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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论文范文1
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取得一定进步一是推动期货市场服务三农基地建设,现有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点基地3个,2014年新增1个;早籼稻交割库7家,占全国总数的39%。二是积极推动在鹰潭设立铜期货交割库,为我省铜产业链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期货市场服务。三是支持江西洪门实业集团申请鸡蛋交割库。四是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加大服务三农力度,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立“期货+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高效的风险管理服务。五是与交易所合作举办粮食期货规则、晚籼稻期货和豆粕期权培训,加大针对三农宣教力度,促进企业正确认识农产品期货。
二、持续推进监管转型,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推进首发上市
抓好改革方案出台前4家在审企业的上市推进工作,力争6家辅导备案企业年内上报IPO申请材料。积极推动辅导备案企业和后备企业尽快完成规范工作,做好对接新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准备。支持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拓宽融资渠道。
(二)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加快推进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切实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差异化的融资需求。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并购重组再融资平台,大力整合优质资源,促进转型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全省新一轮的国企改革,做好对接。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平台市场等场外市场发展,积极协助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设立机构间私募平台,支持股权众筹融资在我省试点。贯彻执行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引导支持省内中小微企业,紧抓债券市场大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债券融资。
(三)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快发展
支持3家法人机构采取IPO、发行证券公司债、短融、回购等方式增资扩股。支持有实力的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在江西发起设立或参股证券期货机构。积极争取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支持证券期货公司开展业务创新,丰富产品结构与业务条线,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2家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试点和公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
(四)提高证券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引导和支持2家证券公司开展柜台市场、私募市场等场外市场业务,对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发挥专业优势,做好股权文化宣传与普及,积极参与江西资本市场发展。加强期货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抚州设立鸡蛋期货交割库,支持南昌设立铝期货交割库,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加大服务实体企业力度,支持实体企业参与利用期货市场。支持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特色的期货公司来赣设立分支机构,优化期货经营机构网点分布,完善服务实体经济网络。
(五)有效防范市场风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实体经济论文范文2
(一)社会经济状况
1.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2014年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为50.2%,尽管PMI仍保持在50%荣枯线以上运行,处于扩张期,但连续三个月的下降,表明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2014年1~2月份累计全国工业增长8.6%,同比回落1.3个百分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7.9%,同比回落3.3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8%,同比回落0.5个百分点;出口同比下降4.3%。以上数据综合显示,当前国内宏观经济企稳基础尚不稳固,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
2.市场需求疲软。
一方面,美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的进口需求减少。美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进入萧条期,市场需求萎缩,对我国实体企业的影响之一就是进口下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导致我国大批中小实体企业开工不足。另一方面,国内需求不足。首先,投资需求不足。由于受市场预期、融资困难等影响,造成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位放缓。2014年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68322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7.6%,增幅比2013年同期回落3.3个百分点。其次,消费需求不足。由于收入长期向资本集中、社会保障能力明显不足、经济收入增长低于GDP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等原因,导致国内消费需求长期不足。
3.通货膨胀压力有所缓解。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CPI涨幅为2.6%,总体物价上涨温和可控,远低于全年的官方调控目标(3.5%),较好完成了全年物价调控目标。进入2014年第一季度CPI增速为2.4%,继续保持物价温和上涨趋势,预计2014年通货膨胀压力将有所缓解。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从当前的经济运行态势看,2014年中国经济增速将比上年略有下降,这将成为抑制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二是国内工业生产领域产能过剩,产品供大于求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三是粮食产量连续10年丰收,国内粮价已经高于国际价格,上涨空间有限;此外,猪肉价格持续低迷且当前生猪存栏较高,快速上涨的动力不足,以往影响物价涨幅的“猪通胀”将难以再现。温和可控的通胀水平,为中小实体企业降低原材料成本、抵消需求不足的影响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为政府制定调控中小实体企业的后续政策留下了空间。
(二)国家经济政策
1.财税政策利好。
2014年,我国政府继续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实体企业。一方面,税收优惠将继续向中小企业倾斜: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其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要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区域范围、行业范围,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全部服务业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同时,国务院强调抓好收支管理。经济增速趋缓等原因致使当前各地财政收入增速出现较大幅度回落,部分地方政府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的情况。针对此现象,下阶段在狠抓增收节支的同时,会加大对征收企业“过头税”的督查力度。严格非税收入的管理,切实依法依规征收,坚决防止虚增非税收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情况的发生,最大程度减轻中小实体企业负担。
2.货币政策不宽松。
从2011年起,我国告别“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组合,转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2014年中央银行提出“货币政策灵活应对,增强前瞻性和针对性,适时适度预调微调,维持经济发展的稳定”的货币政策,预计未来依然会保持中性偏紧的状态。判断依据有三:一是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是高层确定的经济工作重心,去杠杆、去产能的压力巨大,从根本上制约了货币政策放松的可能;二是美元走强带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行,我国面临的输入型通胀压力增加;三是食品价格、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持续温和上行,未来通胀虽然突破全年控制目标的可能性不大,但仍然存在一定压力。因此,总体来看,中小实体企业依然会面临贷款难的问题,甚至已经得到贷款的中小实体企业面临银行“抽贷”的风险也将加剧。
二、影响中小实体企业经济环境的深层次原因
软环境过硬、硬环境过软的问题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根本原因。下面从构成企业经济环境的两个方面———社会经济环境和国家经济政策环境分别进行分析。
(一)社会经济环境
1.发展环境欠佳依然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客观原因。
201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清理取消调整460项行政审批项目。但是,政府部门仍然大量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价格管制等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以及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据调研,新建或改扩建一个采矿类企业,需要发改委、国土、煤炭、环保等多个前置审批手续,每个部门的手续又细化成很多程序,而且基本都集中在省级部门,前置审批手续全部办下来需要1~3年时间,甚至4~5年时间,等到所有前置审批手续办全,投资者看准的项目最佳时期可能已经错过。因此,导致部分企业只能一边违法违规生产,一边办手续。
2.要素配置不公平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
(1)土地方面,大型企业用地指标多、中小企业用地指标少。
中小实体企业产业发展用地没有被统一纳入计划,在安排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和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上不能统筹考虑,未能满足中小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特别是在县一级用地指标少;相对城镇化建设,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指标多而工业用地指标少,一些好的项目因为没有土地而不能“落地”,制约了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
(2)资金需求方面,中小实体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首先,中小实体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惜贷”、“惧贷”。商业银行信贷发放偏向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型企业敬而远之。其次,企业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不动产资产缺乏的现象。以山西省朔州市为例,大部分中小企业用地属于集体性质或租赁用地,所以不能作为银行抵押资产,导致贷款困难。这些都是影响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根本原因。
(3)技术、人才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瓶颈。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用人难、留人更难。多数年轻人热衷于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工作,不愿意在中小企业就业造成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大,“留不住”专业技术人才的现状。
3.市场准入不公平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中小实体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高,仍然存在“进入难、壁垒多、遭歧视”的问题。中小实体企业在市场准入领域受到限制,尤其是一些城市基础建设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面,如燃气、水、电、供热等受到限制;另外,中小企业能进入的市场门槛不仅比大型企业高、甚至比外商企业高;而且,各级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外来企业、大项目有各种优惠政策,而对本土的中小企业发展关注不多,最后导致一方面政府不遗余力招商引资,另一方面却出现本土资金闲置或外流的情况。
(二)国家经济政策环境
1.产业政策频繁调整使中小实体企业“应接不暇”。
国家、省级层面产业政策缺乏长期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如目前以“淘汰落后产能”为出发点的产业政策频繁调整,使企业应接不暇,投资大项目才是第一要务,根本没有精力和时间搞创新。一方面,给企业投资造成重大损失,压抑了民间投资激情;另一方面,造成由低端设备、落后设备的“产能过剩”转变为高端设备、先进设备的“产能过剩”,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财富。
2.扶持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不健全。
目前,适用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不多,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法律、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优化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但仍存在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一方面,政府自由裁量权较大,间接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进入和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这些条例原则性的条文多,缺乏相应细致的配套措施和组织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在金融信贷、税收、技术开发、政府采购、人才培训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致使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诸多制约。
3.缺乏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
一些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够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不能严格执行,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现象依然存在。中小企业缺少投诉渠道,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不能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三、优化中小实体企业经济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经济环境层面
1.保证保障生产要素公平供给。
政府要对中小实体企业的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准”、“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放开竞争性行业和投资领域,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民间投资的新路径,使民间资本真正享受平等待遇;同时,市场社会环境要不断优化,不仅要吸引外来投资,还要吸引本地的中小企业家在家乡投资,并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
2.健全支持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
一是引导鼓励现有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产品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捷服务和个性化金融解决方案;二是大力发展小型金融供给机构,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金互助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能力,通过吸纳、融合等路径将民间借贷市场“融入”当地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监管资金数额和流向;三是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从借贷形式、相关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融资使用范围、利率水平、税收征收、违约责任等方面明确界定行为准则。
3.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完善先进的企业信用体系,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议以资源共建为手段、资源共享为目的,提高企业信用系统利用效率。即除了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贷记录等基础数据外,整合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公安、法院、质检等部门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用监督和信用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作用,减少信息不对称,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二)国家经济政策层面
1.制定各行业中长期规划。
不同行业的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有所不同。例如资源型企业最大阻力在于采矿证的审批,化工企业感觉环评压力大,商贸流通业对融资的需求大,制造业面临的是技术、人才短缺难题,农业龙头企业最大障碍是用地问题。因此,应针对不同行业出台不同的产业规划、鼓励措施和扶持政策,且不要频繁变动,一方面使得政策更有针对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使得企业不会盲目投资,节约社会财富。
2.继续减轻中小实体企业税费负担。
在当前中小实体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下,降税费、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做减法”,扩大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中小实体企业税费负担,提高企业利润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调结构”,目前的结构性减税更多的是扶持产业发展或中小企业的临时性举措,还没有成为一项基本和长期的税收政策,因此,建议要尽快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和地区范围,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以增强实体经济对社会投资和人才的吸引力。
3.进一步优化政府审批服务。
实体经济论文范文3
关键词:独立的法律部门,形式标准,实质标准,经济法的地位
西方市场经济在经历了充分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失灵问题凸现。传统的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对市场机制调节手段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经济法应运而生。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开始进入经济生活的时候,就过多地去采用行政手段来否认市场的作用,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经济法”这一术语。在过去的20多年里,学术界出现了“协调论”,“调节论”,“需要国家干预说”,“新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性说”五大学派,其中百家争鸣的焦点就在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这一问题关系到经济法的地位。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出发,形式标准有“一元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唯一的划分方法,因为划分标准的单一,不适合现代法律体系多样性特征,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调整方法是辅标准。“多元说”考虑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兼顾考虑法律主体不同,法律文件的多寡等等。多数人的观点采“二元说”为划分的标准,笔者是认同的。毕竟调整对象才是核心,调整方法相对于调整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历来也是学术界争议的热点。目前,北大张守文教授的学说赞同者无数,他主张应将经济法定位在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个领域,不应涉及过广,从而才能保持经济法的独立品格和赋予经济法强大的生命力,使其以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身份出现。从这种主流观点看来经济法至少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形式标准解决的是可行性问题,而实质标准的划分方法是解决必要性问题。它要求一类法律规范要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要看其有没有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职能,是不是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并且这种职能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或具备但替代成本过高。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和市场的互动职能以及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缺陷职能。这两种职能是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并且可以说这两种职能是对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的超越,所以经济法从实质上看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瑞复教授认为要解决部门法的地位关系到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一是看其是否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看在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中的地位。对于这二个问题,笔者想,一方面要认识到经济法不是泛泛而谈,它是立足于经济大系统,关注其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以及现有的法律能否满足,并借鉴经济学上的成果做出的法律上的规范,经济法的现实存在就是它价值的外现。上述对调整对象的分析反映出经济法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我们分辨部门法的指南,这也是我们对经济法地位理解的重点之处。以下笔者将比较阐述这个问题:
(一)经济法和民法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为基本生活准则,对国家干预高度警惕,国家是“守业人”,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它基于唯利性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市场障碍,并且市场机制调节是事后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还有市场调节的外部效应可能会破坏资源受益的代际公平。此时传统的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价值取向,奉行个人本位的理念,对以上一些市场失灵的问题无能为力。再加上随着哲学家庞德,狄骥提倡“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思潮以及经济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发展,经济法横空出世,并且这种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区别于民法。
1. 民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国家公权对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限制。所以我们看到作为市场失灵体现之一的市场主体自由兼并导致垄断,民法是不干涉的,故大多数国家要求垄断法。
2. 民法是从微观经济层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来提高效率并以此增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是站在宏观经济层面,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利益协调来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来提高效率增进利益。经济法除强调一个人是经济人外,还强调人是一个社会人,生态人,要把环境,生态,劳动力资源都拉入到经济立法视野之中来。
3. 民法的国际通用性较强,而经济法有国别特色,有本土化的特点。民法比较容易借鉴与移植,而经济法受社会供求状况的干预,由于各国干预的程度,范围不一样,所以难以移植,这也要求我国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不能照搬照抄国外,不能脱离中国现实。
4. 民法稳定性强,而经济法是一门开放性法律。经济发展变化无常,与之适应的经济法律也日新月异,但经济法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不断地更新和发展,它的稳定性不是泛在表面的,而是蕴涵在其法律精神之中: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任何立法者在立法时都是基于条件假设的,民法和经济法概莫能外。如果把上述看作民法和经济法的表层区别,那么下面就可当作深层区别:
1. 对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法认为其规制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均质的经济人,这些市场主体没有经济实力的差别,视为“中人”标准,要求市场主体不损人利己即可,对所有的主体平等地保护;经济法认为市场主体都是不平等,不均质的经济人,存在着经济实力的差别,难免大鱼吃小鱼,因此以“君子”为人性标准,较之“中人”还要求“损己利人”。
2. 对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在民法看来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而且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也就是市场整体利益的增加,同时如果保证了无数市场个体交易安全,也就是民法对市场整体利益的关怀;而经济法强调市场整体是个体有机地结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的增加,市场个体差异很大,不同市场个体在市场中的地位不一样,影响不一样。同时为达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对于同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个人利益是限制和禁止的。
3. 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假设不同。民法认为政府是外在于市场,强调市场万能,,要实现经济理想状态,就要自由放任;经济法则把政府内置于市场,政府是经济生活内生变量,政府不是万能,市场也不是万能的,要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
民法和经济法作为市场内部的法律部门,自然也有很多相通之处(1)民法和经济法都有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当然经济法所调整仅限于民法中因过于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那一部分经济关系进行调整。(2)在一些法律要素方面也出现了通用,譬如民法接受经济法中经营权的概念;民法中代位权的概念,被税法借用。(3)民法多是任意性的规范,经济法多是强行性规范,这使得二者职能方面可以互补。(4)现代民法的发展与实践证明其呈现出现代化和公法化特征,这使得民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趋同。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政权的扩张,“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开始了迈向“行政国”的征程。政府行政法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是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利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于是便出现以授权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像经济法和社会法,这些法律搭建了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桥梁,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经济法一开始的建制就是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的。
1. 两者的调整对象虽然说都有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行政法侧重于从形式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譬如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来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的权限。
2. 行政法采直接调整方法,告诉行政主体有所为,有所不为;而经济法更多采间接调整,针对市场主体,由国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诱使企业能够规制自己的行为。
行政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看到立法背景,调整方法等区别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两者的互补性,首先要认识到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利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更好地体现出国家和市场的互动关系。再则经济法可以通过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单处或并处多种方式制裁。同时,传统的行政法重要特点是强制性,经济法作为介于公,私法域的“第三法域”,强调国家干预的适度,在市场机制可以调节时,不主张政府干涉,从而匡正行政权的扩张性。
(三)经济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和经济法都是立足于社会本位,都是带有社会性的,它们的最底限度功能是保障人类的生存权,最高限度功能是保障人类的发展权;它们在以国家干预为依托下,都综合地采用了强制性,任意性法律规范;它们都是以公法为指导,是公私法融合的体现。但是两者毕竟不是同一的法律部门,因而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 社会法是针对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两个领域,因而国家干预有固定性;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是针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全方面的干预,在经济发展不同时期,干预程度有所不同,就干预状态而言,它有动态性,不稳定性。
2. 社会法的宗旨是保障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安全,追求社会公平,把基本人权放在第一位,社会政策目标优于经济政策目标,特别重视社会功能;而经济法要追求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均衡,经济稳定和持续地增长,经济与社会与生态相协调的宗旨,经济政策目标优于社会政策目标,故相较而言,所具有的经济功能色彩浓厚。
3. 社会法中国家干预比较单调,固定:团体契约,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三方协调(劳动者,资方和政府三方);经济法国家干预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因市场主体情况不同,调整手段不断变化。
在笔者看来,应该突破现在的纯部门法立法的性质,使得社会法和经济法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建立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和市场运行机制。
经济法从萌芽到现在也不过百年光景,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时间更只是几十年而已,其中很多问题才刚刚起步研究,不足的地方当然不胜枚举,但我们不能扣住某个悬而未决有待探讨的观点就断言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应该综合考虑经济法的历史背景,现代需要和未来发展,把握它能够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实质要件,联合形式要件全面地进行思考。笔者就是基于这样的思想而为本文,并且怀着对中国法制建设走向完善的拳拳之心,希望通过更多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关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能够日趋成熟起来。
主要参考资料:
[1] 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学评论》2003年卷(总第三卷)
[2] 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8512
[3]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4]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5]吕忠梅:《论独立的中国经济法》,《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6] 刘大洪 吕忠梅:《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和重构》,中国私法网,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40517-002239.htm
[7] 李昌麒 应飞虎:《论经济法的界限》,中国私法网,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40518-172624.htm
实体经济论文范文4
北京奥运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有助于规范体育经济管理和完善奥运会是政府迫切的对政府在体育经济方面应发挥怎样的作用而产生反思和思考。例如,要着重支持什么方面的体育经济,要如何发展体育用品生产产业,如何调动体育经济带动其他产业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发展,甚至包括政府应该支持体育用品和体育相关产业的发展私营还是国家进行主导适当放权于私营。这些问题随着奥运会的举办而进入人民是视野,但是它们却不是伴随奥运会而发生的,而是一直存在,只是奥运会给我们一个契机,用心反思这些问题,并寻找到解决突破的方法。因此,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一方面推进了我国体育经济产业的制度改革,加快了体育产业的转型和发展。奥运会起到了一个催化剂的效用,使可能平常情况下缓慢转变的状况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快最优的转变。这无疑是对我国体育经济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在促进产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因为国家注重改革的品质,因此,相配套的监督和指导机构也随之诞生,在整个奥运会的筹备和举办的过程中全程把握着我国体育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有助于经济的发展首先,奥运会的举办,直接效应是使体育相关企业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提供的不可多得的契机和商机。另外,奥运会的举办,从场馆建造,到举办期间的宣传实况报道,以及大量外国游客涌入而产生的外汇收入,都从建筑业、交通业、旅游业、新闻出版业、交通业、电信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各个方面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应。另外,举办奥运会而生产的种类繁多的纪念品也因其收藏价值而受到国内外人民的广泛青睐,这些相关纪念品的销售无疑会对中国经济带来好的促进作用。也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弥补前期的经济投入。最后,从长远角度看,奥运会吸引了大量外国游客来到北京来到中国,可以最直观的了解中国的社会氛围和民族文化,以及经济发展状况。这也为中国树立国际形象,中国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供的机会。在此过程中也给国际友人提供了了解中国的机会,积极促进了改革开放,吸引的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积极作用。
我国体育经济目前面临的问题
人民体育消费仍然偏低由于经济、文化、人民生活习惯等等条件的限制,体育运动的全民化是近几年才得到大家的重视和认可,因此,体育用品的消费在大众的消费观念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现阶段我国体育经济的状态时,发展劲头良好,但仍然没有形成大基数的消费群,普遍率偏低。体育用品的消费群还停留在专业人士和年轻人这个群体上,还有很大市场发展空间。这体现了我国国民体育消费意识的薄弱。体育用品生产部门,应专注于如何设计针对国人的审美和实用性的产品,以及对潜在市场的开发,以发展体育用品生产产业。体育市场发育不成熟前文有阐述过我国体育经济的现状,是刚起步发展仍然不成熟的。这体现在一下一些方面:首先,我国体育产业缺乏规模经济效应,经营企业不够规模,不能树立很强的品牌形象。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设计团队、生产规模、销售团队,才能在长期发展中稳步前进,才有做大做强的空间。另外,出去体育用品生产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体育服务业更是没有形成体系。相较于体育用品生产,体育经济真正特色的方面应该正是在于体育服务业,第三产业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大势所向,因此,体育服务业的幼稚和疲软,定然会对体育经济的发展起到消极影响。体育经济缺乏监管体制由于体育经济是新兴产业,相关的法律和国家政策都不够完善,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失和行业混乱。这势必会对产业向更高更大空间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要发展体育产业,就需要国家颁布与我国市场实际情况相适合的高层次立法,成立相关的监管部门,明确责任和职责,对体育产业进行长期的监控、规范和扶植。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性根据我国现在的市场实际状况,缺乏专门机构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因此,体育产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这不但影响了体育产业的服务质量也阻碍了再专业水平上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常说,只有专业的,才是最好的。因为只有专业人才才能敏锐的判断该产业的发展方向,并通过对市场现状的分析准确判断出该企业未来的经营策略,及时调整发展战略。这样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经济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且,专业人员的匮乏,直接导致了企业专业创新动力不足,而没有创新的企业是不能够持续发展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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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整体设计;环境探讨;绿色
1.引言
建筑工程作为我国的基本支柱型产业之一,其整体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经济效益,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取经济利益,建筑行业的设计与施工一定要满足人们的市场发展需求。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直接关系到建筑的整体设计要求,这是时展的必然。表一为住宅建筑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评价标准。
2.建筑整体设计之合理选择建筑群体的布局形式
建筑布局包括很多方面,比如:风对建筑的影响,建筑的地理位置以及建筑的整体布局方位。如果建筑的整体布局形式合理,就会创造出比较适应的气候环境基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建筑单位达到节能的效果。因此在选择布局方式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气候环境,比如在比较湿热的气候区,可以利用比较松散的布局,这样可以使整个场地的空间尺寸加大,从而达到通风防湿的目的,然而对于比较干热的气候区,就应该采用比较紧凑的布局,这样可以使建筑物之间互相遮挡。很多时候我们也可以比较轻松地找到环境特点和建筑特点之间的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环境和建筑物本身之前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如果建筑布局合理,可以加大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条件,比如建筑物交错布局。另外,不同的街道位置对建筑物之间的通风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比较宽的街道摩擦比较少,空气流动也比较快,相反,比较窄的街道会使风速减小。
3.建筑整体设计之建筑节能设计
住宅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节能设计,这个环节对技术含量的要求很高。建筑物的整体及其外部环境的设计,主要是在分析周围建筑物环境气候的前提下,进行选址、规划、朝向以及外部环境的设计,这样可以使建筑物获得一个比较良好的气候环境,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除了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不同的部位进行节能设计以外,还应该高度重视一些其他问题:架空楼板的保温隔热以及识别方法;整个建筑体系的系数不应该很大;设计非封闭阳台要考虑屋子的整体保温隔热要求;商业用楼的平屋面应该按照外墙的要求做好保温隔热效果。
4.建筑整体设计和环境的关系之绿色建筑体
所谓绿色建筑体系,主要是以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为原则,以绿色社会为基本内涵,以绿色经济为基础,绿色技术为支持,绿色环境为基本标志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比较新型的绿色建筑体系。在一定意义上,它把自然、人类以及其他物质统一纳入研究视线,不仅对人类的生产以及生活形态进行了认真分析,还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规律进行了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人、建筑以及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它追求人们的日常生产以及生活、自然以及建筑之间和谐发展的目标;主张设计要追随自然的方法;提倡积极应用,以促进整个生态系统的不断循环,建立起一个无污染、节能、节水的高效建筑技术。由于绿色建筑代表的是高效率、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环境比较优雅的建筑,其本身可以适应当地的生态环境而不受到破坏。它主要追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建筑规模,因此要赋予建筑物生命活力,这样才能和环境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发展。
4.1绿色建筑的设计原则
(1)生态化原则。生态原则是绿色建筑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即无害化、无污染、节能、可循环性。
(2)以人为本原则。人作为社会的一个主体,绿色建筑就要以人为本,不能以牺牲人的身体健康、舒适性以及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为整体代价。
(3)因地制宜原则。绿色建筑物强调要因地制宜,不能盲目的生搬硬套,选择适合当地比较合适的建筑设计,比如:对于那些分布比较广泛、比较独立以及建筑密度比较小的建筑,可以使用太阳能进行发电、供水、供暖等;对于那些比较密集的高层建筑而言,即使在建筑物的外表面都装上光电板和集热板,这样也满足不了整栋楼的能源需求,就算能源的利用率比较高,这种设计方法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选择城市热电网。
(4)整体设计原则。建筑物要求整体性比较好,一定要结合当地的气候、文化以及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用盲目的生搬硬套所谓的先进生态科技,要整体考虑,不要局限于局部。比如,如果在热带地区,使用保温墙体和蓄热材料根本就没有意义。如果在比较寒冷的地区,如果窗户的热性能比较差,即使墙体保温材料再好,也满足不了节能的效果,因为热量会通过窗户散失。整体设计原则对整个绿色建筑的成本以及性能影响非常大。
4.2建议性措施
为了实现资源的节能发展,从环境保护方面考虑,利用循环经济,不断寻求发展目标,在未来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中,对绿色建筑的总量和开发地界加以限制,以促进绿色建筑的不断发展。在进行建筑设计的过程中,由于很多开发商片面追求生产价值和经济利益,使得很多设计方不愿意从节能环保角度对建筑方案进行反复推敲,很多设计单位对科研的投入也非常少。所以,一定要积极采取相关的设计认证制度以及绿色建筑设计的监督制度。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绿色建筑将为人们提供一种利用科技手段寻求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现在,绿色建筑已经广泛的深入到建筑设计的层面,在建筑师的精心设计下,回归一种自然状态的建筑形式,始终坚持建筑和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理念,使自然、人以及社会融为一体。目前,生态环境日益严重,建筑业走在社会前言,对生态环境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一定要使他们美好的结合在一起,不断推动城市绿色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孙虹, 郑智勇. 浅谈住宅建筑设计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3 (20): 221-221.
实体经济论文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 会计不诚信 表现 原因 危害 防治措施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是会计人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与生俱来的品质,也是会计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倘若会计信息失真,就会误导投资者,使经营者决策失误,而且会使国家税源流失、滋生腐败,造成信用危机。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会计领域的不诚信现象屡屡发生,使会计行业面临诚信危机的严重挑战。
一、会计不诚信的表现
(一)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
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使用虚假发票,截留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导致会计核损中虚假信息较为严重,相关收据、票据缺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会计信息作假,偷漏税收现象严重
违法人员通过会计政策、估计、差错变更的漏洞,擅自更改会计信息,达到获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更有甚者,对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进行变更,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三)会计核算人员职业操守低下,随意改动会计信息
许多会计核算人员职业操守低下,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没有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核算制度与规范进行操作,随意的改动会计信息,导致会计核算不诚信现象极为普遍,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结果的有效性。
(四)忽视会计核算制度与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混乱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会计核算制度与规范进行操作,这种现象在中小型企业中尤为突出,使会计核算制度与规范变成了一纸空谈,没有发挥其宏观监控的职能,降低了会计核算的有效性。
二、会计核算不诚信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相关法律法规改革进度较慢
会计核算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跟随时代的发展脚步做出相应的改革,导致会计核算中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为违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高额的风险收益
不少企业依靠虚假的会计核算结果,获得了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收获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也有不少企业依靠虚假的会计核算结果达到了偷税漏税的目的,获得了额外的经济利益。在高额的风险收益影响下,导致会计核算不诚信的现象极为普遍。
(三)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老化。一些会计人员对领导言听计从, 有意或无意地参与会计信息造假。
(四)会计制度尚不健全,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我国出台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监管部门构成的监管体系由于职能的交叉或者是职能边缘存在管理漏洞,没有充分依靠会计制度发挥监管职能,导致会计不诚信现象较为普遍。
三、会计核算不诚信行为的危害
(一)影响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目前正在想市场化经济转型,市场化经济运转的根本就是诚信。如果市场主体大量的会计资料失真,造成各项经济指标失真,势必会影响国家对于目前经济形势的了解,导致各项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不合理,影响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经济的波动。
(二)危害会计信息使用者
会计资料的质量会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会计核算中存在不诚信的现象,那么就会导致会计核算的信息丧失原有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造成投资者经济利益的损失,也造成当地政府扶持性政策的浪费。
(三)危害会计核算人员
如果在工作中,会计核算人员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如果程度较轻,企业可能会对其进行批评或开除,如果程度较为严重,那么等待其的将会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四)危害造价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如果存在不诚信的会计核算,不仅违背企业信用的原则,还会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发生混论,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与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
四、企业会计核算不诚信行为的相应解决策略
企业会计核算不诚信行为的相应解决方案很多,归根到底,要从产生会计不诚信的原因入手,从源头上进行控制,从根上加以制止、避免、杜绝和铲除。
(一)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力度
针对目前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诚信的现状,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在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方面进行补充,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彻查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诚信的问题,保证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搞好诚信教育,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
诚信应该是全社会的诚信,企事业单位从管理层到会计核算人员都需要遵循信用的原则,保证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从根本上杜绝会计核算不诚信现象的出现。
(三)创新会计管理模式
创新会计管理模式,增强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加强会计协会建设,与财政部门共同合作,加强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与教育。
(四)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造假最高罚款为十万元以下,《会计法》规定:造假最高罚款为五万元以下的。处罚力度太轻,威慑力不足,使会计造假风险大于收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