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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犬救主范文1
本文的旨趣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尽管中国传统的“经学”时代已经过去,但作为中国的“诠释学”的“经学”研究则刚刚开始;第二、包括朱熹在内的中国传统思想家是在对“经典”诠释中建构起自己的赋予时代气息的思想(包括美学)体系的。作为“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遍注群经”的一代宗师,朱熹建构起了以经学为基础的庞大思想体系。朱熹的诗经诠释学美学是中国诠释学美学的重要典范,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
1.“诠释学”及其本文的应用
“诠释学”是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学科,源于西方。关于“诠释学”,学界有六种基本规定:(1)作为圣经注释理论的诠释学;(2)作为语义学方法论的诠释学;(3)作为理解和解释科学或艺术的诠释学;(4)作为人文科学普遍方法论的诠释学;(5)作为此在和存在理解现象学的诠释学以及(6)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而这六种诠释学的规定,表明西方诠释学理论在历史上所发生的深刻变化。这一变化主要在于三次重大转向:第一次转向是从特殊诠释学转到普遍诠释学即从局部诠释学转到一般诠释学;第二次转向是从方法论诠释学转到本体论诠释学即从认识论转到哲学;第三次转向是从单纯作为本体论哲学的诠释学转到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1]
本文的“诠释学”是在介于“普遍诠释学”和“本体论诠释学”之间的意义上应用的。即强调诠释学是一种方法论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同时又突出诠释者在对“经”的诠释中的建构意义。因此,本文使用的“诠释学”概念并不局限于西方的“诠释学”理论。
2.中国的“诠释学”——经学
本文中的“诠释学”不同于西方诠释学理论的“诠释学”,只是一种借用。当然,中国古代虽未出现“诠释学”一词,但并不是说中国就没有自己的“诠释学”理论,实际上,“经学”就是一种中国特色的“诠释学”,有自己诠释的对象——《六经》,有一套完整的“诠释方式”如“传”“注”“疏”“笺”等,更有各种不同的“诠释学”流派,如汉学和宋学,而汉学中又有所谓的“今文经学”和“古文经学”等,从而形成了声势浩荡的“经学”诠释学历史。在这一“诠释学”历史长河中,著述之繁、诠释者之众、诠释理论之兴盛,实属人类文明之罕见。从孔子开始,中国的大思想家无不是一个优秀的“诠释家”。朱熹更是“遍注群经”的“诠释”大家。
“垂型万世”“如日中天”[2]的“经”之生命意蕴就在“诠释”中诞生。
1.关于诗经诠释学
《诗经》又称《诗》三百、简称《诗》,是中国汉民族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黑格尔说:“诗过去是,现在仍是,人类的最普遍最博大的教师。”[3]《诗》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体现着我国先民所具有的独特审美创造与智慧,是“最普遍最博大的教师”。它同《礼》《乐》一道成为了共同构筑以“礼乐文化”为核心的华夏美学体系(尤其是儒家美学)的基本来源。所以,宗白华先生说:“《诗经》中的诗虽只有三百五首,且多半是短篇,但内容却异常丰富,艺术也极高超。它们不但是中国文化遗产里的宝贝,而且也是周代社会政治生活,人民的思想情感全面的、极生动的具体的反映。这《诗三百》是孔子、孟子、荀子美学思想的出发点和依据,它成了儒家的‘诗教’,也是中国过去两千年来文艺思想的主流。”[4]由此看来《诗经》就不只是一部一般的“诗集”,而是中国美学思想极其重要的理论源头,尤其是儒家美学,因此《诗三百》也成为了儒家文化的“经”,成了中国“诗”的代名词。从“诗言志”的提出及其孔子对《诗》旨的把握开始,中国美学就沿着“诗性文化”“礼乐文化”轨迹发展着。其中对《诗经》本身性质的理论诠释,也就成为中国美学思想发展中倍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理论课题。
然而在历史长河中,《诗三百》历经了一个由诗到经的沧桑巨变。后世的所谓“经”本是孔子当年用于教授学生的六部“教材”——《易》《书》《诗》《礼》《乐》《春秋》。这六部由于是孔圣人钦定的经典,所以被“秦火”后的汉儒尊为“六经”。这样,一部由众多不知名氏集体创作,并为《春秋》时代所结集的诗歌总集《诗三百》变为了至高无上的“经”。
“经”在中国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中有着极其神圣的意蕴。如,《四库全书总目卷一·经部总叙》:“经禀圣裁,垂型万世,删定之旨,如日中天。无所容其赞述,所论次者,诂经之说而已。自汉京以后垂二千年,儒者沿波,学凡六变。其初专门授受,递禀师承,非惟诂训相传,莫敢同异,即篇章字句,亦恪守所闻,其学笃实谨严,及其弊也拘。……要其归宿,则不过汉学宋学两家互为胜负。夫汉学具有根柢,讲学者以浅陋轻之,不足服汉儒也。宋学具有精微,读书者以空疏薄之,亦不足服宋儒也。消融门户之见而各取所长,则私心祛而公理出,公理出而经义明矣。盖经者非他,即天下之公理而已。”[5]这里,将“经”尊为“经禀圣裁,垂型万世,删定之旨,如日中天”“天下之公理”的崇高地位。
《诗》“经”之地位的确立,为后世对《诗》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优越的前景,并使之成为一种源远流长的专门学问——诗经学或诗经诠释学。
关于“诗经学”,近世学者胡朴安说:“何谓诗经学? 诗经学者,关于《诗经》之本身,及历代治《诗经》者之诸派别,并据各家之著作,研究之分类,而成一有统系之学也。”他还指出,诗经学应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1)“诗经学者,非《诗经》也。《诗经》者,古书之一种。诗经学者,所以研究此古书者也”,强调诗经学是“学”。既然是“学”,诗经学就应该是对于“凡关于《诗经》之种种问题”“以广博之证引始,经过详慎之思审,明确之辨别,以求得的当之判断为事”为基本内容。(2)“诗经学者,关于《诗经》一切之学也。”所谓“《诗经》一切之学,即历代治《诗经》者之著作是也”。由于“历代之《诗经》者”,“派别立而思想歧”,因此,“诗经学,一为研究《诗经》之时代之思想,一为研究治《诗经》者各时代之思想,而并求其思想变迁之迹”。这里强调诗经学研究所具有的“思想史”意义和价值。(3)诗经学“按学术之分类,而求其有统系之学也”。并且“一类之学术,自成一类之统系”,作为“一类之学术”的诗经学,本身亦可“分规各类”“有统系之可循”。“所以诗经学,一为整理《诗经》之方法,一为整理一切国学之方法”。[6]这里强调诗经学本身就具有方法论意义。
当然,诗经学研究远不止胡朴安所划定的三个方面,但这应该是最为基本的。尤其是诗经学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和价值,使得诗经学研究远远超出对其自身领域的研究,使之成为了一种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诠释学”。“诠释学”应该是既具本体论意义又具方法论价值的学科,是本体与方法的统一。
2.关于诗经诠释学的发展阶段
就诗经学研究的历程,目前有着不同的看法。著名的《诗经》学研究专家夏传才“把《诗经》研究史分为五个阶段”,即先秦时期、汉学时期(汉至唐)、宋学时期(宋至明)、新汉学时期(清代)以及“五四”及以后的时期。[7]刘毓庆在其诗经断代史研究专著《从经学到文学——明代诗经学史论》中,提出了在“明前‘《诗经》学’大略经历了五个阶段,即五次大的变迁”的观点。包括先秦时代、两汉、魏晋至唐、中唐至两宋、元代。[8]再加上明代和清代,这样实际上就是“七个阶段”。
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国传统的整个学术思想及其审美理念之流变,我认为可以将诗经学研究(古代部分)大致分为四个基本阶段。
A.先秦:《诗三百》的删述以及外交辞令等活动中的广泛应用。
这一时期以《诗》的产生及其在生活中的广泛传布为主。在先秦的典籍中被广泛引用,并对《诗》赋予己意,为我所用,“断章取义”。从严格意义上说,此时对《诗》的引用、“赋诗”,还不是对《诗》本义的诠释,如“诗言志”“诗以言志”等都表现出这一倾向。
B.汉唐:《诗》经学地位的确立和支离。
秦火,造成了中国先秦大量的典籍的佚亡。汉代统治者较为尊重文化典籍,尤其是“独尊儒术”,使包括《六经》在内的许多典籍得以整理、传布和研究。所谓《六经》是指孔子用以教授弟子的六种基本教材,即《易》《书》《诗》《礼》《乐》《春秋》等。崇尚圣人之“经典”是汉代文化的基本特征。
《诗》在汉代也随之成为了《诗经》。《诗经》研究出现了第一个繁荣时期。对于《诗经》之研究,有所谓今文和古文学之别,也有所谓官学与私学之分。《鲁诗》《齐诗》《韩诗》曾盛极一时,但在晋代《鲁》《齐》分别失传,《韩》诗在宋代也只有《韩诗外传》之辑本。真正流传至今的保存较为完整的是当时被称为私学的古文派《毛诗传》。从汉至唐,《诗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传”“序”“笺”“疏”四位一体的汉学体系。也就是毛亨作《传》、毛亨与子夏共同作《序》(也又认为是“卫宏”所作)、郑玄作《笺》、孔颖达作《疏》,最后成就了《毛诗正义》。
C.宋元:朱子诗经学的确立以及经学与诗学的尴尬。
宋代,《诗经》学研究出现了第二个繁荣时期。涌现出了诸如欧阳修《诗本义》、王安石《诗义》、郑樵《诗辨妄》、吕祖谦《吕氏家塾读诗记》、朱熹《诗集传》、王柏《诗疑》、杨简《慈湖诗传》等诠释《诗经》的代表性著作。仅据《四库全书总目》,宋代《诗经》诠释学著作就达46种之多,是宋以前诗经诠释学著作总和(仅六种)的七倍多。在宋代,由于社会结构之变化,文人知识分子个体意识的相对增强,学术趋向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尤其表现在对前代学术(汉学)思潮之颠覆上。这一颠覆,首先是从对传统经典所具有的“元典性”进行声势浩大的“辨伪”活动。如关于《尚书》的真伪问题等。就《诗经》而言,展开了一场对《诗经》《毛传》《毛序》之作者之“辨伪”运动,强调“经”“传”分离乃至疑《序》废《序》,在《诗经》“辨伪”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欧阳修、郑樵和朱熹,其中最为激励的是郑樵。他在《诗辨妄》中,力诋《诗序》,认为《毛序》根本不是什么“圣人”所为,而只是“村野妄人所作”。[9]由于郑樵攻《序》过于激烈,受到了当《诗经》汉学强大势力的迫害,致使其大量的著述已散失。朱熹吸取了这一教训,改变了策略,不是直言和辨析其具体问题,而是从理论根部对《毛序》进行颠覆和瓦解。如在《诗集传序》中并未出现“攻《序》废《序》”的字样,但从朱熹对《诗经》的重新作《序》就已充分表明其重大的颠覆性。这一颠覆的理论根基就在于朱熹 “以诗说诗”“感物道情”理论的提出。由此,朱熹在《诗集传序》以及在其基本精神指导下所完成的《诗集传》建构了与以《毛序》为代表的《诗经》汉学相对立的“宋学”体系。
就宋元时代的《诗经》学研究之格局来看,大致可分为宗《毛序》“汉学”派和反《毛序》的“宋学”派等两个基本派别。由于当时政治等原因,《诗经》汉学势力极为强大,在整个宋代基本处于主导地位,汉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王安石、吕祖谦,还包括理学创立者程伊川等;宋学派又分理学派和心学派。欧阳修、郑樵、朱熹、王柏为代表的理学派,以杨简为代表的心学派。这两派都曾在《诗经》宋学乃至整个诗经学历史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朱熹诗经学在元代上升为主导地位,整个元代诗经诠释学呈现出《诗经》“宋学”为主导的时代特色。到明代,由于明中叶的社会变革思潮分为两个基本阶段:前期以朱熹诗经学为主导,后期以心学派诗经学为主导。
D.明清:尊毛与尊朱的疏离,尝试着走出两者之藩篱。
明清,尤其是“清代”是传统诗经诠释学研究的第三个繁盛时期。明清两代,其学术思潮是有较大差异的,但就其整体内在发展逻辑及其流变而言,则有极大的一致性或继承性。仅就《诗经》学研究而言,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基本上呈现出这样一种内在发展逻辑:由尊朱到疑朱(明代前、中期),由疑朱到毛、朱相杂(明清之际),再到超越毛朱(清代中、后期)之发展轨迹。
长期以来,尊毛崇朱是诗经学研究中的两个基本派别。如何超越毛、朱就成为了诗经学研究深化的基本前提。关于这一点,清代学者方玉润就已清醒地指出:“自来说《诗》诸儒,攻《序》者必宗朱,攻朱者必从《序》,非不知其两有所失也,盖不能独抒己见,即不得不借人以为依归耳。姚氏起而两排之,可谓胆识俱优。独惜其所见未真,往往发起端不能竟其委;迨思意穷尽,无可说时,则又故为高论以欺世,而文其短。是其于诗人本义,固未有所发明,亦由于胸中智慧有余而义理不足故也。然在当时,则固豪杰士矣。若篇中所云,以尊《集传》故而至于废经,则真庸妄流,岂可同日并语哉!”[10]当然这只能说是方玉润的理想,就连他本人也并没有超越毛、朱的路数,甚至在许多方面还落后于朱熹。如“诗”问题就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只是到了还“经”以本来面目的时代,才可能真正解决。
对朱熹诗经诠释学的研究成果颇丰。仅就近三十年来所涉及到朱熹释经学研究的著作,也是硕果累累。(1)张祝平《朱熹〈诗经〉学论稿》。这是一部较为系统地研究朱熹释经学的专著。该书打破了长期以来,只就朱熹诗经学中的具体问题的考察和研究,而忽视其整体性、体系性研究的偏差,从朱熹的“诗教”理论入手展开对朱熹诗经学的整体性研究的。(2) 莫励锋《朱熹文学研究》中设有《朱熹的诗经学》,专门就朱子诗经学的几个基本问题即废“序”、“诗”、“赋比兴”以及章句训诂等方面作过较为细密的考察和探讨。(3)钱穆《朱子新学案·朱子之诗学》以“学案”“经学史”方式,对朱熹诗经学的演变与义理进行了梳理和考辨,提出了很多新观点。(4)夏传才《诗经研究史概要》是第一部《诗经》学研究史专著。本书从诗经学史的角度,对朱熹进行了极高的评价,认为朱熹的《诗集传》是诗经学研究史上“第三个里程碑”,并对朱熹的基本成就和不足作了介绍。(5)束景南《朱熹佚文辑考》《朱子大传》《朱熹年谱长编》等著作。束景南在《朱子大传》中对朱熹诗经学作了迄今为止(就我所见到的资料)最为完备的考索和研究。还有张健《朱熹的文学批评研究》、张立文《朱熹评传》、潘立勇《朱子理学美学》、赵沛霖《诗经研究反思》、蔡方鹿《朱熹与中国文化》、吴万钟《从诗到经》、陈桐生《史记与诗经》、刘毓庆《从经学到文学》等都程度不同地涉及到朱熹的诗经诠释学问题。此外还有大量有分量的相关论文,如陈昭瑛《朱熹的〈诗集传〉与儒家的文学社会学》、黄景进《朱熹的诗论》、吴贤哲《从美刺言诗到废序言诗——《诗经》宋学的进步意义和局限》、褚斌杰和常森合著《朱子〈诗〉学特征论略》等。这些论著分别从文学、美学、音韵学、诗经学史、社会学等不同角度,对朱子之诗经学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仅此可见,朱熹诗经诠释学已成为了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就目前对朱熹诗经诠释学的研究状况来看,并未专门从美学的角度加以展开。本文就是立足中国传统美学发展史,对朱熹诗经诠释学美学作一尝试性的考察与探讨。
朱熹(1130-1200)字元晦,徽州婺源人,是南宋时期重要的思想家。朱熹是一个集哲学家、经学家、美学家、史学家、伦理学家等于一身的“综合体”。朱熹的美学思想是其整个思想体系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朱熹的美学思想充满着传统价值与时代精神、伦理与审美、逻辑与情感之间的冲突与和谐。在“冲突与和谐”中,朱熹美学没有走向分裂,而是走向整合矛盾的中和圆融。因此,对朱熹美学的研究,我们必须处理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朱熹美学与理学的关系问题,二是朱熹美学与传统美学的关系问题。
就朱熹美学与理学之关系而言,毫无疑问,朱熹美学是其整个理学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以“理学”为代表的宋代人文精神,是对传统儒、释、道等思想的传承与整合,成为了宋代的时代精神。就目前来看,最能体现这一时代精神的,非朱熹莫属。朱熹以“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之气概,以“遍求诸家,以收去短集长之益”之胸怀,以惊人的毅力“遍注群经”、游学讲学不绝、为学与情趣互渗,建构起了真正能与盛极一时的禅宗相对抗并超越于彼的庞大理学体系。这一体系之建构,标志着中国古代传统理论的真正完成(不同于“完善”)。在这一体系中,朱熹美学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众所周知,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堪称以“礼乐文化”,在儒家基本经典中就有“六艺”之说,而“六艺”中就有充分体现审美意蕴的“诗”“乐”。而且孔圣人早就强调“诗”“乐”对整个人性结构之完善的重要的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被孔子认为是个体人格完善的重要环节,而人格建构与完善问题历来是美学关注的焦点,是美学本质性的价值体现。朱熹充分继承并发扬了孔子精神,十分注重《诗》《乐》及其文艺创作(如他的游艺说及其创作的两千多篇文艺作品)对人生目的的实现价值和意义。从他对诸经的关注程度来看,朱熹从其理学体系建构入手,首先关注并倾注毕生精力的是《四书章句集注》,建构起了他的“四书学”体系,奠定了其庞大理学体系坚实的基石,同时也成为了元明清三代取士的基本教材。在“五经”中朱熹也只有《周易本义》和《诗集传》两个完整注本。据今人束景南考证,《诗集传》的最后完成并成为今本模样,经历了长达四十余年的反复删修而完成的。朱熹的《诗集传》也成为了诸多注本中的佼佼者,以至于成为后世注释《诗经》的范本和诗经学史上真正与《毛诗正义》比肩的不朽之作。朱熹对其《周易本义》并不满意,但对《诗集传》则表现出极大的自豪感,认为是他终生“不复遗恨”之佳作。由此可见,朱熹在理学体系建构中是何等地注重《诗》之价值了。《诗集传》充分展示了朱熹美学思想的意蕴,但同时这一美学意蕴又是与其整个理学体系相统一的“中和”体。在本文的阐述中,我们将展示富于“中和圆融”意蕴的朱熹诗经诠释学美学的本质特征。
就朱熹美学与传统美学精神之关系而言,朱熹美学体系的建构来源于传统文化丰富的养料和现实的审美实践活动两个基本方面。而最能体现这一点的,是朱熹《诗经》诠释学美学。这是朱熹美学继承传统又超越传统以建立新说的发源地。如上所述,《诗经》不只是一部诗歌总集,而是中华民族审美意识产生的重要渊源。在那里蕴含着我国传统审美基本思维方式,如“兴的思维”;也有极为丰富的审美形象和意趣。其中最值得指出的是,《诗经》与《周易》有极大地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交感”理论的萌发。“男女交感”“阴阳相成”“乾坤相随”“天人合一”在《周易》和《诗经》的审美趋向上是一致的或相通的。这一“交感”理论既来源于原始人类生活的“宗教”(应该是万物有灵或泛神论,不是后来的宗教)观念、巫术活动,而又超越了“宗教”、“巫术”,从而进入道德与审美范畴。如在《周易》中“咸”卦,都强调以人为本体,“明人事”。《诗经》中的“以物起兴”同样表征着以人为本体的“性情”之“吟咏”。这都突显出将人自身作为观赏与诠释的对象之思想理念。在这一“观赏与诠释”活动孕育着浓厚的审美情愫,是毫无疑问的。朱熹诗经诠释学美学就是在对以《周易》为代表的“交感”理论和以孔子为代表的《诗经》“比兴”理论继承与整合中建构起来的。[11]而朱熹诗经诠释学美学应该是朱熹传承中国传统美学精神,建构其庞大的诠释学美学体系的开端。
因此,本文的工作集中在对朱熹诗经诠释学的审美考察上。
注释:
1、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1-29页。
2、《四库全书总目卷一·经部总叙》中华书局1965年6月第1版,第1页。
3、黑格尔《美学》第三卷〈下〉,商务印书馆1981年7月第1版,第20页。
4、宗白华:《中国美学史专题研究:〈诗经〉和中国古代诗说简论》(初稿)《宗白华全集》(3)第482页,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
5、《四库全书总目卷一·经部总叙》中华书局1965年6月第1版,第1页。
6、胡朴安《诗经学》,《胡朴安学术论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111-112页。
7、夏传才《诗经研究史概要》中州书画社1982年9月第1版,第3-4页。
8、刘毓庆《从经学到文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6月第1版,第24-31页。
9、《朱子语类》卷80,中华书局1994年3月第1版,第2076页。以下只注卷数和页面。
义犬救主范文2
【关键词】变电检修;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控制
危险点分析就是在操作之前就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剖析出来,利用合理的解决方式来保证操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一种方式。变电检修的现场操作之中,危险点就是操作中可能产生危险的种种因素,如部位,地点等。只有对这些危险点进行详细的分析探讨,才可以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变电检修现场危险点分析
1.危险点分析
(1)对将要进行的操作所设计的资料进行详细的了解,探讨其特点,找出安全课题。另外,寻找曾经发生过的类似的安全案例,了解其解决方式,吸取经验教训。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全面的技能,这样才能有足够丰富的经验处理相关的课题,对课题的分析越精确才越能精准地判断出可能存在的危险点。
(2)事先召开预测会议。因为操作的危险点每次都是不同的,有可能只是局部的危险,也有可能设计许多危险点,因此要事先以会议方式做好充分的准备。一定要在每一个危险点都有相应的检修人员,每个危险点的数据也要进行汇总分析,统一指导维修。
(3)在不同的危险点要有不同的安全保护方针,事无巨细地全部交代给操作员。无论是否有评估的准确数据,都应该让操作员进行实际探测。这项工作十分麻烦,也随时会产生新情况,因此操作员要跟保护者随时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以合理的方式解决。
2.如何分析危险点
(1)分析工作场合。不一样的工作场合对操作人员产生危险的几率不一样,危险的程度也不一样。
(2)分析工作环境,许多特殊环境对操作人员身体伤害很大,比如缺氧环境,易燃易爆环境等。
(3)分析工作中使用的设备,许多设备在操作的时候可能会遭到破坏,也可能会发生异常的启动伤害操作员。
(4)对操作员素质进行检测,分析其工作过程,不合理的操作会伤害操作员。
(5)操作员身体状况要合格,也不能产生意外的情绪波动,否则可能引发危险。
(6)其他一些可能引发危险的各项因素。
二、检修现场作业的安全控制
1.经常组织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变电维修的操作员一定要进行长期的、专业的、重点突出的培训,这样才能让他们顺利地完成维修的工作并保护自身的安全。企业的领导尤其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将维修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对所有的员工也要普及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让人人都能对危险做好应对。同时,参加了培训的工作人员应该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进行重新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一定要让工作人员产生对危险的紧张感,充分发挥出他们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就是为了操作员可以利用所学的知识与技能维护自身的安全,在必要的时候互相扶持,既能自我保护,也能让操作人员提升综合素质。
2.现场检修的各项措施
(1)操作的单位应当现场检查变电站,这样就可以对那些可能存在的危险点事先做好防范,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具体的工作方式比如:那些有可能产生电流通过的维修设备就利用合上接地刀闸、电测装设接地线等方式进行断电,所有的检测设备在检测之前都必须保证断电。这样就能节省下许多的相关资源,也不会因为重复的安全防范手段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利用实际调查结果来制作图卡。一般情况下,我们要在同一方式中填上操作过程中需要的安全手段、隐性危险的部位等。还要把安全措施的布置以及安全设备的操作情况在变电站的平面图中做出详细的标识。
(3)领导的审核可以约束一些检修行为,因此领导必须经常对编制卡片进行严格的审核。
(4)想要保证在危险情况发生的时候工作人员能各自找准自己的工作方向,就一定要对所有的工作人员按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责任的具体划分,让它们认清自己的义务。
(5)在检修的工作完成以后要对本次工作进行总结,对现场的操作安全防范手段进行分析,将安全措施圆满完成,总结此次的经验与教训。
3.变电检修的现场安全要强化管理
唯有在标准的变电检修现场保障了安全措施的运行,才能稳定检修工作的过程。在进行变电检修的时候,要对全部参与此次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领导进行具体明确的责任划分,要用科学的方式来监控每一个可能存在危险的细微环节,检查每一个设备,对所有的问题都要能做到最短的时间内发现并阻止,把危险降到最低的层次,伤害降到最小,做好预防的措施。
三、结语
对变电检修的现场所有的危险点的分析是十分关键的,分析和估计危险点,不但可以保证维修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还能够防止一些不必要的危险。同时,对变电检修的现场操作进行安全监控也十分重要,只有将检修现场的安全控制好,才可以让变电检修顺利完成,维护电网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朱亮,钦伟勋.变电运行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应用[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S1).
[2]李卫平,阳斌.站队“三交”和一小时培训在实践中的应用[J].大众用电,2010(02).
义犬救主范文3
一、关于对土地承包优先权诉讼主体的认识问题
这是在审理土地承包优先权纠纷中经常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认识还不够统一。所谓土地承包优先权诉讼主体是能够参与土地承包优先权诉讼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该诉讼主体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土地承包优先权原告,具备土地承包优先权人诉讼主体资格: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又重新发包时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对这三种人的土地承包优先权原告主体资格无可争议,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在优先权诉讼中还有两种人主张优先权,他们是否具有优先权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存在争议。第一种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它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期满,该集体经济组织另外成员要求承包,原承包方主张优先权:第二种人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业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期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承包,原承包方主张优先权。一些人认为,这两种人都是优先权原告诉讼主体。理由是他们是土地的原承包方,符合《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主张优先权。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优先权的立法旨意是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和保护原承包方的投入兼顾两者而以前者为先。在土地承包合同期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依法可以优先权对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因为同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所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问题,只存在依法保护原承包方的投入问题。赋予原承包方优先权充分体现优先权立法者保护原承包方投入的意图。而土地承包合同期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不得以优先权对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因为设置土地承包优先权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为首要,排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优先权,反映了优先权立法者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权的用意。由此可见,前面第一种人是土地承包优先权人;第二种人则不是,不能主张优先权,对其主张应裁定驳回。
与土地承包优先权原告相对应的当事人是被告,土地承包优先权被告是侵犯优先权人土地承包优先权或者与优先权人发生优先权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了更直观、形象地弄清土地承包优先权诉讼被告,举一实例予以说明。村民小组成员某甲承包本村民小组土地围池养虾。承包合同期满,村民小组另一成员某乙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该土地承包合同,甲以优先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主张优先承包。在本案中,甲土地承包优先权不仅受到村民小组侵犯,而且受到某乙的侵犯;或者说甲既与村民小组发生优先权争议,也与某乙发生优先权争议。因此村民小组和某乙都是本案优先权诉讼的共同被告。如果村民小组和某乙的行为对某甲的优先权构成侵害甚至造成损失,就由村民小组和某乙共同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判务实通常把某乙列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很不准确,应该纠正过来。
二、关于土地承包优先权取得和丧失的认识问题
土地承包优先权由法律规定取得。而优先权属于一项私权利,在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情况下,也可约定取得。但是约定取得优先权不得对抗法定优先权,更不能通过约定优先权排除法定优先权,否定法定优先权的约定自始无效。土地承包优先权不论是按法律规定取得,还是按约定取得,都是期待权而非既得权,是附条件而非无条件,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时,优先承包土地期待权才能实现,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所附条件包括:1有优先权人要求优先承包的明示。民事法律行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但行使优先权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适用明示而不适用默示。优先权人知道自己是优先权人后,必须在土地发包或流转前向发包人或流转人明确表示优先承包,这是优先权人获得土地承包优先权的根据,不可或缺。2有土地发包或流转事实。这是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的前提,不发生土地发包或流转,土地承包优先权无从谈起。倘若发包方为规避优先权收回土地闲置时间较长(一般半年以上)或搁置一段时间尚未自用又发包的,优先权人仍然可以主张并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3条件同等。这是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的基础。主要指与发包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同等,诸如承包价格同等,承包金给付方式同等,承包期限同等,对土地保护义务同等,等等。与发包方利益基本无关的如土地种养何物、何时种养、管理方法等都不是同等条件的内容。
土地承包优先权并非优先权人的绝对权利,因此不是一成不变或者可以无限期享有。在以下情况下优先权人丧失优先权:1优先权人知道土地发包或流转而不向发包方或流转方明确表示优先承包致使发包方或流转方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的;2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而优先权人在槌落前仍不报底价的;3优先权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承包的,该表示行为一旦作出,不管是否到达发包方,都不可撤回;4因优先权人严重违约或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被依法解除承包合同的。丧失了优先权的优先权人请求保护优先权,不予支持,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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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小区随之发展壮大,从而带动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和争端日益增多,其中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对此,本文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就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措施,以此为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提供帮助。
关键词 物业公司 业主 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简介:张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6-02
物业管理起源于英国,因其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措施发展至全球。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物业公司凭借其周到、高效的服务成为业主管理住宅的首选对象,但是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特别是安全保障问题,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因此妥善、有效的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间的纠纷亟不可待。
一、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阐述
(一)含义
所谓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履行合同所列条款的义务,在合理限度内切实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规定区域进行消防管理以及小区治安的维护。
(二)性质
目前对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尚无定论,主要存在约定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法定义务、注意义务等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将安全保障义务归为法定义务较为妥当,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中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部分内容,如果违反其中的义务规定,就意味着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它符合我国的法律模式,更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内容
1.保障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是指物业公司要负责管理区域内一切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若因管理工作不当损害了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设备设施的具体管理包括检查、维修、撤换,并及时向业主反映电梯等危险性设施的真实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
2.对侵权行为的防范与制止义务,这项义务是针对管理区域的安全性而言的,督促物业公司应加强防范,及时制止犯罪分子实施的有损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否则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义务要求物业公司设置和维护安全防范措施正常运作,如门禁、监控、报警系统等,同时强化执勤、巡逻力度,以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小区随之发展壮大,从而带动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和争端日益增多,其中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对此,本文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就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措施,以此为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提供帮助。
关键词 物业公司 业主 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简介:张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6-02
物业管理起源于英国,因其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措施发展至全球。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物业公司凭借其周到、高效的服务成为业主管理住宅的首选对象,但是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特别是安全保障问题,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因此妥善、有效的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间的纠纷亟不可待。
一、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阐述
(一)含义
所谓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履行合同所列条款的义务,在合理限度内切实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规定区域进行消防管理以及小区治安的维护。
(二)性质
目前对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尚无定论,主要存在约定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法定义务、注意义务等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将安全保障义务归为法定义务较为妥当,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中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部分内容,如果违反其中的义务规定,就意味着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它符合我国的法律模式,更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内容
1.保障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是指物业公司要负责管理区域内一切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若因管理工作不当损害了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设备设施的具体管理包括检查、维修、撤换,并及时向业主反映电梯等危险性设施的真实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
2.对侵权行为的防范与制止义务,这项义务是针对管理区域的安全性而言的,督促物业公司应加强防范,及时制止犯罪分子实施的有损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否则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义务要求物业公司设置和维护安全防范措施正常运作,如门禁、监控、报警系统等,同时强化执勤、巡逻力度,以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
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分析
(一)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认定
1.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特定情况下,物业公司应遵循法律或合同要求实施相应的行为,但是并未实施;二是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也是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如房屋、动产等财产的损害,以及声誉、健康、生命等人身的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3.存在因果关系,是指物业公司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又被分为直接和间接原因,前者是物业公司因自身的作为和不作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后者是因义务落实不到位导致第三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产生了损害事实。
4.存在过错,笔者认为错误的认定包括下述几点,首先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物业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和需要,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布置防范措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然后是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特别是对可疑人员的关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和盘查;最后是针对侵害行为是否采取了果断、勇敢的制止措施,物业公司应加强巡逻力度,提高敏感度与警惕性,能够及时发现可疑迹象并予以劝阻,果敢、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或将危险程度降到最低。如果物业公司未做到上述要求造成业主权益受损的,就应被列为过错。
如2007年发生在北京市方庄小区的案例,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防止居民践踏绿地,设置了钢筋护栏,但是由于栏杆顶部的尖头长达十几公分,导致11岁女孩在攀爬时被尖端刺伤,被确诊为“有胸锐器贯通伤”,最终法院认定:该物业公司在设置护栏时忽视了儿童的安全,栏杆尖端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物业公司设置的护栏存在
安全隐患,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也是损害事实的原因,造成女孩受伤则是损害事实的体现。
(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见类型分析
1.因物业公司自身原因直接导致的损害事实。这种情况是指物业公司因不能按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2011年深圳市鹿鸣小区的李女士在使用小区内的公共健身器材时,因部件活动器材上部的横杆下落击伤头部,这属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事故,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导致的损害事实。如果损害事实是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此时单纯的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就有失公平了,应该由双方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责任。如上述女孩攀爬栏杆受伤的案例,一方面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3.由第三者侵权导致的损害事实。因物业公司工作疏漏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增加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几率,或者扩大了损害程度和范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应该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也要承担合理的补充责任,以此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上海海滨花园的物业人员因管理疏忽致使犯罪分子持作废的出入证进入小区,并对某业主行凶,但是物业人员在接到业主的报警后,既未及时派出安保人员,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业主被杀,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分析
(一)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认定
1.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特定情况下,物业公司应遵循法律或合同要求实施相应的行为,但是并未实施;二是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也是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如房屋、动产等财产的损害,以及声誉、健康、生命等人身的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3.存在因果关系,是指物业公司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又被分为直接和间接原因,前者是物业公司因自身的作为和不作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后者是因义务落实不到位导致第三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产生了损害事实。
4.存在过错,笔者认为错误的认定包括下述几点,首先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物业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和需要,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布置防范措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然后是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特别是对可疑人员的关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和盘查;最后是针对侵害行为是否采取了果断、勇敢的制止措施,物业公司应加强巡逻力度,提高敏感度与警惕性,能够及时发现可疑迹象并予以劝阻,果敢、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或将危险程度降到最低。如果物业公司未做到上述要求造成业主权益受损的,就应被列为过错。
如2007年发生在北京市方庄小区的案例,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防止居民践踏绿地,设置了钢筋护栏,但是由于栏杆顶部的尖头长达十几公分,导致11岁女孩在攀爬时被尖端刺伤,被确诊为“有胸锐器贯通伤”,最终法院认定:该物业公司在设置护栏时忽视了儿童的安全,栏杆尖端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物业公司设置的护栏存在安全隐患,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也是损害事实的原因,造成女孩受伤则是损害事实的体现。
(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见类型分析
1.因物业公司自身原因直接导致的损害事实。这种情况是指物业公司因不能按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2011年深圳市鹿鸣小区的李女士在使用小区内的公共健身器材时,因部件活动器材上部的横杆下落击伤头部,这属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事故,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导致的损害事实。如果损害事实是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此时单纯的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就有失公平了,应该由双方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责任。如上述女孩攀爬栏杆受伤的案例,一方面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3.由第三者侵权导致的损害事实。因物业公司工作疏漏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增加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几率,或者扩大了损害程度和范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应该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也要承担合理的补充责任,以此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上海海滨花园的物业人员因管理疏忽致使犯罪分子持作废的出入证进入小区,并对某业主行凶,但是物业人员在接到业主的报警后,既未及时派出安保人员,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业主被杀,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上述分类中还涉及了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即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三)业主范围的界定
业主是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主体,当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业主依法享有向其提出赔偿的权利,但是我国对业主的范围界定还存在不合理之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显然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当前社会的房屋所有权人往往将房屋委托给他人,从中收取相应的对价,同时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住房是由公房改制而来的,住户是以承租人的身份居住的。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以“住户”界定业主的范围。
三、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不断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我国针对物业行业的法律条例明显缺失,而且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致使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中往往凭主观意识和自身经验行事,摸石头过河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某小区四楼的王小姐因家中漏水反映到物业,然后发现三楼业主张先生不在家,为尽快解决漏水问题,物业强行进入张先生家,致使张先生与物业发生纠纷,那么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私闯民宅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以及其判断标准等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
(二)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与归责不明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物业公司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也对这项义务作了注解,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两者约束机制对义务的阐述比较表面化,对其规定和归责也不明确,如某小区徐先生遵循了物业规定没有安装防盗窗,在没有关窗的情况下家中财物被盗,此时的责任到底应由谁承担,让人模棱两可,最终导致纠纷不断发生。
(三)物业公司的实权有待增强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具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权利,但是这项规定过于宽泛和形式化,导致其在紧急事件面前,往往不能也不敢积极采取处理问题的应对措施,如某小区的业主被三
名犯罪分子捅伤,但安保人员只是给予了言语上的警告,但因缺乏实际权利不敢采取制止行为,发现业主危在旦夕时才不得已出手,最终业主因失血过多死亡。
(四)物业人员素质较低
从我们生活中就可以发现,物业人员的素质亟待加强,如59岁的王女士途径小区内的一条道路时,由于路面较滑导致摔伤骨折,其家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人员却出言不逊,说老人走路不长眼睛与物管无关,导致矛盾升级。这是因为大部分物业人员并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感,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更是不容乐观,在争端和纠纷面前,他们不但不能妥善的予以化解,反而常常激化双方的矛盾,甚至有的保安人员监守自盗。
四、完善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控制对策
(一)明确物业公司的性质
优化、深化,并明确其性质、内容,规定业主的范围,以及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如推行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等,使真正适用于现实中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提高合同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切实享受安全保障服务的另一重要保障,因此应遵循《合同法》,参考《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不同阶段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量化和细化合同条款,特别是对实施难度较大的条款一定要慎重考虑,以免日后因履行义务不当引发矛盾。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物业管理者应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给予不断的调整和优化,尤其是要强化日常管理,定期对区域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同时加强巡逻力度,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
(四)赋予物业公司适当的权利
权利是落实自身义务与责任的前提,因此国家应赋予物业公司适当的法律权利,并将规定细化和深化,使物业人员有法可依,保证其在危急时刻能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的降低危险度。同时国家还应督促公安等部门加强与物业公司的合作,要求物业公司设置便捷的报警系统,便于其及时得到相关部门的援助,确保小区安全。
(五)提高物业人员综合素质
物业人员自身素质与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有着直接联系,因此从物业人员自身素质抓起十分必要。可以实行竞聘上岗制,杜绝使用不合格员工,并通过法律、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促使物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提高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准,妥善处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为业主提供全面、人性化的安全保障服务。
总而言之,物业公司为保障业主安全做出的重大贡献不容忽视,为了妥善解决业主与物业纠纷这一现实难题,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服务对象、范围、责任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赋予物业公司恰当的权利,提高物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使安全保障义务能够有效落实,以此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小区。
参考文献:
[1]洪伟,胡哲锋.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2]刘鸿.如何在物业管理中保护业主权利浅谈.资治文摘(管理版).2011(1).
[3]隋炘原,刘贵香.浅析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制与社会,2010(17).
义犬救主范文5
一、实施对象及原则
1、实施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救助原则。(l)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2)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残疾人须填写《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在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5日无异议后,并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委托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委会和镇并告知原因。
三、救助对象管理
1、属地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动态管理。所有救助对象每年年初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随着低保调整而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3、建立县、镇两级档案。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县、镇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镇残联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报县残联。
四、救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救助标准为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30元。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分担。
县财政部门设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救助资金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一律采取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形式打卡发放到户,并注明“残补”。
镇政府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实施要求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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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成本理论和数字图书版权
(一)交易成本理论的特点交易成本是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用来谈判和经常洗契约的所有需要的费用。交易成本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依据交易费用节约这个主题,提出的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交易成本理论通过把资源结合起来,能够形成像企业这样的组织,从而减少在市场中投入的一些交易成本。交易的主要特征包括:交易商品或资产的特殊性———指的是所投资的产品本身不具有市场流通性,可能有成本难以收回的特殊性;交易的不确定性———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的发生,这种机率是不确定的;交易的频率———指的是交易的管理成本和议价成本都是和交易的频率成正比关系的。
(二)数字图书的特点数字图书是一种新兴的书籍,它必须通过电子设备用屏幕显示出来,并且具有图文、声音并茂的优质特点,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商业价值。与传统的纸质书籍相比,它规模大、便于使用并且没有时空限制,还方便读者进行信息检索,可以在更小的空间容纳更多的内容,降低成本的同时丰富了内容,并且更具有系统性。数字图书的这些特点都能有效的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降低成本,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极大方便了读者,还能让不同的读者在同一时间阅读同样的资源。
(二)数字图书版权交易的特点版权贸易就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那么数字图书的版权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即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数字图书版权在交易过程中,国家法定许可的交易有:只有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不适用;其他机构使用的必须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其目的都是盈利;其他人使用版权人的数字图书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为了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版权人拒绝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授权;当版权人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三)交易成本理论下的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从交易成本理论的三大特点:交易商品或资产的特殊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来看。数字图书版权的交易就不具备市场流通性,数字技术也使得要表达的内容不再局限于有形的媒介之中,这样就会使得传统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在数字图书的版权应用中很难应用。出现在网络时代中,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促使了数字图书版权的保护需求有所降低。数字图书版权中,交易成本泛指的是促成交易发生从而产生的成本,在数字图书的交易过程中就很难对此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列举。那么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会产生几个成本: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违约成本等成本,这些都是在交易成本理论情况下进行相关决策和授权所必须要考虑的成本。在往细节方面考虑,搜索信息成本主要指的为数字图书版权寻找最合适的交易对象;在找到合适对象后,交易双方还需要为达成交易进行议价、协商、谈判、决策产生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之后当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交易时,还需要签订契约,并为了防止双方中的一方会因为投机主义产生违背契约的现象,必须要进行互相监督。
二、当前出版社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图书与传统出版社图书相比较,只需要复制粘贴即可实现盗版现象,更加容易,这也造成了数字图书的版权更加难以维护,网络和高科技的发展,也使得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出版社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对于数字图书中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相关的一些法规没有跟上时代潮流,实际中数字图书的著作权的使用也已经远远超过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一些出版人为了吸引更多人的关注,把自己撰写的文章放在个人主页上,这种模糊的商业行为也很难断定版权问题。在著作授权模式方面来看,传统的授权形式是和图书的著作者之间签订许可合同来获得授权,但是这种方式交易成本高,效率也不高。而对数字图书版权来说,著作授权的模式则较之传统方法更加模糊,因此会经常引起一些在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出现纷争、打官司等现象。
(三)没有一个良好的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机制,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没有可以依靠的法律依据。另外,我国在对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漏洞,版权保护法只是对于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著作者的排版表达方式进行了保护,并没有针对相应的数据库中内容和核心思想进行保护,没有把数字图书的保护范围从表达形式顺利延展到保护内容之中。除此之外,数字图书版权的数据库中经常会有信息、数据等雷同数据库出现,无法完全对数据库的权利进行保护。
三、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下数字图书著作权的交易的研究
交易成本理论下的交易成本的来源有多个方面。就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之间的交易来看,其交易成本中的有限理性,就是对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的参与者,由于身心、智能和情绪等方面的因素,在追求各自的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受到的约束限制,比如说没有达到自身所希望的最大化利益。投机主义这种现象,是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过程中,为了能够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的尔虞我诈的手法,这之中就会不自觉的产生对交易对方的不信任和怀疑,严重影响了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效率,并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在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等不可预期的因素的产生,这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会在无形中增加了著作权在交易过程中的议价成本,增加了交易的难度系数。还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为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产生的机会主义,只有市场的先占者能够得到更多的有利信息获得最大利益,这样就会产生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的对象减少,并且市场被少数人持有出现小范围的垄断现象,市场运作法则失灵。如若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双方没有足够的相互信任,就没法在让人愉悦的环境下实现数字图书版权的交易过程,白白增加不必要的交易困难并增加交易成本。针对上述当前出版社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再结合交易成本理论的三大特点,必须应用交易成本理论进行分析。针对数字图书的合理使用范围的问题,也要适当放宽其范围,这样才能让人类知识的精华通过传播实现,这不仅不违背保护数字图书的版权权利利益,还能在无形之中保护只是拥有者的切身利益。从侧面反映了国家鼓励技术创新,求贤若渴的态度,也响应了了国家“383”方案———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通过重大案件判例树立司法权威。具体来说,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内容,对教科书或者新闻等公益性和科普性的出版物来说,可以无条件的进行数字转化,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提升整体的全国人民的素质,为实现国富民强打好坚实的基础。针对出现的第三个问题,可以按照数字图书的特征和分类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针对不同种类的数字图书的特点,建立与其特点相对应的著作权集体组织机制,也能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当出现有关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问题时,可以迅速定位其所属的范围,从而更加快速有效的解决版权纷争问题,极大范围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免去了需要进行大范围的搜索和一些繁琐的步骤来提高效率。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能对所有人的数字他说的版权问题都能进行保护,这样也可以从另外一方面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发展,比如可以通过日渐成熟的计算机网络,让一些有广泛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一些数字图书著作权人的弱势群体著作权许可,也可以解决现如今大量著作权的现象。另外,对于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独创性适当放宽要求也能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人进行了独创性的劳动获得的著作,就应该享受独创性价值的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待遇。所以,应该不仅对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著作者的排版表达方式进行保护,还应该着重保护数字图书的内容和核心思想,扩大对数字图书的保护范围。对于一些特殊的数字图书,还可以对其进行特殊权利的保护。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