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音练习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发音练习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发音练习

发音练习范文1

咽音发声练习

一、咽音产生背景及对咽音的认识

“咽音”是将发声的共鸣腔体扩大,在咽部形成特殊能调节的发音管,声带在“贝诺利氏”气息作用下缩短变薄产生金属般(美妙、刚强、脆亮)的音响。它起源于意大利,上世纪40年代传入我国,五六十年代,林俊卿创办了“上海声乐研究所”,专门研究和教授这一科学的发声方法,并根据中国歌曲的咬字、吐词、行腔、韵味的特点有效应用于科学的发声方法,赋予了“咽音”唱法新的生命,使它成为中国声乐中一朵洋为中用的奇葩。在一些书籍以及网站就“咽音”这一话题也做了很多论述,提出了咽音发声练习法这一概念。通过学习和实践,笔者认为关于咽音应给予一个准确定位。事实上迄今为止,在声乐演唱中应有四种唱法,即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流行唱法和原生态唱法,而咽音在实践练习中,四种唱法都有运用,而且对提高演唱水平都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从咽音的定义和练习方法及其成效来看,咽音实际上是一种练声方法,贯穿于整个声乐学习过程中。

在声乐教学和学习中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歌唱发音训练,另一部分是声乐作品演唱。有学生经过长期学习却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歌唱状态,急功近利,没头绪地琢磨导致歌唱出现许多毛病,更有甚者学到最后不会歌唱了,耗时长,进步慢。例如,发喉音、口腔音,白嗓训练,最后演唱作品时却字不正、腔不圆,缺乏感染力,无法尽情表现和发挥作品的艺术效果和情感内涵,难以打动听者,即使较为聪明的学生通常也只是靠模仿和悟性学习,因此难以做到准确和有效。而我国“咽音学派”泰斗林俊卿博士的“咽音发声练习法”为声乐爱好者找到正确的歌唱状态和解决学习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供了颇有成效的解决方法。这个方法是从美声发声的本质入手,运用科学的研究手段,通过“无声的”和“有声的”练习,比如甩摇下巴练习、舌成沟状练习、抬头张嘴练习、“蛤蟆气”练习等方法,使得学习者的声乐演唱技巧飞速提高,这样的效果是普通练声方法难以达到的。

二、咽音在各种唱法中的作用

咽音发声练习主要有无声练习和有声练习两种方法,它是声乐理论研究中的一种特殊的学科,对各种唱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笔者就咽音发声练习在各种唱法中的应用,结合实际教学具体论述如下。

(一)咽音发声在美声唱法中的作用

咽音在美声唱法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在高音演唱中被频繁使用。它还被应用在歌剧和艺术歌曲的高音演唱中。众所周知,美声唱法需要打开人体的共鸣腔体,使声音圆润、有力、通畅、透亮。但演唱高音时由于人体声音条件的限制,当演唱到一定高度时,人的腔体共鸣就超出了能够自然控制的范围,要想发出宽厚、圆润而干净的声音就有了相当的难度,这时,为了保持声音的完美,就需要咽音唱法,以保持高音的浑厚、明亮。

(二)咽音发声练习在民族唱法中的作用

1.民族唱法中的咽音发声练习

民族唱法要求声音集中、靠前、明亮且圆润,而咽音唱法都促进这些特点的体现,所以它在民族唱法中也有重要的效用,并且对表达民族歌曲有较好的效果。

比如跟随笔者学习的一个女高音学生,善于演唱民族歌曲,笔者让她在演唱《玛依拉变奏曲》时就结合运用了一些咽音发声的技巧,尤其在花腔部分,为了使她的声音跳动得更灵活,利用咽音发声增强了小咽壁的力量,使声音更富有弹性。而在整首歌曲的演唱中,过去她的声音偏散而且不太结实,这就给充分表达这首歌曲的意境造成了限制,声音不结实使旋律缺乏流动性,声音不能传远,对表达一首8\6拍子的作品,唱出圆舞曲的风格特点就有难度,咽腔力量薄弱很难控制好声音的流动性。后来经笔者探究尝试着给她指点,有效地将咽音发声的技巧应用于她的实际演唱中,使她明显感到咽腔的力量较原来增强了许多,无论高声区还是低声区,咽腔始终都能感觉到是“立”住的。在此基础上又让她加大了用气量,这样唱出的声音是流动的,声道是垂直的,头腔共鸣的效果也更明显了,逐步地找到了圆舞曲那种回旋起舞的感觉。

又如,笔者的另一个学生过去在演唱《鸟儿在风中歌唱》一曲时,低声区音色偏暗且发虚,高声区又很容易喉部用劲,舌头会不自觉地“拱”起来,严重影响声音的质量。如果增加用气量咽喉就会不自觉地开大,导致声音发抖。笔者尝试把咽音发声的方法加入到对她平时的声音训练和作品完成中,简单地概括就是努力找到“叹气”的感觉,在哼鸣的基础上演唱,不断地进行“吐舌头”练习,尽量让她的舌头放松,后来又尝试让她提调、朗诵歌词,找到真假声的融合点,更多地运用“丹田气”。实践证明,经过这些训练,过去的一些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她可以很自信、很松弛地投入到演唱当中去,不再有技术上的负担了。

2.戏曲演唱中的咽音发声练习

咽音具有金属色彩,由真声机能、咽音机能、真假声机能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歌唱嗓音机能,在我国戏曲声乐中被称为“膛音”。利用咽音可以很好地找到鼻腔共鸣,例如,笔者在教学生演唱京剧《女起解》中的《苏三离了洪洞县》选段时,就让他们充分去找头腔的共鸣,真正做到声音从头顶“飞”出去的感觉,“苏三离了洪洞县,将身来在大街前”的“苏”字,一张口就要将声音越于头顶之外,铿锵有力,威仪万千,将所有的注意力都吸引到将要为观众讲述的故事当中去。到后边的“来生变犬马我就当报还”中的“犬”字和“还”字的拖腔,要用到鼻腔共鸣音,使韵味深沉、凝重,来表达角色诚恳而坚定的决心,使得剧目的艺术魅力大大增强。

(三)咽音发声练习在流行唱法中的作用

笔者曾经很久都不敢去触及流行歌曲,虽然平时也比较喜欢,但总有一种力不从心的感觉。用真声去唱,觉得声音发白,而且偏扁,缺乏美感;用假声去唱,声音又很空,苍白无力,风格更是顾及不得。但当笔者尝试将咽音发声的方法运用其中时,便豁然开朗,唱起来得心应手。例如在演唱《再活五百年》和《拯救》时,低声部用了咽音中的一些气声的方法,“说”的感觉多一点;到了高声区就用咽腔的力量贯通胸部和头部的共鸣,使音色既有一定的明亮度又有一定的厚度,还不失流行音乐中的温润,个别地方需要一些较为狂野的音色,也可以轻而易举地调动起来。

这里必须要强调,将咽音运用到演唱中有画龙点睛的效果,要用得得当、用得正确。也就是说在声乐演唱中带有适当的咽音成分,音色会更美,更加吸引听众。

结语

通过对咽音发声练习法的论述,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了咽音发声练习对教学和声乐学习的重要作用。将咽音发声法运用于歌唱艺术中会更加有利于唱法多元化,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无论什么唱法都是人们用来表达情感的一种手段,语言是途径也是基础,歌唱也是用语言来演绎的,咽音发声练习会帮助我们找到语言的感觉,这就是其宗旨。耐心地开动脑筋去学习,去做咽音发声的训练,相信会有很大的收获。

参考文献:

[1]冯葆富.艺术嗓音医学论文集[M].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1997.

[2]林俊卿.咽音练声体系[M].香港:香港出版社,1981.

[3]林俊卿.咽音练声的八个步骤[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85.3.

[4]林俊卿.唱歌发音的科学基础[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

发音练习范文2

一、呼吸方法

自然式呼吸是最常用的呼吸方法,但这种呼吸很浅,不利于歌唱。歌唱的呼吸是比较深的腹式呼吸法,即气要吸到腰的周围,上腹部(肚脐以上包括肚脐那一圈,肋骨以下,包括整个胃部)保持膨胀、饱满的感觉,下腹部(肚脐以下系皮带处,也就是肚脐以下约3个指头处)微微地、一点点地、慢慢地向里、向上收,使气息均匀、慢慢地呼出来,保持时间越长越好,唱歌时要一直保持这种状态,声音完全由气息来控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声靠气传”。呼吸的关键在于“保持”,也就是指气息保持流动,而不是保持一种僵化的姿势。

具体来说,实践训练步骤应是:躯干站直,胸部放松挺起,腿不要弯曲,面部放松,不要有意识地去吸入大口气,而是直接用下腹的动作来数1(是口中念出来),数完后,下腹立即回复原状,然后再收下腹数2,再回复原状,如此反复,数到10或20,让下腹灵活而有弹性,反复地收腹、还原,使下腹形成“自动换气”,因为在下腹还原时,气息已自动吸入,把吸气练成下意识的动作,其好处在于“气口”的灵活性,另一好处是无吸气声。数1、2、3、4、5的节奏可由慢而快。开始阶段下腹肌肉感觉会有些酸,这都是正常的,当快速练气适应之后,可用连续数123或12345或12345678910,再逐步从1—10,或到30,最多可数到50,下腹肌始终处于收缩状态,这就是锻炼“保持”的一个基础。

二、喉咙的打开

所谓打开喉咙,是喉咙处于刚开始打哈欠的吸气状态,就是喉咙打开的状态。西洋传统唱法要求在低喉位上打开喉咙,这需要长期的训练才能做得到,这如同芭蕾舞强调演员一定要用足尖站起来跳舞情况相同。流行唱法不强调这一点。打开喉咙的具体含义是喉、舌的对抗,流行唱法至今有很多歌手仍是打不开喉咙的,特别在高音区,用高喉位而不造成声道阻塞在流行唱法中是相对允许的。在流行唱法中,打开的目的不是为了共鸣,而是防止声道阻塞。但就效果而言,适量的打开喉咙对演唱歌曲的效果是相对积极的,所以,打开喉咙这种基本功在流行唱法的训练中的地位较西洋传统唱法不是更重要,但仍然是不可忽视的。

三、发声训练

发音练习范文3

一、我国餐饮业发展的特点

我国餐饮业的发展主要有一下几个特点:1、成功的连锁餐饮企业都有与其相匹配的企业文化餐饮业属于服务业,消费者在消费时除了考虑饭菜的味道,也会考虑心里上的需求和满足。因此,一个餐饮企业想要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除了产品质量要得到保证外,还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品牌和文化宣传。从各方面提高企业整体形象和档次,重点是要打造企业品牌,建立企业自身的经营文化并推广开来,为大众接受。当然,作为中餐企业也不能完全照搬西式快餐的经营方式,毕竟中西方文化差异很大,完全照搬不但没有自身特点,也与销售的产品不匹配。不过在经营中可以学习西式餐饮中好的部分,例如分餐制———既干净卫生又不浪费,更符合现代的理念。2、连锁餐饮企业的竞争核心在于标准化经营纵观全球有名的连锁餐饮企业,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必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化经营模式。我国连锁餐饮企业与之相比在管理理念、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硬件支持甚至员工的招聘和培训方面都有较大差距。餐饮连锁企业的经营,不单单要求充足资金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标准化的操作及原料供应,现代化信息系统和物流系统的支持。因此,连锁餐饮企业虽然在竞争上占据优势,但其经营管理的难度也远远大于普通的餐饮店面。

二、中式餐饮连锁企业的标准化

中式餐饮企业的标准化主要有三方面:产品、服务和管理。其中,管理是基础。1、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标准化中国社会中往往更重视人情,但对于一个连锁企业而言,如果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不能严格执行,则使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因此,首先要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不论任何人任何时候都要按照制度执行。此外还有对于工作流程的标准化:将原本的工作流程进行拆解分析,将原本复杂的工作过程拆解成单个简单的步骤,对于每个单独的步骤都要有具体的要求。事实上,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意味着给予每个员工明确的分工,分清责任提高效率。2、服务的标准化现在顾客对于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我国大部分餐饮经营企业在服务方面都只能说是差强人意,甚至经常会出现顾客因为对服务态度不满意而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的事件。相比而言,海底捞连锁就有很多可取之处。海底捞最出名的就是它的服务:顾客在等位的时候有免费瓜子点心,服务人员还会提供美甲、擦鞋等服务;用餐的时候服务员会主动拿眼镜布、手机套给顾客以防弄脏眼睛手机;在洗手间备有擦脸油、护手霜、牙膏、牙刷、剃须刀,甚至还有绑头发的发卡等等,用来满足不同顾客的需求。应该说,他们提供的服务远远超出了顾客期望。虽然不可能所有的餐饮业都做到如此,但至少可以做到在顾客面前保持始终如一的态度。3、产品的标准化产品的标准化要求不论何时不论何地提供给顾客的产品都是一样的。其实标准化给企业本身带来的好处很明显:有统一的标准,便于管理和判断;便于企业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便于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等等。但中式餐饮本身与西式餐饮存在巨大差异,标准化难度很大。中餐要求色香味俱全,并且每位厨师都有自己的风格,就算按照同样的菜谱制作,菜品的味道也会有差异。因此,想要做到连锁经营,同时还保持所有的店面有相同的风格,就必须对中餐的制作进行科学分析,使之成为标准化的流水作业。对于菜品中重要的部分可以考虑统一制作统一配送,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能确保各店面味道达到统一。餐饮标准化要求最终产品的量、味、色等在送达顾客面前时不走样,这就要求从最初的原料生产开始到最终的产品装盘为止全部过程的相互配合,其中包括原料的生产、加工、物流等。这必须有一个严密的信息管理系统指挥控制。为保证原料或半成品的标准化,可以考虑采用目前在西式连锁餐饮企业中大量采用的中央厨房模式。中央厨房是一种典型标准化、工业化的餐饮运营模式,拥有批量采购、标准化生产、统一配送、科学管理的特征。在产品品质控制、食品安全保障和规模经济等方面的作用已受到业界一致认可。连锁企业如采用中央厨房进行采购和加工、配送,就能够做到标准化规模化,同时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和库存成本。随着餐饮业竞争的不断加剧,连锁经营已经成为餐饮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整合更多资源,达到规模化标准化,企业才有在市场中与其他大型连锁企业抗争的实力。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发展的最佳选择。

作者:续笑嘉 单位: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经管系教师

发音练习范文4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正逐步地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网络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场所。网络的开放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网络中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内容丰富,同时又为信息的交流、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广阔的空间。例如: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尤其是免费邮箱服务)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随着人们对电子邮箱服务的依赖越来越强的时候,人们慢慢发现自己的电子邮箱开始每天会多出一点无用的广告邮件,渐渐地越来越多,甚至有的用户电子邮箱中的广告邮件由于来不及清理,导致了电子邮箱的崩溃。更有甚者,有的广告邮件本身就带有病毒,会导致用户的计算机染上病毒,从而给用户造成了很大地损失。而当用户打算向发信人拒收此类广告邮件时,常常会发现寄发电子广告邮件的地址通常是伪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 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 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 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广告商势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网络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 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 V Nissan 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 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 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网络,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二) 在具体做法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1、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和网络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

2、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加强对网络的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网络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网络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8月28日。

发音练习范文5

并联现象中最先“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串联现象中最后“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因和条件的区别全在于出现的时间不同。在此基础上,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等,都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 内外因关系 逻辑方法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研究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经济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内容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研究,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理论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分析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通常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关系是“现实”关系,只有在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已经发生之后,我们才说,原因A和结果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逻辑推理”是一种“理论”推导,它不需要任何现实性做支撑,条件就必然蕴涵结论。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则A包含于C。就象初等数学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却不具有这种传递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却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结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就象西欧封建社会中的等级关系那样: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当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结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样。但如果这样理解因果关系,那么秦始皇统一中国也许就是两千多年来一切社会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终原因就都是自然界本身。这样理解因果关系,就丧失了研究的意义。如果严格套用因果关系定义,可以看到这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它才能够解释和预测现实。逻辑推理尽管是理论上的,也许正是由于它是理论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由现实予以证实和证伪。实际上人们也正是这样利用逻辑推理来探索因果关系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经常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与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结论称为“结果”。问“杀人案有结果了吗?”答曰“有,是张三谋财杀人!”这里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杀人结果”的“原因”,它应当属于逻辑推理的“结论”而不是现实中因果关系的“结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医院就诊,由于就诊人都是因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据李四就诊推断他患了病,既由“就诊”这一条件得出了“有病”这一结论。但在平时,我们会说“因为我看见李四就诊,所以李四有病”。这样的表述,“就诊”好象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颠倒了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在分析“因为……所以……”这样的表述时,一定要搞清它是逻辑推理,还是因果关系。

四、复杂因果关系分析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说,有时出现“多因一果”,有时出现“一因多果”,还有时出现“多因多果”。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情况呢?

1、“多因一果”关系分析:

从逻辑上说,多个条件得出一个结论的情况很多,但只要引入时间因素“降到”现实中来,可以看到所谓“多因”,实际上只有一个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条件,就象串联开关和并联开关中只有一个的变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条件一样。还有一个简单例子是有人认为“父和母都是儿子的原因,并且不分先后次序”,即两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但这是由于没有正确应用概念产生的缺陷。严格说来,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都应当是动态的,而父、母及儿子都是静态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结果”的要求。父母的“结合”与儿子的“出生”才是动态“现象”,它们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的要求。所以正确的因果关系表述应当是,“父母结合是儿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间仍然是“一因一果”关系。

另外,笼统地看待结果却具体地探索原因,也会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例如,笼统地认识社会,会得出“社会秩序混乱”这一结果,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宏观的“现象”。如果在同一层次上分析原因,应当有一个宏观的术语表示“原因”。但实际上,到现在人们甚至还没有试图用一个宏观术语来表述这一宏观原因,于是只好谈论(许多)具体原因,由于具体原因很多,实际上无法统计,人们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认为“多因一果”情况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层次上认识问题,就可以认为“社会秩序混乱是人的活动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层次认识问题,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还有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条”(一连串的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中间环节中出现的“结果”都作为最后结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情况”。例如,人们往往把一个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产生这个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个人的“出生”作为结果,父母的“结合”应当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结合则是“父亲”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结合则是“母亲”出生的原因……

有人认为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布什战胜克里而连任总统,是亿万选民投票的结果,其中每一个投布什选票的选民都是布什当选为总统这一结果的“原因”。所以是亿万原因引起了一个结果。但如果我们引入时间因素,设想每个选民在不同的时刻投票,那么决定选举结果的是其中某一个选民的选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没有反败为胜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当选总统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选民则只是这一结果出现的条件(尽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条件),此后投布什选票的选民,实际上在“布什当选总统”这一结果现象中没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选票总数作为“结果”,当然每个选民都起了作用)。但在这一事件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也没人进行这一分析。

2、“一因多果”关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况与“多因一果”的情况正好相反。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连续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最初因果关系之后,结果作为原因又引起的结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结果。例如一个(对)祖先可能有许多直系后裔,如果把每个后裔都作为“结果”,就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

其次,宏观地认识原因而微观地认识结果,则是“一因多果”的更为普遍的情况。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当然会引起许多具体结果。因为人口有几十亿,每个人都要活动,都会引起相应的结果,于是也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观模型“总电闸断开”与“每个用电器停电”之间的关系表示。这显然是在不同层次上认识问题造成的。如果我们限定在同一层次上分析问题,就可以说,“总电闸断开”是原因,“全局停电”是结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关系。

3、“多因多果”关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现象,实际上是一因一果关系的复合。只要从结果中分解出单一结果,则不难在原因中分解出对应的单一原因。例如,厨师在做汤时使用了很多作料,汤的味道鲜美可口。鲜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许多单一的“味道”组合而成的,我们可以把它分解为单一味道分别加以研究。我们假定该汤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种,再分别探讨,这五种味道是如何产生的。也许我们发现做汤前只加入了两种调味品,即食盐和五香粉。食盐是单一调味品,它产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种混合物,它由几种调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继续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种物质产生了苦味,哪种物质产生了辣味等等。于是在“物质”和“味道”之间就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定义

我们前面是从哲学上对因果关系进行定义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往往有不同的定义和认识。最典型的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园主人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喷洒了巨毒农药,导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们的严格分析,对“死亡”来说,“喷洒农药”、“偷果子”、“误食”是“串联现象”,最后一个现象“误食”,应当是死亡的“原因”,而“喷洒农药”、“偷果子”则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责任的标准是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由于果园主人违反了农药使用规定,主观上有过错(民事上不分故意和过失),所以就认为果园主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果园主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对付老鼠,我们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个鼠夹子,放置在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最后确实逮住了老鼠。对于这一结果来说,我们往往说,“安放”鼠夹子的行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结果。但这样说并不严格符合“因果关系定义”。根据我们的分析,“安放”鼠夹子时,结果并没有发生,所以不应该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触”到了夹子鼠,它才是引起结果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都称为“原因”。例如在公路边挖沟修管道,没有作出明显标记,致使晚上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无过错,就认为挖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按照因果关系定义,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有关“条件”。

六、回到问题

利用因果关系基本模型,可以对日常生活中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情况作出分析和解释。例如所谓的主要原因,是把“条件”都作为原因,根据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区分;间接原因,则是原因的原因或条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条件)的来源,把来源“偶然”的原因称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讨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围内无法再继续探讨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称为“终极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围,任何事物的终极原因都是自然界本身。所以脱离一定范围,终极原因的探讨就毫无意义。

历史学家总想探讨社会发展的终极原因,这一想法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既然要探讨终极原因,就应当限定范围,确定探讨到什么程度为止。美国经济学家诺思就探讨到“人口的自然增长”。应当说,在社会科学的界限内,这一原因确实可以称为“终极原因”,因为再往前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属性,这就超出了社会科学的范围。笔者认为,古代中国社会的长期停滞根源于特定的地理条件,也是归结到在社会科学范围无法解释的界限为止。

还是回到我们的炸药仓库爆炸的问题上来吧!在炸药仓库爆炸事件中,根据我们已经阐述的原理,破坏分子“点燃”导火线的行为应当是原因;“炸药能够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保卫工作的“疏漏”,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坏分子发现,使他产生了引发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坏分子具体实施爆炸时,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仓库。从激发了破坏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卫工作疏漏是条件的原因,也可以称为“间接原因”;从被破坏分子利用接近仓库的角度看,保卫工作疏漏又是仓库爆炸的直接“条件”。

“内因外因”则是以某一事物作为界限,把界限内的各种因素(条件)都称为内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称为外因。笔者以为,把内因看成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也许在教育人们发挥主观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却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科学分析。用所谓“内外因关系原理”解释现实生活,则往往闹出大笑话。例如用石头去砸鸡蛋,结果当然是“鸡蛋破碎”。在“用石头砸”和“鸡蛋破碎”这两个现象中无疑存在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说“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没有人把“鸡蛋本身不够坚硬”作为“鸡蛋破碎”原因。

发音练习范文6

(一) 练习的定义

人类通过不断的实践活动从远古走向文明,一切实践活动都要通过练习而实现,在不断的探索练习中,人类走向了一个又一个的未来。练习也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一开始我们通过不断的练习习惯了直立行走,不断的练习使用火,到后来的做饭,开车,写字。都是要通过练习才能完成的,我们的生活中时刻都充满着练习,也同样需要练习。那么究竟什么是练习那?

在中文中我们通常讲的练习包括两层含义:“1是指:为了达到熟练的目的 或为了获得熟练技巧而经常进行某种动作, 其中强调做,尤指习惯地,经常地或一遍遍地做。如练习射击,练习钢琴等:2练习也是为了发展和提高一定的能力或技巧而作的某种事物,如:习题或作业旨在提高学生能力或检验他们对某一学科的理解而规定的作业。”1

(二)音乐教学中的练习

1、在音乐的教学中,练习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和教学的重要阶段。音乐教学中的练习通常是指为了发展和提高巩固一定的音乐能力和素养而做的某种重复。其中包括技巧性的练习,知识性的练习以及阶段性的练习。 音乐教学中的练习与其他学科的练习有着明显的异同。

2、首先在幼儿音乐教育中,音乐和其他学科一样,都是通过课堂教授完成的必修科目,所以音乐教学中的练习与其他学科比起来也有着很多的相同点,比如:练习的对象,目的,内容,以及练习在课堂上发生的时间等等。

再次由于音乐不同与其他学科的特性和传播和接受途径的多样性,决定了他与其他学科的不同。音乐教学中的练习也就远远不同于数学、语文课的练习。 由于音乐本身的特性和教学对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音乐教学中的练习所强调的是娱乐,参与,形式多样,由于接受途径的全方位性,音乐教学中的练习是形式多样的的,运用多感官的。比如说在音乐课堂上,学生们不需要反复书写所学的内容,或者作着厚厚的练习册,反而只是需要一起快乐的玩耍,或着舞蹈,去收获他们的知识。但是这并不是说音乐教学中没有书写练习,适当的情况下书写的练习也是必要的,但是所占的比例却远远少于其他学科。

3、 课堂练习:首先是练习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定义与普通的练体相同,但是发生的地点是在课堂上,时间受到了限制,只能利用课堂上有限的时间进行对教学内容的巩固。课堂练习是包含于普遍练习之中的,和其他的练习(练习课,家庭作业)相比更具有实效性,由于他发生的时间是在认知完新知识后马上进行的,所以对知识的巩固有着十分大的作用。

二、练习的方法

练习是音乐教学中的重要阶段,也是提升教学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自然在音乐教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那么练习的方法也成为了重中之重,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和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时也被认为成教学的好坏。音乐教学中的练习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究竟用什么方法进行练习主要是依据教材的特点、学生的水平、知识的前后连接、课堂的时间条件等方面因素而决定的。因此同一个教学目的和教材在练习中会出现多种练习的可能性,这主要有教师根据教学要求设计的。

(一)传统练习方法中的某些误区

我们所接触到的传统意义上的练习,通常都是对某一知识进行单一的反复性的练习,从而使某种能力得到提高,知识得到掌握,但常常与音乐严重脱离,枯燥死板形式单一。 所以带来了以下的问题以及所造成的后果。

1、机械重复,枯燥无趣

音乐练习中一味的机械重复,可能会造成练习效率低下、学生的兴趣有所丧失、远离音乐审美等问题。我们小学音乐教学的对象都是处于儿童阶段,从孩子的心理特点出发,机械练习比较枯燥,形式较为单一,不易让儿童产生兴趣,如果长期如此练习,学生会产生对练习的厌倦心理,练习的效果自然也比较低下。

2、流于形式

有的教师在设计练习时过分注重形式,这样的练习看起来形式很丰富,学生兴趣也很高,但是容易忽略了练习的目的和音乐的本质。这样的练习多是流于形式上的练习,而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对教学理念的片面学习都是这种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比如这样的一个节奏练习。

这个练习从语言入手,通过朗诵和小品表演的方式进行节奏的练习。从思想理念上到实现手法上,都是遵循了奥尔夫音乐教学思想的,但是如果进行仔细的揣摩就会发现,这个练习只是留于形式和表面的,只要反复进行朗读这个练习就会发现:某些地方节奏和词的节奏是无关系的,如乙说的第一句“太好了”用的是ta titi 的节奏,这个练习的设计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中国最基本的语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没有促进练习的顺利进行,还大大的阻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提高了练习难度。这样的练习是流于形式的,脱离语言的,脱离音乐的、脱离生活实际的,也是脱离自然审美原则的。

3、脱离音乐

音乐练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和练习音乐技能,所以音乐是音乐练习的主导,是灵魂。任何的练习设计和实施都要围绕音乐,从音乐出发,走向音乐。 比如有的老师在排练集体舞时,发现大多数学生都没有办法正确的走3/4 拍子,总是跟不上节奏,就不停的强调,脚做的不齐,机械的重复脚的动作。数遍后,效果稍好,后来老师干脆停了音乐,让学生听口令专门进行步伐练习。而没有想办法让学生用身体掌握3/4拍的节拍律动,这样的练习持续到这下课,学生各个精疲力尽。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集体舞练习,已经脱离了音乐,变成了步伐甚至可以说是队列练习。机械的练习会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的降低,经过了这样的练习后,学生看起来是掌握了拍子,可是能否应用在以后的实际那?

三、 幼儿音乐教育中应注意的问题

音乐教学中的练习要时时刻刻从教学对象出发,尊重教学对象,也就是我们的学生,教学对象是制定一切教学活动和内容的前提。只有深刻的了解学生,理解学生,从学生的程度和学生的需求出发,教学才是有意义的,才是有效的。学生就如商场中的消费者,如果商家不去理会自己客人的情况,那么冬天买棉衣,生意就只能是生活中的幻景,音乐教学也如此。练习在脱离了学生的基础上,就是被架空的,是没有基础的,效果目的更是无处可谈。

1、幼儿心理出发

随着年龄的增长每个年纪的孩子都有其不同的心里特点,所以练习要较好的达到预期的目标应从儿童的心理出发进行设计。 一方面了解他们的心理特点,在教学中利用可以引起儿童兴趣的因素,为教学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抓住起特点锻炼儿童各方面的能力,只有掌握孩子心里的想法,才能给他们最需要的精神食粮。对于这个年纪的孩子来说,学校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太多的东西是未知的,很多的孩子来到学校感到很新鲜,又害怕。在这个小幼衔接的重要时期,从学生心理出发,正确的引导是十分重要的。

2、从学生能力出发

学生的能力是我们设计教学和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对学生能力的正确估计是练习或整个教学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以了解学生的能力水平,从学生能力出发是练习设计的重要原则。比如说想练习一首歌,教师先教授了次歌曲,为了增加练习变数、更好的表现次儿歌,选择为其陪上了声势。这个时候应该考虑到学生的情况,如果学生年纪较低不适合设计过于烦琐,变化频繁的声势。如果没有根据音乐和学生的程度考虑,不但学生完成的很不理想声势没有掌握,反而还影响了歌曲的演唱,这种问题在教材的选择上常会出现。

综上所述,练习的基本原则为从音乐出发,从实践出发,从学生出发。现代的音乐练习已经远远的不同于以往的“小和尚念经”的重复,音乐练了对音乐能力的提高,更重视审美等多方面的能力,所以在练习的设计时,紧系原则,从方法入手,利用好课堂上珍贵的练习时间,让孩子们拥有享受音乐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蔡绝民,杨立梅编著.达尔克罗兹 音乐教育理论与实践[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加拿大)廖乃雄.音乐教学法[M].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3](加拿大)廖乃雄.论音乐教育[M].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

[4]李妲娜,修海林,尹爱青编著.奥尔夫音乐教育思想与实践[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

[5]洪万隆主编.黎明音乐辞典[M].台北:黎明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注释:

上一篇憧憬的生活

下一篇毕业诗朗诵