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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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建议意见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1

因当前,在民以食为天的国度里,到处泛滥着假酒、假醋、假酱油;毒米、毒面、毒粉丝;注水的牛肉、猪肉;含胶的皮冻、粉皮……。不胜枚举又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食品已成为中国的“国难”,而这种“国难”同样降临在我市124个大小早夜市上,如:煞白吓人、令人颇有疑虑的馒头、花卷在当街裸制裸销,其面粉“内涵”、卫生状况无人把关;假冒“名门”、“出身不详”的红肠、肉制品在敞销,不见有人前来“验明正身”;水迹斑斑的猪、牛、羊、鸡、鸭肉等在畅销,无人问讯其水份注有几多;炸油条、炸年糕、炸油饼所用“黑油”质地如何,无人监管;明知含有残留农药,但又不可缺少的各类蔬菜,终当成为市民篮中之物……

如此这般的早夜市食品,市民的确到了对食品望而却步但又离不开的无奈地步。民不敢食,将对社会、政府造成不必要的压力与损害。百姓早夜市购买食品,最想得到的不是诸多选择,而是有关职能部门能使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吃上放心食品足矣!

根据国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意见:“在市场管理中发现经销掺假、冒牌产品等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的规定,建议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2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等六部委《关于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下划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发号)文件精神,年1月30日,县卫生局与县食药监局已完成职能调整交接,现由县卫生局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县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和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县政府已及时调整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人选。目前,县委、县政府已同意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待研究批复后执行。

二、关于“加大经费投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提高食品抽验频率。”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财政收入情况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予以递增,以保证食品抽验的频率不低于国家有关要求。同时,将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农粮、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的方案,并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定期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三、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模式,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县人民政府将在期间逐年加大对全县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改善学校食堂硬件设施,使学校食堂硬件条件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卫生标准。另将要求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并要求职能部门将学校食堂食品列为经常抽验的重点,加大抽验频率,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餐饮安全卫生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校园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县人民政府要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内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全县性较大规模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在《县之声》开辟食品安全栏目或宣传食品安全内容的不定期专版,县电视台每月必须安排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题节目,在县城和圩镇及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校园内的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宣传专栏,同时积极加强《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和学生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我县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县政府将对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单位业主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情况进行督促督查,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3

一、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

(一)监管职责不明,监管体系不健全

2011年4月8日,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生产销售有害豆芽的黑窝点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豆芽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在十几天的行动中,警方查获毒豆芽40余吨,捣毁黑加工点10个,刑事拘留18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毒豆芽问题,让市民吃上放心豆芽,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然而会上工商、质监和农委等部门均称该事件“不归我管”。

国务院2004年9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兼顾为辅”的监管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监督;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国务院设立分段监管模式的初衷是为了理顺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监管盲区和重复执法现象的出现,防止监管交叉、混乱的现象发生。而在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模糊的概念和可能存在执法重叠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缺少各部门如何分担责任、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而面对当今愈发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往往缺乏责任心,害怕承担责任,对于负面问题的监管责任相互推诿,形成了好事“人人都管”,坏事“人人不管”的局面。

(二)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2009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而在两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广大市民仍然缺乏对于这部法律具体内容的认识。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公众并未充分了解。法律知识的缺乏一方面使广大消费者不能在日常生活中充分发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者也因此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自律和反思。

此外,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由“拘役”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也就是罚金上不封顶,这也从经济上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如果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经营者普遍知悉,必将提高法律对其行为的威慑力,使其不敢铤而走险。

(三)安全标准体系混乱且标准低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比较混乱,其中包括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种标准之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见,卫生部的工作艰巨而繁重。从近期公布的乳制品和速冻食品的“新国标”来看,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身以及制定过程都引起了公众对标准倒退的质疑,并广受诟病。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C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的,其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贸易公平开展,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CAC标准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目前,CAC拥有165个成员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某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CAC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例如,中国标准中铅的限量普遍比CAC标准水平低,CAC CDDEX STAN230-2001《铅限量》规定的葡萄酒中不得超过0.2毫克/升,液体乳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升,婴儿食品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千克,而中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0.5毫克/升(葡萄酒)、0.2毫克/升(液体乳)、0.5毫克/千克(婴儿食品)。

(四)监管安全的技术水平落后

我国食品安全毒理研究落后,对许多物质的具体含量拿不出确凿的科学依据。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等方面标准缺乏基础性研究,相关科研更是远远落后,一些国外禁用的添加剂反而在国内大力推广。1988年欧洲就禁止将瘦肉精用于饲料添加,我国却将其作为科研攻关项目,甚至高校“重点课题”予以推广,20世纪90年代末期才开始查禁。

二、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理顺分工,强化意识

为了避免重复执法、职权重叠或者监管空白的现象出现,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在具体实践中,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范各部门的职责划分,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毒豆芽”事件爆发后,沈阳市多部门在多次讨论后,由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意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裁定、指定监管或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等办法进行监管,杜绝各部门推诿扯皮等问题。目前,在食品安全上,像豆芽这样没有明确管理部门、缺少详细标准的食品类别并不罕见,沈阳市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加大法律和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高校、媒体等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此外,应向广大消费者大力宣传教育,指导他们如何辨别劣质食品,如何去除农药残留物等有害物质,如何杜绝非法添加剂。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自身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具备举报不法经营者等监督食品安全的能力。

(三)加大投入,提高监测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食品安全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监督其具体执行情况。切实把食品检验检测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信息、应急处理等监管资源,加大硬件投入,改善和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检测设备、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特别要充实基层食品监管人员编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切实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的问题。

同时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对食品安全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食品添加剂、食品毒理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相对落后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测缺乏依据的局面。

(四)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武汉工业学院教授、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工作组组长何东平估计,我国每年有200—300万吨地沟油流回餐桌,其中有害物质黄曲霉素的毒性是砒霜的100倍。2010年3月17日,上述信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各界的强烈关注。从“三聚氰胺”奶粉到“染色馒头”事件,从河南“瘦肉精”事件到“地沟油”事件,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都是从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中引发的。甚至有些食品安全事件是依赖媒体的舆论压力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得以处理和解决的。新闻记者以其独有的职业敏感度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成为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先驱者。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重视,深入调查,发挥监管职责,不能不了了之。对于记者采取蹲点或卧底暗访等形式获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行动,而不是无动于衷,放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①朱继武. 对食品安全法的思考.法制与经济[J].2011(2)

②张丽丽,张文超.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与对策探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1(3)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4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全市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进一步完善“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考核范围。把食品安全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教育、农业、林业、商务、粮食、畜牧、盐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三)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全面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和流通环节的全程管理。强化食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源头控制。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各乡镇、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的分段全程监管。

(一)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实施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农(林、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林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与监管,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盐、不合格碘盐。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林、畜)产品生产环节。

(二)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认真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生产,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惩处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物质以及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持续专项整治,督促其完善生产条件,保证质量安全。进一步强化对奶制品、儿童食品、白酒、葡萄酒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派驻监督员驻厂监督。

深入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购销台账和肉品可追溯制度。

(三)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

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开展专项整治。要深入贯彻《*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经济户口”档案,强化食品溯源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突出抓好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小杂食店的整治与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变质的食品和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包装食品以及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督促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销售者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经检验确认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按照规定应该召回而企业未停止销售或未实施召回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严格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规范卫生许可。严格食品卫生准入制度,依法取缔无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店。对达不到法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行餐饮业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餐饮、小餐馆和农村聚餐的整治和监管。

加强餐饮业原料监管。餐饮单位购买食品原料必须向供货商索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证明该批次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把好餐饮业原料进货关。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

(五)加强进出口环节的监管。

严把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关。坚决杜绝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进入我市流通市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全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全部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食品、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六大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并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出口食品企业原料种养殖基地的备案工作,大力实施出口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违禁农药、兽药,确保来自备案基地出口食品原料的安全。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区域化管理工作,从源头上保障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安全。

(六)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整治与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双评”。要切实运用“双评”(食品安全隐患评估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研究、抽检评估。通过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对问题环节、问题企业、问题品种的整治与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快速、科学、有效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三、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食品安全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要全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要坚持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产业发展相统筹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

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政[20*]37号)中关于“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机构,有2-3名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基层协管员、农村信息员的作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增强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高效监管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监测检验体系建设。

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促进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对制假售假等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不断加强和完善农产品、畜产品、林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半成品、成品检验方法和标准,强化管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提高检验检测手段,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监测和评估制度。

进一步推行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研究工作。科学预警信息,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危害。建立健全食物链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开展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把评估结果作为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管的科学依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四)强化实施标准化战略。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大力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主要农产品、畜产品逐步建立从种植、养殖到消费全过程的生产、经营标准体系,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从采购、生产经营到包装、运输、贮存的全过程标准体系,食品物流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物流标准体系。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食品及相关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GAP(良好农业规范)、GVP(良好兽医规范)、GMP(良好生产规范)、GHP(良好卫生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以及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规范,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推动我市优势食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参照国际、国家标准建立更严格的内控企业标准。根据我市食品和农产品的生产实际,围绕我市特色食品和农产品,积极组织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补充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标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准体系。

(五)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了解科学种植养殖、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等农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使中小学生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社会公众了解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养成科学饮食、安全消费习惯。对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教育,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效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落实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六)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

大力宣传我市食品安全整治与监管工作成效,大力宣传我市食品产业的新景象、新发展。要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准确报道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组织专家解疑释惑,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避免不实信息和谣言传播,为食品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5

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个”打造,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实省、市、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以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为目标,健全食品监管体制,完善食品监管责任体系,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积极构建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规范种养殖行业,推进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从源头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全面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乱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继续推行食品消费环节的量化分级管理,以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熟食卤味、盒饭、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施学校食堂食品集中配送模式,引导学校小食杂店实行连锁经营,切实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管理,促使规范有序,基本消除无证无照摊点。

三、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按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无照无证及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整顿规范力度,维护食品生产经营市场正常秩序。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检查有机结合,针对重要节假日及重要活动、群体性聚餐、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农村食品安全、继续抓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和问题乳粉等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深挖案源,通过开展风险大排查、隐患大治理、问题大整改,集中打击潜在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决消除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核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和线索,要立即向镇食安报告,镇食安办立即向县食安办汇报,争取及早立案侦查。对食品安全重大案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办理,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四、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完善食品监管网络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仍然坚守协管员制度,切实发挥公共安全协管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五、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多种形式,以《食品安全法》为宣传重点,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重视对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向农民传授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使用违禁投入品。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6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食品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约谈的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约谈:

(一)食品生产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国家、省、市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产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食品生产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因、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

(五)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工作分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约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主持约谈。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监管部门其他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参与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接到《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对拒不签收的,约谈单位要予以记录。

(二)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约谈记录》,由约谈和被约谈双方签名后存档。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约谈单位可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有关音视频资料。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及时向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并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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