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理决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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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理决定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1

——以简单国民收入决定动态模型为例

丁琰鋆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经济仿真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经济研究方法。目前运用经济仿真实验来辅助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已经具备了可行性。在运用经济仿真实验辅助教学时,要做好教学目标分析、教学知识背景准备、实验模块制作准备等前期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引入问题——演示实验模块——学生自主学习——组织学生进行协作和讨论——进行强化练习等步骤来实施实验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其他教学方法的一些不足之处,适应高等教育在新形式下对教学新要求的需要,符合授课对象的认知规律,也适应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教学特点。

关键词 :经济仿真实验;初级宏观经济学;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6.030

经济仿真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经济研究方法,它是指以现实世界中的经济环境和经济人行为的特点为原型,将经济系统抽象成为程序模型,在计算机中进行运算,模拟现实经济运行的方法。仿真技术应用于教育中,是仿真技术发展应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各个学科的教学都有相关的仿真教学软件和实验室。但是,目前在我国经济学教学中,应用的仿真实验的还不多,主要局限于证券市场、议价行为、拍卖行为、公共产品、演化经济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等方面,特别是对在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中运用仿真实验的研究还非常缺乏。笔者认为,经济仿真这一崭新的研究方法可以在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中发挥积极作用。

1运用经济仿真实验辅助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的含义和可行性

1.1运用经济仿真实验辅助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的含义

运用经济仿真实验辅助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就是一种根据初级宏观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建立模型,运用计算机技术及软件进行基础性模拟分析,以此来辅助教学的方法。运用经济仿真实验辅助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有两点需要明确:

第一,运用经济仿真辅助经济学教学与经济实验辅助经济学教学有显著区别。经济仿真与经济实验都是当前经济学研究的新思路、新方法。经济实验所要做的主要是在可控的实验环境下,针对某一经济现象,通过控制某些条件(假设)来改变实验的环境或规则,并观察实验对象的行为,分析实验的结果,以检验、比较和完善经济理论并提供政策决策的依据。经济实验的特点是以真实的人作为实验对象,因而在实验中可以涵盖人的一切特性,只要实验规则设计得当,在实验中可以基本复制真实经济环境中的人的行为特点,因此,它比较适于组织一些与人类智能与偏好相关的微观经济实验。相比之下,经济仿真理论的重点是如何在计算机中模拟经济系统的复杂性。与人脑相比,计算机具有高运算速度和高存储容量两大特点,所以在经济仿真模型中可以实现一些多主体多周期的大型实验,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领域和假设较为严格的理论模型方面,更显优势。这就决定了运用两者辅助经济学教学也存在显著的区别:经济实验更适合用于在微观经济领域,利用实验室模拟经济环境,让学生充当经济中的参与人,从而亲身体验经济学教材中所分析的各种现象,此时学生会对所教授的内容有更深刻的认识;而经济仿真实验则更适合用于在宏观经济领域,利用仿真软件,对采集的现实经济运行的数据或模拟设计的数据进行整理、建立模型并加以分析,从而深化对宏观经济理论(模型)条件、结构及结论的认识。

第二,运用经济仿真实验辅助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与运用仿真实验辅助应用经济学教学有显著区别。运用仿真实验辅助应用经济学教学属于让学生了解实际中的实务流程性质的“模拟系统”等类型的实验教学,此类实验教学是在计算机上装有各种实际中使用的系统,其作用是让学生了解实际中的实务操作流程,例如,外贸仿真教学、会计仿真教学等。而运用经济仿真实验辅助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主要目的不在于模拟实务操作流程,而在于将经济数学模型转化为经济实验模型,通过对模型结果的分析深化学生对模型的认识。

1.2经济仿真实验在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中运用的可行性

目前运用经济仿真实验来辅助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已经具备了可行性:第一,宏观经济模型可以用经济仿真的方法在计算机上得到实现。宏观经济模型是否能够用经济仿真的方法在计算机上得到实现是经济仿真实验能否在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中运用的前提条件。第二,随着经济管理学科也需要实验的理念得到认同,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室建设经历了较快的发展,这为开展经济仿真实验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条件。第三,师生计算机操作水平和英语水平快速提高,这使得高校师生只需要经过短时间的训练就完全可以熟练地使用简单的经济仿真软件,这也为将经济仿真实验引入教学提供了可能。第四,软件资源丰富且开发和操作简单。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仿真软件不断的升级更新,更加智能化、真实化的软件不断涌现。目前可供使用的的经济仿真软件也十分丰富,较为流行的有Swarm、Repast、Ascape、LSD等。初级宏观经济学中的模型大多比较简单,一般而言,实验模块的制作可以由任课教师独立完成。某些相对复杂的实验模块的制作可以由任课教师与专业人员的合作来实现的。而且,这些软件大多操作简单,在教师制作好经济仿真模块后,学生对仿真模块进行参数设置的实验程序也十分易于掌握。

2运用经济仿真实验辅助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的步骤

本文以简单国民收入决定动态模型和乘数—加速数经济周期模型为例,说明怎样在初级宏观经济学教学中使用经济仿真软件LSD5.9进行实验教学。

2.1实验教学的前期准备

2.1.1教学目标分析

在进行实验之前,要首先对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及各教学单元进行教学目标分析,以确定当前所学知识的“主题”,围绕“主题”展开整个教学设计,并确定经济仿真实验在学习当前“主题”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本案例中,学生应掌握国民收入决定的基本方法、均衡条件以及影响均衡国民收入的因素,理解这些因素的变动对均衡国民收入的乘数效应以及乘数效应发挥作用的条件。

2.1.2教学知识背景准备

简单国民收入决定模型这一章内容较多,大约需要9个课时才能完成,而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经济仿真实验应该控制在连续的3个课时之内,因此,在进行经济仿真实验之前,教师可以先花6个课时的时间对基本理论进行简单讲解,为学生开展仿真实验奠定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包括:①均衡产出的概念;②凯恩斯的消费理论,主要是消费函数和储蓄函数的概念及其关系;③两部门经济中均衡国民收入与产量水平的决定;④总需求变动与乘数效应;⑤三部门经济中均衡国民收入与产量水平的决定;⑥四部门经济中均衡国民收入与产量水平的决定。在学生完成了上述理论准备后,再将其带入实验室进行经济仿真实验。

2.1.3实验实施的软硬件准备

实验实施的软硬件环境要求不高,在普通机房、电脑安装windows98及以上版本的操作系统,安装有LSD5.9版本即可。

2.1.4实验模块制作

教师首先要通过初步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将有关宏观经济学理论转化为经济数学模型,在此基础上,运用合适的经济仿真软件将经济数学模型转化为便于操作的经济实验模块。以两部门经济中国民收入决定动态模型为例,其基本方程为:

yt=ct+itct=α+βyt-1

其中,α为自发性消费,β为边际消费倾向,0<β<1。国民总产出yt取决于消费ct和投资it两项支出之和,其中,消费ct取决于上期的收入yt-1。在该模型中,设定边际消费倾向β的不同取值将会得到不同的经济运行表现。

利用LSD5.9创建一个新模型。根据基本方程,编写模型程序(见图1)。在编写好模型程序后,进入lSDBrowser界面,建立对象“economy”,并对模型中的基本元素分别进行设定(见图2)。其中,变量有y(滞后一期,因为在模型的计算中需要用到上一期的产出)和c,参数有i(投资在本模型中是外生变量,可以视为参数处理)、alpha(自发性消费),beta(边际消费倾向)。

然后,在LSDBrowser界面中,定义变量和参数的初始值,并设置模型运行的期数。此时,教师可以设定i=1,alpha=1,beta=0.5(见图3),运行期数为25(见图4)。

最后,运行该实验模块,数据记录和总产出时间序列图像截图如图5和图6所示。可以看到,除了可以保留计算过程中所有变量在每一时期的数据以供分析之外,LSD软件还提供了非常直观的变量时间序列图。教师可以利用图形分析该模型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经济运行的特点。

2.2实验教学环节设计

2.2.1引入问题

在进行实验之前,教师引导学生进入问题情境,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以便能有足够的求知欲望和成功的渴望支持每个学生在学习中遇到问题能主动想办法来解决问题而不轻易放弃。同时,教师将学生按照座位相近随机分成4~5个小组,以便在仿真实验过程中进行协作和讨论。

2.2.2演示实验模块

教师将已经制作好的实验模块进行解释和演示,以帮助学生理解实验过程和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

2.2.3学生自主学习

通过教师演示,学生已经获知怎样设定模型初始条件并观察运行结果。此后可以让学生对模型进行自由探索。通过亲自尝试来获得对该模型展示出来的经济运行情况的感性认识。

2.2.4组织学生进行协作和讨论

在学生能够熟练控制实验模块之后,教师应该提出这样几个问题引发学生思考:第一,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的动态调整,国民收入最终在何处达到均衡?第二,在边际消费倾向β取不同值的时候,国民收入的大小和演变趋势会产生怎样的变化?

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教师可以给每个学习小组分别布置一个beta的不同取值(例如,设定beta=0.2、0.4、0.6、0.8),让学生通过修改模型参数值,获得新的模型运行结果,观察在新的参数条件下模型的运行结果与教师所演示的初始模型结果有何共性,有何差异,并根据观察的结果对教师布置的两个问题进行小组讨论,最终教师要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讲解。

图7~图10分别展示了4组不同参数值所得到的运行结果。通过比较分析,应该引导学生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总需求变动会引发的国民收入进行不断的动态调整,最终将达到国民收入的均衡值,这一均衡值满足:

,而且,边际消费倾向beta越小,国民收入趋向均衡所需要的时间越短,而边际消费倾向beta越大,国民收入趋向均衡所需要的时间越长;第二,边际消费倾向beta的不同取值将对均衡国民收入产生重要影响,beta值越大,乘数就越大,均衡国民收入就越大,beta值越小,乘数就越小,均衡国民收入就越小。

2.2.5进行强化练习

在这一阶段,教师应该引导学生举一反三。例如,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以下练习,供学生进行强化训练:第一,在税收外生的情况下,三部门和四部门国民收入动态模型的基本方程是怎样的?利用LSD5.9进行仿真实验,观察运行结果,并进行解释。第二,在税收内生的情况下,三部门和四部门中国民收入动态模型的方程是怎样的?利用LSD5.9进行仿真实验,观察运行结果与税收外生时的差异,并进行解释。学生通过修改模型结构和参数可以得到不同的经济运行结果,教师应该引导他们比较这些结果的差异,并引导其进行解释,以此来纠正原有的错误理解或片面认识,最终达到深化理解模型的目的。

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其他教学方法的一些不足之处,适应高等教育在新形式下对教学新要求的需要,符合授课对象的认知规律,也适应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教学特点。

参考文献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五)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下列涉嫌作弊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

(二)应试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

确认前款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制定。评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由司法部根据其作弊事实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

(一)不认真履行考务工作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司法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准予报名、发放准考证的;

(二)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四)擅自变动每场考试开始或者结束时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交换负责监考考场的;

(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的;

(七)在运送、接收、保管试卷等环节丢失、损毁试卷,在监考、评卷、成绩核查等环节丢失、严重损坏答卷(答题卡)的;

(八)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在考试开始前泄露试题内容的;

(十)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答题卡)的;

(十一)偷换、涂改答卷(答题卡)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的;

(十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有关考试信息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规定违纪行为的,在依照本办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对违纪人员作弊用的工具、材料及相关试卷、答卷(答题卡)采取必要的保全证据措施,并应当将应试人员违纪的事实、情节,查收的作弊证据以及现场处理情况,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并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及有关证据,经考点总监考人审查确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总监考人、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并签字,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加盖公章。对应试人员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五条对应试人员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工作中,有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3

关键字:人性化 大学生 高校违纪处理

近年来,因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而引发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即使《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较《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更加明确的规定了高校在行驶教育管理职权的范围,明确了纪律处分和学籍处分的范围、程序、申诉等程序性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还有很多地方亟待完善,不仅如此,加强高校对《规定》的依法执行也成了我们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高校违纪处分中现存的问题

1.学生管理条例规定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各大高校现行的学生管理条例中,均体现法律赋予的高校办学自,然而大多只规定了学生的义务,却很少涉及学生的权利,表现在学生违纪处理中就是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大学学生管理条例》常常一条条写清学生的义务,却并未涉及诸如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需要交送受处分学生本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使学生应接受的维护个人权利的信息被屏蔽或不同程度的弱化甚至忽略掉,在学生遭受到侵权的时候学生不知道自己的权力是什么并耽误了申诉的最佳时期,造成法律赋予学生应当享受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2.高校违纪处分中存在越权行为

这里所指的越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 "依照章程自主管理",给高校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和自由裁量权,这就易于导致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违背、相抵触问题的发生。如高校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等规定的设置多不规范,特别是有关学历、证书颁发、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往往超出法规、规章的范围,其合法性令人质疑。第二种是"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说我国高校现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所以对学生的违纪处分,院系或者学生处发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是越权行为,是不合法的。

3.违纪认定中用语不规范

在学生违纪处分认定过程中,学生违纪用语,需要严格规范。例如"非法同居"、"道德品质败坏"、"有伤风化"等等,这些语言含义模糊、内涵不清,对一种行为难以定性,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从而造成学校在处分学生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或出现裁量权的滥用。

4.有效证据的衡量标准不清楚

目前对违纪处分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中,证据的搜集是呈现出单方面搜集证据,只搜集对学生不利的证据,证据也呈单一的形式,缺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的支撑,而且对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也没有明确的衡量,证据搜取往往流于形式,只要高校认定学生有违纪行为,学生就会被违纪处分,证据已全然流于形式。

5.存在假处分或是处分程序不完整

在高校基层学生管理工作中,通常可以看到在宣传栏里张贴的学生处分决定,而这些决定通常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最为常见,这些处分决定上既没有说明处分依据,也没有说明处分单位,落款常常是学生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也没有学生违纪处理单,更没有载入档案的学生受违纪处理相关文件,基层学生工作管理者通常用这种形式来起到对部分学生的警戒作用,但这种"违纪处分"终究属于"假处分"或者"不合法"处分,这种特殊的"处分"既损害了学生的权益,又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埋下隐患。

6.申诉委员会形同虚设

《高等教育法》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等等,这个有关部门是什么部门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就是说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向主要由学校教职人员组成的申诉委员会申诉,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高校既承担这运动员又承担者裁判员的角色,这样的仲裁结果恐怕有失偏颇,所以受到处分的学生一般都会采取默默接受或者直接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学生通过高校申诉委员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也变得非常困难了。

二.高校违纪处分应加强的几点措施

1.加强学生法律意识

通过入学教育、学生手册、学校网站宣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等多个途径,宣传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争取从根部杜绝学生的违纪行为的发生。

2.完善高校规章制度

学校在细化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而"随心所欲",随意剥夺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力或人为增加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应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要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代表参与讨论,通过一定阶段的试运行再行完善修改,进而正式施行并告知全体学生,诸如高校在制订有关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前先出台一个草拟方案,经过教师、同学的讨论,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论证后再建立并实施

3.双向举证

首先在学生违纪处理的证据搜集负责单位上进行有效分类,若涉及校园治安案件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涉及违反考试等学习纪律的,由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涉及违反学生公寓制度的,由学校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其次,防止单向证据搜集,除了学生一方面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备申诉外,学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应同受处理学生一样搜集对学生有力的证据,全面掌握事实。具体来说就是双方都应以当事学生是否违纪,违纪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情节、后果等情况为主要内容。采取询问当事学生和知情人,依法进行鉴定、勘验现场、检查当事学生或者证据持有人的物证等方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学生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遵守违纪处分程序,消灭假处分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应严格按照"查清违纪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拟定处理意见告知、教育学生报送处分材料核议处分材料审批处分材料送达处分决定、告知申诉程序处理善后工作"八个环节进行。消灭"假处分"或不符合程序的处分,违纪处理程序的规范性使工作更加畅顺,使当事人更容易心服口服,也更具人性化;违纪学生在接受学校处理的过程中能一步步深刻反省自己,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5.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制度的建立

借鉴美国在学生违纪处理中的做法,在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学校在对当事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可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除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外,处分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其他学生旁听。在听证会上,对于学校提出的当事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由当事学生进行申辩和质证。

6.建立理想的申诉受理机构

美国高校中都有一个由律师、法官、教师等人组成的纪律委员会或处罚违纪学生的专门机构,与学生工作办公室一起负责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这种学生违纪处理机构可称得上是"准司法"途径,值得我们借鉴。理想的申诉仲裁机构应该由律师(第三方事务所律师,非高校法律顾问),新闻媒体,上级教育主管监察部门组成,才能真正公平公正的仲裁,保证高校利益和学生权利。

参考文献:

[1] 张 鹏.从美国高校看我国高校学生违纪处理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社会科学版) 2007.1

[2] 王东伟、刘俊杰.高等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之正当程序探索[J].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9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4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

1、执法目的偏化。

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审计执法的目的。在“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的关系上,既有各自独立的一面,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效益”处于中心地位。也就是说,审计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实现促进管理,规范运作,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别审计机关中的少数审计人员偏重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片面强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而忽视了“效益性”这一中心和目的,把三者割裂开来,从而影响了审计执法职能的全面发挥。

2、执法手段弱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同样,《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还远不能满足实现审计目的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取证缺乏强制性。当审计发现问题需要当事人认定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尚可,若不配合,审计机关不能“奈其何”。而若当事人出具伪证,则形成的审计风险只有审计机关“自负”。二是审计处罚缺乏直接性。行政执法与处罚相分离无疑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审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纪事项的处理处罚权,即审计机关只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要求其落实执行。但因审计机关没有扣缴、划转的强制措施,而一旦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则只能依靠有关部门配合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在这些部门出现梗阻,审计决定就变为一纸空文,从而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3、执法程序简化。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不能完全按照规定规范运作,随意简化审计程序的问题偶有发生,往往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实施审计阶段,而忽视后续审计,认为作出审计决定就算审计终结,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不再过问,从而形成违纪问题年年查年年犯,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4、执法效果淡化。

执法效果综合反映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审计执法效果好,从宏观上说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从微观上说,可以纠正违纪行为,保障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审计机关的执法效果还远远未达到效果要求,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力度不大、效果不好,违纪单位有增无减,违纪资金逐年上升。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管理体制与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不适应。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由地方政府管理,使审计执法工作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制约。二是依据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审计监督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不属于同级政府管辖的部门进行监督,而有监督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又“鞭长莫及”,从而使其成为监督“盲区”。三是地方审计机关隶属地方政府,使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内部消化’,不能进行全面有效地披露和严肃认真处理,从而难以得到客观、真实的审计结果。

二《审计法》宣传贯彻不到位与营造良好审计执法环境不适应。一是《审计法》规定了审计工作在地方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工作,审计经费由地方同级政府予以保证,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能做到前者。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审计经费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二是由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多是出于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因此对审计监督工作大多存有抵触情绪,不是对违纪问题进行“层层包装”,千方百计逃避审计监督,就是对存在问题千言狡辩,百般抵赖,更有甚者对审计工作设置重重障碍,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有关部门配合不甚密切。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只有组织纪检、财政等部门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利用各自手段,形成多主体的监督格局,才能得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但由于受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经费等影响,在工作的配合上确有一定的难度。

三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与严格执法不适应。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对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更高要求。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是否过硬,是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和职能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政治素质不过硬,就会因物质利益的诱惑、人际关系的影响等,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甚至“贪污”发现的违纪问题。业务素质不过硬,就不能全面有效地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从而使审计监督流于形式,更不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的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明确执法思路。在管理体制上,审计机关应参照工商、技监等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使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等与地方政府脱钩,实现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职能的真正独立。在执法目的和执法思路上,要做到坚持“三原则”,把握“四重点”。坚持“三原则”,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规范运作的原则。把握“四重点”,即选准出发点围绕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找准切人点围绕重点、难点、焦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立足落脚点利用监督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抓住关键点强化素质建设,狠抓大案要案。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5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行某支行。

吴某系1997年1月调入上海银行某支行, 1997年3月被聘为该支行行长助理,并与该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支行根据经营和工作需要,有权调动吴某的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从调动。1997年12月25日,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支行的小金库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一直未还。1998年6月12日,该支行上级机关发出吴某不再担任该支行行长助理的通知,并于同年12月21日书面通知吴某至下属营业部报到,但吴某表示异议。1999年2月8日、3月11日上海银行某支行二次找吴某谈话,要求其服从分配到岗工作,但吴某未予理睬,虽然出勤但未到岗。在被免去支行行长助理职务后,吴某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行长一起隐瞒单位帐外帐,并负责帐外帐帐册及余留资金的保管。期间,吴某还填写日期为任职期内的付款凭单,从帐外帐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1999年4月29日,吴某又与原行长一起虚开价值7410元的发票两张,抵充帐外帐支出。同年5月8日,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吴某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对吴某等人作出起诉意见书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0年6月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吴某被免去行长助理的职务后,协助该行原行长一起隐瞒单位“小金库”,并先后以借款形式从“小金库”内取得人民币现金共计49000余元用于家庭生活。同年6月12日,吴某被释放。此后吴某一直病假,直至2000年9月20日到岗上班。2000年12月19日,上海银行某支行找吴某谈话,并向其书面送达了“关于给予吴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吴某提出异议并拒收退工单及书面决定。次日,上海银行某支行以挂号信方式向吴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及退工通知单。自同月20日起,吴某不再上班,并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吴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上海银行某支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有关规定,遂裁决:对吴某要求撤销上海银行某支行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请求,不予支持。

吴某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打击报复,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上海银行某支行则认为吴某违反该行的有关规定,违纪事实确凿,该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依据的,不同意吴某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上海银行某支行的领导成员,在任期间隐瞒私设帐外帐情况,并从中借款用于个人购房。在被免职后,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还协助他人隐瞒帐外帐,并采用各种方法从中支取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上海银行某支行据此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妥,遂判决:吴某要求上海银行某支行撤销对其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该行虽有制度规定,但小金库乃历史遗留问题,各支行为消化利润,均设有小金库。在被免职后,其未去营业所报到以及没有交出小金库,是对无端遭免职的抗议。其被公安部门拘押系上海银行某支行诬告,有意打击报复。检察院已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上海银行某支行再以小金库一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是继续实施迫害。

上海银行某支行则认为,根据该行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违反本行及金融行业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或者虽非严重差错事故,但在规定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瞒不报的,应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吴某作为行长助理,在任期间对原行长私设帐外帐的违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反而从中借款用于购买私房且一直未还。该行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对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要求驳回吴某的诉请。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银行的员工奖惩办法明确规定,违反该行及金融行业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瞒不报的,应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吴某作为上海银行某支行的行长助理,对此应该清楚。其对原行长私设帐外帐的行为知情不报并帮助隐瞒帐外帐、负责保管帐外帐帐册及余留资金,与被免职的原行长一起虚填付款凭证,虚开发票抵充帐外帐支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上海银行某支行的规章制度。吴某对其被免职一事不满,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反映,不能以此作为其不服从工作安排及继续隐瞒帐外帐的理由。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上海银行某支行有关规章制度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上海银行某支行对其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本案主要涉及问题是:

一、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各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一般都有各自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约定提供服务外,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已明确,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而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正式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列入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而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也都有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则约定。一些用人单位为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更占主动地位,常制定一些苛刻的所谓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各方面的限制。为防止用人单位权利滥用,在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有关规章制度仍需进行审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已予明确,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这样即保证了用人单位辞退违纪职工的合法性,也可以避免劳动者因不知相关规定的无意行为遭至辞退的不合理情况发生。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发生拘束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二、对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尽了告知的义务。告知的方式可以是通知、公告、组织学习等。有些单位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之前将汇编成册的规章制度事先交给劳动者的做法应当提倡。本案中,上海银行某支行提出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是该行制定的《上海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及《上海银行员工奖惩办法》。此两项规定与法不悖,且在该行中进行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吴某作为支行的行长助理对此是清楚的。因此,上述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二、吴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上海银行某支行的规章制度。

私设帐外帐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的违纪行为。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上海银行某支行系金融机构,对此多次整顿、检查。该行制定的奖惩办法中亦规定有关“违反金融行业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瞒不报,应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吴某作为上海银行某支行的行长助理更应身体力行。其对原支行行长私设帐外帐的行为确无法抵制的,亦应及时向组织汇报。吴某知情不报违反了该行的规章制度。即使如吴某所述当时其系下属,无法上报有关情况。在原行长被免去职务后,其亦应及时向组织汇报。但此时吴某仍继续隐瞒帐外帐情况,其行为显然已违反该行的规章制度。更严重的是吴某还负责保管帐外帐帐册及余留资金,并与被免职的原行长一起虚填付款凭证,虚开发票抵充帐外帐支出。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恶性已远远大于知情不报。吴某以“小金库是历史遗留问题,被免职后没有交出小金库是对无端遭免职的抗议”作为辩解显然不能成立。上海银行某支行根据吴某的违纪事实,按该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违纪处理决定范文6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研究工作思路、详细制定检查计划。

按照省、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分析近几年检查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今年财政监督检查的思路:在检查的内容上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围绕财政工作重点和管理薄弱环节,抓出“精品”;在检查的模式上,改变“地毯式”全面出击的方式,收缩检查面,改变“蜻蜒点水”式的检查方法,查一个单位就要查透查彻底;在检查结果的运用上,要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管理制度上根本性的解决问题。

在思路明确后,合理确定检点项目和重点单位。重点项目是:政府采购落实情况、控购规定执行情况、《会计法》执行情况、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等九个项目。为加强廉政建设,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将检查项目合并进行。对于历年检查中违纪问题比较严重的部门和单位(如教育系统的收费情况)、在清理整治“小金库”中发现有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多年未对其开展过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多次催缴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都作为今年检查工作的重点。全年计划检查166户单位。

(二)全面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1、抓住热点难点问题,选择重点部门开展了财务大检查。

对166户单位20*及20*两个年度的政府采购落实情况、控购规定执行情况、《会计法》执行情况、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共计查出违纪问题1.4亿元。经审理下发处理决定,拟收缴处罚额3900万元,全年实际收缴入库额1667万元。

2、巩固工作成果,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整治“小金库”的工作成果,达到彻底清除“小金库”的目标,本年度,我们仍然把“小金库”的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年共查出13个私设“小金库”单位,违纪额为288万元,处罚额为315万元。

3、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开展“混库”情况检查。

通过对10个城区20*年度财政收入收纳、划分、解缴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发现各区依然普遍存在混库问题,主要是通过将市级单列企业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区共享收入的手段,将市级收入混入区级。检查共计发现混库问题金额2900万元。

4、堵塞管理漏洞,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对6个系统15户单位开展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专项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租车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供电附加)征收情况、污水处理费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计划生育专项及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缓收免收专项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大额应收帐款等问题。检查共计发现违纪金额2.4亿元。为了达到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目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单位财务违纪的,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上的问题,将情况通告有关处室,为其今后加强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

5、维护财经秩序,开展群众举报案件核实检查。

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财经违纪问题,结合全市清理整治“小金库”工作,全年共计接到群众电话及信件举报案件24件,选用富有经验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进入被举报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存在各种财经违纪的8件,违纪金额1130万元,其中存在“小金库”问题的2件,“小金库”金额170万元。

6、促进依法理财,开展了内部监督检查。

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和局纪检组文件的要求,采用调帐的方式,由我处人员亲自查帐,对局机关全部处(室)及各下属单位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都能够按照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加强收支管理,较以前年度在财务管理上有了新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审批手续不全、漏缴各项税费、会计处理不当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各项问题已向各处室单位提出了加强管理的建议。

7、认真完成省财政厅及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一是按省财政厅的布置,对市水务集团排水公司西效污水处理厂的日元贷款项目有关情况的调查;二是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配合市纪检委、市审计局对全市具有罚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三是按上级领导的指示,选派人员参加了对汽车厂征地对农民补贴发放的落实情况的检查核实。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检查纪律。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规范参检人员的行为。

认真执行《关于加强财政工作中使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继续实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清理整治“小金库”工作费用支付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管理,严格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修订了《对参加财政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通过综合考查工作量与工作业绩对各中介机构进行排队,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上年度考核中排在末五位的中介机构,在本年度的检查中不再聘用。考核结果作为向事务所支付检查费用的依据,年终按考核最终指标占各所考核指标和的比例向各事务所支付检查费用。明确了今后对于利用检查拉拢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工作报酬,同时建议并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在对中介机构考核的同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考核,对于在检查中索贿、受贿及故意隐瞒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出具虚假报告的人员,建议并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监督检查质量。

通过内部岗位分工,设定工作权限,保证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将所有人员分为检查组、认定组、审理组:检查组的人员负责检查,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移交认定组;由认定组前往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取得被检查单位的签字后将检查报告移交审理组;审理组按有关程序审理并下达处理决定,对被检查单位执行决定情况进行跟踪催缴。通过内部岗位分工和权限的设定,创造内部互相制约的机制,实现对检查全过程的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从检查阶段开始的私自“放水”行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

3、加强廉政建设,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

一是根据被检查的会计业务大小及各年检查情况,我们选择了45户单位进行调帐检查,以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管理,并减轻被检查单位的负担。二是重新修订了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车辆,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包括工作餐),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礼金。检查中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一律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然后由我局参照审计部门的办案补助标准,对各检查人员支付办案补助。这一办法实施后,达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既保障了执法的严肃性,又树立了财政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加大执法执罚力度,树立财政监督权威性。

1、清缴历年欠款欠税,实现全额入库。

按照局长的批示,对于以前年度检查后已下达处理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单位,依据《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每日3%的比例加罚滞纳金,通过国库处、综合处予以直接扣缴。

2、通过多种手段的结合,实现监督职能。

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大对违纪资金的收缴力度。在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后,对违纪单位是否认真执行进行跟踪,对逾期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单位,凡可以通过国库处、综合处直接扣缴的,都予以扣缴。对于欠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通过国库处予以扣缴后,由我处代缴,然后责令各单位对其职工进行扣款。

二是通过行政、纪检、组织手段加大对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检查发现情节特别严重的,积极沟通协调纪检、监察、税务部门及各级政府部门,采取行政、纪律、组织手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是通过通报等手段,对违纪情况严重、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曝光,以达到震慑违纪、惩治腐败、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财政监督严肃性。

由于财政监督的范围主要是涉及财政收支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尤其是一些具有执收执罚权力的部门和一些财政支出规模较大的部门,都是出现违纪问题较多的部门,也就是我们监督的重点部门。而这些部门则由于其职权较大,故而对检查工作施加的压力也非常大。

另外,由于今年进一步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纪律要求,严禁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严禁在被检查单位用餐(包括工作餐)、严禁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馈赠。这一举措一方面旨在严肃检查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财政监督人员形象,另一方面也减轻了被检查单位的负担。但是很多被检查单位对此不理解,认为我们不吃不喝是不是对他们有意见,要找茬。更在甚者,个别单位对检查工作不配合、谩骂、动粗,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想方设法进行掩盖。

面对阻力,在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全体监督检查人员坚持依法监督、依法检查、依法处理,不为私情私利所动,坚决维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四)加强宣传教育及日常数据统计分析,打好工作基础。

1、为了提高全社会对依法理财的认识,我们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入开展了系列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召开了有各县(市)、区财政局主管局长和财政监督检查科(局)长及参加检查的中介机构领导参加的学习讨论班,二是在《长春财政》出了一期条例宣传专刊,三是在全局干部内进行了《条例》的讲解,四是深入县区以大课形式对财政人员进行宣讲。五是在局门前及文化广场以宣传展板的形式,深入地宣传了条例。

2、为了清楚了解近年来我局实施监督检查情况,避免年年检查,而对有的单位年年不查情况的发生,我们对自20*年以来的检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总。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尚有一些单位在多年的检查中没有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我们决定将这些单位作为今后的检点,以进一步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纠正并防止财政财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并在此基础上,把应接受检查的单位划为两大块,每块一查两年。既压缩了检查范围,又防止发生重复检查和漏检的发生。

3、为了解各区间存在的“协税”情况,认真统计了各区区内经营、区外注册企业的情况。据统计我市11个区共有近400户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导致了各区间的协税等问题。为今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经济秩序提供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