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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范文1
一、 引言
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显著变化,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强烈,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产品外部需求急剧萎缩。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频繁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信贷紧缩政策,银行有效信贷供给显著下降。不利宏观经济环境使部分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困境,其中资金链问题尤为突出。
然而,信贷紧缩政策下,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由于股市持续低迷,房地产调控政策从紧,大量炒股炒房投机性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形成民间借贷热。实体投资机会较少而且利润低,民间持有大量闲散资金。另外,高通胀预期下银根紧缩,这直接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和资金可获得性较低。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正规融资渠道狭窄,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营。因此,民间借贷既有供给又有需求。此外,民间借贷呈现高利率趋势,且规模大,参与广泛。据估算,民间借贷平均年利率超过20%,远高于央行所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
事实上,作为银行贷款的替代,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解决企业暂时性资金短缺问题,但高利率也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大且不断累积,可能面临大规模违约风险。温州、鄂尔多斯等地部分企业陷入民间高利贷、企业主欠债逃逸事件频发,引发债权人挤兑,民间借贷诚信危机凸显,民间借贷可能诱发区域性债务危机。面对民间借贷危局,理解民间借贷风险形成和扩散机制尤为迫切。
二、 民间借贷
事实上,信贷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具体地,贷款人无法观察到借款人特征(如项目风险程度)、贷款人努力程度以及利润实现。这些信息问题会导致无效率。具体地,贷款前,贷款人对借款人质量拥有很少可靠信息。更好信息可能使贷款人不至于由于未能精确评估所包含风险而向低质量借款人提供贷款。放贷后,贷款人无法完全知道借款人如何使用资源。此外,一旦实现投资收益,贷款人无法验证。当投资获得高收益时,尤其是存在有限责任时,贷款人会有这样的激励,宣称业绩不好,从而要求减少贷款支付。
1. 短期债务融资。债务融资是企业重要的融资决策,其中债务内部结构如债务期限很重要。企业融资决策如负债和债务期限是造成资金链断裂的主要影响因素,具体表现在过度负债、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短期融资渠道冻结等。合理债务期限结构可以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和提供管理者激励。短期与长期债务融资具有不同的激励特征。短期债务融资能够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传递企业成长机会信号、约束管理层、减少债权人受债务人掠夺、减轻投资不足,即短期债务融资合约治理效应反映在企业清算与约束管理层自由现金流处置权上;而长期债务使管理层处于控制中、防止管理层进行无效率扩张、阻止债权人剥夺价值和降低利率(Hart & Moore,1995,Caprio & Gemirguc,1997)。
然而,短期债务冻结是冲击的放大机制。本质上,民间借贷是短期债务融资,企业使用固定短期债务为风险长期非流动性资产融资,在发生财务困境期间经历了再融资冻结。由于担心未来市场恶化,短期债权人拒绝为债务再融资,这导致企业发生财务困境。短期债务会对企业产生负债方风险,或者融资风险。He和Xiong (2009a)认为,用固定短期债务为非流动长期资产融资产生债权人动态协调问题,并可能导致无效清算。再融资冻结显著特点是债权人拒绝债务展期,因为担心未来债权人也拒绝再融资。企业为长期非流动资产融资,使用固定短期债务并必须持续债务展期。一般地,短期债务产生跨期协调问题或者债权人信心不足,当企业基本面足够低,债权人拒绝为债务展期。因此,到期债权人再融资决策取决于其对未来债权人是否再融资的预期。
2. 民间借贷新趋势。当前,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借贷形式以及资金用途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总体上,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借贷利率趋高,借贷潜在风险增加。
家庭闲置资金和企业利润构成传统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源。然而,当前民间借贷资金渠道更加广泛,个人、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甚至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都参与了民间借贷。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在温州1 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10%是银行信贷资金间接流入。个人也参与放贷,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5 800多户居民,其中1 740户参与民间借贷,参与率接近30%。
在借贷形式上,社会融资中介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民间借贷。社会蓝皮书还披露,目前温州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约1 000家,部分机构违规放贷,收取高额佣金和利息。
民间金融活动中资金需求也发生明显变化,资金用途不再以家庭消费和小额商业经营为主,而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甚至是长期投资。2011年以来,受信贷紧缩政策影响,企业融资渠道相对狭窄,民间借贷活动活跃。民间借贷主要用作企业暂时性周转资金,然而由于信贷紧缩政策,银行有效信贷供给严重不足,企业短期掉头资金变成长期投资资金。这样,所募集资金规模迅速扩大,出资人之间关系也相对松散。民间借贷资金被用于企业贷款到期周转,这直接导致借贷期限缩减,推高借贷利率,民间借贷风险不断累积。
更重要的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出资人变成纯粹资金供给者,最终资金使用者与出资人之间只有借贷合约关系,关系相对松散。因此,民间借贷近似于间接融资。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者和供给者关系越来越分离,初始资金提供者无法掌握资金流向,民间借贷从直接融资方式演变成间接融资方式。然而,传统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家庭消费和小额商业经营,所募集资金规模小,出资人之间关系密切,资金供求双方信息较对称,传统民间借贷近似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史晋川(2011)认为,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中金融风险集聚和爆发根本原因是,民间金融市场赖以有效运行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无法保证民间金融市场合约有效执行,从而导致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集聚和大面积爆发。出资人之间,出资人与最终资金使用者之间关系松散,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不能有效保证合约履行,民间金融市场聚集金融风险越大。
三、 民间借贷风险形成及扩散机制
货币政策主要通过银行借贷渠道和资产负债表渠道传导。Kashyap, Stein和Wilcox (1993) 认为,货币政策通过借贷渠道影响实体经济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在其资产负债表资产方,银行视贷款和证券为不完全替代,这样,货币紧缩的确减少银行贷款供给。二是,在其资产负债表负债方上,贷款和非银行融资来源对企业也是不完全替代,这样减少贷款供给有实体效应。信贷供给冲击对公司融资和投资产生影响。像银行借贷渠道,资产负债表渠道产生是由于信贷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净值下降,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加。更低净值表明企业拥有较少抵押,从而增加逆向选择和增加支持冒险的激励,因此恶化道德风险问题。结果,商业银行更不愿意放贷,或者通过要求更高风险溢价或者减少借贷数量,导致支出和总需求下降。Bernanke和Gertler (1989),Bernanke, Gertler和Gilchrist (1999)指出,更低净值增加与债务融资中不对称信息相关的问题,从而增加外部融资溢价。货币政策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资产价格下降,这降低企业净值。因此,紧缩的货币政策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恶化,导致借贷,支出和总需求下降。另外,货币政策可能通过现金流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收入与现金支出之差。紧缩的货币政策,提高利率,使企业利息支付上升,从而使现金流下降。持有较少现金流,企业拥有较少内部资金,必须外部融资。由于外部融资受不对称信息问题,从而外部融资溢价影响,额外需要外部资金推高资金成本,减少借贷,投资和经济活动。
Bernanke和Gertler(1995),Bernanke, Gertler和Gilc-hrist (1996)借贷外部融资溢价与借款人净值负相关。当借款人财富少,借款人与外部资金供给方之间利益可能差异较大,增加成本。由于借款人净值是顺周期的,由于利润和资产价格是顺周期的,外部融资溢价是反周期的,放大信贷可得性变化(Bernanke, Gertler & Gilchrist,1999)。
近年来,央行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导致信贷资金供给紧张。银根紧缩下商业银行惜贷,正规融资渠道冻结,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且期限短,而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导致不少行业利润微薄,尤其是低附加值制造业,民间借贷短期内能够缓解企业短期资金短缺问题,但当民间借贷严重侵蚀企业利润时,民间借贷最终会压垮企业,从而无法支付民间信贷本息,出现企业家欠债逃逸危机局面。2010年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由于资金供应紧张,为维持项目,房地产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大多数因资金链断裂而逃逸企业家陷入困境,主要是由于参与房地产投资或间接向房地产企业放贷,而其主业经营并未出现太大问题。由于原材料和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上升,企业生产成本增加,融资成本上升,企业利润低。在高利率诱惑下,部分企业家从企业抽离主业运营资金,参与放贷。民间资本撤离实业部门投入到房地产、金融等服务业部门。温州等地民间借贷危机,主要表现为,在高利息下,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企业主“逃逸”,乃至引发连锁反应,使众多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出现大范围企业倒闭(范建军,2012)。危机爆发直接诱因是高利贷。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年利率20%~30%,最高可以达到100%,高出央行所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3~8倍。此外,一般生产经营借贷资金比例下降,借贷资金主要流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其他投机性领域。社会蓝皮书称,温州有1 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一般生产经营仅占35%,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占20%,民间借贷市场仅有40%,投机及不明用途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
四、 民间借贷潜在效应
民间借贷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损害实体经济。
1. 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加重企业经营压力。当实业利润低时,企业加速从实体经济撤出资金。若企业利润低于借贷利率,民间借贷严重侵蚀实体经济利润,持有民间借贷的企业将面临巨大偿债压力,民间借贷可能最终压垮企业。受温州企业家逃逸事件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资金供给恐慌性收缩,这对企业融资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实体经济。
2. 经济行为投机性。由于相当比例民间借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领域,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如利率下跌,房地产、大宗商品价格下降,违约概率可能显著上升,进一步加重民间借贷风险。投机性市场上企业资金链断裂反过来会增强资产价格下降预期,部分企业可能面临更大偿债压力和破产风险。民间借贷可能导致资金流出实体经济,强化经济行为投机性。
3. 流动性风险和担保危机。企业拥有长期投资项目,而民间借贷是短期负债,期限较短,这样,企业的资产负债期限严重不匹配,容易对企业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而,那些基本面正常但缺乏流动性的企业容易遭挤兑而陷入财务困境。另外,部分经营状况正常企业陷入担保困境,出现资金问题。企业通过互相提供担保形成担保链,抱团贷款,从而缓解融资约束,然而企业间密切的金融联系也可能成为财务风险集聚、扩散渠道,如资金链断裂、扩散风险,可能诱发区域系统性财务危机。
4. 破坏民间信用基础。民间借贷主要依赖血缘、亲缘、地缘民间信用,和借贷中介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合约。2011年以来,温州等地不少中小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部分企业家、借贷中间人逃逸以逃避偿债责任,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
究其原因,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大,其体制根源是二元信贷体制,造成资本错配和资本成本扭曲。商业银行具有明显所有制歧视,主要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由于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严重且缺乏抵押品,民营企业遭遇更加严重的信贷配给。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此外,实体经济利润小、银行储蓄利率低、高通胀预期、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下,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相对有限。在企业面临融资约束、对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量增加情形下,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2011年,货币政策趋紧,货币总供给增速放缓,商业银行惜贷,民间借贷成为企业的主要外部融资渠道。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需求增加,导致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借贷利率急剧攀升,违约风险也增加。最后,民间借贷利息高且期限短,对企业产生流动性风险和偿债压力,民间借贷市场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其资金规模、价格及流向难以掌握,从而可能诱发潜在风险。
五、 规范民间借贷
1. 民间借贷合法化。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界定民间借贷主体,借贷活动范围和方式,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2. 实行利率市场化。放松民间金融市场资金价格管制,即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通过资金供求关系决定民间借贷利率。
3. 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创新监管模式,监督交易和风险控制相结合;构建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为主导,银监局、司法部门等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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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范文2
【关键词】民间借贷;宏观调控;金融全球化;信用租金;贴现值
一、温州民间借贷概述
温州民间借贷异常活跃。民间借贷通过地缘、业缘、亲缘及社区化的方式介入到经济活动中去,由此产生了精英信任。精英信任是指当地德高望重之人通过调解或者担保,为借贷双方架起了一座经济交易的桥梁。精英信任既是一种担保品,也是一种无形的声誉,由此较好地解决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难题。我们通过温州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例研究发现,在超越精英信任的范畴时,当事双方往往选择法律工具来解决问题的,所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部分“非信任风险”。
我们在2009年的专门调查中发现,温州民间借贷的资金大部分流向贸易性行业、投机性产业、企业新兴体以及创业型企业,少部分资金流向家庭式事务或个人型事务,也有极微弱的资金流入地下“”和具有投机性质的摇会组织,但真正做实业的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来筹集资金。
形成上述民间借贷资金流去向的原因是贸易性行业和投机性产业的资金周转期很短,资金缺口很大,商业机会稍纵即逝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企业借助民间借贷来服务于自己的商业计划,而银行系统办理信贷的手续烦琐,时间跨度长,甚至要付出很高的机会成本,显然不具可行性。一般的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抵押担保品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只能依靠内源融资或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而真正做实业的企业已经在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逐步壮大,与当地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或者由于业绩颇佳已在国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因此,这类企业主要通过外源融资,较少从民间借贷的途径获取资金。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随着温州当地经济的发展与金融生态格局的变化,当地一些非法担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通过地缘、业缘、亲缘及社区化的传统介入的单一方式,更多的金融掮客的出现,形成了“二元”金融生态结构,即传统借贷与专业化、投机性借贷并存。由于民间借贷投机性的扩张,增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银行的不良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不良贷款的余额亦呈现加速累积的趋势。在很多情况下,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温州地区各类担保公司数量众多,资质良莠不齐,担保公司违规从事高息融资活动的现象非常普遍,如办理票据贴现(收购光票)、保证金垫资、代还贷款等。很多担保公司具有明显高利贷性质的民间融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其业务操作也不规范,容易产生民事纠纷,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温州民间借贷虽然在向专业化领域转型,但转型的过程有点乱。
二、温州民间借贷利率走势与风险机制分析
温州民间借贷利率经历了从高利率到低利率再到低利率水平的震荡缓冲期。大概在2004年左右经历了一个低利率震荡缓冲期,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近几年是温州历史上民间借贷市场利率较低的一个时期,只相当于改革开放以来80年代末的最高利率水平(35%~45%)的1/4,而利率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后开始持续走低,直到21世纪初出现的稳定波动水平。
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一方面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很大,另一方面比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前的利率水平低很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银行信贷结构正趋于合理化,信贷规模越来越大,在很大程度上对民间借贷形成“挤出效应”。由于银行信贷的发展速度迅猛,使得民间借贷从原来的快速扩张、高利率时代转向理性的、低利率状态,同时也说明了温州民间借贷正在转型,并且在90年代末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加大。这也可以很好地解释80年代民间借贷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干扰较小,由于当时银行信贷结构的不合理与规模问题,国家通过政策改变银行信贷的行为还不怎么会影响到民间借贷。
基于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边界难以界定,外界大多数人认为其风险很高。但我们在调查和采访中意外地发现,民间借贷高风险并不出在实质性借贷上,而是出在投机性质的地下金融活动上。所谓实质性借贷是指真心实意创业、应付突发事件、大宗消费品等借贷,但投机性质的地下金融活动如高利贷、地下、老人会、坐庄性质的合会、地下钱庄、银背、类似于传销性质的摇会、具有金融“三乱”特征的基金会等,这些都是高危的地下金融活动,参与人群众多,牵涉面广,人际关系复杂,风险极高,而且易于向周围形成大面积的辐射效应,温州民间金融发展史上三次大规模的“倒会风波”都是这类活动引起的,因此政府对此类活动采取严厉打击态度。
对民间借贷中实质性借贷风险不高的现象,温州当地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解释是,他们认为温州商业文化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有地域特征的“重商主义”(其“重商主义”的核心是商业文化契约化)以及互帮互助的邻里文化,这种特殊的文化逐渐地构成了他们在商业领域里的一种生活常态,最开始在熟人圈的借贷一般是无息的,带有救济性,后来被救济的人慢慢富裕起来了,出于感恩回馈部分利润给借款的人,这种由无息借贷开始演变成有偿放款,而这种有偿放款的大面积扩张最终形成一定规模的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的基础是民间信用的交易,信用交易是内生于民间借贷机制的,因此,民间信用对风险有自发的消散作用,起到了降低风险或转移风险的效果。这种自发消散风险的系统形成是基于民间信用的交易基础,民间个人信用又可以认为是个人未来潜在的租金,信用度越高,则未来租金越大,那么对未来租金的贴现能力越强。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持有未来租金的人都希望可以通过信用度的提高来增加自己的租值,这样一来,租金贴现率与增大信用度的双重治理机制派生出了一个有效化解借贷风险的自组织系统。
上面的结论我们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的相关数据中得到验证,在2002年全市300~350亿元的民间借贷规模中,真正出现社会性风险问题的资金只有2.87亿元,占比不到1%;而当时全市银行的“两呆”贷款率在3~4%之间,这组数据表明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不像人们普遍理解的高风险,内生性的风险消散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与上面坊间流行的说法相吻合。温州民间借贷的风险化解一部分来自基于信用基础的内生性的风险消散机制,另一部分未能释放的风险的化解应该来自制度性的风险抑制系统。而制度性的风险抑制系统需要政府的鼓励和引导,真正让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下钱庄、金融“三乱”、银背等诱发的高风险都属于制度性风险抑制系统的失灵,因此,民间金融的风险化解不仅仅要尊重它的内在法则,也要从制度上着手解决。
三、温州民间借贷后续研究
从相关文献与现有的情况来看,温州民间借贷的演变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持续、快速、活跃的发展阶段,这是温州民间金融真正草根性的鼎盛时期,恰逢中国蓬勃兴起的商品经济的改革与去短缺经济化的兴起,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金融体系还无法覆盖全部的经济实体,特别是无法覆盖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实体,而民间借贷却是一种非常有效与廉价的国有金融产品替代;第二阶段是增长趋势逐渐放缓、区域金融结构边沿化、理性化、转型化的特殊时期,由于强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兴起逐渐地挤出了地方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当然也与民间借贷的自身缺陷以及未合法化有关;第三阶段是民间借贷虚拟化与国际化相互依存的新型金融过程,部分原因是资本的高度投机与炒作可以带来超高的利润,民间资本通过虚拟化来增大投资杠杆,以便能够快速地进入资金需求非常庞大的房地产、山西煤炭等行业,部分原因是由美国华尔街引爆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加剧了民间资本对资本国际化的变相整合。由此可见,温州民间借贷的后续研究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与拓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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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范文3
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到2009年12月18日一审被判死刑,再到今年二审宣判。六年来,出生于1981年的女青年吴英一直吸引着公众的目光。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很多人眼里,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似乎从来就没有严格的界限。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一旦误入歧途就会滑向非法集资的深渊。如何准确辨别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借贷,如何安全地参与民间借贷,我们不得不练就一双慧眼。
六大疑点凸显吴英集资诈骗
2006年12月,有好几个浙江的朋友打电话问我,说借钱给吴英的本色集团可以得到6%以上的月息。看这样的投资是否可以做。我询问了一些他们了解的相关情况后断言: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为什么我能如此断言呢?从当时本色集团的所作所为来看,有六大疑点凸显出吴英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而是属于非法集资诈骗。
首先,投资的边际收益递减存疑。哪怕是天才的投资家,他投资的边际收益也是递减的。也就是说,你投资1万元一年想得到100%的回报率是有很多机会的,但你投资1000万元要想每年得到50%的回报率就很难了,如果你投资1亿元要想每年得到40%的回报率就更难,而如果你投资10亿元要想每年得到30%的回报率是难上加难。
企业家在企业运转过程中,在实在没有其他办法能借到钱的情况下,去借一笔高息的民间资金做短期周转是可以的。因为按边际分析法,只要他借了这笔钱之后企业新增加的利润大于他付出的利息就可以了。这样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只适用于少量资金的短期周转,也就是说只有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而非法集资诈骗却相反,即你借钱给他他是多多益善的,甚至你借给他的钱批量越大,他就可以给你更高的利息。
其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率。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月利率低于2%比较普遍,超过2%的月息就要引起警觉。特别是某公司或某个人向你借钱如果是超过2%的月息还说多多益善,这就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而吴英就是月息大于6%时还说多多益善的。
第三,好大喜功乱投资。市场经济是靠优势生存的,如果她不是内行,她的投资就很难盈利。吴英年纪轻轻,手下也没有几个人能在自己投资的行业独当一面,却投资了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咖啡馆、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正道汽车服务、贵族美容美体沙龙(这是她唯一比较懂行的)、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理发休闲屋、韩品服饰店,还声称自己炒房、炒商铺、炒期货、做服装和外贸、做珠宝生意,甚至还参股做过聚丙烯生意。做这么多的行业是神仙也做不好的,所以我当时认定这不是在做企业,是在玩障眼法。做这么多行业和企业,只不过是为了误导债权人相信她的实力和还款能力。
第四,捐款不量力而行。2006年9月2日,本色集团向东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捐赠500万元(后来这笔捐款被吴英收回),吴英随后担任其副会长。紧接着的9月13日,吴英再次向歌山镇西宅小学捐款80万元,加上之前本色集团在磐安设立的50万元助学基金,短短两个月内,本色集团的慈善捐款高达630万元。
懂行的人都知道,吴英投资的那些行业除了美容美体行业、喜来登俱乐部和本色酒店做得比较好可以多赚点钱外,其他行业的利润是很低的。也就是说,此时她所有投资的利润尚且不可能抵消她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更不要说她有多少利润了。在自己的企业没有足够实力也不盈利的前提下,捐出大笔资金就是明显的作秀,这是很多骗子的惯用伎俩。她这样做的目的还是为了误导他人愿意把更多的钱借给她。
第五,在资金并不宽裕的前提下耗巨资用现金购买房地产不是企业家所为。有媒体报道:吴英用3800万元现金购买了“望宁公寓”的40多套房产和30多间街面房。并且整个购买过程只花了15分钟。这同样属于虚张声势。如果她是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一定会讨价还价争取更多的优惠,并且在融资成本这么高的情况下要尽量争取按揭贷款的。
按机会成本理论,只要吴英还存在任何一笔高息贷款,每节省任何一笔现金开支都可以优先还掉一笔高息贷款而节省利息支出。如果买3800万元的房地产可以按揭贷款2500万元的话,即使按月息6%的民间融资成本计算(此时她的融资成本已经高于这个水平了),按揭贷款第一年就可以节省利息支出1000多万元啊!
第六,用后面的高利贷还前面的高利贷,这才是吴英苟延残喘的唯一“生路”,而这是不可持续的,时间一长必败无疑。因此,从本色集团的这些疑点就可以看出,吴英属于非法集资诈骗是毫无疑问的。
民间借贷期待阳光化
民间借贷由于高于银行利息,通常都被热人们列入“高利贷”的范畴。什么才是高利贷?高利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高利贷在中国历来被当作一个贬义词,被认为是“为富不仁”的有产者剥削无产者的手段之一。高利贷一向被人们咒骂,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很多人认为“借高利贷的人迫于生计不得不忍受这种剥削,放高利贷的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一剧中对苛刻的放高利贷者夏洛克的描写,更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从人道主义出发对高利贷的控诉。虽然“高利贷”经受了各种非议和制裁,但它一直顽强地存在着。
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高利贷”就是利率比较高的贷款,利率的高低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跟人的“良心”和“人品”关系不大。所以只要市场资金供不应求,就必然出现高利贷,高利贷是将稀缺的资金进行最佳配置的有效手段。
民间借贷在中国历来是合法的,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关于民间借贷非法的法律条文,甚至没有任何关于高利贷非法的法律条文。一切与高利贷有关的犯罪都不是高利贷本身的犯罪,而是因高利贷引发的其他犯罪,比方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等。
在市场经济时代,定价与成本无关,主要是由供求关系、供应方的定价技巧和交易双方的谈判技巧决定的。所以利率市场化是有利于有限的资金进行最佳配置的有效手段。但要根本解决高利贷问题还是要增加供给――即政府鼓励更多的人来放贷并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没有民间借贷,也许更多的企业根本不会产生或者会消失得更早,因为中国没有蓬勃发展而成熟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一定意义上是西方风险投资的替代品,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成了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初期融资最重要的渠道。而中国居民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积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存放在银行只有很低的利率,甚至是负利率(因为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有需求就要有供给。于是,“民间借贷”就作为“草根金融”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形成并野蛮生长起来了。凡是民间融资发达的地区,就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比方说浙江的义乌和温州、江苏的无锡和昆山、广东的深圳和东莞、福建的厦门和石狮等地。
可喜的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呼声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2011年11月10日,央行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各有关部门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该负责人还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民间借贷,你能借钱给什么人?
参与民间借贷,人们最关心的是资金的安全,什么样的人能借,什么样的人不能借?通过笔者多年来对民间借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解读。
第一是选人,首先是熟人。且看这个人顺不顺眼,不顺眼的人就不能借。有些人很不守规矩,我一看就大致明白。宁可错过,不可做错。确保本金安全是投资的底线。
第二看这个人诚不诚信,不但要看他在跟我的交往过程中,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还要看他在人家面前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他的手机号码是不是经常变,如果这个人的手机号码已经用了五年以上,那就比较值得信任。经常换手机号的人,大部分是信誉不太好的人。一个人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你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
第三,有赚钱本事的人,借给他的钱才会更安全。凭什么说他有赚钱的本事呢?他跟我说话,我就会知道他的经营理念,是不是某方面的行家。如果他说的是外行话,那就很危险。做资金放贷生意的核心的竞争力:一是融资能力;二是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只有你的债务人赚的钱比付给你的利息更多时,你的资金才是最安全的。
第四,看实力。做民间借贷,讲究的是锦上添花,不是雪中送炭。我们如果做慈善是选择谁最贫穷、谁最困难,我就帮谁。而做民间借贷我只是看谁有实力。好比有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一千万元,但他现在只有九百万,我借一百万给他是可以的。但如果那个项目需要一千万,他自己只有一百万元,要我借九百万给他,那是绝对不行的。我们的钱只能借给现在缺钱但将来有钱的人,而不能借给现在缺钱并且将来也总是缺钱的人。
民间借贷范文4
“太累,太辛苦,却没有结果,怎么办?没办法。”王光元是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家小企业主,提起办企业,提起贷款难,他无奈地说。
王光元说的太辛苦,是指找银行贷款。贷不到款的王光元,不得不找寻民间借贷的帮助。
王光元曾找过几家看起来比较“正规”的借贷公司,详细了解之后才发现,市面上出现的借贷公司大多数只做一项业务:放高利贷。最近,他对于自己是否还要继续创业产生了动摇。
而在十几天前,国务院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王光元说,他通过电视转播听到了温总理的讲话,但他仍然担心民间借贷这个事不好弄。
事实上,自2011年以来,以民间借贷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草根金融”不仅引起了社会和舆论的极大关注,也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关注。
2011年11月,央行明确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进入2012年,围绕民间资本而出台的政策信息以及所释放的积极信号都是前所未有的。1月6日,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王光元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时至今日,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放贷人条例》仍然迟迟没有出台。
企业主的担心很实在,民间借贷虽然是目前唯一可以帮助他们的途径,但毕竟还缺乏管理,有些混乱。
民间借贷从业者则显得有些诚惶诚恐,虽然他们已经很努力地在学习和适应,但仍然不能够准确地认清哪些是“红线”不能碰,哪些事可以做。
陈达是山东昌隆林业发展生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作为一家规模中等的民营企业,他的公司为了开发新项目曾多次前往银行寻求贷款。原以为银行能提供帮助,给予资金支持,但事与愿违,几家银行均拒绝了自己的贷款申请。
那一段时间,陈达为了找钱,东奔西走,四处求人,然而不断碰壁的现实逐渐让他意识到:虽然国家开始关注他们这些中小企业,也要求银行给他们放贷,但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贷不到钱。直到他遇见了胡汉民。
创新者肯雅隆
作为一名民间借贷事业的推动者,胡汉民在外人看来的确是“不走寻常路”,因为他所创办的肯雅隆杰出资民联席总会,通过6年的发展,已经走出一条把民间分散的闲置资金聚集起来,投向有需求、能发展的中小企业的试验之路。
最终的结果是,陈达所在的公司通过一种叫“私募权益”融资(下称“PPE”)的方式成功融资6000万元。
具体操作如下,陈达所在公司是山东省内最大的营林企业之一,目前已拥有《林权证》的林产达1.2亿元。募集资金由肯雅隆杰出资民联谊总会采用PPE模式,将林产权所属价值转化为等值权证,由投资人自行选择投资额度进行申购,并由资产管理方监管,委托项目方专项用于以上高效林项目投资,投资期限结束后由项目方向投资人一次性结算并支付相应本金和收益。
在投资期限内,投资人享有林产共有权,并由资产管理方进行履约担保。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国内民间金融首次提出PPE概念,标志着民间金融从传统的“一对一”借贷转入“私募权益”融资方式。
PPE与大家所熟知的PE,即私募股权相比,在投资范围上由股权扩展到了艺术品、有价证券等资产;相对于PE只能通过上市流通后才可退出的单一性,PPE将相关权益采用凭证化转化,投资期间可自由转让权益凭证,进退便捷;相对于PE资金去向不定性,PPE投资由投资者与融资项目方直接对接、签协议,属定向投资,更加公开透明;在投资项目的权属问题及安全性上,相对于PE投资会遭遇无法上市、所投企业市场经营难控等风险,PPE出资人在投资期内享有项目共有权,以资产自身价值确保了私募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3月18日,由《中国经济周刊》、山东省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肯雅隆杰出资民联谊总会举办的“2012中国(山东)宏观经济与金融创新专家论坛暨肯雅隆第二届杰出资民联谊大会”在济南开幕。
在论坛上,PPE模式不仅成为那些从银行贷不到钱的小企业主们关注的焦点,也首次进入了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官员、专家的视野。
“在民间金融市场,前来融资的企业规模越来越大,融资额度也水涨船高。而根据‘一对一’的传统借贷模式,一个项目千万元的融资规模,要么走温州的老路,陷入非法集资深渊,要么无路可走。”作为这一模式的创始人,肯雅隆杰出资民联谊总会主席胡汉民坦言,PPE介于民间借贷和私募股权之间,具体来说,就是由肯雅隆预先对某一特定投资项目进行预先评估,并就相关权益进行划分,然后向民间资本持有者募集资金,投资人根据出资额度的不同而享有对等比例的项目权益。
举个例子,社会人张三拥有一块1000平米的土地,并且愿意拿出其中的一部分权益进行融资。肯雅隆在经过详细的评估后将该土地划分为若干等份的权益,这个时候,肯雅隆杰出资民联谊总会的会员就可以对这些权益进行投资,并且投资者可以得到固定的收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模式可以通过联谊会这一平台随时转让权益收回投资款。“PPE模式实现了自由转让交易,打破了传统一对一模式中的额度限制,不仅拥有民间借贷所具有的便捷性、高收益等特点,而且拥有私募股权的专业运作、集合理财等优势。”胡汉民说。
胡汉民坦言,PPE模式实现了不少突破,首先,对所投资项目实现了范围的突破,由房产、股权扩展到艺术品、有价证券等各类资产,资金可实现高效运转避免闲置;其次,对流动性实现了突破,将相关权益采用凭证化的转化,投资期可自由转让权益凭证,进退便捷更自由;第三,PPE模式还突破了私募股权资金去向不定性的限制,使得该模式所募集资金定向投资更加公开透明;第四是突破了对投资项目的权属问题,出资人在投资期内享有项目共有权,以资产自身价值确保了私募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现场一位小企业主坦言,他们之前的投资都需要等到匹配的融资方才能交易,如果没有合适的业务只能将资金闲置,但PPE模式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但可以参与任何一个项目,关键还能像股票一样随买随卖地转让。
为民间资本提供合理、合法渠道
在多数人看来,目前民间借贷也仅仅是得到了高层的鼓励,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民间借贷领域的创新似乎风险大于益处。
但CCTV证券资讯频道的总编辑钮文新却不这样看,他直言,PPE模式是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股权投资形态。在钮文新眼中,胡汉民所做的工作很有可能成为中国民间借贷领域中最有质量的创新。 但凡是创新必然会有风险。
国务院研究室工业、交通和贸易研究司副司长张泰坦言,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还存在监管不到位、资金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还有些基金涉嫌参与非法集资的现象。对于肯雅隆杰出资民联谊总会目前所做的工作,张泰认为,现在最重要的是要让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了解到民间借贷领域的创新工作。“要让决策者知道民间的建议,这样才能把服务范围扩大。”张泰坦言。
实际上,对于民间借贷领域的从业者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如何看待那些不能碰的“红线”。有关专家坦言,什么是非法?什么是合法?只需掌握一个原则,即是否会涉及公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到目前为止,许多领域对民间资本的放开仍停留在半遮半掩的状态中。
工业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副局长黄利斌认为,对民间资本的进入,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障碍,但因为没有实施细则,致使庞大的民间投资仍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无序涌动,这无助于民间投资的正常发展。因此,应该尽快为民间资本进入众多领域提供合理合法渠道,并提供法律法规的保障。
山东省金融办金融稳定处处长胡成立表示,山东省政府即将制定出台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可以想象,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营资本、民间投资一定会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对话
胡汉民:“民间借贷不能一味遏制”
《中国经济周刊》:目前国内的民间借贷领域还处在一个灰色地带,很多问题都亟待规范。您觉得应该如何规范?
胡汉民:事实上,我们从创业之初到现在一直在关注行业规范。民间金融这个行业要规范、要发展,不仅要通过国家出台政策来约束,从业者还要自律。肯雅隆发展6年来,逐渐发现民间借贷的需求量很大,从业者很多,但外界都是用规范与否来形容这个领域。遗憾的是,直到目前,民间借贷这个领域仍然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所以它就很难谈及规范。
这也反映了行业在发展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服务不专业致使行业鱼龙混杂、竞争无序化引发利率畸形提高,监管不到位导致非法现象横行,导向不明确使得资金无序流动。但民间借贷服务作为市场化的产物,不能一味加以遏制,作为对经济建设的有效补充,更应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引导其走向规范化的道路。
《中国经济周刊》:PPE模式究竟会给投资者带来哪些益处?
胡汉民:民间借贷虽然自古就有,但在社会经济发展促动下,已逐渐升华为一种民间投资形式,成为老百姓经常使用的一种理财工具,但是民间借贷的安全性不容忽视,从“中介+担保”模式开始,肯雅隆对民资市场运作风险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在邀请近百名专家顾问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最终推出PPE模式。
就国内市场来说,大量民间资本总体比较分散,这就决定了很多投资散户想去对接,私募股权门槛较高,而从事一般的民间借贷投资不仅无法对接、消化那些大额项目,而且也无法完全规避潜在风险。肯雅隆推出的PPE模式,介于民间借贷和私募股权之间,凭借权益划分所带来的集中理财优势,能够引领投资者及时对接大额投资项目,直接激活闲置的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投资者、从业者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将起到共赢的作用。
民间借贷范文5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什么案件,主要看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而定,一般是属于民事纠纷,但涉及到诈骗、非法集资等就是属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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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范文6
【关键词】《贷款通则》 《放贷人条例》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近两年来,陕西省榆林市借贷危机问题凸显,造成榆林借贷危机的因素比较复杂,有经济、政治、法律因素,也有民众盲目投资的因素,对该问题的解决不应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而应从不同层次“对症下药”,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下面笔者就从不同角度,结合榆林现状,提出建议,以期为应对榆林民间借贷危机提供借鉴。
国家宏观层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修订《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借贷理论和相关规定,民事性民间借贷只需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性法律规制即可,纵使借贷合同是有偿的,也不会改变其民事性特征,因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合同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后者则具有了商主体的特性,必须经过法定机关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的借贷业务。更何况,有偿和营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商事性民间借贷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营利性、连续性与持续性特点。而在民事性民间借贷中比较特殊的就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我国《贷款通则》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及六十一条规定,否认了非金融企业的贷款主体资格,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企业贷款的一律否认。在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纽约州《放债人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偶尔的借贷行为,不需要企业必须具备放债人资格,因为以营利为划分标准,这种行为可以不认为是商事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
因此,建议我国的立法中,应逐步放松对企业之间借贷的管制,如有合作关系或投资关系的企业,确系因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借贷的,不应否认其借贷合同的效力。当然,放松管制也应是适度的,完全放开企业借贷的话无疑会威胁到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因此,法律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应通过列举的方式放开部分,保持普通的监管即可。而商事性民间借贷,则需要由专门的商事性立法来规制和引导,即笔者将在下文中分析的《放贷人条例》。但《贷款通则》对贷款人作出严格限制,即要求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这与《放贷人条例》对贷款人身份界定存在冲突,正是《放贷人条例》未能通过的首要法律障碍。由此可见,《贷款通则》相关放款人资格的修订,不但涉及到民事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也关系着商事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因此,《贷款通则》的修订对民间借贷立法的完善至关重要。
加快《放贷人条例》的出台脚步。国内立法领域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诸多不足。2008年以来,人民银行就开始起草《放贷人条例》,以对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至2012年两会召开前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审核已经是第五稿。这些举措,体现了我国对商事性民间借贷领域的关注和重视。笔者认为,如果《放贷人条例》颁布,其应该重点规制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确定放贷人的市场准入机制,坚持“只贷不存”原则。《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对放贷主体资格的放宽,即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注册开展放贷业务。但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要获得放贷人资格,必须要具备成熟的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从而确保金融领域的安全与稳定。
首先,放贷人注册资金的准入门槛不应过高,可以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类和股份有限公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万元和1000万元。当然,也有学者提出,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以更好地鼓励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发展,促使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
其次,申请人的资格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查,应该学习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对申请人或者公司的高管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查看其信贷记录及犯罪记录等。通过对“软信息”的严格把关,为金融安全网的构建打好基础。
同时,必须坚持“只贷不存”,放贷的钱必须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可采纳有些学者的观点,在《放贷人条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他的放贷资格”。
第二,实行利率有上限的市场化,预防高利贷犯罪。“无利不起早”,民间借贷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利率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全球经典的民间借贷金融立法之一就是香港《放债人条例》,而其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对我国立法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该条例主要利用刑事惩罚的方式打击高利贷犯罪,其中设定了两个高利贷界限,即年息四分八厘和年息六分,放贷人会因为违反不同的利率限制而遭受不同的惩罚。其中,若利息超过六分年息,就属于放贷人违反其中第二十四条,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能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年”;若利息超过四分八厘年息,属于违反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交易属欺诈。其规定明确了利率的上限及相关行为人的责任,使法律的操作性增强。鉴于此,人民银行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也应结合我国经济、金融等各方面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上限,在该上限范围内允许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从而在保障金融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给民间借贷充分的自由和空间,使其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探索担保模式,规避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模式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借款人往往是没有资产用于抵押或质押,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选择融资门槛较低,手续便捷的民间借贷。因此,保证担保这种以保证人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就倍受青睐。而保证担保的风险大小则取决于保证人的信誉程度,像陕北榆林、鄂尔多斯等地,当“全民放贷,全民受害”的情形出现之后,保证人的信誉已然解决不了担保问题,因为无论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都有可能是“跑路”者,其中曾经有实力、口碑好的老板比比皆是。因此,为了能有效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保障放贷人的权利,创新担保模式亦是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而实践中出现的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担保模式创新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的性质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和对他人发放贷款的业务。当然,对于该中介机构必须通过相关立法确立其合法地位,同时加强对其监管,从而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安全性。多人保证贷款及辅助担保的担保模式属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推行的一种创新担保模式,该行的此种担保模式将小企业贷款偿还责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挂钩,从而促使企业经营者谨慎投资。甚至要求以个人的“无限责任”担保企业的“有限责任”,由其夫妻提供共同担保。因此,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成立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为民间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服务。因此可以借鉴泰隆银行的成功经验,并不断探索和完善。
地方政府层面―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
据了解,《放贷人条例(草案)》几年内被修改了四五次,至今还是因种种原因被搁置。有学者指出,至上而下推行金融改革有种种阻力和困难。鉴于此,陕西省人大或者政府,甚至榆林市人大或政府也可以借鉴鄂尔多斯市的经验,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来应对当前的民间借贷危机,引导日后的民间借贷,使其发展更规范、更合理 。
2012年6月5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属于国内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首部文件,也享有国内首部“地方性民间借贷法”的美誉。该《暂行办法》的亮点有以下四点:一是主动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二是明确放贷人不得用非法集资等资金进行放贷,只能利用自有资金展开放贷业务;三是探索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推动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展开;四是允许自行约定利率,默认利率市场化。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鄂尔多斯引领了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的潮流,将民间借贷的事后救济变成事前规范与引导,是探索地方性办法解决地方性问题的有效途径。
陕西省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中,主要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强调民间借贷合同的规范性。在榆林市范围内,民间借贷基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贷双方可能关系密切,碍于情面或者出于信任,少则几千多则数百万的借款,可能一个电话就能搞定,没有任何书面的协议。而且好多人不习惯银行的转账业务,喜欢现金交付,连银行的存款凭条都没有,借贷危机爆发后,信任危机也随之而来,而此时的出借人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当然大部分民间借贷合同的表现形式基本上都是一张简单的借据,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利息3分/月。李四,2010年6月1日。”关于借款金额,基本没有人会出错,但有些人会忽略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时间,为借贷纠纷埋下隐患。因此,借贷双方最好订立完备的书面协议,以减少纠纷,保障自己的权益。借贷合同应包括的内容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是否有偿,有偿的话,具体利率及结息方式;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设立、完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提供登记备案和配套服务。温州金融改革和鄂尔多斯对待借贷危机的《暂行办法》都涉及到了一个共同的方案,即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该登记中心在性质、功能上基本相同。登记中心并非行政机关,也非由行政机关创设,而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具有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特点,为借贷双方提供登记备案和配套服务。当然也有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的约束力提出怀疑。只要在温州登记中心有过备案的民间借贷,通过中心的相关证据,公检法系统将在同类案件中优先办理,开启所谓“绿色通道”。
鄂尔多斯的《暂行办法》也有相关规定,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关系法院优先受理。首先,其效力的优先性是否符合规定也值得探究。类似的《暂行办法》其效力只是地方规章,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具体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来体现和实现的,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其效力位阶是高于地方规章的。因此,经过登记的民间借贷可优先受理的规定仅限于地方的应急阶段的措施,不具有普遍性。其次,登记备案的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只要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即使未进行登记备案,人民法院也不得拒绝受理,因为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借贷利率不超过标准利率的4倍,该民间借贷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最后,备案登记中关于借贷双方的隐私保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因为登记中心的性质为中介机构的法人,其保护客户信息的工作也需相应的监管。因此,登记中心这一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摸索,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中介平台的作用和功能。
尽管经过登记的民间借贷在司法领域的优先效力值得商榷,但在地方范围内,在应对危机的形势下,其积极作用是非常显著的。首先,在形式要件上,该登记中心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规范的格式化民间借贷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借贷双方因约定不明确而出现纠纷的几率;其次,登记中心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对方的资信状况,尤其是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资信信息,为贷款人在贷款选择时提供参考;再次,在地方范围内,经过登记的借贷纠纷,法院给开绿灯,可优先受理;最后,登记中心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驻登记中心,不但能及时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有效防范纠纷的产生,而且可以为发生纠纷的双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在借贷危机爆发后积极到各地进行调研、学习,并于2014年3月19日成立了省内首家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主要有以下五类窗口:民间借贷登记、法律咨询、公证、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为了提高公信力,该中心由政府主导。除了提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外,神木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还提供各种民间融资需要的配套服务,专门设置法律服务区域,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民间借贷公证等服务。这无疑是榆林市神木县积极进行金融改革的有益探索。
坚持用自有资金放贷,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还是决定,必须坚持放贷人“只贷不存”的原则,即放贷人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行为,保证放贷资金是其自有资金。通过这种强制性规定,从而有效预防集资类犯罪,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障民众投资的安全性。当然,其中的具体规定和监管措施都有待于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实践的不断探索、创新、发展和完善。
要预防民间借贷危机,必须变“堵”为“疏”,从根本上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当然,当前应对民间借贷危机情况紧迫,“自上而下”立法可能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陕西省人大、陕西省政府或者榆林市政府可以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制定类似《暂行办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等,“自下而上”进行金融改革,使榆林尽早度过借贷危机,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当然,该问题已然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或者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地方社会问题。因此,要解决该问题,国家和政府必须多管齐下,从经济、金融、法律、社会等方面着手,进行综合应对和改革。在此,笔者只是结合自身认识,将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榆林应对民间借贷危机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