等问题。只有目标明确了、准确了,在教学时所选择案例也才能准确高效。
第二,教学案例要精选。案例的选择是为了教学,只有根据教学需要精心选择法学案例,才能做到时半功倍。案例的选择必须在教学大纲的指引下进行,选择的案例要体现具体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因此,教师平时要特别注意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各类热点典型案例,上课前再把自己收集的各种典型案例,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加工、简化,使之更具针对性,这样在案例教学时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还要注意突出案例的新颖性、典型性、趣味性。
第三,介绍案例要生动。教师要先讲授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及容易混淆的问题,然后再将相关案例进行叙述,介绍案例时一定要生动、具体,一定要把案例的关键性环节交代清楚,同时还要注意体现出案例中的重点与非重点,提出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从一开始就能够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过来,并对下一步学生讨论予以引导和提示。
第四,讨论案例要热情。在这一环节上,最重要的是能够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打开学生的思路,让同学们自由发言,在发言过程中,教师的职责主要是引势利导,当发言出现冷场时,要及时给予一些启发。当不同观点相持不下时,要及时化解僵局,当发言跑题时,要及时归正。通过剖析案例,一方面让同学们明白了渗透在案例中的基本原理及相关理论。另一方面让同学们掌握了一些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五,点评案例要精彩。案例讲评是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在学生对案例作出了分析判断之后,教师要以科学正确的思路,结合学生个人的理解,着重从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人手进行评析,总结归纳出案例中所反映的抽象理论,得出正确结论,在此基础上点评,点评时要短要精,多鼓励少指责。通过点评可以使学生明白是非、划清界限,使学生不仅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从而使学生轻松愉快地掌握老师所要讲的教学内容。
三、与案例教学法相关的思考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不仅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仅靠这一种方法的推广和应用,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远远不够的。就目前法学教学的现状而言,笔者认为至少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更新教育观念,强化能力培养。法学传统教育一般与社会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往往是比较注重法学专业知识的讲授,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教育成果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学会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善于准确地使用法律术语进行口头和书面的表达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评判、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特别要注意培养他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准确的判断、处理法律事实和事件的能力。只有把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做到有机的结合,才能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2
关键词: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建议
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作为法学必须的专业课程,其教学目的不应局限于考查学生对行政法学体系结构与基础理论的掌握,更多是对面临就业学生的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做好准备。这样的教学目的基本上决定了行政法学既是通识教育又是职业教育,采用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既照顾了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理论体系的学习,又培养了学生处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反思
首先是案例质量良莠不齐。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正式法的渊源中不包含判例,同时也没有权威的案例汇编。虽然目前教师们已经努力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对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与整理方面仍然难像英美等国那样信手拈来。国内教学案例的来源非常繁杂,诸如报纸、杂志、各种教学参考书籍,还有很多是以自己的案件现身说法,很多案例由于时间久远,缺乏现实感、时代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是教学设计过于简单。笔者以为法学案例可大致分为示例型案例和研讨型案例。示例型案例是通过对案例分析的手段强化理论知识的理解,选择案例时通常会对案例进行适当的简化,突出表达案例与该知识点的印证;研讨型案例主要以培养对现实问题的洞察力为目的,具有存疑性。示例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案例的功能基本局限于对所授知识点的解释,研讨型案例作为了学术论坛、学生沙龙的素材。这样的教学设计实际效果是有限的,提升学生思考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功能欠佳。最后是教师和学生作用两级化。案例教学的授课方式主要是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理解案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最终得出结论,其所涉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学生的准备时间等,基本是由教师控制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英美国家的法学案例教学中,学生通常是占据主导地位,在探讨问题时,各种观点自由交流、激烈碰撞,教师只是起辅助引导的作用。我国法学专业的学生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按照概念—命题—定理—固定答案的思维方式运行了十多年,这样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不在一个步调上,用这样的思维去解决生活中高度不确定的形形的实际问题,难度系数过高。由教师选取案例并引导发问,阻却了学生们对案例设问的权利,使得学生们探究意识和批判意识受到影响。
二、一些改善建议
首要任务是做好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案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对知识点的学习效果,一个好的案例能把部分真实的社会生活在课堂上生动展现,另人感悟、引人深思。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必须谨慎。案例的来源真实是开展教学的前提和,那些为了印证所授知识点而生造案例的做法应当摒弃,若学生无法置身于真实的法律环境当中,那么其教学效果也只能停留在对知识点简单理解的层面上。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定期更新案例题材数据库,做到与时俱进。当然,这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教师针对授课需要挑选可以充分体现所授知识点的案例展开讨论,使学生们能够及时了解专业动态与发展趋向,使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和适应性。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是目前案例教学中最弱的环节,因此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更加努力的去做好这项工作。其次是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环节。无论课堂上使教师占主导地位还是学生主动自觉的探讨都不是我国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理想状态。笔者在日常的案例教学中发现,不少学生仅仅满足于填鸭式教学,只是被动地从老师那里接受知识,从不去独立思考,这样的学习态度非常不利于案例教学的发展。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主动地去思考,这就需要教师就精心安排设计案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课前的准备工作,案例如何抛出,围绕案例的模拟练习如何展开,练习结束之后的反馈和总结如何进行等等。在整个教学设计中,教师应当发挥其必要的引导作用,鼓励学生们各抒己见,使学生明白,分析问题和论证方法远比结论本身更重要。模拟练习的安排应当尽量多元化,这样可以使得学生们尽可能地亲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要求,培养他们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资源,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湛中乐.论行政诉讼案例指导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3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法律高职教育法律技能培养
[作者简介]吴琼华(1972-),女,重庆人,陕西省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律教育。(陕西西安710068)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3-0134-02
法学教育历来重视案例教学,法律高职教育作为一种以职业教育为特色的新兴法律教育,更应重视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创新性,以实现法学案例教学法与法律高职教育的有效结合。
一、充分认识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和形式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精心选择的案例,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自主学习,使学生在理解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法律技能、领会法律精神、形成法律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此教学法在本质上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例证教学,它更强调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导性,以及相关思维与技能的培养。
随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不断发展,法学案例教学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总体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课堂讨论分析式。即在教室集中分析案例,以学生为主体,使其充分发言,教师仅做引导性讲解或归纳总结。这是实践中使用最多也较易采用的一种形式。
2.模拟法庭分析式。即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角色,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结束时教师给予点评与讲解。这种形式筹备耗时较长,需多方人员配合以及各种教学资源辅助。这是学生自主参与度较高的一种形式。
3.真实审判观摩分析式。即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或观看审判录像,观察真实案件的审判过程,审判结束后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这是对交通保障或多媒体教学资源有特殊需求的一种形式。
4.典型案例专题辩论会分析式。即采选热点案例,组织学生对相关典型问题展开专题辩论,最后由教师作针对性点评与讲解。这也是筹备耗时较长的一种形式。
5.诊所式法律教育分析式。即在教师指导下,通过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让其逐步熟悉法律实务程序,掌握法律技能,并树立职业责任意识。这一形式要求校方开办类似法律诊所的产学研机构,通过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并承接案件来实施。这是教学周期较长,对教师的实务能力要求很高的一种形式。
二、准确把握法律高职教育的特殊性
法学案例教学法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场教育理念的革新。它不再始终以教师为教学主导,不再单纯强调知识灌输,而是以学生为主导,强调自主参与式学习,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方法,这也是对古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理念的传承。法律高职教育特别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特别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理应加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但因其内在特殊性,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
1.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特殊性。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以法院和检察院书记员、律师助理、社会法律工作者及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等为职业定向的、基础性与应用性并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前述基层法律职业更强调文书写作和沟通协调服务等能力,对逻辑思辨、综合分析和法律原则把握等能力的要求则明显低于法官等高层法律职业。法学案例很早就被运用于法学本科教育,强调通过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思考”。然而,这一理念不能照搬到法律高职教育中。以模拟法庭这一形式为例,法学本科教育最常采用,实施别注重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的训练,对于法庭书记员角色,则不是特别重视。多数情况是书记员只进行开庭前的法庭纪律宣读,庭审中的记录则象征性进行。这一情况在法律高职教育的模拟法庭教学中应尽力避免。
2.法律高职教育的学生素质具有特殊性。客观地讲,法律高职学生在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上要低于法律本科生。法学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主动参与并突出学生主导,为保证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教师要进行精心准备,尤其是学生能有效配合。这种配合的有效性不能单凭参与的热情,更要凭借参与的能力来实现。仍以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为例,法官作为整个法庭的指挥者,只有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才能实现对庭审过程的有效掌控。在这一点上,以笔者多年法律高职教育的实践经验来看,大多数法律高职学生很难达到要求。因此,如果在法律高职教育中运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就有必要由相关教师扮演法官、检察官角色甚至律师角色,由学生扮演书记员、律师、一般公民人及律师助理等角色,这样,既能保证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能准确地实现对学生的职业角色塑造。
三、努力探寻法学案例教学法与法律高职教育有效结合的对策
在充分认识了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和形式以及法律高职教育的内在特殊性后,可知既要在法律高职教育中实施推广法学案例教学法,又不能完全照搬其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具体模式。笔者结合在法律高职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探索实践,指出将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法律高职教育应注意以下几点:
1.针对法律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明确教学目的。开展一堂有效的法学案例教学,明确教学目的是前提,即准备结合哪些知识点来启发学生思考,准备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哪些职业能力。对此,教师必须依据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确定具体的教学目的。笔者在《合同法》的案例教学实践中,往往选择有益于培养高职学生职业能力的知识点来设计安排案例教学,如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判定及合同的保全制度等。同时,在每一堂案例教学中都明确要培养的具体职业能力,如逻辑思辨能力、辩论能力或文书写作能力(合同起草)等。实践证明,只有在清晰的教学目的的指引下,师生才能把握好教学活动的方向。
2.针对具体的教学目的选定法学案例教学的形式。案例教学形式的选取要做到务实,切忌只图花哨,关键是要与教学目的相一致。例如,课堂讨论是最易开展的案例教学形式,它既适用于实体法课程,也适用于程序法课程,一般只要教师精心设计准备,就能达到特定教学目的。鉴于法律高职教育学时的局限性,只要课堂讨论能完成的教学任务,就不宜采用其他虽有较大“热效应”却占时较长的案例教学形式。只有需要训练学生多方面综合能力时,才考虑采用其他更为复杂的案例教学形式。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经济”做法,如可以通过一堂案例教学,实现多门课程的有机结合,加强各任课教师之间的指导合作,多方位培养学生的能力,最大效用地运用一种案例教学形式。运用真实模拟审判观摩开展案例教学时,就可以由相关实体法课程教师和程序法课程教师共同参与指导;运用模拟法庭分析式时,就应尽可能实现更多课程的结合,如相关实体法课程、程序法课程、文书写作课程、速录课程、职业礼仪课程和职业态度精神课程等。这样一堂综合案例教学,不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可以组成点评团,从不同角度对相关问题和学生表现进行点评启发,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针对具体的法学案例教学形式选编案例。确定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后,选编与特定目的和形式相对应的案例是重中之重。所有活动都要围绕案例展开,案例在内容上是否具有典型性,以及能否引起学生参与兴趣,就成为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案例一般可取自典型司法判例或社会热点法律事件,教师最好能建立案例库以方便选择。有观点认为,法学案例教学的案例应力求真实,最好不要人为改动,尽量还原真实生活情景。笔者认为,在法律高职教育中,受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的限制,一些特别复杂的判例和特别深刻的社会法律事件,不一定适合以真实还原的方式直接运用到法律高职教育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必须针对高职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特点选编案例,适当删减,做到难易适当、有的放矢。必要时,教师可策划一些易于操作的设计型案例。笔者在《合同法》的案例教学实施中,在运用课堂讨论的案例教学形式时,就通过学生模拟生活情景开展学习活动。首先建议学生根据情景起草合同,再引导学生彼此审查合同,最后组织大家展开对合同起草行为和审查行为的讨论分析。这就是一种设计型案例,在实施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
4.针对学生特点搞好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活动组织在法学案例教学实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教师应根据学生特点采用一些能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方法,如适当的激励手段、必要的竞争规则等。总体看来,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中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学生是否成为讨论主体;是否大多数学生都能积极参与;学生是否能提出许多补充性或挑战性问题;讨论过程是否活泼;讨论是否存在一个高水平的活跃期;讨论问题是否具有连贯性及讨论是否在学生意犹未尽时结束等。总之,教学活动的现场组织一定要体现出活泼有序的特点。
5.针对教学活动现场情况做好关键性教学点评。教师在案例教学活动中的主要作用,不仅体现在案例选编和现场组织协调上,还体现在教学点评上。教师最后的总结点评,应是整个案例教学活动的点睛之笔,应力求做到精练、准确、到位,最好能达到开启学生更大思维空间的效果。同时,还应特别指出培养的是学生哪方面的职业技能,以加强学生的职业意识。
总之,法学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的自主学习,强调教师的引导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及综合技能。法律高职教育应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并结合法律高职教育的内在特殊性,有针对性地使用法学案例教学法。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4
[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多元化教学方式
民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其对案例教学是极其渴望的,如目前的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如何区分,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应否区别等等,都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个案分析以分清现状、理清法理。但从现有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来看,其实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在民商法学中如何更好地应用案例教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应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探求新的思路和出路。
一、角色定位——案例教学的实质价值
(一)案例教学的引进——对传统教学的批判
1.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端
中国学生从踏入学校的那一刻开始至学生生涯结束,其接受的是以老师为主导的讲授式教学,即老师在讲台上绘声绘色地演讲,学生坐在下面不停地记笔记,没有思考,有的只是被灌输既有的学术观点、优秀成果;没有开拓创新,有的只是学生为了顺利通过期末考试,死记硬背知识点。这种传统的教育,教给学生的只是如何更好去接纳现成的东西,更好地应付考试,而不能带给学生一种将理论与实践、动脑与动手相结合的能力。
2.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
我国传统教学的不足在于其教授的学生多数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特别是在法学教学方面,对于学习民商法学的学生来说,如果只是被动接受知识,没有实践和分析能力,那么即使是学校里面的佼佼者,在毕业面对职场公共时,也只能被称为与社会脱节的法律人。毕竟书本上的东西是有限的,它也只是前人在自己的经验上总结出来的,不像现实世界内容丰富,不断变化发展。
3.国外案例教学的价值
案例教学在世界上被广泛的应用,但是各国的案例教学的具体一些细节情况显然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案例教学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即由学生总结案情,分析判例中隐含的规则;教授只是不断的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层层思考。而在德国,其练习课即相当于案例教学,由高级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由学生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然后由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终结。虽然各国案例教学的细节不同,但是这种教育方法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显然是一致的。相对于传统教学,案例教学这种新型的教学,即从设问引导分析的法学思维方式的训练,或者说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适用法律的针对问题解决的模拟演练,其价值是十分明显的。传统教学所缺乏的即为案例教学的价值,亦即问题导向的开放式、发散思维基础上的总结归纳和问题解决试案的提出。
(二)案例教学的价值——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1.教学目标——理论+实践
哈佛商学院曾把案例教学界定为“这是一种教师和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这些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它来源于实际的工商管理情景。学生在进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教育大词典》认为“案例教学是高等学校在社会科学某些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的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能力”。国内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2.教学开展方式——教师+学生情景互动
法律现实主义者将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为上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拥有书本上和行为上的法律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为主导,自己动手去查找大量资料,在资料查找过程中,进行总结,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充分地调动学生的思考能力。而老师则是一个提示评价的角色,在学生进入误区的时候给予必要的提示,在案例结束时做一个总结,评价学生们的观点。可见案例教学是能培养将理论与创新,动手与动脑结合的法律职业能力人才的必要武器。案例教学的价值是巨大的,但是前提是要运用的恰到好处,否则案例教学就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二、问题透析——民商法案例教学与现实的冲撞
在我国实际的民商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学体现出了很多的问题,其价值也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价值问题
在我国,案例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批判和对国外教学经验借鉴的产物。然而我国对引进来的案例教学的定位却偏离了原有的位置。在现今,我国高校虽然认识到案例教学给法学教育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却没有吸取到精华,只是一种表象,其实未能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所讲内容,老师采用中间穿插小案例的形式来阐述问题。这种中间穿插式案例教学的确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但完全错位了案例教学的价值定位。民商法学案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是使学生动口动手动脑,充分发挥自己的思考力,预期达到一种对话式的教学,以学生为主导,老师是一个中立的评价者。即以卓越法律人才为教学目标,多方位多角度地培养学生,从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法律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从知识、思维和实践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培养。
(二)案例教学的选材问题
案例教学,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案例。
1.案例的选择问题。如何选择一个案例,既可以引发学生的积极性,又能很好地说明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这在案例教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在我国,相比于判例法的美国,案例来源选择受到很大局限。法院判决书显然是选择案例的绝佳途径,但我国并没有强制规定法院必须公开每一个判决;而法院公开的判决,又都是有选择性的,因此,案例来源相对有限。
2.案例与知识点的衔接问题。在我国高校的案例教学中,大多数案例来源于教课书,它们大部分是作者根据自己的思考和设计编写的,并不能很好地涵盖和深入每一个知识点。而法院的判决书,对学生来说,又是一个固定版本,学生通过判决书在得到真实案情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这在无形中固定了学生的思路,使学生往往只是从法官判决的角度去理解案例背后的法理,不利于启发学生思维。
(三)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问题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课前做大量的准备,包括根据教师选择的案例,查找相关资料,分析和总结案例。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案例教学仍然是书面式的教学,仍然是象牙塔里的实践。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层出不穷的纠纷,难以固定的立法、修法以及适用法律等,象牙塔里的学生,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只是身在情景再现中。例如在模拟法庭这种案例教学中,学生们只是在课下反复地模拟排练进而在课堂上发挥。纵然有些教师很好地应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一点是,案例教学只是情景创设,纸上谈兵对学生来说依然是无实战的教学方式。
三、出路探寻——多元化教学方式的探思
在我国,案例教学本可期待的价值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因此在探寻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出路时,我们一方面应极大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价值,将其作为深化理论知识的工具;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引入美国的“诊所式”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以求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实践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引入
“诊所式”教学方法,顾名思义,就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进行教学,强调教师要创造条件,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缩小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的距离,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笔者预期将“诊所式”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即将案例教学归属于传授“书本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即是通过情景创设让学生学习理论与实践知识,而将“诊所式”教学作为案例教学的补充,作为传授“行为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
在高校中,开设“诊所式”教学课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与法律援救中心合作,高校可以将经过案例学习的大三大四或者研二的学生,送到合作的法律援救中心。在法律援救中心,学生真正地作为法律人,可以亲身接待当事人,参加案例研讨和庭审等等。并且在法律援救中心,学生将由法律事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带领学习。
2.高校自己成立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或者义务法律事务所。如武汉大学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该中心服务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亲身接待咨询,回复信件和电话,诉讼,并且组织街头法律宣传教育等等。
3.与知名公司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基地如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合作。在公司企业的法务部门实习中学生可以参与公司章程制定,在一些证券公司更有机会了解实践中公司如何成功上市等。
这些课程使学生获得课堂上无法传递的知识,并充分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对学生法律道德思想情操也进行了深化和熏陶。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学生们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在“诊所式”教学中,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弱者保护中心,自愿无偿地帮助社会困难群体,并可能经常看到社会上一些不平等的事情,在这样的环境的熏陶下,学生们就会在自己的思想中不自觉添上的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
(二)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重构
对民商法学案例教学法预期的目标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方法,教授学生法律内容,更注重教会学生法律推理的方法,即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
1.对教师的要求
运用案例教学实施对学生的能力培养, 教师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完成从划分专题选择案例提前布置任务层层设问、启发思维总结归纳等几项明确的任务,每一项都不容忽视。
(1)对于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来说,其可以按照课时,将本学期所开课程分为几个专题,针对这些专题进行系统的教授。按照相关专题,教师要选择好与专题知识点相符合的案例,案例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视听资料等,但要注意案例应有针对性、典型性和疑难性。教师将选择好的案例和资料,提前交给学生预习准备,并应有硬性的要求,如要求每个学生写案例分析报告,或者就该专题的某个方面写出自己理解思考的小论文。
(2)在课堂中,教师应将案例作为理论知识深化的工具,研究分析完案例后,学生必定要从该案例中收获很多。教师在课堂中处于引导作用,可以提前将学生分成小组形式,课上,让每个小组代表作课前预习思考的汇报发言。然后,老师可以就理论知识背景做个简短介绍。再针对学生的思考发言提出层层深入的问题,并让每位学生都参与问题讨论。每个问题最后教师都可以做一下有关此问题的前沿观点介绍。
2.对学生的要求
案例教学其价值最终体现来源学生对其参与的的积极性。因此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很高。
(1)课前预习,学生要阅读上文中教师交给的相关资料,然而学生却不是简单地进行阅读,要在阅读材料案例中,不停地思考,发现疑问,然后带着这种阅读的成果,在课上与老师同学进行交流探讨。那么这样一个阅读思考和探讨的过程就形成一个理论深化过程。
(2)对于在课堂中,学生的积极表现,是使课堂不至于冷场的前提。提高学生课上发言的积极性,除了从学生兴趣入手外,应该制定严格的成绩评定制度,即将课堂表现作为学生成绩的主要评定标准,可以将课堂表现列为70%,考试成绩列为30%,甚至不用考试将课堂表现列为80%,平时的案例报告或者小论文列为20%。这样一来,学生就没有偷懒的机会,同时也给那些害羞不善表达的同学一定的动力。
(三)构建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几点问题
1.引入“诊所式”教学出现的问题。
“诊所式”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来源。但在实行“诊所式”教学时不可避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经费问题。在“诊所式”教学的基地,学生开展的是义务法律帮助,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如何维持基地运行,经费来源是个重要问题。现有已开办“诊所式”教学的学校,解决经费的来源除了学校自己拨款,主要是与国际学校开展合作项目,得到国际支援。因此,今后在开办“诊所式”教学时,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国家应当予以支持,这是一种法学教学的改革,旨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毫无疑问,政府应予以财政上的支持。
(2)师资来源问题。“诊所式”教学虽然类似于放羊式的教学但是也不能缺乏老师的指导。但是在高校中,一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教师是很少的,而教师的科研任务很重,加上教学任务,就很难再分身从事“诊所式”教学基地的指导任务。所以可以考虑从律师事务所招聘一些兼职实践导师,主要从事在幕后给予学生指导的工作。甚者高校和公司企业合作开办实习基地,从而是整个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学生的实践导师。
2.实施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构建案例教学,首先就需要对高校传统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即高校“进门”难,“出门”容易现象的改变。这一现象导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进入大学后的学生,出现懈怠迷茫,甚至只想混个文凭,使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动力。这个问题必将导致,在课堂教学中,经常出现冷场,学生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上述案例教学其价值实现,就必须依靠活跃的课堂气氛。因此高校将“出门”的门槛拉高,将课堂上表现作为成绩评定标准,如果学生不积极应对,课前不做大量准备,那么他就会挂科,而将挂科与毕业的标准挂上钩,挂上一门课学生就毕不了业,这样就会督促学生努力配合老师搞好学习。再者大班教学问题,要发挥案例教学的实质意义,小班教学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这就对高校师资力量提出了考验,而在中国法学教育出现尴尬境地的今天,相应的缩小法学教育的招生数量,不失为一个良策。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5
【关键词】法学教育;传统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51-01
人们常说:“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选择科学适当的教学方法,对培养高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传统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在现代法学教育中的利弊
传统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能够给与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这种传统教学方法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尽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可实践中往往偏离这一原则,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它被公认为是理论与实践结合最密切的一种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又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也可称为案例化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课程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相对于其它教学方法,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教育思想,是一种集启发式、参与式、民主式于一体的崭新的教学方法。运用这种方法进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加深理解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潜能。在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主要以案例导入、案例引证、案例讨论、案例提问等方式进行,通过感性材料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案例事实和争议焦点的陈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在启发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
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与传统讲授法相比较,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综合能力等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法学案例教学法不是对传统讲授法的全盘否定,它是在总结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全新的教学理念。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性、实践性,有利于提高学生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是一种与传统教学方式完全不同的新型教学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可以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发掘其内在智慧,提高创造力,因此,其在改革中国法律教育体制中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一)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采用案例教学法是对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等的考验,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成为优秀的“双师型”教师,并能够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融合贯通;既要求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又要求教师更加重视改革开放的社会经济实际,对现实中的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不断地从经济实际中总结适合教学的案例。采用案例教学法可调动教师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使教学活动始终处于活跃进取的状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二)有利于增强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作为一门理论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其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引导学生自觉地由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接受知识与主动探索并举,并能够运用自己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对教学案例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考、分析和研究,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6
[关键词]行政法学 案例教学法 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吴旅燕(1972- ),女,福建泉州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上海 20023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0-0148-02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根据特定的教学目的、通过援引真实的与相应知识点联系紧密的典型案例,设计若干问题,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学科。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加强师生双向互动,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趣味性,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之一。
一、行政法教学案例类型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法学研究可谓蒸蒸日上,司法审判实践也日渐活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攀升。这一切都为行政法的案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案例教学没有固定的模式,但受课堂教学时间所限,教师应选择那些具有针对性的典型事例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应注意根据教学要求,结合教学对象自身特点进行案例的甄选和编排。在教学中常见的案例可分为如下类型。
(一)释义型
这是指为使学生正确理解某一理论原理,利用简短的案情来阐释其中涉及的相关定义、原理或原则而使用的教学案例。例如我们通过举例事业单位性质的高等院校实施颁发学位证书这一行政确认行为来解释行政主体的定义和范围,进而阐明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区别;通过工商局对轻微违法的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来解释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是案例教学的初级形式。
(二)范例型
这是指通过运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司空见惯的切身事件,引导学生以理论原则分析实践,从而唤起共鸣并留下深刻印象的教学案例。教师把知识内容与实际生活和现代行政执法理念结合起来,学生就会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这种类型的案例教学主题集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三)讨论解析型
这是指教师根据讲授知识点的需要,选择与理论原理联系紧密的真实案例,详细介绍案件背景、事件起因经过和结果、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各要素、争议的焦点等具体内容,设计一系列引人思索的问题,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原理深入展开讨论与分析,从而自觉主动地形成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积累。这属于案例教学的较高境界。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技巧
与直接告诉学生“是什么”和“怎么做”的传统教学方式相比,案例教学更注重师生的双向交流,激励学生积极思考。这要求教师不仅是一位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且还应是案例情境的总设计师、总导演,对教师而言是具有更大挑战性的教学形式。
(一)案例讨论实施前的准备
准备是否充分是影响案例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教师在案例讨论前,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准备:
1.精挑细选合适案例。首先,案例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所以它应该有典型性,并且能与所对应的理论知识有直接的联系。其次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生动翔实的描述和丰富的细节提示能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最后,案例最好有激烈的矛盾冲突,不同人可以形成不同的合理看法。换句话说,分析越复杂、结论越多样、争议越激烈,给学生的印象就越深刻,思考就越深入,当然也就越能体现案例教学的价值。
2.充分熟悉案例材料。教师在准备过程中对案例包含的事件应该有一个完整的掌握,全面收集可能涉及的背景素材和证据资料,提前梳理相关的理论原理原则,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修改或假设。
3.预测学生可能的反应。教师应权衡案例的难易程度是否适中,同时应预测学生们对于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可能产生哪些看法,会否形成思想观点的争议与碰撞,对于学生们的反应该如何应对。
4.制订案例讨论方案。开课前教师应预先制订案例讨论计划,包括如何进行理论铺垫,如何引入案例,如何控制进程,如何结束讨论等。在想象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二)引导学生做好准备
如果我们在案例讨论课之前能预先通知同学们讨论主题和案例案情,引导学生利用课外时间预先收集资料,提前思考,甚至准备好内容翔实、逻辑性强、具有个人见解的发言提纲,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一方面能激发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热情,另一方面又能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案例所揭示问题的理解。
(三)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环节
可以说这是行政法案例教学最核心的部分,需要教师精心组织、学生认真参与、在师生互动中充分展开。
1.分组讨论。我们可将学生按其所持观点的不同划分成若干小组展开讨论,人人都有机会自己陈述理由和依据,同学们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充分表达个人见解,在观点的碰撞中独立思考,,互相启发,最终达成共识。当然,这并不是案例教学的必经阶段,可以由教师根据案例类型和教学时间灵活掌握。
2.大组交流。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各组可以选派代表对本组在前一阶段形成的结论和依据进行集中说明,进一步展开更深层次的交流与碰撞。在这一阶段,教师要注意及时归纳同学的不同观点,并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围绕这些不同观点进行深入辨析,巧妙地把专业理论知识的讲解融于其中。
(四)案例讨论的总结与升华
轰轰烈烈的案例讨论不应该是流星划过天边的刹那光芒,需要教师及时地通过归纳总结把它固化成学生脑海里深刻的记忆,让学生在下课之后依然意犹未尽地思索这个案例,这是一个加深学生对某一知识要点的理解和记忆的重要环节。根据课堂计划和教学目标,教师可考虑以下列方式进行技巧性总结:
1.回顾与总结案例讨论中大家对于案例关键问题的分析思路与理论依据,使案例教学有始有终,首尾照应。特别是学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达成共识的话,老师应该综合各方意见和思路,给学生一个既有共性又包含特性的结论代。①
2.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达成对某些问题的一致意见。这种方法通常用于涉及案例所提出的问题面临价值取向或利益冲突之选择的情形中。
3.补充论证案例讨论时学生未发现的问题,拾遗补缺。毕竟学生的知识体系相对比较稚嫩,对于案例的分析和看法有时不免流于表面,有失偏颇,那么在讨论结束时教师应抛出自己的观点,引导学生形成全面的认识。
4.回顾意料之外的知识成果,扬长避短。案例讨论中学生提出了独到的个人见解或具有创造性的解决思路,总结时教师应给予充分肯定。反之,对于讨论中出现的意料之外的甚至是破坏性的想法和建议,教师在讨论结束时应该加以澄清。
5.另辟蹊径,以学生为中心进行回顾。老师可以放手让学生去详细叙述从案例讨论中得出的经验,用交流自己的心得和收获的方式进行总结。②
三、推广运用案例教学法所面临的限制及其解决路径
尽管如前所述,案例教学法具有诸如切合大学生活跃的思维特点、缩短教学情境与实际生活情境的差距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分析能力、加强师生互动促进教学相长等,然而,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学教育中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面临着诸多障碍。
第一,培养目标限制。案例教学法的非系统性特点决定了它是点状或辐射状地进行知识点的讲授,我们无法仅仅通过某几个经典案例的评析研讨而带给学生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这使得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长期只能起着配角作用。因此,如何协调“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与培养实务操作技能、独立思考与创新意识的关系,如何确立合理的培养目标,是我们推行案例教学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③
第二,案例教学法耗时较多,在当前的教学计划安排下明显时间受限,难以推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虽然两课合一,一般最多只安排75课时。我们应根据行政法学的实践性强的特点,合理修订教学计划,适当增加学时,为实践性教学环节留出必要的时间和发展空间。
第三,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而是案例讨论的设计者、组织者、引导者和仲裁者,教师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学生思考。④案例教学不仅考验着授课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教师的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也是一大挑战。要上好一堂案例教学课,授课教师不但要有渊博的知识储备,还要具有相当的法律实务经验积累。但实际上当前不少行政法教师长期在高校从事理论研究,脱离行政执法实务领域,这势必对案例教学法的推行构成掣肘。
实行案例教学,教师为此要比传统教学方式花更多的时间做准备,投入更多的精力。倘若课前未做充分准备,对案例讨论的总体驾驭势必大打折扣,可能反倒使学生失去研讨兴趣,影响学习进度,降低教学效率。对此,学校管理层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创新与尝试。
第四,学生欠缺参与案例教学的热情与能力。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不少大学生习惯于被动地听,养成依赖教师、死记硬背、照搬书本的习惯,难以适应要求勤于思维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方式,对待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束手无策,讨论时常出现冷场;或不能紧扣案例作分析,答非所问;或囿于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使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此外,大多数高校对学生的成绩评价标准往往以考试成绩为主,与案例讨论的课堂表现挂钩并不紧密,出于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学生往往对案例教学有一种畏难甚至排斥的心理。这需要我们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学生成绩的评定与课堂表现联系起来,调动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⑤
第五,学校配套教学设施要求较高。为保证案例讨论的有效实行,学校应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为使学生更好地投入案情角色,需要学校为教室配备相应的电子仪器设备来辅助教学。此外,小班化教学可以保证尽可能多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案例讨论,这也对学校提出了校舍的数量要求。
总之,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行政法学学科中应用案例教学法这种新型教学方法是非常有价值的,但其教学效果的实现受到教师、学生、学校参与度的制约。为了能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务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专业人才,我们还是要切实转变教育理念,调整教育方法,确立合理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为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创造条件。
[注释]
①伊强.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实施[J].中国电力教育,2008(8):76.
②龙君伟.教师在案例讨论中的定位及组织技巧[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