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的作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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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的作文

有关劳动的作文范文1

我市自1997年开始实行劳动年检制度以来,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局、总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共有三万二千多个用人单位参加了劳动年检。劳动年检对规范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做好1998年的劳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1997年劳动年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要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各区、县劳动局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应将1997年未参加劳动年检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列为劳动年检的重点。劳动年检工作可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审核、办理招工手续、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指标和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10号令),决定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年检内容。各单位应将已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数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分别填写在《劳动年检证书》的“职工基本情况”栏中的‘其它人员人数’及‘空格’项下。

三、在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实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之前,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检时,应将这些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列为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为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基本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样式附后)。对参加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央、军事部门、市属、区(县)属、街道(乡镇)属、无主管部门及所有制性质分类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单位应将用人单位劳动年检的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

五、建立《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后,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留存和存档的《劳动年检证书》(红字头单行本)从1998年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开始暂停使用。

六、关于劳动年检的时间,《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已作了原则规定。对于一些已做好劳动年检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了自检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这些用人单位劳动年检的审核或认定工作时间可比原规定的时间提前进行。

有关劳动的作文范文2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1991〕81号令)规定,现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应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招用人员申请书;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员身份证;

    4.招聘合同书。

    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报单位答复,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说明。

有关劳动的作文范文3

    你单位《关于原军工总公司改组为集团公司后总部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函》(委人字〔1999〕93号)收悉,为妥善解决改组后的军工集团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参统时间。同意各军工集团公司自批准成立之日(1999年7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请尽快到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二、个人帐户补建。为保证职工离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不因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变而降低,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职工需补缴1992年10月至参统前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新老制度的衔接。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和军工队伍的稳定,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参照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时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执行的意见。即你单位参统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退休费计算办法(简称原办法)与北京市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为5年。具体为:过渡期内退休的职工,在计算其退休费时,可用原办法与全市统一办法比较,原办法高于统一办法的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标准逐年递减,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后退休的职工,执行全市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有关劳动的作文范文4

一、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缴费原则

《国务院关于建立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根据这一原则,各地分别制定出具体的缴费管理办法,一般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保费。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计算。缴费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部分免缴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1)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与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和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与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及其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及生活补助费等;(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之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及其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缴费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核算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一方面,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是否能准确在核算职工工资总额对缴费十分重要。但是,由于一些企业,尤其是很多的中小企业的财务核算制度不是很健全,对职工工资的核算也不够规范,有的企业职工工资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更是增加了核算职工工资总额的难度,到最后一些企业干脆以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或其60%直接作为本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标准,造成医保费缴纳数据的严重失实,而在这一过程中很多单位少缴了医保费,造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中职工薪酬的核算口径不是完全一致,企业在计算医保缴费基数时还要参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职工薪酬数据进行调整,无形中加大了计算的难度。例如,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职工福利支出是纳入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但职工福利支出却不包含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范围内,所以企业在计算缴费基数时要作相应的调整。

2.企业提供虚假财务帐表,故意降低职工工资总额。由于在现行医保制度下,医保缴费与待遇之间没有体现相关性。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对同一制度内所有参保人群来说是平等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都是一样的,并不因缴费的多少而出现待遇上的差别。这一点在目前的医保制度下很难发生改变,因为我国的医保制度要体现社会统筹、服务大众的宗旨,所以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做到商业保险那样精确的计算,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对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参保单位的缴费积极性,特别是工资水平高的参保单位意见会比较大,认为自己承担了更重的缴费责任。于是一些企业便通过编制虚假财务帐表等方式,人为地降低职工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少缴医保费的目的,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流失。

三、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稽核的思路与方法

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了保证医保费的按时足额征缴,从而保证广大城镇职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加大医保缴费稽核的力度非常有必要。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医疗保险稽核可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应建立定期稽核的机制,同时将在定期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要作为重点稽核对象,增加稽核的次数和力度,对有群众举报反映少缴、漏缴医保费的单位更要集中力量重点稽核。

医保缴费金额是由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决定的,所以缴费稽核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少报参保人数会使一些人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所以大部分企业不会在这方面作文章,而只会通过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来达到少缴医保费目的。因此,对职工工资总额核定情况的检查就成为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稽核的核心内容。具体应注意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参保单位对职工工资总额核算资料是否齐全。医保经办机构应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工资表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资料;通过查阅相关账册和凭证,判断缴费单位对职工工资的核算资料是否齐全,资料对职工工资的核算记录是否完整。

2.参保单位对职工工资的核算数据是否准确。许多缴费单位为了减少费用支出少缴医保费,将一些工资性质的支出不通过职工工资项目核算,而是直接记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如一些非按月发放的津贴及加班工资等未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医保基金稽核人员应对参保单位生产成本及管理费用等科目的账册及 报表进行核对,发现未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的工资性支出,应要求参保单位对工资总额作出相应的调整并补缴相应的医保费。

3.参保单位是否存在非货币性工资支出问题。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升级,工资支付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如一些企业对部分高管人员发放股权工资,还有的企业以生产的产品作为工资发放给员工,这些非货币性质工资的货币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医保缴费稽核过程中,要对这些形式的工资选择合理的记价标准,尽量准确地测算出其价值,从而为核定医保缴费基数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