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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处分范文1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一节课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天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个月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一天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网吧、游戏厅等营业性场所者。
7、在校内吸烟、喝酒、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罢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警告、记过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政教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委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留校察看处分范文2
毕业前一天,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区国罢收到学校的勒令退学通知。
2003年7月31日,区国罢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两年来学校让一名电工当他的班主任,教他的老师又都没有高等教师资格证,是欺诈行为。
昨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学校赔偿区国罢660元。
毕业前一天,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区国罢突然收到了学校的勒令退学通知,理由是其在校期间旷课45节,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又殴打同学。对此,区国罢认为,自己从未受过处分,而且两年来,学校让一名电工当他的班主任,教他的老师又都没有高等教师资格证,这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于是,2003年7月31日,区国罢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学校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学校赔偿区国罢660元。
毕业前一天突遭退学
2003年6月底,在发放毕业证的前一天,区国罢收到了学校的勒令退学通知。区国罢追问原因,学校说,他在校期间旷课45节,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又殴打同学,学校据此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
区国罢觉得莫名其妙,因为他认为自己从未受过处分。“我一向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绝不曾旷课45节。在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均认为我能遵守规章制度。如果旷课45节,如何能通过24门课程?”至于打架事件,他已赔偿了对方150元医疗费,且从没有收到“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另外,那次为首参与打架的4名同学,也并未再受到处分,其中成绩合格的郭某也领到了毕业证。
区国罢想来想去,觉得是学校在打击报复,因为就在毕业前夕,他曾对学校的教师资格提出过质疑。
金融系班主任是电工
2001年9月,19岁的区国罢通过成人高考被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录取,在交了4400元的学杂费后,他成为该学院2001级税务专业(1)班(后改为金融专业)学生,学制二年。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学校安排区国罢等新生到学院分教点——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学校派来给他们授课的是没有高等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在第二学年,学校派一位电工兼任班主任教师工作,这个电工也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要求学校赔偿8800元
区国罢认为自己是教育消费者,学院是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双方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聘任没有高等教师资格的人担任他们的教师,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损害了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消费权益,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
区国罢称,由于学校派中专教师为他讲授大学课程,而这些教师的水平和素质极差,很多大学课程无法讲解清楚,使他不得不购买许多参考书自学,付出了更多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力求弄懂课程。同时还无任何事实依据地给他“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
于是,2003年7月31日,区国罢一纸状书将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按所收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共8800元,将毕业证发给他,并向其赔礼道歉。
一审判学校赔偿660元
在庭审中,区国罢的人和被告学校针对三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一是发放毕业证书行为是否属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认为,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体现的是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区国罢可以另提起行政诉讼。此外,由于区国罢认为学校对自己作出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的处分损害了他的名誉,要求学校向其赔礼道歉。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关于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拒发毕业证及是否侵犯名誉权等问题的证据、事实,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另外,法院审理查明,学校提供的13位任课教师中,除一位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外,其他教师均不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持有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区国罢第二学年的班主任许某,未担负教师工作。
法院认为,2001年,广东省颁布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开始施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在职教师申请教师资格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所以,在区国罢第一学期中,老师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违反规定。但直到第一学年结束甚至毕业时,这些教师还没有取得资格,这只能证明学校对聘任的教师未尽严格审查、审慎聘任的义务,违反了有关规定,客观上影响学校教育水平甚至会降低教育质量,给区国罢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又没约定的,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故学校可通过减少学费承担其自身违约责任。区国罢在第一学年交费4400元,其中学费2200元,学校应适当退还区国罢学费的30%即660元。
昨日上午,法院判决校方退还区国罢学费660元,裁定驳回区某要求颁发毕业证的起诉。宣判后,学校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上诉。
学校在法庭上辩称行政人员也可当班主任
在法庭上,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辩称,学校聘请的教师均是通过严格的审核,这些教师均是大学本科毕业,有的研究生毕业,均符合高等教师资格的条件,有能力对学生进行高等教育授课。学校还出示了13位教师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作为证据。
留校察看处分范文3
1、大学旷课一次会怎么样:大学旷课一次没有什么影响,只不过是提醒你不要逃。旷多有影响的,比如老师对你印象不好,平时分就比较低,容易挂科。被处分和高中差不多。
2、每个学期都会有一个累计,如逃10个课时,就教育处理;20个课时,就警告处分,累计再多一点的就处分、严重处分、留校察看、开除。看学生手册,有说明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留校察看处分范文4
2003年1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原告随后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然而,人们似乎并不关心此案的判决结果,因为其意义远远大于官司的本身,它再次给社会性教育滞后的问题敲响了警钟,从而引发了人们对性教育和道德问题的大讨论……
父亲的心痛:上大学的女儿意外怀孕
1983年,林晓出生在北京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虽然家境优越,但她刻苦好学。2001年9月,林晓以优异的成绩被重庆某学院录取。入学不久,林晓便成了“爱心社”里的积极分子,她每个月从生活费里节约出一些钱,由社里捐给贫困山区里的失学儿童。
很自然,林晓认识了该校同在“爱心社”的沈旭。有着同样的追求和爱心,两人很快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并在同学们你一言我一语的催化下,发展成恋爱关系。为了不耽误学习,两人约定每周只见面两次。
2002年暑假结束后,两人刚返校,便相约来到离学校不远的一个国家级风景区旅游。沉浸在相聚的喜悦和甜蜜之中,两人难分难舍,在宾馆住宿时,忍不住偷吃了禁果。
事后,两人还是和以前一样,回到学校学习,参加活动,只是相互间多了一层默契和关心。但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这样的经历,会给他们带来无比的灾难。
2002年10月1日,两人约好趁国庆放假,一起到重庆解放碑去玩。当他们刚走出学校宿舍时,林晓突然觉得腹部疼痛难忍,额头上的汗水像断线的珠子往下掉。沈旭慌乱不已,先是扶着林晓,继而背着林晓向医务室跑。校医先给林晓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接着又给她做了全面的检查。经诊断,林晓表现出的症状为“宫外孕”,校医随后告知两人,宫外怀孕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二人当即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校医院医生随后将两人发生等细节,向他们所在系领导、辅导员和学校的有关部门反映。沈旭当日就陪着林晓来到重庆一家医疗条件较好的大医院,其检查的结果还是宫外孕,医生告知必须住院接受手术。
得到医院的确诊后,林晓和沈旭吓得哭了起来,他们不知该如何去面对自己的父母、老师和朝夕相处的同学。考虑到手术的危险性,林晓只好把这事告诉远在北京的父母。她知道,在这个时候,也只有请父亲来为自己的过失收拾残局了。
父亲林立听完女儿的哭诉,恨不能立即从北京飞往重庆,狠狠地揍那个让女儿遭受痛苦的男孩,然后再教训女儿一顿。但他和妻子更多的是责怪自己,明明发现了女儿的信件、长途电话增多,却否认她有了恋爱对象;他甚至痛恨自己为什么没能认真同女儿谈谈男女关系处理不当的危害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问题。
当听说手术有很大的危险,学校已经知道了这事时,林立第二天就乘坐飞机赶到重庆。看到因失血过多、脸色苍白、躺在病床上的女儿正在输液,林立早已眼泪婆娑。
那一瞬间,林立突然感到,孩子已经不属于家长了,她已经长大,拥有了完全的社会行为能力。见到女儿的男友沈旭,林立本想发火,但看到小伙子诚实可靠,农家子弟,上大学确实不易,林立怎么也发不起火来了。
这时,林立几乎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钱,为女儿买来滋补品,并在医院里无微不至地照顾女儿。同时,林立异常关心的是学校如何处理这件事,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和发展。
“道德败坏”,女大学生被开除
林立找到女儿所在的院系,探听学校对这件事的态度。一位教师明确地告诉他,这事学校一定要处理,因为学校有规定,最少要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并公告全校。林立当时想,既然学校有规定,学生违反校规就应该受到处罚,自己绝不是一个为孩子护短的父亲。
两天后,林立再次找到学校有关负责人探听消息。对方透露说沈旭所在的系准备勒令他退学,而林晓也被定性为“品行极其恶劣,道德严重败坏”,至少要面临着留校察看的处分。林立见两个孩子将受到这么重的处罚,特别是想到沈旭来自农村,他心里很不是滋味。
当晚,林立翻开了该学院的学生守则,看了几遍,也没找到有关学生因恋爱发生导致怀孕的具体处罚的规定,只有“未经批准擅自结婚者勒令退学”和“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规定。这些对孩子们的处罚恰当吗?林立陷入了沉思……
这时,女儿哭着说:“爸爸,我好后悔呀,无论身体有多痛我也能忍受,但我们真的不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人!我们一上大学就响应学校号召,参加了‘爱心社’,给社会上那么多需要帮助的人送上爱心,现在学校为什么不给我们一份爱心呢?学校的批评教育我们都能接受,但让我们承认自己道德败坏,并以此来处分我们,我们能接受吗?”
是啊,学校就不能以“教育为本”,难道非要将她们勒令退学或定位为道德败坏吗?林立心想,如果那样,女儿将在屈辱和压力下完成学业,这将会给她的心理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呢?林立感到不能牺牲女儿的人格选择退缩,造成她一生的压抑和屈辱!
几天后,林立找到学校有关部门,请求学校把沈旭留下来,但遭到对方的拒绝,说一定要把两人分开。林立质问接待自己的那位老师,说年轻人在恋爱中一时冲动发生了,能定性为“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吗?那位老师说,只有婚内才是合法的,其他都不合法,也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行为。林立反驳说,如果青年男女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寻求爱情,因无法办理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也是品德败坏吗?如果婚前或婚外都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行为,人们该如何评价现今社会的道德水准呢?难道没结婚发生男女关系的,都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群体吗?对方再没有继续争辩,说学校就这样定了,你们如果不承认错误,就要从重处罚!
2002年10月15日,林晓在手术后第六天刚刚拆线就返校上课。医生本来要求她至少休息一个月才能回到学校,但林晓为了不耽误学业,办理出院手续后就立即回到了学校。林立让女儿在旅馆住几天,由自己来照顾她,但女儿表现很坚强,坚决要求回学校五层楼上的宿舍,并且睡在上铺坚持学习,她是在弥补自己的过失啊!由于工作繁忙,林立当天只好忧心忡忡地返回北京。
第二天下午4点半左右,系里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找林晓谈了两个多小时,说系里晚上要讨论对她的具体处分意见,让她晚上必须交一份检讨,要求她交代自己发生男女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承认违反了校规,并写上恳求学校给自己改过的机会等等。林晓感到压力很大,因为她始终认为自己和沈旭的感情是纯洁的,何来道德败坏?她没有吃晚饭,在沈旭的陪伴下,一直写到夜里12点多。由于紧张,加之伤口疼痛,林晓在教室里竟虚脱得昏了过去……
以后的一个星期里,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几乎天天找到林晓、沈旭,要他们认识、交待错误。这时,也有老师让沈旭不要站在家长林立这一边,要同学校合作,就可以换来从轻处分等等,但遭到沈旭的拒绝,他认为自己和林晓在这件事情中,并没有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应当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
2002年10月24日,学校以林晓、沈旭“品质极其恶劣,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认识不到位、狡辩”等理由,勒令二人退学。四天后,正式处分决定发到了两人手中。而此时距林晓手术拆线才短短的十多天,她身上的伤口还没有愈合!
消息传到北京,林立惊呆了!为了让孩子继续学习,林立决定再次到学校去求情。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那么简单。他几乎找了所有的熟人和朋友,找了教委等行政机关,甚至给重庆市委书记和市长写信,并反复地向学校道歉,表示愿意接受学校其他的任何要求,只要能让两个孩子留校就读。但是学校表示难以收回成命,坚决开除两位学生。林立奔波在重庆的大街小巷,往返在重庆和北京之间,为人之父,才知道身累心苦。
外扬“家丑”讨公道,引发性教育大讨论
2002年11月初,林立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重庆一家报纸求助。这家报纸第二天就报道了女大学生意外怀孕该不该开除的消息,很快在广大市民中引起了讨论,绝大多数人对两位学生的行为表示理解,甚至要求支援和救济这两个学生。一位60多岁的老中医十分关心林晓的病情,要免费为其治疗;一位老奶奶把炖好的鸡汤送到报社,要求转交给林晓,并哭着说,那位女孩做那么大的手术还没有好好休养,真是造孽……
这时,尽管同学们给予了两人最大的理解和安慰,一些老师也私下表达了关怀和同情,但林晓和沈旭此 时的处境却非常困难。为了不耽误学习,两人在学校通知不许上课的情况下,仍坚持偷偷去上课。但是,学校却在不断地施加压力,通知各科老师,不许他们参加考试,不许安排他们课内活动。
面对孩子们的处境,林立再也不能忍受了,校医院医生将孩子们的病情和隐私,反映给孩子们所在的系领导、老师等等,这不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吗?学校将孩子们定性为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于法无据,是对他们人格的侮辱及名誉权的损害啊!学校为了所谓教育其他学生要杀一儆百,竟不惜牺牲两个孩子的利益……想到最后,林立决定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孩子的人格和权利!
2002年11月24日,在林立的鼓励和支持下,林晓和沈旭正式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书和民事赔偿诉状,要求学校撤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同时还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费100万元。
面对这起建国以来罕见的官司,法官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首先给双方作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希望该事件能够庭下和解,避免诉讼。林立和孩子们也考虑到诉讼周期长,花费精力大,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特别是已经到了期末复习考试阶段,他们均表示赞成调解。
很快,林立和在北京聘请的律师一同从北京赶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同校方派来的两位代表进行了谈判。
这次,尽管双方提出的条件差距较大,但在法院一再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意向:学生可不在媒体上声明,但须在网上致歉;学生不再写认错声明,由家长表示认可学校的处理;接受留校察看处分,使学生继续学习完成学业,但应在毕业时予以撤销并不影响授予学位;双方放弃诉讼。
然而,第二天下午,林立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转达了学校最后的条件:1.学生学位不可能授予;2.家长必须在两家主要媒体上声明致歉;3.致歉必须明确承认孩子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学校的处分是正确的;4.此决定已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可改变。
严峻的事实又一次摆在林立和两个孩子面前。此时,一些好心人规劝说,就忍了吧,一切为了孩子,能留下继续读书就行了,否则受损失最大的就是孩子。
林立在心里无数次问自己,这种妥协是自己的初衷吗?他的做法仅仅就是为了孩子能继续留校吗?这种结局对孩子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林晓和沈旭这些天来所经历过的和所悟出的道理,恐怕许多人需要多少年才能领悟出来,他们这时异常平静地表示:“不接受学校的条件,请法院立案吧。”风雨袭来,这对恋人相互鼓励、相互帮助,更加巩固和加深了感情,更加多了一份成熟和理性。
2002年12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分别单独传见了林晓和沈旭,了解他们的真正意愿。第二天,林晓和沈旭重庆某学院的诉讼在该院正式立案。这是建国以来,全国第一起大学生因怀孕被开除而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
为了让两个学生的学习不受此案诉讼的影响, 2002年12月31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立案通知书送达给被告时,同时送达了法院关于暂停执行学院344号勒令退学处分决定的司法建议书。然而,学校根本不考虑学生的要求和法院的建议,不准学生参加期末考试。
2003年1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律师首先发言说,大学生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完全公民权,公民有自己自由的权利。而现行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均没有限制学生恋爱及的相关规定,他们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也没有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其行为纯属私人领域。根据法无禁止即为合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和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权力的原则,学校剥夺其受教育权和学生身份是过激行为。未婚男女,真诚相爱被认定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和不正当性关系”也是没有理由的。再说,学校医生披露孩子们的病情和隐私,直接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生职业道德;学校各级领导讨论传播公民个人隐私并将其定性为品质恶劣、道德败坏,除了构成侵犯隐私权外,还造成了对公民人格上的侮辱及名誉上的损害……
留校察看处分范文5
生物课上,王老师正在讲课,学生小A 在下面不停地说话。王老师忍无可忍,责备小A:“你说话影不影响别的同学听课?”小A 答:“不影响,谁说我影响他了,请站起来回答。”引得其他同学哄堂大笑……
数学课上,学生张伟(化名)在呼呼大睡,韩老师走到他身边,轻轻地推了他一下,张伟开口就骂,并质问老师为什么打他。韩老师说:“我什么时候打你了?”张伟跑出教室,回到家里,叫来父亲,和韩老师大吵大闹了一场……
学校举行升旗仪式,学生纷纷离开教室,走向校园。此时,政教主任尘埃(化名) 看到八年级一名男生提了一把铁锹,从教室窜出,不知要向谁行凶。尘埃迅速把其铁锹夺下,询问后得知,该生要去打他的物理老师,原因是他的物理老师昨晚批评了他。
……
在当今校园,诸如此类的事情可以说屡见不鲜。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一言以蔽之,是学校和老师缺乏一套可以操作的对那些严重违纪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教师不要怎么做,但没告诉他们当学生严重违纪了,应如何管理他们。
我们知道,说教不是万能的,赏识教育、爱的教育等也不是什么灵丹妙药。生活本身是不完美的,这就决定了不可能有完美的教育。如果脱离生活这一实际单方面地去约束学校和教师的行为,这不符合教育的实际和教育规律。它不利于学生个人的成长,更有害于家庭和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认为:“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
据有关统计,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数量一是呈上升趋势,二是呈低龄化的趋势。他们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 岁,有的孩子7、8 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 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增多,其中以14~16 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 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 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1%。究其原因,除了自身的、社会的、家庭的原因,学校教育的失误也是重要因素。
所以,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离不开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管理学生应辅助以惩戒。
何为惩戒?相对于正面教育而言,就是反其道而行之,使问题学生“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据调查得知,学生容易接受的惩戒手段有以下几种:写“语言训诫”“思想分析”“违纪说明书”“站着听课”等;“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校察看”“警告”“记过”等处分也是行之有效的惩戒手段;对于那些严重违纪的学生,更需要“戒尺”“跑步”这些“苦其心志,劳其筋骨”的特殊惩戒措施;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学生,学校完全有权利给予“留校察看”“责令其转学”“劝退”“开除”等处分。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曾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留校察看处分范文6
(一)总则
1、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讲究文明,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2、进出校门应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3、禁止喝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道德风尚。4、爱护校园公共设施,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损坏应予赔偿。5、住校生应遵守《寝室管理制度》,未经同意学生宿舍不能留宿外人,通校生不能进入寝室。6、教室是进行上课、自修等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学生进教室学习,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7、教室内随时保持干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8、未经允许不得将有关娱乐工具带入教室。9、节约水电,教师无人勤关灯,厕所无人勤关水,不在教室内私自用电。(二)卫生制度
1、教室卫生:先洒水后扫地;教室内外地面干净;讲台、课桌凳干净,黑板用水洗干净;课桌凳纵横对齐;扫把摆齐;凳(椅)放入桌子下边;门窗干净;纸篓、畚斗空;抹布挂好;脸盆水桶放好;天花板无蜘蛛网,墙上无球印脚印,其他物品清洁并摆放整齐,不乱张贴。
2、个人卫生:(1)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学生服;注意仪容、仪表,不穿拖鞋、背心、短裤或打赤膊、打赤脚进教室、办公室、图书馆、阅览室、电脑房、上操等。(2)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男、女生不烫发染发、少化妆、佩戴首饰,校内不穿高跟鞋。(3)做到“四勤”“四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洗澡换衣,勤刷牙漱口;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4)保持环境清洁,不往楼下倒水,争创“无垃圾”班级,每人自备垃圾袋,自己垃圾自己负责。
3、包干区卫生:分到各班的包干区要求每天做到:地面干净,无大石块、木棍、果皮、纸屑等其他杂物。各层厕所要求干净。
(三)上课制度
1、学生不得在教室内进行有碍于教学的活动。
2、上课铃响,立即在自己座位上,等待老师来上课。
3、上下课须按下列程序:(上课)教师:上课班长:起立教师:同学们好学生:老师好教师:请坐下
(下课)教师:下课班长:起立教师同学们再见学生:老师再见班长:解散
4、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适当笔记,勇于发问,发问时正确举手,对老师提出的问题要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发问或答问时声音响亮,用普通话。
5、实验课要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注意安全,爱护器材。
6、确有事迟到者应在教室门口立正并喊“报告”,经老师同意方可进入。
7、自习课不能擅自离位,不准谈笑等或做与自习无关的事。
(四)寝室管理制度
(一)寝室纪律
1、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和就寝。
2、保证宿舍安静,严禁在室内酗酒、赌博、划拳和大声喧哗、吸烟、打架、床上蹦跳,熄灯后不得讲话、唱歌或做与睡觉无关的事(窜门、玩、借东西等)。
3、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寝室(男生),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寝室,不得将校外人员及通校生带进寝室。
4、不得在寝室内或走廊上溜冰、跳舞、放鞭炮等,不准向墙上踩脚印。
5、未经班主任同意,周日进校至周五放学,不得出校门、上课时间(自习、做操、劳动或其他集体活动)不得在寝室逗留。
6、未经班主任或管理人员同意,不乱涂刻画,不在墙上乱钉钉子,不向窗外、走廊楼梯等处倒水,丢废物。
7、爱护公共财产,注意安全,严禁在室内用火(点蜡烛、油灯)、用电。
8、本寝室内由寝室长负责,其他成员应服从管理。9、寝室每天必须及时上锁,钥匙由寝室长负责管理,不得采用任何非法形式进入寝室。
(二)寝室卫生
1、墙上整洁、无蛛网、鞋印、球印,无涂写痕迹,不乱张贴。
2、门窗、地面整洁、无果壳、纸屑等杂物,无积水。
3、床铺整洁,衣物叠放整齐、不乱挂乱乱放,被子叠放整齐叠好统一在右侧床头。
4、物品放置统一,桌面整洁,水盆放置统一,毛巾放置统一,碗、饭盒,热水瓶、菜罐、米袋等放置统一,鞋子统一放在床下正中间,卫生清洁工具统一放在门后。
5、宿舍值日按值日表,每天早、中、晚三次,值日生缺席须有人代替。
6、门前无杂物,无积水。
7、不得往楼下倒水,女生不在寝室内洗衣物。
(五)食堂制度
1、中餐排队,在教室门口排队,通校、住校两路纵队路对整齐。
2、遵守就餐时间,不得提早在食堂门口喧哗吵闹。
3、自觉在窗口买菜买饭,不插队。
4、节约粮食,剩菜饭必须到在指定的容具内。
5、尊重工友,尊重他们的劳动,买饭菜打水要服从指挥,不顶撞不无理取闹。
6、有意见可向食堂管理人员或学校总务处反应。
(六)体育锻炼制度
1、对统一安排的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早操、眼保健操和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都要参加。
2、严格执行体育课常规。
3、参加早操做到静齐快,在教室门口排队,有序进场,有序退场,带到教室才解散,做两操动作到位。
4、参加体育锻炼,既要刻苦又要适量,既要勇敢又要小心,注意安全,严防意外。
(七)集队制度
1、集队前各班应整队,清点人数。
2、进场要秩序井然,有序进场有序离场,不得拥挤。
3、开会时要保持安静,做好笔记,做到不谈笑,不吃东西,不乱扔,不中途离场等。
(八)劳动制度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从劳动中培养热爱劳动的美德。
2、劳动时听从指挥、服从安排,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3、爱护劳动工具,爱惜劳动成果。劳动时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4、劳动中要注意安全。
(九)安全制度
1、举止文明,严禁打架,辱骂他人;不得跟校外品德不良人员交朋友,不得叫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枪械。
2、严禁擅自爬跳窗户(大扫除要有班主任在场)、围墙、校门,不得攀滑楼梯、栏杆、树木、悬崖等。
3、校内严禁参加如玩具枪、飞镖、皮筋弹纸等对人身有危害的活动,参加校内体育运动、生物实验要注意安全,如单双杠、铅球、标枪、溜冰、滑板、有关实验等,对校内有危险的设施不靠近并告诉有关老师。
4、严禁将篮球、排球、足球带入教室,未经允许严禁在教学楼内进行各项活动:玩任何球类游戏及其他危险游戏(如打雪仗)。
5、严禁在楼梯、过道上人员集中处起哄、推搡。
6、注意饮食卫生,不买不吃霉变、腐烂等不洁劣质食品食用,不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物品(电器、药等)。
7、校内时间未经班主任同意不能出校门,校外时间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单独外出。
8、住校生在寝室中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老师,住校生熄灯后不得擅离本宿舍迟归或不归留宿他处。
9、未经老师许可,校园内严禁用火(特别是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蚀、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用品带入校内;校园内严禁私自用电。
**严禁擅自无组织地到江、塘、水库游泳、洗澡。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学路上或放学回家,骑车要注意安全,遵守靠右骑车的原则,不攀爬、牵引车辆,不双手离把,不超速、强行拦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穿越国道线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在公路、桥梁上玩耍,不乘坐超载、无牌无证的交通工具。中学生不得驾驶机动车。
12、非常时期(学校施工、大暴雨山洪暴发、山体滑坡、停水停电、火灾、流行性疾病等)学校另行规定。
(十)考试制度
1、听从监考教师指导,严肃认真参加考试。
2、考前准备充分,准时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就坐,按规定时间交卷。
3、考桌上只准放应带的文具用品,答题只准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
4、保持安静,独立思考,不准以任何形式作弊。
5、卷面不清应举手询问,不私下议论。
6、以任何形式作弊,根据情节轻重都应受到相应处分。附:任何形式作弊是指交谈,传递书籍、纸条,在课桌上做记号,调换位置,换试卷,偷看等等。
(十一)奖惩制度
(一)奖励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科技、艺术等方面表现突出。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斗争。
3、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等造成社会影响。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有重要贡献者。
5、有其它先进行为者。
二、奖励方式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证书、奖章、奖学金。
4、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班干部”、“积极分子”、“优秀共青团员”等光荣称号。
5、报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凡受奖励的一律记录学生档案。
(二)处分
一、凡违反国家法律、《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二、处分方式:
1、公开点名批评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全校公开点名批评。
①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两操、集体活动等),经常不交作业。
②扰乱课堂秩序,破坏课堂纪律。
③不听从教师的正确批评教育,故意顶撞,态度蛮横。
④蔑视学校规章制度,明知故犯。
⑤损坏公物,在通知、布告、黑板报上乱涂改。
⑥故意破坏学校绿化。
⑦进入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⑧其他未列违纪行为。
(2)公开点名批评可由班主任或者有关部门提名,经政教处查实,予以公开点名批评,学校备案。
(3)公开点名批评不予撤销,经三次公开点名批评做警告处分。
2、警告处分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①同学关系不和、矛盾,产生纠纷,首先引起打架事件。
②学习极不认真,任意旷课达15节以上,多次破坏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
③多次不听从教师的正确批评教育,态度恶劣。
④考试作弊。
⑤故意破坏绿化,情节严重。
⑥偷窃他人钱财,敲诈、勒索、抢劫他人钱财。
⑦多次进入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⑧参与抽烟、喝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⑨住校生夜不归宿。
⑩其他未列违纪行为。
(2)警告处分可由班主任提名,政教处核实,公开宣布,张榜公布,学校备案,记录档案。
(3)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并付诸行动,三个月后可由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政教处同意,可予撤销。
3、严重警告处分凡已两次警告处分的学生,经政教处查实,可给予该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严重犯错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并付诸行动,三个月后可由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政教处同意,可予撤销。
严重警告处分由政教处审批,公开宣布,张榜公布,学校备案,记录档案。
4、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在学校及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1)记过处分由政教处提案,校行政会通过,校长公布。
(2)留校察看处分,由政教处提案,校行政会通过,校长公布,报教育局备案。
(3)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由政教处提案,校行政会通过,报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校长公布。
5、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热情帮助为主,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分意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提不同看法。
④蔑视学校规章制度,明知故犯。
⑤损坏公物,在通知、布告、黑板报上乱涂改。
⑥故意破坏学校绿化。⑦进入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⑧其他未列违纪行为。
(2)公开点名批评可由班主任或者有关部门提名,经政教处查实,予以公开点名批评,学校备案。
(3)公开点名批评不予撤销,经三次公开点名批评做警告处分。2、警告处分(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①同学关系不和、矛盾,产生纠纷,首先引起打架事件。
②学习极不认真,任意旷课达15节以上,多次破坏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
③多次不听从教师的正确批评教育,态度恶劣。
④考试作弊。⑤故意破坏绿化,情节严重。
⑥偷窃他人钱财,敲诈、勒索、抢劫他人钱财。
⑦多次进入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⑧参与抽烟、喝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⑨住校生夜不归宿。
⑩其他未列违纪行为。
(2)警告处分可由班主任提名,政教处核实,公开宣布,张榜公布,学校备案,记录档案。
(3)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并付诸行动,三个月后可由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政教处同意,可予撤销。
3、严重警告处分凡已两次警告处分的学生,经政教处查实,可给予该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严重犯错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并付诸行动,三个月后可由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政教处同意,可予撤销。
严重警告处分由政教处审批,公开宣布,张榜公布,学校备案,记录档案。
4、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在学校及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1)记过处分由政教处提案,校行政会通过,校长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